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制僧團每半月半月必須說戒,又名布薩。印度其他宗教有在每月初八、十四、十五日舉行集會的習慣。順應這一傳統,佛教也建立了布薩制度。布薩為梵語,漢譯淨住或清淨,本為淨化自心之意。布薩法會的舉行,一種是為信眾說法、授受八關齋戒,使他們住于清淨戒行,奉行儉樸的修道生活;一種是由比丘讀誦戒本,按篇提示並檢閱,通過自我檢討和髮露懺悔,達到僧眾自新、僧團純潔、正法久住的效果。
一、布薩制度的演進
比丘布薩的內容主要是說戒。在布薩制度的發展過程中,有兩個不同時期,即佛陀成道12年內的略說戒和之後的廣說戒。對於這一問題,又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制立學處為分別。《四分戒本》說: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是以後廣分別說1。
釋迦牟尼佛成道後的12年中但說此偈,作為比丘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其後,由於比丘須提那子犯不淨行,從此制立學處,便以說學處為說戒。有部的律典,與此所說相同。
(二)犯重而不髮露為分別。《五分律》卷28說:
佛在瞻婆國恒水邊,爾時世尊十五日布薩時.....遍觀眾僧,默然而住.....佛語阿難:眾不清淨,如來不為說戒.....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共說戒,吾不復得為比丘說2。
有比丘犯了重罪不知髮露,佛從此不再為比丘說戒,由比丘自行和合說。這一說法,除地點有分歧,也是許多經律共有的記載。銅鍱部的學者覺音在《善見律毗婆沙》卷5也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複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波羅提要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于不清淨眾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3。
雖然在時間上有20年和12年的不同,但說戒有前後兩個階段的說法是相同的。
依據這些記載,可知佛陀成道後的12年中,尚未制立學處。為適應當時傳統而建立的布薩,只是宣說“善護於口言”的偈頌,覺音尊者稱為“教授波羅提木叉”,即大眾部所說的“偈布薩”。此後,佛陀制立學處(制戒)向大眾公佈,令大眾憶持、理解。直到制立戒條增多,才編集起來,作為布薩誦讀的內容。並由僧伽和合,推舉一位上座說戒。然後,犯戒者髮露罪行,並依僧團大眾的力量懺悔罪業,維護僧團的和合清淨,也就是覺音尊者所說的“威德波羅提木叉”。
戒律的演變,與僧團成員的擴大有關。佛陀成道初期的僧團,隨佛出家的弟子都是善根深厚、動機純正、向道心切的人。所以在布薩時,佛陀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此為道德性教誡,以此策勵並激發比丘們的信心道念。待僧團擴大,僧眾增多,不免龍蛇混雜,並出現非法行為。於是佛陀制立學處,說“威德波羅提木叉”,此為法律準則,以強制手段和集體力量引導比丘們趣向解脫。但戒律又不同於一般的法律,具有道義、善意及互相勉勵的特點。
二、布薩注意事項
布薩是僧團的重要羯磨。比丘們在參加布薩時,要明確以下幾點。
(一)每月兩次,每半月舉行一次,通常為15日及30日。如果出現難緣或事緣,改在13日、14日、16日或28日、29日舉行也可以。在時間安排上,以下午或晚上為宜,以便後來比丘參加。
(二)布薩是名符其實的全體會議。在同一界內的比丘,不論是舊住還是新到,都必須參加。如果有人不去,布薩就不能如法進行。若因病不能參加,應委託其他比丘向僧團請假,即“與欲”。並對布薩所作的一切僧事表示無條件同意,即“與清淨”。
(三)僧團有事或僧眾有犯戒過失,必先處理解決,懺除清淨。《十誦律》卷22說:“一切先事作已,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若應與現前毗尼,與竟;應與憶念毗尼,與竟;若應與不癡毗尼,與竟;若應與自言毗尼,與竟;若應與覓罪相毗尼,與竟;若應與多覓毗尼,與竟;若應與苦切羯磨,與竟;若應與依止羯磨,與竟;若應與驅出羯磨,與竟;若應與下意羯磨,與竟;若應與不見擯羯磨,與竟;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羯磨,與竟;若應與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羯磨,與竟。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4。”《僧祇律》也說到:“爾時比丘僧集作布薩,斷事羯磨語聲高。時瞿師羅居士來入,僧默然。”
據此可見,在布薩說戒前,必須將僧事處理好,使犯戒比丘悔過清淨,然後大眾一心,和合清淨,開始說戒。
三、布薩儀軌
布薩分僧法和別法二種。四人以上的說戒大會,是僧法,為本制;三人以下則是緣開例外的作法,為別法。下面依次介紹。
(一)僧法儀軌,分十條略說。
1.處所:印度寺院有專門舉行布薩的說戒堂,中國寺院自古多在講堂或齋堂行之。
2.眾具:由年少比丘事先在說戒堂內預備好所用的籌、燈火、水瓶、坐具、花香莊嚴具等。
3.白告:於說戒日,上座或維那打靜宣告,令知今某日時、眾僧在某處和合說戒布薩。
4.集僧:鳴鐘或打楗椎,召集大眾僧,大眾聞鐘應說偈頌,表示歡喜的心願。入堂時,合掌恭敬作禮、說偈,依次而坐。
5.供具:令沙彌或淨人備香花燭果等供品,並令嚴正,使有可觀。
6.維那行事:如行淨水香湯、浴籌、白告大眾、令年少者收攝眾具、監護法事、打靜召集聖凡盡集、告眾受籌、取數告眾,等等。因行事很多,可令年少比丘二三人助辦。
7.請說戒師:佛制上座說戒,由僧眾代表至大眾前,具足威儀合掌陳請。若上座年高或身體病弱不堪誦戒,令次座說。若次座也不行,由上座差遣誦戒流利的年輕比丘誦戒。年輕比丘具足威儀四面禮僧,互跪白告,一禮升座。
8.供養說戒:年少比丘持香水,於僧前左右灑之,次行香花供養。
9.問答:說戒師問,僧集否?和合否?未受比丘戒者出否?不來比丘說欲及清淨否?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及髮露懺悔等事一一處理後,正式說戒。說《戒經》序竟,總問大眾清淨否?如有犯者,應髮露懺悔。待每篇說完,還行三次檢問,提示大眾悔過自新。
10.說竟:說戒完了,梵唄,下座陳說歉詞。大眾唱自慶的偈頌,回向。布薩大會到此結束。
(二)別法的布薩行事。
如果三人同住,到說戒日,各各具足威儀,一人對彼二人,互相說明:“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三說)。”但須不犯戒,如果犯戒,要待懺悔後才能說清淨,此為對首法的布薩。
二人同住,也如三人,彼此如上三說。
一人獨住,則以心念法布薩。到說戒日,把說戒堂打掃乾淨,預備眾具,待客比丘來。如果無人前來,自己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三說)。”
四、布薩出現特殊情況的處理
布薩不可荒廢,若在說戒日出現特殊情況,阻礙布薩法會的正常進行,應該怎麼辦呢?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問題,戒律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一)無誦戒人。《四分律》說:
若說戒日無能誦者,當如布薩法行籌告白,差一人說法誦經余諸教誡,誦《遺教》亦得。若全不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若不解者,云‘謹慎莫放逸’,便散5。
如果沒有能誦戒的人,誦經或略說警策性的教誡,乃至一偈一句,也是可以的。
(二)有難略說。難是指說戒的障緣。《四分律·說戒犍度法》說:
佛言,自今已去聽八難事起,若有餘緣,聽略說戒。八難者,若王、若賊、若火、若水、若病、若人、若非人、若惡蟲。餘事緣者,若有大眾集床座少,若眾多病,聽略說戒。若有大眾集,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聽略說戒。若布薩多,夜巳久,或鬥諍事,或論阿毗曇毗尼,或說法夜已久。自今已去,聽一切眾未起,明相未出,應作羯磨說戒6。
在說戒日出現以上情況,可以略說戒。略說到什麼程度,應根據難緣的緩急。或略引八篇題首,即說前方便,如廣說法,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德,是眾學法,僧常聞。七滅諍下,如法廣說,至末文也。或略卻,即難緣卒至,說序已,曰“余者僧常聞”即可。
五、幾個布薩的榜樣
律宗第八祖智首律師,每到15、30日說戒時,先準備法物及各種香花莊嚴戒堂,參加說戒者合掌跪坐,嚴肅認真地說欲陳淨後,髮露罪業並懺除清淨,所以重視戒律者都樂於參加7。
宋晤恩法師,每次布薩時,念《大集經》所說的“末世無戒比丘滿閻浮提”,總是淚流不止8。
據《續高僧傳》記載,隋僧雲法師住寶明寺,“四月十五日臨說戒時,眾並集堂,雲居上首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誦得,何勞煩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豎義令後生開悟。’雲氣格當時,無敢抗者,鹹從之。訖于夏末,常廢說戒。至七月十五日旦,將升草坐,失雲所在。大眾以新歲未受交廢自恣,一時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裡許,于古塚內得之。遍體血流如刀割處,借問其故,雲有一丈夫執三尺大刀厲色嗔雲:‘改變布薩,妄充豎義。’刀膾身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竭情懺悔。乃經十載,說戒布薩,讀誦眾經,以為常業。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然而卒。時感嘉其即世懲革不墜彝倫雲。9。”
這段歷史被宋靈芝律師轉載于《資持記》中,並感慨說:這是上智的人,才能感動幽呵。現在的下愚竟沒有顯驗,縱至永久廢棄布薩,還得安然。法滅於此時,真是可歎!
時下許多寺院不重視布薩,即使有也是流於形式。筆者撰寫此文,但願能引起諸位大德們對布薩的重視。未實行布薩的寺院,應實行布薩;已作布薩的寺院,應依戒如法行事,使佛法長住世間。
注釋:
1《四分律比丘戒本》卷1,T22-1022下。
2《五分律》卷28,T22-180下~181上。
3《善見律毗婆沙》卷5,T24-708上。
4《十誦律》卷22,T23-164下。
《摩訶僧祇律》卷27,T22-449中。
5此系 《行事鈔?說戒正儀篇第十》轉引,T40-37上-中
參見《四分律》卷36,T22-825中。(若誦餘殘法者,彼各誦所得已,還至本住處教一人使誦。若一人不能盡誦者,隨先所誦得,各次第誦,不得重誦。若爾者善,不者,但說法誦經已,從坐起而去。)
參見《四分律》卷35,T22-817中。(若說法人少,應次第請說,彼不肯說,佛言不應爾。聽應極少,下至說一偈一偈者:“諸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若不肯者。當如法治時諸比丘。)
6《四分律》卷36,T22-823上。
7《續高僧傳》卷22,T50-615上。(每於晦望說戒先具法物。花香交飾鎣發堂中。預在聽徒合掌跪坐一眾兢竦。終於前事說欲陳淨偏所誡期。每講出罪濯諸沈累。故持律之士多往參焉。)
8《宋高僧傳》卷7,T50-752上。(每一布薩。則澘灑不止。蓋思其大集滿洲之言耳。)
9《續高僧傳》卷25,T50-649中。
刊載於《法音》198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