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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研究價值及其法理思維探析 -兼論「在家眾可否研讀律藏」問題-
陳弘學

 

提要:

 

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首先簡述「戒律」作為一研究客體其內涵為何,並具何種學術研究價值。其次運用現代法學觀點,重新檢視古老「戒律」中,蘊含之進步人文思想,揭示佛法「二諦圓融」的無上智慧。其內容亦非單純比附,而係透過「法學」作為參照標的,在闡述相同之餘,也抉擇兩者不共處,以廣「律學」研究面向。

承接前兩部分論述,假如「戒律」具有「修持」、「研究」如此重要性,一個必然的疑問是:何以歷代祖師大德多有感嘆戒律衰微者?而在佛教興盛,諸宗共榮的台灣,「律宗」一門至今仍是寂寥冷清,乏人問津?本文認為造成此一現象最主要原因,實源自於傳統「在家眾不得研律」禁令所致。此說既無「聖言量」保證,同時有違於大乘「法理」,終至帶來現實發展種種負面影響。為徹底辨明此問題,本文詳加陳述其中曲折細膩處,希望通過這樣的論述,能夠引起教界學圈更多的討論。

 

關鍵字: 戒律、法理學、在家眾、白衣、在家眾讀律、道宣律師、律宗、律典、律部


 

一、前言

 

「戒律」乃佛法傳承重要基石,正法久住的根本力量。就個人修持而言,「依戒奉行」不僅能夠遠離世俗諸般過患,更有助於「定慧」的開顯,《佛遺教經》云:「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故名波羅提木叉。因依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就僧團存續而言,「戒律」不僅能令世人生起恭敬心,也是僧團和合,推展法務的重要機制。1由於「戒律」具有如此不可思議功德,佛陀滅度前乃諄諄教誨:「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闇遇明,貧人得寶。」2

 

 

1 戒有「十事利益」,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T23, no. 1442, p. 629)。按:此處乃採學者通用之「CBETA電子佛典」格式引注,係指「《大正藏》第二十三冊,編號1442,頁29」。

2 《佛遺教經》又名《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CBETA, T12, no. 389, p. 1111)

3 承蒙華嚴蓮社不棄,本文曾獲得九十五年度「趙氏慈孝大專學生佛學獎學金」,並收錄於《大專學生佛學論文集》十七集。

 

 

值得注意的是,「以戒為師」既是每位佛子信受奉行之語,何以「律宗」一脈自宋以後始終衰弱不振。這個陳述絕非意指教界之中缺乏戒律謹嚴的修行者,而是就宗門整體發展狀況而言,「律宗」勢力顯然遠弱於他宗。是故今人多有能說「唯識」、「中觀」妙理者,但是對於「律學」卻所知不多,更遑論於闡揚《四分》、《僧祇律》等奧義。

筆者擁有中文、哲學、法律三系學位,研究領域以「中國法律思想」及「佛學」為主,以此因緣曾撰〈佛教戒律之「罪刑法定」思想分析----以迦留陀夷行事為研究對象〉,內容主要以迦留陀夷尊者為觀察對象,發明戒律蘊含之「罪刑法定思想」。3為論述需要,文中也提及「律學重要性」及「白衣可否研律」等問題。囿於篇幅所限,當時許多想法僅能蜻蜓點水帶過,心中也常存遺憾。時隔兩年,特作此篇,內容要分有三:

 

第一部份闡明「律學」內涵及其研究價值,以明此一領域重要性所在;其次運用「現代法學」觀點,揭櫫「戒律」之法律思維與不朽之時代性、透顯佛法二諦圓融的無上智慧;最後則以前面所述為基礎,詳細剖析傳統「禁止白衣研律」的觀點,對於戒律弘揚的利弊得失究竟為何。希望透過這些論述,能夠引起世人對於「律學」更多的關注。


 

二、「律學」內涵及其研究價值探析

 

今日所謂「律部」,乃指「廣律」、「戒經」、「律論」三部分合稱。4「廣律」,又名「廣教」,內容除廣說每戒制訂因緣外,且包含規定僧團修法、日常行儀之「犍度」。今漢譯《廣律》計有《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祇律》、《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五種版本,通稱「五部廣律」。

 

 

4 參閱印順法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台中:明光堂印書有限公司,民國六十年二月初版)頁67

5 同上注,頁14-18

 

 

「戒經」又名「戒心」,音譯「波羅提木叉經」,乃戒律條文之合集,主要提供僧團半月誦讀之用,功能有如今日《六法全書》。「戒經」有從梵本譯出,也有直接從「廣律」錄出條文者。因二部僧不同,而有「比丘戒本」與「比丘尼戒本」的分別。

 

所謂「律論」者,其性質、形式、部派都不盡相同,乃是論師對於「律典」所作的研究。如《善見律毘婆沙》一書,傳統認為主要解釋《四分律》;又《根本薩婆多部律儀》,為唯識十大論師之勝友尊者所作,《論》中多採「唯識」觀點解析律法;而唐代道宣律師所作《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羯磨疏》、《戒本疏》、《拾毘尼義鈔》、《比丘尼義鈔》等,更是中國「律宗」傳承的重要典籍。

 

「廣律」、「戒經」、「律論」為構成「律部」的三大基石,其中蘊含無數佛陀法教與文化史料。本文但從「學術」角度,略說「戒律學」幾點研究價值:

 

(一)成立過程悠久嚴謹,實為人類文化瑰寶

 

西元前七百年至西元元年這段期間,乃是人類文明史上一個非常重要時期,許多重要經典或思想家均在這段期間產生。歸納這些典籍的成立,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弟子或後人的集體紀錄,如《論語》、《新約聖經》;二為弟子個人的憶述,如柏拉圖記載蘇格拉底談話與思想;第三種則是哲人親自書寫,如莊子、亞理斯多德等。

儘管佛教聖典同屬「弟子集體紀錄」一類,然而不同於前者,佛典結集往往有國家力量為後盾,與會弟子也不僅是數人乃至幾十人之謂,而是多達五百人以上,經過認可的阿羅漢始能參加。同時為避免個人理解或記憶不同產生錯誤,只要有對誦出內容持反對意見者,就能否決該段經文的選入,5 真正做到「集體紀錄」的要求。


很難想像如此早的時代,人類社會竟已出現這樣嚴謹且大規模的「思想保存運動」,這是其它經典不曾有的殊勝。今人一見古代文物,往往如獲至寶般加以研究。「律」與「經」同樣具有悠久的成立歷史,「律典」爭議性更是遠遠少於其它傳世文獻。撇除「宗教信仰」不論,單從「文化價值」考量,實在值得我們珍惜發揚。

 

(二)文獻內容,保存印度社會風俗史料

 

「律典」除記載僧團生活、弟子行事外,間接也保存了古印度政治、經濟、風俗各種面貌。如在「盜戒」規定中,若有比丘偷盜「五錢」或「價值五錢」以上之物者,犯不可悔之「波羅夷重罪」。此戒制訂因緣,源自檀尼迦比丘某日宣稱得到瓶沙王授意,而向摩竭國守材人索取木材。大臣發現此事後向瓶沙王報告,瓶沙王乃召見檀尼比丘訊問。檀尼迦比丘告訴國王,他於即位之初,曾說「從今日起,對於草木及水,沙門與婆羅門都可以隨意享用,但對其他物仍不能不經施予而享用」。瓶沙王答道此乃就「無主物」而言,對於「有主物」則不能任意索取。依照法律,檀尼迦比丘本應處死,瓶沙王最後選擇免除其死罪。

 

此事引起大臣不滿以及城中不信佛者各種譏嫌,經由比丘舉發,佛陀於是聚眾集會,並詢問一位曾為大臣,嫻熟國家法律的迦樓比丘,依據王法偷盜多少金錢為死刑?迦樓比丘答道:「若取五錢、若直五錢物,應死」。自此以後,「五錢」或「價值五錢以上之物」便為「比丘盜戒」的構成標準。6

 

 

6《四分律》(CBETA, T22, no. 1428, p. 573)

7 參閱聖嚴法師:《律制生活.偷盜五錢有多少》(台北:東初出版社,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初版),頁69

 

 

「五錢」數目換算於今究竟多少,已不得而知, 7但從字面推測,錢數應當不多。這則案例除解釋「盜戒成立與否」以「五錢」為標準的來由,另一方面也顯示古代印度法律的嚴苛殘忍。「廣律」之中類似此種資料,不知凡幾,只需要用心篩擇,必能提供研究古印度社會習俗者甚大的助益。

 

(三)人物敘事、增廣文學研究素材

 

佛教影響中國文化之鉅,乃是眾所皆知的事情。單就「文學」一項而言,歷代戲曲、小說均與佛教有著密切的關連。然其取材多半來自於「經部」,「律典」影響力遠遠不及,連帶的的相關研究也就不多。

 

較為可述者,如陳寅恪先生〈西遊記玄奘弟子故事之演變〉一文,其中指出《西遊記》中豬八戒形象應源自《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之故事變形。依據《毘奈耶雜事》記載,憍閃毘國中曾有一天神,為解救即將為惡王所害之沙門,於是變身為大豬從洞穴中竄出,藉此引開惡王而令比丘逃逸。陳寅恪先生認為:


 

1.總敘制戒因緣

 

爾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六群比丘,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見,皆譏嫌言:「此沙門釋子,不知慚愧。外自稱言,我知正法,如是有何正法!跳行入舍似如鳥雀。」

 

2.比丘聞過舉發

 

諸比丘聞,其中有少欲知足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嫌責六群比丘言:「汝等云何跳行入白衣舍。」諸比丘往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坐,以此因緣,具白世尊。

 

3.世尊聚眾結戒

 

世尊爾時以此因緣,集比丘僧,呵責六群比丘言:「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法、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云何汝等跳行入白衣舍。」以無數方便呵責已,告諸比丘:「此癡人多種有漏處最初犯戒,自今已去,與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乃至正法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4.詳述衍生規定

 

「比丘義如上,白衣舍者如上。跳行者,雙腳跳。若比丘故作跳行入白衣舍,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犯突吉羅;比丘尼突吉羅。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5.明訂不犯事由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為人所打、若有賊、若有惡獸、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塹、或渡泥跳過者無犯。無犯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10

 

 

10《四分律》(CBETA, T22, no. 1428, p. 699)


 

(四)法理分析

 

1.兼具「實證法」形式與「判例法」精神

 

所謂「實證法」者,係指法律之制定,需經一定制訂與公布程序,才能產生法效力。透過這些程序而成的法典,即名之為「成文法典」。反過來說,若不具備法典形式而有法律效力之法源,如習慣、法理、判例等,即屬於「不成文法」。

 

「戒律」的成立,具有一定的程序,諸如大眾舉發、聚眾結戒、條文宣讀等,對於犯戒之行為、罪名、刑度更有明確的規定。從這些要件來看,則將「佛教戒律」歸入「成文法典」體系中,應無疑義。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文法」體系國家中,法官只有適用法律的義務,而無創造法律或拒絕適用的權力。而「判例法」國家儘管宣稱,法官於審判過程中並未創造或增加法律,只是發現、宣示寓於先例中的法律。實則法官每每具有積極主導的作用,「在無先例可循時,法官可以創造先例;而有先例的場合,法官也可以通過區別的技術,對其進行擴大或限制性解釋」,11從而產生「法官造法」的機制。

 

 

11 由嶸主編:《外國法制史》(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二年初版),頁529

12《民事訴訟法》266條(起訴對人效力):「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13《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2項。

14 參閱林鈺雄:《刑事訴訟法.總論編》(台北:元照出版社,2004.9四版),頁49

 

 

在特殊情形下,「戒律」並非一成不變,而可根據實際情形「開緣」。儘管成文法系國家也能透過立法程序,廢除不合時代的法律。但所謂「開緣」並非本質上「終止」戒律的效力,而是針對個案「中止」戒律的適用。如因生病而開緣飲酒者,並非「酒戒」從此失效,而是「酒戒」在此不予適用。從這點來看,則「戒律」一方面既具「成文法」的形式,另一方面卻也顯現出「判例法」中彈性靈活的特質。

 

2.審檢分離、隨犯而制原則

 

傳統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多採「審檢一體」的糾問方式,亦即「裁判官」本身即是「偵察官」,具有完全主導案件的權力。儘管「糾問制」具有極高的效率,但是裁判品質好壞趨於兩極,全憑法官個人的能力操守。今日法治國家中,法院僅能被動受理案件,不能主動發動偵察。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二六八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而法院審理之對象、標的,也以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與犯罪事實為限,12否則便屬違法裁判。13 此種「審檢分離、不告不理」的制度,旨在保障人權,避免法官權力過大,致有侵害人權事件發生。14 蓋人非聖賢,偵察者既已提出舉發,心中難免預設對方有罪,因而審判之時往往容易出現先入為主的偏頗心態。

 

以佛陀的人格智慧,自然不可能有「濫權」、「圖利」情事發生,然而佛陀從不主動偵察案件,必定等到弟子行不如法事,並為其他比丘舉發後,才會根據個案制訂「戒律」。推測其原因,或者出自佛陀深明「依法不依人」道理,儘管自己完全可以主導案件的審判,但是「制度」遠比「個案」更重要。為避免後世僧團產生濫權獨裁的危機,佛陀於是藉此因緣,創設一套理性公平機制,作為「正法久住」的依據。

 

而從「廣律」可知,佛陀必定等待受理案件之後始「結戒」,名為「隨犯而制」。問題是以佛陀「正遍知」之能,必然已經「預知」弟子將犯何種過失,並生世人何種譏謗。儘管佛教主張「神通不敵業力」,但佛陀並非對於一切事情均束手無策,僅能任由因果現象惡化。如《楞嚴經》中佛陀以神力加持阿難尊者,使其免於摩登伽女幻術迷惑,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

 

既然如此,佛陀何以不事先「制戒」預防之?本文推測或者因為「戒律」採取「不追溯既往」原則,第一位行非法事弟子因「無戒可犯」,不會受到犯戒之後的嚴重果報,因此也就沒有施用「神通」的急迫必要性。再者,假如遇到「神通」無法扭轉的現象,則預先制戒將使該名弟子陷入「犯戒」危機。基於大悲心與對人性的尊重,佛陀乃採「隨犯而制」方式結戒。

 

3.審判公開、賦予最後答辯陳述機會

 

「審判公開原則」旨在保障人權,並揭示法律審判之公平公正性,如我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佛陀受理舉發之後,對於弟子不如法事,既不徇私藏匿,也不因害怕有損僧團威嚴而秘密不宣。相反的,佛陀必定召集所有比丘聚會,詳細說明事件始末,充分發明「審判公開」的精神。

 

伴隨「審判公開原則」而來的,則是賦予被告陳述答辯的權利。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第兩百九十條規定:「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透過程序法的強制規定,確保被告個人言論權,進而維持審判的品質。

 

不知是否因為所犯之事細微,或寫作風格不統一,本「跳行戒」並未出現與被告對答的敘述。事實上在許多案例中,佛陀每每不厭其煩詢問:是否有真有做過某事?透過當事人的「自白」,藉以確認事件真實性。不同的是依據現代法律規定,「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是對於以修行為主的僧團,「自白」則具絕對的效力。


 

我們也必然產生相同疑問:佛陀自無「侵害被告人權」、「審判不公」的可能,然則「審判公開」、「賦予答辯機會」的設計,其目的究竟為何?本文認為理由之一如前所述,蓋遺留一個健全制度,遠比個案處理更重要。這種「公開審理」的方式,不僅體現「布薩」的精神,同時避免僧團日後陷入寡頭獨大、攻訐分裂的危機。而從宗教角度而言,所謂「修行」乃真誠面對內心煩惱與過失之謂。唯有能夠開誠布公、真實懺悔者,才是真正的修行。「答辯陳述」機制,除了確認舉發的正確性外,實則也是給予該名弟子發露懺悔,趣入涅槃的契機。

 

4.具「道德」、「法律」雙重屬性,體現「法律明確性原則」

 

佛教修行以「心法」為主,因此「犯戒」不以「行為有無」為標準,而係「心知與否」為標準。若心無作念,則即使誤傷人命,仍不犯波羅夷殺戒。這點與世間法律不同,世間法律不以行為時「知情」為考量,而是根據「故意」、「過失」作判斷。如《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可知法律對於「殺人」(故意)或「過失致人於死」兩種情形,仍分別課以刑罰。

 

從「原心不原行」角度而言,佛教戒律似乎應當劃入道德範疇。但與一般道德體系不同者,在於「道德」強調「自律」,並無刑罰上的強制力。15是故宰我欲守喪三年之禮時,孔子只能反問其心安否?宰我答言心安,孔子至多也僅能批評其「不仁」。16又如《儀禮》、《禮記》等經典,均記載「有禮」時應如何?但卻沒有規定「違禮」時,得以如何。儘管漢代以後,中國社會均援用「禮教」觀念解釋、創制「法律」,藉以維持「禮教」的尊嚴,但那畢竟是兩套系統的合作,而非「禮」獨立具有「強制力」。

 

 

15 戒律強制力之特質與功用,可參閱昭慧法師:《律學今詮》「毘尼的強制意義」一節,頁98

16 《論語.陽貨》。

 

 

出家「戒律」的特質,在於它同時具備「道德」與「法律」雙重屬性,在「原心」內涵外,於外在行為產生實質「拘束力」,故每一戒律必定附隨具體規範與處罰。如「違犯跳行戒」犯「突吉羅」,「跳行」即是所欲約束的行為,「突吉羅」則是違犯的罪名。懺悔方式乃以「自責心」對自己懺悔,否則將有「墮等活地獄三千九百萬年」的果報。

 

囿於篇幅所限,本文無法詳述戒律「罪與罰」的問題,重點在於「戒律」因具「實質拘束力」,因此不同於「道德體系」,必然呈現「法律明確性」的特質。所謂「法律明確性」,係指法條規定必須明確,令人得以理解遵守。除非立法技術不得已,否則條文應當盡量減少「不確定法律概念」或「道德概念」的使用。


 

譬如「不認真工作者,處以十萬元罰鍰」,其「不認真」即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究竟何種行為屬之?假如沒有具體界線,容易令人民動輒得咎,罹陷法網。同時讓主法機關因具解釋力而侵犯人民權利。

 

分析戒律之「明確性原則」,表現在下列兩方面:

 

1)「名詞定義」明確性

 

以「不看僧伽梨戒」為例,此戒源於有比丘尼久置僧伽梨衣於房,因未定時晾曬,導致蟲爛色壞,佛陀於是制訂「不看僧伽梨戒」,明訂「過五日不看僧伽梨衣犯波逸提」。17其中「五日」即是非常明確的範圍,沒有絲毫的模糊空間。

 

 

17《四分律》(CBETA, T22, no. 1428, p. 750)

18《四分律》(CBETA, T22, no. 1428, p. 751)

 

 

假如該名詞本身也會引起疑慮,則佛陀會再進一步解釋,如「與俗人外道衣戒」規定:「若比丘尼持沙門衣,施與外道、白衣者波逸提」。由於「比丘尼」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佛陀便以「比丘尼義如上」一語帶過。至於其它有疑問者如「外道」一詞,佛陀便闡明道:「外道者,在佛法外出家人」18可知「外道」必須具備兩要件:一是在「佛法外」,一是「出家人」。準此,則佛教內之出家眾固不屬之;假如只有基督教、天主教信仰,但未擔任牧師、神父職務者,也僅算是俗人,不能稱為「外道」。

 

2)「效力輻射」明確性

 

再以「不看僧伽梨戒」為例,此一個案雖源自於「僧伽梨衣」毀壞所致,但從愛惜衣物原理出發,佛陀繼續說明「除僧伽梨,餘衣不五日五日看突吉羅。除餘衣,若不五日五日看餘所須之物,令失者虫爛色壞突吉羅……。」為避免僧團日後無謂的爭議,以及重複浪費立法成本,佛陀乃明確表示曬治的範圍由「僧伽梨衣」向外擴張至「其他衣服」與「所需之物」,此即「效力輻射明確性」原則。

 

5.不犯事由種類分析

 

從「刑法學」而言,一行為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始成立犯罪。本文藉此架構,分析「戒律」法理如下:


 

1構成要件該當性

 

所謂「構成要件該當性」,係指判斷犯罪是否成立,首先須就某具體犯罪事實,分析其是否與某形式類型之構成要件相合致。如法律規定「殺人者處死刑」,若所殺者非「人」而係其它「動物」,則因構成要件不該當,即不成立「殺人罪」。「戒律」具成文法典形式,對於構成要件的規定亦相對嚴謹,前論「明確性原則」已有解釋,茲略不說。

 

2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係指「行為」為「全體法秩序」所不容許時,始構成犯罪。如殺人與殺蟻同樣屬於「殺害」行為,但是殺害螞蟻並不為「法秩序」所苛責,因此也就沒有犯罪的問題。進一步而言,一行為若有「阻卻違法事由」發生時,同樣不構成犯罪。依現行《刑法》二十一至二十四條規定,可分「依法令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幾種情形,次第說明如下:

 

「依法令行為」

 

如警察依《警械使用條例》的授權,故其持有槍枝並無不法。「戒律」往往因時因地創設,具有濃厚文化背景與個案特殊性。為避免窒礙難行,對此佛陀特別揭示「隨方毘尼」的精神,如《五分律》云:「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19明白表示「戒律」可以根據風俗調整的彈性機制。

 

 

19《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CBETA, T22, no. 1421, p. 153)

20 道宣律師:《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CBETA, T40, no. 1804, p. 21)

 

 

道宣律師《四方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特別說明「不應用」與「不得不行」的標準在於「依王法而用」,所謂:「《五分》中,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不得行之(謂俗主為僧立制,不依經本也)。非我所制,餘方為清淨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20事實上此處之「方」應廣指「風土民俗」而言,道宣律師或者擔心「戒律」被恣意修改,因此特別「限縮解釋」,主張須以「國法強制」為標準,體現「阻卻違法」中「依法令行為者不罰」的精神。

 

當然,我們也須注意,「皆不應用」是個模糊的敘述,究竟「不應用」是同於「捨戒」般,令「戒律」根本、全面失效?或是雖有「戒律」保留,但不受其限制,如同今日台灣道場多不執行「八敬戒」一樣。假如「隨方毘尼」賦予的,乃是「捨戒」的權利,而非「存而不用」或者僅是針對個案「開緣」,顯然「隨方毘尼」效力更強於法律上的「阻卻違法」。在沒有更多研究成果出現前,本文不敢強加牽合,姑存論之。


 

‚「依業務正當行為」

 

如工程人員為修理需要,將工程車停置於路邊紅線,如此亦不違反道路法規。出家眾專以修行為務,究竟何種行為可以列入「業務正當行為」?本文尚無適當案例可以援引。勉強設想一例:假設有一寺僧眾均持「不得捉銀錢戒」,然為處理寺院各種開銷用度,則輪值僧人即使「手捉銀錢」,或者也可以視為「依業務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

 

ƒ「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得以施行之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必是針對「立即」與「不法」的行為,換言之除以「緊急」為要件外,還必須是「以己之正,對抗他人之不正」。如為避免強盜搶奪而與之拉扯,導致強盜衣物毀損,便屬「正當防衛」而得以「阻卻違法」。

 

以本案「跳行戒」為例,儘管佛陀規定「不得跳行入白衣舍」,但是律文之中也表明在「若為人所打」、「若有賊」等「不正」外力壓迫下,則「跳行」即屬「正當防衛」,不算犯戒。

 

„「緊急避難」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即屬「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不同的是,「緊急避難」乃「正對正」之關係,亦即此一外力無關「對錯」,如水火之災或動物侵犯等。

 

準此,則「跳行戒」中所說「若有惡獸、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塹、或渡泥」,自然屬於「緊急避難」情形而得以主張「阻卻違法」。

 

3)有責性

 

最後要說明的為「有責性」概念:所謂「有責性」係指對於行為人所施予「非難」或「非難可能」。舉例言之,有某甲殺乙,乙為人,因「構成要件該當」而成立「殺人罪」。其次檢視甲既非法警執行死刑;殺乙之時又無遭遇任何緊急、不法對待,因此無法適用各種「阻卻違法事由」,理論上甲應當被處以「殺人罪」。但甲因係五歲幼童,乙為初生嬰兒,甲於遊戲之中誤將乙殺死,因為甲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甲雖有「過失致人於死」之「罪」,但卻無「過失致人於死」之「罰」,此即所謂「免責性」。


 

 

依我國現行法律,「責任能力」判斷標準有二:一是「形式標準」,如年齡;一是「實質標準」,如行為人之客觀精神狀態。21佛教戒律中對此也都有類似規定。

 

 

21 參閱《刑法》第1819條。

22《摩訶僧祇律》(CBETA, T22, no. 1425, p. 461)

 

 

形式年齡標準

 

「戒律」上沙彌、沙彌尼之罪責與比丘、比丘尼不盡相同。而儘管沙彌多在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值得注意的是「沙彌」並非完全是未成年人,如《摩訶僧祇律》言沙彌有三種:一名「驅烏沙彌」,年齡在七歲至十三歲之間;二者「應法沙彌」,年齡在十四歲至十九歲之間;三為「名字沙彌」,即年齡超過二十歲,未滿七十歲,而未受具足戒者。22以今日法律標準來看,則「名字沙彌」早已超越「法定年齡」,轉成「身份」上的限制。因此戒律雖有以「客觀年齡」為免責或減罪標準,但與今日法律規定又不全然相同。

 

‚實質精神標準

 

判定「責任能力」的實質標準,主要依據行為人之精神狀態。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因為沒有「非難」的可能,失去懲罰的意義,因此具有「免責性」。

 

「心意」乃佛教戒律構成的重要機制,精神病患因為沒有犯罪的「意圖」,自然也就不在「戒律」拘束範圍內。如《四分律》於每戒之後必有「無犯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的記載,其中「癡狂心亂,痛惱所纏」即今日所謂的因心神喪失,而無行為能力者。

 

6.罪刑法定思想

 

「罪刑法定」包含四項子原則:即「習慣法之禁止」、「不利溯及處罰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禁止」、「不利類推適用禁止」。這些主張都能在「律典」之中見到。舉例言之,如《四分律》於制戒後必有「不犯者,最初未制戒」一語,明白揭示行為在戒律制訂之前不算犯戒,此即「罪刑法定」之「不溯及既往原則」。拙作〈佛教戒律之「罪刑法定」思想分析----以迦留陀夷行事為研究對象〉有詳細說明,意者可自行參閱。


 

總結言之:本段所述各種今日看似理所當然的觀念,都是人類經過長期衝突,犧牲爭取之後的成果。即使到了今天,許多民主機制尚未健全的國家,仍然不能落實這樣的想法。何況遠在二千五百年前,人類還處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原始報復觀的社會,僧團就已創設這種種機制。瀏覽之餘,更令我們讚嘆佛智的不可思議。

 

(五)戒律犯罪論體系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係採法學家貝林發明,後經麥耶改良之「三階段犯罪論體系」。貝林主張犯罪行為應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三部分。特別是在「構成要件」認定上,貝林認為應該具備「完全客觀的、非評價的」的標準。23這個觀點引起黑格爾、麥耶等人質疑,麥耶乃在三階段犯罪理論架構上,主張「構成要件」中含有「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並暗示有「主觀的」違法要素存在。麥耶認為「構成要件」與「違法性」正如「煙」與「火」的關係,沒有火(違法性),就不會有煙(構成要件該當性)。

 

 

23 柯耀程:《變動中的刑法思想》(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初版),頁15

24 此圖係依《捷徑刑法總論》(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934月初版)為基礎改編而成,參閱該書頁40

 

 

法學家梅茲格則更進一步認為:只要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則「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即是「違法行為」,形成所謂「二階段犯罪論體系」。

 

仔細分析「佛教戒律」構成,其實也採「二階段犯罪體系」,必須注意的是,這個二階體系又與梅茲格主張有異。「佛教戒律」乃是將「違法性」與「有責性」合而為一,而非將「違法性」與「構成要件該當性」一體看待,圖示如下:24

 

 

貝林

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 有責性

三分體系

麥耶

構成要件(認識根據) →違法性 → 有責性

修正貝林見解,成為今日三分體系通說。

梅茲格

(構成要件=違法性) → 有責性

二分體系

佛教戒律

構成要件 →(違法性=有責性)

二分體系


 

 

佛教二分體系與貝林、梅茲格等究竟有何不同?從圖可知,西方法學家均將「有責性」獨立看待,故梅茲格「二分體系」所結合者為「構成要件」與「違法性」,至於「有責性」仍自成一部。舉例言之:無論是從貝林、麥耶或者梅茲格的觀點,精神病患殺人都屬於「犯罪行為」,只因其「缺乏責任能力」因而不予「懲罰」,是以《刑法》使用「不罰」一詞。

 

然根據佛教「法界唯心」的原理,戒律於是將「違法性」與「有責性」結合為一,當行為人「不具有責性」時,同時也就構成了「阻卻違法事由」。回歸上例:「癡狂心亂,痛惱所纏」之精神病患殺人,因其內心並無「造業之念」,是故「廣律」明言「不犯」而非「不罰」。「不罰」者乃是認定「有罪」,只是「不予處罰」;「不犯」則是根本否定犯罪行為的成立,也就沒有所謂「罰與不罰」的問題。

 

四、「在家眾可否研律」問題反思

 

以上乃從現代法治觀點,開顯「戒律」超越時代之理性思維。一個必然的疑問是:「戒律」既然具有如此豐富的人文內涵,「以戒為師」更是眾佛子所肯認的價值,然則何以千百年來「律宗」始終不盛?「律學」始終不興?筆者認為此與中國特有「在家眾不得研律」規定有關,為徹底辨析這個問題,本文不避淺薄,陳述如下。

 

(一)傳統見解所持理由

 

1.「律部」所載,為佛陀教導僧團之用,與在家眾無關,因此沒有閱讀的必要。

 

2.「律部」所載,多是僧人破戒事,在家眾閱讀之後,恐將喪失對僧眾恭敬心,進而失去學佛的因緣。

 

3.承前所述,我輩凡夫皆有比較分別心,閱讀「律藏」之後,必將不自覺以比較眼光看待僧眾。除斷學佛因緣外,亦將造下謗僧口業。菩薩為呵護眾生細微心念,因此禁止白衣研律。

 

4.再者,即使阿羅漢仍有餘習,凡夫若以分別心批判,其中有得阿羅漢果者,將致無間重業。為保護眾生不使造業,在家眾亦不應讀律。


 

5.南傳國家如泰國等,因男子視出家為義務,還俗之後深知持戒困難;兼之整個社會普遍敬重僧人,因此僧團不僅不禁止,反而鼓勵信眾閱讀。我國對於僧人敬重心遠遠不如,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二)此說源流考辨

 

上述這些觀點都有一定道理,筆者接觸佛法二十年,也曾長期參與佛學社團活動。每每援引這些說法告誡社員不得翻閱「律藏」。直到近幾年來想法才逐漸轉變。蓋從前面第五點理由反推:假如「在家眾讀律」真如此多的過患,何以保存原始佛教風貌最完整的南傳國家,並無相似的禁止規定?

 

可見「白衣不得研律」乃是中國佛教特有的產物,至於起源究竟為何?勞政武先生《佛律與國法》曾有考證。據其研究,這個觀點始於道宣律師《四分律戒本疏》的一個誤會,其論述大要如下:25

 

 

25 勞政武:《佛律與國法》(台北:老古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12台灣修訂版),頁523

 

 

1.勞政武先生認為道宣《四分律戒本疏》卷一云:「故《論》云:三藏為言,律藏勝故,密故;唯佛獨說,制必僧中,不許餘眾之所誦讀;非所學故。」這段文字可能就是「白衣不得研律」思想的出處。

 

2.又據北宋.元照《行宗記》記載,道宣此語應出自《薩婆多論》,《薩論》原文為:

 

問曰:「契經阿毘曇,不以佛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答曰:以勝故,秘故,佛獨制故。如契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如釋提桓因,自說布施為第一。何以故?我以施故,得為天王,所願如意。佛言:如是。有時化作化佛,化佛說法。律則不爾,一切佛說,是故以佛在初。有如契經,隨處隨決;律則不爾。若屋中有事,不得即結,必當出外。」

 

《薩婆多論》認為天王、菩薩均能宣說佛理,然而「戒律」唯佛能說,故謂之「秘」。

 

3.比較《薩婆多論》原文大意,其主旨在於帝釋等亦能宣說「契經」(宣揚佛法理論的經典),唯獨「戒律」不可由他人代制。然而《薩論》僅說「創制戒律」與「犯戒處理」須必佛陀親自為之,並無如道宣所說「不許餘眾之所讀誦」意涵在內。


 

4.比對可知,道宣律師將「以勝故,秘故,佛獨制故」擴張理解成「制必僧中,不許餘眾之所誦讀」,此即後世以訛傳訛的原因。

 

按:勞政武先生第所引《四分律戒本疏》原文,筆者遍查不得,不知其所出為何。但參考道宣律師另一著作《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其中說道:「彼云:毘尼猶王者,祕藏非外官所司,故曰內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26這段文字也可作為道宣律師擴張解釋《薩婆多論》的證據。

 

 

26 道宣律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CBETA, T40, no. 1805, p. 184)

27《瑜伽師地論》(CBETA, T30, no. 1579, p. 514)

 

 

(三)傳統論點駁正

 

道宣律師乃宗門一代龍象,其主張自有一定見地與時代需求性,我輩學人不敢妄評。然而時移事異,假如今天繼續抱持此種想法,對於佛教恐是愛之適足以害之,反令「毘尼」難以振興。理由如下:

 

1.「聖言量」並未禁止,反而鼓勵

 

若白衣讀律真有前面所述諸般害處,終而遭致可怕因果,則以佛陀遍知一切智,及對眾生的悲心,必當於說法之際,諄諄告誡弟子日後《律典》結集,不得令白衣讀之。然而「經藏」既無此說,諸阿羅漢弟子結集時,也未將僧團過去種種不如法事視為禁忌隱藏,反而珍而重之記錄下來,作為日後修行者的指引。這種行為正足表示佛法乃光明、圓滿之教法,我們應以正面態度肯定。

 

其次、從大乘教法來看,彌勒菩薩《瑜伽師地論》言「初發心菩薩」應當修習「律儀戒所攝戒藏」、「攝善法戒所攝戒藏」、「饒益有情戒所攝戒藏」三種無量大功德藏,所謂:

 

若諸菩薩欲於如是菩薩所學三種戒藏,勤修學者,或是在家,或是出家,先於無上正等菩提,發弘願已。當審訪求同法菩薩,已發大願,有智有力。於語表義,能授能開。27

 

這段《論》文明白指出「出家」或「在家」之初發心菩薩,都應勤修戒律,因為唯有培養足夠的「智慧」與「能力」,才能明白戒律「何時適用」與「何時開緣」。《瑜伽師地論》於後更具體指出,假如有人認為菩薩不應受持學習「聲聞戒」,乃是一個「錯誤」、「違犯」的觀點: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菩薩不應聽聲聞乘相應法教,不應受持,不應修學。菩薩何用於聲聞乘相應法教,聽聞受持,精勤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何以故?菩薩尚於外道書論,精勤研究。況於佛語,無違犯者。28

 

 

28《瑜伽師地論》(CBETA, T30, no. 1579, p. 519)。按:此說乃歐陽竟無所提,轉引自《佛律與國法》,頁522

29 參閱奧古斯丁:《懺悔錄》卷二。

 

 

蓋大乘學人為廣度一切眾生,連外道經論術數都能學習,何況佛陀所說的「戒律」。因此若有人以「小乘教法」為由而不願持受修學,如便違犯了「大乘菩薩淨戒律儀」。

綜上所述,可見傳統「禁止白衣研律」的用心雖佳,然而並不吻合佛法精神。此種依止「聖言量」為前提的方式,也本文寫作最大的信心來源。

 

2.對於「將失恭敬心」論點的駁正

 

主張「白衣不得研律」者認為,「律藏」之中多載僧人不如法事,閱讀之後將使居士失去對於僧眾恭敬心,進而失去得度的因緣。事實上只要對於佛法具備正確知見,則閱讀「律典」不但不會失去信敬,反能從中體認佛法真實性與次第性。

 

蓋「學佛」本是一場「善惡習氣」拔河的耐力賽,太過完美的典範,有時反而令人難以親近效法。「律部」所載各種不如法事,正給予不同時代然卻遭遇相同問題的佛子,某種鼓勵與警惕,進而產生持續修習的動力。一如奧古斯丁於《懺悔錄》中忠實揭露自己年少縱情肉欲,偷竊放蕩等行為,29但卻沒有減損世人對他的敬意,以及他在基督教中聖人的地位。

 

同理,我們不當「預設」信眾將失信心而消極禁止,而當以積極態度廣行佛法教育,蓋重點在於「如何教育」,而非「如何禁止」的問題。何況這些記載均非近在眼前,而遠在兩千五百年前的案例。任何人都知道提婆達多乃僧團中精進修行,卻惡性破僧之人,但卻從未聽聞有佛子因為提婆達多,而對僧寶失去信心。持此論者,恐是擔心太過。

 

3.對於「以比較眼光看待僧眾」的反思

 

當然眾生剛強、難調難伏,世人多喜比較批評也是不爭的事實。儘管如此,我們仍主張與其消極禁止閱讀以防過,不如積極廣行教育以止謗。因為若無正確觀念,則即使不讀「律典」,任何事物都足以生謗。如《佛遺教經》開卷「持戒」篇即言:


 

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種植,及諸財寶,皆當遠離,如避火坑。不得斬伐草木,墾土掘地。合和湯藥,占相吉凶,仰觀星宿,推步盈虛,歷數算計,皆所不應。

 

如果沒有一定程度理解「戒律清規」成立背景,任何人讀到此段必然得出「中國佛教無人守戒」的結論。蓋在「百丈清規」傳統中,今日出家眾實多「斬伐草木,墾土掘地」;而為建寺護教,「一切種植、販賣貿易、安置田宅」恐怕也是在所難免之舉。

 

凡此種種行為,均與佛陀遺教大相逕庭,無怪乎南傳佛教人士,多視北傳僧侶人人破戒。我們也不當反指南傳上座部保守,因為《佛遺教經》效力顯然大於「百丈清規」,單以「國土風情不同」為由開緣,說服力顯然不足。一如今日日本僧侶多娶妻食肉,也是政治干預之後的結果,30然而中國佛教徒並不因此便予同情或贊同。究竟應當如何調和觀念、現實衝突,顯然是一亟待解決的問題。

 

 

30 日本於明治維新時代,天皇為增加人口生產力,乃強制僧侶必須娶妻生子。此風直至今日,仍然無變。

31 如台灣部分寺院為因應信眾需求,而有安太歲之舉。

32 參閱《六度集經‧須大拏經》(CBETA, T03, no. 152, p7)

 

 

筆者以為消弭此種爭議的根本方法,即是重新恢復「律學」的弘揚推廣,使「律學」成為中國佛教主流之一。正如「密法」僅是「藏傳佛教」一部份,但是「藏傳佛教」的盛行,自然帶動連鎖反應,讓人一改以往「密宗」神秘、炫怪等成見。同樣的、一旦「律學」成為中國佛教研究修持重點,在磁吸效應下,自然能讓世界各地不同宗派之人,逐漸接受大乘菩薩「開緣」的精神。連帶的在「戒律」推廣過程中,傳統許多不合佛制、且無開緣必要的習俗,31也能藉此機會一併改革廓清,真正杜絕世人謗毀之源。

 

事實上時代不同,強要佛教固化不變自無可能。莫說深具時代、地域性之細微「戒律」如此,即使是位階更高的「教法」,因為時空背景不同,恐怕也難全部依《經》驟行。如佛陀過去世為須大拏太子時,為廣行六度,曾不顧妻、子恐懼哀泣,而應他人求請將之「布施」出去,32站在今日注重人格獨立,兩性平權的角度,此舉簡直不可思議。

 

又佛陀於因地修行時曾「割肉餵鷹、捨身飼虎」,佛教徒每讀至此,無不頂禮讚嘆,嘆未曾有。但即使今天真有人已達「無我相、人相」境界而欲行此事,我們也當勸其三思,應「活讀」經典,宜留有益之身度眾,不可一味求自了。尤其以現代傳媒生態,一旦此事被報導,不僅將流失大量信眾,同時必令教界蒙受極大壓力,引發各種宗教迷信、狂熱的批判。

 

可見事是一事,但在不同時代,就會產生不同解讀與效果。「經藏」所載今人難以實踐之事,可能並不亞於「律典」,卻不見有人以此標準衡量出家眾,致生各種比較批判心。「將生分別心」之論,恐是多慮。

 

4.對於「批評阿羅漢,將造無量業」的疑慮

 

以上乃針對本身已具信仰之佛教徒而言,次就「非佛教徒」而言。主張「律典」不應開放者認為,菩薩基於呵護眾生的慈悲心,為免他們造下極大謗僧口業,因此禁止白衣研律。

 

這個問題可分對佛法「無認識」及「有敵意」者分別論之:對第一種人而言,他對佛教既無認識,亦無惡感。僅將之視為一勸人為善、可有可無的宗教。他們接觸「律典」之後,或許可能眉頭微皺,但如同前述,只要戒律教育普及,同時於流通「律典」頁首解釋引導,仍然不失為一種教化法門。

 

至於第二種人本身對於佛教早有偏見敵意,因此閱讀「律藏」之後轉生譏訕,恐怕已是必然的結局。問題是時移事變,以今天「三藏」流通如此之廣,想要全面杜絕接觸,實是不可能之舉。許多經典流通處與出版社,每每善意告示「在家眾請勿翻讀律藏」。但是這種作法阻隔的,往往是對佛法具備信心知見的信眾。若有人真存尋隙之心,仍可透過《大正藏》或光碟資料等管道接觸。

 

「禁讀律藏」這個禁令對於多數非佛教徒乃至敵視者,根本毫無約束力。而當他們在《律典》中發現僧人各項不法行事後,往往洋洋自得,顛倒因果,以為僧團即是因為多有不法事,為恐信眾流失,於是採取愚民政策,禁止閱讀。反觀佛教徒囿於不得研讀的禁令,即使想要辯駁,但因對於「律典」一無所悉,大多時候也僅能徒呼負負,任人嘲諷。

 

退一萬步而言,縱算外人果真無法接觸「律典」,但是眾生「造無量業」的情形又何曾停過?自古以來批評「因果律」為迷信愚昧者實不可勝數,而謗因果的業報,又豈小於「謗阿羅漢」?倘若依照這個邏輯,則佛教豈不就得放棄對於「因果律」的宣揚?

 

是故崇敬者自崇敬,不信者自不信。對崇敬者而言,即使僧團有為惡如提婆達多之人,只會更增對於佛陀的尊重;對不信者,則任一僧侶稍有跳脫不莊重的行為,都能成為抨擊的目標。為防止「不可能防止之情勢」,而失去「可能獲得之極大利益」,此中輕重取捨,應當已是顯而易見的事情。


 

(四)在家戒持受理論的類推適用

 

「戒律」旨在保護與預防,而非禁忌與約束。為鼓勵大眾受戒,教界乃廣為宣揚「有戒可犯是菩薩,無戒可犯是外道」觀念。蓋未受「五戒」者,自無因為喝酒破戒的可能;不受「八關齋戒」者,也就沒有居坐高廣大床的過失。是以世人多有「如不受戒,就無破戒」的觀點,作為規避受戒的理由。

 

問題是持此觀念者,相對也就無法獲得「持戒」所生各種功德,如面相莊嚴、得生諸天等;其次、受戒之人因為「戒體」的保護,能夠遮斷其它惡緣,乃至重報得轉輕。最重要的,以此受戒因緣,即使犯戒之後遭受果報,但是因為反作用力的彈射,也會讓他日後更快進入菩薩道之中,此即所謂「有戒可犯是菩薩,無戒可犯是外道」。

 

同樣道理,眾生即使因為閱讀「律藏」而造謗僧業果,但在翻閱那一剎那,便在「阿賴耶識」中種下「讀戒」種子,等待異日因緣成熟,自可開花結果,成為精研「戒律」的龍象。菩薩為與眾生結緣,即使喝斥棒打亦可為之,「波羅提木叉」乃眾生依止之導師,持「白衣不得讀律」見者,宜善思之。

 

(五)開放律藏研讀之利益

 

上為破敵之論,下作立己之說。茲就三個面向,闡明「推廣律藏」的積極利益:

 

1.善加引導,可生眾人信心

 

開放「律藏」最直接的利益,即是揭示佛教「經」、「律」、「論」不共智慧,而令大眾生起敬重學習心。蓋「拈花微笑」固然殊勝,但是「世智辯聰」也能吸引不同類型的眾生。藏傳佛教所以能在西方獲得廣大迴響,除達賴喇嘛個人人格魅力外,藏傳佛法特重《論典》研究,其深邃細膩的邏輯辯論傳統,也是令許多西方人傾倒的重要原因。

 

世人望文生義,總以為「戒律」當是一堆枯燥無味、細屑瑣碎的規定。實則「廣律」乃無數實際個案所組成,或刻畫人性、或蘊含智慧,莞爾之餘每令人反思良多。以本文為例,透過現代法學概念的比較,我們赫然發現「戒律」竟有如此多進步法律思維。很難想像諸如「不告不理」、「賦予被告最後陳述機會」、「罪刑法定主義」等,許多二十世紀中葉後,才在人類社會逐步落實的法治理念,都能在「律典」之中見到。足證只要詳加引導,則「律典」的開放,必能更增世人信受奉行的動力。


 

2.從「因緣法」而論

 

從「因緣法」的角度而言,現在之「在家眾」,即是未來之「出家眾」。如果「律學」思想廣為世人熟知,自然在其心識之中種下親近尊重,發願護持種子,有助將來契入修行的狀態。即便不從「宗教信仰」觀點論述,這樣主張也與人類學習心理,有著直觀的「關連」。如有人幼時因目睹飛行員或演奏家演出而生感動,往往便因此念頭,日後努力學習,成為同一領域的傑出人物。反過來說,如果在家時即對「律藏」敬畏陌生,又如何期望其出家後,立刻能夠成為精研「戒律」的人才。

 

進一步言之,感嘆「戒律生活」於中國不易推廣者,原因即在中國社會對於出家人不夠敬重,風俗文化也與印度迥異,致使有心奉行戒律者,多被視為「素隱行怪」、「標新立異」之徒。但凡事都有兩個面向,彼此迭為因果,交互影響。中國社會固然有其成見,使得「戒律」難以推行;但方便性擱置「戒律」的結果,反過來也加深常人對於「戒律」的生疏與排斥。

 

如依「律」比丘「獨與女人說法,不得過五六語」,33設有女眾不知此戒律而率然請法,若比丘不予理睬,必被冠以「高傲」之名,礙於現實只好「開緣」。但假如平日講經說法時,即廣說各種戒律清規,則雙方既有一定默契,自然不會出現此類尷尬的場景。如此教化日久,必能令律制生活深入人心,達到移風易俗的效果。

 

 

33 《鼻奈耶》(CBETA, T24, no. 1464, p. 879)

 

 

3.就「人文思想發展歷程」觀察

 

再從「人文思想發展歷程」觀察,任一學問的發達茁壯,都是無數人才累積的成果。台灣佛教的興盛,實可歸因清末以來一連串佛教改革運動,如虛雲大師振興禪門;太虛大師提倡人生佛教;楊仁山、呂澂、歐陽竟無諸賢印經興學,才有今日諸宗共榮的景況。

 

如今傳統「禪」、「淨」二門的修持,已從教界走入校園;「人生佛教」的理念,輾轉也在「佛光」、「法鼓」諸道場落實;賴於「華嚴蓮社」護持推廣,「華嚴宗」的研究也獲得長足的進步,其餘如「天台」、「三論」乃至「密法」的流行,都是無數前輩播種的結果。可見一宗之興盛,全繫承繼之人才之有無。


 

在正文的最後,我們已能回應「前言」提出的疑問:何以在台灣諸宗共榮,佛法復興的沛然氣象中,除「弘一律師」曾作曇花之現外,「律宗」似乎遲遲未有復甦的跡象?蓋從「因緣法」與「人文思想發展」角度省思,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昭然若揭。道宣律師以及歷代大德的用心,自非我輩凡夫所能臆測批評。然而封鎖「律藏」、秘而不宣的結果,卻可能將現實發展帶往另外一相反方向。「三乘道果,相續不斷,盡以波羅提木叉為根本」的諄諄叮嚀言猶在耳,「律門」的冷落衰微,也是不爭共見的事實。是否繼續奉行「白衣不得研律」的禁令,實是今日佛門弟子所應深思反省的問題。

 

五、結語

 

本文簡述戒律學研究之價值,並運用現代法學眼光,發揚「戒律」不朽之時代精神。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剖析「禁止在家眾研律」的理論源流與利弊得失。至於「振興律學」之實際步驟為何,教界大德定有更精闢的見解。筆者淺陋,在此僅提出「推廣律學研究」一點以為參考:

 

蓋「律」與「經」、「論」能夠鼎足為三,絕非只是僧團行事的細瑣規定。其中蘊藏無限智慧,如能透過「系統化」的研究,定能開顯更多的價值。不可否認,許多人對於「佛學」一詞甚為反感,認為「佛法」乃實踐法門,凡著文字相者,皆難得到真實的受用。此說極是,佛陀亦曾以毒箭為喻,若有人身中毒箭,自當以拔箭為第一要務,此時若還執著研究此箭從何而來?形狀如何?無疑是件愚昧的行為。

這個案例的前提是:佛陀以其正遍知,已經知道每個眾生的得度因緣。而能得遇佛世的眾生,同時也已累積龐大的能量,等待佛陀的引發。對於一個已經願意服藥的小孩,自然以給藥為第一要務,但對不肯服藥的小孩,給糖或許還是一個必要的手段。我們既然不是佛陀,無法知道每個人的因緣,最好的方式還是「藥」與「糖果」都準備較為妥當。

 

學佛固然不能耽溺「文字相」,但是「學佛」與「佛學」本質並無必然的衝突。尤其眾生根器不同,我們應該思考如何面對廣大的非佛教徒。在這個標榜科學、理性的時代,佛法嚴密論理系統產生的魅力,無疑也是度眾的一個善巧方便。佛法不必「佛學化」,但也不必「不佛學化」,若將「學術」視為「先以欲勾牽,後令入佛智」的糖蜜,則「蜜固非藥」,卻是調服剛強眾生不可或缺的助緣。


 

提婆達多與醫王耆婆都曾出佛身血,一者因惡心故而入地獄,一者以慈心而得大功德,34 端看「發心」為何。「戒律」研究,亦復如是。筆者學力有限,僅就接觸「律藏」一二心得與諸善知識分享。如能藉此引發更多的想法,自是不勝之喜。反之若有一盲引眾盲之虞,也請教界大德、學者方家不吝予以指正。

 

 

34《大智度論》(CBETA, T25, no. 1509, p. 506)

 

 

來源:www.huayancolleg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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