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有七眾弟子,分別是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和在家的優婆塞、優婆夷。每種身份的獲得,都取決於所受的不同戒律。在道宣律師撰寫的南山三大部中,還有一部《羯磨疏》(亦名《業疏》),其中的《諸戒受法篇》,便詳細介紹了各種戒的受法,包括在家的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十戒、具足戒。
《受戒緣集篇》主要講述比丘戒的受法。其中,“受”是能領之心,“戒”是所納之法,“緣”為相關條件,“集”指眾緣和合,說明受戒須具備種種因緣方能成就,也就是以下將要說到的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等。缺乏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影響得戒,影響比丘身份的獲得。
佛陀在世時,比丘戒大體有五種受法。
一、善來比丘。對前來依止佛陀的求道者,佛陀只須說一句“善來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得盡苦源”,對方即可出家受具(《四分律》卷33,T22-799中)。這是佛陀直接為之認證,無須繁複手續,便在佛力加持下“鬚髮自落,法衣著身,瓶缽在手,威儀具足”(《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9,T23-674下)。關於“鬚髮自落”,也有兩種不同觀點。一是理解為在佛陀法力加持下鬚髮當即掉落,顯現僧相。一是理解為在佛陀認證後自己剃去鬚髮,披上袈裟。
二、三語,即宣說“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由三皈得受比丘戒。即使佛陀在世時,也不是所有發心出家者都有因緣直接到佛陀身邊受戒。《毗尼母經》記載,當時有些比丘前往各地弘化,人們聽聞佛法後,從四面八方前去拜見佛陀。但因路途遙遠,其中一部分半路就退失信心,返回家鄉。因此,佛陀便為發心出家者提供了“三語受戒”的方式,並對比丘們說:“汝等各各還去,彼方若有求出家者,當為剃除鬚髮,教著法服,與三語受戒:‘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如來應正覺是我師。’此即三語受戒法也(《毗尼母經》卷1,T24-802上)。”發心受戒者只須宣說三皈,即可獲得戒體。
三、破結使。結使,為煩惱異名,煩惱纏縛眾生使其不得出離,為結;驅役並擾亂眾生,為使。有些人慧根深厚,希求解脫之心也極為迫切,當他對佛法生起猛利信心時,慧根同時顯發,結使當下破除,由此獲得戒體。
四、八敬,這是特別為女眾而制定的。佛陀成道後,姨母摩訶波闍波提率眾多釋迦族貴婦請求出家。當時,印度尚無女眾出家的先例,故佛陀始終未予應允。後在阿難再三祈請之下,佛陀終於接納女眾,並讓阿難轉告:“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毗尼母經》卷1,T24-803中)。”當阿難向摩訶波闍波提等人宣佈八敬法時,她們對佛法生起極大信心,願意信受奉行,當下獲得比丘尼戒。
五、羯磨,這是僧團沿用至今的受戒方式,也是佛滅度後唯一使用的受戒方式。相對善來、三語、破結使、八敬,羯磨受戒的儀式更為複雜。其特點為具緣成受,必須具備眾多條件,受戒者方可獲得戒體。那麼,後人為何不能以善來、三語這些方式得戒呢?原因在於,其道心、慧根遠遠無法和佛陀早期的追隨者相比,這就需要以外在形式作為輔助,才能在內心產生力量。羯磨受戒正是基於這一現狀,通過莊嚴隆重的儀式幫助受戒者獲得比丘身份。
《受戒緣集篇》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章是受戒的條件,介紹判別得戒的標準。第二章是受戒的程式,包括受戒前的準備工作和正式受戒兩部分。
我們平時說:你得戒沒有,破戒沒有?那麼,得到的是什麼,破掉的又是什麼?答案就是戒體。這又涉及另一個問題:戒體這種心理力量是怎樣形成的呢?透徹其中原理,對受持戒律有極大幫助。遺憾的是,現代人對戒體的瞭解太過膚淺,雖然也在受戒、持戒,卻往往流於表面,流於機械,甚至和定慧修行了不相干。因為不得受用,對持戒自然就會失去信心和意樂。
《行事鈔》中,道宣律師對戒體的解讀非常精闢,希望通過這一階段的學習,能夠説明大家深入認識戒體,認識它在整個修學中的作用。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
本篇的前言部分,首先介紹了受戒的意義,然後指出受戒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凡鄙,平庸鄙陋。穢流,被六塵五欲纏縛而令身心不淨。受戒的意義,是幫助我們超越惑業妄流,超越凡夫有漏的生命內涵,現前可加入僧寶行列,未來則可進入三乘聖賢之中。凡夫生命是由煩惱和業力組成,這種鄙陋的生命相續,導致了輪回的無盡流轉。而聖賢的實質就是戒定慧三無漏學,由持戒而防非止惡,進而得定發慧,成就聖賢品質。
“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慕心,由思慕而發心。彌博,廣大。既然受戒是要超越輪回、成聖成賢,為成就這一廣大發心,就需要眾多的相關條件。法不孤起,仗緣而生。惟有眾緣具足,心境相當,才能使我們獲得比丘身份,這也是羯磨受戒的特點所在。
“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因為要具備眾多條件,所以受戒羯磨就有相當難度。也正因為存在困難,在整個受戒過程中,我們必須認真考量每個環節是否到位,是否合格。若缺乏其中一項條件,便不能成就如法羯磨,受戒者也不能因此獲得戒體。
“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世情,世俗名利之心。塵染,被塵勞所染。昏,蒙昧,看不清楚。接著,律祖批判了當時傳戒中的一些不如法現象。因為受到社會不良習俗的影響,在傳戒作法上,法的成分很少,世俗成分很多,使教法逐漸被歪曲篡改。如法的受戒羯磨究竟應該達到什麼效果?具備什麼功用?往往傳戒者自己都不甚了了。於是乎,傳戒、受戒就演變為例行公事般的表面文章。更有甚者,連表面文章都做不像了。
“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作為授戒的和尚、阿闍梨等各位師長,既是容易的,也是困難的。如果精通戒律,懂得依法而行,了知每個作法的精神和作用,這件事就是容易的。反過來說,如果不學無知,自然就是困難的,所謂“達者不難,迷者非易”。
“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沿革,指事物沿襲和發展的歷程。現在的很多做法,只是由習俗形成的常規,但很多人卻將之作為佛教的傳統,從不思考佛法自身的傳承究竟是什麼。事實上,若對教理沒有深入認識,很難辨別哪些是符合佛教教義的部分,哪些是後人以訛傳訛的陳規陋習,只能全盤接收。如此代代相傳,就會逐步背離佛法原有的精神。久而久之,再也沒人想到要去改變,或因積習已深,再也不敢輕易改變。
“恣此無知,亂彼真教。”因為這種無知和錯誤的延續,使佛法真義逐漸被其隱沒,被混淆,從而不能顯發。這些唐朝就已有之的亂象,在今天這個末法時代,更是變本加厲,有過之而無不及了。
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禦誠難。虛受費功,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雲:“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煉。一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准。
接著,律祖批評了受戒羯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所謂羯磨,即僧團處理各種問題的常規方式,通常由人、法、事、處四大要素組成。
第一是人,即資格問題。參加僧團會議須有相應資格,並非所有人皆可參加。以受戒來說,戒和尚應有十臘以上,且戒體清淨。除此而外,僧團每種作法對參加者都有資格和身份的要求。《行事鈔·足數眾相篇》就是專門考察什麼樣的人有資格參加僧團羯磨,什麼樣的人沒資格參加。
第二是法,即處理方法。僧團需要處理的問題很多,律中大概歸納為三類180多種,分別是心念、對首、眾法。有些問題,自己表白一下即可(心念);有些問題,應有一個人對證方可(對首);還有些問題,需要四人以上才能處理(眾法)。比如受戒羯磨,必須十個比丘才能成辦。而犯僧殘罪,則須二十個比丘才能為犯戒者懺悔。眾法中,根據事情的重要程度,還有單白、白二、白四的區別。作為秉法者,必須清楚什麼事情應以什麼法來處理。
第三是事,即具體事務。每一次羯磨都是為了處理事務,或是關於說戒、受戒、安居,或是多餘的衣缽需要說淨,等等。
第四是處,即作法場所。僧團講究和合,很多事情的處理必須大眾一致同意。這就需要劃定一個範圍,比如現在以般若堂為界限對某事進行表決,如果般若堂的人都同意,羯磨就成立了。若此事是以整個西園寺為範圍,即使般若堂的人都同意,羯磨也是不成立的,因為其他人尚未參加表決。所以說,處理任何事都應根據需要劃定範圍,也叫結界。界有攝僧界、攝衣界、攝食界之分。其中,攝僧界又分自然界(包括聚落界、蘭若界、道行界、水界)和作法界(包括大界、小界、戒場)。前者是依自然地形劃分的區域,後者是由作法劃定的區域。
不符合以上各項條件,就不是如法羯磨。在此,律祖列舉了最為普遍的幾種非法現象。
“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非相,不如法的情況。有些人只懂得照本宣科地按照羯磨文念誦,但究竟怎樣才能如法受戒,怎樣不能如法得戒,卻一無所知。在當今教界,這一情況更為嚴重,人們雖在照搬儀軌,卻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遮障,遮難。無任,無法擔當。有些前來受戒的人,本身就存在十三難、十六遮所列舉的情況,至少目前還不具備受戒資格。這樣的人,即使僧團為之授戒,他也沒有能力接受。因為他還不是得戒的法器,就像一個竹籃,即使往其中倒再多的水,也會漏得一滴不剩。
“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還有些地方結界模糊,對範圍沒有明確界定,在進行受戒羯磨時,就無法知道界內的人是否完全召集起來,也就不知道羯磨是否成立。
“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是參加授戒的三師七證人數不夠,或是戒師本身沒有清淨莊嚴的戒行和威儀,濫竽充數,令戒子不能對受戒生起信心,從而影響他們得戒。按戒律規定,在出家人較多的區域,必須有十個如法比丘才能授戒。在出家人很少的邊地,也需要五個如法比丘才能授戒。除人數具足外,律中對三師七證還有具體的資格審定,若不符合相關條件,也會影響授戒的合法性。
“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還有些戒子前來受戒時,甚至連衣缽都沒有,是用借來的衣缽參加受戒,這是屬於自身的不如法,也是不能得戒的。
“如斯師匠,秉禦誠難。虛受費功,唐勞一世。”秉,主持。禦,統率。以上所說的這些情況,使羯磨師們很難如法地授戒。而對受戒者來說,雖然表面看是受了戒,很是忙乎了一陣,其實卻是徒勞。因為沒有得到戒體,也就不能具備比丘的實際內涵。
“後生還爾,永無出期。”作為傳戒者,若是不能給人如法傳戒,這種果報將使自己來生也不得戒,從而形成自損損他的惡性循環。
“故《大集經》雲: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所以佛陀在《大集經》中說:“我滅度後,不得戒的比丘遍佈整個閻浮提。”
“此言必實,深須詳煉。一受已難,不宜再造。”如來是真語者、實語者、不誑語者、不異語者,這個說法一定是真實的,所以我們必須謹記在心。因為如法地受一次戒已是極為難得,這就應該認真對待,以免將來重受。
“故委顯示,至機依准。”所以將羯磨受戒的條件及程式闡述如下,為傳戒、受戒的雙方提供審查標準。
第一章 具緣成受
初明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
羯磨受戒的特點是具緣成受,也就是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獲得戒體,才是如法受戒。其次,說明如法的受戒程式。
在受戒的條件審查中,共分五個部分進行說明,即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發心乞戒、心境相當、事成究竟。
第一節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僧祇》雲:“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①。”廣如沙彌法中。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准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
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於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
四、出家相具。《律》雲:“應剃髮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②。”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雲:“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③。”
①《摩訶僧祇律》卷23
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是人不聽出家。若過七十能有所作,是亦不聽。(T22-418中)
②《四分律》卷35
有三種人不名為受具足戒,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身具。(T22-813下)
③《四分律》卷35
不與沙彌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眾僧有犯。”(T22-814下)
能受有五,是作為受戒者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在前面學習的《沙彌別行篇》中,曾講到出家的資格審查,講到受沙彌戒的遮難,這些和受具足戒的條件是相通的。如果具備這些遮難,不僅不能出家,也不能受沙彌戒和具足戒。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第一,六道中惟有人道眾生才能受具足戒,其他五道都屬於難的範疇,其身份不能出家受戒。因為天道太快樂,阿修羅疑心太重,畜生道太愚癡,地獄、餓鬼兩道又太痛苦,總之,是不願意或沒能力修行,出家受戒對他們來說也就沒什麼意義了。
“《僧祇》雲: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即使人道中,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條件出家受具。《僧祇律》說,如果未到七十而沒有生活自理能力者,不能為之授戒。而超過七十歲,出家年齡已過,同樣不可受戒。
“廣如《沙彌法》中。”詳細情況,可參考《行事鈔·沙彌別行篇》,其中說到:“《央掘經》,老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時已過,但當深信心,以法自穌息(《央掘魔羅經》卷1,T02-520下)。’淨飯王求佛出家,《律》中佛言:‘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須出家。’”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第二,必須四肢健全,沒有生理殘疾或各種嚴重惡疾。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點,一是不能影響僧相莊嚴,二是身體健康方可修道。
“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准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戒。”律典中廣泛列舉了各種疾病的類別,共140多種。凡患有這些疾病者,都不能出家受戒。大略地說,主要指那些徹底聽不見、不能說及神經錯亂者。因為耳、舌、意三根是得戒的重要因素,若不具足,或不聞羯磨聲,或不能乞戒,或無心納受,都是不能得戒的。
“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另外還有一些狀況較輕的人,比如聽力很差,但說得特別大聲時可以聽見,或是眼、鼻、身三根的問題,就不可一概而論,其中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能得戒。具體情況,在《義鈔》中有詳細說明。《義鈔》為《拾毗尼義鈔》簡稱,是道宣律師三大部外的兩小部之一。
“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於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第三,自身可作為納受戒體的清淨法器。所謂清淨,指出生以來直到將要受戒前,從未犯過十三難,也就是五逆、賊住、汙尼等重大惡行。若曾違犯其中一條,就無法獲得戒體,並將失去受戒資格。
“四、出家相具。律雲:應剃髮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第四,受戒者應具備出家人的形象,才能為之授戒。律中說:受戒時應該剃除鬚髮、身披袈裟,外在的形象威儀和出家人一樣。《四分律》記載,當時有人穿著俗裝乃至外道的衣服前去受戒,然後出外乞食,自稱沙門釋子,令居士們心生懷疑,因為這些人看起來並不像是沙門釋子。所以佛陀規定:不能穿俗裝或外道衣服前來受戒,因為他們受戒之後不能顯現僧相。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雲: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第五,受具足戒之前必須受過一些基礎戒律,如五戒、沙彌十戒,這是受持戒律的次第。《四分律》說:如果不先為對方授沙彌戒,而直接為之授具足戒,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傳戒者是要得越法罪的。因為受戒者在白四羯磨時即可頓得戒體,而對於傳戒者來說,因為次第不明,會使對方在持戒修行時遇到障礙,從而影響其修學。如果一個人連五戒都做不到,就想受持十戒乃至具足戒,是不現實的。所以受戒需要漸次而受,才能逐步調伏自身煩惱,使行為與法相應,與戒相應。
第二節 所對有六
第二、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若依《毗尼母》雲:“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①。”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雲:“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雲:“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②。”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③。
四、界內盡集和合。文雲:“更無方便,得別眾故④。”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⑤。
①《毗尼母經》卷2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不得受具。(T24-806下)
②《善見律毗婆沙》卷16
自今以去,應制十僧授人具足戒。(T24-789中)
③《十誦律》卷55
優波離問佛:“如佛所說,邊地人持律第五得受具戒。頗有十人,但取五人,得名受具戒不?”答:“得名受具戒,與受具戒者得罪。”(T23-405上)
④《四分律》卷36。
若病者眾多,能集一處者善,若不能者,諸比丘當出界外作羯磨,更無方便得別眾作羯磨。(律中此處言說戒,說戒及受戒均為眾法,故相通)(T22-821下)
⑤《四分律》卷34
爾時,與無衣缽者出家受具足戒。諸比丘語言:“汝入村乞食。”彼言:“我無衣缽。”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無衣缽者不得受具足戒。”時有借他衣缽受具足戒,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蹲羞慚。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不得借他衣缽受具足戒。若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T22-811下)
所對有六,說明授戒應具備六個條件。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作,結界。第一,結界必須如法,須在特定範圍舉行,才能保證羯磨成就。只有明確作法範圍,才知道本次活動是否所有人都參與並認同。若未如法結界,受戒羯磨是不能成就的。受戒是紹隆佛種、續佛慧命的大事,屬於僧團重要羯磨,更須謹慎行事。
“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結。”結界時,必須明確界的範圍究竟有多大,東邊到哪裡,西邊到哪裡,南邊到哪裡,北邊到哪裡。為考察結界是否如法,還要詢問最初的結界者,確定結界如法而無錯謬,才能依此界舉行羯磨。不然的話,必須將這個界解除,重新再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輒爾,任意。如上,指《結界方法篇》,為《行事鈔》第六篇。今人授戒時往往不遵循結界規範,任意在寺外另結一個小界授戒,這是不如法的,之前在《結界方法篇》中已專門論述這一問題。
“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此緣,難緣。爽,差失,違背。如果因為各種難緣,必須在小界或戒場外再結大界,這樣受戒才是如法而沒有錯謬的。在此,律祖對非法結界的現象作了批評。戒律中,界有大小分界,大界是僧團大眾共同生活的範圍,但因某些特殊情況,尤其是兵荒馬亂或有人故意破壞等難緣時,律中開許另結小界,即重新劃定較小的作法範圍。一般來說,小界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臨時性,不可隨意另結。
“若依《毗尼母》雲: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依《毗尼母論》所說,直接結小界,之外沒有大界圍繞,是不如法的,作法也是不能成就的。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中國,指印度。以下,舉例說明印度諸師對於授戒、結界的慎重態度。
“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雲: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輕脫,輕視、簡略處理。故傳記載,當時的受戒者,往往駕船在江中授戒。有人詢問原因,回答是:“能如法結界的很少,唯恐有別眾等非法現象,從而導致作法不能成就,受者不能得戒。其他事情沒有做成可以再做,並無多少過失。但若想要紹隆佛種,成為世間福田,對於受具足戒決不能草率行事。故選擇一個沒有任何外緣干擾的場所授戒,作法才能成就。”這一段主要強調受戒須有如法場地,以免影響羯磨成就。惟有如法受具,仰仗持戒之力,才有資格住持佛法。
以上內容,《資持記》的解釋為:“故下正引,即《梁高僧傳》。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駕船江中。人問者,即慧義法師,難曰:‘布薩僧事常在寺內,及論受戒,何出邑外?’答下並跋摩語,初示所疑,別眾非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或今受時界無分齊,致有別眾。餘下答寺內布薩,夫下答出外受戒,前雲尊重,蓋指此也。”經查,《梁高僧傳》未見此事,但在“僧伽跋摩”的介紹中有慧義與其辯論的記載。
而唐代大覺所著《四分律行事鈔批》則解釋為:“《薩婆多師資傳》雲:宋元嘉十年,祇洹寺慧照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時祇洹寺慧義法師為性剛直,見跋摩等更授具戒,情有不同,怒曰:‘大法東流,傳道非一。先賢勝哲,共有常規。忽為改異,豈穆眾心?’跋摩答曰:‘相與棄俗,本為弘法。法必句傳,豈忤眾情(云云)。’義即問曰:‘求那跋摩在世之日,布薩僧事常在寺中,及至受戒,何故獨在邑外?等成善法,何以異耶?’答:‘受戒事重,不同餘事。若餘不成,唯得小罪,無甚毀損,罪可懺。夫紹隆佛種,用消信施,以戒為本,受若不成,非出家人。障累之原,斷滅大法,故異餘法事也。’義法師忻然心伏,無複餘言,遂令其弟子慧基、靜明、法明三人度蔡州堓,於船上受戒。”《薩婆多師資傳》為僧佑所著,今已散佚,道宣律祖在《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尼眾別行篇”和《四分律比丘尼鈔》中曾經引用。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別人,指一到三人,相對於眾,若四人以上即稱為僧。第二,必須有懂得怎樣授戒的大德比丘,因為受戒羯磨是關係到紹隆佛種的大事,也是受戒者出家生涯中的大事,不是隨便找幾個人就能成辦的。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第三,參與授戒的人數要夠,比如中國(佛法興盛處)十人,邊地(佛法未普及處)五人。而且要有如法的授戒資格,一是具足傳授資格且人數足夠,二是戒體清淨。如果缺少一人,都是不如法的,羯磨也不能成就。
“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現在說到少,不僅指人數不足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在作法過程中,有些人並未認真參與整個羯磨。在《行事鈔·足數眾相篇》中,對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說。對於羯磨作法來說,所有參與者必須身口意三業和合,如果有人做別的事或用心不專,都會影響羯磨的成就。
“文雲: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善見律毗婆沙》記載,當時有些比丘僅兩三人就一起作白四羯磨,為人授戒。有人將此稟告佛陀,佛陀以此因緣集合僧眾,向大眾宣佈說:“從現在開始,必須有十個比丘才能傳授具足戒。如果不到十人就行授戒羯磨,得突吉羅。”
“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此處所說的中國,指當時中印度佛法盛行的地方。在這些地方,必須十僧才能為人授戒。若邊遠地區出家人很少,律中特別開許,只要有五個持戒清淨的比丘即可授戒。如果日後出家人多了起來,仍使用方便開許的特殊規定,是不如法的。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傳戒者卻要因此得罪。這是根據《十誦律》所說。因為受戒者尚不懂得戒律規範,只要自身具足各項條件,便可得戒。而作為傳戒者,本應精通戒律的開遮持犯,如果明知故犯,自然是要得罪的。
“四、界內盡集和合。”第四,舉行受戒羯磨時,界內所有出家人應共同參加並對此表示認可。授戒主要由三師七證成辦,為避免其他人干擾,通常是在有大界圍繞的戒場內舉行,只要在戒場內的比丘僧盡集和合即可。
“文雲:更無方便,得別眾故。”律中說:受戒羯磨時,界內必須盡集,且和合一致,沒有別眾現象。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顛倒,作白和羯磨的順序不對。錯脫,文字出現錯誤或遺漏。第五,授戒是通過白四羯磨完成。所謂白四,也就是一白三羯磨,宣佈一次,表決三次。羯磨的公文有一定之規,不可任意為之。在作法時,文字一定不能顛倒,不可先作羯磨再作白,也不可說錯內容或文句脫落、表達不清。很多人往往對受戒羯磨沒有正確認識,以為只是走過場的形式而已,於是乎,說的人含糊其詞,聽的人混混沌沌。須知,這樣決定是不能得戒的。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資緣,比丘應具足的衣缽等外在條件。第六,《四分律》說:受戒者如果沒有衣缽或是借來的,受戒將不能成就。
第三節 發心乞戒
第三,發心乞受。
文雲:“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①。”
①《四分律》卷3
佛言:“有三種人名為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稱字,不肯稱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是為三種人不得受具足戒。”(T22-813下)
所謂發心乞戒,是說受戒需要出於自身強烈的願望。
“文雲: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律中說:如果不是自己強烈要求受戒,或者雖然要求了,但內心並未真正生起受戒的願望,即便有人為你授戒,也是不得戒的。
佛法是心地法門,就受戒而言,希求受戒的意願正是得戒關鍵所在。當我們希求獲得戒體時,心對戒律是開放的,這樣才能在羯磨過程中納受戒體。反之,如果無心受戒,心對戒律就是封閉的,怎麼能納法於心?就像聞法,若無求法意樂,即使聽得再多,也是法不入心,無從受益。
第四節 心境相應
第四,心境相應。
文雲:“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①。”複以文雲:“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稱心也②。”
《薩婆多》雲:“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③。”
①《四分律》卷3
佛言:“不得授眠者具足戒……不得授醉者具足戒……不得與狂者授具足戒……不得強授人具足戒。”(T22-813下-814上)
②《四分律》卷44
作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三羯磨法作羯磨,非法非毘尼羯磨,不應爾。(T22-887上)
③《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是謂教無教也。(T23-505上)
所謂心境相當,指受戒時自身發心和羯磨作法相應。首先要有求戒的心,然後是如法羯磨,兩者相應才能得戒。
“文雲: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四分律》說:如果在受戒過程中打瞌睡,或之前已經喝醉,或神經不正常,或對受戒缺乏意樂等,都不可能和當前境界相應,和受戒羯磨相應。當人處於這些狀態時,心是完全封閉的。
“複以文雲: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稱心也。”《四分律》又說:如果傳戒者不能如法履行羯磨,宣示時不按白法宣示,表決時不按羯磨法表決,就不能令受者對戒律生起信心和希求,這是羯磨的境不能契合受者的心,使心與境不能相應。
“《薩婆多》雲: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無教,無作戒體。《薩婆多論》說:行者要以虔誠、恭敬之心求受戒律,才能獲得無作戒體。如果受戒時不以為然,對戒律缺乏渴求,就只有受戒的行為,也就是作體,卻無法從中獲得無作戒體。
這一原理其實非常簡單,凡用心所做之事,必定會在我們內心留下印象,產生作用。受戒也是同樣,我們用心乞受戒法,授戒羯磨才會在我們內心熏下戒體的種子,形成防非止惡的自製力。
第五節 事成究竟
第五,事成究竟。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界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
今引文證。《母論》雲:“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與欲①。”
《多論》雲:“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②。”
必有受者,前准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
①《毗尼母經》卷1
有五處而得滿足。一者和上如法,二者二阿闍梨如法,三者七僧清淨,四者羯磨成就,五者眾僧和合與欲。(T24-806中)
②《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凡破戒法,若破重戒更無勝進。後還舍戒後更受者,更不得戒也。如破八戒中重戒,更受八戒,若受五戒、若受十戒、若受具戒兼禪無漏戒,一切不得。若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受八戒、十戒、具戒並禪無漏戒,一切不得。若破五戒中重戒已,欲舍五戒更受戒者,無有是處。若舍戒已,更受五戒,若受八戒、十戒、具戒並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也。(T23-507中-下)
所謂事成究竟,就是指受戒的成就。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從最初受戒請師開始(戒和尚、羯磨阿闍梨、教授阿闍梨、尊證阿闍梨),一直到白四羯磨完成,其中共有九個步驟,每個步驟都不能有絲毫差錯或不如法之處。
“界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在受戒過程中,界內不能有別眾現象,參與作法的比丘應足數並具相應資歷,羯磨過程如律如法,且受戒者真誠祈求受戒,內心始終與受戒境界相應。具備這些條件,便能成就受戒這一行為。若有所違背,就是不如法,是不能得戒的。
“今引文證。《母論》雲: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與欲。”以下引文說明受戒的必備條件。《毗尼母經》說,應當具足五項條件才能如法授戒。其一,得戒和尚是如法的。其二,羯磨阿闍梨和教授阿闍梨是如法的。所謂如法,包括戒臘、德行及作法三個方面。其三、七位尊證師的戒行是清淨的。第四、受戒羯磨的內容是成就的。五、作法範圍內的僧人都表示認同,沒有出現反對等別眾現象。
“《多論》雲: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薩婆多論》說,如果受戒者在家時曾受五戒、八戒,或曾出家受過沙彌十戒,若違犯其中的根本重罪,再受具足戒時就不能得戒了,也不可為他人作戒和尚。只要破了根本戒,就屬於十三難中的第一難,將失去繼續受戒的資格。
“必有受者,前准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作為受戒來說,必須遵照前面所說的這些條件。若條件不具足或有欠缺的話,都是戒律不允許的。
懂得受戒應該具足的各項條件,才知道何為如法受戒,知道我們所受的戒究竟得戒與否。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
本章介紹受具足戒的程式,大體分為兩部分:一是前行方便,是我們獲得戒體的助緣,二是正式受戒的過程。
第一節 緣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中有十。
緣起方便,即前行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受戒首先要集僧,所謂集僧,即通過打楗槌將界內的出家人召集起來。關於如何召集、如何打楗槌的具體方法,《集僧通局篇》中有詳細介紹。此外,僧團所有問題都要通過羯磨進行處理,關於如何作羯磨、有哪些條件及羯磨種類等問題,《通辨羯磨篇》中有具體說明。
“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雖然之前都有介紹,但因受戒羯磨是僧團中的大事,所以再對這些內容進行重複說明。
“緣中有十。”緣起方便這部分包含十項內容,分別是受者得法、請師法、教發戒緣、安置處所、單白差威儀師、出眾問緣、單白入眾、正式乞戒、戒師白和、對僧問難。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戒於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罪①。”《多》雲:“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②。”
①《四分律》卷35
不與沙彌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眾僧有犯。”(T22-814下)
②《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既受十戒善心轉深,次受具戒,如是次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敗。如游大海,漸漸深入,入佛法海亦複如是。若一時受具戒者,既失次第,又破威儀。(T23-508上)
第一部分,說明受戒須次第而受。
“一、受者得法以不。”第一,受具足戒前必須得過少分法,如五戒、八戒、沙彌十戒。
“四律所明,必須十戒於前,後聽受具。”四律,即《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僧祇律》。這四部廣律都說到,必須先受沙彌十戒,然後才有資格進一步受具足戒。
“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罪。”《四分律》說,如果不先為戒子授沙彌十戒,直接給他授具足戒,傳戒者要得越法罪的,因為他們未能依律行事。而戒子因為不懂這些規範,還是可以得戒的。
“《多》雲: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薩婆多論》說:戒律之所以規定受比丘戒之前先受沙彌十戒,是為了接觸並學習戒律,為日後受具足戒打下基礎,不同於外道的一次性受戒。佛法浩瀚,有如大海,需要有次第地逐漸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