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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虛大師的建僧思想
如吉法師

太虛大師志在整理僧伽制度,行在瑜伽菩薩戒本。因此,建立健全的僧伽制度,舉辦完整的僧教育,培養能住持現代佛教的僧伽人才,是大師改革佛教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擬對大師有關這方面的設想和實踐活動作簡單介紹。


一、關於僧教育的構想與實踐

  清朝末年,政府在政治、軍事上節節失利,有眼光的舊官僚認同了西方文明,紛紛引進西方先進的科技、教育等,掀起洋務運動。在洋務運動中,辦新式學校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興辦學校又以張之洞的廟產興學政策得到推廣,各地教育會提撥寺產充教育經費,侵佔僧房作學舍。各寺廟以自辦僧教育來抵制這項侵奪寺產的政策,借辦僧學以保護寺產。這種辦學,並沒有培養佛教人才或振興佛教的眼光,因此,所辦的學校多屬於普通學校的性質,講授佛學只是點綴,而未加以重視。如大師說:比年來,吾國僧界提倡教育者,雖有其人,但彼宗旨僅在保護寺產,抵拒侵佔,虛張門面而已。”(《論教育》)這種虛張門面的辦學,當然產生不了培養僧才的功效。於是大師鑒於教內外的形勢,提出了完整的僧教育設想,並付諸實施。

  ()理想的僧教育目標
  1932年,大師在對閩南佛學院師生講《現代僧教育的危亡與佛教的前途》時,提出了他理想的僧教育目標。如他說:我所希望的僧教育,不是去模仿學作講經法師而已,必須要學習整個的僧伽生活,要勤苦、勞動、淡泊,要能做擔水、扛柴、灑掃、應對,以及處世理事、修禪宏法的工作。不然的話,除去講經、當教員,或作文、辦刊物以外,把平常的事務都忘記了。……結果不但不能住持佛教,甚至消滅了佛教,墮落了佛教。象這樣的教育,還不如沒有好!可見,大師辦僧教育的目標很高:要求培養出全能型的住持佛教的僧寶,希望他們不僅能執教鞭、持筆桿,還要能處理日常事務,更具備高尚的僧格。因為僧格的養成,比學會講經顯得更為迫切和需要。

  ()早期的僧教育構想
  1915年,大師在普陀山閉關期間,權衡時局,依據教理、教史及律制的適應問題,寫成體系完整的《整理僧伽制度論》。

  該論大體依於中國大乘平等的精神,主張在發展上,八宗普遍弘揚,各宗分別發展,設立各宗派的專宗寺院:即各宗有各宗的宗寺、行政院、持教院,而以佛法僧園為聯繫全國八大宗的總機關(相當於後來的中國佛教協會),但其範圍僅限於中國內地的佛教。在研究上,則主張分宗專學,先從一宗深入研究,再普遍融攝其餘各宗。

  1917年,大師往日本遊歷,對日本佛教曾作過一番考察,覺得《整理僧伽制度論》中的構想,與日本佛教有很多相吻合的地方,並且有其分宗的長處,無其分散信仰力量的短處。

  1921年,大師接管杭州淨慈寺,即想以此作為著手試辦僧教育的根據地,但由於各種障礙,終歸失敗而放棄。

  1922年,大師創建武昌佛學院,又開始其僧教育的步驟:佛學院的課程,參考日本佛教大學;而管理方面,採取叢林制度,僧俗兼收。第一屆預計訓練一批師範人才,畢業後,出家眾實行整理僧伽制度,分赴各地,進行改善僧寺及辦理僧教育的工作;在家眾則依《人乘正法論》(太虛大師著),組織佛教正信會,推動普及社會的佛化運動。實際上,武昌佛學院的創辦,也是為了普及佛學,並改進當時各佛教大學及各地法師養成所等辦學方針的錯謬。

  1923年秋,大師提出我新近理想中之佛學院完全組織,將佛學院學程作嚴密系統的規劃,總計分二十四年的階次學程,共五大部門:一、小學部六年;二、中學部六年;三、學戒部二年;四、大學部六年(分通常大學四年,專宗大學二年);五、研究部四年。並且擬在武昌佛學院的第二屆,開始進行其理想的僧律儀院,完全招收出家眾,授以二年基礎的僧律儀訓練(即佛學院學戒部的二年),為建立僧制僧格的基礎。但是,方案提出後,因為學程過長,遭到武昌佛學院院董的多數反對,所以仍依照前期的辦法辦理。這是大師初期的僧教育計畫,繼淨慈寺失敗之後,再次遭到的挫折。

  ()僧教育學程的調整
  192510月,大師發表了《議佛教辦學法》,提出興辦中華佛教大學,作為過渡中的僧伽大學的辦法。其辦法是將佛教辦學,分為二種性質:其一是,為攝化世間,由佛教緇素所辦的學校。其宗旨是培植在家弟子,使受一般的通常教育,具足國民常識,並以佛教教育涵煦其德育,成為正信的佛教徒。其二是,為造就住持佛教之僧伽人才所辦的學校。此中又分:

  一、佛教僧伽過渡大學。這是為了整頓僧制的預備學校,以籌備僧教育的辦學人才,因此其特色是:不辦中小學,專辦大學;不分專宗,八宗普遍涉獵;學程是預科二年,本科三年,共五年。並專收出家僧眾,施以嚴格的戒律,使具足僧相僧行,為將來住持佛教之僧寶。從內容上看,這是大師繼續其在武昌佛學院未實踐的僧律儀院的理想。

  二、佛教僧伽整理後的叢林辦法。這是經過過渡大學之後,完全依照《整理僧伽制度論》的計畫辦理,特別注重一宗宗風和戒律行持,及對各宗各系作專精的深入研究。其學程是:普通中學畢業者—→律宗叢林二年—→專宗叢林五年—→各宗叢林五年。如此經過長達至少十二年的學程之後,即可自利而宏法利人。

  可見,大師整體的僧教育,包括了習戒律、學教和修證三個階段,既要糾正在廟產興學下寺廟教育的偏弊,又要使受教育者具有豐富的學識,並養成高尚的僧格,以適應住持現代佛教的需要。


二、整理僧制,建立健全的僧伽制度

  釋迦佛住世應化,以六和(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的精神統領僧團,以律儀軌範僧制,由此代代相承,佛種不絕。佛教傳入中國,深受中國社會環境的影響,隨著君主專制政體的進一步強化,僧寺中的家族制也更加堅固,尤其到了清末,濫剃度和濫傳戒使得僧人素質低下,無戒、無信、無行者比比皆是,必須修學的戒定慧的內容成了一句空話。僧團既無僧人資格的審定,又無起碼的學程的設置,整個僧制出現一片混亂,瀕臨自毀自危的邊緣。因此,大師提出了革新僧制的構想。

  ()剃派、法派制的革除
  法派、剃派的傳承制起於明、清之際,受到中國宗法社會家族觀念的影響甚大。在封建宗法社會中,長子繼承家長的地位,保持祖業,繼續祖、父的家規和遺風;在法派、剃派的寺廟中,上首傳法弟子或剃度弟子繼承寺主地位,寺院獨尊各自祖師的遺風,保持祖規,自成一家,儼然一個個變相的家族。

  子孫式的傳承,霸佔傳統大叢林的寺產,使得佛教十方常住的財產,成為少數寺院住持私有,將佛教公產視如家族遺產,由師父傳給徒子徒孫,或者變賣寺產,勾結權貴。如此一來,不但佛教的公產無法用之於佛教的教育、文化等弘法事業,而且癱瘓了歷代叢林的僧教育系統,影響到佛教整體人才的培養,破壞叢林選賢傳賢的傳統制度。大師曾說:中國民族以至中國佛教最大的弱點,則在家族性太深,中國佛教僧寺亦變為一個一個家族,此為中國僧寺沒法整興的癥結處。若能醫好此病症,中國佛教乃可重振。”(《建設中國現代佛教談》)因此,中國佛教要振興,寺廟法派、剃派的傳承制必須革除,而恢復選賢傳賢制度。

  若能建立叢林的十方選賢制度,寺廟的財產則可合理管理使用。關於僧寺財產的管理使用,大師的態度是:僧寺財產為全國僧團所有,選任住持等管理之,國內外僧眾,皆得依規律來享用。”(《恭告全國僧界文》)大師希望將全國佛教的寺產,總歸為一個國庫式的共同經營管理,全國的僧眾都是財產的所有者,並且都可以把它看成公有財而加以利用。例如,青年僧可用之于游方參學、教育及弘法辦事等;老年僧可用之于修持深造;或運用為全國佛教事業的發展。這樣的話,三寶的資產,則不是屬於任何寺院住持者的私人財產。但這種觀念,並不為一般寺院的既得利益者所接納,他們極力反對,甚至將大師視為仇敵。因此,一提起改革佛教,革新僧制,則人人怕他、恨他、妒他,乃至把他當成魔的使者,是到佛教中來破壞佛法的,或者視他為提婆達多的再現!

  ()僧制的調整
  由於時代潮流和社會環境的變動,再加上大師視野開闊,從中國本土的傳統佛學,而逐漸朝向印度源流,乃至世界範圍的佛學系統,所以大師以《整理僧伽制度論》中對僧制的構想為基礎,對僧制進行一系列的調整,其內容有:

  1.1927年,大師另作《僧制今論》,以修正、補充《整理僧伽制度論》的有關內容,例如:將僧數由原來的80萬人,減少至20萬人;將佛化的物件分為僧眾和信眾,佛化的重心,漸由僧眾移至信眾;擬以原有僧寺為根據,以多數僧尼充作勞僧作農作工,以少數優秀分子研究經論。

  2.1930年,大師再作《建僧大綱》,將僧數由前定的20萬人,再減為四萬人,對於前《僧制今論》中所擬由勞僧作農作工的辦法作了修正。如說:嚴格的講,這種作農作工者,實不能謂之為僧,因既作工作農,就不能養成如上所講的僧格,而行僧之職務,實不能稱之為僧。

  在《建僧大綱》中,將僧制改為學僧、職僧及德僧三種,分述如下:

  (1)學僧制:教育學程是,由十八歲高中畢業的入學資格,經律儀院二年研習戒律,二十歲受比丘戒,再入普通教理院四年(程度等於大學),高等教理院三年(如大學之研究院),最後再作三年的參學。如此以十二年的修學時間,完備聞思修三慧及戒定慧三學,取得大士學位,然後依次進入職僧或德僧。

  (2)職僧制:亦稱菩薩僧制,即修菩薩行的僧眾,如在佛教有關事業單位或寺廟各崗位任職者。

  (3)德僧制:也名長老僧制,即經過前二僧制的年長僧眾,可進一步選擇適宜的山林茅蓬等,就自己選定的行門,一門深入地專修,並可作參學叢林的指導師,成為四眾歸仰的對象。

  (4)其它。無戒、無行、無信者,勒令淘汰或還俗,由教團提出部分寺產,辦理農場、醫院等各種實業,以安置年老或還俗者,並且組織他們仍為正信的在家佛教團體。

  此外,為挽救中國佛教千百年來的鄙陋現象,大師在佛教改革方面,特別注重加強律儀和經教的訓練。例如,在律儀方面,他強調:最初二年的律儀訓練,是僧教育的關鍵,完成此二年的受戒、持戒階段,才可看成是僧格已經確立。為提高僧伽品質,限制必須年滿十八歲、有高中畢業程度及正信出家者,才可以剃度;並且非入律儀院修學二年,不得給予比丘戒牒。(《佛教應辦之教育與僧教育》)

  ()整頓僧制的具體方案
  1931年,大師提出整頓僧制的四個具體方案:

  第一、僧寺制度整頓:一方面,要整肅僧眾,如限制剃度、受戒、應赴經懺,以提高職事住持的品質,漸漸淘汰低能分子;另一方面,停止另建新寺庵,儘量修復舊有的寺宇或辦理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僧寺的整頓,首先要:調查登記各縣寺庵產業;調查僧尼種類數量;彙集各省各縣之登記,進而為全國精密之統計。

  第三、選用僧才:各級佛教會應選用僧中有實力或有才智的人,辦理一切教務。

  第四、廣興僧學:應積極興辦僧伽教育,提高僧格,外應國家社會之需要,內充佛教僧團之德能。

  為了正本清源,大師還特別強調應該先進行:禁止私人剃度,實行僧團公度。僧人入律儀院修學二年的戒律基礎。化家族式的僧寺,成為公產的僧團。

  ()僧格的養成
  大師對於一般能夠淡泊清高而勤持戒,或精修禪定及深研慧學的有德僧,表示尊敬表揚擁護。可見,對於僧格的養成,大師是極端重視的。

  對於僧格的養成,大師認為要經過如下的學程:未出家前,先具備中學畢業以上的程度,及大體瞭解佛教,由三歸、五戒具足正信而發心出家。出家後,於律寺中受持沙彌律儀一年,及受持比丘律儀一年,令盡離俗染,才給予受戒證書。入佛教一宗之專宗大學修學五年,及于各國各宗遊學五年。入山結茅或閉關三年至十年,戒定加行以期親證。解行相應,已有內心證驗,然後入世弘法為家務、利生為事業,以盡菩薩僧職。

  1930年,大師為革新僧制而作《建僧大綱》,提出了僧格的產生及養成的條件,這些條件是:一、以對三寶的信心產生僧格。二、以六度之學養成僧格。也就是僧格的成就,首先須舍俗,即將一切世間俗樂舍離,稱之為施;又能將一切俗樂之習洗淨,即稱之為戒。由此施、戒,才可以發生僧格;並須精進習戒定慧三學,可以堅固信心,增長僧格,養成僧格。

  1927年,大師發表《告徒眾書》,為建立僧格,對僧作了四點要求:(1)住世持教的佛教團體,應依七眾律儀而建立。(2)崇敬出家住持佛教的僧眾,但最低限度,須明佛法大義,信心充足,能持比丘四根本戒者,才算具備資格。(3)不知佛法,也無信心,且不持戒者,應驅出於僧眾之外,不承認其為出家僧眾。(4)由具僧相、僧德之僧眾,建設佛教清淨幢相之新僧寶,師表人天。

  此外,在建僧當中,大師還主張嚴格的淘汰制度,即如果不能遵守律儀,或不具足僧格者,則允許其舍僧還俗

  總之,大師革新佛教,在質的提高及量的限制的建僧原則的指導下,欲革除僧團中長期遺留下來的流弊和陋習,以健全的僧制來建設一個清淨和合的僧團,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承擔如來家業。

  綜上所述,太虛大師想以辦僧教育和改良僧制來建立一支素質良好的僧眾隊伍,希望它能在新的形勢下續佛慧命,發揚光大如來聖教。

  本文主要參考資料:洪金蓮著《太虛大師佛教現代化之研究》,1995年臺灣東初出版社。


 

來源:www.jc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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