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安居
現時人們所說的安居,好像是單指出家人的結夏安居,其實,安居分有大乘與小乘的兩種,出家人的結夏安居,只是小乘的一種而已。
至於安居的由來,在比丘律的記載中,是這樣的:
釋迦佛住在舍衛城的時候,當時尚未制定比丘必須安居的戒律,比丘弟子們,一年到頭,都在人間遊行,尤其到了四月十六日之後,印度的雨季開始,路上處處都有蟲蟻,比丘外出,不免踩殺;同時,比丘們在雨中遊行,所帶的衣物,也常常淋得既濕且重,攜帶吃力,行走疲勞。但是印度當時的其他外道出家,每到夏天的雨季來臨時,便過安居生活,不再到處遊行。因此佛教的比丘,便受到俗人的批評了,他們說:「諸外道沙門婆羅門,尚知三時,夏則安居;眾鳥猶做巢窟,住止其中,而諸比丘不知三時。」
這事被佛陀知道之後,便為比丘結戒,每年入夏,必須安居。
在佛教的規制中,好多是根據印度古宗教的原有習慣,改良而來,除此之外,比如非時食戒、六齋日、布薩日等等,都是運用原有而通行的宗教慣例,換上佛教的內容而成立的。但那都是對的,外道固然不及佛教,卻不必說凡是外道的,全是不好的。
當佛陀規定了安居的原則之後,安居中的問題,並未得到徹底的解決,比如住的問題、吃的問題、依止的問題、外出的問題、意外危險的問題,還有不肯安居及不能安居的問題等等,於是,佛陀又一一為之規定和釋示。
安居者的第一件事,便是住,住在何處,如何住法?佛說,除了不應露地安居,其餘的,若樹下,若小屋內,若山窟中,若樹洞裡,凡是能夠坐而容膝,且不碰頭,沒有風吹雨打,與毒蟲蛇蠍之擾者,打掃之後,便可用作安居的處所。但是安居中的比丘,不得遠行乞食,所以必得靠近村落而住。同時,為了施主的便利,施主可以請比丘到家裡及其附近安居;如果施主是船家,比丘可在船上安居(必須是不在航行中的)。如此,皆得成為安居。所以比丘安居,不一定是集體的,可以很多比丘在一處安居,也可以一個比丘單獨安居;不過到了布薩日,仍須集僧(眾)以布薩界的範圍(最大可至二由旬半──約為周圍七、八十里的區域),各到集會之處參加布薩。所以,比丘在白安居詞之中,要說:「我比丘某甲,依某甲僧伽藍,某甲房,前(後)三月夏安居。」比丘單獨安居而住,但他們仍在界內(結界法此處略),仍在僧中。如果是新學比丘,五夏之內,乃至九夏之內,不得無依止師而安居,最低限度不得離師太遠,應依一位知律的阿闍梨安居。
安居的方式,雖可自由尋找適當的處所,但於通常而論,仍以伽藍(眾園──寺院)中為普遍,在安居期中,大家一心修持,沒有旁鶩雜事,飲食是由施主送供,或在就近乞取,但絕不得行出界外。因此,今日的泰國比丘,他們在安居期中,除了不到遠方去旅行,日常仍到市內沿門乞食。
如果為了三寶的事及信徒的事,可以向出家的五眾,一人前一說,便得走出界外,最長可至七日,若在阿蘭若一人獨住者,可例外。如有重要事,要行遠路,七日之中不能往返者,可在僧中白二羯磨,出至界外可以多至一月(《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中准許多至四十日)。若有如此的情形,乃能算是結夏,否則的話,或無故,或不說,或未做羯磨法,走出界外,便算破夏。
但是還有例外,在僧伽藍中安居,若有生命的危險,或有破戒的威脅,或有破僧的可能者,均可自行出界,不算破夏;若為施主請去安居,如果有生命的危險,或有破戒的威脅,也可自行離去,不算破夏。
安居的期限,共為九十天,但若由於種種的差別因緣,不能於四月十六日,實行安居者,可以逐日延遲,至五月十六日為止。因此,結夏安居,雖以四月十六日為準,但卻不必非在四月十六日開始。於是,安居的名稱,有分為兩種的,也有分為三種的。一種是以四月十六日安居者為前安居,四月十七至五月十六的二十九日中,任何一天安居者,皆稱後安居;另一種則以四月十六日開始為前安居,五月十六日開始為後安居;而中間開始的為中安居。但皆住滿了九十天之後,始得解夏。
在安居期中,若是集體生活,除了不去人間遊行之外,仍同平日一樣,或坐禪,或說法,每至黑月十五日與白月十五日(印度當時以半月計算,上下兩個半月,稱為黑白兩月),仍然照常集僧布薩說戒,不得受啞法──互相禁語不說話,犯者偷蘭遮罪,應該相互規勸,彼此策勵。這在今日的泰國比丘,確是如此作法的(見《海潮音》四三卷三月號淨海法師〈泰僧安居記〉),在我們中國的佛教,可說是變了樣的,真正懂得安居律制的人,實在太少了!
安居的起因,是在護生,安居的功用,則在修道。以九十天的時間,一心辦道,任修一種法門,只要精進以赴,當必有所成就,所以安居的功德很大。因此安居以後,佛陀允許比丘受功德衣,可得五種方便利益(另於〈迦絺那衣是什麼?》文中詳明),破夏的比丘,便不得享受功德衣的方便利益。所以比丘於七月十五日安居圓滿之期,施主應該大施供養,所得的功德,也是最大,因為三月之中的修持,必有很多比丘證得聖果了。這一點,我國未能遵行佛制,出家人如此,在家弟子也是如此。
但是破夏的比丘,除了不能接受功德衣的五事利益之外,其餘一切照常,不會因了破夏而變小了,所以義淨三藏要說:「破夏非小。」而且破夏的比丘,雖不能於解夏之後接受功德衣,但其仍有一個月的時間,能夠享受功德衣的五事利益(安居者可以享受五個月)。五事利益最要緊的是蓄長衣,如果破夏者不許一月乞蓄長衣,勢將裸身一年了,所以佛陀慈悲。
我們再說大乘菩薩的安居。
大乘菩薩的安居,與小乘比丘的安居,在要求上是頗有不同的。菩薩安居不必一定要在夏季,並且不必全是出家人。凡是要修一種法門,限期取證,而能志同道合者,不論在家出家,男眾女眾,均可參與。例如:《圓覺經》的〈圓覺菩薩章〉中,就有安居的方便,茲抄其經文如下:
若復無有他事因緣,即建道場,當立期限:若立長期有百二十日,中期百日,下期八十日,安置淨居。若佛現在,當正思惟。若佛滅後,施設形像,心存目想,生正憶念,還同如來常住之日。懸諸幡華,經三七日,稽首十方諸佛名字,求哀懺悔。遇善境界,得心輕安,過三七日,一向攝念。若經夏首,三月安居,當為清淨菩薩止住,心離聲聞,不假徒眾。至安居日,即於佛前作如是言:我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某甲,踞菩薩乘,修寂滅行,同入清淨實相住持,以大圓覺為我伽藍,身心安居,平等性智涅槃自性無繫屬故。今我敬請,不依聲聞,當與十方如來及大菩薩三月安居,為修菩薩無上妙覺大因緣故,不繫徒眾。
在此二百多字之中,說明了大乘安居的方式、儀則、目的,與比丘、比丘尼的小乘安居法,雖然不同,但也能通於小乘,並能即大乘而代替小乘的安居。也就是說,如修大乘法門的安居,即可根據大乘法門修行,若到小乘安居的時間,也可以大乘安居法,代替小乘安居,不算是違律。
大乘與小乘的最大不同處:第一,大乘菩薩,重在心性的清淨,但能發清淨心,即可修學;小乘聲聞,重在境界清淨,所以不得與比丘尼同住安居,更不得與白衣同住安居,白衣亦無安居之法。第二,小乘安居向僧中白,依聲聞住;大乘安居,則於佛前白,並依十方如來及大菩薩住。第三,小乘的安居制度,毘尼明定,比丘、比丘尼乃在必行必守,否則即得越毘尼罪;大乘菩薩則非必要,安居是為精進修持,不安居也不違背佛制。也許我們中國的出家人,都是受了大乘菩薩戒的緣故,所以大多不行聲聞律制──實際上未必如此,大乘安居法可以代替小乘安居法,如果到了夏季,不行大乘安居法,仍應遵照毘尼明定的制度,實行小乘安居,要是既不作大乘法安居,也不作小乘法安居,便算是行的大乘法門,那是自欺欺人了!
大乘菩薩的安居法門,在《圓覺經》中所要修的是止、觀、禪那三法。在安居期中,或任修一法,或選修兩法,或三法齊修。因為這是菩提心性清淨之安居,故許在家二眾參加,但也未必不能沒有在家二眾參加,在家二眾也未始不可自行修持。多人可以修,一個人也可以修。
其實,根據《圓覺經》的安居規定看,中國祖師們遵照各種經典,所編的各種懺儀行法,根本就是大乘菩薩安居法門的一種,另有蓮宗盛行的打念佛七以及禪宗的禪七,也可看成大乘安居法的一種。因為凡是限期修持某一種法門而靜處不動的,皆得稱為安居法門。
但是,各種懺儀,以及佛七儀規定的各種事項,今人是很少如法遵行的了,尤其是經懺門庭中的佛事,更不用說了。說來真痛心,祖師們為了便於行者的如法修持,所以編定各種懺法儀規,後世的僧尼乃至所謂的齋公齋婆,竟拿來截手截腳以後,當作商品出賣!但願我們能將各種儀規,細細地看一遍,然後再來如法行持,否則是有罪過的啊!因為這是通於大乘安居法的,所以順便提及。
在小乘律中,犯了戒律,應當如法懺悔,未犯之前,則無懺悔之理;但在大乘菩薩,不論犯與未犯,懺悔──今生乃至往昔無始以來的罪障,是應該的。因為從無始以來,所造的惡業,無量無數,如不首先懺悔,修持期中便可能有魔障出現,所以大乘安居法,安居之後,要在三七日內,稽首十方諸佛名字,求哀懺悔──這就是需要各種懺儀的原因之一了。懺悔之後,才來修持自己所要修持的法門。這也是與小乘安居所不同的。
懺罪方法,共有三種:無生懺、取相懺、作法懺。又可歸為兩類:無生懺屬理懺,取相懺與作法懺屬事懺。本來,三種懺法不得偏廢。但就事懺而言,大乘重於取相,小乘重於作法。若就受了大乘戒的比丘而言,取相固然重要,作法亦不得忽略。同時,作法懺罪,較為容易,取相懺罪,頗為難得。故在菩薩戒中,輕戒犯了,作法懺,重戒犯了,取相懺。但在中國,作法久已不行,取相亦少見功者。唯在比丘律中,未曾犯戒,不必先懺,故比丘遵制結夏安居之後,亦沒有稽首十方諸佛名字,求哀懺悔的規定。
最後,希望中國的僧俗弟子們,如果環境許可的話,都能如法安居。如想真修持,最好是安居,一個限期不成,再來一個限期。因在今日的風氣,上焉者講求學問,中焉者盲修瞎煉,下焉者隨俗同流,至於如法修行的,實在太少。講求學問的,當是好的,最低限度,他不會帶人出軌,他還是勸人修行正道;盲修瞎煉的,雖已近似邪見的外道,但還能夠吸引一些愚眾;隨俗同流的,則無可論矣!(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美濃無住樓,《中國佛教》七卷二期)
僧尼應置產業嗎?
照律制來說,出家人(僧尼)是不得儲蓄任何財產的,出家人以樹下坐、行乞食、糞掃衣、陳棄藥,為四聖種。出家人既然出家而入非家,當然用不著財產,也不得有財產了。所以律中規定,比丘不得販賣貿易,不得執持金銀財物,乃至不得蓄衣超過三件。
但是,比丘可以不用財產,佛教卻不能沒有財產;比丘可以樹下坐,林中宿,巖間居,佛教卻需要有其中心的所在。故此即於佛陀時代,佛教也有很多不動產的,比如:祇洹精舍,共佔八十頃地的面積,有一百二十個院落,東西之間,相距十里,南北相去,七百餘步。像這樣大的寺院,今世已經無法再見了。
所以律制規定,比丘不得私有財產,也不得私自經營財產。如若為了整個的僧團,為了三寶,如有信施,供奉田地、園圃、舍宅、店鋪等財產之時,仍可接受的。唯於接受之後,必須交由僧伽藍民──住在寺院中的五戒淨人,或者付與其他的俗人,代為經營,僧人只是計核徵課,收取利潤,以供三寶。
在佛陀時代,不僅此也,即使比丘的僧坊寺院,也是由僧伽藍民管理,那叫作「守園人」,意即看守僧園的人。這在今天的臺灣來說,正合一般管理寺廟的俗人的口味,不過我要說明:佛時的守園人,只是看守打掃,承事比丘,服役三寶,他們絕對無權因看守寺院,而成了寺院的主體,他們只有發心的義務,沒有絲毫的權利。絕不像今日臺灣的寺廟管理人,簡直成了出家人乃至三寶的管理人,如果他們懂得佛理,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與心理,會感到慚愧的,因為那太罪過了!
出家人能不能置產業,在今日的中國來說,已經很難要求到如律而行。根據佛教的宗旨而言,絕不希望出家的比丘,成為商人市儈,而去經營買賣;但以佛教的需要而言,我們實又不得不希望佛教能擁有足夠的財富,以便從事各項弘化與接引的事業。最低限度,由於我們的時代演進了,我們出家人不能再靠田產收租來維持生活,至於經懺應赴,更是必須改革的生活方式,所以佛教應有其雄厚的經濟基礎,一則自給自足,再則弘揚法化,普濟人群。
依照太虛大師的〈整頓僧伽制度論〉來說,佛教的經濟,應該是全國統一的,但就目前而言,尚難於最近期間使之實現。是以我們應該盼望中國佛教會,首先開始籌備一個乃至數個事業機構,從事生產,然後其他各個大小寺院,均能相繼效行。除了屠宰、漁獵、沽酒、製革、販毒、賭博等的惡律儀外,工廠、農場、公司、行號,均無不可。
不過最應注意的一點是:出家人只負審核查察與督導之責,實際的經營者,仍應聘用可靠正信的俗人來擔任;出家人亦不得以其私人名義來籌設事業機構。否則的話,出家人也就不必出家,乾脆就去務農經商好了!
我們很清楚,佛教很窮,但是佛教的出家人,竟又經常都在經濟上打圈子:化緣、做法會、拉人情,無一不是為討幾個生活費,所以有人說:「和尚尼姑不要錢,多多益善。」聽來不但刺耳,簡直就是公開的侮辱。其實,那又能夠討到多少錢呢?真是可憐兮兮!
如果出家人能有眼光,就該從現在開始,籌辦各道場的生產事業,到了自給自足並有盈餘之後,我們無求於俗人,便能做我們的弘法利生事業;如果正信的在家居士能有熱心,也應該協助各自所願協助的佛教道場,成立事業生產機構,一旦生產事業有了基礎,佛教直接受益,在俗的居士們,也可得到間接的利益。
《百丈清規》合法嗎?
禪宗自六祖惠能數起,經南嶽懷讓,復經馬祖道一,傳至百丈懷海,算是第九代了,百丈以下,有希運與靈祐,而分張開出臨濟(義玄)及溈仰(溈山仰山)兩派,後世則有「臨濟兒孫滿天下」的形勢,實際上今日的出家人,多半確是承接臨濟的法脈。所以我們多半也是百丈的兒孫。
百丈大師對於中國佛教的貢獻,在組織制度及叢林規式上的建樹,於中國佛教史上,堪稱空前,那就是因他參考律制,適應環境,編纂《百丈清規》。編纂的時代,是在唐朝,《宋高僧傳》卷一○說百丈大師:「以元和九年甲午歲(西元八一四年),正月十七日歸寂,享年九十五矣。」那麼他是生於玄宗開元七年(西元七一九年)了。這正是唐代的中葉(唐代是自西元六一八至九○七年)。但據弘一大師說:「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詆斥之。」
蕅益大師說:「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即《百丈清規》,久失懷海禪師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故也。」又說:「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說:「《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
弘一大師又說:「案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
一般人不知佛門有戒律,卻無有不知佛門有清規者,《百丈清規》之對中國佛教的影響,可謂鉅而且深了。可是《百丈清規》的傳流改變而已面目全非者,知道的人就不多了。
中國的農村社會,今後必將改變而成新興的農工業社會,由農村社會的影響下,所產生的中國禪林規模,今後也將不復再起,禪林生活下《百丈清規》的作用,勢必跟著隱退。所以今後佛教的重整與復興,不用再提清規二字,但能恢復戒律的精神,佛教自然就會復興了。
破和合僧怎麼講?
破和合僧者,一劫墮大地獄。所以,和合僧是破不得的。但是幸運得很,今日的中國佛教徒中,很少有人能犯這條罪的!因為和合僧不是隨人、隨便、隨時、隨處可以破得了的;尤其是在家二眾,乃至出家的小眾,根本是不夠資格犯這條罪的。所以不可將破僧的帽子,隨便給人亂戴。破僧分為兩種:
破羯磨僧。要在界內,有八個比丘以上,以一比丘起而號召四人以上,別行僧事,另做羯磨,使僧團破裂為兩分,這才叫作破僧。因為四人以上的比丘眾,方名僧伽,如果只有一個比丘乃至七個比丘,雖不和合,乃至鬥爭相罵,亦非破僧。在家居士,鬥訟兩頭,令僧不和合,乃是犯的兩舌謗僧或說出家人過的罪愆,但卻不成破僧罪。
破轉法輪僧。輪是八聖道分,令人捨去八聖道而入八邪道中,便是破僧輪。但是破僧輪者,必須在九人以上的比丘僧團中,有一人起而自稱是佛,另有四人比丘眾為之附從,使僧團分裂為邪正兩部,才得名之為破轉法輪僧。因為女身不能成佛,成佛須轉男身,所以比丘尼也不能破轉法輪僧,只能破羯磨僧。
論僧衣
幾年前,有感於僧服的許多問題,就想寫一篇文章討論,但因資料不足而擱下了。現在我對這一方面的資料蒐集,雖稍加強,當然還是不夠。唯因好多師友,每當談起此一問題,都希望我能作一個概要的說明,或可拋磚引玉,引起大家的注意與討論,而期共同解決。當然,這不是一個絕對重要的問題,所以過去,我們的祖師先哲,也少有道及。正因如此,也就很少為人重視,一般人也就不懂得它了,故此一談,似有必要。
一、衣是什麼?
衣之為物,一般人以為是指由布帛綢緞,縫製好了可以穿著到身上的東西之謂,其實不然。梵文的「衣」字,相當於我們所說的「布」字。故在佛陀時代的印度,共有十種不同質料的「布」,也就稱為十種「衣」,所以佛陀許可弟子們接受十種衣,但是十種衣者,絕非十種式樣的衣服。如果佛陀生在今天,布的種類多了,佛所許可的範圍,也許會隨之放寬。雖然佛陀為了制止弟子們的貪心,並且護惜施主們的信心,不許弟子們乞求貴重的布料,但是如有信施虔誠供養「貴價衣」,仍然是許可接受的。
二、檀越施衣
至於這些「衣」的來源,有兩種可能:一是「檀越施衣」,一是「糞掃衣」。所謂「檀越施衣」,又有兩種方式:一是「襯施」,一是「單施」。關於「襯施」,在我國已經有些變質,絕大多數,都是在做經懺的佛事壇上,除了應分而預訂的單子錢,另加一紅包,就叫作襯錢,並將「襯」字,改為「嚫」字,表示是錢幣,而不是衣帛。但在佛陀時代,只有齋僧,齋供完畢之時,請僧說法,那就是做的大佛事,並沒有今天這樣的所謂做佛事,請和尚或尼姑念幾卷經、拜幾支懺。佛時的齋主,有錢人家,除了以飲食供養齋僧,並在供齋的同時,一人供獻一塊布,這便是「襯」了。布的質料和布的大小多少,但看齋主財力及其發心的程度而定。所以出家人得到襯施之後,不一定就能夠做成一件衣服的。有時間積聚了好幾家齋主的襯施,才能湊成一件衣服。至於「單施」衣料的機會,當然也有,但是並不常有。尤其很少有如齋僧一樣普施的機會,因為布料要比飲食貴得太多了。
三、糞掃衣
好多人以為,所謂「糞掃衣」便是壞色衣,因此以為今天中國僧人所穿的灰色衣服,便是糞掃衣。其實,佛陀雖然希望比丘依止糞掃衣而住(為出家四依止之一),並且常常鼓勵讚歎糞掃衣的功德;在佛的當時,固有很多苦行比丘是終身披著糞掃衣的,但也有很多弟子是不披糞掃衣的。尤其是比丘尼弟子,佛陀並不鼓勵她們披著糞掃衣。特別到了我們中國,根本不可能有糞掃衣讓出家人穿著,最多是老修行穿得破爛一些的衲衣罷了。
那麼,什麼是糞掃衣呢?依照大律中說,共有十種糞掃衣,即:1.牛嚼衣、2.鼠嚙衣、3.燒衣、4.月水衣(月經布)、5.產婦衣(血污布)、6.神廟中衣、7.鳥啣風吹離處者及塚間衣、8.求願衣、9.往還衣、10.受王職衣。以上十種糞掃衣中,我們可以看出,都是一些骯髒布料。如在中國,要是拿女人家的月經布來做出家人的「如來衣」,豈不視為最大的不敬。同時在中國,因為風俗不同,故也沒有那許多骯髒布來給出家人拾取去做衣服的。最重要的糞掃衣的來源,在佛陀時代的印度,是塚間衣,也就是死人的衣服。因在印度,人死之後,往往是不必埋葬的。死人的血肉腐爛掉了,衣服還可以撿起來給出家人派上用場。允許出家人從死人身上剝衣服,這在中國來說,剝奪死人的財物,簡直是豈有此理。不過所謂「塚間衣」者,往往也是葬屍之時,死人的家屬為死人留下或拋棄的生前衣物,及其家屬所穿的送葬衣──類似中國的孝服或喪服。故每見塚間有死人送到,就有一些依止糞掃衣的比丘,前去拾取死人及送葬者的衣服,其中有壞的髒的,也有很好很貴重的,這些衣服,比丘們拾回去洗染香薰之後,就可以改製使用了。
四、僧衣的來源與種類
一般人只曉得出家人的隨身物,小乘比丘是六樣:三衣鉢具濾水囊。所以有些標榜持律的人,即使對此六樣東西的本義,尚未徹底明白,也會將之攜帶得牢牢的。並且以為三衣是衣,鉢具和濾水囊,就不是衣。其實,凡是用布做的東西,無一不是衣。而且唯有在人間遊行時的比丘,僅此六物,但是阿蘭若處住的比丘,就不應該僅此六物了。
至於出家人究竟該有幾種衣?這就要推究衣制的來由了。佛在成道以後的最初五、六年中,根本沒有制出戒律的條文,只有原則性的規範。所以也談不上衣的制度與規定。除了披著的方法及其式樣,跟俗人和外道不同而外,並沒有限制比丘應該有多少件衣服。後來有一年的冬季裡,佛與弟子們同在人間遊行乞化,佛陀看到弟子們得到很多衣料,有的戴在頭上,有的掛在肩上,有的纏在腰際,看來既失威儀,大家也很累贅,於是計畫衣的限制了。那時正是印度的隆冬,當天晚上佛陀親自試驗:初夜披一件就夠了;中夜時覺得冷,於是加上一件;後夜時,還覺得冷,於是再加一件,也就足夠禦寒了。因此制定比丘不得超過三衣,這就是所謂三衣的來源。
但於制定三衣之後,關於衣的問題,並未就此解決。年紀老的比丘睡覺時需要墊的,於是佛聽許有臥褥;坐時要軟些,佛許有坐褥;睡時要枕頭,佛陀也允許了;而洗臉要面巾,洗澡要拭身布,洗腳要揩腳布,頭上怕冷的可以戴帽子,腳上不慣赤腳的可穿鞋;比丘雨天在露地脫光了身子洗澡,有礙觀瞻,於是准許有雨浴衣;比丘身上生了膿瘡,把衣服染污了,因此佛許有覆瘡衣。後來阿難出家了,因為阿難是佛弟子中的美男子,阿難穿起比丘的三衣,偏袒右肩,露出右邊的胸脯,使得婦女們看了,往往為阿難招致許多「愛」的煩惱,因此,佛陀聽許阿難著覆肩衣。再後來比丘之中,有的因為比丘沒有內衣,到人間遊行乞食時,被風吹起外衣,暴露了下體(當時的印度民族皆不穿褲子),佛又准許比丘們入聚落乞食穿著內衣(或叫下裙)。後來有女人出家了,最初的比丘尼們,袒露胸臆,遭到譏嫌,佛陀便乾脆在三衣之外,規定為她們加上覆肩衣和內衣。在中國,尤其是古代的禮俗,衣冠楚楚者,才算禮貌周全與慎重;在印度的佛制,則完全相反,凡為禮佛請法承事師長,皆應脫鞋洗腳,偏袒右肩。但是女人出家,露臂猶可,袒胸自有不便。比丘暴露下體,既是有礙觀瞻,比丘尼自亦不能例外。但是女性的出家人,僅此五衣,還是不夠。她們不得於雨天在外間露浴,於河池之中,亦有不便,故許有浴衣;另外,為免月經來潮,將衣服弄污,佛又准許她們蓄有病(月水)衣。依照凡是布做的東西都是衣來說,現在我們算算看,僧衣已有多少了?除此尚有被褥、坐具、臥具、裹革履巾、攝熱巾、襯鉢氈、針氈、剃髮衣、剃刀囊、禪帶、腰帶等,這些都還沒有計算進去呢!如果環境不同,適應需要,尚可隨緣增加。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中,規定有十三種衣:僧伽胝(僧伽黎),溫怛羅僧伽(鬱多羅僧),安怛婆娑(安陀會),尼師但那,裙(內衣),副裙,僧腳欹(覆肩衣),副僧腳欹,拭面巾,拭身巾,覆瘡衣,剃髮衣,藥直衣。其中最特出者是藥直衣,備為病時換取醫藥。《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八中說:「其藥直衣,不應浣染,應持新[疊*毛],並留其繢。」如果舊了,便不值錢了。這是因比丘不蓄金錢,為防急需之備。義淨三藏說:「西國畜白[疊*毛]一雙,此方當絹一匹也。」其實中國比丘殊少持銀錢戒者,故此亦無必要了。因此,衣之為物,可以分作三大類:制衣: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黎。
非衣:亦名小小衣,梵語稱為波利伽羅衣,便是除去制衣之外的種種小衣。
聽衣:由於地理環境及其氣候與風俗的關係,隨緣增加的衣服。
說來也真有趣,我們中國及日韓等國的出家人,竟把聽衣,當作了常服,三件制衣,卻當作了莊嚴用品,中國一般的比丘,若非住持當家,也不登壇放焰口的話,除了鬱多羅僧,就不再有僧伽黎了,至於安陀會,更加用不著。再說日本,更為簡便,日本的已婚婦女,背後腰際,綑一個布包,作為和服的裝飾,日本的和尚,則在胸前掛一隻布包,作為制衣的標誌,這也真是太過象徵化了。於此可見,衣的問題,確有值得吾人研究和改進的必要了。
五、三衣是什麼?
比丘的三衣,都是披的,不是穿的。據說,佛陀初度五比丘出家,服飾仍舊隨俗,後來佛以天眼觀知,過去諸佛,教其弟子著衣,皆如色界五淨居天所著衣服(淨居天雖屬色界,卻為三果聖人所居,故小乘以之為淨土)。其所謂衣,只是一塊長方形的布。最初的三衣,並沒有規定條數與塊數,也不是割截以後再予拼湊而成的,故也沒有五條、七條、九條衣的名稱。佛陀僅僅規定可以有三種衣,三種衣的區別,並不在條數的多少,而是在其層數的厚薄。如果是做新衣,「安陀會」與「鬱多羅僧」,都是一重,「僧伽黎」則為二重;如用舊衣拼湊,「安陀會」與「鬱多羅僧」,都是二重,「僧伽黎」則為四重;若用糞掃衣做衣,重數多少,則可隨意。
這三種衣,在重數上說,安陀會與鬱多羅僧,並無分別,只有僧伽黎是不同的,但從長度與寬度上說,雖各部律中,並不一致,大體上說,安陀會的長度是佛的四肘(約為常人的三倍),寬度是佛的二肘,鬱多羅僧及僧伽黎,則同為長佛五肘,寬佛三肘。因為安陀會的意思是「作務衣」,也可以說是工作服或襯體衣,勞作時、行路時、平時,乃是隨身不離的,所以較為短小,而使行動靈活。今人受戒,製五衣稱為安陀會,並與七衣、大衣等寬等長,該是錯的!
但是,衣的大小應以各人的身體為準,故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二中說:「佛言:稱肘量衣方合持者,若人身大肘短,……此人應取身量為衣。」
鬱多羅僧,譯為「入眾衣」,凡是聽戒聽法,隨眾之時,均於安陀會外,加披鬱多羅僧。僧伽黎譯為「重衣」或「雜碎衣」,唯有行化乞食,進入聚落王宮之際,說法教化之時用之。
僧伽黎,在中國佛教中,乃是最最嚴正而神聖的衣了,尤其將二十五條的鑲金大衣,稱之為「祖衣」,以為只有傳祖接法的人,才夠資格披它。其實,僧伽黎之本義,確有其神聖性,唯與中國的觀念,稍有出入。在佛陀時代,比丘行化人間,往往露宿野外,或在臨時的旅舍借宿,夜間氣候較涼,必須有其禦寒的東西,這就是僧伽黎的主要用途了,正因僧伽黎要當作被褥來用,故其製作的重數,要比其他兩種衣厚些。所以也規定比丘外出行化,不得無故離衣而宿。
特別值得一提的,僧伽黎叫作「雜碎衣」,它可以用舊衣拼湊上去,可以用糞掃衣重疊而成,有的以糞掃衣重重拼湊衲補,重得使患病及老年比丘負荷吃力。故其絕對不是今日經懺門中用來作為莊嚴的東西了。
至於割截而成的「福田衣」,是在阿難隨佛出家以後的事了。當時的印度社會,治安並不理想,土匪與小偷到處出現,比丘們披了新衣,在人間遊行,往往就會遇到那些翦徑的「好漢」,比丘身無長物,所有僅是三件披衣,那些整塊的布料,比丘固可製衣披著,俗人稍予修改,照樣可以披著。因此僧衣被剝劫一空,只剩下光條條的人放回僧團的事,屢有發生。即使住在僧團之中,或住阿蘭若處,衣服失竊的事,也屢有所聞。佛陀為此,頗為關心。有一天佛往南方遊行,在路上看到道旁的耕地,一方方,一塊塊,溝畦分明,田畝齊整,心裡很高興,便指著田野,對阿難說:「你能教比丘們製作這樣形式的衣嗎?」阿難是很聰明的,他一口便答應了一個「能」字。「福田衣」遂如是做成。後來佛陀又告訴大家,像這種割截而成的衣,過去一切如來,以及如來的弟子,都是這樣做、這樣著的。一則其形如田,比丘披著可由善信來供養種福;再則割截分裂,盜賊劫之無用,可以減少比丘們的損失。至於衣的條數,在《四分律》中,佛陀說:「應五條,不應六條;應七條,不應八條;應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不應畜。」
今日的二十一條至二十五條,只有《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中許可,其實,《梵網經》中只說五條、七條、九條;釋尊交付迦葉待傳彌勒之衣只有十三條;《摩訶僧祇律》中,只有十五條衣。
至於二十五條衣的尊卑高下,明末蕅益大師,曾有如此的評斷:「僧伽黎,宜九條,或十一條,貧窶無措,事不獲已,乃用二十五條,名後後品,非上上品也。」今時以九條為下下品者,可謂謬之甚矣。因為大家只以二十五條製作費時,條條鑲嵌,光輝奪目,所以認為上上品,事實上,佛時的比丘,根本不許鑲嵌,窮不得已,只好用舊衣碎布,塊塊拼補,條條衲湊。反正是以禦寒為目的,不以莊嚴為要務。再說,佛陀也不許比丘們披著超過二十五條以上的僧衣,其理由乃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七所說:「過此已上,便成破納」,今人以為衣不得沾地,衣亦不得壓在身下,坐於臀下,這種尊敬佛衣的態度是值得尊崇的,在中國的佛教中似也值得實行的。但是安陀會,隨身著,臥時總不能脫光露體;僧伽黎可以夜宿禦寒,也不能不將身體壓到上面;至於鬱多羅僧,律中有明文規定,如於客處宿時,未帶尼師壇,恐將客處臥具污損,則將鬱多羅僧,摺疊襯體而臥。另有衣破不得補的規定,出於《五百問經》,蕅益大師考證此經乃是偽出,衣可衲,何以破而不得補。事實上,在各部律中,都有明文規定,衣具破了,即應修補,實在破得不能補了,才予廢物利用,或泥牆,或做燈炷。
大家並也以為,凡是三衣,都是割截而成,最少不得少過五條。事實不然,比如安陀會的製作法,就有割截、襵葉、褋葉、縵作的四種;並在必要時,三衣可以互相代用,故在三衣之中,各各都有正、從二種的類別。
六、什麼是尼師壇?
「尼師壇」,也是衣的一種,它在中國佛教中的地位,很含糊。有的說是坐具,有的說是臥具,有的則說坐具臥具。在梵文之中都叫作「尼師壇」,因此乾脆含糊其辭,名之卅「具」。如以字面的解釋,具者供設或設備的意思,它的原音是尼師壇那(Niṣīdana),乃是敷具。也就是說,凡為敷設的東西,均可稱為尼師壇,那麼,床褥、床單、坐墊、坐褥,都可稱為尼師壇了。至於今日的中國出家人,所用的拜具,在律中是沒有根據的。拜的時候,最恭敬者,乃是五體投地,否則即為我慢禮。後世中國比丘,竟用一塊布,先將地上鋪好,美其名卅「展具」,並以展的面積越大,越能將禮拜者的全身承受於拜具之上,越是莊嚴隆重,其實嚴格的要求起來,這是屬於我慢禮的一類了。唯已無從查考,具而作為布地禮拜之用,係出中國那一位祖師的發明?唐代義淨三藏,已經評及此一陋習。義淨三藏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五中說:「應知文言坐具者,即是量長於身,元擬將為襯臥之具,不令敷地禮拜,敷地禮拜,深乖本儀。」又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說:「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不見行。」南傳的泰國,有用禮布敷地禮拜的習慣,那也不合律制,故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也說:「西國苾芻來見,咸皆莞爾而笑也。」
還有,因為文字的傳譯,有了隔閡,直到如今,我們尚未明確的認定「尼師壇」的本義,在律中也頗含混,此當屬於譯時的困難而成。唯於律中,我們可以發現一處記載,尼師壇不是坐具也不是臥具的本身,而是另外一樣東西。在佛的當時,證到四果的弟子,固然很多,但是也有一些年輕的初出家比丘並未斷欲的(初果斷邪淫,三果斷淫欲),故在睡眠之中,尚有遺精的現象,因此把臥具弄污了。佛陀發現此一事實之後,首先將比丘們訶責了一頓,隨即開示離欲之道,並且准許比丘們做尼師壇,用來「障身、障衣、障臥具」。以此可見,尼師壇既非坐具,亦非臥具,而是別有所指的另外一樣東西。大律中說尼師壇的長度約佛的兩磔手半,寬度約佛的一磔手半(佛陀一磔手,約為兩尺長)。那麼,尼師壇是一塊四、五尺長,兩、三尺寬的襯身布了,相似今人床上鋪的襯單了。
《四分戒本如釋》云:「尼師壇者,坐具也,謂坐臥時,敷於臥具之上,隨臥隨坐,無令垢膩,污於臥具,今時將敷地上禮拜,深乖本儀,訛替之甚,其來久矣。」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云:「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不見行。……其所須者,但擬眠臥之時護他氈席,若用他物新故,並須安替,好其己物,故則不須,勿令污染,虧損信施,非為禮拜。」
可見尼師壇,或坐具,根本不是臥具與坐具的本身,至於用來禮拜,即在五印度的佛教之中,也是未曾見過的事了。比丘人間行化,客宿他處,恐污他處臥具,招嫌損福,所以佛制比丘,應該衣具隨身。至於尼師壇的製作法,律中各有所出,茲舉兩例:
《十誦律》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云:「凡為坐具,應作兩重,染令壞色,疊為三分,在下一分,應斷作葉,與三衣葉同,四邊緣。」
按照律制規定固然許做兩重新具,但須將舊具撕裂,貼於新具的四緣四角,一則廢物利用,再則使之堅牢,三則表示壞色。後世國人每做新具,亦於四緣四角貼四塊顏色不同的新布,竟然妄稱是四天王,如將四天王臥坐於身臀之下,該有多大的罪過了?
七、袈裟怎麼講?
一般俗人以為出家人的衣服,就叫作袈裟,把大袖寬擺的海青叫袈裟,也把漢裝的長褂叫袈裟。當然,這是俗人的外行話。但是佛門中的內行人,也未必見得全都知道袈裟是什麼東西。以為五衣、七衣、大衣,便是袈裟。實際上嚴格地說,大紅祖衣,就不是袈裟;今日南傳佛教的比丘們穿的那些黃色的披衣也不算是袈裟。因為袈裟(Kaṣāya)一詞,根本不是衣的意思。它可以譯成好多種意思:不正、壞、濁、染、雜等等。所以凡是不正的、染壞的,均可稱為袈裟。佛陀規定弟子們應該穿壞色衣,不得穿正色或顯色衣,故此名佛子的衣服為袈裟。佛衣以袈裟名之,遂以袈裟成了佛衣的別名。其實袈裟,不但可以名佛衣,也可以名其他的東西,比如:食物的五味之外的雜味或壞味,便可稱為袈裟味。可見袈裟一詞,不僅是佛衣所專用,也不一定即是衣。
所謂壞色,也有多種,糞掃衣可能是壞色衣,但不全是壞色衣。真正的壞色衣,佛陀教弟子們用樹皮煮汁,或用污泥漬污;且在新衣之上,必定另加舊衣的「貼淨」,即是用舊衣的舊布,在新衣上加貼一塊,以示壞「式」。但是中國佛教的比丘製衣,在新衣搭肩處,以一小塊同色同質的新布貼上,本意象徵貼淨與用作障污,後世釋子,不知所由,竟妄指為須彌山,並於同處兩畔,更加兩貼,謂之日月繞須彌,簡直是胡鬧!
還有一種壞色的方法,叫作「點淨」,即在新衣的任一已染的顏色之上,另以其他顏色將純一染色的新衣,點上一塊色漬。律中規定,比丘衣,允許有青、黑、木蘭(近似熟桑椹色或咖啡色)的三種顏色,仍非壞色,必須以本色之外的兩種顏色點淨之後,方始算是壞色,如是青色衣,須以黑與木蘭色點淨,如是木蘭色衣,須以青與黑色點淨。
關於點淨的方法,《摩訶僧祇律》中有如此的說明:「極大齊四指,極小如豌豆,或一、或三、或五、或七,不得如花形。」
所以袈裟一詞,含有「壞式」與「壞色」的兩重意思,它的目的,並不故示道行,乃在破除比丘們的愛好與貪著,如果為了衣飾的莊嚴,時時整齊愛惜,比丘們便不能一心向道了。所以道人而穿著樸實者,確為應當的事。
我們只知道佛陀規定難陀尊者,披著黑色衣,因為他的形相有些像佛陀,弟子們遠處見到難陀,嘗誤認是佛,所以要他披著黑色衣以為區別。至於佛陀及僧團中比丘大眾的常服,究係何種顏色,則不得而知,如說青、黑、木蘭,三色隨意披著,則不應特令難陀尊者獨披黑色。但總不是今日南傳佛國比丘所披的黃色「袈裟」,依律佛陀不唯不聽許比丘披著大紅大黃,即使青黑二色,也非純青純黑,才合乎規定。至於南傳佛教的黃色衣,究竟有什麼來歷,應不應該作「貼淨」與「點淨」,亦不得而知。但就事實而言,黃色僧服上,好像沒有貼或點的跡象,也許跟中國一樣,由於傳訛而來,或者他們另有律本的依據,亦未可知。唯有在《舍利弗問經》中,佛陀曾預記:「摩訶僧祇部,應著黃色衣。」但在佛世的比丘,絕無著黃色衣的。
如要嚴格的說,我們今日的比丘,不分中外,並沒有真正的披著「袈裟」衣,試問:誰見那一個比丘的衣上貼一塊舊布,或漬一些其他的顏色了?所以「袈裟」之在今日,已是不可多見的東西了!
八、誰夠資格著佛衣?
佛陀制衣,當然是為佛及佛的弟子所受持,所以佛衣乃為佛子所著。但是佛子分為出家與在家的兩大類。出家弟子固然應該披著佛衣,在家的佛子,是否也該披著佛衣呢?若以小乘律來說,毫無疑問,三衣鉢具,比丘、比丘尼之所專有,在家人不必用也用不著。然而大乘《梵網經》的輕垢戒第四十條中,就有這麼幾句話:「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天,六欲天子,無根二根(根者性器官也),黃門(無性器人或閹人),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
這一段話,看來頗為含混。不明白衣制的宗旨及其本義者,很易迷糊誤解。因此有些只知傳戒而不研究戒律的出家人,便把佛制的三衣乃至鉢具,一概送人情;凡去求戒,不論在家戒出家戒,一律奉准受持。此種陋風,不始於晚近的喪頹,即在明末之際的蕅益與蓮池諸大師,已在大聲疾呼,極力抨擊了。
其實,菩薩戒,六道眾生,除去地獄,但能理解法師語者,無不可受,佛制的三衣,卻不能夠通行於五道一切眾生。但如明白了袈裟即是壞或染的意思之後,問題就簡單了。因為「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並不即是要求受了菩薩戒的人,都去披著出家的三衣,三衣固然是染壞色,受了菩薩戒的在家俗服,也可染成壞色,壞色是袈裟,袈裟則不即等於出家人的三衣。另外,前面已經講到,所謂壞色,應該包括貼淨和點淨在內。那麼,若在俗服之上貼一塊舊布或塗一團其他的顏色,豈不就是袈裟了嗎?
最重要的一點,我們尚未提出,即是佛時的印度人,除了出家的沙門,俗人皆稱白衣。所以要稱白衣者,乃因當時的印度俗人多著白色的衣服。正如今日的泰國,由於氣候炎熱,白色可以將陽光的熱度反射出去的緣故,所以多半的俗人,也愛穿著白色的服裝。準此而論,佛陀規定受了菩薩戒的一切弟子們,為了「皆應與其俗服有異」,所以要「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成為壞色。再說,青黃赤黑紫,也非即是壞色,而僅算是染色,在各該染色上加以貼淨或點淨,方算是壞色。如果明白這樣的道理之後,在家菩薩戒弟子,便不會披著三衣了,再說,正因為後世的出家三衣,並不曾變成規定的「壞相」,所以在家菩薩戒弟子,也想來披著高興一番。但在訶梨跋摩尊者所造的《成實論》中,聽許在家弟子,蓄一禮懺衣,染作壞色,縵條而披,但許佛事堂中披著。如要披著比丘的三衣,即使是五條衣,也有很大的罪過!
為什麼有罪過呢?因為現時的比丘三衣,稱為福田衣,所謂福田,是由比丘、比丘尼披著去接受在家信施的供養種福,那麼在家居士披了福田衣,究竟讓誰來種福呢?
不要說是在家居士,就是出家的沙彌、沙彌尼,也是不夠資格披著三衣的,這有幾種理由:沙彌未入大僧數,沙彌的行坐住臥,皆應位於比丘僧之次。沙彌應承事和尚與同和尚(比丘戒滿十夏者為同),阿闍梨與同阿闍梨(比丘戒滿五夏者為同),沙彌應讓齋主知道是沙彌而非比丘,沙彌要使大家知道是沙彌而非比丘。
因此沙彌的服式,便不得與比丘相同。沙彌不得披著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黎。沙彌只能披著無縫縵條的染色衣,稱之為「縵衣」。其與在家弟子所不同者,沙彌一經出家,終年披著縵條衣,在家弟子則限於佛事堂中披著縵條衣。沙彌只有二衣,一是縵衣,一是下裙,故在僧中分衣時,也僅得分取比丘的三分之一。
至於俗人披衣,我以為是不必要的,果願遵照佛制,穿著袈裟的話,就請在他們的俗服上,加一番貼與點的手腳,那也是袈裟了。
九、結語
關於衣的傳授,現行的《傳戒正範》,確有修改的必要。我國的戒場,一向是在受了沙彌戒後,戒子便可受持五條和七條衣了。按律制說,此一受制衣的儀節,應該放在比丘戒時才始合理。也許在大陸時期,人之出家,殊少將沙彌、比丘、菩薩的三壇大戒分期傳授的,反正一到戒場,三壇大戒,便可連續受完,同時為了教學儀禮,及披衣著法,也須預先演習,所以三衣的授受階段,也就沒有嚴格的講求了。然為衛護佛制,寧可另想方法,也應改正此一錯誤,否則,新戒受戒以後,便以非法為法,法為非法了。
再說過去有人傳在家戒時,也將尼師壇授與在家居士。前面已經說過,具之為物,因為佛制規定,不備三衣鉢具,比丘不能登壇受戒,所以至今不得貿然廢除(事實上根據律文,所謂三衣鉢具,是指三衣與鉢的具備,並不包括坐具),但對在家居士而言,佛制沒有這個規定,我們自也可以不必畫蛇添足了。
至於鉢之為名,華語「應法器」,專為比丘應供化齋而用,居士不應人天之供,何必也要人情一番!
現今臺灣的各戒場,對於在家菩薩戒子,已經不授三衣鉢具,該是可喜的現象。
最後抄錄幾句迦葉尊者於結集毘尼時所說的話:「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那麼中國的比丘釋子,已制了多少,又卻了多少?應該還是不該?(《覺世》一八五─一八六期)
迦絺那衣是什麼?
迦絺那衣這樣東西,實在不易懂得,尤其是由迦絺那衣而來的「迦絺那月」,更加使人摸不清楚(此非本題,姑從略)。我在受戒時,戒和尚講比丘戒,講到迦絺那衣,大家莫名其妙,很多戒兄問我,我也跟他們一樣的莫名其妙。受戒之後,披閱律典,每逢提及迦絺那衣,雖加特別注意,仍是不得要領。原因是我們中國佛教中,從來沒有這樣東西,誰也不曾見過。
事實上,迦絺那衣之在比丘、比丘尼,非常重要,它由安居而來,中國佛教不重安居,叢林之中,雖有安居之名,但也僅有其名而已。迦絺那衣本由安居功德而來,所以稱為功德衣,中國禪門的叢林,安居之後,卻沒有功德衣可受,即使受了,也沒有用處,所以也就省了。
依照佛制,比丘、比丘尼每夏必須安居,從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為安居期,若有為了三寶的事故,可延遲一月到八月十五日;前者稱前安居,後者稱後安居。但是每一比丘、比丘尼必須安居,在安居期中,若有三寶的公事,須外出者,可受七日法,外出七日;最長的可以在僧中白二羯磨,外出半月乃至一月。皆不算破夏,仍可以享受結夏的功德利益。
安居期滿,有四事應做:1.自恣,2.解界,3.結界,4.受功德衣。
現在我們要談的,便是第四項受功德衣。
安居期滿,照例受功德衣,但是根據《十誦律》的規定,有五種人,不能接受功德衣的:一者無歲(在本夏安居期中受戒者,尚未滿足一夏,故稱無歲),二者破安居(不合規定安居,或者沒有安居),三者後安居,四者受擯(因為犯戒而被僧中擯除者,擯有滅擯、驅擯、默擯三種,非於此處能詳,姑從略),五者別住(因為犯戒而受別開眾人而住的處分者)。
為什麼要把功德衣看得如此神聖嚴重?因為受了功德衣的人,可有五種方便利益可受:一者蓄長衣(除了三衣之外另有衣者,便是長衣),二者離衣宿(佛制比丘、比丘尼,不得三衣離身他處宿),三者別眾食(四個比丘以上別聚一處乞食食,稱為別眾食,佛制不許),四者輾轉食(吃了一次正餐,移位再吃,便算輾轉食,佛制不許),五者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可以入聚落(辰時為食時。從見明相至吃飯時稱為前,從吃飯時到日影正中稱為後。佛制比丘不許於日中之前不告知同住比丘便往聚落中去)。
以上五點在佛制的僧團中,算是特權的享受,所以看得很神聖很嚴重,如果比丘而失去了受功德衣的資格,那是很可恥的!今日的泰國,仍把解夏受功德衣的古制,看得很隆重。但在中國,根本不受任何約束,故對迦絺那衣,也就不關痛癢了。
至於功德衣究竟是一樣什麼東西?律中說:若得新衣、檀越施衣、糞掃衣的任何一種衣,四周安緣,五條,裁作十隔縫治。做好以後即日在大眾僧前白二羯磨,由一人代表大眾受持功德衣。功德衣的本身,只是代表性也是象徵性的東西,受持之後,即予收藏,沒有披搭之理。由一人代為受持之後,安居的大眾同住比丘也就受了功德衣了,直到臘月十五日至。
但有十種因緣,可捨功德衣(詳見律中,文繁從略),功德衣的時限雖有五個月,從七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可以享受五種利益,如若自己願意刻苦,或者所求的願望已經達到,便可隨時捨去,甚至在受功德衣的當時,即可捨去。如果貪得無厭,雖到時限,仍不願捨者,時限一過,不捨也等於捨了。捨功德衣的時限一到,仍然集眾,在僧中唱捨,這是團體公式捨法;個人單獨提前捨者,但心作念於某時捨,到時即成捨。
功德衣對比丘、比丘尼的最重要處,乃在「蓄長衣」的開禁。從每年的十二月十六日到第二年的七月十五日的七個月之中,稱為非衣時,比丘不得非衣時中乞衣,除非遇到難緣,失去了三衣,才可以乞衣,否則非時乞衣,便成犯戒。在受功德衣的期間,即使不缺少衣服,也可乞求,乞到之後,需用則用,不需用則經淨施,即可收藏備用(淨施是將所得之物,對人說淨,心捨與他,實則己用,也就是私有長物的公開化)。故在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的五個月中,稱為衣時。
至於不夠資格受功德衣的人,也有乞衣的機會,不過只有一個月的時間。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的一月之中,可以乞衣,過時便不許。也就是說他們在一年中有十一個月是非衣時,僅有一個月是衣時。
律文之中的「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很多人不會解釋,我在最初,也是不得其門而入,但在《摩訶僧祇律》卷一一中便可看到:「衣時者,若無迦絺那衣,得至八月十五日;有迦絺那衣,得至臘月十五日。」這就明白了,所謂無與有,實即無資格受與有資格受的分別而已。
僧裝的統一與改良
前此筆者寫一篇〈論僧衣〉,仍覺意猶未盡,故此再為略抒所感。
就僧團生活的形態上看,中國的佛教與印度的根本佛教相比,可以說是全部走了樣的。中國佛教,有中國佛教獨特的精神,中國的比丘,也有中國比丘的另一種生活方式。我們不必托鉢乞食,我們也不必「盡形壽」受持三衣,佛制三衣是為比丘們遮身和禦寒,所以不能一時或離。尤其是名之為安陀會的襯身衣,如果離開安陀會,便成了裸體外道。但在中國的比丘,沒有安陀會,並不妨礙風化,也無人笑你不穿衣服,因為我們除去佛制的三衣之外,尚有更多的衣服,一人最少有兩套換洗的小褂褲,有一件長褂子,有一件海青,到了秋天,有夾褂、夾褲,到了冬天還有棉襖、棉褲,以及大棉袍子。即使是個苦行比丘,也有一件百衲襖。這些衣服,歸納起來,均屬「聽衣」的一類;正因「聽衣」太多了,所以反將「制衣」視同門面的虛設。上殿過堂披七條衣,講經說法,主持壇場,則披二十五條大紅祖衣。三衣不離身,進入聚落、通都大邑,要披著僧伽黎,在中國佛教界中,可說絕無僅有,一則未能形成風氣,再則也是疊床架屋,不必多此一舉。
我們看佛陀的根本精神,凡舉一樣規制,無不要求實事求是,並且極富民主的色彩,凡為一項規定,一條戒律,若有充分的理由,建議改進的,佛陀無不從善如流。故在比丘戒中,多數的條文,都是經過修正的,其中有一條,修正的次數,達十次之多。這種開明的精神,即使擬之今世的各國憲法的立法議程,也只有過之而無不及的。
我說這段話的意思,無意要修改佛制的戒律,相反地,我是極力主張維護律制尊嚴。奈何,二千五百多年以來,未嘗有人修改過佛制的戒律,佛制的戒律精神,卻在每下愈況之中!請問:不論出家在家的七眾佛子,誰在確實遵守佛制的芳規了?我們的服裝,就是一個現實的例子。
本來,佛制的戒律,就是佛子的生活規約,但到後世的佛子,把戒律當作骨董來收藏,將生活向時風去看齊,戒律是漸漸古老了,生活是日異時新了。於是越走越脫節。其實,戒律的條文,可能有其時代性和地域性,但其戒律的根本精神是永遠沒有新舊之分的。
今日的我們,要賦予戒律新的生命,不必死啃條文,泥古不化。要不然,比丘的衣制,不得超過三件,否則即犯捨墮罪,那麼,自古以來,除了熱帶,多少比丘不犯捨墮?即使利用說淨的方法蓄衣,也是不合根本的要求,何況說淨之法,亦少有遵行。
若以用途來說,我們的小褂子相當於安陀會與覆肩衣,褲子相當於涅槃僧,大褂相當於鬱多羅僧,海青則相當於僧伽黎,準此而言,我們不用披衣,也就具足五衣了。
但是,比丘應披福田衣,在此中國僧裝的五衣之中,並無一衣,可表福田之相,所以還是要披制衣。再說,中國的僧裝,和尚穿了稱為僧裝,道士穿了,稱為道裝,舞臺上的戲子穿了,則又成了古裝。其實呀!根本就是中國漢時的俗裝。以此,我們可以想像得到,當佛教初入中國,中國人出家,除了把頭髮削光,根本不用改裝,僧俗的區別,端在頭髮之有無為準;若說衣著上的分別,則為緇色而已,比如法獻、玄暢稱為黑衣二傑,姚廣孝稱為黑衣宰相。故稱僧人為緇流。然到目前為止,中國比丘的服裝,未必皆用緇色的了,穿緇色服裝的,也不僅是中國的比丘了,可見「緇流」一詞,也不能為中國的和尚所獨佔了。
不管如何,中國的和尚,穿現前這種式樣的服裝,已有近二千年的歷史了,所謂習慣成自然,誰又說它不好呢?事實上,除了筆者之外,早有先進提到過這個問題。從出發點上分析,大致可分兩派:中國的僧裝,反正是中國古代的俗裝,不如乾脆也改成時下的俗裝。
中國的僧裝,不合佛制的規定,應該予以糾正和改進。
但以年老的一輩而說,他們並無這種要求,並且反對第一派的要求,最大的理由是,原有的僧裝,已是既成而且公認的事實,穿了這套裝束,人家都知道你是和尚,你即使毫無慚愧之心,更無持戒之念,但在眾目睽睽之下,你總不敢太過放肆,如果一旦和尚穿上俗裝,僧俗無以辨別之際,有修有為的出家人,固然無所謂利害得失,對於一些不知慚愧的比丘來說,卻是一大「方便之門」了。這一理由,筆者也是同意的。
青年的比丘,多無根本理想及其具體的計畫,所謂改革僧裝,多半也是隨聲附和。當然,年輕人多喜時髦,能將長領寬擺的古代俗裝廢除,改穿緊身輕便的西裝,那該多好!
其實,如以觀瞻上著眼,時裝不若古裝的超然灑脫;從舒適上著眼,時裝不及古裝的寬暢大方。古裝之弊,弊在礙於劇烈或快速的行動,弊在所費布料太多。但是,身為一個比丘,最重要在威儀,如果比丘舉行宗教儀式,人人皆是西裝筆挺,勢將失去宗教的氣氛。
故我個人,贊成改革僧裝,但卻堅決反對盲無計畫的改革,如果說脫下漢裝,換上西裝,便算是僧裝的改革,那我寧可讓佛教永遠保守,也不希望提到改革二字。事實上,那是流俗,而不是改革。所謂改革,乃在有所改良和革舊陳新,所謂僧裝的改革,乃在將舊有的僧人裝束,改革成新興的僧人裝束。著古裝時人家看了,固然像比丘,著新裝時讓人見了,仍然要像比丘,並且更加莊嚴,更加威儀,更能使人肅然起敬。
說起來,也許我的思想是既開明又頑固。我絕對贊成僧裝的改革,但我見到一些逐步「解脫」漢裝僧服的人,又覺得難以苟同。比如有人以為海青既非制衣,廢棄它而光披制衣又未嘗不可!那麼我要反問你:「海青固非制衣,固可廢棄,你的內衣內褲,也非制衣,何以不也乾脆全部廢棄?」或者他要說:「內衣褲脫了不成體統。」那我要說:「既然內衣褲脫去了不威儀,穿上海青,豈不更加威儀?」當然,一切的制度都是人為的,人皆可以成佛,為什麼不能不穿海青?但我要說:這是小家子氣,不是大人作略,我們怕的不是大作大為的統盤改革,怕的乃是小敲小打的零星變質。要不然你「解脫」一樣,他「解脫」一樣;你「革新」一樣,他「革新」一樣,不用幾多年代,中國的僧裝,豈不成了四不像,所謂「和合」相狀,又到何處去找!
我們看任何一個有組織有紀律的團體,多有他們的制服。一個團體的集合,如果大家穿的便衣,就覺得散亂沒有精神,如果一律穿上制服,便覺得莊嚴隆重了。我們佛教的比丘,本來就是生活在一個大僧團中,那麼,我們的服裝,豈非也有統一的必要呢?
有人說我們和尚的服裝,做起來既不經濟,出門時又礙手腳,上下公共汽車,也不便利,上車時自己踩髒了前面的下襬,下車時又被別人踏住了後面下襬,如果手上拿了東西,上車下車,簡直受罪!這些確是實情。中國的祖先穿這種裝束時,世界上還沒有公共汽車好乘,現在世界上有了公共汽車,絕對多數的中國人,已從長襬的衣服中得了「解脫」,只有我們出家人還拖著這身古老的裝束受罪。所以我們要談僧裝的改革。
但這不是改革僧裝的理由,我們應該知道,在今天的世界各宗教中,以僧侶的裝束來比較,佛教的比丘,並不算是最最「受罪」的一類。天主教的修士與修女,以及回教教民,他們的服裝,豈不比我們中國比丘的僧裝,穿得更加累贅嗎?然由此一累贅的裝束下,即能發人深省,使人嗅到一股濃厚的宗教氣息。所以我們立於世界宗教之林,尚不能得到「受罪」的頭彩。
當然,除了天主教在修道院中的修士與修女外,那些負責傳教的教士們,不在宗教儀節之時,均有他們的便服。這也正是我們可資參考研究的問題之一。不過我們是佛教的比丘,無論在什麼情形之下,都不能拋開佛制的原則。
因此,筆者以為,不談改革僧裝則已,要談改革僧裝,便得有一審慎和莊重的計畫,既要適合時代的要求,也要顧及佛制的原則是披著而不是穿著,是有縫福田衣,而不是領、袖俱全的俗裝衣。最主要的,既能適應世界性的氣候環境,又能恰當地做到三衣實用。這就要牽涉到筆者於上一篇文章中所談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黎的真實用途及其製作法的問題了。除此三衣之外,裡面可著「聽衣」,但絕不能因著「聽衣」而廢三衣。唯有如此,始能保全佛制,並可望其為全世界的比丘之所樂意採用。因為僧裝的統一,無法以法令來貫徹,唯賴風氣來互為影響。但到目前為止,筆者雖有此一熱望,尚無一個完整的計畫。教界道友,如果認為有此必要時,我們不妨再做進一步的研討。比如三衣的尺寸及其形式,還有因此而來的許多問題,我們也可以從長計議。本文所提,僅是一個原則性的概念而已。(一九六二年五月於美濃朝元寺無住樓,《覺世》一八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