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附 說
一、授六念法
次授六念(出《僧祇》文)。
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據《律》文,為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法①。准此方土,不論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為允。
二、念知食處,於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云“我今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受請者,云“我今自食,無請處”,又云“我今食僧食,無請處”,又云“我今乞食,無請處”。若有請者,有背不背,應云“今有請處,念自去”。若背者,(謂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緣)“今有某緣得背請”,(若無緣,一日有眾多請者,應對人雲)“今日有多請,自受一請,余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五眾舍之,若無人時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計,我得自恣食。”(三說,此念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饑時依親裡住五種,《十誦》開之。②)
第三、知受戒時夏臘,云:“我於某年月日某時,一尺木若干影時受具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
第四、知衣缽有無受淨等,應云:“我三衣缽具有長,已說淨。”(後隨有無,衣缽藥等,隨有者念說淨)
第五、念同別食,云“我今依眾食”,(必有別眾九緣隨開)雲“我今有某緣,應別眾食”,廣如隨相。
六、念康羸,云“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療治之)。”
《僧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③。”如隨相中。
《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可亦得④。”
《善見》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缽、盂、坐具、漉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⑤。”
《四分》云:“為比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闍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賊住。”
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
①《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1
一為知褒灑陀時,二防俗人來問。又複日數或依星次,或依王法,日月大小應可隨之。(T24-529上)
②《十誦律》卷61
長老優婆離問佛:“佛聽阿難心念與他得食,若余人心念與他亦得食不?”佛言:“不得。除五人:一者坐禪人,二者獨處,三者遠行,四者長病,五者饑餓時依親裡住。如是人更無餘人,聽心念與他。”(T23-457上)
③《摩訶僧祇律》卷18
比丘受具足已,要當畜漉水囊、應法澡盥。(T22-373上)
④《五分律》卷6
若恐新受戒人生疑廢退心,教未可誦戒,不犯。(T22-41下)
⑤《善見律毗婆沙》卷7
如來以梵音聲喚:“善來!可修梵行,令盡苦源。”佛語未竟,便成比丘,得具足戒,三衣及瓦缽貫著左肩上,缽色如青欝波羅華,袈裟鮮明如赤蓮華,針線、斧子、漉水囊皆悉備具。此八種物是出家人之所常用,自然而有,威儀具足。(T24-718上)
然後要授六念法。作為比丘,每天都要念六念。六念的內容在《沙彌別行篇》曾簡單介紹過,因為沙彌需要學比丘法,故應念同樣的內容。比丘的六念,不同於我們通常所說的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這是在家居士的六念。那麼,比丘的六念是什麼呢?
“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雲大小。若黑月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雲‘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法式如此。”第一,是憶念日月。印度人將每個月分為白月和黑月兩部分,初一到十五叫白月(月亮從缺到圓),全部都是十五天,所以不分大小。十六日到月末叫黑月(月亮從圓到缺),黑月的天數有大有小,所以分為大小兩種。比丘每天要說:“今天是白月,一日乃至十五日。”或者說:“今天是大的黑月,一日乃至十五日。”或者說:“今天是小的黑月,一日乃至十四日。”之所以每天要憶念時間,主要是為了知道今天離布薩還有幾天,因為古代沒有計時的鐘錶、日曆之類,如果不時常憶念,很容易錯過時間。
“若據律文,為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法。准此方土,不論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雲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為允。”通相,常規的說法。允,順。如果根據戒律,出家人之所以要記日月,還因為在家人會問到這些問題,說了可以讓他們知道。如果進入城市、村莊,應該事先知道今天是什麼日子。按照我們這裡的習俗,並不說什麼黑月、白月。如果要回答別人今天什麼日子,只要按照常規的說法,說今天是幾月幾號就行了。總之,是要以僧俗二眾都能聽懂的方式來說。
“二、念知食處,於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雲‘我今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第二,要念自己在哪裡吃飯。關於這個問題又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完全不受請,就說“我今天吃自己的”,或者是“我和大眾一起吃”,或者是“我要托缽乞食”。
“若受請者,雲‘我今自食,無請處’,又雲‘我今食僧食,無請處’,又雲‘我今乞食,無請處’。”第二種情況是受請,但今天正好沒人請,那麼就說“我今天沒有請處,要自己吃”;或者說“我今天沒有請處,要和大眾一起吃”;或者說“我今天沒有請處,要托缽乞食”。
“若有請者,有背不背,應雲‘今有請處,念自去’。若背者,(謂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緣)‘今有某緣得背請’。(若無緣,一日有眾多請者,應對人雲)‘今日有多請,自受一請。余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五眾舍之,若無人時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計,我得自恣食。’(三說,此念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饑時依親裡住五種,《十誦》開之。)”第三種情況是有人請,其中又分接受和不接受兩種。如果接受的話應該說:“今天何處供齋,我要過去應供。”如果因為迦提月、病及施衣等因緣而不能接受的話,應該說:“今天有什麼情況無法前去應供。”如果沒有什麼其它因緣,只是因為今天請的人多,應該對別的比丘說:“今天有幾個人請去應供,我只能接受其中一個邀請,其它的佈施給長老您,請您去某個地方應供。”這種轉讓應該找出家五眾接受,不可任意佈施給其他在家眾。如果是在蘭若、遠行、長病等情況下,無人可以轉讓,應該作心念舍,心念口言:“我比丘某某,今天有信徒設齋請我應供,我現在施捨給某某比丘。希望施主不要計較,我就自己隨意吃了。”
“第三、知受戒時夏臘,雲:‘我於某年月日某時,一尺木若干影時受具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第三,要知道受戒的時間,要憶念自己的夏臘,每天要提醒自己:我是何年、何月、何日、何時受的具足戒,我現在尚未經過結夏安居,還沒有夏臘。到有夏臘之後,就根據夏臘多少來說。
“第四、知衣缽有無受淨等,應雲:我三衣缽具有長,已說淨。”第四,要念自己的衣缽有沒有經過受持、說淨等,應當說:“我的三衣、缽、坐具有多餘部分,已經過說淨,經過如法處理。”
“第五、念同別食,雲‘我今依眾食’,(必有別眾九緣隨開)雲:‘我今有某緣,應別眾食’,廣如隨相。”第五,念自己是和大眾一起吃飯還是單獨用齋。如果一起吃,就說:“我今天和大眾一起吃飯。”如果是單獨吃,就說:“我今天有什麼特殊情況,需要自己單獨吃飯。”具體情況,在“隨戒釋相篇”中有詳細說明。
“六、念康羸,雲: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療治之)。”第六,憶念自己的身體是否健康。如果身體健康,就說:“我沒有任何疾病,應當抓緊修行。”如果有病在身,就要想著趕快治療。
下面,還有其它一些相關事項。
“《僧祇》雲:‘受戒已,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如隨相中。”《僧祇律》說:受戒之後,要常備濾水囊、澡灌等物品。濾水囊,是用來過濾水的沙囊,以免因為喝水而誤傷水中小蟲,這也是慈悲的修行。澡灌就是裝水的小瓶,可在如廁後洗手。具體情況在“隨戒釋相篇”中有詳細說明。
“《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可亦得。”《五分律》說:新受戒的人,必須讓他誦戒。但有些比丘根機比較鈍,誦戒之後反而對戒律有畏懼感,為了避免他們退心,可以開許暫時不誦。
“《善見》雲:佛度比丘已,有三衣、缽盂、坐具、漉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善見論》說:佛陀度比丘後,要隨身攜帶三衣、缽孟、坐具、濾水囊、針線、斧子八樣東西。此處所說的斧子,是作裁剪、縫補衣服之用。
“《四分》雲:為比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闍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賊住。”《四分律》說,為了避免比丘和外道混淆,佛陀就讓弟子們詢問來者是什麼時候受戒,和尚及阿闍梨是誰,瞭解一下,就知道他是佛弟子還是外道,通過這個方法鑒別對方是不是賊住。
“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印度人把一年分為三時,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每個月又分為白月和黑月,也就是大月和小月。關於這些問題,受戒後和尚都要抄給戒子。
二、舍戒法
《四分》雲:“若不樂梵行者,聽舍戒還家。若複欲于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①。”
《增一阿含》:“開七反舍戒,過此非法②。”
《十誦》、《伽論》,尼無舍戒更得受具③。
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舍?”答:“一為不成波羅夷故,二為來去無障。比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過,不生譏醜過失。”廣如彼部(准義,應得作下二眾)。
①《四分律》卷1
若有餘人不樂淨行,聽舍戒還家。若複欲出家于佛法中修淨行,應度令出家受大戒。(T22-570下)
②《增一阿含經》卷27
僧迦摩比丘七變往降魔,今方成道。自今已後,聽七變作道,過此限者,則為非法。(T02-702下)
③《十誦律》卷40
若比丘尼一反戒,不復聽出家受具戒。(T23-291上)
最後還有舍戒的問題。受戒之後,若因煩惱深重或其它障緣,無法繼續比丘的清淨生活,佛陀特別開許他們可以舍戒。這樣就能避免破戒,影響僧團形象。舍戒有四種:一、作法舍,二、命終舍,三、二形生,四、斷善根。這裡主要介紹作法舍。
“《四分》雲:若不樂梵行者,聽舍戒還家。若複欲于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四分律》說,若不願過出家生活,可以舍戒。如果回去以後覺得還是出家好,還想過清淨的修行生活,可以再出家受具足戒。
“《增一阿含》:開七反舍戒,過此非法。”根據《增一阿含》,受戒、舍戒一共可以反復七次,超過這個次數才屬於非法。
“《十誦》、《伽論》:尼無舍戒更得受具。”《十誦律》和《摩得勒伽論》說:比丘尼不可在舍戒後再受比丘尼戒。也就是說,只有一次受具足戒的機會,還俗後就不能再受。如果想再出家,只能受沙彌尼戒。
“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舍?答:一為不成波羅夷故。二為來去無障。”律祖在此又提出一個疑問:既然比丘尼不可以再出家,為什麼開許她舍戒呢?回答有兩個原因:第一,為了避免她破戒,否則就可能犯下重罪。第二,顯示佛教僧團中來去沒有障礙。
“比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過,不生譏醜過失。廣如彼部(准義,應得作下二眾)”比丘之所以能反復舍戒、受戒多達七次,因為他們是佛陀允許出家的。而女眾出家本身就屬於特殊開許,所以舍戒後不能再受。如果她們舍戒後再去過世俗生活,就不會犯波羅夷,也可避免世人的譏嫌嘲笑。總之,受和舍都要通過如法手續。這個問題在其他部派的律典中還有詳細說明。比丘尼舍戒後雖然不能再次受戒,但還是可以做下二眾的。
舍戒也有程度問題,或者是僅僅舍比丘戒,或者是將比丘戒、沙彌戒都舍掉,或者是將比丘戒、沙彌戒、居士戒都舍掉,或者是將佛教信仰徹底舍掉。相對受戒來說,舍戒非常簡單,只要對一個比丘說“我舍去什麼戒”即可,具體說詞根據舍戒情況而定。其中有頓舍和漸舍兩種,前者是將比丘戒、沙彌戒及在家戒一併舍去,後者是舍去一部分,如舍去比丘戒而作沙彌,或舍去沙彌戒而作淨人,還保持佛弟子的身份。
我們出家,就應該好好地當出家人。實在清福享盡,想要回到人間,就老老實實把戒舍了。出家這份福報不是誰都能享的,對佛法沒有真正的認識,在修行上不能獲得法益,很可能會身在福中不知福。
受比丘戒,是僧伽生涯中的一件大事。通過如法受戒獲得的戒體,是走向解脫的重要前提。受戒羯磨是具緣成受,需要具備相應條件。受戒時不僅要生起真切乞戒的心,更要具備正確發心,為幫助一切眾生解脫輪回而發心受戒。
四分律行事鈔選讀·受戒緣集篇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
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禦誠難。虛受費功,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雲:“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鍊。一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准。
第一章 具緣成受
初明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一、能受有五。
第一節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僧祇》雲:“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准以求之,則聾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
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於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
四、出家相具。《律》雲:“應剃髪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雲:“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節 所對有六
第二,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若依《毗尼母》雲:“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雲:“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雲:“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
四、界內盡集和合。文雲:“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節 發心乞戒
第三,發心乞受。
文雲:“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
第四節 心境相應
第四,心境相應。
文雲:“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複以文雲:“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稱心也。”《薩婆多》雲:“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
第五節 事成究竟
第五,事成究竟。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界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
今引文證。《母論》雲:“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與欲。”
《多論》雲:“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
必有受者,前准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
第一節 緣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戒於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罪。”《多》雲:“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
二、請師法
【1.請和尚】
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
《善見論》雲:“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訶責,反雲:‘誰請大德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
《四分》,請法不雲僧屏。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
今在眾中者,《十誦》雲:“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已,然後請之。”
《僧 祇》雲:“今從尊求和尚等。”
《五分》雲:“請和尚時,兩手捧足。”
當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雲:“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解故教也。”文雲:“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湣故(三說)。”
《僧 祇》雲:“眾中三請已,和尚應語,發彼喜心。”
《四分》雲:“答言:‘可爾,教授汝,清淨莫放逸。’弟子答雲:‘頂戴持。’”下文更有十種答法。
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為受十戒,今者沙彌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
【2.請二師】
次請二師。律無正文,據《佛阿毗曇》中亦有請法。文非巧勝,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請之。
應具儀至師前。旁人示語雲:“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故須增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說已,教雲:“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 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 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湣故(三說)。”
次請教授師。亦具修至前,旁人教雲:“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以教授阿 闍梨為異。
【3.請七尊證師】
次請七證師,義須准請。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此俱和,豈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何為不請之乎?可准三師而請。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師成不之相。《四分》雲:“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師,律無正文,准可知也。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
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准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文雲:“令選擇取也。”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餘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餘之德相如《師資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 闍梨五夏已上,《律》雲:“多己五歲也。”余師隨夏多少。
統明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於後。《五百問》雲:“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
《明瞭論疏》:“若已得五夏,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七夏已去,得作羯磨 闍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三、教發戒緣
三、教發戒緣。《薩婆多》雲:“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湣心,便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明心量。
【1.所緣境】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若隨境論,《別鈔》應有三十餘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二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地水火風虛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
故《善生》雲:“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
《薩婆多》雲:“非眾生上,亦得無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為戒善,故遍陸地。
即《善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
《薩婆多》雲:“新受戒人,與佛戒齊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
故《十輪》雲:“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人天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偈:瞻蔔華雖萎,勝於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
《智論》說言:“甯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脫。”不受戒者,輪轉三界。
《涅槃》亦雲:“雖複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故致往返。
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
《薩婆多》雲:“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虛濫,理當殷重。
【2.心 量】
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
《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
餘二就義明之。雲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複利他人,受持正戒。”
雲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況不發者,定無尊尚。
《智論》雲:“凡夫始學,邪心中語。那含果人,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故文雲,“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等。
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雲:“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戒,及迴施眾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
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見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
四、安置處所
第四,《律》雲:“當立受戒人置眼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非法,令僧眼見。
《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外眼見處等。
《四分》文雲:“界外問遮難等。”今時受者多在界內,理亦無傷,順上律文。
《僧 祇》雲:“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
若多人共受者,應兩處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意。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於中問緣。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應各令反披七條及衣缽,在彼而立。
五、單白差威儀師
五、單白差威儀師。
《四分》雲:“由界外脫衣看,致令受者慚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難事。”
《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複語威儀師:‘長老今受羯磨。’”
《四分》雲:“彼戒師當問:‘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
應索欲問和,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雲:“受戒羯磨。”已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相。
戒師應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應下座禮僧已,按常威儀至受者所。
六、出眾問緣
【1.出眾問意】
六、明出眾問緣。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之。
【2.辨遮難】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故中邊不相解語,佛判不成。
若准《律》雲:“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
·先問十三難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誦習。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舍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准論,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雲汙尼,不明淨穢。
故世行事者雲:“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 祇》而問。彼律雲:“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汙者,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故知唯是淨境,方成難攝。
《十誦》雲:“若摩觸,八人汙尼八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難也。”
《善見》雲:“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但壞淨境,不論知淨不淨。廣有廢立,如《疏》、《義鈔》。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雲:“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皆謂俗人時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三、賊心受戒者。《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滅擯。
《四分》雲:“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皆成障戒。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
《善見》雲:“三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
《五百問》雲:“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難。”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
依如《僧 祇》,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闇鈍或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
《摩得伽》雲:“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
《四分》疑惱戒雲:“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後更受戒。”
《十誦》雲:“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
四、破內外道者。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複重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
《律》中,令度出家,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為受具。
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
五、非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淫方有妬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雲:“若犍者,都截卻也。”
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雲:“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
《四分》雲:“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
《五分》雲:“時有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
准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准前勘取,依餘部為受。
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此三難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九、破僧,即法輪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難。
十、出佛身血。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 祇律》注雲:“佛久涅槃,依舊文問耳。”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雲:“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
十三、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
·十六輕遮
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餘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醜,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
《僧祇》雲:“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躄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
准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下文複雲:“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瘂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法。”文雲:“瘂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雲:“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瘂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
《十誦》、《伽論》雲:“瘂聾人不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衣缽不具者。《四分》雲:“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
《五分》雲:“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今准《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答:“一、為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雲:“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准急無損。昔人義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父母聽不者。《善見》雲:“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
《僧 祇》:“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
負債者。諸部但言不應,義准理得。
奴者。《僧 祇》雲:“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餘處聽度。”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兒,彼此通允。
《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准此,複本奴位。
官人者。《僧 祇》,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餘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准此,俗人來投出家,理須為受。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
故《律》雲:“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謂能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
《僧祇》雲:“若過二十,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
五種病者,上四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二應得。
《善見》雲:“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
然癩病有二:一、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
【特別情況處理】
次明餘事,更明所以。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雲霧暗時受。
《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
若先曾受具者,《十誦》問雲:“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清淨持戒不?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
《四分》無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
《四分》雲:“若有難緣,如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 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
《善見》雲:“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
【正問法】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
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
《五分》雲:“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彼應取其衣缽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羅僧。’執大衣已,語雲:‘此衣名僧伽梨。’”
《薩婆多》雲:“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
今示汝名相,若依諸部,此處即為受衣缽者,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
並執缽已言:“此器名缽多羅。此衣缽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何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沉沒生死。今欲舍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受。
《律》雲:“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
·先問十三難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者。”語雲:“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無者。”又語雲:“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汝不白衣時汙淨戒比丘尼不?”答言:“無。”
第三、“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不?”答言:“無。”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還作外道,今複重來不?”答言:“無。”
第五、“汝非五種黃門(依名示之)不?”答言:“無者。”
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
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
第九、“汝非破僧不?”
第十、“汝非噁心出佛身血不?”各各答言:“無者。”
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羅子,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
第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受不?”答言:“無。”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答:“無者。”
應讚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
·更問十六遮
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甲。”
“和尚字誰?”答雲:“某甲。”
“年滿二十不?”答:“滿。”
“衣缽具足不?”答:“具。”
“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若無言無)
“汝不負債不?”答:“無。”
“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答:“無。”
“汝非官人不?”答:“無。”
“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
“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無此諸病不?”答言:“無者。”
應複語雲:“汝無遮難,定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缽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
《五分》雲:“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
種種隨緣,廣如彼述,或外律中於此受衣缽者。
七、單白入眾
七、單白入眾。《律》雲:“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此依中國露地戒壇,故在申手內。必在覆處,隨時也)。”當作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若在露地,不得離僧申手外也)。”彼來已,為捉衣缽,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
八、正式乞戒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缽付戒師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求哀乞戒。語雲:“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秘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為汝稱述,應逐我語。”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湣故(三說,教已複坐)。”
九、戒師白和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不對眾問。”
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說。
十、對僧問難
十、正明對問。《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衣缽,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
《僧 祇》雲:“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
“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濫,故對大眾一一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
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未?三衣缽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等,汝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有無具答)
第二節 明受體用
一、受 體
大段第二,正明受體。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應語言:“善男子,汝遮難並無,眾僧同慶,當與汝戒。但深戒上善,廣周法界,當發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緣中。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為開廣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論》雲: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今為汝作羯磨聖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
應告僧言:“大眾慈悲,佈施其戒。同心共秉,願勿異緣,令他不得。”應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有者喚令如法。告言:“眾僧聽作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若僧時到,僧忍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
作白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問。此《僧 祇》文。
准此,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
《十誦》:“因為他受戒,或睡、入定、鬧語、 闠亂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時當一心聽,莫余覺餘思惟,應敬重法。當思惟心心相續憶念,應分別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說得罪。”
又應語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隨喜。今作羯磨動彼戒法,莫令心沉舉,當用心承仰。”又白僧言:“當聽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問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當起欣心,勿縱怠意。”
次作二羯磨。如上問已,告受者言:“已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舉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時,當法界功德入汝身心。餘一羯磨在,汝當發身總虛空界,心緣救攝三有眾生,並欲護持三世佛法。”直依此語,不同上廣。
仍白僧言:“願僧同時慈濟前生,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是事如是持”已。
二、記 時
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時節。
《四分》雲:“有新受戒者,不及後安居便數為歲。佛言:‘不爾。’有者,應和尚 闍梨教授時節雲:‘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至量影。’”應預將一尺木,至受訖,日中豎之,記其影頭,臥尺量之,計為尺寸,以為常法。
《善見》雲:“受戒已,立取腳隨身量影,示春冬時、眾數多少。”
三、宣說戒相
後說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總集上座前,同時為說隨相,不必戒師。
問:“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來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來,當處新起。”
次明說相。
“據理隨師具學,何獨此四?”“為緣起有過,且制四根本,若毀非用。餘篇枝條,懺複僧數,意在此也。”
應告之雲:“善男子,汝受戒已,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持心者,受戒不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論如此。但佛世難值,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難。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人,能受能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死入惡道。中品之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准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佛戒,不如不受。必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已來,專於律部。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自此已外,雜學言說,污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佛則不許。”
故《律》雲:“若師闕教授,當余處學,為長益沙門果故。”然後依文為說相也。
四、受持衣缽坐具
次為受衣缽坐具。若沙彌時說淨長衣缽者,更請施主總將說淨。若沙彌時不說,則已犯長,應令將舍,作吉羅懺,然後說淨,並和尚委示之。
第三節 附 說
一、授六念法
次授六念(出《僧祇》文)。
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雲大小。若黑月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雲“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據律文,為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法。准此方土,不論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雲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為允。
二、念知食處,於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雲“我今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受請者,雲“我今自食,無請處”,又雲“我今食僧食,無請處”,又雲“我今乞食,無請處”。若有請者,有背不背,應雲“今有請處,念自去”。若背者,(謂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緣)“今有某緣得背請”,(若無緣,一日有眾多請者,應對人雲)“今日有多請,自受一請,余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五眾舍之,若無人時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迴施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計,我得自恣食。”(三說,此念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飢時依親裡住五種,《十誦》開之。)
第三、知受戒時夏臘,雲:“我於某年月日某時,一尺木若干影時受具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
第四、知衣缽有無受淨等,應雲:“我三衣缽具有長,已說淨。”(後隨有無,衣缽藥等,隨有者念說淨)
第五、念同別食,雲“我今依眾食”,(必有別眾九緣隨開)雲“我今有某緣,應別眾食”,廣如隨相。
六、念康羸,雲“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療治之)。”
《僧祇》雲:“受戒已,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如隨相中。
《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可亦得。”
《善見》雲:“佛度比丘已,有三衣、缽、盂、坐具、漉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
《四分》雲:“為比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闍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賊住。”
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
二、舍戒法
二、明舍戒者。
《四分》雲:“若不樂梵行者,聽舍戒還家。若複欲於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開七反舍戒,過此非法。”
《十誦》、《伽論》,尼無舍戒更得受具。
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舍?”答:“一為不成波羅夷故。二為來去無障。比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過,不生譏醜過失。”廣如彼部(准義,應得作下二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