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的定義既是應作的必須作,不應作的不得作,則不論是否以“戒”為名,凡是聖典中提及菩薩“應行”、菩薩“不應行”的,均當視作菩薩戒的內容。例如《小品般若經》卷六〈大如品〉的末段有云: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若菩薩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應云何行?佛言:于一切眾生;應行等心、慈心、不異心、謙下心、安隱心、不嗔心、不惱心、不戲弄心、父母心、兄弟心、與共語言。(8)
大乘菩薩戒的精神,首重發無上菩提心,菩提心的重點在於利濟眾生,故對菩薩的要求,不僅不應自惱惱人,更進一步,凡對於任一眾生均應生起利濟之心。若不如此,即與菩薩所發的無上菩提心相違。但其雖然如此,仍須與空慧相應,故在《大品般若經》卷二十三〈六喻品〉中說,菩薩“能具足無相屍羅波羅蜜具足戒,不缺、不破、不雜、不著。”因為持戒目的,不為人天褔報,不為二乘聖果,乃為入菩薩位,供養諸佛,成就眾生。(9) 此處所云具足戒,不是指的比丘、比丘尼戒,而是菩薩應當具足無相戒,所謂無相是指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於此四相,不缺、不破、不雜、不著、便是具足戒。同品又雲:“能具足屍羅波羅蜜,已攝一切善法。”(10) 何謂一切善法?同品的說明,是指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八背舍、九次第定,佛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十八不共法。(11)
從以上所舉《般若經》的菩薩戒內容來看,實已具備了三聚淨戒的架構, 那就是 1. 利益諸眾生、2. 具足無相戒、 3. 修習眾善法。因為大乘菩薩戒的基本精神是求無上菩提,範圍極廣,而以利益眾生為重,故於《大般若經》第五八四卷第十二會〈淨戒波羅蜜多分之一〉說:“若諸菩薩,舍本 ( 發無上菩提心 ) 誓願,應知是為菩薩犯戒。 ”(12) 又說: “若諸菩薩雖處居家而受三歸,深信三寶,回向無上正等菩提,是諸菩薩,雖複受用五欲樂具,而于菩薩所行淨戒波羅蜜多,常不遠離,亦名真實持淨戒者。”又說:“若諸菩薩雖複出家受持淨戒而不回向無上菩提,是諸菩薩定不成就菩薩淨戒。”(13) 從這三段話可以明白,菩薩舍無上菩提心者,便是犯戒,雖持一切別解脫戒,而不回向無上菩提心者,皆不名為受持菩薩淨戒。
到了《妙法蓮華經》卷四〈法師品〉說,佛為教化成就菩薩,開示《法華經》;如來滅後,欲為四眾廣說這部《法華經》,應當告訴他們:“是善男子善女人,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接著解釋:“如來室者,一切眾生中,大悲心是;如來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來座者,一切法空是。安住是中,然後以不懈怠心,為諸菩薩及四眾,廣說是法華經。”(14) 如來室、如來衣、如來座,即是大悲心、柔和忍辱心、一切法是空。此被後人稱為“三軌戒”,這三條律則之中, 是以 1. 無相的空觀為基礎,2. 無上菩提的大悲心為原則,3. 柔忍修善法為根本。 也可以說,這是《法華經》的《三聚淨戒》,只是著重于菩薩化世精神,故未列入律法中的七眾律儀戒。可是,菩薩行者若無身口二業的行為準則,也是不妥當的,故在《法華經》卷五《安樂行品》便說到,菩薩除了住忍辱地,不暴不驚,觀諸法實相而不分別之外,也不宜親近國王、王子、大臣、官長、不親近外道梵志、不造世俗文筆贊詠外書,不蓄豬羊雞狗,若入他人家中,不與小女、處女、寡女共語。(15) 其實這些規定是為出家菩薩而說,其中若干規定,即是比丘戒的內容。《法華經》為了不使出家菩薩矯枉過正,僅重視大乘的空觀及菩提心,故以身、口、意、誓的四安樂行來匡正,以示不得廢棄出家律儀。
另對在家菩薩,亦不得僅僅重視內在的發菩提心及空觀的體驗,而忽略了僧俗之間的倫理關係,此如《仁王般若經》卷下〈囑累品〉,即有明文要求:凡為國主者,不得製作法律,令出家弟子,不許出家修行正道,不准造佛塔像,也不得白衣高座而比丘地立。囑咐國王及諸王子百官,護持三寶,否則王者信佛,而反毀三寶,便如獅子身中蟲,自食獅子肉,災禍即會降臨了。(16)
在《華嚴經》系統的《十住經》卷十《離垢地第二》,則具體地主張修十善道。當時金剛藏菩薩對解脫月菩薩說:菩薩欲住第二離垢地者, 1. 當離一切殺生,常起慈悲心;2. 離諸劫盜,常自滿足;3. 離於邪淫,自足妻室; 4. 離于妄語,常真實語;5. 離於兩舌,無破壞心;6. 離於惡口,和柔具足;7. 離于綺語,常知時語實語;8. 不貪他物,不作是念我當取之; 9. 離於嗔害心、嫌恨心、迫熱心等,常于眾生求好事心、愛潤心、利益心、慈悲心;10. 離于占相,習行正見,決定深信罪褔因緣。離于諂曲,誠信三寶。(17)
十善道法又名十善戒,是通於大小乘的別解脫戒,一般說,五戒十善是人天果報的善法,然于大乘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不獨是消極的不作十惡,更當要修十善。例如不殺眾生,且當常于眾生起慈悲心,便是菩薩戒的精神了。在《十住經》中所舉十善戒的每一戒,都賦有積極利生的意義。考察此處十善戒的內容,身三口四的前七條戒目與通常的相同;八、九、十的三條,屬於心意行為也相同,只是其內容更為繁富。足見菩薩十善,固重於身口的行為,尤重于心意的行為,並且特別標明行十善者,當“習行正見”和“誠信三寶”。故此又回到阿含經所示四不壞淨的原點上去了。那就是菩薩首應具足正見,歸敬三寶,成就聖戒。
從在家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實已涵蓋了菩薩三聚淨戒的內容,因其十條戒目之中,有的每條皆具三聚功能,有的具一或二,所以若能十善具足,律儀、善法、利生的三聚淨戒,也同時具足。無怪乎龍樹菩薩的《大智度論》卷四六說,十善是總相戒,其餘無量戒為別相戒。(18)
十善戒是為在家菩薩而設,若與殺、盜、邪淫、妄語、飲酒五戒比較,少了一條飲酒戒而多了三條心意戒。飲酒本身不是罪惡,只是為了防止由於飲酒而可能促成前面四戒的犯行,所以在家佛子不許飲酒。可是在《未曾有因緣經》卷下,記載了一樁趣事:只陀太子先受五戒,後聞十善,便向釋尊要求,准許他舍去先受的五戒,改受十善。原因是五戒中的飲酒戒難持,他有許多豪客,常常帶著酒食,與他共相娛樂,不過他未因飲酒造惡,相反地“得酒念戒”,所以雖有歡樂未放逸。釋尊聽了,不僅未予呵責,反而稱道:“善哉善哉,只陀! 汝今已得智慧方便,若世間人,能如汝者,終身飲酒,有何惡哉。如是行者,乃應生褔,無有罪也。……若人飲酒,不起惡業,歡喜心故,不起煩惱,善心因緣,受善果報。汝持五戒,有何殃乎。”(19) 這段經文,並不表示五戒可以去掉一戒,而是說,若能“得酒念戒”,不起惡業,心生歡喜者,仍未破戒。結果只陀太子未舍五戒,而增受十善。
可是十善戒也非容易受持,特別是菩薩所重的三條心戒。此在《末曾有因緣經》卷上,記載釋尊的生父閱頭檀王請示佛陀:“十善行法,心道三法,難得護持,當雲何受,令不漏失? ”佛也同意此說,故不要求,經常保持三條心戒清淨,立即宣說了三時持戒法:“從晨至食,名為上時;經一食頃,名為中時;行百步時,名為下時。”(20) 受了十善戒的人,若能經常不犯三條心戒,已是大解脫者,一般凡夫,但求隨力守持,若從早晨至午餐的階段,心意保持清淨而與菩薩道相應者名為上時持戒;頓飯工夫,保持清淨者名中時持戒;乃至僅于行走百步的短時間內,保持三條心戒清淨,名為下時持戒。
從《未曾有因緣經》所載的以上兩例,可以證明菩薩戒持戒標準,極富於人間性。不像七眾律儀戒那樣,被結集者規定得動彈不得,以致形成戒律精神的僵化,無法伸縮自如,失去了因應時地變遷的潛力。
節選於《從三聚淨戒論菩薩戒的時空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