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Q CHAPTER \h \r 1 TRANSLATING THE DHARMA AND GENDER DISCRIMINATION:
THE BLAME SHOULD BE ON US
佛法翻譯與性別歧視
─招禍取咎,無不自己
By Shobha Rani Dash
李素卿中譯
許多佛教經典皆暗含歧視女性的意涵。例如,佛陀一開始不願意讓女眾加入僧團,後來雖經阿難一再請求,總算勉強同意,卻又制訂八敬法,藉此約束出家女眾的行為規範,此舉不但讓女性處於從屬地位,也使佛陀屢遭批評。從這八項嚴苛的戒條可知,佛教修行充滿性別歧視,因為它們規定比丘地位永遠高於比丘尼。其次,出家二眾所受持的戒律數目不一;比丘持二百多條戒,比丘尼戒卻多達三百多條,二者相差甚鉅。再者,佛教歧視女性的現象還不止於此,在佛教聖典中,有些經文的章節會以卑劣的語詞來描述女性,比方說,女人有五障(five obstructions),以及女人無法成佛等。表面觀之,這些章節似乎在示意性別不平等,致使佛教思想和佛陀本身也常因此而受到指責。然而,性別歧視真是佛法與佛陀的本意嗎?這項假設有效嗎?為探究此一真相,本文將細覽其絲,重窺其跡,希望藉此了解,招禍取咎,究竟罪在何人?
性別歧視的批判分析
有關佛教是否含帶性別歧視的爭議,最可能是根源於佛陀拒絕女性加入僧團一事。根據佛經記載,佛陀的生母去世之後,由其姨母大愛道瞿曇彌(Mahapajapati Gotami)乳養釋尊,恩深如生母,當她前去請求佛陀准許她受戒成為比丘尼時,據說起初佛陀並不答應,而這項拒絕便成為佛教性別歧視的根源。大愛道瞿曇彌曾向佛陀哀求三次,但佛陀每次的回答都一樣:「Alam Gotami(ī) mā te rucci mātugāmassa tathāgatappavedite dhammavinaye agārasmā anagāriya pabbajā’ ti. 」1 後人對這段情節的翻譯和詮釋各有不同。本文將依照年代順序,由遠而近,將此段巴利文的相關譯文,包括中、日經文的英譯,以及一些著名的巴利文英譯,分述如下:
1. 中文的《中本起經》(日文:Chūhongikyō, 207 CE))記載:「佛言,止止,瞿曇彌,無樂以女人入我法律。」。2
2. 中文的《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日文:Chūagongyō, 397-398 CE)記載:「止止,瞿曇彌,莫作是念。」3
3. 漢譯法藏部的《四分律》( Dharmaguptaka )(日文:Shibunritsu, 408 CE)記載:「且止,瞿曇彌,莫作是言:欲令女人於佛法中出家為道。」4
4. 漢譯化地部的《五分律》(Mahīśāsaka Vinaya) (日文:Gobunritsu, 423~424 CE) 記載:「止止,汝莫作是語。」5
5. 中文的《佛說瞿曇彌記果經》(日文:Bussetsu kudommi kikakyō, 公元五世紀後半)記載:「佛言,止,瞿曇彌不須爾。」6
6. 英國巴利聖典學會出版的南傳巴利英譯《增支部》(1935)記載:「足矣,瞿曇彌!勿決意令女人捨家、無家,於如來(Tathāgata)所宣說之正法中修行。」7
7. 日譯巴利《律藏》(Vinaya Pitaka)(1970)對上述經文的記載為:「且止,瞿曇彌,汝勿欲令女人離家,於如來所傳講之正法、正律中捨世出家。」8
8. 《東方聖典系列》(the Sacred Books of the East series)中的英譯巴利《律藏》(1970)記載:「足矣,瞿曇彌!汝切勿因女人得以如此行之而心喜悅。」9
以上每一句譯文均表達了強烈的拒絕態度,促使我們將注意力轉向「Alam
Gotami(ī) mā te rucci….」這段話的遣詞用字上。「alam」一詞通常用於傳達一種強烈
的負面表述,例如「足矣」或「停止」。不過,根據巴利聖典學會所出版的巴英字典的說法,當「alam」和某種負面且呼喚的格式併用時,便能賦予整個句子非常溫柔的意義,有點類似「留神」(look out)或「當心」(take care)的意思。在《巴利聖典》的其他地方也可發現這種使用實例。
《巴利律藏(主要)註釋書》(Samantapasadika)11和《滿足希求》(ManorathapūranEQ \O(i))12 (《增支部註釋書》)則解釋:佛陀之所以三度拒絕讓大愛道受戒出家,是因為他想要傳達正法的重要性,同時,他也希望大愛道能審慎地遵守僧團的規章與規定。如果佛陀立即同意讓她加入僧團,她可能會輕率以對。在以上所引用的各式譯文當中,最接近的譯文可能是中文的《中本起經》:「佛言,止止,瞿曇彌,無樂以女人入我法律。服法衣者,當盡受清淨,究暢梵行。」換言之,如果翻譯者能夠準確譯出佛陀的話語,就會將他描繪成一位對女性採取嚴謹而非歧視態度的人。由此段譯文可知,佛陀其實是在警告大愛道,而不是在拒絕她。
一些對女性具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似乎比較常出現在後期的佛教文本當中,也就是在各種經律譯本和註釋書裡面。例如,在《長老尼偈》(Therigatha)的註釋書《勝義燈》(Paramatthadīpanī)中,當提到那群追隨大愛道的釋迦族女性時,註釋者使用「pEQ \O(a)da paricEQ \O(a)rikEQ \O(a)」(字義:服侍他人的女僕)一詞來代表「妻子」之意,但在原來的經文中卻找不到這個語詞。13 此外,在《破除障礙》(Papañcasūdanī)(《中部註釋書》)中,註釋者描述大愛道在某一世為比丘難陀(Nanda)的妻子14, 在這裡,「pEQ \O(a)da paricEQ \O(a)rikEQ \O(a)」又被用來代表妻子的意思。在巴利聖典的註釋書中,類似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這或許可以表明,在書寫註釋書的年代,妻子被降格到女僕的地位,否則註釋者大可以用「patin」或「bhariy」來表示妻子的意思,因為這兩個語詞在當時就已經為人們所使用了。這些例子不但明確指出當時女性在中國和印度的社會地位,也反映了佛教所在之社會的風俗民情。
以《妙法蓮華經》為例
《妙法蓮華經》(Lotus Sūtra)之所以常被引用,乃是因為該經提到女人有五障,除非她能夠轉為男身,否則無法成佛。梵文版的《妙法蓮華經》中記載,當娑竭羅龍王的八歲女兒宣稱自己已經悟道成佛時,舍利弗以懷疑的口吻對她說:「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從來沒有女身成佛的例子出現,而且至今還沒有 (adyāpi) 任何女人可以達到梵王(Brahma)、天帝釋(Śakra)、印度大君(mahārāja)、轉輪聖王(cakravartin),或不退轉菩薩(avaivartika bodhisattva)的位階。」即便如此,相關的經文依然表明:龍女先將自己轉為男身,之後才以悟道之身示現。
我們經常以《妙法蓮華經》這部分的經文為例,藉此說明佛教具有性別歧視。不過,我們不能忽略一項事實:質疑龍女成佛並加以評論的是舍利弗,而不是佛陀本身。此外,我們也應注意「adyāpi」一詞,在梵文中,該詞有「仍然」、「至今尚未」,或「迄今」的意思。就算當時還沒有女性達到上述五種位階(five ranks),也不代表她們以後無法達到。舍利弗的話應該純粹只是驚訝之語,因為他從未聽聞如此奇妙和不可思議之事,當然會很訝異地質疑此事是否為真,所以,我們不應該把他的話當成是在否定女性悟道成佛的能力。
接下來,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論點值得大家注意:我在本文引述《妙法蓮華經》的經文時,總共參考了三種不同的梵文版本,而所有的版本都是寫著「五種身分(places)或位階」(pañca sthānāni)。當竺法護(Dharmaraksa) (日文:Jikuhôgo)在公元268年翻譯《正法華經》(譯按:鳩摩羅什譯為《妙法蓮華經》,簡稱為《法華經》《妙法華經》)時,他仍遵循梵文版的詮釋,使用「五位」,也就是代表五種身分(places)或位階之意。
然而,當鳩摩羅什(Kumarajiva)於公元406年重新翻譯這部經典時,卻使用「五障」這種字眼,代表五種障礙或阻礙之意,歧視意味十分濃厚。除了「五障」之外,鳩摩羅什的譯本還出現其他帶有歧視的論評。例如:當舍利弗獲知龍女傾刻成佛時,即以懷疑的語氣對龍女說:「汝謂不久得無上道,是事難信,所以者何,女身垢穢,非是法器,云何能得無上菩提?」事實上,無論是在梵文本或竺法護的譯本上,我們都找不到舍利弗所說的這段話。
鳩摩羅什的譯文係依據來自龜茲(Kucha)的底本,只可惜此一底本業已亡佚,不存於世,使我們無法判斷舍利弗的這些評論究竟是出於原文,還是鳩摩羅什或其他人後來插補進去的。然而,我們可以確定的一件事是,佛經一路從印度傳到中亞,長路漫漫,時空經常跨越數十年,甚至數百年,因此,在詮釋、翻譯,和傳遞的過程中,一定會受到當地文化與思想的影響,而後來的詮釋與翻譯也可能會反映當時社會的性別歧視趨向,《妙法蓮華經》的翻譯就是其中一例。目前《妙法蓮華經》的三個漢譯版本仍然流傳於世,但不幸的是,在多數的大乘佛教國家中,人們還是比較喜歡閱讀鳩摩羅什的版本;而在日本,這個版本一直在為性別歧視推波助瀾,增長聲勢。
此外,另一項需要關切的事實是,梵文經本和漢譯經本對五位或五障的內容記述並不一樣。在漢譯版本中,五障是指無法成為梵王,、帝釋、魔王,、轉輪王,以及佛身,當中並沒有印度大君(mahārāja) 一詞;反之,魔王(mara)一詞也沒有出現在梵文版本。如果五障確實是阻礙女性覺悟證道的重要因素,則各版本所提到的項目應該都一樣才對。
在梵文版的《妙法蓮華經》第十二章中,佛陀預測大愛道比丘尼和耶輸陀羅(Yasodhara)將於未來成為如來(tathagata),分別號為一切眾生喜見(Sarvasattvapriyadarśana)如來和具足千萬光相(Raśmiśatasahasraparipūradhvaja)如來。雖然經文中沒有提到成為如來的條件,例如,必須先將女身轉為男身;但是這兩位比丘尼以後的如來名號卻變成男性。有趣的是,在兩種漢譯經本中,皆無法區辨他們的如來名號究竟是不是男性。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在梵文裡面,我們會基於文法的理由而使用陽性的姓名形式,惟有如此,它們才能和「tathagata」的詞性一致,因為「tathagata」在性別中代表陽性。如果事情的真相如此,我們就不能斷言說,女性無法以陰性名號或女身成為如來,否則就誤會大了。
雖然人們最常引述《妙法蓮華經》中有關五位或五障的說法,但其他經典也會提到這兩個字眼,而這所有的經典都是在公元207年至601年間出現的。因此,當時女性的社會地位可能真的低於男性,同時社會也普遍存在著對女性的歧視。果真如此,社會對女性的態度可能會影響到人們對佛經的解讀方式。
佛陀之評論所含藏的正面意義:一些支持的論點
有關佛陀是否真的對女性作出歧視性的評論一事,至今仍是個謎;然而,不同經典之間的矛盾說法,確實讓人懷疑這些評論的真實性。就以巴利版的八敬法為例吧!當我們檢視《律藏》(Vinaya Pitaka)時,會發現八敬法的第六條規定:女性必須完成兩年的見習期,才能受具足戒。不過,實情並非如此,無論是大愛道,或是追隨她的釋迦族女眾,都沒有受到此戒所限。當初佛陀為她們受戒出家時,並沒有要求她們以見習生的身分接受兩年訓練。除了《律藏》之外,《增支部》也提過這項戒條,但是在漢譯《中阿含經》裡面,在敘述有關比丘尼八敬法的內容時,並未談及此項戒條。
在佛教聖典中,經常可以發現許多類似的矛盾,令人對後來的譯本產生懷疑。本文前面提過,佛陀對於是否讓女眾加入僧團一事,曾經頗費躊躇;其實,就算我們暫時接受確有此事,也可以依據以下論點為佛陀的猶豫態度作辯護:
1. 佛陀最初的拒絕極有可能是針對大愛道瞿曇彌而來,因為她是第一位來到佛陀面前,請求佛陀准許她成為比丘尼的女性。當時的場景是很容易想像的:大愛道貴為皇后,從來不知人間疾苦,生活艱辛。對一個出身優渥的人來說,要他沿門托缽,乞討一日所需的食物,恐怕是一項非常嚴酷難熬的考驗。佛陀可能不願見到他尊貴的母親處於如此悲慘的境地,才對是否允許其受戒出家之事,有所保留。另一種情況可能是,佛陀是想藉此確認大愛道出家的決心。
2. 大愛道第二次出現在佛陀面前請求受戒出家時,有一大群釋迦族的女性陪在一旁,由此可見,這不是一項只對她產生影響的議題。雖然大愛道想要成為比丘尼的決心似乎非常懇切與堅定,但其他女性可能只是一時衝動才追隨她的腳步前來,心態上不像她那麼堅決。
3. 釋迦族不是一個非常大的氏族,面對一大群女性選擇出家,那種纏繞於心頭的恐懼勢必令人擔憂。如果許多女性紛紛出家為尼,可能不只會給氏族帶來嚴重問題,也會動搖整個社會的力量。
4. 每一個社會都有心術不正之人,包括佛陀所處的時代在內。例如,佛經中記載:蓮華色長老尼(Uppalavanna Theri)於森林中睡眠時遭梵行難,加害者是她的表哥阿難陀(Ananda Manaba),也是她捨世出家前的情人。這個例子表明,比丘在沿路托缽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會嘲弄或侮辱比丘尼,因此,佛陀必然會十分關切女性出家者的安全。
5. 並非所有加入僧團的比丘都是證悟或離欲之人。事實上,經典中不乏比丘易為情欲所困的例子。這些比丘可能很容易受到肉慾的誘惑,因此不能排除他們可能會對比丘尼產生強烈的渴望,進而造成僧團的腐化與騷動。
6. 自從文明開始發展以來,女性一直在家庭生活中扮演主要角色。因此,佛陀或許會擔憂,一旦允許女性加入僧團之後,可能會造成家庭生活解體。同時,平信徒對僧團的護持行動(例如,供養食物的準備),也可能會因而受到阻礙。所以,如果真的允許女性加入僧團,人們可能會認為那是一顆巨大的潛在絆腳石,會使佛法無法順利推展。
7. 比丘尼戒之所以比比丘戒多出一百多條,並非完全基於性別歧視,而是與某些生物因素有關,而這些因素不是女性所能控制的。
8. 我們也許可以用這樣的角度來看待佛陀拒絕女性加入僧團一事:保護比丘尼,使她們免於遭到比丘可能的侵犯。其實,如果僧團初是由女眾組成,當男眾想要申請加入時,他們可能也必須面臨相同的限制。因此,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女性的身分,而在於異性成員的人數成長,以及成長後所能發揮的功能。
結語
研讀經典時,我們很容易望文生義,然而,如果只是一味地穿鑿附會,以訛傳訛,而未能探本索源,推敲其真,最後一定會陷入誤讀和誤解的泥沼。之所以會發生誤讀和誤解,問題通常不是出在經典本身,而是出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對於一些微妙字義的解讀,各有各的看法,有時處理不慎,便會出現「失之毫釐繆以千里」的情況,然後一代傳過一代,無法跳脫。因此,我們今天所讀到的一些帶有性別歧視的經文,也可能是誤讀的結果,其所反映的是,當年佛經被書寫時的社會環境與種種時空限制。此外,經典的誤讀亦表明一項事實,那就是:佛經從南亞傳到東亞,必須以不同的語言傳達經典的意義,為了因應語言學的需求,在翻譯過程中,必然有所取捨,有所偏頗,甚至背離佛陀的本懷。一如往常,這一切問題的根本還是來自心智的偏差與無知。
1. H. Oldenberg (ed.), the Vinaya Pi?aka?, Vol. II, the PTS, London, 1964, p. 253f; E. Hardy (ed.), the A?guttara Nikâya, Part-IV, PTS, London, 1899, p. 274f.
2. T4, p.158a.
3. T1, p. 605a.
4. T22, p. 922c.
5. T22, p. 185b.
6. T1, p. 856a.
7. E. M. Hare (tr.), the Book of the Gradual Sayings, Vol. IV, PTS, London, 1935, p. 181.
8. The Nandendaizôkyo, Vol. 4, <Bikunikendo>, published by Taishô shinshû daizôkyô kankôkai, Tokyo, 1970, p. 378.
9. The Nandendaizôkyo, Vol. 4, <Bikunikendo>, published by Taishô shinshû daizôkyô kankôkai, Tokyo, 1970, p. 378.
11. J. Takakusu and M. Nagai (ed.), the Samantapâsâdikâ, Vol. VI, PTS, London, 1947, pp. 1290-1291.
12. H. Kopp (ed.), the Manorathapûra?î, Vol. IV, PTS, London, 1979, pp. 132-133.
13. William Pruitt (ed.), theTherîgâth A??hakathâ (Paramatthadîpanî VI), PTS, Oxford, 1998, p. 136.
14. I. B. Horner (ed.), the Papañcasûdanî Majjhimanikâya??hakathâ, part- IV & V, PTS, London, 1977, p.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