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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佛說善生經》看佛教的家庭倫理觀
業露華

提要

 

《佛說善生經》一作《善生子經》,是佛教集中論述家庭倫理關係的一部重要經典。佛教實行出家制度,但並不完全否定世俗的家庭和社會倫理關係。釋尊在各種場合曾多次論述過佛教的家庭和社會倫理觀。《佛說善生經》就是這樣的一部經典。

 

據經中所說,上下四維六方,代表了眾生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所接觸的六種倫理關係。包括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師弟子之間的關係、夫妻關係、主僕關係、親友關係、世俗與出家修行者之間的關係。

 

本文從家庭關係中最基本的父母和子女關係、夫妻關係,以及師弟子關係分析入手,對佛教的家庭和社會倫理觀作了探討。文章指出,中國傳統家庭倫理以孝為核心,孝的道德內容包括敬養父母、祭禮祖先、尊從長輩、不違背長輩的意願等等。佛教的家庭倫理觀除了強調子女要孝養父母、服從父母意願之外,還強調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強調教育子女的重要性。關於夫妻關係,佛教提出丈夫應當敬重妻子、滿足妻子的生活需求;妻子則應敬重丈夫,順從丈夫的意願等作為夫妻間倫理關係的基本要求。

 

世俗的家庭生活內容包括許多方面,本文僅涉及了其中一小部分,是很不全面的,但這些關係是世俗社會生活關係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文章還對佛教之所以重視世俗的家庭和社會倫理關係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1.《善生經》 2.家庭 3.倫理觀


佛教講破除煩惱,煩惱就是痛苦。佛教以人生為煩惱,其基本教義「四諦」、「八正道」、「十二因緣」等,主要就是圍繞著人生是「菩」這一主題展開,論證人生如何是苦、苦的原因,脫離煩惱後的境界以及如何解脫煩惱痛苦的方法。由於早期佛教教義以人生為煩惱,以家庭為累贅,因而主張修行者應當出家,組成僧團,過共同修行的生活。他們認為只有出家才能保持六根清淨,斷絕塵緣,不為塵世煩惱所纏擾,這樣才有利於掙脫煩惱對身心的束縛,證得徹底自由的精神境界。因此,原始佛教時期,佛陀的弟子們總是選擇遠離人群聚居的地方進行宗教修行,以免受到世俗的欲望和情感之干擾,以期儘可能地集中修行者的精神和意志,達到修行的目標。《四十二章經》中說: 「佛言:剃除鬚髮而為沙門。受道法者,去世資財,乞求取足,日中一食,樹下一宿,慎勿再矣。使人愚蔽者,愛與欲也。」出家修行者,應當拋棄財產,過乞食生活。「日中一食,樹下一宿」對於修道者來說已經足夠了。相傳佛教的創始者釋迦牟尼本是古代印度迦毗羅衛國淨飯王之子,出家修行之前,多年來一直生活在優越的環境中。他也曾結婚娶妻,也有過從世俗的眼光來看是美滿幸福的家庭生活。但釋尊並未沉湎在這樣養尊處優的生活中,而是以徹底解脫人生煩惱,追求徹底的精神自由作為自己的人生目標,因此視家庭為追求解脫之負擔,毅然棄家出走,離開父母妻子,走上一條出家修行的道路。

 

但是,佛教實行出家修行的制度,並不意味著所有佛教徒都必須完全排斥世俗的家庭和社會生活。佛教的基本信徒有四眾弟子,其中優婆塞和優婆夷兩眾就是在家弟子。既有在家弟子,必然會有一個如何處理在家生活中各種家庭人際關係的問題。因此,釋尊在世說法時,曾在各種不同場合,從各種不同角度闡述佛教關於處理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各種倫理關係的原則,論述佛教徒在社會生活中,在與自己家庭成員、與親屬朋友等相處時,應當遵守的各種行為準則和道德要求。如此看來,如何處理日常家庭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倫理關係,也是佛教倫理思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佛教中有許多論述這一方面關係的經典,而《佛說善生經》就是其中相對集中談論在家生活倫理問題的一部重要經典。

 

《佛說善生經》一作《善生子經》或《六方禮經》,東晉僧伽提婆譯,收於《中阿含經》卷33。除了這一部外,此經至少還有如下幾種譯本:

 

一,據《開元釋教錄》卷1記,後漢譯經沙門安世高譯有《尸迦羅越六向拜經》一卷, 「或云《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出《長阿含》第11卷。」[1]「尸迦羅」或「尸迦羅越」,是梵文「善生」一詞的音譯,因此《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即《善生經》的另一譯本。

二,西晉沙門支法度譯有《佛說善生子經》一卷,《開元錄》稱其 「初出與祗多蜜、竺難提等所出同本,出《中阿含》第33。」[2]

三,另據《開元錄》卷2記,東晉竺法護曾譯《大六向拜經》一卷, 「太安元年譯。或云《尸迦羅越六向拜經》,出《長阿含》第11。」

 

由此可見,所謂《尸迦羅越六向禮經》、《六向拜經》等,都是此經的異譯,《長阿含經》和《中阿含經》中都收有此經。從安世高至僧伽提婆近二百年間,此經先後有至少四個不同的譯本,由此可見此經在當時流傳非常廣泛。

 

《佛說善生經》主要內容是講述佛陀在王舍城郊外與善生童子說法,論及佛教在家修行者如何修身的倫理規範,以及禮拜上下四維六方的儀式在宗教和倫理方面的意義。「善生」是古代印度王舍城一婆羅門長者之子,其父亦名善生。古代印度父子同名的情況很普遍,為表示父子區別,因此有時就稱他為「善生子」。經中說有婆羅門善生居士,臨命終時,遺命要其兒子必須恭敬禮事六方眾生: 「善生,我命終後,汝當叉手,向六方禮。東方若有眾生者,我盡恭敬供養禮事彼。我盡恭敬供養禮事彼已,彼亦當恭敬供養禮事我。如是南方、北方、下方、上方,若有眾生者,我盡恭敬供養禮事彼,我盡恭敬供養禮事彼已,彼亦當恭敬供養禮事我。」[3]老婆羅門死後,他兒子善生童子遵從亡父遺命,按古代婆羅門教的禮拜儀式,每天早上在城外河邊禮拜東西南北上下六方,恭敬供養禮事六方眾生。禮敬六方眾生,本是婆羅門教祭祀儀式之一,但如此禮敬六方的儀式,究竟有什麼意義,善生童子並不明白,他只是遵照父親的遺命如此實行而已。那時佛陀正好在王舍城傳播佛法,教化眾生,因見善生童子雖遵父親遺囑,每天恭敬禮拜六方,但並不明了他所作的禮拜儀式在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意義,於是便以佛教教義為他解說,使他能懂得其中之奧義,同時也向他講述了佛教在家修行者如何修身善己的道德規範。

 

據《佛說善生經》所說,上下四維六方,代表了眾生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所接觸的六種倫理關係。具體是:東方代表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南方代表師弟子關係,西方象徵著夫妻關係,北方代表主人和奴僕的關係,下方代表親友關係,上方則表示世俗者與出家修行者之間的關係。這六種關係,概括了人生在世,經常會遇到的一些人際關係。特別是其中以東方為代表的父母與子女關係,以西方為代表的夫妻關係,更是家庭倫理關係中最重要的內容。

 

除此以外,佛陀還向善生子詳細論述了在家修行者在世俗的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如何修身善己的道德規範:

若有人善別六方,離四方惡不善業垢,彼於現法,可敬可重,身壞命終,必至善處,上生天中。[4]

 

如何才是「離四方惡不善業垢呢」?這就是經中世尊對善生子說的四種穢業、四種罪、六種非道及四非親四善親。

 

所謂四種穢業,即指殺盜淫妄。 「眾生有四種業,四種穢。云何為四?居士子!殺生者,是眾生業種穢種;不與取、邪淫、妄言者,是眾生業種穢種。」殺盜淫妄是佛教根本大戒,佛教認為犯此根本大戒必將受到惡報,墮入輪迴。佛教的根本戒律五戒就是在戒此四種穢業的基礎上再加一條「不飲酒」構成。應該說,這些根本戒律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規範在佛教中的反映,是任何社會條件中人與人相處最基本的道德原則。

 

所謂四種罪,是指欲、恚、怖、癡。 「人因四事故便得多罪。云何為四?行欲、行恚、行怖、行癡。」 「欲恚佈及癡,行惡非法行,彼必滅名稱,如月向盡沒。」[5]

 

欲、恚、怖、癡,都屬於人的心理活動範圍,是人的意識方面的活動。人是有意識的動物,除了下意識行為之外,人的一切行為,均受意識活動的支配,因此佛教非常重視意識方面的修行,重視人的內心修養。佛教認為在眾多的意識活動中,欲、恚、怖、癡等四種是引起眾生罪業的、內在心理方面的根源。人們正是因為有了這些意識活動,才引發了諸如殺、盜、淫、妄等惡行。因此修行者必須重視意識的修煉,時時注意不讓這些心識活動生起。如能做到不欲、不恚、不怖、不癡,即為善業,行善則得福報。故經中說: 「人因四事故便得多福,云何為四?不行欲、不行恚、不行怖、不行癡。」 「斷欲無恚怖,無癡行法行,彼名稱普聞,如月漸盛滿。」[6]滅除惡的心識活動,是佛教修行的基礎,因此釋尊在此向在家修行者說四種罪四種福,要求所有修行者依此而行。

 

六種非道是指佛教在家修行者,在家庭經濟生活方面的基本道德原則。早期佛教僧團過共同修行生活,出家修行者實行乞食制,日中一食,樹下一宿,物質生活保持在最基本的要求範圍內。出家修行者也不准私蓄財物。但在家修行者卻不同,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因此必然會有相應的經濟活動,但創造物質財富的經濟活動,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原則,六種非道就是佛教規定在家教徒在經濟生活中應當遵守的一些道德要求。

 

求財物當知有六非道,云何為六?一曰種種戲求財物者為非道;二曰非時行求財物者為非道;三曰飲酒放逸求財物者為非道;四曰親近惡知識求財物者為非道;五曰常喜伎樂求財物者為非道;六曰懶惰求財物者為非道。[7]

 

佛陀在這裡提出了六條要求。第一,不能以賭博、博彩等方法獲取財物。第二,須遵守一定的客觀規律安排工作作息。第三,不可通過飲酒作樂等手段圖利生財。第四,不可結交壞人以謀取錢財。第五,不能用伎樂等方法作為生財之道。第六,不能好逸惡勞,以不正當手段謀求財物。以上諸種都是不正當的謀財之道,因此稱為「非道」。

 

人的生活需要一定的物質來維持,物質需求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只有在滿足人的基本生存所需的物質條件前提下,才有可能進一步追求精神生活,才能要求精神生活的滿足。佛教的最終目標是追求精神的解脫,但佛教徒同樣也必須首先滿足保證生命得以維持的基本物質生活條件。特別是對於在家佛教徒來說,這一點更為重要。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道理,就是一定的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佛陀時代距今己有二千多年,但有些道德規範,即使在現代社會也還有一定意義。如六非道中第一條,即「以種種戲求財物為非道」,所謂戲求,即指賭博、博彩等。佛教認為用這種方法謀財圖利是不正當的,因此稱為非道。賭博會增長人的投機取巧心理,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人們好逸惡勞的不良習氣。企圖通過賭博手段發財的人,往往最終會導致雞飛蛋打,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佛陀在經中又詳細分析了賭博給人帶來的各種不良後果,包括道德上的過失:

 

第一,凡賭博者必有輸贏。贏者雖喜,但輸者必生怨恨之心。或怨自己運氣不好,或怨對方贏了自己錢財,這樣往往會因此而引起爭吵鬥毆,而招至無窮後患。

 

第二,賭博輸了,心生恥辱之感,必想翻本雪恥,結果將越陷越深,不可自拔。

 

第三,賭徒心情常常焦躁不安,特別是輸的時候,既痛惜自己錢財的流失,又急切地想翻本求贏。有些人舉債而賭,這時的心情更加難以安定,以致食不知味、寢不能安,嚴重損害身心健康。

 

第四,當賭博破財時,親者痛、仇者快。怨家見了幸災樂禍,徒增他們的罪業,究其根源,也是由於自己賭博引起。

 

第五,使親人擔驚受怕,心懷憂慮,哀其不幸,怒其不爭。不僅危害自己及家庭,還要累及親朋好友,實為罪業深重。

 

第六,人以信譽立世,然賭博者往往不守信譽,朝三暮四,最後引得眾叛親離,親友嫌棄,受眾人的指責。

 

總之,賭徒往往好逸惡勞,不願正當營生。當然自己的功業就不必說了,即使祖上廣有財產,也禁不起賭徒的折騰,不消多時,必會消耗殆盡。不僅危害自己,危及家人和親朋,還會影響社會穩定,因此賭博有百害而無一利,所以稱為非道。

賭博如此,其他諸非道也是這樣。如不按客觀規律行事,必將遭到自然規律的懲罰;飲酒放逸,會消磨人的意志;結交惡友,則將來必受其累,等等。佛陀在經中對此詳加分析,這兒就不再一一細述。

 

四非親和四善親,是佛教在家修行者日常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如何處理親友關係、朋友相交的倫理原則。非親即「不親而似親」,經中說:

 

有四不親而似親。云何為四?一者知事非親似如親;二者面前愛言非親似如親;三者言語非親似如親;四者惡趣伴非親似如親。[8]

 

凡是以花言巧語,或甜言蜜語以博取他人歡心,騙取別人信任的;或威脅利誘他人,教人作惡,以圖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者,都不是真正的師友;表面一套實際一套的,都是「非親似親」者,應當遠離。

 

與非親相反的即是善親,善親也有四種: 「一者同苦樂,當知是善親;二者愍念,當知是善親;三者求利,當知是善親;四者饒益,當知是善親。」能夠同甘共苦,富有同情心,能為他人利益著想的,這樣的人才是真正的良師益友。

 

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所以中國自古以來就非常強調交友須慎。孟母三遷是為了讓孩子有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其中也包含了防止孩子交上壞朋友的意願。佛教強調修行者要經常親近「善知識」,其目的就是為了更有利於修行,以善知識作為自己修行的助緣。

 

以上四種穢、四罪福、六非道、四非親、四善親等,都是論述在家修行者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如何做到修身善己的問題,是佛教關於在家修行者的倫理道德思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以外,本經還著重論述了在家修行者應當如何處理家庭和社會關係的問題。

 

家庭關係包括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夫妻關係、兄弟關係等多方面。在封建社會中還包括主僕關係等。總的來說,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主仁輔忠,這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關於家庭道德的理想境界。古代印度的家庭倫理道德規範,也有與此共同的地方。佛家勸人為善,以輪迴報應、天堂地獄、往生極樂等為勸誘,這對一般信眾而言,具有更強的道德約束力。近代中國佛教淨土宗大師印光法師曾對人說:

 

念佛之人,必須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修十善業。又須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主仁輔忠,恪盡己公,不計他對我之盡分與否,我總要盡我之分。能與家庭,用與社會,盡誼盡分,是名善人。善人念佛求生西方,決定臨終,即得往生。以其心與佛合,故感應佛慈接引也。[9]

 

在中國封建社會家庭關係中,最重要的是父母和子女的關係。這是由中國封建社會的特點所決定的。中國封建社會是以血統關係為紐帶維繫的封建宗法制社會,血緣在這樣一種社會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父子間的血緣關係,牽涉到祖先的血脈能否代代相傳。在這樣的社會制度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倫理思想和道德規範,當然會十分重視父子間的倫理關係和道德規範。在中國封建社會,「父為子綱」是父子關係的基本原則。忠臣孝子,是封建社會的道德理想,發展到極端,則「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這是為鞏固封建社會秩序而形成的倫理關係。佛教傳入中國,同樣必須考慮到這樣一種社會現實。

 

《佛說善生經》也把父子關係看作家庭倫理關係中最重要的關係之一。經中,佛陀對善生子說:

 

居士子,如東方者,如是子觀父母。子當以五事奉敬供養父母。云何為五?一者增益財物,二者備辦眾事,三者所欲則奉,四者自恣不違,五者所有私物盡以奉上。

 

子以五事奉敬供養父母,父母亦以五事善念其子。云何為五?一者愛念兒子,二者供給無乏,三者令子不負債,四者婚娶稱可,五者父母可意,所有財物盡以付子。父母以此五事善念其子。

 

居士子,如是東方,二俱分別。居士子,聖法律中,東方者謂子父母也。居士子,若人慈孝父母者,必有增益,則無衰耗。

 

佛教以東方代表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日出東方,陽光普照大地,給萬物帶來溫暖。太陽是萬物生長所必須,因此以東方引喻父母與子女之關係。以表示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之恩。經中認為,子女應「以五事奉敬供養父母」。這五個基本方面具體包括了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內容,具體是:

 

第一,子女應當設法為家庭、為父母增加財物,擴大財產。物質是基礎,子女要孝養父母,必須給父母提供根本的物質保證,做到「老有所養」。這是子女孝敬父母最基本的內容。

 

第二,要為父母分擔憂勞。父母操勞一生,含辛茹苦將子女撫養成人,到年老之時,子女應為父母分擔辛勞。不辭勞苦承擔起各種事務,以免父母操心。

 

第三,要盡力滿足父母的欲望。父母操勞一輩子,晚年應當有幸福安穩的生活。因此子女應當努力滿足父母的需求,特別是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更應隨時關照。

 

第四,不應違背父母的意願行事。在父母面前,做子女的應當多作自我批語。

 

第五,一切財物都要敬奉父母。也就是說,子女對父母不能私藏。這是做人子的孝敬奉養父母長輩的根本之道。

 

父母和子女間的倫理關係,總的來說,是子女孝敬奉養父母,父母應為子女創造條件,培養教育子女。在此段經文中,佛陀對善生子論述了子女孝養父母應當遵守的五項基本要求,從這五項要求來看,佛教所說的子女對父母的孝行,首先強調的是保證物質生活的供給,也就是儒家倫理中所說的「孝養」。老有所養,這是中國傳統孝道觀中一個重要內容,在這方面,佛家與中國傳統倫理思想是一致的。父母養育了子女,將子女撫養成了,到了年老之時,子女必須贍養父母,這不僅是子女的社會責任,而且應當說這是一種天職,是客觀自然規律在社會的體現。

 

其次,佛教的家庭倫理觀還強調子女要順從父母的意願,盡可能滿足父母的欲望。與此相比,中國傳統儒家倫理在子女對父母態度方面,則相對突出「敬」和「享」等。所謂「敬」,是說應當以恭敬的態度孝養父母。「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10]可見「敬」是人子之孝的一個重要標誌。失去了「敬」的所謂「養」,也談不上孝,僅僅是一種自然本能而已。「享」是指以珍羞佳肴為祭品供獻給祖先、神明或君王。《詩》〈小雅〉有「是用孝享」句,說明中國古代很早就以「享」為孝的重要內容之一。這與中國古代社會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維繫的氏族宗法制社會的特點有密切關係。在這樣的社會中,祭祀祖先是維護氏族內部團結與穩定的重要手段,因此「享」在中國傳統的倫理觀中佔有重要地位。

 

中國傳統倫理觀以「孝」為核心,比較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服從;而佛教在強調子女對父母盡孝的同時,還強調父母對子女也應盡一定的義務,即此經中所說父母也要以五事「善念」子女。如何「善念」呢?佛陀在經中概括說:

 

第一,要愛護和關懷自己的孩子,要愛念自己的孩子。

 

第二,孩子尚未成人時,父母必須盡撫養之職。

 

第三,要教育孩子善於持家,不可負債。這就是說,對於家計、生活,要有一定的計劃性,要量入為出,不可無計劃開支。這是培養子女今後獨立生活所必須。

 

第四,在適當的時候為子女選擇合適的配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這是自然規律,也是父母養育子女的責任之一。

 

第五,時機成熟時將家產托付給兒子。父母年老之後,必然要退出社會舞台,在適當時候將家產管理權轉交給子女,這也是為了維持家庭興旺發展之需要。

 

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是人倫之大者,被稱為天倫。父慈子孝,是為天倫之樂,子女必須孝順父母,這是中國古代社會家庭倫理關係中最基本的道德規範。中國封建社會,以孝道為基礎的家庭倫理關係是整個社會倫理的基礎,起著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作用。

 

孝乃人生之要,忠則立世之本。忠孝二字為中國傳統倫理之綱要。就家庭倫理關係而言,主要是如何實踐孝的問題。注重孝行,是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特點。中國傳統文化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種孝的文化。「孝」作為一種倫理觀念,在中國很早就發展起來,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經開始理論化和系統化。以孝為主要內容的道德倫理觀念是建立在血緣關係和父系制家庭形態基礎上的。由血緣關係而產生的親親之情,是以孝為核心的倫理觀念產生的心理和情感基礎,這種關係是維繫家庭和氏族得以綿延和繁榮昌盛的紐帶。這種血緣關係及由此而產生的家庭經濟形態,要求在家庭內部家長與子女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有了這種權利和義務關係,才能保證家族的穩固和興旺。以孝為核心的倫理觀念和道德規範的產生,正是這樣一種社會形態在倫理思想方面的體現。孝的道德內容,包括敬養父母、祭祀祖先、尊從長輩、不違背長輩的意願等等。「孝子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11]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對孝行的全面概括。就整個社會而言,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固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用孝行來規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使家庭成員在日常生活中言行各有所依,從而保證社會的穩定,這就是孝的倫理觀念和道德規範所能產生的最大的社會作用。「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亂者,未之有也。」[12]正是這種社會作用的描述。

 

佛教的孝道規則在強調子女對父母的孝養的同時,還強調父母對於子女的責任和義務。著重說明父母對子女負有教養之職,而上述父母對子女的五條中,第五條更有意思,按照自然規律,子女總要慢慢長大,父母總要漸漸老去。因此適時將家產交與子女經營,既適應了自然的發展規律,同時也是為了家族的繁榮和昌盛。這也反映了佛教倫理思想強調對子女的教育和培養。佛家在強調愛護子女的同時,還強調父母撫養子女的責任以及教育和培養子女善持家計等。佛教所說的孝,與世俗社會所說的孝行,仍有一定區別。佛教認為世俗所謂的孝行,僅惠及現世的父母,而佛教之孝乃出世間之孝,以救渡父母出離生死為要,並視此為孝之大者,為孝道之根本。


夫妻關係是家庭各種關係中最重要的關係之一。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夫妻則是家庭中最基本的因素。夫妻和睦,是家庭幸福和美滿的根本保證。夫妻不和,則對家庭結構穩定帶來重大影響。現代社會提倡男女地位平等,這是現代文明的標誌之一。男女平等也包括在家庭關係中夫妻雙方地位的平等。平等的夫妻關係保證了現代社會家庭的和睦與幸福。在中國封建社會,婦女地位低下,「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這是對婦女的歧視;「頭髮長,見識短」這是對婦女的偏見。婦女社會地位的低下也反映到家庭關係中來。家中的一切大事由丈夫作主。「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一說,說明了那時婦女所處的地位。封建社會倫理的基本內容三綱五常,其中之一就是「夫為妻綱」。古代印度也有男尊女卑思想,這種思想也必然會反映到佛教中來。據佛教資料說,佛陀最初不同意女子出家,認為女子出家修行將會影響到佛教的流傳,後來在尊者阿難的再三請求下,才有條件地同意。這些條件就是所謂婦女出家應行「八敬法」。[13]在早期佛教僧團中,比丘尼的地位要低於比丘許多。這是當時印度社會男女地位不平等在宗教內的反映。在社會上是這樣,那麼在家庭關係中,夫妻間的關係又當遵守什麼樣的準則?佛教徒應當如何協調家庭倫理關係中的夫妻關係?《佛說善生經》中以西方代表夫妻關係,提出了夫妻間相互關係的基本準則:

 

夫當以五事,愛敬供給妻子。云何為五?一者,憐念妻子;二者,不輕慢;三者,為作瓔珞嚴具;四者,於家中得自在;五者,念妻親親。

 

夫以此五事,愛敬供給妻子,妻子當以十三事,善敬順夫。云何十三?一者,重愛敬夫;二者,重供養夫;三者,善念其夫;四者,攝持作業;五者,善攝眷屬;六者,前以瞻侍;七者,後以愛行;八者,言以誠實;九者,不禁制門;十者見來讚善;十一者,敷設床待;十二者,施設淨美豐饒飲食;十三者,供養沙門梵志。

 

據經中所說,第一,丈夫應當照顧、愛憐自己的妻子,經常體貼和關懷妻子,從而給家庭帶來和睦歡樂的氣氛。

 

第二,不應輕慢自己的妻子,對於妻子應當以禮相待。以禮相待,則不能以輕慢的舉動或言詞對待妻子,否則將失去妻子的尊敬和愛意,也會給家庭帶來不和諧。

 

第三,為妻子提供種種方便條件,裝飾打扮自己的妻子,以示愛意。用珍珠玉石串起來的飾物,掛在妻子頸項作為裝飾,使妻子顯得格外美麗。

 

第四,充分信任自己的妻子,即所謂使妻子「在家中得自在」,應當由妻子操持家務,不多干涉,使妻子能自由處理,這樣才能保持家庭和睦,增進家庭幸福。

 

第五,所謂「念妻親親」,即是應當顧念妻子的親屬,對妻子娘家的人要以禮相待。

 

丈夫對待妻子有五條原則,妻子對待丈夫則有十三條之多。其中除了規定應當愛敬善待丈夫,服侍自己的丈夫之外,還強調應當盡心操持家務,善待夫家的眷屬以及丈夫的客人,甚至對迎來送往的細節都作了規定,如應前以瞻侍後以愛行等。對丈夫的長輩,應當時時探望侍奉,表示孝敬之意。當丈夫的長輩行走時,應當在後護送照料,以示敬愛之情。有客人來了應當熱情接待,禮貌歡迎,並應以豐饒的美食招待來客等等。除此以外,此十三條中有一條規定,做妻子的對待丈夫應當「言以誠實」,這是耐人尋味的。本來,誠以待人,做人要誠實,是基本的道德原則,在家庭夫妻關係中,相敬相親,也應當以夫妻之間的坦誠為家庭和睦幸福的基礎,何以這裡特別提出妻子應當「言以誠實」呢?應該說這是古代印度婦女社會地位,包括在家庭中的地位低於男子的反映。即使如佛教,強調在修行方面眾生平等,但在現實社會中,其倫理思想也無法脫離現實社會的實際。妻子事敬丈夫十三條中最後一條,供養沙門梵志,這是佛教宗教道德的體現。沙門和梵志都是指修行之人。古代印度宗教修行者多以乞食為生,佛教也不例外。因此這一條規定,當有托鉢乞食的修行者上門之時,作妻子的應當善待供養。據佛教教義,供養沙門梵志,是為將來種福田,妻子行此事,是為丈夫以及其家庭修福積德,因此列為妻子的十三事之一。

 

師弟子關係,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各種人際關於中最基本的關係之一。中國封建社會講天、地、君、親、師,可見師道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者也」,[14]每個人在成長過程中,都要不斷吸收新知識,要懂得為人處世之道。這一切都離不開師長的教導。雖然說師不必賢於弟子,而弟子也不必不如師,但師長的教誨對於弟子的成長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廣義而言,只要使自己在生活中獲得新知識、懂得新道理的,都是可以看作自己的老師,因為老師的作用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父母是孩子最早的老師。孔子也曾說:「三人行,必有吾師。」所以人必須善於學習。

 

佛教對於師長,也是待以尊重和崇敬的心情。原始佛教以佛陀為導師,並將佛陀尊為人天之師,因此佛教對於師道也如中國傳統倫理一樣。《佛說善生經》中,以南方為師弟子關係的代表,佛陀教誨善生子,在禮拜南方時,應當想著師弟子關係:

 

弟子當以五事,恭敬供養於師。云何為五?一者,善恭順;二者,善承事;三者,速起;四者,所作業善;五者,能奉敬師。

 

弟子以此五事,恭敬供養於師,師亦以五事,善念弟子。云何為五?一者,教技術;二者,速教;三者,盡教所知;四者,安處善方;五者,付矚善知識。師以此五事,善念弟子。

 

弟子對於師長,態度要恭敬,要尊重師長;師長有命,弟子應當服其勞。這是弟子對待師長最基本的態度。而師長對於弟子,則應當盡自己所能傳授技藝,還要善於教導弟子立身處世之道。也就是說,老師除了教育弟子以知識技能之外,更重要的是教育弟子如何做人,從道德修養方面進行教育,這是更重要的教育任務。這是師長對待弟子應有的職責。

 

佛教之所以重視在家修行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倫理關係,這是因為,佛教有四眾弟子,除出家男女兩眾(比丘、比丘尼)外,尚有在家男女兩眾弟子(優婆塞、優婆夷)。在家弟子平時過著世俗的生活,他們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必然會遇到如何處理家庭成員或親族之間各種關係的問題,必然會產生許多以世俗家庭生活為基礎的倫理關係和道德規範問題。

 

此外,大乘佛教提倡菩薩行,認為修菩薩行者,不一定必須過出家生活,而是應以入世精神修出世之行。大乘佛教有維摩詰菩薩者,相傳是古代印度毗舍離地方的一位長者,他家中富裕,廣有財產,婢僕成群。平時生活豪華,享盡榮華富貴,還經常出入於市井里巷和青樓酒肆,完全是一個貴族世家的形象。但是據說他能夠處相而不住相,對境而不生境,他對佛法的理解和領悟程度,甚至遠遠超過了佛陀一般的聲聞弟子。維摩詰形象的出現,正是大乘佛教興盛發展的反映。大乘佛教的形成和發展,是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結果。大乘佛教徒有許多過著世俗的家庭生活,因此必然重視家庭和世俗社會生活的倫理關係。

 

佛教徒也是生活在現實社會中,處於現實社會生活的各種相互關係之中。他們的生活離不開社會,佛教教化也需要面對廣大的有情眾生,因此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如何處理家庭和各種社會生活中發生的各種關係的問題。為了教化眾生,佛教強調「方便法門」或「方便設施」,由此也需要對家庭和社會的倫理道德關係作出說明。因此關於家庭生活和社會倫理道德的闡述,也是佛教倫理思想的一個重要部分。

 

世俗的家庭生活倫理關係還包括許多內容,這兒僅僅涉及了佛教關於如何處理父母和女子的關係、夫妻關係以及師弟子之間倫理關係的一小部分,以及在家修行者如何修身善己、提高道德修養的問題。應該說這是很不全面的,但這些倫理關係和道德修養問題是世俗社會生活倫理關係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至於佛家家庭倫理觀的其他方面,內容也非常豐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發掘。


The Buddhist View of Family Eth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ujāta Sūtra


Ye Luhua
Director, 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Religions,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Summary

The Sujāta Sūtra is an important Buddhist sūtra describing the family ethics. Buddhism practices the celibacy system but doesnt completely deny the mundane family and social ethics. Sakyamuni Buddha described the Buddhist view on family and social ethics on various occasions. The Sujāta sūtra is such a sūtra.

According to the sūtra, the six directions of above, below and four corners represent the six ethical relations of people in family and social life. These include the relation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ren, the relation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elation between master and servant, the relation between relatives on friends,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worldly people and sangha.

This paper analyzes first the most fundamental relation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ren,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This is to investigate the Buddhist views on family and social ethics.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cor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ethics is filial piety which contains to respect and support the parents, to worship the ancestors, to obey the elders, not to disobey the wishes of the elders, etc. The Buddhist view on family ethics emphasizes not only the children’s obligation to support the parents and to obey the parents’ wishes but also the parents’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to children, especially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ng the children. As regards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Buddhism claims that husband should respect wife and satisfy her living needs while wife should respect husband and obey the wishes of husband. This is the basic request in the ethical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mundane family life includes many aspects. This paper touches only a very small part. It is incomplete in every way. But these relations are very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the mundane social life. 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Buddhism emphasizes the mundane family and social ethics.

關鍵詞:1.Sujāta Sūtra 2.family 3.ethical view

[1] 《開元釋教錄》卷1

[2] 同上注,卷2下。

[3] 僧伽提婆譯《佛說善生經》,見《中阿含經》卷33。以下簡稱《善生經》。

[4] 同上注。

[5] 《善於經》。

[6] 同上注。

[7] 同上注。

[8] 《佛說善生經》,《中阿含經》卷33

[9] 見《印光大師文抄菁華錄》〈論存心立品〉。

[10] 《論語》〈為政〉篇。

[11] 《孝經》〈紀孝行章〉。

[12] 《論語》〈學而〉。

[13] 八敬法又稱八敬戒、八尊師法等。具體是指:百歲的比丘尼見新戒比丘,亦應起而迎送、比丘尼不得罵謗比丘、不得說比丘過失等八條。詳見《中阿含經》卷38等。

[14] 見韓愈《師說》。

 

中華佛學學報第13 (p69-82) (民國89),臺北:中華佛學研究所,http://www.chibs.edu.tw/
Chung-Hwa Buddhist Journal, No. 13, (2000)
Taipei: The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ISSN: 1017-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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