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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適應時代的原則
釋惠空

討論戒律時代適應問題,仍應依佛陀制戒本懷、精神為思維基點。在此從佛陀制戒十利之根本目的、性戒遮戒之別、隨方毗尼、僧制等角度提出一些思維原則。

佛陀制戒目的,有所謂十種利益:「一為攝取僧伽;二為僧伽極善;三為僧伽樂住;四為未信者令信;五為已信者令增長;六為折伏惡人;七為懷慚者樂住;八為斷現法漏;九為斷未來漏;十為我之淨行得久住故。[1]」歸納而言即建立在令僧團安住、令大眾對三寶產生信心、令修道者身心清淨,進道解脫之流程上,而達成令正法久住之根本終極目的。此中,佛陀以制戒十利為本,而有性戒、遮戒之別。

所謂性戒,是指其罪體性為惡,不論佛制與不制,不論僧俗外道,不論時空更易,違犯即是惡法,將招致惡業現前、投生惡趣過失。如《瑜伽師地論》云:「云何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2]」遮戒則不然,其罪性或雖非惡法而隨順性罪,或雖不隨順性罪而令世譏嫌。《瑜珈師地論》中分析佛陀制遮戒目的為五:第一,避免僧眾之做法、形象有不符合社會期許、要求之疑慮;第二,為讓眾生尊重正法;第三,為遮止眾生遠離性罪;第四,為防護眾生對三寶、對僧眾的信心;第五,為避免眾生離開善趣或修道力量。所謂:「云何遮罪?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3]

就戒律體性而言,遮戒繁細難持而性罪粗顯易守;遮戒罪輕而性罪罪重,正是要從微細處防微杜漸。如二百五十條戒中之眾學戒即是遮戒,因為易犯而又罪輕,故不結罪名,但須常學念於心中。所謂「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言應當學也。[4]」故佛陀在性戒之外別立遮戒,可說是為引導眾生趣入正道、防護眾生信心的利他方便。如《瑜伽師地論》云:「如薄伽梵於別解脫毘奈耶中,將護他故建立遮罪,制諸聲聞令不造作,諸有情類未淨信者令生淨信,已淨信者令倍增長。[5]

不僅就戒律體性而言有性戒遮戒差別,從教法立場來看,菩薩乘與聲聞乘對遮戒亦有不同執持尺寸,這是源於教法思想差異。如聲聞乘重自利解脫,菩薩乘重攝生利他,表現在衣食資具等遮戒上,即有不同立場:聲聞戒、比丘戒要求僧眾要能夠節衣縮食,清淨自持,所以要少受衣食,少取衣食,可是菩薩為了利他,可以多取衣食、金錢。《瑜伽師地論》云:「為利他故,應畜種種憍世耶衣諸坐臥具,事各至百,生色可染百千俱胝,復過是數亦應取積。如是等中少事、少業、少悕望住,制止遮罪,菩薩不與聲聞共學。[6]」此說明在看待戒律問題時,須辨其義門差別,不可一往而論。

性戒既不待佛制而本不應行,則理解佛陀制戒精神、本懷,還應從遮戒利他角度及正法久住之根本目的思維。佛教既立足於世間、教化於世間,便須與世間法律、道德、風俗、文化有所互相關連,進而順勢利導。故在利他方便原則下,為起眾生信心,為度化眾生,佛陀往往會因時節不同因緣而遮開或遮制,形成在遮戒範圍內一開與制的緩衝空間。此即攝屬隨方毗尼或隨時毗尼問題,所謂「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7]」又如《舍利弗問經》中,舍利弗問佛,為何世尊為比丘制戒時,有時同意比丘朝食,有時聽吃飯魚肉,有時又不聽吃飯只開吃粥,或者有時聽飽食飯食,又有時聽多家數數食但都不得飽?如此一來,比丘、比丘尼以後怎麼奉行?佛回答:「如我言者,是名隨時。在此時中應行此語,在彼時中應行彼語,以利行故皆應奉持。[8]」佛陀認為在遮戒開與制的執持空間彈性中,須隨順當地風俗、道德尺寸。譬如古時候允許娶妾,佛教徒娶三、五個妾不犯法,故不犯戒律,可是現在不允許,娶妾就違法、違犯戒律。又如佛世時不允許僧眾砍樹種地,而行托缽乞食,但到了漢地中國,乞食會被社會譏嫌,故漢地乞食不行。尤其中國從唐朝百丈禪師立「一日不作,一日不食」清規以後,出家人都是要種田的。但在現今工商社會,連種地也不行了!這就是古今中外歷史上隨方、隨時毗尼的實際例子。

此律中之隨方或隨時毗尼,在教法中亦有對應之思想,即四悉檀中依眾生根性說法之各各為人悉檀,及應病與藥之對治悉檀。所謂:「觀人心行而為說法,於一事中或聽或不聽。[9]」、「有法對治則有,實性則無。譬如重熱膩酢醎藥草飲食等,於風病中名為藥,於餘病非藥。[10]」以法證律,佛陀為利益眾生,依眾生所處世間時空因緣而做相應調整,但應用取捨得宜即無相違背,皆應尊重奉行。如《大智度論》云:「四悉檀中一切十二部經,八萬四千法藏,皆是實,無相違背。[11]

然而在隨方毗尼精神原則下,如何具體操作兩百五十條戒之該開或制?這又要談論到僧制問題。因為在不同時間、地域、風俗、習慣、主體教法思想差異,對於戒律會有不同尺寸拿捏,所以佛陀就賦予僧團一個對於生活上細節調整的機制,即所謂作持,羯摩作法,透過羯摩作法達成僧制。當然,此僧制前提必須是不違背制戒十利、不違背性戒等戒律基本精神下所做的調整。此僧制或隨方毗尼尺寸,必須以佛教精神與所在世間眾生業感相融會結合,且都是經過長時間地域的風俗文化所蘊釀成,是約定俗成的文化,並不可截然從「我們對,別人就一定不對」的立場來看待。譬如,在台灣社會、漢傳佛教中,僧眾可以帶手錶、僧眾可以開車、僧眾可以打電腦,認為並不違背佛陀不穿戴金銀原則。因為在漢傳思想裡,將之視為生活必需品,就像現在使用電話、電燈、自來水一樣,就像現在坐火車、坐飛機一樣,就跟現在戴眼鏡一樣。又譬如,今天在漢傳國家不可食肉,這就是漢地的佛教風俗習慣,是從漢地佛教特質發展出來的。而在南傳佛教可以食肉,這是很大的差異。

在佛教流布世間過程中,戒律本身分成五部律,甚至有十八部差別,傳到中國也有四部律之多。說明在律法上既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分歧,卻也不礙五部律都如法並存事實,因為五部律都是在符合佛陀制戒基本原則下各有的戒律考量。如佛於《舍利弗問經》中懸記五部分派:「唯餘五部,各舉所長。……多智慧人能取能捨,諸愚癡人不能分別。[12]」《大方等大集經》亦云:「如是五部雖各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13]」所以古來對於五部律均如法是沒有疑慮的,如古德云:「律開五部者,……如析金杖,不失金用。[14]

以此觀今,現在,在不同時代、不同空間、不同國度、不同文化下,當然會有戒律執持的差異,這些差異多半屬於遮戒範圍。相信在不違背根本性戒、不違背正法久住立場,掌握遮戒制定精神,從每個僧團所生存的當地文化時空背景、佛教教團演化思想的主體性、從佛教發展歷史及背景等角度來看待問題,應可找到戒律適應時代的可行尺寸,也可理解到不同教團、不同僧團對戒律執持的同異之處。尤其,隨方毗尼及僧制是戒律適應時代差異非常重要的思維原則。



[1]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大正藏第24  531-532

[2] 《瑜伽師地論》  大正藏第30  869

[3] 《瑜伽師地論》  大正藏第30  869-870

[4]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大正藏第23  561-562

[5] 《瑜伽師地論》  大正藏第30  517

[6] 《瑜伽師地論》  大正藏第30  517-

[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  大正藏第22  153

[8] 《舍利弗問經》  大正藏第24  900

[9] 《大智度論》  大正藏第25  60

[10] 《大智度論》  大正藏第25  60

[11] 《大智度論》  大正藏第25  59

[12] 《舍利弗問經》  大正藏第24  900

[13] 《大方等大集經》  大正藏第13  159

[14] 《法華文句記》  大正藏第34  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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