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ật Học Online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詮解)
于凌波居士講授

 

佛光山叢林學院.臺中慈明佛學研究所佛學講義

 

 

第一章  能變差別門

第二章  自性行相門

第三章  三性分別門

第四章  心所相應門.泛說六位心所

第五章  三受門

第六章  心所相應門.詳釋六位心所

第七章  所依門.俱不俱轉門

第八章  起滅分位門

第九章  綜合分別八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詮解

 

(本篇頌文,由第八頌至第十六頌,如第一章科分。)

 

第一章 能變差別門

 

論文一: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龍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講解:前面講完了第二能變的第七末那識,那麼第三能變的前六識,它的義相又是怎麼樣呢?《唯識三十頌》頌文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頌文的意思是:然後是第三能變,它有六種差別,其特點是了別外境,其性質包括善、惡、無記三性。

 

本篇九章頌文,其中包括了九個題目,就是詮釋前六識,是以七段九義來科分,七段又稱七門,其科分如下:

 

一、能變差別門  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體別門

二、自性行相門  了境為性——————————————————自性門

                        相——————————————————行相門

三、三性分別門  善、不善、俱非———————————————三性門

四、相應門:

  甲、列六位 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相應門

  乙、受俱  皆三受相應———————————————————受俱門

      遍行  初遍行觸等

      別境  次別境為欲,勝解念定慧

      善   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煩惱  煩惱為貪瞋,癡慢疑惡見

      隨煩惱 隨煩惱為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

              掉舉與昏沉、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如

      不定  不定謂悔眠  尋伺二各二

五、所依門    依止根本識—————————————————所依門

六、俱轉不俱轉門 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波濤依水—————俱轉門

七、起滅分位門  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

                  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起滅門

 

論文二: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講解:由此向下,先解釋七門中的「能變差別門」。論文曰:其次說罷第二思量能識後,應當解釋第三了境能變識。這了境能變識總有六種,因為隨順六根六境不同的功能,稱做: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或有問曰:識的立名,實通於根和境,為何要隨根立名呢?論主答曰:因為隨根立名有五種意義,例如:一者依於眼根之識,名叫眼識。二者眼根所發之識,名叫眼識。三者屬於眼根之識,名叫眼識。四者幫助眼根了境之識,名叫眼識。五者識如於根名叫眼識(註:如眼根等是有情數,故眼識等也變為有情數)。眼識如此,耳、鼻、舌、身、意也是如此。六識皆仗意根而發生作用,今既依根立名,就應當都叫做意識才對,何以獨名第六為意識呢?答曰:雖然六識都依末那識發揮作用,但只有第六識依第七不共意根而立意之名,如前五識,各依它們不共的五根而得名,這就沒有混濫不清的過失。或者說,只有第六識依於意根,所以稱為意識。

 

問:若第六識依於意就名叫意識,那麼第八識也是唯依於意;第七識,也是唯依於心,這樣就應當稱第八識為意識,第七識為心識才對啊!答曰:這是辯論六識之所以得名,與心意無關,不能比例。

 

前六識或稱色識、聲識、香識、味識、觸識、法識,這是隨境立名,與隨根立名為眼識乃至意識的名義不同。所謂隨境立名,就是順著識能了別六境的意義而立識名。

 

論文三: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粗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然六轉識所依所緣粗顯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講解:有問曰:色等前五識所了別的色等五境,都叫做法,第六法識所了別的法境裏,也有色等五境在內,何以不名色等五識為法識呢?答曰:色等五識,只能各自了別各自的境界,所以不名法識;第六識能了別一切法,所以不名色等五識而名為法識。

 

上面隨境所立的六種識名,是依五種色根還沒有得到自在位的凡夫而說的。若是得到自在位的二乘聖人,那時便能五根互用,無論用那一根發識,都能遍緣六境。因此,六識的名稱只好隨根而立,稱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以免混濫。

 

《大乘莊嚴論經》上說:如來的五根,每一根都能緣五境,但那是依粗顯和同類的境界來說的。實際上,如來諸根互用,一緣一切。所以《佛地經》說:佛轉五識為「成所作智」,能夠抉擇各個有情的心行差別,而起身、語、意三業的對治教化。又能作一向記、分別記、反詰記、捨置記這四種記別,以決了當來的果相。如果如來不是一根遍緣諸境,怎麼會有這種功能。然而六轉識所依的根,所緣的境,色相粗顯,這是大乘和小乘都承認的,所以本頌都略而不說。

 

第二章 自性行相門

 

論文一: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 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講解:第一章能變差別門,已釋頌文前兩句「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現在解釋第三句頌文「了境為性相」,此句頌文是雙顯前六識的自性與行相。所謂雙顯性相,就是識以了境為它的體性,也以了境為他的行相。由此,也解釋了心、意、識中「識」的別名。因為它能了別塵境,所以名之為「識」,簡別其不同於集起的心、思量的意。例如佛經上說:眼識是如何解釋呢?就是依於眼根了別一切色塵,叫做眼識。以至於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各依其根,各了其境;乃至意識也是依於意根,了別一切法境。經上只說六識各依其所依的根,不與餘識所共,在未轉識成智的凡位,是識的見分所了,至於與餘識所共的:染淨依、分別依、根本依,及自證分所了,在前文已講過了。

 

第三章 三性分別門

 

論文一: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講解:此六轉識,在三性中為那一性所攝呢?答曰:如頌文所說:「善、不善、俱非」。俱非,就是無記。因為它既不是善,也不是不善,所以稱為「俱非」。何謂善?能於此世、他世,得到二世樂果的利益,所以名之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利益,而不能於他世亦為利益,這僅是無記樂果,所以不名為善。何謂不善?能於此世、他世,得到二世苦果的損害,所以名為不善。地獄、餓鬼、畜生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受到了苦報的損害,並非於他世亦墮惡趣,這僅是無記苦果,所以不名不善。在善的利益、或不善的損害兩種意義中都無可記別的,就名叫無記。

 

這六轉識如果和信等十一種善心所相應,那便是善性所攝。如果和無慚等十種不善法相應,那便是不善性所攝。如果善、不善都不相應,那便是無記性所攝。(註:無慚等十法:十法,是中隨煩惱無慚無愧二,小隨煩惱的忿、恨、惱、覆、嫉、慳、害七,及根本煩惱的瞋共為十法,此十法皆不善性攝。此外,大隨煩惱八,小隨煩惱的誑、諂、憍,根本煩惱的貪、癡、慢、疑、惡見,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攝,貪、慢不與中隨煩惱同起者,全是有覆無記攝)

 

論文二:有義:六識三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講解:對於六識是否與三性俱起,有兩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說:六識不能與三性同時俱起,一者六識同緣外境,而三性互違,有善即不能有惡,有惡即不能有善,善、惡不是無記,怎能同時俱起?二者前五識生起,必須由第六意識引導,才能同時俱生,同緣一境,才能成為善染。如果允許五識能夠三性俱起,就應當使意識一念中也通於三性,這與正理相違,所以三性在六識裏,決定不能俱起。雖然《瑜伽論》等有說:「第八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的話,但那是依多念而說的,並非一念俱起三性。例如說一心,並不是一念生減,所以沒有三性相違的過失。

 

論文三: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謂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講解:這是第二家護法論師的正義,他說:前六識可以三性俱起,因為率爾心是無記,而等流心有善、染,眼等五識緣境,識之生起或多或少不定,若五境當前,則五識俱起;若或一、或二、或三境當前,識就少起,這樣,則眼識起率爾無記,耳識起等流善,鼻起等流不善,這不就是三性俱起了嗎?因此,五識雖然和意識俱起,但他們的性質則不必相同,因此你們說六識不能與三性同時俱起,那是白說了。

 

所以《瑜伽論》上說︰在定中的行人,若遇聲音從定中起時,他那與定相應的意識是和耳識同時俱轉,並非不要耳識但憑意識就能聽到聲音。假若不是意識和耳識俱起,於此聲音便不能領受,他如何可以出定?再者,不是在將聞聲而尚未聞聲時便即出定,而是在定中的耳識先已聞聲,到意識有了尋求希望之後才出定的。

 

在定中的耳識率爾聞聲,照理說這不是善法,因為在沒有轉識成智的凡夫位,率爾的墮心決定是無記(註:《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的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肯定是無記性,這是就未轉依位的五識而說,轉依以後只能是善性。)由此可證五俱意識雖然與五識俱起,卻不一定和五識同屬一性。所以很多經論但說五俱意識亦緣五境,而不說與五識同性。

 

雖然雜集論上說,在修等引定時定中沒有五識,但那是約「多分」而說的。所謂多分有兩種情況:一者以時間論,在定中的耳識,不過是大部分時間不起,還有少部分時間是生起的。二者以五識而論,定中但有耳識,其餘四識都沒有。

 

如果五識中的三性同時俱轉,五俱意識則隨著偏重於某境而專注一處,其專注之境若是善色,則眼俱意識同為善性;若是惡聲,則耳俱意識便同為惡性。若沒有專注而兼緣五境,便是無記。所以前六轉識的善、惡、無記三性,是可以同時俱起的。

 

以上所說,是指未得自在的凡夫位而言。如果達到解脫自在的佛位以後,則前六識純屬善性,因為佛的色、心屬於無漏性的道諦所攝,此時已經永滅戲論種子了。

 

第四章 心所相應門.泛說六位心所

 

論文一: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恆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講解:論主自問自答:前六識與幾位心所相應呢?三十頌的頌文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意思是說:這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就是遍行、別境、善、根本煩惱、隨煩惱、不定。為什麼這六位名叫心所呢?因為一者心所恆依心王而起,若離開心王,心所決定不生。二者心所與心王,生起同時,依於同根,緣於同境,所以他們才彼此相應。三者心所以心王為主,而繫屬於心王。因為有以上三義,所以名叫心所。好像屬於我的東西,就說這東西是屬我所有。

 

心所和心王的行相有何不同呢?心王在所緣的境上只取總相,不取別相;而心所則總、別兼取,來助成心王的作用,所以得心所之名。這好比作畫的師父,但作畫模,再由弟子依模填彩,還要考慮著色的深淺。心王和心所取境的總、別,也是這樣。

 

所以《瑜伽論》上說:識是心王,能了別外境的總相。作意是心所,能兼了別心王所未了別的別相。觸能了別外境可意、不可意等相,受能了別順、違等相,想也能了別生起言說的因相(註:心中所想,若說出來,則想是言說之因,故稱言說因相。)。思能了別業因的邪正等相,所以作意、觸、受、想、思,這五法都叫做心所。這表示心所不但能緣別相,而且也兼緣總相。

 

論文二: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得失等相。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講解:《辯中邊論》上也說:欲心所也能了別可樂事相,勝解心所能了別決定事相,念心所能了別慣習事相,定、慧兩個心所也能了別得失等相。由於以上這作意等十位心所,兼取外境的總相和別相,在所緣的境上生起了善十一法、煩惱二十六法、不定四法,這一切心所有法,都在所緣的境上兼取別相。

 

論文三: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皆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講解:雖然一切心所在名義上沒有差別,但卻有不同的六位,就是遍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合起來總數是五十一個。

 

五遍行心所,與一切心(八識心王)相應,五別境心所,是緣各別境而生起,十一善心所,唯在善心中才得生起,六個根本煩惱心所,他們的體性染污能生諸惑,二十個隨煩惱心所,是根本煩惱所引的等同流類,四個不定心所,它們在善、惡、無記的三性中,不一定那一性所攝。

 

然而《瑜伽論》上,卻把六位心所合為五位,那是因為根本煩惱和隨煩惱,同屬染污,就把二者合而為一了。並且又以四種一切來分辨五位的差別,四一切是:一切性,指善、惡、無記三性。一切地,指三界九地。一切時,指過去、現在、未來。一切俱,是通於八識心王。在這四一切中,遍行心所具足四種一切,別境心所只有二種,即一切性和一切地。善心所唯有一切地,煩惱心所四種全無,不定心所唯有一切性。因此,心所才有五位種類的差別。

 

第五章 三受門

 

論文一: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庸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無學、非二,為三。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講解:以上是解釋頌文「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前三句,現在解釋「皆三受相應」這一句。這一句不稱心所相應門,而是「受俱門」。這六轉識,因為容易間斷,不定一境,所以都與三受相應,皆能領納順、違,或順違俱非的三種境相。領納順境,使身心感覺適悅的叫做樂受;領納違境,使身心感覺逼迫的叫做苦受;領納順違俱非的中庸境,對身心既非逼迫又非適悅,叫做不苦不樂的捨受。

 

這苦、樂、捨三受又各分為二,一者與前五識相應的,叫做五根之身受,二者與第六意識相應的,叫做心受,因為意識唯依心起。再者這三受不僅通於有漏位,也通於無漏位,因為苦受不但起於有漏,而且也由修無漏聖道的加行所生起。

 

這苦、樂、捨三受,又可分為兩個三種:第一是約「斷」的方面來說,由分別見惑所起的是見道所斷,由俱生思惑所起的是修道所斷,非見思二惑所起,而通於無漏的,是非所斷。第二是約「學」的方面來說,三受通於有學、無學、非有學無學。若是斷了見惑,就是有學位,若是思惑也斷了,就是無學位,若是二惑都沒有斷,當然是「非學」的凡夫了。

 

或者分為四種,就是:善心相應的三受,不善心相應的三受,有覆無記相應的三受,無覆無記相應的三受。安慧認為:三受可以各分為上述四種,因為在五識中有俱起的任運貪、癡,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任運生起的煩惱,是不發業的,是無記性,它們都可以與苦根相應。

 

論文二: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講解:無記通於苦受,有何為證?《瑜伽論》上說:若是任運而生起的一切煩惱——無記,它們都於三受可能現行。若是通於六識身的,那就遍六識身,都與苦、樂、捨三根相應。假如不遍通五識身,那就只有第六意識與苦、樂、捨相應了。

 

《阿毘達磨雜集論》說:如果欲界所繫的煩惱,假定是任運煩惱能發惡行的,也是屬於不善所攝。其餘不發惡行,及色、無色界任運而起的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以知道苦、樂、捨三受,容許分為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四種性別。

 

論文三: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講解:或把三受總分為五,即苦受、樂受、憂受、喜受、捨受。三受中的苦、樂二受可各分為二種,因為所緣外境有逼迫身心和適悅身心的區別。而前五識對此並無分別,意識則有分別。五識感覺粗重,意識感覺輕微。所以逼、悅與五識相應的,名謂苦受、樂受;與意識相應的,名謂憂受、喜受。為什麼不把不苦不樂的捨受,也分為二呢?因為捨受既非逼迫,又非適悅,無論在前五識或意識裏,都無所分別,平等而轉,所以不必再分。

 

論文四: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恆名為樂,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恆名為苦。

 

講解:凡是適悅之受與前五識相應的,通常都叫做樂受。若是與第六識相應的,則有如下三種分別:一者在欲界,及初、二禪的近分——未到定中,名叫喜受。因為它只是悅心,而不遍悅五根。二者在初、二禪的根本定中,那不但名叫樂受,同時也叫喜受,因為它是遍悅身心。三者在第三禪,無論是近分或是根本定中,都名叫樂受。因為第三禪定的安靜更加深重,沒有近分和根本的分別。與前五識相應的諸逼迫受,通常都叫做苦受,因為前五識沒有計度分別,所以不叫憂受。

 

論文五: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若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講解:諸逼迫受,若與前五識相應的,通常都叫做苦受。但若與意識相應,則有兩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認為:與意識相應的只是憂,以其逼迫心的緣故,因為諸聖人之教,都說意識慼受稱為憂根。《瑜伽論》上也說:生於地獄中的有情,他們的異熟報果從無有間斷之時,由異熟所生的前六識,前五識所受的逼迫是苦,第六識所受的逼迫是憂,如是苦、憂相續而沒有休止。

 

《瑜伽論》又說:地獄裏的有情,其尋、伺二位心所都與憂相應。一部分鬼趣和傍生趣也是如此,所以知道意識所感於地獄的最重逼迫,不稱為苦而稱為憂。地獄之苦尚名為憂,何況其餘諸趣輕微的逼迫,自然也是憂了。

 

論文六: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恆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講解:第二家護法論師認為:意識被逼迫時,通於憂、苦二受。在人道和天道中,通常都稱憂受,因為這不是重逼。在畜生道和餓鬼道中,夾雜有喜樂的,叫做憂受;如果純是逼迫而沒有喜樂參雜在內,那就叫做苦受了。因為雜受輕,純受重,所以才有憂、苦的分別。在捺落迦受罪處,那些地獄裏的逼迫,唯名為苦,不名為憂。(註:捺落迦:梵語音譯,亦稱那落迦,意譯不樂、可厭、苦具等;意謂地下牢獄。)同為在極嚴重的逼迫裏,還分什麼苦受憂受呢?

 

《瑜伽論》上說:若是任運而生的一切煩惱,都與苦、樂、捨三受相應,慼受名苦,不稱為憂,已如前說。又說:第七識與生俱來的薩迦耶見(註:我見),以及執常執斷的邊見,都是有覆無記所攝,這二見相應的苦受,自然是苦根,不是憂根所攝。因為論上說:憂根不是無記,而是染性。《瑜伽論》上又說:地獄有情,在二十二根中,十九根現行,「餘三」的樂根、喜根、憂根只有種子,不能生起現行。因為地獄界有情只有苦受,純苦的鬼界和畜生界也是如此。所以不起現行的三根,就是樂根、喜根、憂根。為什麼呢?因為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必定成就現行捨受。

 

論文七: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容識有時無故。不應彼論唯說容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又若彼論依容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彼因惡業,令五根門恆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餘三言定憂、喜、樂。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講解:前面兩家諍論的重點,在《瑜伽論》上說:「地獄定成八根,餘三定不成就」這句話。第一家主張地獄定成八根,第七根是意根,第八根是憂根,餘三是樂根、喜根、捨根;而第二家護法主張,第七根是苦根,第八根是捨根,餘三是樂根、喜根、憂根。捨根在「定成八根」之列。

 

這時第一家詰難曰:地獄有情完全是不可意境,那裏容有捨受呢?並且論上說,「餘三」不成就,你怎知道不是捨受不成就,而是樂、喜、憂三受不成就呢?所以第一家要在餘三中去掉捨受,加上憂受。

 

護法論師回答:你怎麼知道「餘三定不成就」就是捨受呢?如果是捨受的話,就應當不說定成意根啊。因為意根的建立,一則與捨受相應,二則能生意識。現在捨受既不成就,六轉識又有時間斷。可見意根不能成就,意根既不能成就,那第七識還是苦根。第七識既是苦根,那第八識當然是捨根而不是憂根了。《瑜伽論》上說「餘三不成就」,其中不成就說的就是捨受。如果認為因為五識不相續,所以一定要說憂根為第八根。在死生悶絕時怎麼會有憂根呢?

 

有一種人執苦根為第八根,此不應理,亦同此破。倘若執於男女二形的淫根,成就一形為第八根者,理亦不然,因為形是不一定的,由惡業招感的地獄罪報,也可能是無形的。地獄眾生既由惡業之故,使五根不斷受苦,才成就了眼等五根,試問他要男根何用?總不能說在無間大地獄中,還希望做出淫欲的行為。基於以上理由,那第八決定是捨根了。因為恆轉的第七、八二識,是與捨受相應的。例如第三禪定的極樂地,只有意識所感的適悅名叫樂受,而沒有喜根。所以地獄的極苦處,也只有意識所感的逼迫名叫苦受,而沒有憂根。因此,那所謂「餘三不成就」,決定是憂、喜、樂三受,而不是捨受。

 

那麼,何以《攝論》上說:苦處也有等流之樂呢?須知這是隨順小乘轉說,或者是通說其餘的鬼、畜二趣,他們雖在受苦,間或也有少分等流樂受。所以叫做其餘的雜受處。在無間地獄裏毫無異熟樂之可言,全是純苦之受。

 

論文八: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彼說唯有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講解:然而有經論上說:與意識相應的慼受叫做憂根。但那不是單約地獄來論,而是依人、天趣的全部,和鬼、畜趣的一部分而說的,或者是隨順小乘有部而說的,這和《瑜伽論》並不矛盾。《瑜珈論》上說:「生在地獄裏的有情,他們的異熟識沒有間斷;有異熟所生的前六識,五識所受的是苦;意識所受的是憂,就這樣苦、憂相續。」又說:「地獄有情,他們與意識相應的尋、伺二法,也與憂根相應。」不但地獄,就是一部分鬼趣和畜生也是這樣,這也是隨轉小乘有部教理所說的方便法門。再者,地獄苦根與意識相應的,也同其餘人、天等雜受處的憂根相似,雖亦假說為憂,寶際上並不是真正的憂受,而是假說為憂。地獄苦根能損害有情身心,雖屬苦根所攝,但也可稱為憂受。就像在初、二禪天未到根本定的近分定時,身心感到喜悅的順益,雖是喜根,也可稱為樂受。在《顯揚論》等都有所顯示此義。由此應知,意地慼楚之受,在純粹受苦的處所也屬於苦根。像這樣的聖人教誨,差別是多方面的,如三受、五受、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涉及廣泛,不再細述。

 

論文九: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講解:這是兩家在六識與三受俱不俱起上所起的諍論。第一家說:六識與三受是不能俱起的。因為六識都是向外緣境,而三受則是互相違背的。因為五俱意識與五識俱緣現境時,五識與三受相應,當然也與意識相應。這樣一念有苦、樂、捨三受,便與六識同緣的正理相違背。所以六識與三受必不俱轉。雖然《瑜伽》、《顯揚》等論上說:第八藏識一時與前六識相應,三受俱起,但那是依多念而言,並不是一念俱起三受。如說一心,並不表示一念生滅,所以沒有三受相違的過失。

 

論文十: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講解:第二家護法認為:六識與三受是可以俱起的,它可以接受順境、違境、順違俱非的中庸境。但意識不一定與五識的三受相同。當意識與五識同緣五境時,那意識若專注於順境,便生起樂受;若專注於違境,便生起苦受,若無偏重的順、違之境可資專注,那便生起捨受。所以六識可以與三受相應俱起。以上是指未得自在的有漏位而言,若得自在位後,那就只有樂受、喜受、捨受相應,因為諸佛已經斷了憂、苦之因。

 

第六章 心所相應門.詳釋六位心所

 

第一節 遍行.別境心所

 

論文一: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講解:這是次舉六頌的第二頌。前面已經略把六位心所標明,現在再詳細解釋六位心所的差別。問曰:這六位心所的前二位,他們的義相是怎麼樣呢?頌文答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論文二: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此遍行相云何應知?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恆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聖教誠證不一。

 

講解:頌文第一句「初遍行觸等」,是說六位中的遍行心所有五,就是觸、作意、受、想、思。這五個遍行心所,在前面解釋初能變中已經說過。然而這五個遍行的義相是什麼呢?我們由聖教和正理來做認定的標準。聖教的經上說:「以眼根為增上緣,色境為所緣緣,便能生起眼識。根、境、識三法和合便能生觸。與觸同時生起的有受、想、思。乃至廣泛的說,以法為緣而生意識。所以知道這觸、受、想、思四法是遍行心所。《象跡喻經》上說:倘若眼根沒有壞,又有境界現前,而且作意生起,然後才能生識。《起盡經》上說:在這個境上生起作意,就在這個境生起了別;在這個境生起了別,也就在這個境上生起作意。因此,這作意與了別二法時常和合一處。由此可知作意心所也是遍行心所法之一。像這樣的聖教很多,不止一經。

 

論文三: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慼、捨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講解:前面是引教為證,現在是從理論上說。諸識生起,必定依根緣境,根、境、識三法和合,必定生觸。反之三法和合,也必定因觸而有。倘若沒有觸,心、心所法就不能和合起來共觸一境,所以肯定觸是遍行心所。

 

作意心所的功能,是引導心王使他趣向於自心所緣的外境。作意若無,心王就不能生起。受能領納適意的順境、不適意的違境、順違俱非的中庸境,使心隨境生起樂、苦、捨相,這三相就叫做「三受」。想的功能,是在自心所取的境上,安立了或青、或黃,或多、或少,或大、小等差別相。當心生起時,假使沒有想心所,就不能取境界的分別相。還有思心所,他能令心取正、邪等業因,來造作善、惡、無記等業。在沒有心識生起時,就沒有這個思心所隨之而起。但有心識生起,必有此思。由於以上道理的證明,我們知道這遍行五心所,心起必有,故稱遍行。餘非遍行,下文當說。

 

論文四: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故六位中次初說故。云所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於所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講解:其次講頌文的後三句:「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什麼叫做「欲」呢?就是對於所樂的境界生起希望,這是其體性;辛勤的追求,就是其業用。於此,有三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說:所樂的定義,就是可欣的境界。對於可欣的境界,有欲見、欲聞、欲覺、欲知的希望,這就是欲。有問曰:對於討厭的事未遇合的,希望不要遇合;既遇合的,希望早點離開,這豈不也是欲嗎?論主答曰:這不過是希望不合,人們只追求可欣的外境,並不追求可厭的外境。因為對於可厭境和中庸境,不生希望,也沒有欲心生起。

 

論文五: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庸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講解:第二家的解釋是:所樂者就是所求境,對於可欣的事未合求合,既合求不離;對於可厭的事,未合求不合,既合求離。因為有此希望,所以才叫做欲。對於中庸境一向無欲。對於所緣可欣、可厭之境,若無合、離的希求,也不會有欲心所生起。

 

第三家則說:所樂就是欲觀境,對一切想觀察的事物就有希望,這個觀察的希望就是欲。如果你不想觀察,只是隨著境界的力任運而緣,那就不管他是好是壞,都不會有欲心所生起。由於這個道理,所以欲心所但屬別境,而不屬遍行。小乘有部說:因為有希望緣取外境之力,那一切心、心所才能取境,所以經上說欲是一切法的根本。

 

論文六: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講解:論主答曰:這種說法不對,心、心所之緣取外境是由於作意,並不是欲。很多的經論上說:作意現前能夠生識,沒有一處說由欲而生起心、心所法。例如有說諸法以愛為本,難道說心、心所都是由愛而起嗎?以此例知,所謂「欲為諸法根本」的話,那是說,由欲所起的一切行為,都是以欲為根本的。或說善法的欲,能發正勤,復由正勤來助成欲的一切善事。所以《顯揚聖教論》上說:欲是生起正勤的動力。

 

論文七: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講解:什麼叫做勝解呢?就是對於外境的判斷,一經決定,即不可引轉。意思是說:對於邪教、邪理,或正教、正理,經過深思熟慮決定以後,縱然再遇異緣,也不能使他改變既定的決心。因此,猶豫不決的境界沒有勝解,不是審決之心也沒有勝解。由此可見,勝解心所但屬別境,而不是遍行。

 

說一切有部認為:只要心、心所緣取自心所緣的外境時,沒有東西從中阻礙,都有勝解,何待審決印持?論主反駁說: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為能不阻礙的,是所緣的一切法,不是勝解;所不阻礙的,是心、心所法本身,也不是勝解。怎麼以不礙為勝解呢?若說不礙的心、心所,由勝解的增上勝緣所發起,那也不對,那是根和作意二法,與勝解無關。若說勝解的增上之力,根和作意才能發起,那這勝解也應當更待餘法來做他的增上緣,這樣的緣復待緣,豈非有無窮的過失嗎?

 

論文八: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講解:什麼叫做念?對於曾經熏習過的境界,令心明白記憶而不忘失,是禪定所依的基礎。意思就是說,數數憶持,不斷專注於曾經領受過的境界,令心不忘,能引生定。例如專念曾經聞受的正法,能令一心不亂,便是引定。對於未曾經受的事物不會起任何憶念。對於曾經聞受之境而不能明記不忘,則「念」也不會生起。所以念心所但屬別境,而不屬於遍行。

 

說一切有部認為:「凡是心生起的時候,必定與念心所同起,能做為後來憶念的原因。」論主駁曰:這樣說法不合理,不可說後面有癡、信等,從前也有,就是遍行,如果這樣說,那癡但屬染;信但屬善,他如何能是遍行?再者,前心、心所取境熏習的功能,或憑想像明記的勢力,已經足夠為後時憶念之因,就不需要前念了。

 

論文九: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於境,便無定起,故非遍行。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講解:什麼叫做定呢?在所觀的外境上,令心專注而不散亂,智慧依此而生。也就是說,在觀察或得、或失,或得失俱非的境中,由此定令心專注而不散亂。依此便有決擇的無漏智慧生起。所謂「心專注」的話,是顯示心所欲住於此,便能安住,並不是前後唯緣一境。否則,見道位中以十六心觀各個真理時,前後之境就有區別,就不會有平等持心的三昧定了。若以散心別緣,而不繫心專注於轉深境位,便不會有禪定生起。所以定心所但屬別境,而不是遍行。

 

正理師認為:心不專注時也有定生起,不過他的行相微隱難知。諭主破他說:解釋法義應說誠實語,如果說定能使心、心所和合同緣一境,所以也是遍行,這理由不對,和合是觸的作用,與定無關。若說此定能令一剎那頃的心住於一境,不改易所緣,就是遍行所攝,也不合理,因為一剎那的心自能對於所緣的境沒有改易,也不必有定。如果說由定才能令心取境,所以他是遍行所攝,也不合理,因為令心取境的是作意的功能,不是定的作用。

 

又有經量部師說:這個定的自體就是心,不是另外有體。因為經上說三學中定是心學,令心一境為性。論主破斥說:心學是說定依攝於心,使心專注一境,所以稱為心。並不是其體就是心。定是五根中的定根,五力中的定力,七覺支中的定覺支,八聖道中的正定分所攝,就像別境中的念、慧等心所一樣,各有各體,並非定就是心。

 

論文十: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對法說為大地法故。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講解:什麼叫做慧呢?在所觀察的境上,簡別決擇為性;斷絕疑惑為業。對於所經受或得、或失,或得失俱非的塵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無疑。在非所觀境、及愚昧心中,就沒有簡擇的智慧。所以慧心所但屬別境,不是遍行所攝。

 

有部師說:在非所觀境及愚昧心中也有慧起,不過他的行相微細隱伏,如微細物為大器盛受,不易顯知。不過對法論上說:慧心所為十大地法之一,而小乘的大地法即相當於大乘的遍行。(註:大地法:俱舍論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遍於一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

 

論主破曰:小乘諸部對法,如發智論、六足論等,展轉差別相違,你們如何拿它作為定量?只有觸、作意、受、想、思五法,經上說是遍行;至於有十個遍行的話,那不是經上所說。這欲、勝解、念、定、慧五法,與觸等不同,別境所攝,一定不是遍行,例如善法的信等,煩惱法的貪等,屬性不同。

 

論文十一: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講解:此下講欲等五法是否俱起,此有兩家相反的說法。第一家說:這欲、勝解、念、定、慧五法,決定互相資助,有一法起時,其餘的四法必定與之同起。第二家說:不然,因為《瑜伽論》上說:這五個心所,在四一切中(註: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沒有後面一切時、一切俱兩個一切。論上又說:這五個心所,是緣四種境界而生的,欲緣所樂境,勝解緣決定境,念緣曾習境,定、慧緣所觀境。這所緣的四種境界,及能緣的五個心所,他們不可能同時俱起。

 

這五個心所,對境一次只起一個,就是或在所樂境上,唯起希望的欲;或在決定境上,唯起印持的勝解;或在曾習境上,唯起不忘的念;或在所觀境上,但起專注的定。愚昧的人為了攝斂粗動散心,雖然專注於所緣之境,但不能對此進行鑒別和判斷,所以世間共知他們有定無慧。

 

論文十二: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講述:那些愚昧的人,在定前的加行位時,也有一點聞教於師,思維於己的聞、思二慧,所以說定所緣境,也叫做所觀境。或者依所觀之境,除少數人是有定無慧外,大部分的行者是定、慧俱起,所以就依此來說,這定境名為所觀。例如欲界戲忘天人,他們亦專注於遊樂一境,忘失正念,起了貪、瞋等煩惱,所以說他們於所觀境有定無慧。像這樣有定無慧的情況實在很多。或者是在所觀境上,唯起簡擇之慧,謂掉舉多者不能專注一境,唯務馳散推求法相或義理,所以有慧無定。

 

論文十三: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講述:有時對境一次,生起兩種心所,如一者於所樂、決定境中,生起欲和勝解。二者於所樂、曾習境中,生起欲和念。三者於所樂及所觀境中,生起欲和定。四者於所樂及所觀境中,生起欲和慧。五者對決定及曾習境,生起勝解和念。六者對決定及所觀境,生起勝解和定。七者對決定及所觀境,生起勝解和慧。八者對曾習及所觀境,生起念和定。九者對曾習及所觀境,生起念和慧。十者對所觀境,生起定及慧,合有十個二。

 

有時對境一次,生起三個心所,合十次生起的心所,總共有十個三。如於所樂、決定、曾習三境中,生起欲、勝解、念。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中,生起欲、勝解、定。餘略。有時對境一次,生起四個心所,合五次所起的心所,有五個四。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定。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慧。有時對境一次,生起五個心所,這當然是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定、慧五個心所。

 

綜上所述,一次起一個心所的有五次,一次起兩個心所的有十次,一次起三個心所的也有十次,一次起四個心所的有五次,一次起五個心所的有一次。這樣連一次的「總」及三十次的「別」,一共三十一次。但這欲、勝解,念、定、慧五個心所,莫說在無心位,就是在有心位,也有全部不起的時侯。如果不是所樂、決定、曾習、所觀的四境現前,而是率爾心所起的六識,及與藏識相應的心所,都沒有它們。這一類說法很多,非止一類。

 

論文十四: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恆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講解:第七、八二識與五位別境,隨位或有或無,前面已說。至於第六意識,在未轉依位,或五法俱起,或一一別起;若在已轉依位,那是全部都有的。因為無論轉依的無漏,或未轉依的有漏,都沒有遮簡。若在前五識,則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前五識裏沒有別境五心所,因為它只緣已得之境,不緣未得之境,所以沒有希望的欲;它不能審慮作出決定,所以沒有勝解。它永遠緣取新境,不緣過去,所以沒有追憶的念。它自性散動,不能專注一境,所以沒有定。它不能推求和量度,所以也沒有簡擇的慧。

 

論文十五: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準此有慧無失。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增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講解:第二家說,前五識裏,容或俱有這別境五法。因為前五識的緣境,雖然沒有強烈的希望,但在第六識的導引下,對於樂境也有微劣的希望,所以有欲。雖然沒有強盛的審決判斷,但也有微劣印境的意義,所以有勝解。雖然不能明記曾經歷境界,但也有微劣對現境的憶念,所以有念。雖然沒有作意加行繫念一境,但也有微劣專注的意義。因為其不能有等引之定,所以說它「自性散動」,但不能否認有它有等持之定,所以容許有定。前五識雖然對於所緣外境不能推理,但有微弱的鑒別意義,所以《瑜伽師地論》上說:眼通與耳通,是與眼、耳二識相應的智慧。既然眼、耳二識有慧,所以其餘的鼻、舌、身三識,與前二識一樣,也有智慧,此說並無過失。

 

在沒有得到自在的凡位,這五種別境或許沒有,但在自在解脫位,這五種別境則決定都有。因為自在聖位的五識,於樂觀境的欲,印持境的勝解,憶習曾受境的念,都沒有減損。再者,佛地的五識,能緣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佛心沒有不定的時候。佛地的五識已經轉為成所作智,又豈能無慧。(註:等持,定的別名,意謂平等持心,心住一境,平等維持。)

 

論文十六: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講解:這五個別境心所,與喜、樂、憂、苦、捨五受的何受相應呢?此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除了憂、苦二受,欲心所和喜、樂、捨三受相應。因為憂、苦二受不是欲的所樂境。其餘的勝解、念、定、慧四心所,則通於五受之四,唯除去苦受。因為與苦受相應的五識裏,沒有這勝解、念、定、慧的四個心所。

 

論文十七: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五受相應。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講解:第二家說:五個別境都與五受相應。因為《瑜伽師地論》說:憂根對於無上妙法思慕愁慼,希望得證,是欲與憂相應之證。純受苦處的地獄、鬼、畜,他們那希求解脫的意識裏,也有苦根,前面已經說過。所以欲心所,也與苦受相應。論上還說,貪愛與憂、苦相應,此貪愛俱起時,必定有欲,這就是欲心所與憂、苦並俱之證。苦根既與意識相應,那其餘與意識相應的勝解、念、定、慧四法,也可與苦受相應,有何過咎?

 

再者,五識與意識俱起時,亦有微細印持境的勝解,曾習境的念,所觀境的定、慧四法,其義已如前面所說。因此別境五法,都與五受相應。

 

這五個別境,和有心必起的五遍行不同,所以在別境五法後,復依三性、三界、三學等諸門加以分別。例如:四一切的一切性,就是三性的分別;一切地,就是三界的分別;轉依、未轉依,就是依斷見、思二惑的無學、未斷思惑的有學、二惑未斷的非學無學,這三學的分別,應該如理思索。

 

第二節 善心所

 

論文一: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講解:這是次舉六頌的第三頌。前面已說遍行、別境二位,至於第三位的善心所,其義相是怎麼樣呢?頌文說:善心所十一個,是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分別解釋如下。

 

長行解釋頌文曰:所謂善心所,是唯獨與善心俱起的心所,才能叫做善心所。善心所決定只有十一個。什麼叫做信呢?對於實、德、能諸法,深能忍可欲樂,以心清淨為性,以對治不信,好樂善法為其業用。然而信的差別有三種:第一是信實有體性之法,對於佛陀所說的世出世間諸法,實有其事,實有正理中的正因正果,深信不疑。第二是信有德,對於佛、法、僧三寶的真淨功德,深信而喜樂。第三種是信有能,對於一切世、出世間之善法,深信其有勢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生起希望願欲。由此三信,能夠對治不信此三之心,以好樂而修證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

 

論文二: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豈不適言心淨為性?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講解:外人問曰:根據上面所說,我們已經知道忍可的意義,就是勝解;也就是能生信的因。樂欲,就是欲心所,也就是信所生的果。那麼,更應當確實指陳,這信的自相是什麼?論主答曰:適才已說過,心淨就是信的特性。

 

外人詰難說:你還沒有講清楚「心淨」的意思,如果「淨就是心」,這是持業釋,信就不應當是心所法。如果「心淨」是使心清淨,這就是依主釋,這與慚等又有什麼區別呢?如果「心淨」是指心與淨法相俱,此為鄰近釋,其詰難同上所述。

 

論主解釋說:這信的體性湛然澄清,能令其餘的心、心所法清淨。因為心王是主,所以但說心淨,實際上亦包括心所。就像水清珠投入濁水,能使濁水清淨一樣。慚等體性是善,而他們的自相並非能淨,不過是所淨而已。唯有這信心所是以能淨為自相。所以信和慚等並沒有相濫的過失。

 

再者,一切染法各有各的自相,唯有大隨煩惱裏的「不信」,它不但自相渾濁,並且能令其餘的心、心所法也和它一樣渾濁。好像一個極其污穢的東西,不但自己污穢,而且也染污了其他的東西。信和渾濁的不信相反,所以信以淨為特性。

 

論文三: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應通三性,即勝解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講解:有人說:信是以愛樂為其特性。如果照這樣說,那信就應當不但是善,而是遍通善、惡、無記三性了。因為愛樂是「欲」所緣之境,而「欲」是通於三性的。再者,苦、集、滅、道四諦,都是信的所緣境,如果以愛樂為信,那苦、集二諦就不是信的所緣境了。那有聖者愛樂苦、集之理?

 

又有詰難曰:信是以隨順為其特性。論主難曰:不然,境有三性,當然隨順亦通三性。果然如此,則隨順就成了勝解或欲,而不是信心所了。詰難者轉救曰:雖然說隨順,本體並非勝解或欲。論主反難:不然,如果認定隨順,便是勝解,如果是所樂的隨順,便是欲。那麼離開勝解、欲兩個心所,便沒有隨順的自相可言了。由此應知,所謂愛樂、隨順,都不是信的自相,心淨才是信的自相。

 

論文四: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講解:什麼叫做慚?依靠自己之力和所理解的法,崇敬有賢德的人;對於一切有漏、無漏的善法皆生崇重,對治無慚,止息惡行。換句話說:就是依靠自身的自尊自重之力,去崇賢重善,以自己所犯的過惡感到羞恥,對治無慚,止息一切非法的惡行。

 

論文五: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講解:什麼叫做愧?依於世間輿論的力量,對於暴惡的事拒而不作。愧的業用是對治無愧,止息惡行。也就是說:依於世人的訶責,和自己對於暴行的厭惡,以此二種增上緣力,拒與暴惡之人為伍,拒作暴惡之事,以對治無愧,止息一切非法的惡行。

 

論文六: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講解:對於自己所犯的過惡感到羞恥,是慚、愧共同的特性。所以諸聖教都依此共同特性,假說慚、愧二法別體。如果執著於羞恥是慚、愧二法的別相,則慚也是羞恥,愧也是羞恥,慚、愧二法就沒有差別了。既沒有差別,那就是一體。如是一體,則二法就不能相應同起。例如受、想等遍行五法各別有體,那才能相應,並不是一體相應。如果你們對自法是慚,對世間是愧,這樣建立了二個別體,那也不對。因為二法既是待緣而成,那就應當不是實有。然而說不實有,又違背了經典的道理。如果許慚、愧實有而又各別而起,那又違背《瑜伽論》所說:十一種善法除了輕安之外,其餘的十種都是遍一切善心,可見不是各別而起。

 

論文七:崇重輕拒,若二別者,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緣有異?不爾、如何?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損、益,名自他故。

 

講解:外人又問:慚是崇重善法,愧是輕拒惡法,以此建立二種別相。所以所緣的境既不相同,那慚、愧二法應當不能俱起。這和不俱、別起的兩種過失相同,為什麼偏要責難我們?論主回答:誰說慚、愧二法所緣的境有不同呢?外人難曰:不是不同是什麼?論主解釋:當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什麼境,都有崇重善法,輕拒惡法的意義,這是慚和愧的二種別相。別相就是不同的功用,慚的功用是崇善,愧的功用是拒惡。

 

外人稱:照你這樣說,豈不和我前面所說一樣嗎?論主回答:你既然認為慚、愧二法自相相同,你有什麼理由可以遮除我前面所設疑難?然而經論對自、他二別的解釋是:自立的法叫做自,世間的法叫做他。或者就是上面說的:崇重有益於己的善法叫做「自」;輕拒有損於己的惡法叫做「他」。

 

論文八: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講解:以上合解慚、愧,此下解釋頌文的「無貪等三根」,等者就是連無瞋、無癡都包括在內。這無貪、無瞋、無癡三心所,為什麼稱為三善根?根者能生義,有能生善法的殊勝功用。又能各別對治三不善根貪、瞋、癡。什麼叫做無貪?對於三界和造成三界輪迴的條件皆無貪著,這是它的特性,對治貪著,令人行善,這是它的作用。「於有、有具無著為性」,有是三有,亦即是三界,這是有情的依報。有具是生於三界之因,即惑與業。對三界不生耽著,是無貪的特性。對治貪著,止惡作善,是無貪的業用。

 

論文九: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講解:什麼叫做無瞋?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叫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苦是三界苦果,即苦苦、壞苦、行苦,苦具是苦果生成之因。對於苦因苦果不起瞋恚,是無瞋的特性;對治瞋恚,止惡作善,是無瞋的業用。有問:無貪緣樂境,無瞋緣苦境,它們緣境有異,怎能同時生起?既不能同時生起,何以能遍一切善心?論主答:當善心起時,隨便緣什麼境都有它們生起。對於三界的樂境不起貪著,對於三界的苦境不起瞋恨,這是依觀待苦樂而建立的。所以無貪、無瞋二法,是俱時而起,遍一切善心。

 

論文十: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講解:什麼叫做無痴?就是對於一切事理,明確理解而不迷惑,即為其特性;能夠對治愚痴,令人止惡為善,即為其業用。如要細釋,則有兩家不同主張。第一家說:無癡是以別境的慧心所為體。《雜集論》上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意思是:報是生得的智慧,因為生得善法以宿習為因;教是聞、思的智慧,就是從聽聞正法所得的智慧;證是修得的智慧,就是由修習禪定所得的智慧,而智慧是以揀擇和決斷為其體性。問:如果說無癡的體是別境中的慧,為什麼這善心所裏,只說一個慧,而不說其餘的四個心所呢?答曰:雖然這無癡的體即是慧,然而為表顯善心所有殊勝功能,也和煩惱中的「見」有勝用一樣,所以特別彰顯來說。

 

第二家則說:無癡的體並不就是慧,他別有自體,正對治不善中的無明,好像無貪對治貪、無瞋對治瞋一樣,都是三善根所攝。《瑜伽論》上說:諸佛的大悲,是無瞋和無癡所攝,並沒有說是慧根所攝。無癡既然能攝大悲,可見其體性不是慧。如果無癡是以慧為體,那大悲就不是無瞋、無癡所攝,應該和佛的十力、四無畏一樣,屬於慧根所攝才對。再者,無癡若真沒有自體,那就和不放逸、行捨、不害一樣,不是實有的東西了。如此,便違背了《瑜伽論》所說:十一種善法中,除了不放逸、行捨、不害三法是世俗假有外,其餘八法都是實有。《集論》上說:無癡是以慧為體,那是因為無癡的因果通於生得、聞、思、修四慧,所以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好像「忍」是信因,「樂」是信果,即以忍、樂來表顯信的自體一樣。

 

因為貪、瞋、癡是與六識相應的染法,為煩惱所攝,此三者造惡的力量較其餘煩惱強勝,所以立它們為三不善根。要斷除這三不善根,必須由通、別二種對治。通就是善慧;別就是用無貪對治貪、無瞋對治瞋、無癡對治癡。因為這種道理,無癡應當和無貪、無瞋一樣,必定別有自體,才可以對治無明。

 

論文十一: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餘,修差別故。或資糧等五道別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利樂他故。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講解:什麼叫做勤?勤就是精進。在修善斷惡的事上,以勇悍為其特性,對治懈怠,以圓滿善法為其業用。勇悍的勇,是表示向善的精進,簡別不是勇於染污的惡法;勇悍的悍,是表示精純無雜,連無覆無記也簡別淨盡。這就表顯精進在三性中唯屬善性。

 

這精進的義相,有五種差別:第一是被甲精進,第二是加行精進,第三是無下劣精進,第四是無退轉精進,第五是無喜足精進。這五種精進,也就是經上所說的:有勢精進、有勤精進、有勇精進、堅猛精進、不捨善軛精進(註:軛,是車轅前加在牛馬頸上的曲木)上面的五種次第,名雖有異,而義實無別。

 

五種差別外,還有四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一初發心,二下品自分行,三中品自分行,四上品自分行,五勝進行。第二種的解釋是:一初發心,二長時修,三無間修,四殷重修,五無餘修。第三種的解釋是:一資糧位,二加行位,三通達位,四修習位,五究竟位。問:三乘究竟無學,既已滿足,何以仍須精進?答:二乘的究竟道,是欣向大菩提果;諸佛的究竟道,是利樂有情,所以二乘雖究竟無學,但仍須精進。第四種的解釋是:一遠加行道,二近加行道,三無間道,四解脫道,五勝進道。

 

論文十二: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此轉安適故。

 

講解:什麼叫做安?安就是輕安。因輕而安,所以能遠離粗重,使身心調暢,就堪能勝任一切善法。所以它以對治惛沉為體性,轉變身心為業用。也就是說,輕安伏除了能障禪定的惛沉,令所依止的身心,轉粗重而為安適。

 

論文十三:不放逸者,精進三根依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豈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異精進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講解:什麼叫不放逸?它是依精進,無貪、無瞋、無痴四法分位假立,對所斷的惡,防令不起,對所修的善,修令增進,就是它的特性;以對治放逸,圓滿成就一切世、出世間的善事,就是它的業用。也就是說:即此精進、無貪、無瞋、無痴四法,對於斷惡修善的事,能盡到防修的責任。它沒有自己獨立的自體,離了以上四法,也就沒有不放逸的作用。外人問:信、慚、愧等法,也有斷惡修善的功能,何以不放逸不依它們為體呢?論主答:信、慚、愧等法雖然也有防惡修善的功能,但比起精進四法來勢用較為微劣,以能生一切善法而論,它們不如三善根;以普遍策勵一切善心而論,它們又不如精進。所以不放逸但依精進、三善根為體,不依信、慚、愧等法。

 

外人問曰:精進只能是普遍的策勵善心,而三根只能作為善法的所依,怎能說四法有防惡修善的作用呢?論主反問曰:你們所說的防惡修善的相狀是什麼樣呢?如果普遍依持一切善心稱為防惡修善,這就是無貪等三根。如果能夠普遍促進善心的增長,這和精進就沒有區別。所以防惡修善就是四法。如果令心不散亂就是防惡修善的話,就應當是定。如果令心、心所同取一境稱為防惡修善,這與觸有什麼區別呢?如果使所作善惡憶念不忘稱為防惡修善,這就應當是念。按照這種道理推論下去,不放逸的防惡修善作用,離開了精進、三根四法就不可得,所以不放逸肯定沒有別體。

 

論文十四: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講解:什麼叫行捨?這是行蘊中的捨,它自己沒有體性,也是依精進、無貪三根分位假立的。行捨令心平等正直,不藉加行功用而得安住。它是以對治不平等的掉舉為業用,而住於寂靜的心境,就叫做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就是分初、中、後三位,來辯論捨的差別,即最初先離掉舉、惛沉,使心平等。其次再離諂曲,令心正直。最後不藉加行功用,自然能安住寂靜。其能令寂靜的是四法,所令寂靜的是心、心所。

 

論文十五: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講解:什麼叫做不害?就是對於一切有情,不去損害惱亂他們。不害是以無瞋為其體性,能對治損害,以慈悲憐愍為其業用。不害就是無瞋,對一切有情不為損害惱亂之事,以此建立不害的假名。無瞋是對治斷害物命的瞋心,不害是違反損惱物類的害。無瞋是與有情以樂;不害是拔眾生之苦。這不過是無瞋和不害的粗相。在道理上實說,無慎實有自體,不害是依托無瞋一分所假立的。為了表顯無瞋是慈、不害是悲二相的不同,一個是予眾生以樂;一個是拔眾生之苦,是兩種利樂有情的超勝力用。

 

還有這樣說:不害並非依無瞋為體,而是自已另有體性。這體性就是賢善,而是以不損惱眾生為其業用。論主反駁曰:如果是這樣,說那不害的體相不是和無瞋一樣嗎?怎能另外又有體性呢?對於一切有情不為損惱,因為慈悲和賢善就是無瞋。

 

論文十六: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恨、惱,嫉等亦無。隨應正翻瞋一分故。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講解:十一個善心所已如上釋,現在是解釋頌中「行捨及不害」中的這個「及」字,因為在這個及字後面,還包括著欣、厭等十五種善法。這十五種善法,他們雖然與十一善心所的意義不同,然而他們的體性,卻是在十一善心所外更無別體。所以不另外安立。

 

欣是欣悅,是與善欲俱起,它是屬於無瞋一分所攝。因為在歡欣的境界,不會生起憎恚。不但是欣,其餘的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也是無瞋一分所攝。因為他們各別正翻的忿、恨、惱、嫉四個隨惑,都是屬於瞋的一分所攝。

 

厭是厭離,它和善慧同起,為無貪一分所攝。因為在可厭境上,不會生起染著。其餘的不慳、不憍也是一樣。這也是正翻小隨煩惱中憍和慢兩種,屬於貪的一分所攝。至於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無貪、無癡各一分所攝。因為他們各別正翻的覆、誑、諂三個隨惑,是屬於貪、癡的一分所攝。

 

論文十七: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講解:有人說:不覆,唯屬無癡一分所攝,不屬無貪。沒有那個經論說,覆也是貪的一部分,可見不覆和無貪沒有關係。有人說:不慢是屬於信心所的一部分,因為既然信他,就不會輕慢他。有人說:不慢是屬於捨的一分,因為捨心是平等的,他不會對人高慢。有人說:不慢,是屬於慚的一部分,因為慚能崇重賢善,所以不慢。照古德註本:以上三說俱通。有人說:不疑是信心所攝,因為既已相信這個人或這件事,就不會有懷疑。又一種說法,不疑就是別境的正勝解,因其對於已經決定了的正當事理,就不會再有猶豫。又有人說:不疑是別境中正慧所攝,因為有了正見的人,那裏還會有猶豫呢?古德說,以上三說俱通。

 

不散亂是別境的正定所攝,和染見相反的正見,和不正知相反的正知,俱是別境的善慧所攝。和忘念相反的不忘念,就是別境的正念。至於悔、眠、尋、伺四個不定法,他們通於染及不染。就像遍行的觸等,別境的欲等一樣,善心所中沒有與此相對的內容。

 

論文十八: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染淨相翻,淨寧少染?淨勝染劣,少敵多故。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講解:外人問:六種根本煩惱和二十種隨煩惱,為什麼有的翻過來就成為善法,有的何以不翻呢?論主答:有的翻過來,性質和作用都有區別,所以各別建立為善。其餘的翻過來,性質和作用沒有區別,故不一一別立,所以不應有所責難。

 

還有,一切染法普遍存在於六識的,其作用殊勝,所以要翻過來別立為善。慢等七種根本煩惱(註:七種煩惱為慢、疑、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和忿等九種隨煩惱(註:九種煩惱為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只與意識相應。害雖然也是這樣,但它一再生起,損惱他人,障礙大乘殊勝原因之悲,為了表明它的強勝違害作用,所以要翻過來成立不害善法。失念、散亂、不正知翻過來是念、定、慧,列入別境心所法,並不列入善心所法。

 

論文十九: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講解:在這十一個善心所中,有三個是假有,就是:不放逸、捨和不害。因為捨和不放逸,是以精進及三善根為體;不害,是以無瞋一分為體。這意義在前面已經說過。除此三法是假有外,其餘八法都是實有。

 

論文二十: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憨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講解:此下是兩家對於善法是否俱起的諍論。第一家說:在十一善法裏,有四法是普遍存在於善心中,就是精進和三善根,其餘七法則不一定。因為在推尋事理沒有決定的時候,不會生信。慚和愧雖是同類,但是慚是依仗自力,愧是依仗他力,依處各別。所以慚生起的時候無愧,愧生起的時候無慚,二者不同時俱起。要到世間道斷了粗重煩惱時,才有輕安。至於不放逸和行捨,要到得了無漏道才能夠生起。能夠慈悲憐愍一切有情的時候才會有不害。《瑜伽論》上說:十一善法,要在六位中生起,即是說在決定位,不能與信相應。能夠止息染污的時候,才有自力和他力的慚、愧生起。在善品位,一定有精進和三善根。得到了世間道,才有輕安生起。在出世道的時候,才有行捨和不放逸二法。能夠攝護一切眾生的時候,才有不害。

 

論文二十一: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講解:第二家認為:前面所說的並不合理:推尋事理未決定之心,信若不生,此心就不是善法,和染污心一樣,因為沒有淨信。至於慚和愧二法類雖不同,那不過是慚依自力,愧依他力,所依的增上緣力有自他差別而已。然而它們的境界都是遍一切善心,並無不同,這在前面已經說過。假使出世道時輕安不生,這種覺支就不應當是無漏。假使世間道沒有行捨和不放逸,其心就不應當是寂靜,也就不能防惡修善了,又憑什麼來降伏掉舉和放逸?既然有漏善心具有精進和三善根四法,世間道就應當同出世道一樣,具有捨和不放逸二法。當善心生起的時候不損惱他人,因為違背了能損物的害法,所以才有不害。

 

《瑜伽論》上說:「六位起十一」者,那是依增上而說的。十一種善心所法在六位生起,因為在決定位有信生起,在止息染法的時候有慚或愧生起,由於自己的力量而使慚生起,由於他人的力量而使愧生起。在善位時有精進和三善根,在世間道時有輕安生起,在出世間道有捨和不放逸,當對眾生憐愍的時候,有不害的生起。

 

論文二十二: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講解:關於定地,又有兩家不同解釋。第一家認為,在未到定的加行位,也叫做定地,因為此時也有一點調暢身心的微義,所以欲界地也有輕安,不然的話,便違背《瑜伽論.本地分》所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的道理了。

 

第二家說:輕安唯在色、無色界的定地才有,欲界沒有。因為由定的滋養,身心才能調暢。論上說:一切心王和心所,由於闕了輕安,所以叫做不定地。至於說:一切地都有十一種善法,那是對初禪的有尋有伺地、二禪的無尋有伺地、二禪以上的無尋無伺地說的,這三地都有輕安。而非欲界所有。

 

論文二十三: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講解:這十一種善法前已講過,第七和第八識裏,在有漏位全部沒有,到無漏位全部都有。至於第六識,在定位全部都有;在不定位只有十種,唯闕輕安。有人說:前五識只有十種,因為它們自性散動,沒有輕安。又有人說:前五識也有輕安。如果是定所引的善法,在五識身裏也有調暢身心;前五識轉成「成所作智」的時候,必定是有輕安。

 

論文二十四:此善十一何受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十一唯善。輕安非欲,餘通三界。皆學等三。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講解:問:這十一個善心所,在苦、樂、憂、喜、捨的五受中,與那一受相應呢?答:有十個都與五受相應,只有輕安一法不通五受,因為逼迫性的憂、苦二受,不能調暢身心,所以輕安一法只能與喜、樂、捨三受相應。

 

這十一種善法,與別境五法都能相應。因為信等的善法,與欲等的別境,他們的體性並不相違。這十一法,在善、惡、無記三性裏唯屬善性;在欲、色、無色三界裏,除輕安一法不通欲界外,其餘的十法都遍通三界;在有學、無學、非有學無學的三位裏,則是全部都有。

 

這十一法,在見斷、修斷、非斷的三斷裏,都不是見道所斷。因為他們不是分別所起的煩惱、所知二障。《瑜伽論》上說:二十二根裏的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這六種根,在有漏位是唯修所斷;在無漏位那就是非所斷了。

 

第三節 煩惱心所

 

論文一: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講解:上文已經把十一種善位心所講完。至於煩惱心所,其義相又是怎麼樣呢?頌文中答覆曰:煩惱有六,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論文二: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講解:以下論文,是解釋前二句頌文。論上說:這貪等六個心所,是屬於根本煩惱所攝,所以得煩惱之名。什麼叫做貪?愛著異熟報果的三有——即三界,及能生三有之因的「有具」——即惑與業。故貪以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起諸苦,就是貪的業用。也就是說,由貪愛的業力,生起了痛苦充滿的五蘊身心。五蘊,因取著貪愛而有,又能取著貪愛,所以稱五取蘊。

 

論文三: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講解:什度叫做瞋,瞋是對於三苦——苦苦、壞苦、行苦的苦果,及造成三苦之因的苦具,生起憎恚,以此憎恚為體性,能障礙無瞋,不能安心隱忍,一切惡行依之而起,即成了它的業用。有了瞋恚之心,必定能令身心熱惱,一定會生起一切邪惡行為,因為它體性不善之故。

 

什麼叫做癡?對於一切真諦的道理、俗諦的事相,全都迷闇不明,就是癡的體性;能障礙無癡,一切有漏雜染依之而起,就是癡的業用。癡就是無明的別稱,由無明次第生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造作惡業,招感後生的雜染諸法。

 

論文四:云何為慢?恃已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講解:什麼叫做慢?就是仗恃自己,以貢高我慢為其體性;能障不慢,生起諸種痛苦,就是它的業用。也就是說:有了高慢,對於三寶淨功德法,及超過自己的有德之人,自心不肯謙虛卑下,由此招感生死輪轉,受苦無窮。如果詳細分析,慢的差別有七種、九種二說。(註:七種慢是:一者慢,對於不勝我的人,固然說我比他強;就是與我相等的人,也說他不過同我一樣。二者過慢,不但對於和我相等的人說他不如我,就是對於勝過我的人,也說他不過和我相等。三者過過慢,對於勝我的人,反說他遠不及我。四者我慢,就是執有實我及我所,使心高舉。五者增上慢,自己才證得少分聖道,便偽稱全證。六者卑劣慢,對於勝過我很多的人,說我不過比他少差一點。七者邪慢,分明自己無德,妄謂自已有德。九種慢是:一者我勝慢,二者我等慢,三者我劣慢,四者有勝我慢,五者有等我慢,六者有劣我慢,七者無勝我慢,八者無等我慢,九者無劣我慢。)

 

論文五: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性無疑故。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毗助末底執慧為疑,毗助若南智應為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講解:什麼叫做疑?對於一切真實不虛的道理,猶豫不決,就是疑的體性;能障不疑的善品,就是它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猶豫不信的人,善法是不會生起的。

 

關於疑的體性,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安慧說:疑是以慧為體,就是對於所觀之境,有一種猶豫的簡擇,所以叫做疑。毗助末底,就是疑的意思。毗是比的意思,助是輔助,末底是慧。合起來就就是比益輔助於慧。既然是輔助於慧,當然就是慧。末底和般若,都是慧的異名,並無別體。所以知道疑是以慧為體的。

 

第二家護法反駁第一家說:此疑別有自體,能令慧猶豫不決,所以疑並不就是慧。《瑜伽論》上說︰在六個根本煩惱中,除了「不正見」是世俗假有,屬於邪慧所攝外,其餘的五個根本煩惱——貪、瞋、癡、慢、疑,都實有自體,所以疑並不就是慧。如果說,在「末底」上加一「毗」字來幫助解釋,就說慧是疑的體,那麼,「若南」二字是智,在「若南」加一「毗」字來幫助解釋,就應當變智為識了。然而,識體並不是智,如何說「毗助末底」就是慧呢?論文中的「界」字是性義。

 

論文六: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此見行相,差別有五:第一種是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是我和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講解:什麼叫做惡見?對於佛教一切諦理,顛倒推度,以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感苦報為業。也就是說,有惡見的人多遭苦報。這不過是總略的解釋,若仔細分析,這惡見的差別,尚有五種。一者「薩迦耶見」,譯為身見,亦稱我見。就是於五取蘊的這個假名不了如幻,執有實我及我所,一切邪見都依我見而起,起惑造業。因此,我見的差別又有二十句、或六十五句,都是屬於後天分別起的煩惱。(註:二十句者,是五蘊各有四旬。例如:一、色是我。二、我有色。三、色屬我。四、我在色中。如是乃至識是我……,合五四為二十句。六十五句,是計一蘊為我,餘四蘊各有三所:一、我瓔珞。二、我僮僕。三、我器物。合四三為十二,再加上一個我共為十三。這樣推算起來,五蘊有五個我,六十個我所,總合為六十五句。)

 

論文七: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講解:第二種是邊執見,就是在我見之上或者執常、或者執斷,能障礙非斷非常中道的行相,它的業用,使人不得出離三界苦海。這種邊執見的差別,有的主張前際四種遍常論和一分常論:有的主張後際有想十六論、無想八論、非有想非無想八論、七種斷滅論。總括起來共有四十七種,這四十七見,都是後天分別所起的煩惱,其中常見四十種,斷見七種。

 

(註一:四遍常論:一、由下品宿住通,能憶前際二十成壞劫自他生死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一切俱常。二、由中品宿住通,能憶前際四十成壞劫生死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俱常。三、由上品宿住通,能憶八十成壞劫生死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俱常。四、由天眼通,見一切有情死此生彼,諸蘊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俱常。這四種,執三界俱常,所以叫做遍常。)

 

(註二:一分常論:一、有從梵天結束生命而生此世間者,得宿住通,執梵天是常,我是無常。二、執梵王所說:四大種是常,心是無常。三、有從戲忘天結束生命生此世間,得宿住通,執彼天是常,我是無常。四、從意憤天結束生命生此世間,得宿住通,執彼天是常,我是無常。這四種,但執梵天、大等是常,所以叫做一分常論。以上八見四遍常論和四一分常論,都是依過去所起的分別,所以說為前際。)

 

(註三:有想十六論: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二、我無色,死後有想。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五、執我有邊,死後有想。六、執我無邊,死後有想。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九、我有一想。十、我有種種想。十一、我有少想。十二、我有無量想。十三、我純有樂,死後有想。十四、我純有苦,死後有想。十五、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十六、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註四:無想八論:一、我有色,死後無想。二、我無色,死後無想。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五、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六、執我無邊,死後無想。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

 

(註五:俱非八論: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二、執我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五、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六、執我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註六:七斷滅論:認為死後斷滅,已無思想,不再轉生。包括以下七種:一、我有色,死後斷滅。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無邊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以上有想、無想、俱非、斷滅等三十九見,都是依未來所起的分別,所以說為後際。)

 

論文八: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恆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講解:第三種是「邪見」,就是否定善惡因果,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世間阿羅漢的實事。以及堅持除身見、邊見、見取見、戒禁取見四見以外,其餘的一切邪執。好像四緣的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這三緣所不攝的,都歸於增上緣攝一樣。因為邪見的名義較為普遍,所以攝法亦廣。這邪見的差別,有的執著前際所起的二無因論,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有的執著後際所起的五現涅槃。或者主張大自在天、大梵天、帝釋天和自性等永恆不變。或者主張大自在天等是產生世間萬物之因,或者堅持各種錯誤虛假的解脫,或者錯誤地主張以非解脫之道為解脫之道,這一切都屬邪見。

 

(註一:二無因論:一、從無想天下生的人,雖然得宿命通,而回憶不起出無想心以前的生死成壞,便執世間一切都是無因而起。二、由於尋伺虛妄的推求,但能記憶今身之所更事,而不能憶及前身所更事,便執一切都是無因而起。)

 

(註二:四有邊論:一、由於天眼通的力量,能見到下自無間地獄,上至第四禪天,便執世界上下為有邊。二、由於天眼通的力量,能憶邊傍無有邊際,乃生起無邊之想。三、由天眼通的力量,能憶世界上下有邊,傍佈無邊,便起亦有邊,亦無邊之想。四、由天眼通的力量,能憶壞劫分位,便起非有邊,非無邊之想。這四有邊論,因為不計我見斷常,所以邊見不攝,而屬於邪見所攝了。)

 

(註三:四不死矯亂:一、無知矯亂,有一種無知外道,不肯回答別人提出的問題,他們認為唯有這樣不說盡天意,死後便能生天。二、諂曲矯亂:有一種諂曲外道,故作神秘的不將自己修證的淨天告訴別人,認為這樣死後可以生天。三、恐怖矯亂:有一種心懷恐怖的外道,為了掩飾自己的無知,對別人所問的問題隨便解答,認為這樣死後可以生天。四、愚戇矯亂:有一種愚戇外道,不回答別人的問題,只是反詰,隨人家答什麼他都認為是正確的,認為這樣死後可以生天。這四種人,因為迷信生天不死,才亂說一通。所以聖教毀之謂「不死矯亂」。)

 

(註四:五現涅槃:外道對涅槃有五種錯誤的認知:一、認為現在欲界所享受的色、聲、香、味、觸五欲就是涅槃。二、厭惡五欲,以現住入初定便認為是涅槃。三、厭離尋、伺,以現住入第二定便認為是涅槃。四、厭離第二定的喜受,以現住第三定便認為是涅槃。五、厭離第三定的樂受,以現住第四定便認為是涅槃。因為執著於這五種現法涅槃,對於過去來說,是從後際生起的妄見,故稱後際五現涅槃。)

 

論文九: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諍所依為業。

 

講解:見取見,是對於一切惡見及所依的五蘊執為最勝,認為依此能得清淨的涅槃果法。由於各執己見,一切外道的鬥爭都依此而起,這就是見取的業用。

 

論文十: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講解:戒禁取見,即依於諸邪見而持戒守禁、及戒所依的五蘊,被認為是最殊勝能得涅槃的清淨法。因此,一切外道,或受持牛戒而吃草、或受持狗戒而噉糞,以及拔髮、裸體等種種沒有利益的苦行,就是戒禁取的業用。

 

然而有的經論上說,執為最勝的,叫做見取;執能得淨的,叫做戒取。這種分法,只是捕風捉影或概略之說,或是隨轉小乘的方便說法。實則,見、戒二取,都一樣的執為最勝和執能得淨。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何以經論上說:不是真正的涅槃,他們以為是真正的涅槃——非滅計滅。不是無漏的聖道,他們以為是無漏的聖道——非道計道。這兩種都是第三項的邪見所攝,不是見取和戒取所攝。

 

論文十一: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粗,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有義:彼論依粗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講解:在貪、瞋、癡、慢、疑、惡見六大根本煩惱中,此六根本煩惱是總,再把惡見分為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取五種,此五是別。這總別十種煩惱,貪、瞋、癡、慢、身見、邊見六種,通於俱生起和分別起。因為任運而起的叫做俱生起,思察而起的稱為分別起,以上六種,無論是任運、思察都能生起。而疑、邪見、見取、戒禁取四種,不通俱生,唯屬分別。因為這要由惡友、邪教的影響,和自己的分別才能生起。

 

邊執見中通於俱生而起的,是斷見呢還是常見?這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俱生而起的是斷見。因為常見的行相太粗,他必須由惡友、邪教,及自力的分別,才能引生。《瑜伽論》上說:邊執見裏的斷、常二見,那一種是俱生起呢?答曰:斷見。何以知斷見是俱生起?例如見道以前學現觀諦理的人,雖已斷了分別煩惱,然而在心理上還這樣的恐怖:如果我空,那我和我所,豈不就沒有了嗎?因此斷見是俱生之故,所以禽獸一遇到獵殺牠們的違緣,都為死後的我斷滅而起了驚怖。

 

第二家說:俱生唯斷的話,那是《瑜伽論》依粗顯的行相而說的。若依隱微的理實而論,俱生的斷見裏,也有常見。何以見得呢?禽獸就是因為執我常存之故,所以才熾然製造巢穴,集積食糧,作為他長期續命的資具,而唯恐我斷。因此《顯揚聖教論》也說:在五取蘊上的斷、常二見,有俱生而起,也有分別而起。並沒有不許俱生有常見的。

 

論文十二: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貪與瞋疑,定不俱起,愛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無染著故。貪與慢見或得相應,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受故,貪於五見相應無失。瞋與慢疑或俱得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講解:這十種煩惱,那些可以相應呢?貪和瞋、疑,決定不能俱起。因為貪的境界是愛,瞋的境界是憎,愛、憎二境,必定不能俱起。對於疑而不決的境界,是不會有貪著的,所以貪和疑,也決定不能俱起。

 

貪和慢、見,或相應或不相應,則不一定。因為所愛的必貪,所陵的必慢,愛好和陵辱的境界不同,所以貪和慢不能俱起。然而,由愛惜自己所起的貪,仗恃自己所起的慢,正復同境,所以貪和慢又是相應的。由於五種邪見都是可愛的境界,所以說貪和五見相應,並沒有什麼過失。

 

瞋和慢、疑,俱起或不俱起不定。因為瞋所憎的是他;慢所恃的是我;瞋和慢並非一境,故不相應。但是慢是輕蔑人,瞋是憎恚人,同是看不起人,所以又是俱起的。疑是猶豫,最初的疑心輕微,尚未起瞋,所以說瞋和疑不相俱起。然而久思不決,疑心漸深,就要發脾氣,所以瞋和疑,也可以說是相應。若疑順己之事,或許不起瞋,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瞋與見取見、戒禁取見肯定不相應,因為見、戒二取,一個是執見為勝,一個是執戒為道,都是順己之境,所以不會起瞋。但瞋與身、邊、邪三見,那就不一定相應,因為在有樂的五蘊上,生起身見和常見,當然不會生瞋,可以說是不相應。對於苦蘊生起的身見和常見,那就不能不產生憎恨,所以說俱起。斷見有瞋無瞋,恰於身見常見相反。於樂蘊所起的斷見有瞋,於苦蘊所起的斷見無瞋。至於邪見有瞋無瞋,那是依撥惡事好事的次第而說的。撥無惡事的邪見,不與瞋俱;否定好事之無,便與瞋俱。

 

論文十三:慢與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講解:慢與疑是不能俱起的,因為慢對境界已經決定,疑則對境界未決定。所以慢與疑不相應。慢和五見,容許可以俱起,因為他們的行相並不相違。然而慢和斷見肯定不能俱起,因為既執我斷,恐懼之不暇,那裏還會有高慢?慢和身見、邪見,也有一分不俱,那就是:苦蘊的一分身見,和撥無惡事的一分邪見。

 

疑與五見,定不俱起。因為疑是不審決,見是審決,他們的行相相違,所以不相應。就是五見的本身,也不能展轉相應。因為見與慧俱,並不能於一念心中有多慧俱起。癡在十煩惱中,與其餘約九種煩惱都決定相應,因為一切煩惱都是由癡上生起的。

 

論文十四: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講解:貪、瞋、癡、慢、疑,和不正見所開的五見,合為十個煩惱,這十個煩惱都是和什麼識相應呢?第八藏識裏全都沒有,第七末那識只有我癡、我見、我慢、我貪四個。第六意識裏,十個煩惱都有。前五識裏,只有貪、瞋、癡三個俱生煩惱。因為五識沒有分別,而慢等七法,是由稱量推求等分別而起的。

 

論文十五:此十煩惱何受相應?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講解:這十種煩惱,於苦、樂、憂、喜、捨五受中,和那一受相應呢?答:貪、瞋、癡三種,無論是俱生而起的,或是分別而起的,都和五受相應。為什麼貪會有憂苦,瞋會有喜樂呢?因為貪遇違緣便有憂苦,瞋遇有順境便有喜樂。至於慢與何受相應?則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不管是俱生起的慢,或分別起的慢,除不與苦受相應外,與其餘的四受都是相應的。何以慢會與憂受相應?因為苦趣中的有情,他們由自恃苦劣蘊身所起的慢,是與憂受相應的。

 

第二家說:俱生所起的慢,也與苦受相應。因為意識有苦受,由意地所生的慢,當然也有苦受,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分別所起的慢,純苦趣中沒有。因為純苦趣的三惡道中,沒有邪師、邪教,及邪思維,所以沒有分別起的慢。分別煩惱,原為能引發惡趣之故。純苦趣中,既不造引發惡趣的業,所以也不需要分別起的慢。

 

論文十六: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此依實義。隨粗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講解:疑、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這四種煩惱,除不與苦受俱起外,與其餘的四受,都是俱生起的。問:如何疑會與喜受俱起,見、戒二取會與憂受相應呢?答曰:因為欲界眾生的疑,他們猶豫來世沒有苦事,所以也與喜受俱起。問:見取見和戒禁取見,為什麼有憂受呢?因為苦行外道緣見、戒二取,種種苦行,怎能沒有憂受呢?至於邪見,一定與喜受、憂受相應。

 

身見和邊見與何受相應?此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俱生起的身見和邊見,但與喜、樂、捨三受相應。因為與這二見俱起的是意識,不是前五識,所以無苦受。分別起的身、邊二見,除苦受外,與喜、樂、憂、捨四受俱起。這二見何以會有憂受?因為常見的人,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唯恐常而不斷;斷見的人,執樂俱蘊為我、我所,唯恐斷而不常。所以二見都與憂受相應。

 

第二家說:身、邊二見,若是俱生的,也與苦受相應。因為純受苦處的惡趣,他們緣極苦蘊,是與苦受相應的。《瑜伽論》上說:俱生的一切煩惱,都與苦、樂、捨三受相應。其餘詳細的解釋,在前面受俱門裏已說過了。這不過是依實義而說,若隨粗相而說,則貪、慢、身見、邊見、見取、戒取六種,與樂、喜、捨三受俱起。瞋只與苦、憂、捨三受俱起。癡與五受都能相應,邪見及疑,除苦受外,與四受相應。

 

與貪、癡俱起的樂受,在三界九地裏,和欲界及色界的初、二、三禪,這下四地相應。與其餘七種煩惱俱起的樂受,只通初、二、三禪。因為這是與意識相應的樂,不通欲界。欲界的樂受,唯與前五識俱起。

 

疑和不共無明——癡,在欲界裏唯有憂、捨。因為欲界沒有與意識俱起的苦,及定生的喜、樂之故。喜、樂二受,唯色界俱。因為色界的疑、癡,是由喜、樂的定力之所引持。至於貪等與其餘的喜、捨在何地相應,也應當如理而知。

 

論文十七:此與別境,幾互相應,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講解:這十種煩惱,和五個別境有幾相應呢?答曰:貪、瞋、癡、慢四煩惱,與五個別境都相應俱起。它們如果專注一境時,也容許有定。疑及五見六種煩惱,是各與四個別境相應的。因為勝解是決定,疑是不決定,所以疑不與勝解相應,只有與其餘的欲、念、定、慧四個別境相應。至於五見,其本身就是慧,所以與慧不並存,只有與其餘的欲、勝解、念、定四個別境相應。

 

論文十八: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講解:這十種煩惱,在善、惡、無記三性裏,屬於何性呢?答曰:瞋唯不善,因為它是損惱自他的惡法。其餘的九種煩惱通於不善及無記。在色、無色界,無論是俱生所起或分別所起的煩惱,都為無記性攝。因不善的惡性已被上二界的禪定心所伏了。在欲界繫的貪等九種煩惱,如果是分別起的,屬於惡性,因為它們一向發動惡行。如果是俱生起的,則有兩種,發動惡行的屬於惡性,因為它損惱自他。其餘的屬於無記性,其原因有四:一極端微細,二不障善法,三並不是極端損惱自他,四數數現行。應當知道身見和邊執見只屬無記,因為它們不發動惡行,雖然一再現行,但不障礙善法。

 

論文十九: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瞋唯在欲,餘通三界。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粗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粗動,正障定故。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受故。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講解:這十種煩惱,在三界裏繫屬於那一界呢?答:瞋唯在欲界,其餘九種通於三界。生在下地的有情,如果沒有離開下地煩惱,則上地煩惱也就不會現前。要等到得了上地的根本定時,上地煩惱才能現前。怎樣才能得到根本定呢?答曰:要修有漏道。修有漏道雖不能伏除分別起之惑及俱生細惑,然而已能伏除了俱生的粗惑,這樣就漸次證得了上地的根本定。為什麼有漏道只伏修惑而不伏見惑呢?那是因為修道所伏的惑,但由迷事而起,緣外塵轉,散亂粗動,能障定境的原故。

 

得根本定已,上地的分別俱生諸惑,便都現前,同時也脫離了前所未伏的下地煩惱。問:生在上地,下地的煩惱還現起不?答曰:生在上地,下地的煩惱不問是分別、俱生,都可以現起。因為生到色界第四定中,「有」中的人,(註:生死相續名之謂有),本非解脫,他認為已經解脫,不會再受後有了。一旦報盡,便謗佛所說的解脫謂為虛妄;以此謗佛法因緣,生地獄苦報,可知身在上地,將生下地的時候,便起了下地潤業受生的俱生煩惱——無明我愛。然而有說生到上地,不起下地煩惱,那是依多分而的,並不是依唯謗解脫的少分。或者是隨順小乘,轉變大乘教理的方便說法。

 

煩惱的眾生,如果求上地生的時候,也可以貪上地的境界。又說:有漏凡夫既緣出世滅諦、道諦,尚且起瞋恚、憎嫉,那對上界離欲地起瞋嫉,更不必說了。除了貪、瞋以外,還有身見、邊見、慢三種,它們總緣三界的色心諸行,或執為我、或執為我所,或執我常,或執我斷,或起憍慢,自恃陵他。這身、邊、慢三種煩惱,都是緣上界而起。其餘的癡、疑、邪見、見取、戒取,這五種緣上的理由,也都是極其成就的。

 

論文二十: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後三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多分,或別緣說。

 

講解:也有處說,下地煩惱的貪、瞋、慢等不緣上地,這是依粗相而說,或別緣自身為我而說的。有誰見過世間的人,執他地法為我或我所呢?所以我見不通上地,也不執他地法為我及我所。然上,上地的煩惱亦緣下地,經論上說,上地的有情對於下地有情,仗恃自己的勝德,去欺陵他們,便是以慢緣下。總緣三界諸行,或起身見執我、我所,或起邊見執斷、執常,或起貪愛。這我見、邊見、貪三種煩惱,豈不是亦緣下地嗎?疑、邪見、見取、戒取四種煩惱,想來也是緣下地的了。上地無瞋、癡,是大家都認同的,所以這裏略而不說。然而,有經論上說:上地煩惱,不緣下地的,那也是依多分而說,或依別緣自地而說。否則,就不能說不緣下地了。

 

論文二十一: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此十煩惱,何所斷耶,非非所斷,彼非染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粗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減、道是彼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講解:貪等十種煩惱,在有學位、無學位,及非學無學的凡夫位裏,是屬於那一種呢?答曰:屬於非學的凡夫位所攝。因為有學的初、二、三果,和無學的四果,都是屬於善性,他們不攝染污性的煩惱。

 

這十種煩惱,在見道斷、修道斷、非所斷的三斷之中,由那一種所攝呢?答曰:不是非所斷的無漏道所攝。因為無漏道不是染污法。若是分別起的煩惱,那是屬於見道所斷,因其粗顯易斷。若是俱生起煩惱,那就是修道所斷了。因為它的行相微細,所以比較難斷。

 

見道所斷的十種煩惱,都是一剎那間頓斷。因為真見道位,是總緣四諦之理,頓悟真如,而不是相見道的漸次斷證。然而由見道迷於諦理所起的煩惱,有總、別二種。總的就是十種煩惱,都是迷於四諦而起。集是煩惱所造的業因,苦是煩惱所依的業果。眾生迷此二諦,造業受報,所以說:苦、集是煩惱的因依處。滅是斷了煩惱所證的涅槃,道是為斷煩惱所修的道法。苦、集是障,滅、道是治,障和治是相違的,所以減、道是煩惱的怖畏處。由於這十煩惱迷昧了四諦真理,所以使有情不能夠知苦、斷集,慕滅、修道。

 

別的就是迷於四諦的行相而起的,十種煩惱中,唯有身見和邊見是唯迷苦諦而起,其餘的八種煩惱,是通迷於苦、集、滅、道四諦而起。又身見和邊見,唯在世間果報五蘊身上生起。問:怎見得身、邊二見,是唯迷苦諦呢?答曰:身、邊二見,是執著於有漏果處的五蘊為我而起,別觀十六行相中的空、無我理,是屬於苦諦之故。

 

論文二十二: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迷諦親疏,粗相如是。委細說者,貪瞋癡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講解:疑、身見、邊見、邪見四者,是親迷苦諦所起的煩惱。見取見、戒禁取見、貪、瞋、慢五種,是疏迷苦諦所起的煩惱。即一、見取見:就是妄取迷於苦諦的前三見為最勝,以為依此能得清淨解脫。二、戒禁取見:是執取由諸見所持的邪戒為勝,以為此戒能得清淨解脫。三、貪:即對於上面的邪見和邪戒愛染取著。四、瞋:瞋是隨著他人不同於自己的執見而生起的。五、慢:就是以自己的見為勝,以他人的見為劣,生了貢高我慢。以上五種煩惱,都不是直接親迷於無我之理,所以是疏迷苦諦。

 

此外還有親疏並迷,無明有相應無明和不共無明二種,一者相應無明,與前九種煩惱相應同迷,與親迷的惑相應,則同親迷;與疏迷的惑相應,則同疏迷。二、不共無明,獨迷空無我理,親迷苦諦。

 

迷於苦諦的十種煩惱,已如上說。至於迷於集、減、道三諦的煩惱,則是除身、邊二見外,只有八種。疑、邪見、不共無明三種,是親迷三諦。見取、戒取、貪、瞋、慢五種,是疏迷三諦,和同迷苦諦的說法一樣。然而瞋恚也能親迷滅、道。因為它是由怖畏滅、道而起的憎嫉之故。

 

關於此十種煩惱,直接或間接迷於四諦的情況,大概如上所述。若詳細而說,貪、瞋、慢、我見、邊見、邪見和疑七種,如果是俱生的,隨其所應,如彼見道所斷。俱生的身見和邊見,及其相應的貪、慢、無明,雖然迷於苦諦,但微細難斷,修道位才能斷除。瞋及其餘的獨行愛、慢和相應無明等,是迷色、心等的別事而生,都是迷事而起,不違理觀,所以是修道所斷。

 

論文二十三: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講解:雖然十種煩惱,都有相分為親所緣緣之境,但相分所仗托的種子本質,則或有、或無。有本質的名叫緣有事的煩惱;無本質的名叫緣無事的煩惱。各種煩惱的親所緣緣境雖是有漏,但其所仗托的本質亦通無漏,名叫緣有漏無漏煩惱。

 

設若是緣自地的煩惱,相分與本質相似。但此似本質,也是由現在分別而起,所以名叫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二諦,及他地煩惱,相分與本質並不相似。但有分別所起的名字,所以名叫緣分別所起的名言境。因為沒有修證,也沒有見或聞,所以但有名字,而沒有本質。上面根本煩惱,共用十門分別。至於餘門分別,應如理思惟。

 

第四節 隨煩惱心所

 

論文一: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講解:以上講完了六種根本煩惱,各種隨煩惱的特性又是怎麼樣呢?《唯識三十頌》的頌文說:隨煩惱二十個,名稱是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論文二: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講解:論文說:頌中所標示的二十個隨煩惱心所,又分為三類,指忿等十法各別生起,名小隨煩惱;無慚、無愧遍不善法,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個遍於染心,名大隨煩惱。

 

論文三: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忿呢?對現前所見不順意的違境,即發起忿怒,此為忿的體性;能障礙不忿,進而拿棍棒鬥毆,就是忿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心懷忿怒的人,大多數都要發起暴惡的身行。所以忿是以瞋恚的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也就沒有忿的相用了。

 

論文四: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此亦慎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恨?由於心中有忿在先,事情雖已過去,而懷念舊惡不肯捨棄,深結怨仇,這就是恨的體性;能障礙不恨,心生熱惱,就是恨的業用。也就是說,結下怨恨的人,因為不能含容忍耐,所以心中恆起熱惱。這也是以瞋恚的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也就沒有恨的相用了。

 

論文五: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論據粗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講解:什麼叫做覆?就是對自己所造的過惡,恐怕萬一暴露,會失掉財利和名譽,不惜文過飾非,把它隱藏起來,就是覆的體性;能障礙不覆,後悔苦惱,就是覆的業用。也就是說,隱覆過惡的人,後來必定憂悔懊惱,心中不得安穩。有人說:覆是屬於癡的一分所攝,因為論上說覆是癡的一分,所以才不怕當來受苦,而隱覆自罪。

 

又有人說:這個覆是貪和癡的各一部分所攝。因為恐怕失掉了現前的財利名譽,所以才隱覆自罪。論上是依據粗顯相而說癡分的,其實非唯屬癡,亦屬貪分。例如說掉舉是貪分所攝,其實掉舉是遍諸染心,不可以執著唯屬貪分。

 

論文六: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惱?先有忿恨在心,後來一經追觸著它,便生起暴惡狠戾,就是惱的體性;能障礙不惱,猶如蜂蝎惱了螫人,就是惱的業用。也就是說,追念已往的舊惡,又遇上了現在的違緣,心情便會毒狠乖戾,發出宣囂暴躁、凶險鄙惡的粗話來,好像蜂蝎惱了一樣。這個惱也是以瞋恚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就別無惱的相用了。

 

論文七: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嫉?自己為求名利,不惜捨上生命;然而對他人的榮盛卻不能忍耐,去妒忌人家。這就是嫉的體性;能障礙不嫉,憂鬱愁慼,就是嫉的業用。也就是說,有妒忌的人,聽見他人的榮盛,便深懷憂慼,不得安穩。這個嫉也是以瞋恚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就別無嫉的相用了。

 

論文八: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惠捨,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吝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慳?就是耽著財、法,不肯惠施於人,所以秘吝就是慳的體性;能障礙不慳,鄙吝積蓄就是慳的業用。即慳吝的人,把許多錢財積蓄起來。就是懂些佛法,也不肯講給別人聽。這是以貪愛的一分為其體性,離開了貪愛,就沒有慳的相用了。

 

論文九: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誑?因為自己要得到財利名譽,自己本來無道德而假裝有道德,所以誑的體性就是詭譎矯詐,能障礙不誑,以非法活命為他的業用。也就是說,矯詐虛誑的人,心中懷著怪誕的詐謀,做一些看相、卜卦、咒術等不實在的邪命事業。這個誑的體性是貪、癡各一部分的和合相。離開了貪、癡,就別無誑的相用了。

 

論文十: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冒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諂?為要欺騙他人,裝出一付奉承人的態度,巧言令色討好他人。這樣險詐歪曲的心態,就是諂的體性,能障礙不諂的正教訓誨,就是諂的業用。也就是說,諂曲的人,像漁、獵者一樣去網羅他人,所以不惜曲順時宜,假設方便,去取悅他人;或隱藏自己的過失,不令他人知道。所以諂也是以貪、癡的一部分為體性,離開了貪、癡,就別無諂的相用。

 

論文十一: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講解:什麼叫做害?對於一切有情沒有慈悲憐愍之心,反而要去損惱他們。所以害的體性就是損惱眾生;能障礙不害,逼惱眾生就是害的業用。也就是說,存心害人的人,因為逼惱他人,所以名之為害。這也是以瞋恚一部分為體性,離開了瞋就別無害的相用。瞋和害也有其不同的別相。那就是自善心所來說,瞋障不瞋,所以無慈;害障不害,所以無悲,瞋和害,斷人慈悲心。

 

論文十二: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憍,對於自己一時的榮盛之事,深生染著,惛迷沉醉,恃以傲物,就是憍的體性,能障礙不憍,為一切染污法所依託,就是憍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有憍傲心的人,便會生起一切有漏的雜染法來。這也是以貪愛的一分為體性,離開了貪,就別無憍的相用了。

 

論文十三: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講解:什麼叫做無慚?不顧自己的人格、及自己信奉的教法,輕視違拒賢善的人,就是無慚的體性;能障礙慚,生長一切惡行,就是無慚的業用。也就是說:假如一個人對於自己的品格、及聖教的教法都不顧了,自然對賢善的人輕視違拒,做了過惡也不怕羞恥,所以才障礙慚而生起一切惡行了。

 

論文十四: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講解:什麼叫做無愧?就是不顧世間人的指責非議,崇重暴惡行為,就是無愧的體性。能障礙愧,生長一切惡行,就是無愧的業用。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對於世間輿論的批評與責難都無所顧忌,他崇重暴惡,對於罪過還怕羞恥嗎?因此才能為愧的障礙,而生起了一切惡行。

 

論文十五: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理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講解:不恥過惡這句話,是無慚、無愧二法的通相。所以很多經論上,假說「不恥」是無慚無愧的體性,如果一定要執著「不恥」是無慚、無愧的別相,那就應當無慚也是「不恥」,無愧也是「不恥」,這二法豈不成為一體,而沒有差別了嗎?如此,則自體不並,那二法就不能說是俱時而生了。例如受、想等的遍行五法,他們都是各有各體,才能俱生,並沒有這一體俱生的意義。

 

若說無慚是待自緣而起,無愧是待他綠而起,這樣建立了二種別相,那也不對。無慚、無愧,既是待緣而起,就應當不是實有,豈不違背了經論所說這二法都是實有的道理嗎?若許這無慚、無愧,雖是實法,卻是別起,那就又違背了論上所說,二法是俱遍惡心了。怎樣俱遍惡心,當不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什麼境界,都有輕拒善法,及崇重惡法的意義。所以無慚、無愧,是俱遍惡心,而不是前後別起。二法所緣的境界,既然都是一樣,那裏會有別起的過失呢?

 

然而有很多經論上說,不顧自、他,是說自已和所奉的教法叫做自;世間的輿論和法令規章叫做他。或者就以這裏所說,輕拒於己有益的善法,叫做自;崇重於己有損的惡法,叫做他。而論上說無慚無愧為貪、癡分所攝者,那是說為貪癡的等流,並不是貪癡的體性。

 

論文十六: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講解:什麼叫做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礙平等正直的行捨、及止的奢摩他,就是掉舉的業用。下面對於掉舉的等流,有三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掉舉是貪的一分所攝,因為論上說,這掉舉是屬於貪的一分之故,這是由追憶往昔的樂事而生起的。第二家說:掉舉不唯是貪分所攝,因為論上說,掉舉是普遍於一切染心,又因為掉舉的行相是不寂靜故,所以說它是煩惱的共相所攝。如果掉舉離開了不寂靜,就別無所謂掉舉的行相了。雖然掉舉是依一切煩惱而假立的,但在貪位時比較增盛,所以就說它為貪分所攝。

 

第三家說:掉舉,除貪等外,還別有他自己的體性。雖說掉舉遍一切染心,但它同不信、懈怠一樣,還是各有別體,並不是說屬於其他一分,連自體也不是實有了。怎可以說不信等也是假有的。而論上說掉舉是世俗假有,那是好像同睡眠一樣,是隨無明相一分而說的,其實還是有體的。

 

所以掉舉的別相就是囂動,令俱生起等法,不能常時寂靜。如果離開了一切煩惱,那就沒有掉舉的行相了。因此不應別說掉舉是障礙奢摩他的止。故不寂靜不是掉舉的別相,它另有囂動來做其別相。

 

論文十七: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缽舍那為業。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沉別相,謂即懵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若離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缽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懵重。惛沉為境懵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講解:什麼叫做惛沉,就是令心於所緣的外境,沒有堪能任持的功能,就是惛沉的體性。並且能障礙輕安及毗缽舍那的觀照,就是惛沉的業用。對惛沉的等流有三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惛沉是癡一分所攝。因為論上說惛沉癡的一分。惛昧和沉重就是癡的行相。第二家說:惛沉不唯是癡分所攝,那無堪任才是惛沉的行相。因為一切煩惱都沒有堪任,如果離開了無堪任,就別無惛沉行相。雖然它是依托一切煩惱假立的,因為在癡上較為增盛,所以但說它是癡分所攝。

 

第三家說:惛沉別有它自己的體性,是癡的等流,並不是癡攝,好像不信一樣,各有各的自體。惛沉隨癡相說,名世俗假有,好像睡眠、惡作一樣,實際上它有自己的體性,故是實有。惛沉的自性就是昏懵沉重,他能夠使俱生的心、心所法,沒有堪任善法的能力。如果離開了煩惱,就別無惛沉的行相。不應當說惛沉能障毗缽舍那,因為無堪能任持並不是惛沉的特性,惛沉與癡的區別,在於癡對於境界以迷閻為性,障礙善法中的無癡。惛沉對外境昏懵、沉重,是其特性,正障善法中的輕安。但並不是對外境迷惑不解。

 

論文十八: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講解:什麼叫做不信,對於三寶的實有事理,實有功德,實有能力,不肯忍可去好樂欲求,這種人的心地污穢,就是不信的體性;能障礙淨信,為懶惰所依託,就是不信的業用。也就是說,不信三寶的人,在修行路上懈怠而不肯精進,不努力去斷惡修善。不信也有三相,那就是與信相反,不信實、不信德、不信能。一切染污法,都各有各的別相,唯有這不信,他的自相是垢穢渾濁,並且能渾濁其餘的心、心所法。好像一種極污穢的東西,不但自穢,而且也能穢他。因此才說這不信是以心穢為性。

 

由於不信的原故,所以對實事真理,以及三寶的功德,聖賢的道德,善法的能力,都不能夠忍受樂欲。這不忍樂欲就是不信,所以並沒有別的體性。倘若在其餘的染法上起了邪忍、邪樂、邪欲,那是不信的因果,並不是不信的自性。

 

論文十九: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講解:什麼叫做懈怠?對於善品的事不努力去修,對於惡品的事不努力去斷,所以懶惰是懈怠的體性;能障礙精進,增長一切染污法,就是懈怠的業用。也就是說:懈怠的人,他能使染法滋長。不但對於善法不勤的人,名叫懈怠,就是對於一切染法而能勤勉的人,也名叫懈怠。因為善法隨著染法的滋長而退失了。對於染淨俱非的無記法而能勤勉的人,對於一切善法無進無退,那是別境的欲和勝解,並沒有它自己的體性。如果對於無記法能夠忍可樂欲,那是非染非淨,當然也無所謂信與不信、精進與懈怠了。

 

論文二十: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講解:什麼叫放逸?對於惡法不能防使不起,對於善法不能修使增長,縱逸放蕩,就是放逸的體性;能障礙不放逸,使惡法增長,善法損減,就是放逸的業用。也就是說:由於懈怠,及貪、瞋、癡四法,不能防惡修善,總名叫做放逸。除了以上四法,就沒有放逸的體性。雖然慢、疑、不正見等法,也不能防惡修善,然而比起懈怠等四法來,它們的勢用則嫌微劣。因為貪、瞋、癡能障礙不貪、不瞋、不癡的三善根,懈怠能障礙精進,不能普遍策勵一切善法。要想推究這放逸的行相,只要把善法裏的不放逸翻過來就是了。

 

論文二十一: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講解:什麼叫做失念?對於一切所緣境界,不能明白記憶,致令忘失,就是失念的體性;能障礙正念,為散亂心所依託,就是失念的業用。也就是說:失念的人,心必散亂。失念的分位,有三家異說。第一家說:失念是五別境中念的一分所攝,因為這個念,是與煩惱相應的原故,所以說它是失念。第二家說:失念是三不善根之一的癡分所攝,。因為瑜伽論上說,失念是癡一分所攝。論曰:癡能夠令人正念忘失,所以名叫失念。第三家說:失念,是念和癡各一分所攝。由於前兩家都是捕風捉影的概略之說,所以第一家但說是念,第二家但說是癡,實則,為念、癡二者所攝。論上又說,失念是普遍存在於一切染心。

 

論文二十二: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癡一分故。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令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講解:什麼叫做散亂?對於所緣的一切外境,令心馳流、蕩逸,就是散亂的體性;能障礙正定,為惡慧所依,就是散亂的業用。也就是說:心散亂的人,他能發起不正當的惡慧。對於散亂的攝屬,有三家不同異說。第一家說:散亂,是屬於癡的一分所攝。因為《瑜伽論》上說這是癡的一分故。

 

第二家說:散亂是貪、瞋、癡三法所攝,因為《雜集論》、《五蘊論》等都這樣說。《瑜伽論》但說是癡分所攝者,那是因為癡是普遍於一切染心之故。這裏所謂的貪、瞋、癡,是三不善根。因為它們能令心流蕩,其行相之猛,勝過餘法之故,所以叫做散亂。第三家說:散亂,別有他自己的體性。至於說是貪、瞋、癡三分者:不過是彼等的等同流類而已。好像說無慚、無愧一樣,雖說三分所攝,而不即是三分,不過隨著三分的相,說是世俗假有而已,實則,散亂是別有自體的。

 

散亂的別相就是躁擾。躁就是散,擾就是亂,它能使俱生的心、心所法,都成流蕩。然而,流蕩是餘惑的共相,並不是散亂的自性。假如散亂離三法外,別無自體的話,那就應當通說三法共障正定,不應該說散亂能障正定。

 

問:掉舉和散亂,此二者的功用有何差別呢?答:掉舉是更易能知之心,散亂是更易所緣之境。雖然在剎那一念之間,能緣的心和所緣的境沒有變易,但在念念相續的時候卻是有變的。一到了有染污心的時候,因為有掉舉和散亂兩種力量,所以令心和境念念轉易。或者,由於念、定等力所制伏,好像繩繫猿猴似的,暫時專注,但並非永斷。所以掉舉和散亂,都是普遍於一切染心。

 

論文二十三: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講解:什麼叫做不正知?就是對於所觀察的境界,生起錯誤的見解,這是不正知的體性;能障礙正知毀法犯戒,就是不正知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知見不正的人,多數是破壞因果,毀犯戒律。不正知的等流,有三家不同的解釋。第一家說:不正知是慧的一分所攝,不過這是和煩惱相應的染污慧罷了。第二家說:不正知,是癡的一分所攝,《瑜伽論》上說:不正知屬於癡分,因為癡能使知見不正,所以名不正知。第三家說:不正知,是癡、慧兩種所攝,如一家說癡,一家說慧,都是捕風捉影的概略之說,並不是有慧無癡,或有癡無慧。因為論上還說,不正知是遍染心故,所以是慧、癡都攝。

 

論文二十四:與並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講解:以上把二十個隨煩惱都講完了,但頌中還有「與」、「並」、「及」三字是什意思?那是顯示隨煩惱不止二十個,因為《雜事經》說:貪、瞋、癡等裏面,有多種隨煩惱,既說多種,當然不止二十。可見其餘的隨煩惱,也都攝在煩惱裏面,因為是從根本煩惱流出來的。至於其餘煩惱的同類染污法,只能名叫隨煩惱,不得是煩惱的本身。

 

以上但說二十個隨煩惱者,有下列三義:一者非根本煩惱,但名隨煩惱。二者體唯染污,不通三性。三者相唯粗猛,而非細惑。所以唯說二十,不說其餘。其餘的染法,或是隨煩惱的分位,或是由隨煩惱所起的等流,都被這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各歸所屬,如理應知。

 

論文二十五: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講解:二十個隨煩惱,古人以十二門來分析它。這十二門的第一門是假實門,在二十個隨煩惱中,小隨十個,大隨的忘念、放逸、不正知三個,這十三個定是假有。中隨的無慚、無愧,和大隨的不信、懈怠,這四個定是實有。這十三種假、四種實,都是由教理證明而成立的。至於大隨裏的掉學、惛沉、散亂三種,有人說是假,有人說是實,他們所引證的理教,都同前面詮釋體業所說的一樣。

 

十二門的第二門是俱生、分別門。這二十個隨煩惱,都通於俱生起和分別起的煩惱,因為他們都是隨著這兩種煩惱的勢力而生起的。

 

論文二十六: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粗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講解:這是第三門自類相應門。這二十隨煩惱裏,忿等十個小隨煩惱,決定不能同時俱起,因為它們的體性相違、行相粗猛、所以是各自為主。無慚、無愧兩個中隨煩惱,遍於一切不善心中,因此隨其所應,可與小隨、大隨並起。論上說,掉舉等的八個大隨煩惱,遍於一切染心的,所以與小隨、中隨都可並起。

 

然而,為什麼有處說,只有六個大隨煩惱遍一切染心呢?那是因為在惛沉和掉舉的力量增盛時,一下、一高,不能俱起。所以在八大隨煩惱裏要除去他們。為什麼有處說是五遍染心呢?那是因為八大隨中的不信、懈怠、惛沉、掉舉、放逸五法,是唯與善違。其餘的失念和不正知二法,有癡分攝,有非癡分攝;散亂一法,有時也為定力所伏,都不是唯與善違。所以但說五法是俱遍染心。

 

論文二十七: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粗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講解:這是第四門諸識相應門。這二十個隨煩惱,因為它們的體唯染污,所以和第八阿賴耶識沒有關係。第七末那識唯有八大隨惑,中、小都無。或在八大隨惑裡,取六捨二,取五捨三,如此取捨差別,前文所說應知。第六意識容有一切煩惱。十個小隨煩惱行相粗猛,前五識裏沒有,中二、大八的行相相通,前五識或可容有。

 

論文二十八:由斯中、大五受相應。有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粗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粗,亦如實義。

 

講解:這是第五門諸受相應門。由於遍不善染的原故,所以中二、大八隨惑,都與五受相應。至於小隨煩惱是否與五受相應,此有二說,第一家說,十個小隨煩惱中,除了誑、諂、憍三個外,其餘忿等七個,唯與喜、憂、捨三受相應。至於諂、誑、憍三個,除苦受之外,與喜、憂、樂、捨四受相應。第二家說,十個小隨煩惱中,除了誑、諂、憍三個外,其餘忿等七種,除樂受外,與其餘喜、憂、苦、捨四受相應。意識中有苦受,前已說過。

 

以上是約審細的實義而說的,若隨粗相而論:忿、恨、惱、嫉、害五法,是與憂受和捨受相應。覆、慳二法,是與喜、捨相應。其餘的諂、誑、憍三法,是與喜、捨、樂三受相應。中隨和大隨的粗相,也同前面實義的說法一樣,與五受相應。

 

論文二十九: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講解:這是第六門別境相應門。這二十個隨煩惱,與別境五法,都可以俱起。因為他們的行相彼此不相違背。染念就是忘念,染慧就是不正知,雖然不能夠與念、慧並起,然而以癡分為體的忘念和不正知,也得與念、慧相應。別境的念,是現在緣過去曾經熟習的境界,忿也可以緣剎那的過去境,所以念和忿也可以相應。就是染定生起的時候,心中還是躁擾,躁擾的行相就是散亂,所以說散亂與定相應並無過失。

 

論文三十;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粗動,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慳癡慢俱,非貪癡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講解:這是第七門根本相應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這十種隨煩惱,可以和十個根本煩惱相應俱起。小隨煩惱十個,和根本煩惱中的見、疑二法,決定不能俱起。因為小隨的行相粗動,見、疑審細,所以不能相應俱起。忿、恨、惱、嫉、害五法,可容與根本煩惱的慢、癡俱起,而不與貪、恚並生。因為忿等的自體就是瞋,所以不與瞋並。行相與貪相違,所以也不與貪並。

 

小隨煩惱的慳,與根本煩惱的癡、慢俱起,而不與貪、瞋俱生。因為慳的自體就是貪分,所以不與貪並;而行相與瞋相違,所以不與瞋俱。小隨的憍,唯與根本煩惱的癡俱起,而不與慢、貪並起。因為憍、慢二法的解釋不同,憍是由自高而起,慢是緣他下而生,所以不與慢俱。憍的自體就是貪分,所以也不與貪並。

 

小隨的覆、誑、諂三法,與根本煩惱的貪、癡、慢都可以俱起。因為它們的行相彼此互不相違。問:覆等的自體既是貪、癡分攝,何以與貪、癡俱起?答:因為是貪分故,所以與癡俱起;是癡分故,所以與貪俱起。

 

論文三十一: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講解:這是第八門三性相攝門。小隨煩惱的忿等七法,中隨煩惱的無慚、無愧,在善、惡、無記三性裏,唯為不善所攝,不通餘二。小隨煩惱的諂、誑、憍,和大隨煩惱八個,通於不善及有覆無記。因為諂、誑、憍三個小隨,若和無慚、無愧同起,屬於不善;若不和無慚、無愧同起,則屬於有覆無記。

 

論文三十二: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生在下地容起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粗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講解:這是第九門界地攝緣門。小隨的忿等七法,中隨的無慚、無愧;這九個小、中隨惑,唯欲界攝;誑、諂二法,可通欲界及色界初禪。至於小隨的憍,及八個大隨,則通於三界。生在下地的有情,容許生起上地十一種煩惱,就是諂、誑、憍及八個大隨煩惱。因為耽著上地的禪定,起自高憍,對於其他的欲界有情,生起誑、諂。至於八個大隨,那更是遍一切染法、潤生,都有他們。倘若生在上地,容起下地的後十煩惱——中二和大八。因為上地有情,臨命終時,所起謗無涅槃的邪見裏,有中隨二法;潤生愛(註:俱生煩惱,在臨命終時,所起的自體愛、境界愛、當生愛)裏,有八大隨煩惱。至於小隨煩惱的忿等十法,若生上地,那就無從再緣下地而起了。因為忿等十法,唯是不善,而不是潤生愛的無記,又沒有謗無涅槃的邪見,所以不起。

 

中二、大八這十個下地煩惱,也可以緣上地。因為它們同前面根本煩惱中所說,那緣上的貪、瞋,是相應而起之故,所以亦緣上地。十個小隨的下地煩惱,是否緣上?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這十個小隨,下不緣上。因為小隨的行相粗近,不能遠取上地境界。第二家說:小隨中的忿等七法,決定不能緣上,而嫉、慳、憍三法是可以緣上的。因為下地有情,對勝地法,也會生起嫉等之故。對上地有情,所得靜慮生嫉;對自地有情,恃己所證的上地法,而生慳、憍。

 

大隨煩惱八個,和小隨煩惱的諂、誑,這十法上亦緣下。因為同根本煩惱緣下的慢等,是相應而起之故,所以上地的八大隨煩惱緣下。例如梵王執馬勝比丘手,對釋迦的弟子生起諂、誑,所以上地有諂、誑緣下。唯有上地的憍不緣下地。因為下地法劣,不是上地有情所恃以憍人之故。

 

論文三十三: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講解:這是第十門學等相攝門。這二十個隨煩惱,不是有學、也不是無學所攝。因為煩惱是屬於染污法,學、無學唯是淨法,所以二者沒有關係。

 

論文三十四: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部。迷諦親疏等,皆如煩惱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粗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見所斷者,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粗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講解:這是第十一門見等所斷門。二十煩惱的後十個,即中二大八,唯通見道及修道所斷,非非所斷。因為他們是和俱生、分別二種煩惱相應而起之故。屬於見道所斷的煩惱,隨其所迷於四諦的行相,或十煩惱總迷,或各煩惱別迷,這總別能迷的煩惱,都隨其所迷的諦理而俱生。所以隨其所應,都通四諦。至於直接、間接的迷諦親、疏,都如根本煩惱所說。比類可知。

 

至於前面的十個小隨煩惱,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這十個小隨,是唯修所斷。因為這十個小隨煩惱緣的是粗事境界,任運生起,不是分別所起。第二家說:這十個小隨,不但是修道所斷,而且亦通於見道所斷。因為這十個小隨,是依俱生、分別的勢力而起。並非但緣粗事,且亦緣其他身見、邪見,而生起忿等十個小隨。

 

屬於見道所斷的煩惱,隨其所依與所緣,或總或別的惑力,都通四諦。但也有兩家不同的解釋:一家謂忿等十法,但緣迷於四諦之理的煩惱所生,而不是親迷諦理。因為他們的行相粗淺,不能深取迷諦之故。一家謂除覆、誑、諂外的忿等七法,不但緣迷諦的煩惱,而且也親迷諦理。因為對滅、道二諦,也會直接生起嫉等隨惑之故。

 

論文三十五: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力得生故。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講解:這是第十二門的隨境立名門。忿等十種小隨煩惱,但緣有本質的相分。因為他們不是緣影像而起,要仗託著種子所生的本質才能生起。至於緣有漏、無漏的事境,應如煩惱所說,比類可知。

 

第五節 不定心所

 

論文一: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講解:以上講完二十個隨煩惱的行相,四種不定心所,其行相又是如何呢?頌中答稱:不定四法,就是悔、眠,尋、伺,這又各分為善和不善二種,所以稱二各二。

 

論文二:論曰: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講解:悔,就是惡作,就是厭惡先前所作過的善惡之業。以追悔為體性,障礙奢摩他止為業。惡作是因,悔體是果,就是在追悔的果上,假立惡作的因名。因為先對所作的事生了厭惡,然後才追悔故。不但追悔先所作業叫做惡作,就是追悔先所未作的業也叫作惡作。如追悔的人說:我先前為什麼不去作這件事呢?因為那是我所惡作的事啊!

 

論文三: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講解:眠,就是睡眠,能令身不得自在,以闇昧簡略為其體性,障礙觀行是其業用。也就是說在睡眠中的人,不但身不自在,連心靈也極闇昧劣弱。因為他沒有向外緣境的五識,只有一個意識在裏面闇劣轉起。闇昧不同於定中,簡略不同於醒時的散心位,這顯示睡眠並不是沒有體用。有於無心位也稱為睡眠,這是假立的,好像五蓋和十纏一樣,是與心相應的心所法,並非無體。(註:蓋者煩惱之異名,即覆蓋行者之心,使善心不能生起。蓋有五種:一者貪欲蓋,因貪外境以蓋心性,障樂出家。二者瞋恚蓋。對於違境懷忿怒以蓋心性,障覺正行。三者惛沈睡眠蓋。心昏身重,障礙修定。四者棹舉惡作蓋。五者疑蓋。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纏也是煩惱異名,因為煩惱使人之身心不得自在,不得解脫,故稱之為纏。可以分為八種或十種。八種為惛沉、睡眠、棹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再加念、覆,即成十纏。)

 

論文四: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應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睡眠合用思想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污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講解:關於悔、眠的體性,有四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這悔、眠二法,是以癡心所為體。因為《瑜伽論》上說,悔、眠是隨煩惱,是癡心所一分所攝。

 

第二家說,不然,因為悔、眠不完全屬於惡,而且也通於善。所以應當說,這悔眠二法,在染分是以癡為體,在淨分又是以無癡為體。不過論上但約染分而說,說他是隨煩惱,及為癡心所一分所攝。

 

第三家說,這種通染淨之說也不合理,因為論上都說是通於三性,三性中的無記,不是癡,也不是無癡,應當說是惡作,是以思、慧二法為體。因為慧能明了所作事業,思能揀擇所作事業。睡眠是以思、想二法為體,思想能幻起種種夢境之故。因為這悔、眠二法,非別有體,所以論上說它們是世俗假有。如果是染污方面,是癡的等同流類,同不信等一樣說為癡一分所攝。

 

第四家說:三家所說理亦不然,悔、眠的體性是纏,而不是思、慧、想。因為思、慧、想,不是纏性。應當說:這悔、眠二法,各別有體,他們和其餘的思等心所,行相不同。論上說名世俗有者,那是隨著癡相而說的。

 

論文五:尋謂尋求,令心傯遽,於意言境粗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傯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講解:尋是尋求,能使心傯忙急遽,在意識所取的名言和境相上,粗轉為性。伺是伺察,也能使心傯忙急遽,在意言上細轉為性。這尋、伺二法,都是以心安住和不安住來分位的。思的尋伺細緩,心得安住;慧的尋、伺粗急,心不安住。心安住和不安住,都是依於尋、伺。所以說是「所依為業」。

 

尋、伺二心所,是以用思、慧一分為體性。不過在意識所取的名言境上,有淺、深不同的推度。思是不深推度,名之為尋;慧是深的推度,名之為伺,這是因義類來分別。如果離了思、慧這兩個心所,那尋、伺二法體類的差別是不可得的。

 

論文六: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有義:此釋不應正理。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復各有纏及隨眠。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應言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二種。此各有二,謂染不染,非如善、染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為隨煩惱故。為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講解:二各二這句話,有三家異說:第一家說,二各二就是尋、伺二法,各有染污和清淨兩種差別,叫做二各二。第二家說,此說不合正理,因為悔,眠也有染、淨兩種。應當說同前面的染心所一樣,有根本煩惱和隨煩惱,這根、隨兩種煩惱,各有不善和無記二性。或復各有現行的纏和種子的隨眠,就叫做二各二。

 

第三家說,這樣解釋也不對。在不定四法之後,才有二各二的說法,應當說,第一個二是顯示悔、眠和尋、伺二種,第二個二是說這悔、眠、尋、伺四法各有二種,一種是染,一種是不染。它不像前來的善染一樣,善法唯是善性,染法唯是染性。或者簡別這不是唯染,因為《瑜伽論》也說這是隨煩惱。然而隨惑唯染,不定四則通於三性。為顯示不定與唯染不同,才說出二各二的話來,安置這一句話深為有用。

 

論文七: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世俗有言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講解:古人以十二門來分別不定四法,第一是假實門。不定四法中的尋、伺二法,決定是假有,因為此二是思、慧二法所合成為體。悔和眠,則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悔、眠是假有,因為《瑜伽論》上說它是世俗有故。第二家說:這悔、眠二法是實有,因為論上但說尋、伺是假有,世俗有的話是隨此說的,並沒有說悔、眠也是假有。好像阿賴耶識裏種子一樣,本來有實體,而論上也說它是世俗的假有。

 

論文八: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粗細異故。依於尋伺,有染雜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俱與前二容互相應,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講解:這是第二自類相應門。在四法中,尋和伺二法決定不能相應。因為他們的體同思慧,類同推度,好像指不觸指,刀不割刀,自己不能和自己相應。這尋、伺的分位有二種:一者是欲界和初禪,是有尋有伺。二者是初禪至二禪,是無尋有伺。三者是二禪以上,是無尋無伺。這是依界地來分,不是以現行和種子來分,所以不會雜亂。尋、伺和悔、眠兩種,是可以相應的。因為悔和眠的時候也有尋、伺。悔和眠也可以相應,因為睡眠的時候也可以生悔。

 

論文九: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捨受遍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又說尋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故彼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講解:這是第三諸識相應門。不定四法,不和第七、八識相應,這在前面初、二能變的相應門早已說過。悔、眠二法,唯與第六意識相應,因為前五識是任運緣境,所以不和悔相應;眠時五識不行,所以不和眠相應。至於尋、伺二法,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尋、伺二法不但與意識俱起,也與五識俱起,因為論上說五識也有尋、伺。又說尋、伺,就是七種分別: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雜集論》上又說,任運分別,就是前五識。

 

第二家說,尋、伺唯與意識相應,因為論上說,尋求和伺察等七種分別,都是意識獨俱的不共法。又說:尋、伺與意識的憂、喜相應,不曾說過與五識的苦樂相應。所以知道五識裏沒有尋、伺。問:若因不說與苦、樂俱,便認為五識沒有尋、伺的話,那麼,不說與捨受俱,難道說尋、伺也不與捨受相應嗎?答:捨受俱遍一切,故不待言,苦樂不遍,何緣不說與苦樂俱呢?既然不說與苦樂俱,當知五識定無尋、伺。問:有尋有伺地的初禪有樂,地獄有苦,豈不是五識有尋、伺嗎?答:雖初禪有樂,但那是屬於意地的樂。樂不離喜,總說為喜。雖地獄有苦,那也是屬於意地的苦。苦、憂相似,總說為憂。所以五識沒有尋伺。

 

論上又說:尋、伺,是以名身、句身、文身所詮的義理,做它們的所緣,並不是五識以名身等義為所緣境。所以五識定無尋伺。論上雖然說五識有尋伺,但那是顯示尋伺多分由五識引起,並不是說與五識相應。《雜集論》上所說的任運分別,與《瑜伽論》所說的七分別意義不同:《雜集論》所說的任運,就是五識;《瑜伽論》所說的七分別,是五俱意識的相應尋伺。所以他所引用的論證,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五識決定沒有尋伺。

 

論文十:有義:惡作,憂捨相應,唯慼行轉,通無記故。睡眠憂喜、捨受俱起,行通歡、慼中容轉故。尋伺,憂喜捨樂相應,初靜慮中意樂俱故。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講解:這是第四諸受相應門。此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惡作是與憂、捨二受相應。因為惡作多屬於憂慼,所以與憂相應,亦通無記,所以又與捨受相應。睡眠是與憂、喜、捨三受相應。因為睡眠的行相通於喜、憂、中容三種境界,故與捨俱。尋、伺與憂、喜、捨、樂四受相應。五識無尋、伺,何以與樂相應?那是因為初禪中有意地樂,非關五識。第二家說:這悔、眠、尋、伺四法,只與苦受相應,因為在地獄的純苦趣中,有意地苦俱之故。

 

論文十一: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講解:這是第五的別境相應門。悔、眠、尋、伺四法,和五別境心所都可以俱起。因其能緣的行相,和所緣的境界都不相違。

 

論文十二: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唯在欲,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講解:這是第六的信等相應門。悔、眠二法,但同信等十種善心所相應。因為悔、眠屬欲界有情,在十一善法裏沒有輕安。尋、伺二法和十一種善心所全部相應。因為有尋有伺的初禪中也有輕安。

 

論文十三:悔俱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粗,貪等細故。睡眠、尋、伺,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講解:這是第七的煩惱相應門。悔和無明可以相應,和其餘九種煩惱不相應。因為悔的行相粗,貪等九法行相微細,粗細不能相應。睡眠、尋、伺三法,和十種煩惱完全可以相應,因為行相彼此展轉,不相違故。

 

論文十四:悔與中、大隨惑容俱,非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容俱,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講解:這是第八的隨惑相應門。悔,與中二、大八的十種隨煩惱容許俱起,因為都是不善攝故。悔與忿等十種小隨煩惱則不相應,因為十種小隨煩惱,各自為主之故。至於睡眠、尋、伺三法,和二十個隨煩惱全部能相應,因為睡眠、尋、伺位中,都能生起二十隨惑之故。

 

論文十五: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行相粗鄙及昧略故。後二亦通加行善攝,聞所成等有尋、伺故。有義:初二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粗猛故。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粗猛非定果故。眠除第四,非定引生異熟生心,亦得眠故。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講解:這是第九的三性相應門。悔、眠、尋、伺四法,都通於善、染、無記三性。於無記業也有追悔。此有二家異說。第一家說:悔、眠唯通生得善,不通加行善(註:任運而生的善法,名生得善。加行方便所得善心,曰加行善)。因為悔和眠的行相粗鄙昧略。尋、伺二法不但通生得善,而且也通加行善。因為由聞、思、修所成的法中,都有尋、伺。第二家說:悔、眠二法,不但通生得善,而且也通加行善,因為聞、思位中,也有悔、眠。

 

眠、尋、伺三法,都通有覆無記和無覆無記。悔之一法,唯通無覆無記,不通有覆。因為惡作行相粗猛,有覆行相微細。在異熟、威儀、工巧、變化的四種無記中,悔之一法,唯通威儀無記和工巧無記兩種。因為悔的行相粗猛,故不通異熟無記;不是定果,也不通變化無記。眠則通於異熟、威儀、工巧三種無記,因為不是定果所引生,所以不通變化無記;尋、伺二法,通於威儀、工巧、變化三種無記,因為異熟心的行相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句、文等的詮義,所以不通異熟無記。(註:四無記,為無覆無記又分為四種,稱為四無記,一者異熟無記,依前世業因得現世果報。二者威儀蕪記,行、住、坐、臥等威儀時之心無記性。三者工巧無記。作圖畫、雕刻等種種工巧時之心無記性。四者變北無記,以神通力作種種變化時之心無記性。)

 

論文十六: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下上尋伺,能緣上下。有義:悔眠不能緣上。行相粗近,極昧略故。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講解:這是第十的界繫現緣門。惡作和睡眠,唯欲界才有。尋、伺二法,在欲界及色界的初禪也有。因為初禪以上的界地都是妙靜,而悔、眠、尋、伺非妙靜故。

 

悔、眠二法,生到上地必定不會現起。因為悔、眠唯欲界有,不是上地的所有法。尋、伺二法,通於欲界和初禪,所以上下都可以現起。欲界的尋、伺能緣初禪,而初禪的尋、伺也能下緣欲界,此有兩家不同解說:第一家說:悔、眠不能緣上。因為悔的行相粗近,眠的行相昧略之故。第二家說:悔、眠也能緣上,例如因邪見修定而生天的人,死後悔於修定,是悔能緣上;從上地下生欲界的人,在睡夢中能夠普緣其所更的上地境界,是眠能緣上地。

 

論文十七:悔非無學,離欲捨故。睡眠尋伺,皆通三種。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講解:這是第十一的學等相攝門。悔,不是無學位所攝,因為三果阿那舍就已離開了欲界,而捨棄了悔。因為尋求解脫者的有為善法,都稱為有學故,修學達到究竟位者,其有為善法都是無學。

 

論文十八: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苦已斷故名非所斷。則無學眠,非所斷攝。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從彼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有義: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瑜伽說彼是分別故。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能令心尋求等故。又說彼是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亦通無漏。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講解:這是第十二的三斷攝門。悔、眠二法,唯通見道及修道所斷,不通非斷。若是邪見引生者,屬見道斷,若是有漏善力引起者,是修道斷。因為睡眠不是無漏道親所引生,惡作也不像憂根一樣的深求解脫,所以不通非所斷。在已斷二惑的無學位,一切有漏,都叫做非所斷,所以無學位的睡眠,也是非所斷攝。

 

尋、伺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的真無漏道,而能於尋、伺的加行引生無漏,所以通見、修二斷。若是從彼無漏所引生的尋、伺,那就通非所斷了。此下有兩家不同解釋:第一家說,非所斷的尋、伺,在相、名、分別、正智、如如的五法中,唯屬分別所攝。因為《瑜伽論》上說:「尋、伺,就是分別」。第二家說,這非所斷的尋、伺二法,也是有為無漏的正智所攝。因為《顯揚論》等上說:正思惟就是無漏,他能令心尋求。又說,正思惟是言說之因。在未到究竟佛地的二乘無學,及十地菩薩,眾生的病苦及能給的法藥,未能一一遍知。因此,從後得智中為眾生說法的時候,必須假藉尋、伺,這與佛地不假尋、伺的無功用說法不同。所以尋、伺二法,亦通無漏。論上雖說尋、伺必是分別,但不一定就是指五法中的分別,因為後得的正智中也有分別。

 

以上十二門分別說畢,此外還有餘門分別,準如上說道理比類推知。

 

論文十九: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又如何說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莊嚴論說,復云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瑜伽論說復云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頌言: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講解:外人問曰,照你的說法,以上六位心所有法,是離開八識心王別有自體呢?還是心王上分出來的六位差別?論主反問:如果是這樣,有什麼過失呢?外人難曰:兩種都有過失,一、假使離心別有自體,如何聖教說唯有識,而不說唯有心所呢?又如何說: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士夫為地、水、火、風、空、識六界所成,而不說:心所遠行,染淨由心所,士夫為心所所成呢?還有《莊嚴論》上的頌文說:「許心有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這分明就是說:由一心變現似見、相二分,復由見、相二分變似貪等染法;或似善等的淨法,都不是離心別有自體的心所。

 

二、如果六位心所就是心王的分位,如何聖教上說心所與心王相應呢?既說相應,當然是兩個東西,並不是自體和自體相應啊。又如何說:心王和心所好像日與光俱時而起呢?還有《瑜伽論》上所說:心所法並非就是心王,其頌文說:「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意思是說:如果離開心王之外沒有別的心所,那五蘊的體性就不能成立了。因為受、想、行,就是心所。若說五蘊是一心前後的分位差別,那也有兩種過失:一則沒有使一心分位差別的因緣;二則與聖教相違。

 

論文二十: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心所依心勢力生故,說似彼現,非彼即心。又識心言亦攝心所,恆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為大乘真俗妙理。

 

講解:這是對上文離心之外,有心所、無心所的兩種解答。正確的說,六位心所,離開心王之外,各有各的自體。不過心王功用殊勝,為依的功用勝於心所,所以才說唯識;而心所是依於心王的勢力而生起,所以說似心王所現。並不是說心所的體性就是心王。又,凡是說到識心,也攝心所在內,因為心所與心恆常相應。因此無論說唯識、說似彼現,都沒有過失。

 

以上是依世俗而說,若依勝義而說,心所和心王是「非離非即」,八識之間,彼此相望,應知也是如此,不可定說是一、是異。這就是大乘真、俗二諦的妙理。

 

第七章 所依門.俱不俱轉門

 

論文一: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頌曰:依止根本識,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波濤依水。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講解:在了境能變識的心所相應講完之後,現在要講前六識的現起和分位。三十頌的八句頌文,即是俱顯三門:第一頌的前一句,是「六識所依」門;後三句,是「六識俱轉」門;第二頌,是「起滅分位」門。向下依論文詳釋。

 

論文二: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講解:現在先釋「六識所依門」。什麼叫做根本識,就是第八阿陀那識,為染淨諸識依止而生的根本,所以名叫根本識。什麼叫做依止?就是前六轉識,以根本現行識為共同依止,以種子識為各別親依。

 

論文三: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言之。隨緣現言顯非常起,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如水波濤,現緣多少。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講解:五識就是眼、耳、鼻、舌、身前五轉識,因為它們俱依色根、俱緣現境、俱有間斷,所以總稱前五識。這前五識是隨著緣俱而現起,以眼識為例,眼識現起要俱備九種緣,就是:一根緣、二境緣、三作意緣、四空緣、五明緣、六分別依緣的第六識、七染淨依緣的第七識、八根本依緣的第八識、九因緣依緣的種子。耳識生起不需要光明,只需種八緣;鼻、舌、身三識不要明緣,也不需空緣,只需要七都緣,因緣俱足,識就生起。因為各識的外緣和合有頓、漸之故,所以五識或俱起,或不俱起,都不一定。就好像水的波濤,隨著風緣來決定波濤的多少一樣,風大則波濤多,風小則波濤少。這是以水喻本識,波濤喻眾緣。

 

第八章 起滅分位門

 

論文一:由五轉識,行相粗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粗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講解:此下是解釋第二頌的「起滅分位門」。因為五轉識的行相粗顯浮動,其所藉以現起的眾緣,又多不具足,所以現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粗動,而其所藉的緣比較少,所以容易現起。不過若在無想天等五無心位的情況下,也有不起的時候。第七識和第八識的行相微細,他們所藉的眾緣一切時都有。所以除第七識在無漏及滅盡定時,染的一分不現起外,沒有任何違緣能使之不現起。

 

又、前五識,因為沒有尋伺,不能思慮,唯緣外境,不緣內種,必須藉著很多的緣才能生起,所以它們間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己能夠思慮,內外並緣,不須要假藉根境等的眾緣,但除五位無心外便常現行,所以間斷時少,現起時多。因此,頌中不說意識隨緣現,但說常現起。

 

論文二:五位者何?生無想等。無想天者,謂修彼定,厭粗想力,生彼天中,違不恆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講解:五位是什麼呢?就是生無想天等。什麼叫做無想天?就是修無想定的外道,他們認為前六識的粗想是生死之因,所以要厭離,死後生到第四禪的無想天中,前六識在無想天中全都滅掉,不起現行。

 

論文三: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說彼唯有有色支故,又說彼為無心地故。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要起轉識,然後命終。彼必起下潤生愛故,瑜伽論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沒故。然說彼無轉識等者,依長時說,非謂全無。有義:生時亦有轉識,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故,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講解:前六識在無想天是否全滅,有三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無想天的天人,從生到死的一期生死中,恆常沒有前六識。因為聖教上說彼天沒有六轉識,唯有色支。又說他是無心地故。第二家說,無想天的天人,到臨命終時,還是要先起六轉識,然後才死。因為將生下地的天人,一定要起下地的愛,才去潤生。所以《瑜伽論》上說:後面的想心再生起之後,這些無想天的有情就要死了。然而何以經論上又說他沒有六轉識呢?那是依臨命終前的一段長時來說的,並不是臨命終時也沒有。第三家說:不但臨命終時要生起意識,就是初生無想天時也有六轉識。因為初去投生的中陰身,必定要生起潤生的貪愛,和其餘有情去投生一樣,要有中陰身,有中陰身就有意識。

 

論文四:瑜珈論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彼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先有後無乃名入故,決擇分言,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再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善引生二定名善。不爾,轉識一切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故彼初位,轉識暫起。彼天唯在第四靜慮,下想粗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講解:《瑜伽論》上說,倘若生到無想天,那想心就唯入不起;如果到了想心再起的時候,那就要從無想天命終了。這證明彼天本有的初位,是有六轉識。若無六轉識,怎麼可以叫做「入」?因為先有後無,才叫做「入無心」。

 

《瑜伽論》的決擇分說:要所有生得的心王與心所完全滅了以後,才名叫無想。這句話的意義,是顯示彼天本有的初位,有異熟生的六轉識報心暫起。因為沒有生無想以前,先修無想定,以宿習的因緣力,所以後來意識就不再生起了。由此無想定,引起了無想天異熟無記的報果,就叫他名為「無想」。如善心引生的無想定和滅盡定,名為善定。不然的話,如果前六識一切不行,那怎可說生到無想天中就沒有意識了呢?所以無想天本有的初位,還是有轉識暫起,以後才會完全沒有。

 

無想天的位置在色界第四禪天。為何不在初、二、三禪呢?因為下地的想心粗動,不易滅除;那麼何以不在無色界上地呢?那是聖者所居,沒有受無想異熟的處所,故不在上,唯有第四禪天,能夠引發無想定的思惟,才能感招無想天的異熟報果。

 

論文五: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不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唯是善,彼所引故。下上地無,由前說故。四業通三,除順現受。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講解:以上講的是無想天,往下講無想定和滅盡定。因為這兩種定都沒有前六識,所以又叫做無心定。於此先說無想定:就是有一類凡夫,雖然已伏住色界第三禪天的貪煩惱,而第四禪以上的煩惱還沒有伏滅,因此在他用功的時候,作意要離去這個想,久而久之,把不恆常現行的前六識心、心所法統統滅除。因為是以想滅為首,所以名為無想;又能令身平安和悅,所以亦名為定。

 

修習這種無想定,有下、中、上三品之別:下品修者,所得的現法禪味必定還要退失。退失之後,就不能很快的再引生現前。死後縱能生到無想天去,也不會怎樣的光明清淨,形相雖然高大,決定活不到五百劫就得中途夭亡。中品修者,現法不必一定退失。設或退失,很快的就會恢復現前。死後生到無想天,雖然很光明清淨,形相廣大,而其光淨廣大的程度,還達不到頂點。不過雖也有中途夭亡的,但那不是決定性的非夭亡不可。上品修者,現法必定不退。死後生到無想天中,最極光明清淨,形相也最極廣大,必不至於短命夭亡,一直活到五百劫的壽數滿了才會死亡。

 

這無想定,唯繫屬於第四禪天,也唯是善法所攝,因為它是由善定所引生的。除第四禪外,上下地都無此定,因為下地的想心粗動,上地無色有心,這在前面都已說過了。此天在四業中(註:四業,一者順現受業,二者順生受業,三者順後受業,四者不定受業)只有來世受天報,或是二生及多生受天報,決無現生生天的可能。所以說:「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至於無想定在那一界才可以生起呢?此有兩家不同說法。第一家說:唯欲界起。因為這無想定,是起於外道說法之力,因其智慧和理解力比餘趣眾生來得殊勝,所以在修時能把想心壓伏下去。第二家說:並非唯欲界起,而是先在欲界修習此定,死後生到色界第四禪的廣果、福生、無雲三地,由於欲界宿習定力,還能引發此定現前。但要生到無想天,那就受這種定的果報了。無想定是由於厭惡想,希望生於無想天,所以它是有漏的,佛教聖人不修此定。

 

論文六: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出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恆行染污心、心所減,立滅盡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由偏厭受想,亦名減彼定。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雖屬有頂而無漏攝。若修此定已得自在,餘地心後亦得現前。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此定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於藏識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不起此定,恐無色心成斷減故。已信生彼亦得現前,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講解:什麼叫做滅盡定?就是四果無學,或除初、二果外,唯證不還果的有學聖者,他們雖對無色界無所有處的貪或已暫伏,或已永離,而於上地非非想處的貪,還不一定能夠伏斷。因此,先由止息想心的作意起修,使不恆行的前六識,和恆行的第七識染污末那等心、心所法,全都滅掉,依此建立滅盡的名稱;又能令身安和,所以亦名為定。又因偏重於厭離受、想,所以也叫做滅受想定。

 

修習滅盡定,也分下、中、上三品,下品修習的人,現生修法的時候,必定還要退失,一退失就不能很快恢復現前。中品修習的人,現法不必一定退失,假使退失,很快的能重引現前。上品修習的人,那就畢竟不會退失了。初修減盡定時,必須依無色界最高有頂的非想非非想天,遊觀(正思惟)無漏為加行,才能進入此定。因為在次第禪定中,減盡定是居於最後最高的定,其餘的下地心粗,不能作此微細的行相。雖屬有頂,而為出世的無漏所攝。

 

行者若能夠修習此定,身心已得安然自在,那就在餘下的七地心後,也可以超入此定,使之現前。滅盡定雖屬道諦,起於有學和無學,則是非有學、非無學所攝。因為此定與涅樂相似,他沒有未入定前進趣止息的行相,所以不是有學所攝;但也不是真入涅樂,所以也不是無學所攝。此定的最初起因,唯在人間,因為是佛及佛弟子,在人間說教之力所引起,而人的慧解較其他五道猛利得多。修成功了之後,在色界和無色界中,此定也得現前,這在《鄔陀夷經》上可以證明。經上說:「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便能出入此定」。無色界也是超越段食,唯有意思存在的「意成天」,所以無色界人,也可以入滅盡定。

 

不過生到無色界的人,不一定都能入滅盡定,要看他們對第八藏識是否信受而作決定。不信有阿賴耶識而生無色界的人,不能入滅盡定。因為他們恐怕一入此定,沒有色、心,就成斷滅了。信有阿賴耶識而生無界色的人,滅盡定亦可現前,因為他們知道有阿賴耶識的存在,雖然色身和轉識都沒有了,但也不會斷滅的。

 

論文七: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有義: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說不還,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隨彼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卻斷下惑?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卻斷下失。

 

講解:生起滅盡定的條件,是要把三界見道所斷的煩惱斷了之後,才能起此滅盡定。因為未斷見惑的凡夫,不能伏斷有頂天非非想地的心、心所法。這滅盡定的力用,微妙殊勝,要證到了我、法二空的根本智,然後隨應生起後得智,才能引起滅盡定。這是講見所斷惑:至於修所斷惑,有兩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說:在三界九地中,欲界一地的煩惱要全都斷盡,其餘初禪以上七地的煩惱,或伏、或斷,才能生起此定。為什麼欲界的煩惱要完全斷了,才能生起此定呢?因為欲界的煩惱種子,有不善和有覆無記二性,繁複雜亂,障定的力量太強,所以只有三果的阿那含,和三乘無學,及諸菩薩,這五種人才能得此減定。他們各隨其斷惑功力的所應,從欲界生到上八地,都可以後起此定。第二家說:不但斷欲界煩惱,要連色界的初、二、三禪一齊都斷盡了,其餘第四禪以上五地,或伏、或斷,然後才能初起此定。因為初、二、三禪中有喜、樂等受的變異,同這變異受俱起的煩惱種子,障定的力量太強,所以要四地都斷。隨其所應,生到四禪以上五地,都可以後起此定。

 

有問曰:若照你上面所說,伏了下地煩惱也能夠起此定,不必完全斷了下地的煩惱,那麼因為末斷煩惱種子而又退失,這樣生到非非想地的人,豈不是要在上地再斷下地煩惱嗎?答曰:縱使生到上地而斷下地煩惱,也沒有什麼過失。這也像生上地的聖者,以金剛心來斷下地第七末那的俱生煩惱一樣。然而不還果對治煩惱的力量很強,他在命終正潤生時,不起現行煩惱,但由煩惱種子,潤上地生。這樣不管所伏的煩惱退與不退,反正還有煩惱種子去潤上地生,便沒有伏下地惑,生上地的意義了。既沒有伏下地惑生上地的意義,當然也沒有生到上地再斷下地惑的過失了。

 

論文八:若諸菩薩,先二乘位己得滅定,後迴心者,一切位中能起此定。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有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講解:上面講的是二乘,現在來講菩薩。若有菩薩,先在二乘位時,已經得了減盡定,到後來又迴心趨向大乘,這類菩薩在一切地中都能起此滅定。如果不是由小向大,而是一發心就直入大乘的頓悟菩薩,那就不一定了,那要從初地以後,一地一地的漸次伏除諸煩惱障,一直到七地滿心時,才能永伏三界一切煩惱。雖然還沒有永斷欲界修道所斷的煩惱,但同已斷修惑一樣的能起此定。《顯揚論》上說,已經進入第七遠行地的菩薩,也能現起此定。若是頓悟菩薩,從初地時就能永遠伏一切煩惱,同四果的阿羅漢一樣,從初地到十地,都能夠生起此定。所以經上說,菩薩不但七地以上,就是在前六地中,也能現起此滅盡定。

 

論文九: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疲極等緣,所引身位,違前六識,故名極重睡眠。此睡眠時雖無彼體,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講解:五位無心的無想天、無想定、滅盡定已經講解如上,此下講解睡眠與悶絕二位。也就是在極重的睡眠和悶絕時,前六識都不起現行。什麼叫做極重睡眠呢?就是由極度疲倦及其他等緣,所引起的沉重無心的身位,使前六識不起現行。這無心睡眠的時候,雖然沒有眠體,而由彼眠所引起的沉重無心等相,卻似有彼眠。所以假說這身的分位,叫做睡眠。什麼叫做極重悶絕呢?就是由風、熱等緣,所引起的身位,也違前六識,所以叫做極重悶絕。或者,這睡眠、悶絕,有有心、無心之別。無心位的睡眠悶絕,雖不覺有觸,卻是由有心位的疲倦、風、熱等的觸緣所引生。所以這無心的睡眠悶絕,都是觸處的少分。

 

論文十:除斯五位,意識恆起。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有義:死生及與言顯。彼說非理,所以者何?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無餘依。應說死生即悶絕攝,彼是最極悶絕位故。說及與言,顯五無雜。此顯六識斷已,後時依本識中自種還起,由此不說入無餘依。此五位中,異生有四,除在減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自在菩薩,唯得存一,無睡悶故。

 

講解:除了這五位無心以外,第六意識都是恆常現起。問:有情正在正受生時,和正捨壽時,也沒有意識。何以但說五位無心的意識不起現行呢?此有兩家不同解答。第一家說:生死位雖然也沒有意識,但頌文中的「及」、「與」二字,就是顯示除五位之外,還有死生二位,共有七位意識不行。並不是但說五位無心。

 

第二家反駁說,此說不對,因為經論上但說有六個時候名叫無心,就是前面所說的五位,再加一個二乘的無餘依涅槃。因此,應當說生死二時,是五位中的悶絕所攝。因為生死苦逼,是最極悶絕之故。至於及、與二字,那是顯示無心位只有前面五種,不再參加其餘的在內。

 

問:經論上既然說六位沒有意識,為什麼頌中但說五位無心,而不說入無餘依涅槃呢?答:因為這五位無心,是顯示意識雖已不行,但後來依託藏識裏的意識種子,還是照常要生起現行。而入無餘依涅槃,是顯示意識永不復生。因此,但說五位,不說入無餘依。

 

這五位中,凡夫具有四位,除減盡定。三乘聖人唯有後三位,沒有無想天及無想定。至於如來及八地以上的自在菩薩,唯有滅盡定一位,而沒有睡眠和悶絕。

 

第九章 綜合分別八識

 

論文一: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恆俱轉,若起第六則三俱轉,餘隨緣合。起一至五,則四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講解:以上已把三能變的八個識講完。此下是綜合分別八識。依照上面種種的說法看來,一切有情八識的轉起,第八阿賴耶識,和第七末那識,是恆時俱轉的。若再生第六意識,那就是第八、第七、第六,三個識同時俱轉。其餘的前五識,若再隨緣生起一識,那就是和第八、第七、第六,和前五識的一識,四個識同時俱轉。倘若前五識一齊生起,那就是八個識同時俱轉了。這不過是把八識俱轉的意義,略說一下而已。

 

論文二:若一有情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若立有情,依識多少,汝無心位,應非有情。又、他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有情?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識,俱不違理。彼俱恆時唯有一故。

 

講解:這一段論文,是以外人五次問難,論主五次答辯,來分別八識俱起的問題。

 

問一:假設一個有情,有幾個識同時俱轉,那如何說他是一個有情呢?

 

答:假使照你這樣說,有情是依識的多少而建立的,那麼,入無心定等的人,就應該不是有情了。再者,如欲界有情,現起上界的無漏心時,如何可以說他是欲界有情?可見有情並不是依識的多少來建立的。然而,建立有情,或依第八識種子假立的命根,或依第八識現行實法的異熟,都不違理。因為命根和異熟,無論在有心或無心位的一切時,都只有一個,不會有多識和無識的過失。

 

論文三: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既許此一引多心所,寧不許此能引多心?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亦緣多故。又、欲一時取多境者,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和合力齊,識前後生不應理故。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而類別者,許多俱生,寧不許心異類俱起?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又、若不許意與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如散意識緣久滅故。

 

講解:問二:一個有情,只有一個等無間緣,怎可在同一時間有多識轉起呢?

 

答:你們小乘既然贊成一個等無間緣,能夠引生後念許多善、惡心所生起,怎麼又不贊成一個等無間緣,能引後念許多異類的後心同起呢?其實這不過是方便的說,並非大乘正義。正確的說,每個識各各都有等無間緣,那一個說等無間緣只限定一個呢?識既是多,而等無間緣也應隨識而有。並不是一個等無間緣,來引生多識。

 

再者,在同一時間,為什麼會有多識同起呢?這是因為外境多的原故。當色、聲、香、味、觸、法六境既已現前,豈能不同起六識去頓取六境呢?這是因為一切根、境、空、明等緣和合的勢力相齊之故,所以才有多識俱起。至於說諸識必要前後次第生起,那是不合理的。

 

又,同是一類遍行、別境等心所的體性,雖然沒有差別,而受、想、思等的功能還是各別不同。你既然允許這些不同的心所一念俱生,為什麼不允許眼、耳等識的異類心王一念俱起呢?

 

再者,譬如一個瀑流,遇到許多風緣,同時就起多浪;再如一面大鏡,通緣同時能現的許多境像。以此喻彼,所以一個第八根本識心,遇到了許多境界的緣,也會有多識同時轉起。

 

還有,假使你們不許第六意識和五識同起,那五識取其所緣的境時,就應當不會明了,好像以散位意識,去緣那滅了很久的境界一樣。

 

論文四:如何五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取一或多?如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此亦何失?相、見俱有種種相故。何故諸識同類不俱?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若爾,五識已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五俱意識,助五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又,於彼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識,故非無用。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各有分別,五識不爾。多識俱轉,何不相應?非同境故,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講解:問三:為什麼一個意識與五識俱起,而能取色、聲、香等多境?

 

答:例如眼識,能取青色,同時也能取黃、赤、白等色;乃至一個身識,能取一種堅的觸境,同時亦能取濕、暖、等多種觸境。以此為例,這一個五俱意識,能取色等多種境界,又有什麼過失呢?因為諸識都有相、見二分,見分有種種能見相,相分有種種所見相,所以一識能取多境。

 

間四:為什麼諸識中自類相同的識,不能一時同起取境呢?(這意思是說:何以沒有兩個以上的眼識,乃至兩個以上的身識同時俱起取境?)

 

答:諸識對各自所緣的境,如果可以明了,一個識也就夠了。假使不能明了,就是有同類俱起,又有何用?

 

外人再難:這樣說來,前五識既然各各能了別自己的境界,何必還用五俱意識幫忙?

 

答:五俱意識的責任,是幫助五識令之生起,並不是專為明了五識的所緣境。又,意識對於所緣,能明了分別,深取境相,與眼等五識的作用不同,所以五俱意識,並非無用。因此,經論上但說第六意識名為分別識,不說五識名分別識。

 

間五:多識同起,為什麼不相應呢?

 

答:因為各識不同境,所以不相應。如果是同境的話,例如眼識的心王,和眼識的心所,它們同依一眼根,同緣一色境,所以可以相應。至於前五識的根、境都不同,所以互不相應。

 

論文五: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講解:八個識的自體,不可定說是一。因為八識的行相,與所依的根,所緣的境,以及相應的心所,都各各不同。當一個識滅的時候,其餘七識,依然不滅。況且,前七識是能熏,第八識是所熏,它們的行相,也是各各不同,所以不可定說是一。但也不可定說是異,因為經上說:八識好像水和波浪一樣,水、波並無差別,假定是異,八個識就應當不是互為因果的關係了。

 

照前面所說,八個識各各都有差別的體相,這是依照四種世俗諦中,第二的道理世俗諦來說的,並不是四種勝義諦中的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言語道斷,心行路絕,那有什麼一異可說?所以《楞伽經》中的頌文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此頌的意思是說:積起的第八識(心)、思量的第七識(意)、了別的前六識(識),這八種識,以道理世俗諦而論,可以說是有差別相;若以真勝義諦而論,那就沒有差別相了。因為用是能相,體是所相;能所二相,在離心言相的真勝義中,俱不可得。

 

來源:www.book853.com


© 2008 -2024  Phật Học Online | Home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