經云:一切有情皆依食住1。作為人類生活的重要內容,戒律對食物也有明確規定。《四分律》比丘戒相中,關於食或涉及食的戒條達45項之多。同書第三分《藥犍度法》,及道宣律師所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四藥受淨篇》(以下簡稱《行事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衣藥受淨篇》(以下簡稱《羯磨疏》)等,都以專門篇幅探討了食物問題。本文根據這些資料,對佛教的飲食制度作一簡單介紹,以饗讀者。
一、食的特殊名稱
在日常生活中,食與藥是兩個不同概念,食是指飲食,藥則指療病的藥物,內涵各異,誰也不會混淆。而在戒律中,不僅將藥物稱為藥,亦將飲食歸於要的範疇。也就是說,一切食用之物皆通稱為藥。就佛教觀點來看,眾生之病可分為兩種:一是饑渴的故病,一是四大增損的新病。頭疼腦熱等種種痛苦固然是病,饑渴難耐也同樣是病,是由故病所造成。藥物的作用乃治療病苦,飲食能治療饑渴,自然可稱之為藥。對治兩類不同疾病的藥有四種,分別是即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
稱食為藥,還有另外一層含義。食為五欲之一,欲,希求義。在眾生的本能中,對飲食有強烈希求。《孟子》云:食色性也。西方心理學家馬斯洛,也將飲食列為人的基本需求之一。當我們面對飲食時,若不刻意對治,就會在不知不覺中產生貪著。戒律稱食為藥,正是要我們將飲食當做藥物觀想,也就是食存五觀中的“正事良藥,為療形枯”2。
倘能作此正觀,食時便不會一味貪多貪好,失去正念了。
二、時食與非時食
時食與非時食,又稱時藥與非時藥,是從進食時間進行區分。戒律規定,從早晨明相出現(以屋外能辨別手紋為准)至中午日影正中,在這段時間中,允許比丘進食。所受用的食物,謂之時食。而從日影過中到次日早晨明相出現的這段時間,不允許比丘進食。若有特殊原因,佛陀開許比丘們飲用果汁、米湯等。此乃于非時中進食,謂非時食。
時食有兩大類,即正食與不正食。正食即主食,律中列有五種。《四分律》謂之飯、麨、乾飯、魚、肉3。
《有部毗奈耶》謂之麨、餅、麥豆餅、飯、肉4。
其中,麨是用米麥等磨粉後炒熟的乾糧,飯、乾飯、餅都是漢地常用的主食,麥豆餅可能是麵粉和豆合在一起做成,魚和肉,我們現在通常是作為副食,而在當時的印度,卻列在主食中。不正食就是副食,《四分律》謂之“根食、莖食、葉食、華食、果食、油食、胡麻食、石密食、蒸食5”,不外乎瓜果蔬菜之類,乃與主食一同食用的副食品。
非時食又稱非時漿,指果汁之類,是佛陀為患病比丘開許。《羯磨疏》說,若有渴病因緣,“聽以梨棗甘蔗等汁作漿……若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滴淨已,義加受法6。”患有渴病者,可飲用非時漿。飲時將水果搗碎並榨成果汁,同時濾去濁滓,澄清如水,再以水滴淨,方能飲用。
時與非時是以日中為標準。比丘在時食這段時間內,只許進一餐正食。正食前可吃粥等非正食。粥的濃度,以剛出鍋時,草劃粥面不見餘痕為准。正食時,若離座或舍去威儀後,便不能再吃了。除非作了餘食法,才可以再食,但仍須在午前。日中之後,除了飲水,或特殊因緣飲果漿等,不得一物進口,否則便是口口波逸提。
佛制比丘不非時食,與印度當時的社會背景有密切關係。印度的出家僧侶,不論信仰什麼宗教,多以托缽乞食為生,且實行不非時食。在這樣的習俗下,佛陀不希望有人對佛教產生異議,所以在迦留陀夷尊者夜晚乞食引起居士譏嫌後,制定了不非時食戒。
不非時食的另一個原因是,在十法界有情中,天人是早晨進食,佛陀是日中進食,傍生是下午進食,餓鬼是夜晚進食。作為佛陀的追隨者,比丘自然要效法佛陀。所以在頭陀行中,便規定日中一食。但這是精進法門,並不要求所有比丘必須做到。小乘中的三果聖人,多住色界淨居天,所以比丘也可以效法天食。但若與餓鬼、傍生同時進食,就不應該了。尤其是夜晚,餓鬼聽到碗缽之聲,咽中火起,饑餓難忍,從慈悲心出發,也不應於夜間進食。
三、七日藥及盡形壽
七日藥及盡形壽藥,是從擁有時間進行區分。佛陀一向提倡少欲知足,時常讚歎迦葉尊者行頭陀行,堅持日中一食。比丘們聽聞佛陀讚歎之後,也發心遵行一食法。但有些比丘體質衰弱,因此營養不良,導致種種疾病。佛陀發現後,便開許比丘們服用七日藥。
七日藥,指具有營養的補品,擁有後須在七日內服完。如《四分律》所說的酥、油、生酥、蜜、石蜜7。
酥,由牛奶加工提煉而成,類似於奶油;油,《律攝》說是從植物中榨取,類似於現在食用的豆油、花生油;生酥,從酪中提煉,為半流質;蜜,指蜂蜜;石蜜,指冰糖等結晶體的糖類。佛陀還允許病比丘服五種脂,即熊脂、魚脂、驢脂、豬脂、失首摩羅脂8。
這些食物營養豐富,可強身健體,在時及非時中皆可食用。
佛陀允許比丘食用補品之後,法緣好的比丘,如畢陵伽婆蹉尊者,居士們多以此五種食物供養。結果受用不完,裝滿大缽小缽,到處擺放,使僧房中臭穢不堪,又引起居士的譏嫌。佛陀知道後,便制定七日之限。也就是說,比丘接受的酥等補品,應於七日內吃完。如果吃不完,應提前分給大家。若第七日早晨明相出時還有剩餘,則要依舍墮罪作懺。
七日藥原是為病者開設。佛陀後來又制開緣,允許五種人食七日藥,即行路人、斷食人、病人、守護人、營作人。也就是說,除病人之外,凡從事體力勞動或缺乏營養的人,也可以食用營養品。不過,除病人之外的四種人,若在非時中受用七日藥,仍是不太合適的。
盡形壽藥,相當現在所說的中草藥。《善見律》中,指一切樹木及草根莖葉,為食不任者9。
盡形的含義,依《行事鈔》解釋,有盡藥形、盡病形及盡報形三義10。
也就是說,比丘對這些藥可一直服用,直到身體康復才舍去。因為這類藥大多苦澀難吃,誰也不會無故去吃,更談不上貪著,故可盡形擁有。
四、素食的依據
素食為漢傳佛教千百年來的傳統美德,也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具體表現。可近百年來,人們對素食問題產生了兩種不同觀點,有人認為學佛必須吃素,否則便不成為信徒;有人則以為學佛不必吃素,並舉蒙、藏、蘭卡、泰國等地區僧侶為證。兩種說法截然相反,究竟孰是孰非?
在人們心目中,往往將素食等同於蔬食或不肉食。但依佛制戒律來看,佛教徒並非絕對的蔬食主義者。因為蔬菜中的蔥蒜等屬於五葷,是禁止食用的。同時也不絕對排斥肉食,《四分律》所說四種藥的時藥中,就有魚肉二種。《四分戒本》“尼戒”之“八提舍尼”,是對魚肉的規定,也說明可以吃肉11。因為當時僧尼們以乞食為生,只能隨施主給予,乞到什麼就吃什麼,無法任意選擇。但還是有一定限制,對於施主供養的肉食,如果看到他是為自已而殺,或聽說為自已而殺,乃至懷疑為供養自已而殺,本著不殺生的慈悲精神,就不能接受。因為這樣的肉食,眾生是因我而死,本可避免而不知避免,違犯了不殺生的戒條。可見,佛法的遮禁肉食,並非因為它是肉,而是因為殺生的緣故。至於眼不見殺、耳不聞殺、不疑為我而殺的三淨肉,在聲聞戒中並不禁止。
漢傳佛教為大乘,流傳於世的多是大乘經論,其中明確規定佛弟子不得食肉。如《楞伽經》說:
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等肉,屠者雜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咒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啖人肉故12。
《涅槃經》也說:
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時,應觀是食如子肉想。迦葉菩薩複白佛言:世尊,雲何如來不聽食肉?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慈種13。
此外,《梵網菩薩戒經》、《楞嚴經》、《央掘摩羅經》等大乘經典和律典,也都反對肉食。因菩薩道是以慈悲為本,而眾生無始以來和我們互為親人,如何忍心食其血肉?所以說,食肉將“斷大悲種”,更有種種過失,不應食用。
從聲聞戒允許吃三淨肉,到大乘經律堅決反對肉食,與僧團的演變很有關係。比丘們起初是以乞食為生,隨著佛法的弘揚,得到國王和信眾佈施的大量土地財物。僧團由原本的一無所有,轉而具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僧團土地由淨人耕作,伙食由淨人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可以選擇不吃肉。在印度,大乘佛教隆盛的時代也是禁止吃肉的。
在中國,僧尼普遍實行素食始于梁武帝。《廣弘明集》卷26,記載有梁武帝撰寫的《斷酒肉文》。梁武帝見當時有些僧尼吃肉喝酒,認為和大乘經文相違背,想到人主有匡扶佛教的責任,便號召僧尼斷絕酒肉,否則以國法及僧法處治。
此外,因中國國情有別於印度,自佛教傳入以來,乞食制度從未得到普及。中國寺院大多擁有廟產,過著自耕自煮的生活,為素食提供了有利條件。如果有人想吃肉,就必須自殺、自買或自煮,不必說大乘菩薩戒,即使是聲聞戒,也是絕不允許的。
有些人為了給肉食找到理由,引證泰國、緬甸等地僧眾皆不禁肉食,提出中國僧尼也不妨吃肉,這是不究實情,順從私欲的妄說。眾所周知,泰國等地盛行的是南傳佛教,至今仍實行乞食制度,我們自然不能與之一視同仁。而蒙、藏地區是畜牧區,主要食品離不了牛羊,在這種環境下,完全素食也存在一定障礙。但漢地根本不存在這些情況,完全沒理由吃肉。
五、葷辛為何要禁止
葷辛,指氣味強烈的蔬菜,通常稱五辛或五葷。關於五辛的具體名稱,經律中有不同說法,多數是指蔥、蒜、韮、薤、興渠。這五種菜具有強烈的刺激性,食用後還會散發令人掩鼻的難聞氣息,影響僧團和諧,故為戒律所禁止。
五辛,在聲聞戒中只提到蒜。《四分律》比丘尼戒單墮第七十條說:
若比丘尼啖蒜者波逸提……比丘突吉羅,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不犯者,或有如是病,以餅裹蒜食,若餘藥所不治,唯須服蒜差,聽服。若塗瘡不犯14。
如果因為患病,非食蒜不能治癒,戒律才有所開許。但食蒜後,為了不影響大家,律中又作了進一步規定。《僧祇律》說:
(蒜)服已,應七日行隨順法。在一邊小房中,不得臥僧床褥。不得上僧大小便處行,不得在僧洗腳處洗腳,不得入溫室講堂食屋,不得受僧次差會,不得入僧中食及禪坊,不得入說法布薩僧中,若比丘集處一切不得往。不應繞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遙禮。七日行隨順法已,至八日,澡浴浣衣熏已,得入僧中15。
在團體內,如果大家都食蒜,還不至有什麼特殊感覺。倘若只是個別人食用,食蒜後散發的氣息,會令他人難以忍受。所以,每吃一次蒜要與大眾隔離七天,也不得繞塔。到第八日,等身上氣味散盡,才能沐浴、更衣、熏香,回到大眾中共同生活。
禁食五辛是大乘經律中提出的。《梵網經》說: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渠,是五種,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輕垢罪16。
此中的大蒜,又稱胡蔥,史傳張騫出使大宛,從胡地取回。慈蔥,就是蔥,由莖葉慈柔得稱。蘭蔥,有說是小蒜,有說是韮菜。茖蔥,又名山蔥,生長於山澤中,有說就是薤。興渠,據傳為漢地所無。
五辛既不同於酒,飲後能使人神智不清;也不同於肉,食之有違慈悲本懷。那麼,菩薩戒中為什麼要禁止食用呢?《楞嚴經》說:
是諸眾生求三摩提,當斷世間五種辛菜。是五種辛,熟食發淫,生啖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鹹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舔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銷,長無利益。是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薩天仙、十方善神不來守護。大力魔王得其方便,現作佛身來為說法。非毀禁戒,贊淫怒癡。命終自為魔王眷屬,受魔福盡,墮無間獄。阿難,修菩提者永斷五辛,是則名為第一增進修行漸次17。
經中告訴我們,食用五辛將生淫增恚,並使善神遠離,魔王現前,生毀禁戒,死墮地獄,故須禁食。《楞伽經》也說:
一切肉與蔥及諸韮蒜等,種種放逸酒,修行常遠離……飲食生放逸,放逸生諸覺,從覺生貪欲,是故不應食。由食生貪欲,貪令心迷醉。迷醉長愛欲,生死不解脫……酒肉蔥韮蒜,悉為聖道障……及違聖表相,是故不應食18。
此處,將吃蔥蒜的過失與飲酒吃肉相提並論,因為它們都能增長愛欲,障礙聖道,所以不能食用。
六、煙酒有何危害
戒律有性戒與遮戒之分。所謂性戒,是針對殺盜淫妄等本質上的犯罪行為而制。所謂遮戒,是為守護其他律儀而制。酒戒屬於遮戒,但又不同於一般遮戒,不論在家的五戒、八戒,還是出家的沙彌、比丘等戒,乃至通於僧俗二眾的菩薩戒,無一不是明令戒酒。既然酒是遮戒,說明飲酒本身並非罪惡,為什麼一切戒律都嚴格禁止呢?
因為飲酒能引發其他犯戒行為。在小乘律論《薩婆多論》中,就記載了一個典型事例。有位五戒優婆塞,平日持戒甚嚴。某日從遠處歸來,異常口渴,誤飲了一碗酒。醺醺然之際,恰巧鄰家的雞跑進屋來,就殺來佐膳,犯下殺盜二戒。其後鄰女過來尋雞,他說根本沒見,再犯妄語。不僅如此,見鄰女頗有姿色,便將她強暴,更犯邪淫。因為飲酒之故,結果五戒盡失19。所以,佛陀特別遮止弟子飲酒,是有充分理由。
在比丘戒中, 酒為九十單墮之一,此戒緣起於娑伽陀尊者。尊者曾借宿辨發梵志家,並降伏毒龍,引起拘睒彌城主的歸信,觀禮世尊,要供養尊者。六群比丘為索黑酒,尊者飲後,醉倒途中,佛陀才制定了這條戒。戒文是:
若比丘,飲酒者波逸提......比丘尼波逸提,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不犯者,若有如是如是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以酒塗瘡,一切無犯20。
酒,指一切能令人喝醉並心動、放逸的飲品。《大智度論》歸納為三類:一者穀酒,二者果酒,三者藥草酒。除非患有某種特殊疾病,非酒不能治癒,才開許運用21。
飲酒不僅能導致犯戒,還有諸多過失,佛陀在制酒戒時,略舉十種。律文曰:
凡飲酒者,有十過失。何等十?一者顏色惡,二者少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嗔恚相,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鬥訟,八者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三惡道22。
此外,《大智度論》也記載了三十六種過失。末了又引經偈說:
酒失覺知相,身色濁而惡,智心動而亂,慚愧已被劫。失念增嗔心,失歡毀宗族。如是雖名飲,實為飲死毒。不應嗔而嗔,不應笑而笑,不應哭而哭,不應打而打,不應語而語,與狂人無異。奪諸善功德,知愧者不飲23。
佛教是追求智慧的宗教。八正道中,即以正見為首。在整個修行過程中,時時應依智慧觀照,而酒卻能使人喪失智慧,迷失方向,故過失極重。
菩薩戒中,對酒有著更嚴格的規定。《梵網經》輕垢戒第二條說:
若佛子故飲酒,而生酒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不得教一切人飲,一切眾生飲酒24。
酒有無量過失,所以不得自飲及教人飲。《梵網經》十重戒第五條又說: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25。
自飲犯輕垢罪,販酒則是波羅夷罪,為什麼販賣的罪行比飲酒更重呢?這是因為,作為菩薩來說,一切行為應以利益眾生為前提。而販酒會使眾生顛倒心智,阻礙智慧的開發,自然罪加一等。
雖然飲酒是戒律中明令禁止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是有開緣的。但前提是本著慈悲精神,是為了救度眾生。經中記載,末利夫人為救廚師一命,勸請波斯匿王飲酒,不但無罪,反生功德。
與酒同樣受人重視的還有煙,所謂“煙酒不分家”。眾所周知,戒律中嚴禁飲酒,卻很少提及吸煙問題。所以,出家人中也存在吸煙現象。其他人雖然對此看不順眼,但往往找不到根據,只得各行其是。其實,戒律中也曾提及這一問題。《四分律》記載:“爾時有比丘患風,醫教用煙,佛言聽用煙26。”從律文來看,若有患病和醫囑兩個前提,佛陀是允許以吸煙達到治療效果的。既然是特別開許,可見不是平時可以使用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在社會上,也普遍認為抽煙喝酒是不良習慣。若見僧尼抽煙,難免產生譏嫌。為維護僧團的形象,更應遠離煙酒。
七、食時應有的警覺
出家是為了追求解脫,這就必須遠離貪著。日常生活中,最容易令人產生貪著的,無過於美味佳餚。因此,佛制比丘食時當起厭治,那麼又該如何觀想呢?《大集經》說:
云何修集食不樂想?若有比丘執持缽時,如血塗髑髏,爛臭可惡,蟲所住處。若得食時,應觀是食如死屍蟲。若見麨時,如末骨想。得飯漿時,作糞汁想。得諸餅時,作人皮想。所執錫杖,作人骨想。得乳酪時,作濃血污想。若得菜茹,作發毛想。得種種漿,作生血想……是名于食不可樂想27。
飲食時,當以種種不可愛樂的觀想轉變現前受用境界,從而制伏貪著。雖假飲食延續色身,而不為之所轉。
此外,還有佛弟子熟悉的食存五觀,是飲食時應該具備的五種正確觀想。
(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思維食物來之不易及施主為此付出的種種代價。正如《大智度論》所說:
思惟此食,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洮汰,炊煮乃成,用功甚重。計一缽之飯,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我若貪著,當墮地獄,啖燒鐵丸。從地獄出,當作畜生,牛羊駱駝,償其宿債,或作豬狗,常啖糞除。如是觀食,則生厭想28。
手中這缽飯,且不說農民播種、耕耘的艱辛,即使在收穫後,還要經過種種加工,才能煮成熟飯。其間需要付出的汗水,甚至比飯更多。如果心生貪著,不是為了修道而受用,必將墮落地獄,淪為旁生,受極大苦果。
(二)自忖已身德行:這是關於接受供養的條件。《五分律》說:
若不為解脫出家者,不得受請。若坐禪、誦經、檢校僧事,並為解脫出家者,聽受僧次29。
如果不是為解脫生死而出家,不能受人供養,因為他們沒有福德消受信施。換言之,唯有為解脫而出家,乃至坐禪、誦經、成辦僧事,也有資格接受供養。《善見律》也說:
比丘受用施物有四種:一、盜用,若比丘破戒受施,名為盜用。二、負債用者,受施之時,必須作念,不作得罪,負人信施。三、親友用,謂七學人受供。四、主用,即阿羅漢30。
前兩種是凡夫僧受用信施時應有的觀想,後兩種指賢聖僧,真正具有應供的資格。作為凡夫僧,受供時應作負債想,勿生貪心,並以精進修道來償還,否則將有負信施,所謂“施主一粒米,大如須彌善,今生不了道,披毛帶角還”。
(三)防心離過:即比丘食時應該避免的過失。《行事鈔》說:
律中說出家人受食,先須觀食,後方得啖。凡食有三種,上食起貪,應離四事。一、喜樂過,貪著香味,身心安樂,縱情取適故。二、離食醉過,食竟身心力強,不計於他故。三、離求好顏色過,食畢樂於光悅勝常,不須此心。四、離求莊嚴身過,食者樂得充滿肥圓故。二者下食便生嫌嗔,多墮餓鬼,永不見食。三者中膳不分心眼,多起癡舍,死墮畜生中31。
若於好食起貪,壞食起嗔,死後將墮地獄、餓鬼、畜生三惡道中。《出曜經》云:
多食之人有五苦患,云何為五?一者大便數,二者小便數,三者饒睡眠,四者身重不堪修業,五者多患食不消化。多食之人有此五苦,自墜苦際,不至究竟,是故佛說食知自節也……尊者曇摩難提說曰:“多食致患苦,少食氣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稱無高下32。”
因為貪著美食,就會毫無節制地食用。而多食不但能引其色身的痛苦,更會影響修道。
(四)正事良藥;食飯當如服藥,為除饑渴故病而受食,不應分別飲食好惡。律中以二事譬喻:一、如用油膏車,但是取其滑而易轉,不問油味好與不好33。
二、有夫婦攜兒外出,在荒野中饑餓難耐,為保全生命,便將孩子吃了,實為萬不得以,哪裡顧得上貪求滋味34?比丘受食時也當如此觀想。
(五)為成道業:在道業未得成就前,須假色身以作修道之用。而色身相續又須依靠飲食,所以吃飯是為修行成道。《持世經》說:
我說是見五陰者,決定說五陰者,貪著五陰者,不聽受人一杯之水35。
如果不是為了修道,只是滿足色身需要,即使受人供養一杯水也不行,何況其它東西?
行筆至此,本文即將結束。需要說明的是,戒律中關於飲食的規定還有很多,如受持、作淨、食時威儀等,若一一列出,未免瑣碎,亦不適合一般讀者,故簡要介紹這些。錯訛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諸位大德指正。
注釋
1《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5,T03-314中。
2《佛遺教經》卷1,T12-1111上。
受諸飲食當如服藥。于好於惡勿生增減。趣得支身以除饑渴。
3參見《四分律》卷42,T22-866下。(聽乞食食五種食,爾時比丘乞食得飯,佛言:聽食。得種種飯,粳米飯、大麥飯、米飯、粟米飯、俱跋陀羅飯,佛言:聽食如是種種飯。得麨,佛言:聽食種種麨。得乾飯,佛言:聽食種種乾飯。得魚,佛言:聽食種種魚。得肉,佛言:聽食種種肉。)
4參見《有部毗奈耶藥事》卷1,T24-1上。(言時藥者,一麨,二餅,三麥豆餅,四肉,五飯。)
5《四分律》卷42,T22-866下。
6《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2,T40-502中。
7《四分律》卷10,T22-628上。(若比丘有病,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齊七日得服。)
8《四分律》卷10,T22-627中(爾時,尊者舍利弗風病動,醫教服五種脂,熊脂、魚脂、驢脂、豬脂、摩竭魚脂,聽服此五種脂……世尊告言:自今已去,聽諸比丘受黑石蜜。)
9《善見律毗婆沙》卷17,T24-795中。(一切木果得作非時漿,唯除七種穀不得。一切諸葉得非時服,唯除芋不得。一切諸花得作非時服,唯除摩頭花汁。)
10《行事鈔?四藥受淨篇》,T40-117下。
11《四分比丘尼戒本》卷1,T22-1038下。(若比丘尼不病,乞魚食者,犯應懺悔可呵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若比丘尼不病,乞肉食者,犯應懺悔可呵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12此系《行事鈔?四藥受淨篇》轉引,T40-118上。
參見《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4,T16-513下。(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然我今當為汝略說。謂一切眾生從本已來,輾轉因緣,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驢騾駱駝狐狗牛馬人獸等肉,屠者雜賣故,不應食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不應食肉。眾生聞氣,悉生恐怖。如旃陀羅及譚婆等,狗見憎惡,驚怖群吠故,不應食肉。又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不應食肉。凡愚所嗜,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不應食肉。令諸咒術不成就故,不應食肉。以殺生者見形起識深味著故,不應食肉。彼食肉者諸天所棄故,不應食肉。令口氣臭故,不應食肉。多惡夢故,不應食肉。空閒林中虎狼聞香故,不應食肉。令飲食無節量故,不應食肉。令修行者不生厭離故,不應食肉。我常說言,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故,不應食肉。)
13《大般涅槃經》卷4,T12-386上。
14 《四分律》卷25,T22-737中。
15《摩訶僧祇律》卷31,T22-483下。
16《梵網經》卷2,T24-1005中。
17《大佛頂首楞嚴經》卷8,T19-141下。
18《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4,T16-514上~中。
19《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T23-506下。(問曰:優婆塞五戒,幾是實罪,幾是遮罪?答曰:四是實罪,飲酒一戒是遮罪。飲酒所以得與四罪同類結為五戒者,以飲酒是放逸之本也,能犯四戒。如迦葉佛時,有優婆塞以飲酒故,邪淫他婦,盜他雞殺。他人問言:何以故爾?答言:不作。以酒亂故,一時能破四戒。)
20《四分律》卷16,T22-672上~中。
21《大智度論》卷13,T25-158上。
22見《四分律》卷十六(T22—672 上)。
22《四分律》卷16,T22-672上。
23《大智度論》卷13,T25-158下。
24《梵網經》卷2,T24-1005中。
25《梵網經》卷2,T24-1004下。
26《四分律》卷43,T22-877上。檢原文,此處之“煙”是否同於今日所抽之煙,似不明朗,史載吸用煙草始于美洲印第安人。
27《大方等大集經》卷33,T13-227上。
28《大智度論》卷23,T25-231中~下。
29見《鈔記》,P3413;參見T22—149 上。
29此系《行事鈔?對施興治篇》轉引,T40-128下。
參見《五分律》卷22,T22-149上。(有諸凡夫坐禪比丘作是念:如世尊說,若請僧,正趣正向人皆既被請,我今凡夫未是正趣正向,將無食不與取食,以是白佛。佛問彼諸比丘:汝等不為解脫出家耶?答言:我為解脫。佛言:若請僧時,聖人坐禪人皆應食。有諸誦經凡夫比丘作是念:我非坐禪,亦如上生疑,以是白佛。佛言:誦經人亦應食。有諸勸佐眾事凡夫比丘作是念:我非坐禪、誦經,亦如上生疑,以是白佛。佛言:勸佐眾事人亦應食。)
30此系《行事鈔?對施興治篇》轉引,T40-127中~下。
參見《善見律毗婆沙》卷15,T24-778上。(受施用有四種法,雲何為四?一者盜用,二者負債用,三者親友用,四者主用。問曰:雲何盜用?答曰:若比丘無戒,依僧次受施飲食,是名盜用。雲何負債用?若比丘受人飲食衣服,應先作念,若不先作念而受衣食,是名負債用。若有聰明智慧信心出家比丘,至受食時口口作念。若鈍根者,未食時先作一念。若鈍根比丘受用衣時,應朝先作一念。利根者著著作念,房舍床席臥具一切受用信施,應先作念。若不先作念,是名負債用者。若不為障寒障熱及障慚恥而用衣,若不為饑渴疾病而受飲食湯藥,亦名負債。若受飲食衣服,不先作念突吉羅。雲何親友用,七學人受用施物如子受父物無異,是名親友用。雲何主用?真人羅漢受用施物。)
31《行事鈔?對施興治篇》,T40-128中。
32見《鈔記》,P3416;參見《出曜經》卷九,“戒品第七”( T4—655 中);偈語出《釋氏要覽》卷上“中食”篇(T54—275 上)。
32《出曜經》卷9,T04-655下。
33參見《長阿含經》卷13,T01-84下。(又如膏車,欲使通利以用運載,有所至到。比丘如是,食足支身,欲為行道。)
34《雜阿含經》卷15,T02-102中。(雲何比丘觀察摶食?譬如有夫婦二人,唯有一子,愛念將養。欲度曠野嶮道難處,糧食乏盡,饑餓困極,計無濟理,作是議言:正有一子,極所愛念,若食其肉,可得度難,莫令在此三人俱死。作是計已,即殺其子,含悲垂淚,強食其肉,得度曠野。雲何比丘,彼人夫婦共食子肉寧取其味,貪嗜美樂與不?)
35見《鈔記》P3412;參見T14—651 上。
35《持世經》卷2,T14-651上。
刊載於香港《內明》第2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