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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 |
和諧社會是人類追求的共同目標,也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
展的保證。和諧社會構建必須與和諧文化建設相為表裡,和諧文化離
不開傳統,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建設和諧文化與和諧社會的基礎。
身份認同:群體或集體的文化身份
任何個體、群體或集體都是獨特的,且由其獨特的文化所
標誌。獨特文化是個體、群體或集體的存在之所以被他人確認的
標誌,也是自我認同、自我確認的身份標誌。要建立和諧社會,關鍵是找出群體或集體得以存在的基
礎,即群體或集體的文化身份。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十分明
確地指出,文化認同是確立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關鍵。個體、群體或團體之所以把某種文化視作自己的遺產加以
傳承與保護,最根本的出發點就是它能滿足身份確認的需求。如某個民族、地域的人對自己民族的、地域的語言,剪紙
藝人對剪紙藝術等的情感,不僅僅是因為對其實際功能的認識,而且是對其能夠體現的自我文化身份意義的把握。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其所有者俱有文化本體的意義,
這啟示我們在建設和諧社會中應當首先關注群體或集體的文化身份,從身份認同中去把握和諧文化、和諧社會的本質。
實踐表明,一個國家、民族、地域的人如果能夠自覺地認
同和保護那些標誌自己文化身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他們內部往往會形成和諧、密切的關係,如國家、民族、宗族、宗教團體、行業組織、方言群體、地域群體等所具有的內部和諧關
係。當然,和諧社會並不只限於國家、民族、宗族、宗教、行
業、方言、地域等群體內部的和諧,還表現為它們之間的和諧,這類和諧社會的建設,同樣要以和諧文化建設為基礎,國家、民族、宗族、宗教、行業、方言、地域等群體間
共同的文化身份體現在其共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認識和傳承共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對文化身份的確認,又是對和諧文化的認同。
以人為本:人是和諧文化的創造者傳承者
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和傳承關鍵在人,人是非物質文化遺
產的核心。以人為本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出發點,也是它對建
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啟示。
我們知道,遺產是人類前代遺留下來且被後代享用或傳承
的財富,包括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較,在創造和傳承上
都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特點。
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傳承者、傳承載體是各自獨立
的,創造者與傳承者通過“人化物”來建立聯繫,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與傳承是以“物”為核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傳承者和傳承載體是合三為一
的,都是具有能動性的“人”。人所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通過自身的口述、身體動作、觀念
等來展示和傳承,是一種人的精神創造、交流和傳遞的過程,創造者與傳承者是合一的、人與對像也是統一的,一切以人為核心。
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靜態遺留,是人類過去的實踐結果的
凝固,是死的“物質”,故它的傳承主要是對“物”世代保存和保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動態遺留,是人類過去的實踐過程
的當下演變,是活的“精神”,故它的傳承主要是對活“精神”的繼承與發展,是歷史與當下的人的直接溝通。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比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需要更專業的知
識和技術,對傳承人的要求也就更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同時是其創造者,需要掌握遺產
生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固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識和技
能,但與遺產聯繫不十分密切。
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在創造與傳
承上突出表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以人為本”的特質,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的核心。由此來看,和諧文化、和諧社會的建設也應當“以人為
本”,人既是和諧文化、和諧社會的真正創造者、傳承者,又是其實實在在的享用者。
多元共存:和諧社會以多元文化為基礎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
“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也就是包括口頭傳說
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形態。這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元性,不僅表現在不同地
區、種族、信仰的群體、個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而且表現同一地區、種族、信仰的群體、個體在不同時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具有不同的形態。
多元性是非物質文化的本質表現,建設和諧文化、和諧社
會不能不考慮文化的多元化要求。 “否定人類文化差異就是否定人類的尊嚴。”“文化多樣
性帶給人類的福祉正如生物多樣性一樣。文化多樣性注意到人類以往所有經驗、智慧和實踐的精華。只要一種文化清楚本身的特質,它就能夠從其他文化的比較中獲益良多。”
因此,和諧文化本質是多元共存的文化,和諧社會是以多
元文化為基礎的社會,保護不同國家、民族、地區文化遺產的多元性共存,是人類文化可持續發展的源泉,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出發點,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帶給我們的另一個啟
示。
活態發展:和諧是發展變化的和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這種“活態”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口頭傳說和表述及
其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以及傳統工藝技能等遺產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基本上是通過人的活動展現出
來,直接傳達給受眾(或物體)。它在傳達給受眾時往往還會有互動,如表述中的語言交
流,這些都是物質文化遺產所不具有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說、表述、表演者和傳統工藝技能
的操作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 文化創造的主體,最具有能動性,處於“活態”文化的核心地位。他們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場次或場景的表述、表
演和技能操作,都會有所發揮,都是一種新的創造。如果我們從“活態”這一特性出發,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
及其地域性、民族性、文化多樣性等,就會發現與物質文化遺產通過其時空定格、物質化的固定形態所表現的文化內涵的地域性、民族性、文化多樣性等在形態上完全
不同。進而言之,對物質文化遺產(文物)文化內涵的研究,是
從“物”見“文”;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內涵的研究,是從“傳承人的傳承活動”見“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還體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
承、傳播過程中的變異、創新。
可見,“活態”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然形態和生命
線,啟發我們建設和諧文化、和諧社會也要用活態思維,即把和諧文化、和諧社會的建設放在動態發展的過程中,即和諧文化、和諧社會是發展的、變化的和諧,不是一成
不變的和諧。
建設和諧文化、和諧社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我國
現階段的重要任務,二者之間有內在的聯繫。挖掘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和諧基因,在保護和傳承優
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建設和諧文化與和諧社會,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帶給我們的重要啟示。
(作者:宋俊華,系中山大學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
心副教授、副主任)
來源:羊城晚報網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