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ật Học Online

早期佛教僧眾教育略談
釋能融

提要

 

本文[1]探討早期佛教僧侶的學習情形,希望提供現代學佛者一些參考。本文的研究顯示,早期僧團重視為師者的資格及初學者的訓練。僧眾根據自己所長而有專科化的外宏,但在個人方面則必須三學並重。「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乃僧眾修學的要則。僧眾依師學習,解行並重,透過聞、思、修、證的過程,掌握佛法要義。無論是自行或化他,僧眾皆應遵循生活上的戒律規範,依律而住。律制生活是早期僧眾生活的核心。

 

關鍵詞:1.五夏(六夏)依止 2.三學相資 3.分科專宏 4.四事規範 5.依律而住

 

一、前言

 

佛陀為了十大利益而攝僧。所謂十利:

 

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的漏盡;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故。[2]

 

十利的內容,各律典的用詞稍有差異,但內容相近。《四分律》、《五分律》、《摩訶僧祇律》、《巴利律典》以「正法久住」為最高理想;《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則以「梵行久住」為最極目標。[3]

 

印順法師將此十利歸納為六大意義:一、和合;二、安樂;三、清淨;四、外化;五、內證;六、究竟極理想:「攝僧、極攝僧」是和合義;「令僧安樂」是安樂義;「折伏無羞人、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是清淨義;「不信者令得信、已信者增益信」是外化義;「於現法中的漏盡、未生諸漏令不生」是內證義;「正法得久住」是究竟極理想義。在這六大意義中,除了內證、外化及究竟義之外,其餘的都與僧團內部和諧有關。唯有和樂清淨的僧團,才可能內證外化,令正法久住。[4]

 

此十利也說明,僧團即是個教育中心。和合清淨的僧團提供僧眾一個良好的修學環境。它是一個攝受僧眾,幫助僧眾折伏習氣、昇華自己,並進一步教化眾生,令正法久住的教育機構。因此,學者Banerjee說:「佛教教育的歷史,即是佛教僧團的歷史。」[5]佛教僧團與教育是不可分隔的。為了完成內證外化,令正法久住的宗旨,僧團的教育,包括了對內的「僧眾教育」及對外的「信眾教育」或「推廣教育」。

 

出家修道,不外為了學習佛法,提升自己,尋求解脫。然而,佛法浩瀚,修持精嚴,早期僧眾是如何學習,以掌握佛法的要義,並進一步得其利益呢?本文希望透過早期經律文獻,[6]以及中國「南山三大部」[7]的注譯,探索早期僧眾的學習情形,提供現代學佛者一些參考。本文的研究以僧眾教育為主。以下就初學與進階的修學,探討早期僧侶的學習情況。

 

二、初學者的修學

 

()沙彌(尼)的修學

 

1.年齡規範

 

在僧團成立的初期,並未有所謂的沙彌。有比丘度未滿二十歲的十七群童子出家,並馬上授予具足戒。童子不堪忍寒、熱、饑、渴、風、雨、蚊蟲而哭泣,於是,佛制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受具足戒。[8]後因摩訶盧索二兒索食因緣,佛又制定「不滿十五歲者,不應作沙彌。」[9]換句話說,只有滿十五歲者方可出家。其次,又因阿難親裏二小兒的因緣,佛陀開緣聽許度不滿十五歲,但有能力驅烏者為沙彌,最小年齡為滿七歲。[10]

 

對於以上幼兒索食的因緣,多數律典所記載的年齡是十五歲,唯《四分律》說是滿十二歲;但諸律典皆同意驅烏沙彌最低年限為滿七歲。[11]《摩訶僧祇律》云:

 

太少者,若減七歲,若滿七歲,不應與出家。……若滿七歲,解知好惡,應與出家。……太老者過七十,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是人不聽出家。若過七十,能有所作,是亦不聽。年滿七十,健康能修習諸業,聽與出家。[12]

 

《摩訶僧祇律》進一步說明:

 

沙彌有三品,一者從七歲至十三,名為驅烏沙彌。二者從十四至十九,名為應法沙彌。三者從二十上至七十,是名名字沙彌。是三品皆名沙彌。[13]

 

《行事鈔》亦記載以上二說法,[14]並進一步說明:


多云:六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設師強授亦不得,以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鈍弱,聽為沙彌。七歲以下亦不許度,未滿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輕躁為寒苦所惱,若受大戒人多訶責,若是沙彌則不訶。僧祇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是則不許。過七十、減七歲不應與出家。[15]

 

換句話說,過七十或減七歲者,不應度其出家。六十歲以上者,心智遲鈍怯弱,不堪修道之苦,只能聽許受沙彌戒。然而,若雖少過七十,但無所堪能,不能作事,亦不應與出家。

 

另外,受過具足戒的比丘以戒臘為次第,而沙彌則以生年為次第。根據《四分律》記載:

 

……諸比丘做如是念,沙彌當以生年為次第?以出家年為次第?佛言:「應以生年為次第。若生年等者,應以出家年為次第。」[16]

 

2.沙彌儀軌

 

在羅睺羅出家之前,律典並未記載沙彌出家的儀軌。根據《巴利律典》的記載,當羅羅要求出家時,佛陀囑舍利弗以三稱「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接受羅羅的出家。這時,尚未提及沙彌十戒。[17]羅睺羅出家過後,沙彌逐漸增多,一些沙彌開始質問沙彌應遵守甚麼戒。這時,佛陀才明確地制定沙彌十戒。[18]但是,在漢譯的《四分律》[19]及《五分律》,[20]羅睺羅出家時,受了三皈後即受沙彌十戒。

 

凡出家未滿二十者皆先當沙彌,滿二十歲後方能求受具足戒。[21]此外,求受具足戒者必須要能受忍寒、熱、饑、渴、風與蚊虻毒蟲、惡言苦事,能持戒、一食等,否則,皆不應與受具足戒。[22]

 

律典也規定,欲蓄收弟子之比丘,必須在僧中乞求蓄眾。僧將白二羯磨,判斷其能力,僧認可後,比丘方可蓄眾。同時,行者在要剃度受沙彌戒之前須白眾(單白),令僧眾知。若僧不能眾集,則須房房告知。[23]

 

此外,和尚不能同時蓄二沙彌,[24]以便能專心的教導。但是,若和尚有足夠的能力,能同時教導多位弟子戒定慧三學增上,則可開緣。如舍利弗即同時蓄二沙彌。[25]《行事鈔》亦如是說明。[26]

 

3.沙彌的指導與懲罰

 

沙彌依止和尚而住,跟隨和尚學習佛法、種種生活規範及處事態度。其行為紀律問題是皆由和尚處理,而不是交僧團處置。其他比丘若要懲罰或遣使沙彌,也必須徵求其和尚的同意。[27]只有當此沙彌在僧中提出求受具足戒時,僧團才參與他的事。此時,僧將白四羯磨,僧團中的任何成員皆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如果反對的理由充足,僧團可拒絕他求受具足戒的要求。[28]僧團如此的羯磨,目的在於摒棄一些不具足條件受戒的沙彌。

 

沙彌只守十戒。這是十個學處。目的在於訓練沙彌熟悉及融入僧團的生活。在物質上,沙彌與比丘們享有同等的利益。唯一不同的是,沙彌不可參與僧團的羯磨,唯有受了具足戒的比丘方有參與羯磨的資格。如《行事鈔》所說:「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數例。」[29]其次,《行事鈔》更說:「受供行籌通沙彌,未受十戒亦得受籌。……如涅槃中,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30]此說明未受十戒的形同沙彌,亦屬僧數,有受供行籌的權利。

 

有關沙彌的教導與懲罰,律典也有詳細的規範,以避免權力的濫用或不負責任的行為。根據《巴利律典》,若沙彌犯以下五事,和尚應予以懲罰:「喜比丘無食、喜比丘不幸、喜比丘無住所、侮辱謾罵比丘、造成比丘間的分歧。」[31]懲罰的方式為禁止他到常去的地方,如他的房間,但不能禁止他進入整個僧伽藍。[32]此外,和尚也不能懲罰沙彌斷食,他可罰沙彌做「掃地除糞,叢石、治經行處,做階道」等等的勞作。[33]

 

由於一沙彌與比丘尼發生淫欲行為,佛陀於是制定,若犯以下十事,和尚應將沙彌摒出僧團。此十事為:「殺生、偷盜、行不淨、妄語、飲酒、毀謗佛、毀謗法、毀謗僧、持邪見、與比丘尼行淫。」[34]漢譯的律典並未將此十事歸納在一起。沙彌的種種過犯及懲罰方式是散佈在廣律與戒本中。《巴利律典》的記載則較集中。

 

4.沙彌尼法

 

沙彌尼的戒條、出家法、指導方式與沙彌相同。凡有心出家修道之女眾,年齡在七至七十歲之間,[35]能夠分辨善惡是非,即可在僧中乞求出家。與男眾和尚一樣,和尚尼必須具足十法,唯和尚出家十歲即可蓄眾,而和尚尼則須滿十二歲。在蓄收弟子之前,和尚尼亦須在僧中乞蓄眾法,待僧同意後方可蓄眾。[36]

 

如受沙彌戒,欲出家女眾,在剃髮及受沙彌尼戒之前,須先告白僧眾,然後進行儀式。受沙彌尼戒只要具足二師:和尚尼及阿闍梨,在尼僧中受戒即可,不必二部僧中受。[37]

 

()師徒的互動及彼此的責任與義務

 

有志出家者,必須先在和尚(upajjhāya)的教導下,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方可正式要求成為僧團的一份子。一旦成為僧中的一份子,沙彌仰賴和尚在各方面的指導。年輕的出家者應多學習教義與戒律;年長者則必須用心斷除過去的許多習氣,培養謙虛的態度,學習僧團的律制生活。

 

1.和尚與阿闍梨的資格

 

要授人具足戒、度沙彌或作依止之和尚阿闍梨,必須滿十歲或過十歲,並具足十法。[38]根據《五分律》,十法為:

 

一、成就戒;二、成就威儀,畏慎小罪;三、多聞能持佛所說法;四、善誦二部律分別其義;五、能教弟子增戒學、增心學、增慧學;六、能除弟子疑亦能使人除其疑;七、能治弟子病亦能使人治其病;八、若弟子生惡邪見,能令捨,亦能使人教其令捨;九、若弟子國土覺起,能迴其意,亦能使人迴之;十、若滿十歲,若過十歲。[39]

 

同時,和尚阿闍梨應「知重罪知輕罪,知麤罪知非麤罪,知有餘罪知無餘罪,知有羯磨罪知無羯磨罪,知罪因緣」,成就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能善巧地教導弟子戒定慧增上,梵行增上。[40]有如此條件者,才能善為人師,有效地引導初學者趨向解脫。

 

《行事鈔》說明,為師者要教導弟子、住持正法,須「自行清慎,雅操堅貞,博通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竟情性者,可準上文一方秉禦。」[41]《資持記》亦說,攝眾者應具五德:一、行潔;二、志堅;三、學廣;四、識高;五、智深。否則將成「輒居僧首群愚共聚,造作非法,但謀利養,餘無所知悲夫。」[42]

 

2.弟子對和尚與阿闍梨的責任

 

和尚有教誡弟子的責任,而弟子則有聽從和尚指導及侍奉和尚的義務。律典列出了二者之間的許多義務與責任。律中說:

 

若弟子欲入聚落,……欲與餘比丘同行,……為餘比丘擔衣缽,……乃至剃頭或為人剃,弟子皆應白和尚。若不白若白不聽而輒作,皆突吉羅。……若和尚犯麤惡罪,弟子應勤作方便令速除滅。若和尚出罪,弟子應掃灑敷坐辦舍羅籌集僧,求羯磨比丘。……若僧與和尚作訶責羯磨……,弟子應懃求僧令莫作。……若和尚病,弟子應扶侍左右。……若弟子犯麤惡罪乃至病未差,和尚看視亦應如是。[43]

 

和尚與弟子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在修道的歷程上,他們是師生亦是同道,互相勸勉鼓勵;在生活上,他們像父子,更是要互相敬重,互相照顧。若和尚對佛法的信心動搖,徒弟也有鼓勵和尚的責任。

 

《行事鈔》云,弟子看和尚當如父想,應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重。」[44]又說:「弟子事師有五事:一當敬難之;二當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隨之;四思念不厭;五從後稱譽之。」[45]師徒之間若能展轉相敬重、相瞻視,將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廣大。

 

當一位沙彌年滿二十,受了具足戒,才算正式成為僧團的一份子。[46]但是,他還必須跟隨其和尚學習五年(五夏依止)。如果條件不具足,依止的時間也可能延長。一般來說,一位比丘要經過十年的時間才能真正獨立。然而,離依止後,弟子還是有照顧其和尚的責任,尤其是和尚生病時。弟子與和尚的關係是終生的。

 

沙彌尼受具戒後必須六夏依止。[47]和尚尼及阿闍梨應具備的條件、依止法以及師徒彼此的責任,與比丘法相同,唯和尚尼阿闍梨須滿十二戒臘。

 

若和尚亡,或弟子離和尚而住,教誡的責任就落在阿闍梨身上。佛說有五種阿闍梨:出家阿闍梨、教授阿闍梨、羯磨阿闍梨、受經阿闍梨、依止阿闍梨:

 

始度受沙彌戒,是名出家阿闍梨;受具足戒時教威儀法,是名教授阿闍梨;受具足戒時為作羯磨,是名羯磨阿闍梨;受經乃至一日誦,是名受經阿闍梨;乃至依止住一宿,是名依止阿闍梨。[48]

 

求依止者應偏袒右肩,胡跪合掌作是言:「我某甲今求尊依止,我依止尊住,尊當教誡我,我當受尊教誡。」[49]弟子對阿闍梨也如對和尚一樣,有聽從教誡及互相照顧的互動關係。唯彼此的關係是階段性,不一定是終生的。[50]

 

3.和尚與阿闍梨對弟子的責任

 

除了如法的教導弟子外,在生活上,和尚也負有照顧弟子的責任。如《四分律》所說:

 

若弟子,眾僧欲為作羯磨、作呵責、作擯、作依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舉,和尚當於中如法料理,令僧不與弟子作羯磨,若做令如法。……弟子得病,和尚當瞻視,若令餘人看,乃至差,若命終。……弟子若有疑事,當以法以律如佛所教,如法教除之。……當教令捨惡見住善見。當以二事將護,以法以衣食將護。……應教增戒、增心、增慧。……當與衣、食、床、臥具、病瘦醫藥,隨力所堪為辦。……和尚法如是,和尚應行,若不行如法治。[51]

 

當弟子依止阿闍梨時,阿闍梨負有與和尚同等的責任。

 

《行事鈔》在〈師資相攝篇〉中強調師徒之道的重要:

 

佛法增益廣大,寔由師徒相攝,互相敦遇,財法兩濟。日積業深,行久德固者皆賴斯也。[52]

 

師徒關係的健全有助佛法的增益廣大。《行事鈔》也說明,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應具四心:「一、匠成訓誨;二、慈念;三、矜愛;四、攝以衣食。」[53]同時,師教弟子有五事:「一、當令疾知;二、令勝他人弟子;三、令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勝師。」[54]

 

此外,和尚應提醒沙彌弟子五德、六念與十數。此為道心的勉勵與法義的教導。內容如下:

 

(1)五德者:

一者、發心出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四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55]

 

(2)六念者為:

大同僧中,[56]不同俗人佛法僧等六也。由制通沙彌故,至第三念時云:我今年若干某年月日受十戒,以律制生年次第又出家年次第,二俱須知。[57]

 

(3)十數者:

一、一切眾生皆依仰食;二、名色;三、痛、痒想;四、四諦;五、五陰;六、六入;七、七覺意;八、八正道;九、九眾生居;十、十一切入。[58]

 

《資持記》總結地說,和尚攝收弟子,有二要事:「一者事攝,即衣食;二者義攝,即法訓。衣食可闕,法不可無。」[59]換句話說,衣食上的照顧與佛法的指導是為師的責任。其中,法的指引尤不可缺。

 

4.懲罰與驅遣弟子

 

《四分律》言,弟子有五事,和尚阿闍梨應作呵責:

 

無慚、無愧、不受教、作非威儀、不恭敬。……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惡人為友、好往淫女家(……好往大童女家。……好往黃門家。……好往比丘尼精舍。……好往式叉摩那沙彌尼精舍。……好往看捕龜鼊)。[60]

 

若弟子於此五事不聽規勸,和尚阿闍梨可將此弟子驅遣。[61]在此,《五分律》與《巴利律典》所記載的五事為:「於師無慚、無愧、不敬、不愛,不供養。」[62]

 

遇到以上的問題,和尚阿闍梨可以五種方法呵責弟子。

 

一者語言汝莫共我語;二者汝有所莫白我;三者莫入我房;四者莫捉我衣缽及助我做眾事;五者莫來見我。[63]

 

佛亦提醒和尚阿闍梨:

 

不應盡形壽呵責,……不得呵責病者,……不應不現前呵責,……不應不出其過而呵責。……

 

弟子不可在被呵責後,不懺悔而離去,或與別比丘住,不為和尚做事。[64]佛言:

 

被呵責已,應向和尚阿闍梨懺悔。……若聽懺悔者善,若不聽,當更日三時懺悔。早起、日中、日暮。若聽懺悔者善,若不聽者,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彼下意隨順無有違逆,求解過,師當受。若不受,當如法治。[65]

 

若弟子懺悔、慚愧、敬愛、供養,師不應不受其悔過。若不接受,師亦有過失。[66]

 

早期佛教僧團中最嚴重的懲罰為擯除,但從未採用體罰。《行事鈔》云:

 

《涅槃》云:勿殺勿行杖。……今時杖治弟子者,咸起瞋毒,勇憤奮發,自重輕他,故加彼苦。若準涅槃,恕己為喻,則針刺不能忍之。[67]

 

體罰他人者,自生瞋恨,不能容忍,自造惡業,也增添他人的痛苦。

 

5.失依止

 

根據律典,新受戒比丘須依止如法、善能教誡之長老比丘,學習出家威儀戒律。依止時間一般為五年,但若五年期滿尚不能自立,於佛法戒律不能善解,依止的時間可能延長。《四分律》舉種種不應無依止而住之法:

 

有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無戒又不能自勤修學戒,無定、無慧、無解脫慧、無見解脫慧,又不能自勤修戒、定、慧、解脫慧、見解脫慧。……復有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不具持二百五十戒,不多聞,不能自學毘尼,阿毘曇,若惡見心生不能開解習善見。……復有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不具持二百五十戒,不多聞,不能自學毘尼,阿毘曇,不滿五歲。……[68]

 

未離依止的比丘本不得一宿不受依止,也不得為免受依止而故避住處。後來,為了方便起見,佛陀開緣允許六宿不依止。[69]若受依止人欲移餘處應先問和尚阿闍梨,知道彼處有可依止之人後,方可去。同時,諸弟子不可臨行時方告和尚阿闍梨,應該在二三日前先告知師長,讓師長考量彼處是否有可依止之人,師長答應後方可去。[70]有五法失依止:

 

若驅出、若去、若休道、若休不與依止、若至戒場上。復有五法失依止,若死若去、若休道、若休不與依止、若五歲若過五歲。……若和尚阿闍梨命過。[71]

 

於阿闍梨的失依止基本上與和尚的情況一樣,但多一項,即在「見本和尚,或於和尚目下住」的情況,阿闍梨的職責亦可免除。[72]依《五分律》,於阿闍梨失依止有八種:

 

若依止師遠行,若罷道,若死,若作外道,若見和尚,若依止師語汝更就某甲受依止,若依止師出界經宿,若滿五歲,聰辯才,……是為八,皆失依止。[73]

 

另外,《四分律》云,若和尚阿闍梨有五種非法,弟子亦可能懺謝而去,另求依止。此五種非法為:

 

我如法和尚不知;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我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74]

 

一般而言,「依止」是指弟子與阿闍梨之間的關係。但是,有時它也指弟子與和尚的關係。[75]

 

三、進階修學

 

出家修道的學習是長遠的。經過沙彌及五夏依止的階段後,僧眾還是必須不斷的修學。大量經律論典籍的結集,並流傳於後世,說明早期佛教時代,佛陀與弟子們談論法義的普遍性。另外,僧團的律制生活,如:布薩誦戒、安居自恣、羯磨出罪、生活中的種種戒律規範等,提醒僧眾自我約束、觀照自心、保持正念,是僧眾提升自己的機會,及應終身學習與奉行的。由於篇幅的緣故,本節著重於僧眾在法義、禪觀等方面的修學,以及四事規範的生活教育之探討。對於布薩誦戒、安居自恣、羯磨法等律制的學習,在此暫且不談。

 

()戒定慧之進修

 

1.日常作息──三學相資

 

在早期佛教時代,除了早晨乞食時間比較固定外,僧團並沒有硬性規定修行的時間。僧眾應自覺自己出家的目的,時時刻刻把心放在道業上。在《阿含經》及《尼柯耶》裏,佛陀一再提醒僧眾時時保持正念,遠離貪瞋癡,生活中每一細節皆是修行的時刻。早期佛教僧侶過著遊方乞食的生活。他們到一個地方乞食完畢,即在林間、塚間、水邊等地靜坐修行。禪修是他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有時候,僧眾們也聚集在一起討論佛法,向佛陀請教,聽聞佛陀開示。遊方乞食的生活使生活簡單化,減少許多住所或飲食的顧慮,使僧眾能全心地投入修行。以下《中部》〈聖求經〉描述佛陀與弟子生活作息的一片段:

 

一時,佛在舍衛城祇陀林給孤獨園。……爾時,世尊晨早著衣,持缽,入舍衛城乞食。於此,眾多比丘往尊者阿難之處,白阿難尊者曰:「尊者阿難,我等已久未從世尊面前聽聞世尊親口說法!尊者阿難,我等若能於世尊之面前得聽世尊親教,是為榮幸也。」阿難曰:「諸賢者應往婆羅門羅摩之庵,在那兒應有機會在世尊前,聽聞世尊親教。」……爾時世尊,行乞而歸。……往東園鹿子母堂作日中安息。下午(晡時)世尊從靜坐起。……告尊者阿難,我今共汝,至阿夷羅婆提河(東浴室)浴。……世尊將尊者阿難,往至梵志羅摩家。爾時梵志羅摩家,眾多比丘集坐說法。佛住門外,待諸比丘說法訖竟。……世尊便入梵志羅摩家,……比丘集坐當行二事:一曰說法;二曰默然。……[76]

 

另外,《中阿含經》一經文說明比丘有疑難即詣佛處請教:

 

爾時阿難閒居獨處,宴坐思惟,心作是念:此緣起甚奇極,甚深明,亦甚深。然我觀見至淺至淺。於是,尊者阿難則於晡時,從宴坐起,往詣佛所,稽首佛足,卻住一面,白曰:「世尊,我今閒居獨處,宴坐思惟,心作是念:此緣起甚奇極,甚深明,亦甚深。然我觀見至淺至淺。」世尊告阿難:「……阿難,於此緣起不知如真,不見如實,不見不達故。…………尊者阿難及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77]

 

另一則記載敘述比丘們靜坐、共論法義:

 

尊者滿慈子過夜平旦,著衣持缽入舍衛國而行乞食。食訖中後,還舉衣缽,澡洗手足。以尼師檀著於肩上,至安陀林經行之處。時尊者滿慈子到安陀林,於一樹下敷尼師檀,結跏趺坐。尊者舍梨子,亦至安陀林,離滿慈子不遠,於一樹下敷尼師檀,結跏趺坐。尊者舍梨子,則於晡時從燕坐起晡時,往詣尊者滿慈子處,共相問訊卻坐,一面則問:「……云何賢者,以戒淨故?……以心淨故,以見淨故,以疑蓋淨故,以道非道知見淨故,……。」如是二賢更相稱說,更相讚善已,歡喜奉行。即從坐起,各還所止。[78]

 

《阿含經》與《尼柯耶》中,有諸多類似以上的經文,說明早期佛教僧眾在律儀的生活中,除了出外乞食,便是水邊、林下,精勤禪修,再不然就是聽聞、請示或討論法義,「初夜後夜,亦勿有廢」。[79]他們依戒而住,勤修定慧。印順法師認為,「釋尊制立的清淨僧團,以戒學為本,而『三學相資』。」[80]這種「『解行相應』,『三學相資』的佛學,實是最理想的佛學模範!」[81]

 

2.修學內容與方式

 

(1)開示內容

 

佛陀涅槃後,第一次結集會上結集出「律」與「經」,為佛陀在世的教法。從這些所結集的經律中,可略知佛陀在世時與弟子及信眾等說法的內容。[82]「律」主要針對僧團律制而言。「經」的內容則較廣,目前流傳的有漢譯的四部《阿含經》與《雜藏》,以及赤銅牒部的《四部》(或稱《四尼柯耶》)與《小部》。[83]根據《薩婆多毘尼毘婆沙》,《阿含經》的內容有:

 

為諸天世人隨時說法,集為增一,是勸化人所習。為利根眾生說諸深義,名中阿含,是學問者所習。說種種禪法,名雜阿含,是坐禪人所習。破諸外道,是長阿含。[84]

 

覺音論師《四部》的注釋書名,也顯示出此《四部》的特色。在《大智度論》中,龍樹菩薩說明一切佛法可判攝為「四悉檀」。[85]所謂「四悉檀」,即指四種宗旨、四種道理的意思。若將覺音論師的四注書名與龍樹菩薩的「四悉檀」教說互相配合,四部的宗趣如下:[86]

 

《長部注》(Sumaṇgalavilāsinī)=吉祥悅意(世界悉檀)。

此部內容以破斥外道,融攝民眾信仰的教法為多。如對外道梵志、婆羅門等開示的Kassapa-Sihanāda Sutta(《裸形梵志經》)、[87]“Ambaṭṭha Sutta(《阿摩晝經》);[88]攝受民間信仰的Siṇgālovāda Sutta(《善生經》)[89]等。

 

《中部注》(Papañcasūdanī)=破斥猶豫(對治悉檀)。

此部多為分別抉擇,解釋法義,斷除疑情,淨除結使的教法。主要針對學問者、喜思辯者而說。內容例如:說明如何斷煩惱得漏盡智的Sabbāsava Sutta(《漏盡經》);[90]講解四聖諦的Saccavibhaṇga Sutta(《分別聖諦經》);[91]解說六界的Dhātuvibhaṇga(《分別六界經》)[92]等。

 

《相應部注》(Saratthappakāsinī)=顯揚真義(第一義悉檀)。

此部注重禪觀修習方法的開示,引導學習者體悟佛法勝義。所說的經教如:有關禪定修持的Jhana-samyuttam(《禪相應》);[93]開示無常苦空無我的Anicca-vaggo(《無常品》);[94]解釋障礙禪定的Upāya-vaggo(《封滯(繫縛)品》)[95]等等。

 

《增支部注》(Manorathapūraṇi)=滿足希求(各各為人悉檀)。

此部為適應不同根性,教導使人生善得福的教法。如:開示布施法的Dana-vaggo《施品》;[96]鼓勵齋戒行善的Uposathaṇga《齋戒支》;[97]勸導孝敬父母師長,親近善知識的Samacitta-vaggo《平等心品》、Parisā-vaggo《集會品》等。[98]

 

另外,赤銅牒部所流傳的「經藏」,還有《小部》(Khuddaka)。(漢譯稱此些經典為《雜藏》。但譯本不全,只有六部。)《小部》多以偈頌表達,內容包括法義與一些事緣的傳述,共分十五部。其中有:激勵僧眾精進向道的《法句》(Dhammapada);表達修持歷程,證悟境地的《長老偈》(Therāgatha)、《長老尼偈》(Therīgātha);問答法義的《義品》、《波羅延那》(Suttanipāta);傳述佛與弟子過去世中的事緣的《本生》(Jātaka)、《譬喻》(Apadāna)、《佛種姓》(Buddhavaṃsa)、《行藏》(Cariyāpiṭaka);還有敘述生天之樂與餓鬼苦報的《天宮事》(Vimānavatthu)、《餓鬼事》(Petavatthu)等等。[99]

經典的內容顯示,佛陀應機施教,所說之法包羅萬象,有對治外道、甚深法義、禪觀、引發眾生信樂等等的說法。另外,律典強調,為人師者必須要能夠教導弟子戒、定、慧三學;[100]同時,不具持二百五十戒,不多聞,不能自學毘尼,阿毘曇者不能離依止;[101]再者,欲舉他人罪者應以五法自觀:「自觀身行清淨,口行清淨,意行清淨,多誦修多羅,解阿毘曇不?」[102]這些皆說明經、律、論,戒、定、慧都是僧眾應修學的。佛法如此廣泛,戒定慧三學如此深奧,早期僧眾是如何學習,並留下如此眾多的記載呢?

 

(2)佛法專門化──分科專宏

 

覺音論師在《長部注》序文中說:

 

第一結集以後,《長部》由阿難,《中部》由舍利弗,《相應部》由大迦葉,《增支部》由阿那律系統的學者,分別傳承宏通。[103]

 

由此看來,比丘們似乎依個人的根性特長,而專精某一方面的學習,並將它作為自己修持及弘揚的教法。大家隨著自己的根性發揮,因而產生不同的專門人才。如佛陀的十大弟子,各有所能。《增壹阿含經》提到各人的「第一」:「多聞第一」的阿難,「說法第一」的滿願子(富樓那),「持律第一」的優波離等等,共有八十位弟子,在不同的領域,各有所長。[104]

 

印順法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一書中,提到佛法的專門化。法師說:

 

佛教中,早就有了「學有專長」的專才,而且是同類相聚。如《相應部》〈界相應〉,說到「說法者」(dharma-kathika)滿慈子(Purṇa-maitrāyaputra),「多聞者」(bahusutta)阿難(Ānanda),「持律者」(vinayadhara)優波離(Upāli)等。[105]

 

在修學的過程中,志同道合者聚集一處乃自然之事。所以,「多聞者與多聞者俱,持律者與持律者俱」。[106]這些專門人才,有者專究法義,有者專精戒律,有者專修定慧,有者擅長宏法。《中阿含經》提到有「知經者、持律者、持母[107]者」。[108]《中部》〈牧牛者大經〉則說有「多聞」、「傳阿含」、「持法」、「持律」、「持母」五類傳持三藏的人才。[109]《巴利律典》也提到各種專學者,如:誦經者(suttanitika);持律者(vinayadhara);說法者(dhammakathika);坐禪者(jhayina);多聞者(bahusutta);善說法者或唄暱者(bhāṇaka)[110]

 

印順法師認為,從個人的修學來說,三藏與三學的學習應並重。但在宏傳佛法方面,僧眾依個人的特長教授。經師、律師、論師、禪師、譬喻師(從經師演化而來,為通俗布教)等都是分類的專學,因此,也可說是分科的專宏。

 

早期佛教的修學情況,約可表解如下:[111]


                ┌─經師
         ┌─專究法義 ├─律師
              └──論師
         
化他──分科專宏 ├─傳授定慧禪師
  (依律而住)通俗宏化譬喻師
自行──三學相資

(3)進修方式

 

a)依師學習、解行並重

 

如上所說,佛法的學習,因個人的根性與性向,而有經師、律師、論師、禪師、說法師等的出現。這些佛弟子各有所長,志趣相投者聚集一起參究;而想要學習此些專長的僧眾也親近這些老師學習,形成了一個個專門的學團。

 

學者 Peter Banerjee 指出,早期佛教僧團的學習制度,基本上依循婆羅門的學習方式。婆羅門的吠陀教育,著重於知識、道德與精神的訓練。學生依老師而住,以老師為學習的榜樣,並有侍奉老師的責任。老師的家就是學校。佛教教育,不只是知識上的傳授,它也包括修持與道德的訓練。因此,欲學習某一專長者,必須依止這些專學師長,學習其身教與言教,以及律制的生活。就如沙彌與依止期間的僧眾一樣。老師的住處或精舍即是學校,而學生對師長也有等同對和尚或阿闍梨的義務。[112]

 

與婆羅門教育不同的是,婆羅門的教育拘限於老師個人的世間知識,學科有限。佛教教育則以佛所證悟的宇宙真理為教材,由佛或有修證的大弟子指導。老師不只一位,資深長老各教所長。僧眾可以向不同的老師學習。有時候,在同一個說法會上就有其他長老在場,共同議論或補充意見。如舍利弗說法時,「尊者大目犍連亦在眾中。」[113]大家所教不離佛法,科目以「法」與「律」為主。另外,婆羅門教育只限於婆羅門或上層種姓的學生,而佛教教育則無階級之分。[114]

Khantipalo 比丘說明,佛陀時代的比丘過著遊方的生活,他們個人遊方,或一群人跟隨一位阿闍梨(老師)遊走,隨時向老師學習。如《長阿含經》中說:「一時佛遊摩竭國,與大比丘眾千二百五十人俱,遊行人間。」[115]有時候,這一群以老師為首的比丘也可能停留在某些地方修行幾個月,甚至一年。此外,比丘們也常利用三月的結夏安居,圍繞著著名的老師,向這些專精的老師學習。[116]舍利弗、目犍連等皆是著名的老師,許多僧眾都在他們座下得利。[117]

 

印順法師亦曰:

 

古人對於佛法的勝解,不是近代學者那樣,專從文字與意義上研究,而是佛法宗要,經文意義,修持方法,與異文異義的解說會通,主要從傳授傳承中去獲得。[118]

 

《阿含經》中諸多開示,說明佛法的學習是義解與實踐並重的。修學者應依師而學。除了理論上的學習,還要配合修持、生活上的實踐,時時思惟觀照,精進用功,如此方能得真正的傳授。

 

b)學習方法

 

如經典與律典記載,僧眾學習佛法,主要從佛聞(如來所說),或從其他資深僧眾,如佛之諸大弟子等處聽聞(弟子所說)。[119]《雜阿含經》中,闡陀比丘言:

 

我今從尊者阿難所,聞如是法,於一切行皆空,皆悉寂不可得。……[120]

尊者舍利弗告諸比丘:「若阿練若比丘,若比丘,或於空地、林中、樹下,當作是學,內自觀察思惟,……。」尊者舍利弗說是經已,諸比丘聞其所說,歡喜奉行。[121]

 

《中阿含經》亦說:

 

爾時尊者大目乾連與大比丘眾俱,於中食後,有所為故,集坐講堂。……與尼乾弟子釋破共論。[122]

 

這些記載皆說明,大弟子們亦為僧眾說法。

 

再者,佛陀鼓勵僧眾向他(佛陀)或其他資深僧眾提出疑問。佛陀一再強調,僧眾聽聞佛法後,必須審慎思惟,提出疑慮,如此方能釐清困惑,樹立對佛法的正確見解。否則,誤解佛所說,不只自顛倒,還污謗了佛法,誤導他人,造成自、他的傷害。所以,佛說:

 

若我所說法,盡具解義者,當如是受持。若我所說法,不盡解義者,便當問我及諸智梵行者。……有癡人顛倒受解義及文,……但受其苦,唐自疲勞。[123]

 

此外,佛陀也鼓勵僧眾透過討論的方式,加強對佛法的瞭解。[124]在《中阿含經》,舍利弗與目犍連尊者亦鼓勵比丘們共論法義:

 

舍梨子因瞿尼師,告諸比丘:「……無事比丘行於無事,當學共論,漏盡智通。」……時尊者大目犍連亦在眾中,……二尊更相稱說,讚歎善哉。……敬重無調笑,不畜生論傲;護根食知足,精進正念智。知時亦善坐,論律阿毘曇,及說息解說,漏盡通亦然。[125]

 

《阿含經》中的許多記載,說明眾互相研討法義的事跡。如《聖求經》中的比丘,大家一同研討法義,使問題越來越明朗,對佛法的理解也越來越清晰。

 

了解法義之後,必須實踐。如此方能使佛法與身心融合,體悟佛法的真實意義。在 Caṇkī-sutta 中,佛陀說明學習佛法的程序:聽、記、檢驗、思惟觀照、實踐、理解。當一個人對佛法生起信心,他將進一步聽聞佛法,然後把它記起來。進而,他應檢驗他所記得的法。境界來時,思惟觀照、實踐,最後體解法的真正意含。[126]換句話說,佛陀希望弟子們聽聞佛法後,進一步地去檢驗、思惟觀照、實踐,將它化為自己的智慧。

 

《長阿含經》說,有五法解脫入:

 

何謂五?於是比丘,聞如來說法,或聞梵行者說,或聞師長說法,思惟、觀察、分別法義,心得歡喜,得歡喜已得法愛,得法愛已身心安隱。身心安隱已則得禪定,得禪定已得實知見,是為初解脫入。[127]

 

《中阿含經》亦教導得漏盡智慧的方法:

 

習奉事(善知識),……習往詣(善知識),……習聞善法,……習耳界,……習觀法義,……習受持法,……習翫誦法,……習觀法忍,……習信,……習正思惟,……習正念、正智,……習護諸根、護戒、不悔、歡悅、喜、止、樂、定、見如實、知真如、厭、無欲、解脫。若有解脫,便習盡智。[128]

 

以上經文說明,佛陀所教導的學習方法不外:「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129]四大步驟。《雜阿含經》說:「有四種入流分。何等為四?謂親近善男子,聽正法,內正思惟,法次法向。」[130]《中阿含經》中,佛陀開示鬚閑提:「有四種法,未淨聖慧眼而得清淨。云何為四?親近善知識,恭敬承事;聞善法;善思惟;趣向法次法。」[131]《增壹阿含經》亦說:「有此四法,多饒益人。云何為四?第一法者當親近善知識;第二者當聞法;第三者當知法;第四者當法法相明。」[132]佛陀鼓勵佛弟子親近善知識學習,透過聽、問、討論、思惟、觀照、實踐的方法,加強對佛法的理解,透視佛法的真義,得真實智慧。

 

()生活教育──四事規範

 

僧團是個教育中心,而僧團生活的每一部分即是個教育過程。僧眾除了要深究法義,更應把佛法落實於生活中。在衣、食、住、行中,正念觀照。同時,保持端莊的威儀與規範,引發眾生信樂,維護僧團的清淨與和合。因此,四事規範亦是僧眾所必須瞭解與學習的。

 

1.住所規範

 

(1)遊方生活

 

根據律典,在早期佛教時代,佛陀與其僧眾並沒有固定住處的。如律典記載:

 

爾時世尊在波羅?,時五人從坐起,……合掌白言:世尊,我等當住何等房舍臥具?佛言:聽在阿蘭若處,樹下,若空房,若山谷窟中,若露地,若草??邊,若林間,若塚間,若水邊;若敷草若葉;……聽用石若墼若木作(枕),若枕臂。……[133]

所謂「遊方」並非指日夜不停地走。他們白天到處遊行,晚上則隨地寄宿。當一群比丘來到一個村莊或市鎮,他們可能住下幾天或幾個星期。若有人欲聽聞佛法,他們也可能會留下更長的時間。有時候,比丘們也會到佛陀所到的地方,與佛陀共住一段日子,聆聽佛陀的教法,向佛陀學習。偶爾,他們也會到一般沙門歇息的地方或村莊的公共場所住幾天。

 

在佛陀時代,除了雨季,其他教派的許多沙門皆習慣到處遊行,對他們而言,這是去除執著的一個修行方法。但是,對於佛陀與其弟子,這並非唯一的目的。在證悟後不久,佛告其弟子:「為了慈悲世界的眾生,大家應各各分佈遊行,弘揚佛法,使眾生得到佛法的利益與快樂。」[134]佛陀及僧眾遊行的目的,除了在去除執著,也為弘法利生。許多人皆為僧眾的說法、端莊的舉止威儀所吸引而學習佛法。遊方生活是僧眾學習離執、端莊威儀的一方法。

 

(2)精舍供養及房舍臥具規範

 

僧團第一次接受精舍的供養,是瓶沙王所奉獻的迦蘭陀竹園。起先王欲將竹園獻與佛陀,佛告王言:「汝今以此園施佛及四方僧。……」於是,瓶沙王將竹園佈施佛及四方僧。[135]後來,另有長者聽聞佛陀允許諸比丘作房舍,

 

即於耆舍窟山作六十別房,一切所須皆令具足,請佛及僧明日食,並施房舍。……白佛言:「我於耆舍窟山作六十房舍,一切所須皆令具足,為福德故,……為生善道故,今以奉上佛及四方僧,願為慈愍納受。……[136]

 

隨著房舍規範的開緣,越來越多的僧眾開始建造房舍,也有許多長者居士欲為僧眾建設新房。[137]一些僧眾為了造房,破壞草木,多事乞求,引起其他僧眾及社會人士的不滿與譏嫌。為了確保僧眾樸實簡單的生活,同時又不辜負捐贈者們的好意,佛陀制定了一些房舍規範。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的敘述:

 

時有眾多比丘廣造房舍,或嫌太長太短,或嫌寬狹,或復朽故不堪修理,悉皆棄捨更造新屋,自作、使人,多有營務,便廢習誦,妨礙思惟。復從長者居士,數數乞求草木車乘及營做人,惱諸施主。……爾時,世尊種種呵責多欲無厭、難滿難養,讚歎少欲知足、易滿易養,趣得供身修杜多行,威儀齊整稱量而受。……觀十利乃至為諸比丘,於毘奈耶中制其學處。……[138]

 

僧眾們可使用當時社會所用的一般簡單家具,但其大小、材料必須符合戒律的要求。隨著信眾的增加,寺院的臥具供養也越來越多。有些慷慨的信眾甚至捐贈了一些昂貴的家具,不符僧團簡樸的生活,如大椅,厚羊毛墊或華麗的床單等。[139]使用這些臥具不只障礙僧眾的修道,也將招來譏嫌。因此,戒律制定僧眾不可使用高過八吋,或寬大華麗的大床大椅等的規則。[140]同時,僧眾也不應選用上好舒適的材料作敷具,因為這將助長貪欲,有背道業。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言:

 

時諸比丘,多求黑羊毛作新敷具(臥褥)。由愛上色復求細軟,廢業長貪,遮無益故,事惱同前,制斯學處。若比丘用純黑羊毛作新敷具者,尼薩祇波逸底迦。[141]

 

此外,佛陀也不允許僧眾使用由傷害動物(如蠶絲品)而製成的臥具,這是對眾生的愛護。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所說:

 

時諸比丘,用高世耶繭絲而為敷具,殺諸生命,增長貪求,廢自善品,損他正信。由臥具事過分,廢闕譏嫌、待緣煩惱,制斯學處。若復比丘用新高世耶絲綿做敷具者,尼薩祇波逸底迦。[142]

 

寺院與臥具皆非個人的財產。如瓶沙王在捐獻竹園時所說,他的布施對象是以佛陀為首的四方僧眾。從律典的記載看來,這些捐贈都非獻於個人,而是給「以佛陀為首的四方僧眾。」[143]捐贈者並未指定一位接受者。換句話說,這些產物是屬於所有僧眾的,並非個人的。僧眾必須小心保護這些臥具,令物盡其用。隨意使用而使它們損壞是有過失的。照顧及保護這些臥具是每位僧眾的責任。[14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更說明臥具必須至少使用六年:

 

若復比丘作新敷具,縱心不樂應六年持。若減六年不捨故更作新者,尼薩祇波逸底迦。……未滿六年不免寒者,彼比丘應從僧伽乞。……[145]

 

有關不得使用蠶絲品,以及臥具應用至少六年的規範,《行事鈔》的說法與以上記載相同。[146]

 

《行事鈔》說明貪染放逸,廢修道業而受信施供養的嚴重後果:

 

……《毘尼母》云: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三塗中受重苦故。………《智論》明:……若出家人無戒無慧食於信施,入銅橛地獄受鐵丸鐵漿二苦。[147]

 

僧眾應學習:

 

……若食時應觀,是食如死屍蟲,……若入房時,念如地獄,受諸苦惱,如是房舍和合所有,……乃至一切床榻被褥亦復如是。若能觀察如是想者,是人即得如實法也。[148]

 

能夠時時如此警惕自己,觀照諸法實相,不對五欲起染著,方能避免墮三惡道之苦。所以,《行事鈔》作者勉勵僧眾,守持淨戒,以回饋施主大果報:「……以不消信施,墮三惡道,長夜受苦,是故當持淨戒,受人信施一切所須,能令施主得大果報。」[149]

 

(3)遊方與定居的問題

 

律典與經典說明,當僧眾開始有房舍後佛陀與僧眾還是保持人間遊行的生活。[150]當一位比丘到一寺院住宿,他們必須愛護所使用的臥具,同時,在離去之前,將所用過的東西歸回原位,並將環境打掃乾淨。[151]房舍的建立使他們的遊方生活更為方便。他們白天遊行,夜晚即到鄰近的精舍寄宿,並有職事僧照料他們的需要。[152]通常,在結夏期間,每所精舍都住滿了僧人。解夏後,他們又各自遊方。精舍成為僧眾遊方生活的一部份,它也是當地在家信眾的一個集中地。精舍的建立並沒有使僧眾停止遊方。

 

長者們將精舍供養於「四方僧」的說法,也說明了僧眾們還是繼續過著遊方的生活,精舍是屬四方僧眾的。雖然僧眾們只有結夏期間才安居於一處,但這並不表示精舍平日無人。一些不適合遊方生活的老病比丘可能定居於精舍。此外,有特別任務的職事僧,如分配房舍臥具的職事僧、管理精舍的營事僧,也定居於精舍。然而,僧團基本上不鼓勵僧眾定居一處,除非是太老或生病者。[153]遊方的生活除了弘揚佛法外,也避免僧眾對環境產生執著。

 

2.飲食規範

 

(1)出家眾的正命

 

從佛陀的經教看來,出家眾不應為了謀生而工作。這是謀利的行為。它是造成對世界與物質執著的一個根源。此外,「仰觀星宿,推步盈虛」的謀生方法亦是邪命。[154]如此的生活將危害宗教生活的清淨與純樸。謀求盈利,展現神通以贏取物質及利益是佛教所反對的。[155]由於賓頭盧比丘在群眾中展現神通的事件,佛陀制止弟子們顯耀神通。[156]他不允許他們為了物質的利益而展現從修持所得的神通。他也反對任何人為了神通而修行。

 

《馬邑經》清楚的指出,沙門梵志應學習:

 

身行清淨、口行清淨、意行清淨、命行清淨,守護諸根,正知出入,獨住遠離,在無事處,或至樹下空安靖處,……正身正願,反念不向,斷除貪伺,心無有諍,見他財物諸生活具,不起貪伺欲,淨除其心,……斷此五蓋心穢慧羸,離欲離惡不善之法,至得第四禪成就,……得不動心,趣向漏盡智通做證,……有漏無明心解脫,……生已盡梵行已立,所做皆辦,不更受有。……[157]

 

僧眾的正命即在修行,斷欲求解脫,生活上不應為了財物而忙碌,這是有礙修道的。

 

戒本說:「比丘不受食,若藥著口中,除水及楊枝,波逸提。」[158]比丘只能吃人家給他的食物,若他人未給而比丘自取而食,那是有過失的。他們不能為自己準備食物。即使有食物在面前,他們也不能自取而食。《行事鈔》說明「不受食食,是為不與取。」[159]僧眾取未授予之食物,即是不與取。此戒的制定主要有五義:

 

一為斷盜竊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止誹謗;四為成少欲知足;五為物生信令外道得益。[160]

 

僧眾們有兩種取得食物的方法:一是乞食,二是接受信眾的供養。

 

a)乞食

 

佛陀認為乞食是出家修道者的正命。[161]托缽乞食時,僧侶沈默的站在施食者的家門前。不論其質量如何,他們都必須以歡喜的心態去接受所得的東西。《法句經》說:「如蜜蜂採花,不損色美和香味,但取甘味(飛)去,聖者入村落托缽也一樣。」[162]在遊行托缽時,僧眾們必須穿著整齊清潔,時時保持正念,不可東張西望。[163]如《馬邑經》中說:

 

……比丘當學正知出入,善觀分別,屈伸低仰儀容佯序,善著僧伽梨諸衣缽,行住坐臥,眠寤語默皆正知之。[164]

 

此外,比丘們不應到居士屋內坐,以避免他人嫌疑或與女信眾發生不良關係。[165]再者,僧眾應儘量不增添施主們的麻煩,同時不可到救濟貧困的場所去乞食,因為這將引起社會的譏嫌。[166]在乞食的當兒,僧眾不可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喜好。[167]

 

《十誦律》提醒僧眾,食時應作如是觀:

 

應觀是食難求得,難成辦;當觀入口,在生藏,熟藏,若出時。由是食因緣故,起種種煩惱罪業,受苦果報。[168]

 

《行事鈔》也說明僧眾受食應注意的事項,如所受境、所受食、受食處、受食法、須食觀、食食法等等,以確保如法受食。《行事鈔》特別強調出家僧眾受食時或受食竟,應先觀食,方可啖之。觀門有五:

 

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忖己德行,全缺多減;三防心顯過,不過三毒;四正事良藥,取濟行苦;五為成道業,世報非意。[169]

 

此警惕僧眾受食時,應自我檢討,觀照自心,正念精進。

b)應供

 

一些信徒喜歡請僧侶到家中供養。他們認為這樣的行為,比布施給在門前乞食的僧眾更有功德。佛陀亦稱讚如此的慷慨行為:「……如此的善行,將得生天。」[170]當佛教僧侶常常接受信眾的供養時,他們是否還能繼續保持厭離的心?為甚麼僧眾要接受應供而不純粹依乞食為生呢?從佛教的觀點,這兩種取得食物的方式都不妨礙修道。因為基本原則在於僧眾只能吃他人所給的食物。凡置放在他們缽中的食物,他們都必須吃,不可嫌棄或貪多。無論是乞食或應供,僧眾們都必須遵守這個原則。

 

有關應供的規範,律典裏有詳細的記載。當僧團受到信眾的邀請時,其邀請是開放於整個僧團,由僧團依法差派僧眾出席應供。[171]佛陀因提婆達多的因緣,制定不得別眾食之戒。佛說:

 

自今已去,不得別眾食,聽齊三人食。所以然者,有二事利故。為攝難調故,為慈愍白家故。[172]

 

這些規範主要為了:一、避免有難調之僧眾,自結別眾,造成僧中的不和;二、長養信眾對佛法的信心,並培養他們對僧眾的平等心。

 

所謂別眾食,即指:「若四人若過四人,食者飯、麵、乾飯、魚及肉。」由於種種因緣,此條規一再地被修改。根據最後的修改,僧眾在特別的情況下,如病時、分衣時、遊行時、饑荒時等,可別眾接受供養。[173]另外,在答應應供後,若比丘「前食後食,行詣餘家」是有過失的,因為這樣的表現對施主是不敬的。[174]

 

《摩訶僧祇律》曰:

 

若有人請僧,應問請者姓名、住處,並先令一人前往訪問,恐試弄比丘及有留難,而使僧失食。[175]

 

《行事鈔》說明僧眾受請應供,有十重要程式:

一受請法;二往訃法;三至請家法;四就座命客法;五觀食淨污;六行香咒願;七受食法;八食竟收歛;九噠嚫布施;十出請家法。[176]

 

在每個過程中僧眾皆應保持適當的威儀軌範。《四分律》言:

 

請僧有二種,一、僧次請,二、別請。[177]

 

《十誦律》強調供養僧團勝過供養個人:

 

僧中請一人,因是後身得大功德、得大果報、得大利益,一切遠近遍聞。……僧中請一人得大福,勝別請五百阿羅漢。[178]

 

《行事鈔》引《梵網經》與《仁王經》等經,說明別請的過失,讚揚僧次請的福德與殊勝。[179]由此可見,律典與律疏皆強調僧次請而不鼓勵別請。

 

此外,《行事鈔》也說明食後應為白衣說法,並引《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所說,此舉有四利:

 

一為消信施故;二為報恩故;三令生歡喜心善根成就故;四為在家人應行財施,出家人宜行法施。[180]

 

c)持缽規範

 

早期佛教時代,沙門多用缽乞食,因此,佛教僧眾也使用缽。這或許也因為用缽乞食比較方便,食物不容易濺出。但是,為了避免僧眾對好缽的貪染,世俗的譏嫌,以及區分佛教僧眾與外道沙門的不同,佛陀制定了蓄缽的規範,並限定缽的質料與顏色。[181]

 

佛陀制定了蓄缽規範,說明僧眾不得儲存多缽,「若比丘長缽,不淨施,得齊十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182]若「減五綴不漏,更求新缽,尼薩耆波逸提。若滿五綴不漏,更求新缽者,突吉羅。」[183]僧眾亦不可故意破壞缽,或故意使它遺失。同時,不應把缽置放在容易被損壞的地方,如瓦石落處,懸物下等處。僧眾應小心保護缽,否則是有過失的。[184]

 

此規範的主要用意,在於提醒僧眾不應起貪染之心,多事蓄求,染著於貴重的、新的。僧眾應學習簡樸,去除貪染執著。《行事鈔》說:「此器名應器,須依教立。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而已。」[185]缽是應量之器。它只是飲食的容器,僧眾應該應量而食,不可對食物起貪染,更何況是對缽的質地、大小、顏色的染著。這些染著與佛陀的教誨背道而馳。

 

(2)飲食條規

 

以上種種規範反映出,蓄求食物是不好的習慣。無論乞食或應供,僧眾皆應保持正念,不可生貪染之心。當佛法受到廣泛信眾的接受時,僧眾的飲食、住宿都不成問題,甚至可能吃、住得很好。如此一來,僧眾是否會沈迷與墮落呢?為了避免僧眾對飲食的貪著,佛陀制定了一些飲食的規範。

 

a)節制飲食

 

佛教僧眾不能非時食。正時是指明相初至日中,其他時候皆是非時。所有僧眾,包括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及沙彌沙彌尼,皆不應非時食。[186]佛陀指出一日一食對身心的好處:「如來以一食故,身體輕便,得安樂住。」[187]如果僧眾每日吃超過一餐,他們將浪費很多時間在乞食或應供,妨礙他們的修行。同時,晚上乞食可能會嚇倒他人。[188]不過,後來因病緣等原故,佛陀亦開緣允許病比丘午後食用非時藥。[189]

 

不可自取、要求或暗示自己所喜愛的食物,以及食用因此而得的食物等規範的制定,避免僧眾貪欲與放逸之心。[190]它強制僧眾接受所乞得的任何食物,不可有所挑剔或怨言。這主要也為了避免給信眾帶來困擾。同時防止僧眾濫用信眾們善意的布施。《行事鈔》強調「檀越雖施無厭,而受者應知足之。」[191]

 

b)宿食、煮食規約

 

僧團初期,僧眾不可殘宿食(吃隔宿的食物)及自煮食物。[192]此條規的制定是因為有比丘認為每日乞食疲苦,而把所乞的食物曬乾收藏起來慢慢食用,幾天才乞食一次。佛陀於是制定僧眾不得殘宿食。[193]

 

換句話說,不可把食物儲藏在寺內隔宿食。只有說淨後的七日藥,可儲存七日食用。[194]

 

早期僧眾不可界內共食宿、界內煮、自煮。[195]《巴利律典》云:

 

藏於屋內,煮於屋內,自煮而食之者,犯三事惡作。藏於屋內,煮於屋內,他煮而食者,犯二事惡作。藏於屋內,煮於屋外,自煮而食者,犯二事惡作。藏於屋外,煮於屋內,自煮而食者,犯二事惡作。藏於屋內,煮於屋外,他煮而食者,犯惡作。藏於屋外,煮於屋內,他煮而食者,犯惡作。藏於屋外,煮於屋外,自煮而食者,犯惡作。藏於屋外,煮於屋外,他煮而食者,無罪。許更煮。[196]

 

換句話說,佛陀禁止自煮,但允許更煮(重煮)或他煮(淨人煮),然不可界內共宿、界內煮。[197]

 

後來,以上規範也隨著一些因緣,而一再修改。不能共食宿的規定,使多餘的信施供養都置於寺外。但是,如此容易使食物腐壞,或被蛇鼠、蟲蟻、鳥獸、賊等盜取。於是,佛陀允許在邊房靜處闢結淨廚屋安食。[198]

 

另外,根據《四分律》,由於不能自煮的規定,有病比丘請城中人幫忙煮粥,然未得粥便死。佛陀因此准許在僧伽藍內結淨地,開緣讓病比丘煮粥,但不能界內共宿、界內煮。[199]唯盡形壽藥可界內共宿、界內煮、自煮。[200]如《行事鈔》云:「《毘尼母》云:大界內無淨廚者,一切宿食不得食,乃至藥草亦爾。《四分》因餓死比丘故,聽在伽藍內邊方靜處結作。」[201]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強調,無論是內宿食、內熟或自熟,比丘都必須在界內結淨地。食用非宿或煮於淨地的食物,是有過失的。此律說:「若界內不結淨地,食在界內比丘不得食。若結淨地,食在淨地,得食。……若比丘界內不結淨地,界內熟食,比丘不得食。……[202]《資持記》亦云:「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203]

 

在饑饉時期,佛陀又調整以上規定,允許僧眾在界內共宿、界內煮、自煮、自手取食。《四分律》云:「世尊於穀貴時,慈愍比丘故,放捨四事:內宿、內煮、自煮、自取食。」[204]《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亦說:「爾時毘耶離饑儉,居士欲與諸比丘作食,佛聽諸比丘界內結淨地已作食。……聽諸比丘自作食,捨二處(內宿、內熟),乃至儉時未過,自作食。」[205]但是,以上開緣僅限於饑饉時期,過了危機時期,這些條規即不再適用。律典中記載佛陀呵責,在饑饉期後,尚延用此些開緣的僧眾。[206]

 

簡短地說,佛陀根據因緣環境的變化,不斷地調整宿食、煮食之規範;並以結淨地的方法來解決內宿、內煮的問題,使僧眾在飲食方面不至於過度放逸。但是,僧眾基本上還是不能自煮,除了病緣或饑荒時期。[207]

c)中道的飲食觀

 

佛陀不希望太嚴格地限制僧眾的飲食。過度或太少的飲食皆不符合中道的修行方法。這是佛陀親身的經驗。佛陀提醒僧眾應正念而食,不可貪食、過量食,只要足夠維持個己身心活動與宗教生活即可,[208]「如蜂採花,不損色香,但取其味」。[209]

 

此外,如果僧眾常常在外面乞食,這將造成信眾的負擔,並給他們帶來困擾。在房舍、飲食、衣物等規範中,佛陀一再地提醒,僧眾的資生不應給社會人士增添負擔。佛陀鼓勵弟子們少吃少睡。大量飲食造成昏沈及睡眠,是修道上的障礙,妨礙禪修及正念的修持。要學習正觀,長期的禪修而不昏沈,同時保持身心的健康,僧眾必須節制飲食。如《法句經》所說:「住於不淨而觀為清淨,不防護種種感覺器官,飲食不節量,怠惰、不勤勉,實為惡魔所制伏,如風吹倒弱樹。」[210]

 

d)肉食的問題

 

根據律典,「若見、聞、疑動物是為己而殺,比丘不應食。」[211]從這句話看來,戒律並未完全禁止比丘食肉。據Wijayaratna的解釋,早期佛教僧眾以乞食為生,因此他們不應向施主提出要求及喜好,以免給施主帶來困擾。他們必須吃任何所乞到的食物。再者,村民與僧眾交往有限,他們不清楚僧眾的喜好,而只是將自己所煮的一部份食物供養僧眾。如此得來的肉食,多半不會是專為僧眾而殺的。此外,五戒的首條戒即是不殺生,守持五戒的善信也必然不會特意殺動物來供養僧眾。因此,托缽時所得到的肉食,專為僧眾而殺的可能性相當小。[212]在早期佛教的立場,只要沒有見、聞、疑是為己殺的,即是三淨肉,吃了是無過失的。[213]


有關肉食的問題,《行事鈔》提出不同的見解。《行事鈔》引《涅槃經》說:

 

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214]

 

《行事鈔》進一步舉十種不應食肉的因緣:

 

《稜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當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咒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有食種種肉遂噉人肉故。[215]

 

《行事鈔》作者道宣律師認為,屠夫販賣是為食肉之人,若無食者,屠夫則也不屠殺。因此,食肉者事實上是與屠夫一起造業,沾殺生分,這是大家所應警戒的。[216]道宣律師也引《摩訶僧祇律》,說明即使在早期佛教時代,真正持戒者,也多不食肉:「《僧祇》云: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塞殺,七眾不食亦爾。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大乘僧同例。」[217]換句話說,道宣律師堅持不殺害眾生、不食肉的立場。這是大乘的慈悲精神表現。

 

e)飲食威儀

 

早期佛教僧眾與社會人士接觸的主要時間,即是在托缽吃飯的時候。僧眾的舉止威儀,能引發大家對佛教的敬仰或譏嫌。因此,佛陀制定了許多飲食的規範。除了節制飲食,及以上一些與信眾有較直接互動的事項外,律典亦說明僧眾用食時應當注意的一些威儀。如:

 

正意受食;平缽受飯;平缽受羹;羹飯俱食;以次食;不得挑缽中食;不得以飯覆羹;不得視比坐缽中起嫌心;當繫缽想食;不得大搏飯食;不得大張口待飯食;不得含飯語;不得搏飯遙擲口中;不得遺落飯食;不得嚼飯作聲;不得大嗡飯食;不得振手食;不得手把散飯食;不得污手捉食器。[218]

 

由此可見,乞食、飲食的時候,皆是僧眾學習調伏貪染心、修行的時刻。《行事鈔》亦強調以上用食威儀,並更進一步說明開緣的情況。[219]

 

3.衣物規範

 

(1)早期佛教的僧服

 

僧眾的僧服是宗教生活的一重要象徵。律典裏有許多衣著的規範。這些規範大約是僧團成立後二十年開始制定的。[220]在前二十年,佛陀及僧眾穿糞掃衣。糞掃衣源自二處。一,墳地,二、村民所棄置於街頭的破布。[221]這樣的衣著主要是為了簡單及經濟的因素。

 

僧團成立二十年後,因醫師耆婆供養佛陀衣物的因緣,僧團開始接受信眾的衣物供養。[222]律典並未說明佛陀為何允許接納信眾的衣物供養。這或許是因為隨著僧眾的增加,要找尋他人所丟棄的布,已不太容易了。[223]但僧侶們並不因為接受衣物供養而放棄著糞掃衣的習慣。佛陀還是讚歎著糞掃衣。[224]隨著接受衣物供養的開緣,種種條規,如衣著的大小、顏色等規定,也漸漸地被制定。這些規範主要是針對信眾所供養的衣物。如何使僧眾在接受信眾的供養後,不遠離修道離欲的精神,是佛陀所關心的問題。

 

(2)僧衣的意義

 

根據律典,佛教僧侶不可穿由單一塊布做成的衣服。一塊由信眾供養的布必須根據律典所定的尺寸裁成小塊,然後再把它們縫在一起。這主要是為了減少該布的原來價值。[225]僧眾不能拒絕信眾的供養,即使其所供養過於昂貴而不適合僧眾所用,僧眾亦不能拒絕。除非是由殺生而得來的,如蠶絲品。但是,僧眾可以在使用之前破壞這些貴重布的商業價值,使該布符合出家修道的精神。割截之後,這些布對在家眾甚至賊,都失去了價值。[226]

 

起初,僧眾的衣並無一定的顏色規範。後因一些信眾的批評,佛陀不允許僧眾穿某些顏色的衣服。諸律典所記載的顏色有些差異,[227]但重點在於僧眾不可使用純色衣,必須將布染成壞色。[228]若信眾供養純色衣,佛也允許僧眾接受,但「應澣壞好色,更染而著。」[229]染衣的目的也是在於減低布原來的商業價值。僧團接受信眾各種布料的供養,對佛陀而言,布的質地,並不造成修道上的障礙,因為當衣被割截及染色後,已失去它原有的價值。

 

糞掃衣象徵離欲簡陋的生活。佛教僧眾在接受信眾的供養後,以割截衣的方法來表現出家的精神。外道著獸皮或裸體以表示離欲。但佛陀並不採用如此極端的方式,因為這些方式對修道沒有幫助。因此,佛陀制定不得著皮衣,不得蓄草衣、娑婆草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瓔珞衣,亦不准露身。[230]糞掃衣是一個簡單而容易解決的方法,然而,當情況許可時,佛陀也不猶豫地接受信眾們布料的供養。為了保持離欲的宗教精神,僧眾不可裝飾他們的袈裟,[231]並且必須將它割截,染成壞色,使它失去原有的價值。這可避免僧眾的執著與貪染,也使人們容易辨認佛教出家眾與其他沙門的不同。如《行事鈔》云:「《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故。」[232]

 

(3)衣著規範

 

a)三衣

 

當佛教受到廣泛的歡迎時,僧眾們每天接受到大量的供養。因此,僧團制定規則,以便恰當地使用這些善信的布施。佛陀不倡導外道沙門的極端苦行,同時也反對過度的奢侈。他禁止僧眾蓄積過多衣物,此有礙修道的精神。每位僧眾只能有三衣,目的在於防範僧眾有過度蓄藏衣物的習慣,對物質產生執著。

 

衣服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身體,以免冷、熱、蚊蟲及風雨的侵害。佛陀親身試驗,覺得三衣應該足夠使大家保暖,於是制定了三衣的規範。[233]佛陀提倡中道,認為某一個程度的舒適是必須的。過度的不舒適反可能障礙修行。《行事鈔》說明,佛制三衣有五意:「薩婆多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234]


僧眾的衣著有三衣。一是僧伽梨(saṇghāṭi),即大衣,是著於外的禮服,為托缽外出時穿,由九至十二條布片縫製而成,所以又稱九條衣。二是鬱多羅僧(uttarāsaṇga),即上衣或中價衣,是入眾衣,為在僧團內禮拜、聽講、布薩所穿。此衣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所以又稱七條衣。三是安陀會(antaravāsaka),即中、中宿衣或內衣,是日常工作時,或就寢時所著之貼身衣,亦稱五條衣。[235]比丘尼也與比丘一樣有三衣,另外她們還有護肩的小衣(僧伽支saṃkacchikaṃ)及浴衣(udakasatika)。[236]

 

b)淨施制度

 

僧眾只能擁有三衣。多蓄衣是有過失的。[237]當僧眾接受額外的衣時,他可將它送給需要的僧眾。當他答應送人後,即不應再使用該衣,而應在十日內送出。[238]同樣的,僧眾也不可將做袈裟用的布收藏超過三十日。[239]

 

僧團制定了淨施的制度,讓擁有超過三衣者能如法的施出或使用他們的衣物。根據律典,有兩種淨施:一是真實淨施,二是展轉淨施。真實淨施者在僧中正式將衣捨於他人。展轉淨施者亦在僧中作淨施的儀式,經過展轉的施與,將衣物的擁有權轉於他人,但保留使用權。其儀式如下:展轉淨施者在僧中白大眾: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長衣未作淨故,施於大德為展轉淨故。彼受淨者極應做如是言:「……我今受之。」受已當言:「汝施與誰?」彼應言:「施與某甲。」受淨者應作如是言:「……是長衣未作淨故,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受已汝今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善護持著隨因緣作。」真實淨施者,應問主然後得著。展轉淨施者,若問、若不問隨意著。[240]

 

《行事鈔》亦說明真實淨與展轉淨二種淨施。[241]

 

c)不可多事蓄求

 

律典的許多衣著規範,主要目的在於對治貪染,防範多事蓄求的惡習。僧眾不可向信眾索線或布,更不可向數位信眾商榷以得好衣,或請人為他們縫製較好或較美的布。同時,僧眾不能要求施主以錢代衣。若信眾供養買衣錢,應由淨人代為管理。僧眾不可指定所喜歡的布料。如果淨人沒有依照供養者的交代去做,僧眾亦不可與他爭執。[242]《行事鈔》也說明以上規範。[243]

 

比丘只能請親里為他們織布。比丘請非親里比丘尼作衣,或接受她們的衣物是有過失的。[244]《行事鈔》重視此規範,並詳細解釋違規的後果及可開緣的情況。[245]此外,尼眾不可為自己織布。[246]《行事鈔》中也如此教誡。[247]這些規範主要是為了防範僧眾濫用信眾們的熱心,確保男女僧眾之間的清淨,並保持出家離欲的精神。

 

d)穿著威儀

 

僧眾的穿著容易引起世人的評論與譏嫌,尤其是在托缽應供的時候。因此,律典提醒僧眾注意穿著威儀。六部律典皆說明僧眾應學習以下學處:

 

當整齊著涅槃僧(內衣),當齊整著三衣,不得反抄衣行入白衣舍……,不得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坐……,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不得覆頭入白衣舍……,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好覆身入白衣舍……,好覆身入白衣舍坐……[248]

 

《行事鈔》也強調這些威儀,但補充了一些可開緣的情況。[249]

 

《五分律》、《摩訶僧祇律》、《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更詳細地敘述應如何整齊著內衣,整齊披衣。[250]此外,《四分比丘尼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及《巴利律典》的〈比丘尼經分別〉也提到,尼眾外出時必須著護肩小衣,「不著僧伽支入村者,波逸提。」[251]簡短地說,佛教僧團強調衣著的簡樸,但也注重整潔與威儀。清潔整齊的衣著,端莊的儀錶,是引發世人對佛教敬仰的其一因素。這些都是僧眾所應學習的。

 

4.行走規範

 

(1)革履規則

 

僧團初期,僧眾都不著革履。後來,因二十億比丘的因緣,允許僧眾著一重革履。如律典記載:

 

二十億出家不久,於尸陀林精進經行,足傷血流,烏隨啄吞。……世尊以二十億足下傷破,告諸比丘,今聽二十億著一重革履。二十億白佛言:「……世尊若聽一切比丘著,我當著之。」佛便讚歎少欲知足,讚戒讚持戒已,告諸比丘:「從今聽諸比丘著一重革履。」[252]

 

律典說明,不應在和尚阿闍梨前著革履,尤其是和尚阿闍梨沒著革履時,這是對長者的不敬。[253]同時,著鞋的聲音可能干擾到正在靜坐修行或休息的人。[254]因此,佛陀制定不可在寺內著革履。但是,若僧眾腳疼或生病,可著革履。[255]

 

另外,佛陀亦制定不可著顏色鮮豔、華麗的鞋,以免引人譏嫌,也防範僧眾心生愛著。[256]《五分律》、[257]《摩訶僧祇律》、[258]《十誦律》、[25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260]更說,僧眾得新革履,應請淨人先著,經行數步,方可著之。這主要是為了破除僧眾的貪染之心。後來,革履規範也由於環境、天氣、社會等種種因素,而一直地修改。[261]

 

(2)行走規約與威儀

 

比丘比丘尼的行走規約,主要在於防範男女之間的不良關係,同時避世譏嫌。比丘尼的行走規約,除了防範男女之間的問題外,也有一些是安全的考量。

 

根據《四分律》,比丘的行走規約主要有:

 

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一道行,從一村乃至一村間,除異時,波逸提。異時者,與估客行,若疑怖畏時,是謂異時。……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者,波逸提。……若比丘與婦女,共期同一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若比丘知是賊伴結耍,共同一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

 

《五分律》、《摩訶僧祇律》、《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及《巴利律典》對以上規約的記載雷同。[262]

 

《四分律》中,比丘尼的行走規範與比丘有些差異。除了「若比丘尼知是賊伴結耍,共同一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外,比丘尼並沒有以上其他條規。[263]但卻有如下戒條:

 

獨渡水、獨入村、獨宿、獨在後行,是比丘尼,犯初法應捨僧伽波尸沙。[264]

 

若比丘尼,春夏冬一切時人間遊行,除餘因緣者,波逸提。……夏安居訖,不去者,波逸提。……若比丘尼,邊界有疑恐怖處,人間遊行者,波逸提。……於界內有恐怖份子處,在人間遊行,波逸提。……著革履,持蓋行,除時因緣,波逸提。……無病乘乘行,除時因緣,波逸提。[265]

 

有關不得「獨渡水、獨入村、獨宿、獨在後行,是比丘尼,犯初法應捨僧伽波尸沙」的規定。根據《四分律》,當時的社會常把女眾獨行,譏嫌為「如淫女無異,……欲得男子故……」。[266]為了避世譏嫌,佛陀因此制定此戒。根據《五分律》、[267]《十誦律》、[268]《摩訶僧祇律》、[26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270]與《巴利律典》[271],這是為了避免尼眾遭受白衣的調弄,欲共行不淨;同時,防範有染污心比丘尼的不軌行為而制定的。

《五分比丘尼戒本》說明犯此戒的主要因緣在於有「染著男子」之心。此戒本說:

 

若比丘尼獨宿、獨渡水、於道中獨在後,染著男子,除因緣,是比丘尼初犯僧伽婆斯沙。因緣者,恐怖走時,老病疲極,不及伴時,水狹淺有橋船處,畏男子處,是名因緣。[272]

 

《行事鈔》亦說:

 

《五分》云:……獨在後行或根本獨去,或中間作意,離伴見聞處行,又伴無諸難緣故犯。……水淺無畏男子處不犯,……若恐怖走時,老病不及伴者不犯。[273]

 

對於此戒,《摩訶僧祇律》強調:「無欲,無罪。」[274]《五分律》更說:「比丘尼得道者,獨宿無犯。」[275]由此可見,染欲心是犯此戒的根本條件。根據諸律典,此條戒的開緣情況為:同伴命終、返俗、入外道、被賊捉去,或病時。[276]

 

至於比丘尼不可在「邊界有疑恐怖處,……界內有恐怖份子處」遊行,這主要是安全問題的考量。

 

再者,比丘尼不得「春夏冬一切時人間遊行」、不得「夏安居訖,不去」。此二戒雖然只出現在比丘尼戒本,但諸律典的廣律皆說明,比丘一切時遊行,蹈殺生草木,引人譏嫌,佛陀因而制定,比丘應三月夏安居,不得長年遊行。[277]另外,經律中,佛陀也一再教誡比丘,不可久居一處不遊行,應學習離執的精神。《毘尼母經》說:「三月夏安居竟,應一宿出外。」[278]《十誦律》更說:「比丘在多雨國土,應三月空地住,八月在覆處。……在少雨國土,應八月在露地住,四月在覆處。……比丘有事未了,極久應停至九月。」[279]換句話說,在一年當中,至少有三個月應遊行。《增支部》〈長遊行經〉中,佛陀說明久居一處的壞處:長養住處慳、家慳、利養慳、德慳及法慳。[280]由此可見,此二戒條的教誡,乃所有僧眾應遵循的。

 

此外,比丘尼也不得「著革履持蓋行,除時因緣」;不得「無病乘乘行,除時因緣」,違反此二條規是波逸提罪。[281]根據《巴利律典》,由於一些比丘尼,著革履持傘蓋,無病乘車,引起世人的譏嫌,認為她們貪求欲樂,與世俗人無異,於是,佛陀制定了這兩條規約。但是,此律也說明,若病時、意外時,此二條規可開緣。

 

以上二條規並未出現於諸比丘戒本。但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中提到,佛陀因病比丘因緣,允許比丘乘輿,但後有比丘因此沈迷乘車享受,於是佛告訴諸比丘:「……已有此過,不應乘騎。有二因緣聽許:云何為二?一者瘦弱,二者老病。有此緣者,我當聽受許,若無緣乘者,得越法罪。」[282]由此看來,不得「無病乘乘行」的規定也是比丘眾應遵守的。

 

另外,不得「著革履持蓋行」。有關「著革履」的規範,在前面 a) 項「革履規則」中已談,它是通二部僧的。至於「持蓋行」的問題,比丘規範中並未提及。這或許是因為比丘僧中未發生此類事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二條規的重點在於,不可貪著欲樂,引人譏嫌,障礙自己的道業,這是男女僧眾皆應掌握的精神。

 

除了以上的規範外,律典也說明行走時應有的威儀,尤其是在白衣面前,僧眾更應保持端莊的威儀。《四分律》云:

 

不得跳行入白衣家,……不得蹲坐白衣舍,不得叉腰行入白衣舍,……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不得左右顧視入白衣家,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不得戲笑入白衣舍,……不得攜手在道行,……不得上樹過人,除時因緣,……不得絡囊盛缽貫杖頭,置肩上而行。[283]


《行事鈔》亦記載此些行走威儀,並敘述可開緣的情況。[284]

 

諸律典對此些規範的敘述大同小異。行走規範說明,佛陀為了基本的健康須要,而允許僧眾著履。但所著的履必須簡樸,同時,著履時不可干擾他人的寧靜。行走條規防範男女僧眾過度地接近,引申不良行為;同時,避免世人的譏嫌。此外,這些規範也考慮到尼眾的安全問題。僧眾的威儀能引發他人對佛法的信樂,亦能引起人們對佛教的評斥。因此,僧眾應時時保持端莊的威儀,此即制定行走威儀的主要目的。

 

四、結語

 

僧眾教育包括戒定慧及律制生活的學習。早期佛教僧團重視為師者的資格及初學者的訓練。和尚阿闍梨者應具足十法。欲蓄收弟子者須在僧中白二羯磨,僧認可後方可蓄眾。一和尚不可同時蓄二沙彌,除非具足能力者。行者在剃度前應向僧團大眾告白,求受具戒時則須在僧中白四羯磨。沙彌(尼)及未過五夏之比丘(比丘尼六夏)必須依止和尚(尼)而住。五夏(六夏)後尚不具足離依止條件者,依止期應延長。為師者有提供佛法指導及照顧弟子衣食的責任,而弟子亦有尊重及侍奉師父的義務。師徒之間密切互動,以增長彼此的道業為重。

 

早期佛教僧眾的生活以禪修、學習佛法為中心。僧侶們隨處而安,時時保持正念,精進禪觀或研究法義,依律而住。「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乃僧眾修學的要訣。僧眾除了親近佛陀,學習佛陀的身教與言教,也親近學有所長的資深長老,聆聽他們的教法,學習他們的專長。僧眾依自己的性向,與不同的專學老師共學共住,形成各種專科學團。早期佛教的學習強調解行並重。僧眾必須透過聞、思、修、證的方法,將所聽聞的教法加以思惟、實踐、體證。僧眾或許學有所專,但在自行方面,還是必須顧全戒定慧三學。此外,無論是自修或作專科學習,僧眾皆應依律而住。

 

除了僧團的律制行事,如布薩誦戒、安居自恣等,僧眾亦須學習生活中的許多戒律規範。這些規範警惕僧眾保持正念、簡樸、不貪染,訓練僧眾們離欲、離執、淡泊的精神。如《行事鈔》所說:「《成論》:出家人捨五慳:財物慳、法慳、家慳、住處慳、稱歎慳。」[285]又言:「《寶積》云:出家有二縛:一、見縛;二、利養縛。」[286]因此,僧眾應在衣食住行中時時保持正念,捨五慳,離二縛,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時刻皆是修行觀照的時候。中國律疏亦強調師徒之道的重要,並說明在衣、食、住、行方面應保持離欲與簡樸的精神。唯在食物方面,中國律疏強調不得肉食。

 

簡短地說,嚴謹的初學訓練,三學相資的自行,專科化的外宏,整體生活以律制貫穿,是早期佛教僧眾的學習情形。戒律說明及保護僧眾個人的權利與義務,顧全團體的和諧與清淨。律制的生活藉著集體的力量,提醒懈怠放逸者,警策其向道之心,使僧眾在大眾的互相勸諫、互相鼓勵下,精進向上,圓滿高尚的道德,達成教育的目標。

 

[1] 本文改寫自中華佛學研究所畢業論文《律制、清規及其現代意義之探究》第二章第四節的律藏僧團之教育制度。此中「律藏」指早期佛教「律典」與中國「律疏」。細節請參見以下注6與注7

[2] 《摩訶僧祇律》卷1,《大正藏》冊22,頁228下。

[3] i)《四分律》卷1,《大正藏》冊22,頁570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大正藏》冊22,頁3中~下。

iii)《摩訶僧祇律》卷1,《大正藏》冊22,頁228下。

iv)《十誦律》卷1,《大正藏》冊23,頁1下。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1,《大正藏》冊23,頁629中。

vi) Vin III, p. 21; Vin IV p. 91, p. 120, p. 182, p. 299; BOD I, pp. 37-38.

[4] 印順1992.《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七版(198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178179

[5] Banerjee, Anukul Chandra. 1969. “Buddhism and Indian CultureA Panorama of Indian BuddhismSelection from the Maha Bodhi Journal. edited by Ahir, D. C. 1995, p. 348.

[6] 六部現有的早期佛教律典:《巴利律典》及漢譯的《四分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摩訶僧祇律》、《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本文簡稱此六部早期律典為『律典』。另,早期經典有:漢譯四部《阿含經》與巴利的五部《尼柯耶》。

[7] 唐道宣律師(569667)的三大主要著作:《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通稱「南山三大部」。本文簡稱「律疏」。

[8] 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8中。

iiVin I, p. 78; BOD IV, p. 98.

[9] i)《十誦律》卷21,《大正藏》冊23,頁151中。

iiVin I, p. 79; SBE XIII, p. 204; BOD IV, p. 99.

[10] i)《十誦律》卷21,《大正藏》冊23,頁151中~下。

ii)《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冊22,頁216下。

iii)《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3,《大正藏》冊23,頁1032下。

ivVin I, p. 79; SBE XIII, p. 205; BOD IV p. 99.

[11] 《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10下。

[12] 《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18上~中。

[13] 《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1中。

[1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49下~150上。

[1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大正藏》冊40,頁87中。

[16] i)《四分律》卷50,《大正藏》冊22,頁940中。

ii)《沙彌十戒威儀錄要》,《卍續藏經》冊106,頁343下。

[17] Vin I, p. 82; SBE XIII, p. 209; BOD IV, p. 104.

[18] Vin I, pp. 83-84; SBE XIII, pp. 211-212; BOD IV, pp. 105-106. (所謂沙彌十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不作歌舞倡伎不往觀聽、不著華香塗身、不坐高廣大床、不受蓄金銀及錢、不非時食。)

[19] 《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9下。

[20]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6下。

[21] 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8中。

iiVin IV, p. 130; BOD III, pp. 12-14.

[22]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28上。

[23] iVin I, p. 82; BOD IV, p. 103.

ii)《羯磨》,《大正藏》冊22,頁1053上。

iii)《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冊22,頁216下。

iv)《十誦羯磨比丘要用》,《大正藏》冊23,頁496下。

v)《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1,《大正藏》冊24,頁456上。

[24] iVin I, p. 79; BOD IV, p. 100.

i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11上。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5下。

iv)《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0下~461上。

v)《十誦律》卷21,《大正藏》冊23,頁151下。

vi)《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4,《大正藏》冊23,頁1033上。

[25] 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9下~811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6下。

iiiVin I, p. 83; BOD IV p. 105.

[2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49下~150上。

[27] Vin I, p. 85; BOD IV, p. 107; SBE XIII, pp. 213-214.

[28] iVin I, pp. 56-57; BOD IV, p. 73.

ii)《羯磨》,《大正藏》冊22,頁1053下。

iii)《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冊22,頁217中~下。

iv)《摩訶僧祇律》卷23、卷24,《大正藏》冊22,頁413上、422中。

v)《十誦羯磨比丘要用》,《大正藏》冊23,頁500下~501中。

vi)《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1,《大正藏》冊24,頁457下。

[2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51上。

[30]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大正藏》冊40,頁35上。

[31] Vin I, p. 84; BOD IV, p. 106; SBE XIII, p. 212.

[32] iVin I, p. 84; BOD IV, pp. 106-107; SBE XIII, p. 213.

i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4上~中。

iii)《十誦律》卷38,《大正藏》冊23,頁277下。

[33] iVin I, p. 84; BOD IV, pp. 106-107; SBE XIII, p. 213.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9上。

iii)《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51下。

[34] Vin I, p. 85; BOD IV, p. 108; SBE XIII, p. 215.

[3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49下。

[36] i)《四分律》卷28,《大正藏》冊22,頁761上。

ii)《摩訶僧祇律》卷38,《大正藏》冊22,頁533下。

iii)《十誦律》卷45,《大正藏》冊23,頁325中~下。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毘奈耶》卷18,《大正藏》冊23,頁1004上~中。

[37] iVin I, p. 82; BOD IV, p. 103.

ii)《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四分律》卷48,《大正藏》冊22,頁1065下、頁923下~924上。

iii)《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冊22,頁216下、218中。

iv)《十誦羯磨比丘要用》,《大正藏》冊23,頁496下~497上。

v)《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2,《大正藏》冊24,頁460上。

[38]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4上~下。

i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3中~806下。

iii)《摩訶僧祇律》卷28、卷34,《大正藏》冊22,頁457中~下、501下。

iv)《十誦律》卷21,《大正藏》冊23,頁148中~149下。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大正藏》冊23,頁1031上。

vi)參考:Frauwallner, Erich. 1992.《原始律典〔犍度篇〕之研究》。南投:正觀出版社。頁7477

viiVin I, p. 62; BOD IV, p. 81.

[39]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4下。

iiVin I, pp. 62-68; BOD IV, pp. 81-85.

[40]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4下。

iiVin I, pp. 66-67; BOD IV, pp. 84-85.

[41]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大正藏》冊40,頁24中。

[42]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二,《大正藏》冊40,頁216上。

[43]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5,《大正藏》冊22,頁111上。

ii)《摩訶僧祇律》卷28,《大正藏》冊22,頁459上~460上。

iii)《四分律》卷33,《大正藏》冊22,頁799下~803上。

iv)《十誦律》卷21,《大正藏》冊23,頁148上~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2,《大正藏》冊23,頁1030下~1031上。

viVin I, pp. 44-49; Vin II, pp. 223-227; BOD IV, pp. 59-70; BOD V, pp. 312-317.

[4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31上。

[4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31上。

[46] 受了具足戒,成為比丘,此僧眾才有資格參與僧團的羯磨。在這之前,他雖已落髮出家,但未具備完整的權力。

[47]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3,《大正藏》冊22,頁92下。

ii)《十誦律》卷57,《大正藏》冊23,頁424上。

[48]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3上。

ii)《摩訶僧祇律》卷28,《大正藏》冊22,頁458上。(四種阿闍梨:依止師、受法師、戒師、空靜處教師。)

iii)《十誦律》卷49,《大正藏》冊23,頁359下。(五種阿闍梨:出家、教授、羯磨、依止、受法。)

iv)《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13,《大正藏》冊24,頁597下。(五種阿遮利耶:求寂、屏處、羯磨、依止、教讀。)

v)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2,《大正藏》冊23,頁515上。(五種阿耆利:受戒、威儀、依止、受經、出家。)[與《五分律》同]

[49]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3上。

[50]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5,《大正藏》冊22,頁112下~113下。

ii)《摩訶僧祇律》卷28,《大正藏》冊22,頁457下~458中。

ii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3上~804下。

[51] i)《四分律》卷33,《大正藏》冊22,頁801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1上。

iii)《十誦律》卷21,《大正藏》冊23,頁148中。

iv)《摩訶僧祇律》卷28,《大正藏》冊22,頁458中~459上。

vVin I, pp. 50-53; Vin II, p. 227; BOD IV, pp. 67-69; BOD V, pp. 317-320; SBE XIII, pp. 163-165.

[52]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30下。

[53]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31上。

[5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31上。

[5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50下。

[56] 大僧之六念為:「一、念知日月數(諸比丘應知半月數,知布薩日,悔過清淨。)二、念之食處。三、念知受戒時夏數。四、念知衣缽受淨。五、念知食同別。六、念身強羸。」《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大正藏》冊40,頁508下~509上;《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冊22,頁225中~下。

[5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50下。

[58]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50下。

[59]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425中。

[60] 《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4中~下。

[61] 《四分律》卷59,《大正藏》冊22,頁1004上。

[62]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3下。

iiVin I, p. 54; BOD IV, p. 70; SBE XIII, p. 167.

[63]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3下。

ii)《四分律》卷34、卷59,《大正藏》冊22,頁804上~中、1004上。

iiiVin I, p. 54; BOD IV, p. 69; SBE XIII, p. 166.

[64] iVin I, p. 54; BOD IV, pp. 69-70; SBE XIII, pp. 166-167.

i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4中~下。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3下。

[65] 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4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3下。

iiiVin I, p. 54; BOD IV, p. 70; SBE XIII, pp. 166-167.

[66]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3下。

i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4下。

iiiVin I, p. 54; BOD IV, p. 70; SBE XIII, p. 167.

[6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33中。

[68] i)《四分律》卷59,《大正藏》冊22,頁1003中~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6下。

iii)《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0中。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3,《大正藏》冊23,頁1032中。

[69]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8中。

[70]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8上~中。

ii)《四分律》卷34,《大正藏》冊22,頁805上。

iiiVin I, p. 50; BOD IV, p. 67.

[71] i)《四分律》卷34、卷59,《大正藏》冊22,頁806上、1004上。

ii)《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0中。

iii)《十誦律》卷56,《大正藏》冊23,頁416

ivVin 1, p. 62; BOD IV, p. 81; SBE XIII, pp. 181-182.

[72] i)《四分律》卷34、卷59,《大正藏》冊22,頁806上、1004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8上~下。

iii)《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0中。

iv)《十誦律》卷56,《大正藏》冊23,頁416

vVin 1, p. 62; BOD IV, p. 81; SBE XIII, pp. 181-182.

[7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8下。

[74] i)《四分律》卷59,《大正藏》冊22,頁1004中。

ii)《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大正藏》冊40,頁34上。

[75] Vin I, p. 60; BOD IV, p. 79; SBE XIII, p. 179.

[76] iM I, pp. 160-162; MS I, pp. 203-205.

ii)《中阿含經》卷56,《大正藏》冊1,頁775下。

[77] 《中阿含經》卷24,《大正藏》冊1,頁578中~582中。

[78] 《中阿含經》卷2,《大正藏》冊1,頁430中~431下。

[79] 《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大正藏》冊12,頁1111上。

[80] 印順1992.《教制教典與教學》修訂一版(1972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157

[81] 印順1992.《教制教典與教學》修訂一版(1972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157

[82] 如論文2章「章節結論」中所說,這些經律是否完全代表佛陀時代的原貌,有待商榷。另外,經律的內容,除了佛陀的教說,也包括一些大弟子所說。

[83] 細節請參見論文附錄()

[84]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大正藏》冊23,頁503下~504上。

[85] 《大智度論》卷1,《大正藏》冊25,頁59中。

[86] 印順199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修訂本三版(197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489491

[87] iD I, pp. 161-177; DB I, pp. 206-240.

ii)相近於《長阿含經》卷16,《大正藏》冊1,頁102下~107上。

[88] iD I, pp. 87-110; DB I, pp. 108-136.

ii)相近於《長阿含經》卷13,《大正藏》冊1,頁82上~88中。

[89] iD III, pp. 180-193; DB III, pp. 173-184.

ii)相近於《長阿含經》卷11,《大正藏》冊1,頁70上~72下。

[90] iM I, pp. 6-11; MS I, pp. 6-16.

ii)相近於《中阿含經》卷2,《大正藏》冊1,頁431下~432下。

[91] iM III, pp. 248-252; MS III, pp. 295-299.

ii)相近於《中阿含經》卷7,《大正藏》冊1,頁467上~469下。

[92] iM III, pp. 239-247; MS III, pp. 285-294.

ii)相近於《中阿含經》卷42,《大正藏》冊1,頁690上~692中。

[93] iS III, pp. 263-279; KS III, pp. 205-210.

ii)相近於《雜阿含經》卷31,《大正藏》冊2,頁222下~226上。

[94] iS IV, pp. 1-30; S III, pp. 20-25; KS IV, pp. 1-4; KS III, pp. 20-24.

ii)相近於《雜阿含經》卷8、卷1,《大正藏》冊2,頁50上~56下、頁1上~2中。

[95] iS III, pp. 53-73; KS III, pp. 45-64.

ii)相近於《雜阿含經》卷2、卷3,《大正藏》冊2,頁8下~20中。

[96] iA I, pp. 91-92; GS I, p. 81.

ii)相近於《增壹阿含經》卷3,《大正藏》冊2,頁577中。

[97] iA I, pp. 205-215; GS I, pp. 185-195.

ii)相近於《增壹阿含經》卷16,《大正藏》冊2,頁624中~626中。

[98] iA I, pp. 61-76; GS I, pp. 56-71.

ii)相近於《增壹阿含經》卷11,《大正藏》冊2,頁596下~601下。

[99] 印順199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修訂本三版(197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793865。(十五部的所有名稱請參見論文附錄。)

[100]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14下。

iiVin I, pp. 62-68; BOD IV, pp. 81-85.

[101] i)《四分律》卷59,《大正藏》冊22,頁1003中~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116下。

iii)《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0中。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3,《大正藏》冊23,頁1032中。

[10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9,《大正藏》冊22,頁132中。

[103] iSumaṇgala-vilāsinī Buddhaghosas Commentary on the Digha Nikayā. Part I. London: Pali Text Society. pp. 1-15.

ii)印順199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修訂本三版(197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485486

[104] i)《增壹阿含經》卷3,《大正藏》冊2,頁557下~560下。

iiA I, pp. 23-26; GS I, pp. 16-25.

iiiRatanasara, Havanpola. 1995. Buddhist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p. 97.

[105] i)印順1992.《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七版(198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224

iiS II, pp. 155-156; KS II, pp. 108-109.

iii)《雜阿含經》卷16,《大正藏》冊2,頁115上~中。

[106] 印順1992.《教制教典與教學》修訂一版(1972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157

[107] 「母」指本母(mātṛkā),古來音譯為摩得勒伽、摩旦理迦等。或譯義為智母、戒母、論母等,為闡明佛之真教義的反覆研竅。摩得勒伽與經、律並稱。《增支部》言:「持法、持律、持摩夷」。《中阿含經》曰:「持經、持律、持母」。摩得勒伽有二類:一、屬達磨──法的摩得勒伽;二、屬於毘尼──律的摩得勒伽。參考:印順199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修訂本三版(197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252

[108] 《中阿含經》卷52,《大正藏》冊1,頁755上。

[109] iM I, pp. 220-224; MS I, pp. 271-277.

ii)印順1992.《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七版(198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224

[110] iVin III, p. 159; BOD I, p. 273.

iiVin I, pp. 225-226; BOD IV, p. 308.

iiiVin IV, p. 67; BOD II, p. 298.

iv)印順1992.《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七版(198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225229

[111] 印順1992.《教制教典與教學》修訂一版(1972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158

[112] iPeter, W.L.A. Don. 1990. Buddhist and Benedictine Monastic Education. Sri Lanka: Colombo. pp. 96-97, 101-104.

iiBanerjee, Anukul Chandra. 1969. “Buddhism and Indian CultureA Panorama of Indian BuddhismSelection from the Maha Bodhi Journal. edited by Ahir, D. C. 1995. pp. 348-349.

iiiRatanasara, Havanpola. 1995. Buddhist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p. 94.

[113] 《中阿含經》卷6,《大正藏》冊1,頁456上。

[114] Banerjee, Anukul Chandra. 1969. “Buddhism and Indian CultureA Panorama of Indian Buddhism──Selection from the Maha Bodhi Journal. edited by Ahir, D. C. 1995. pp. 348-349.

[115] 《長阿含經》卷14,《大正藏》冊1,頁88中。

[116] iBhikkhu Khantipalo, Banner of the Arahants. Sri Lanka: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p. 45.

iiPrebish, Charles. 1975. BuddhismA Modern Perspective. USA: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pp. 18-19.

[117] i)《中阿含經》卷5、卷6、卷7,《大正藏》冊1,頁448下~469下。

iiRatanasara, Havanpola. 1995. Buddhist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p. 93.

[118] 印順199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修訂本三版(197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485

[119] 印順199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修訂本三版(1971初版)。臺北:正聞出版社。頁788

[120] 《雜阿含經》卷10,《大正藏》冊2,頁67上。

[121] 《雜阿含經》卷10,《大正藏》冊2,頁128中~下。

[122] 《中阿含經》卷3,《大正藏》冊1,頁434上。

[123] iM I, p. 134; MS I, p. 172.

ii)《中阿含經》卷54,《大正藏》冊1,頁764上。

[124] iVin I, p. 64; BOD IV, p. 84.

iiPeter, W.L.A. Don. 1990. Buddhist and Benedictine Monastic Education. Sri Lanka: Colombo. pp. 131-132.

[125] 《中阿含經》卷6,《大正藏》冊1,頁456上。

[126] iM II, p. 173; MS II, pp. 362-363.

iiPeter, W.L.A. Don. 1990. Buddhist and Benedictine Monastic Education. Sri Lanka: Colombo. pp. 132-141.

[127] 《長阿含經》卷8,《大正藏》冊1,頁51下。

[128] 《中阿含經》卷10,《大正藏》冊1,頁490中。

[129] i)《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卷2,《大正藏》冊26,頁458中。

ii)印順1994.《成佛之道》(增注本)臺北:正聞出版社。頁43

[130] 《雜阿含經》卷30、卷41,《大正藏》冊2,頁215中、298下。

[131] 《中阿含經》卷38,《大正藏》冊1,頁672下。

[132] 《增壹阿含經》卷17,《大正藏》冊1,頁631中。

[133] i)《四分律》卷50,《大正藏》冊22,頁936中。

ii)《十誦律》卷34,《大正藏》冊23,頁243上。

iiiVin II, p. 146; ; BOD V, p. 204; SBE XX, p. 157.

[134] iVin I, p. 21; SBE XIII, p. 112; BOD IV, p. 28.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108上。

iii)《四分律》卷32,《大正藏》冊22,頁793上。

[135] i)《四分律》卷50,《大正藏》冊22,頁936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卷20,《大正藏》冊22,頁110中、頁136上。

iiiVin I, p. 39; BOD IV, pp. 51-52.

[136] i)《四分律》卷50,《大正藏》冊22,頁937上。

iiVin II, pp. 146-147; BOD V, pp. 204-206; SBE XX, pp. 157-160.

[137] i)《四分律》卷50,《大正藏》冊22,頁938上。

iiVin II, pp. 147-148; BOD V, pp. 206-208; SBE XX, pp. 162-163.

[138]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12,《大正藏》冊23,頁688上~中。

[139] iVin I, pp. 192-193; Vin II, pp. 149-150; BOD IV, pp. 256-258; BOD V, pp. 208-211; SBE XX, pp. 163-169.

ii)《四分律》卷50,《大正藏》冊22,頁937中~下。

ii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7下。

[140] iVin I, p. 150; BOD V, p. 210; SBE XX, p. 166.

i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20中。

[141] i)《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6,《大正藏》冊24,頁559上。

ii)《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21,《大正藏》冊23,頁736上。

iiiVin III, p. 225; BOD II, pp. 74-75.

[142] i)《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6,《大正藏》冊24,頁559上。

ii)《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20,《大正藏》冊23,頁735下。

iii)《四分律》卷7,《大正藏》冊22,頁613下~614上。

ivVin II, p. 224; BOD II, pp. 71-72.

[143] 《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6下。

[144] 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8中。

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197中。

i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2中。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4上。

vVin IV, pp. 39-42; SBE XIII, p. 34; BOD II, pp. 238-246.

[145] i)《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21,《大正藏》冊23,頁736下。

ii)《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6,《大正藏》冊24,頁559中。

iii)《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大正藏》冊40,頁69中。

ivVin III, pp. 227-229; BOD II, pp. 79-82.

[14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大正藏》冊40,頁69上~中。

[14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27下。

[148]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27下。

[14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27下~128上。

[150] 《四分律》,《大正藏》冊22,頁855下,873下,939下,943下。

[151] 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8中。

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197中。

i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2中。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4上。

vVin IV, pp. 39-42; SBE XIII, p. 34; BOD II, pp. 238-246.

[152] iVin II, p. 75; BOD V, pp. 98-99.

ii)《四分律》卷44,《大正藏》冊22,頁885上~下。

[153] A III, p. 258; GS III, p. 189.

[154] 《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大正藏》冊12,頁1110下。

[155] iM III, p. 75; MS III, p. 118.

iiVin II, p. 296; BOD V, p. 410.

iii)《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大正藏》冊12,頁1110下~1111上。

[156] iVin II, p. 112; BOD V, pp. 150-151; SBE XX, pp. 78-81.

ii)《四分律》卷51,《大正藏》冊22,頁946中~下。

[157] 《中阿含經》卷48,《大正藏》冊1,頁724下~725下。

[158] iVin IV, p. 90; BOD II, pp. 344-346; SBE XIII, p. 40.

i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9上,頁1035中。

i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3中。

iv)《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2下。

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5上。

vi)《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4下。

[15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大正藏》冊40,頁83上。

[160]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大正藏》冊40,頁83上。

[161] i)《四分律》卷42,《大正藏》冊22,頁866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8上。

iii)參考:Frauwallner, Erich. 1992.《原使律典〔犍度篇〕之研究》。南投:正觀出版社。頁160

[162] i)淨海譯1983.《真理的語言:法句經》。臺北:正聞出版社。頁16。(Dhp. 49

ii)《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大正藏》冊12,頁1111

[163] Vin II, pp. 215-216; BOD V, pp. 301-302; SBE XX, p. 290.

[164] 《中阿含經》卷48,《大正藏》冊1,頁725中。

[165] iVin II, pp. 215-216; BOD V, pp. 302-303; SBE XIII, p. 41; SBE XX, p. 290.

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3中。

ii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9上、頁1035中。

i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5上。

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4下。

[166] Vin IV, pp. 69-70; SBE XIII, p. 37; BOD II, pp. 303-305.

[167] Vin IV, p. 71; BOD II, p. 306.

[168] 《十誦律》卷57,《大正藏》冊23,頁419下。

[16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大正藏》冊40,頁84上。

[170] Vin I, p. 223; BOD IV,p.304; SBE XVII,p.92.

[171]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52上~中。

ii)《十誦律》卷34,《大正藏》冊23,頁248中。

iiiVin II, pp. 162-163; BOD V, p. 227.

[172] 《四分律》卷第五,《大正藏》冊22,頁594上。

[173] 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9上,頁1035上。

iiVin IV, pp. 71-72; BOD II, pp. 306-314; SBE XIII, p. 38.

[174] 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9上,頁1035中。

iiVin IV, pp. 75-77; SBE XIII, p. 42; BOD II, pp. 315-317.

[17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大正藏》冊40,頁135中。

[17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大正藏》冊40,頁135上~中。

[177] i)《四分律》卷13,《大正藏》冊22,頁657上。

ii)《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下三,《大正藏》冊40,頁79中、頁135中。

[178] 《十誦律》卷48,《大正藏》冊22,頁348

[17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大正藏》冊40,頁135上~中。

[180]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大正藏》冊40,頁137下。

[181] i)《四分律》卷9、卷52,《大正藏》冊22,頁621下~622上、頁951下~952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6,《大正藏》冊22,頁169下~170上。

iii)《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1下。

[182] 《四分律》卷9,《大正藏》冊22,頁622上。

[183] 《四分律》卷9,《大正藏》冊22,頁623中。

[184] 《四分律》卷9、卷52,《大正藏》冊22,頁623下、頁952下~953上。

[18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25中。

[186] iVin IV,p.85;Vin I, p. 83; BOD II, pp. 335-337; BOD IV, p. 105; SBE XIII, p. 40; p. 211.

i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9上。

[187] iM I, p. 473ff; M I, p. 124, p. 448; MS II, pp. 146-148; MS I, p. 161; MS II, p. 120. ii)《摩訶僧祇律》卷17,《大正藏》冊22,頁359中。

[188] iVin II, p. 115; BOD V, p. 156; SBE XX, p. 89.

iicf. M I, p. 448-449; MS II, pp. 120-121.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8,《大正藏》冊22,頁54上。

[189] 各律典所開緣的非時藥稍有不同。以下為各律典的記載:

i)《四分律》卷42,《大正藏》冊22,頁869下、頁873下。「若病因緣,若時若非時,聽服五種藥。非時藥:酥、油、生酥、蜜、石蜜。」另,(頁873 下)「八種漿是古昔無欲仙人所飲:梨漿、閻浮漿、酸棗漿、甘蔗漿、生果漿、舍樓伽漿、婆樓師漿、蒲桃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

ii)《摩訶僧祇律》卷3、卷28、卷29,《大正藏》冊22,頁244下、頁457中、頁464中。(頁244下)「夜分藥者,十四種漿:菴羅漿、拘梨漿、安石榴漿、巔哆梨漿、蒲桃漿、波樓沙漿、揵揵漿、芭蕉漿、……甘蔗漿、……,此諸漿,初夜受初夜飲,中夜受中夜飲,後夜受後夜飲。食前受,至初夜飲,是故名夜分藥。」(頁457中)「非時漿:一切豆,一切穀,一切麥漬頭不坼者,蘇油、蜜、石蜜。」(頁464中)「受漿時,隨漿多少,以水中解,然後飲。若不與水解飲,越毘尼。若麥頭不破者,非時得飲。」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7中~下、頁151中~下。「石蜜擣成末可非時服。」另,(頁151中~下)「過去諸仙修梵行者,中後不食而飲非時諸漿。所謂:菴羅果漿、閻婆果漿、周陀果漿、波樓果漿、蒲桃果漿、俱羅果漿、甘蔗漿、蜜漿。……渴便得飲。」

iv)《十誦律》卷26,《大正藏》冊23,頁184下、頁194上。「四種含消藥,中前中後,自恣後服:酥、油、蜜、石蜜。」另,(頁194上)「時分藥:淨濾漿汁。……未濾漿汁,名為時藥。」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15,《大正藏》冊24,頁1上、頁275下。(頁1上)「更藥:八種漿。……」(頁275下)「非時漿者,其不濾者為時;其淨濾者為非時,仍以水渧渧之為淨。」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亦說:「有五種果,若病無病,時與非時,食之無犯:餘甘子(菴摩洛迦)、訶梨勒、毘醯勒、畢缽梨、胡椒。」《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1,頁210中、《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8,頁491上。

viVin I, p. 200; BOD IV, p. 270.「五種藥,正時非時皆得服用:熟酥、生酥、油、蜜、糖。」

[190] iVin IV, pp. 87-88, 90, 346-348; BOD II, pp. 341-343, 344-346; BOD III, pp. 419-423.

i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9上、頁1035中。

i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3中。

iv)《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2下。

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5上。

vi)《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4下。

[191]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27中。

[192] iVin IV, p. 86; Vin I, p. 211; BOD II, p. 338; BOD IV, pp. 287-288; SBE XVII, p. 69.

ii)《四分律》卷42,《大正藏》冊22,頁871上~中。

iii)《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77下。

iv)《十誦律》卷26,《大正藏》冊23,頁187上。

[193] i)《四分律》卷14,《大正藏》冊22,頁662下~663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8,《大正藏》冊22,頁54中。

iii)《十誦律》卷13,《大正藏》冊23,頁95中。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36,《大正藏》冊23,頁824下~825上。

vVin IV, pp. 86-87; BOD II, pp. 338-339.

[194] i)《四分律》卷10,《大正藏》冊22,頁628上。

ii)《摩訶僧祇律》卷10,《大正藏》冊22,頁316中。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7中。

iv)《十誦律》卷8,《大正藏》冊23,頁61上。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24,《大正藏》冊23,頁759下~760上。

vi)《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2,《大正藏》冊23,頁574中。

vii)《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8,《大正藏》冊24,頁571下。

viiiVin I, p. 209; Vin III, p. 251; Vin IV, pp. 87; BOD IV, p. 285; BOD II, pp. 130-131; BOD II, pp. 339-340.

[195] i)《四分律》卷43,《大正藏》冊22,頁875下。

ii)《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冊22,頁463中。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8中。

iv)《十誦律》卷26,《大正藏》冊23,頁187上。

vVin I, p. 211; BOD IV, pp. 287-288.

[196] Vin I, p. 211; BOD IV, pp. 287-288.

[197] i)《四分律》卷43,《大正藏》冊22,頁874下、875下。

ii)《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77下。

iii)《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2,《大正藏》冊24,頁7上。

ivVin I, p. 211; BOD IV, pp. 287-288.

[198] i)《四分律》卷42,《大正藏》冊22,頁871中。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9下~150上。

iii)《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77上。

iv)《十誦律》卷26,《大正藏》冊23,頁190上。

vVin I, p. 211, BOD IV, p. 288.

[199] i)《四分律》卷43,《大正藏》冊22,頁874下、頁875下。

ii)《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77下。

[200] i)《四分律》卷43,《大正藏》冊22,頁875下~876上。

ii)《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二,《大正藏》冊40,頁379下。

[201]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19下。

[202]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5,《大正藏》冊23,頁596中。

[2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大正藏》冊40,頁202下。

[204] i)《四分律》卷43、卷59,《大正藏》冊22,頁876中、頁1001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8上。

iii)《十誦律》卷56,《大正藏》冊23,頁413上。

iv)《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8,《大正藏》冊24,頁570上。

vVin I, p. 212; BOD IV, pp. 288-289; SBE XVII, pp. 70-71.

[205]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5,《大正藏》冊23,頁596中~下。

[206] i)《四分律》卷43,《大正藏》冊22,頁875下~876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8中。

iii)《十誦律》卷26,《大正藏》冊23,頁191上。

ivVin I, p. 238; BOD IV, p. 326.

[207] 可參考:弘一大師「四過用四位簡辨表」及「四藥對四過有無表」。弘一1976.《弘一大師法集》蔡念生彙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頁1180

[208] iA II, p. 40, A III, p. 388

iiGS II, p. 46; GS III, p. 276.

[209] iDhp p. 14.No. 49

ii)淨海譯1983.《真理的語言:法句經》。臺北:正聞出版社。頁16。(Dhp.49

iii)《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大正藏》冊12,頁1111

[210] iDhp. p. 2no.7

ii)淨海譯1983.《真理的語言:法句經》。臺北:正聞出版社。頁2。(Dhp.no.7

[211] iVin I, p. 238; SBE XVII, p. 117; BOD IV, p. 325.

ii)《四分律》卷42,《大正藏》冊22,頁872中。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149下。

iv)《摩訶僧祇律》卷32,《大正藏》冊22,頁486上。

v)《摩訶僧祇律》卷32,《大正藏》冊23,頁486上。

[212] Wijayaratna, Mohan. 1990. Buddhist Monastic Lif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70-71.

[213] iVin I, p. 238; BOD IV, p. 325.

ii)《四分律》卷42,《大正藏》冊22,頁872中。

iii)《十誦律》卷26,《大正藏》冊23,頁190中。

[21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18上。

[21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18上。

[21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18上。

[21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大正藏》冊40,頁118上。

[218] 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21上~下、頁1039中。

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4下、頁563下~564上。

i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5上~中。

i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7下、頁487上~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6下~507上。

viVin IV, pp. 189-199; SBE XIII, pp. 62-65; BOD III, pp. 126-140.

[21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大正藏》冊40,頁90中~下。

[220] 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4下。iiVin I, pp. 280-281; SBE XVII, p. 194; BOD IV, pp. 396-397.

[221] i)《四分律》卷39,《大正藏》冊22,頁849中~下。

ii)《摩訶僧祇律》卷16,《大正藏》冊22,頁357上。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0,《大正藏》冊22,頁134中。

ivVin I, p. 253; BOD IV, p. 351; SBE XVII, p. 147.

[222] 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4下。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0,《大正藏》冊22,頁133下~134中。

iii)《十誦律》卷27,《大正藏》冊23,頁194中~下。

ivVin I, p. 280; SBE XVII, p. 194; BOD IV, p. 396.

[223] Wijayaratna, Mohan. 1990. Buddhist Monastic Lif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35.

[224] Vin I, p. 280; BOD IV, p. 397; SBE XVII, p. 197.

[225] 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5上~中。

iiVin I, p. 287; BOD IV, pp. 407-409; SBE XVII, p. 208.

[226] 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5中。

iiVin I, p. 287; SBE XVII, p. 209; BOD IV, p. 409.

[227]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0,《大正藏》冊22,頁138中。(純青、黃、赤、白、黑色衣,純黑色衣產母所著,犯者波逸提。餘四色突吉羅。)

ii)《摩訶僧祇律》卷28,《大正藏》冊22,頁454下。(……真緋鬱金、紅藍染、青染、皂色華色,一切上色不聽。)

iii)《十誦律》卷57,《大正藏》冊23,頁419中。(五種純色不應著。)

iv)《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6,《大正藏》冊24,頁556中。

非法色有其二分別:一謂八種大色。……紫礦、紅、藍、朱沙、大青、紅茜、黃丹、蘇方八大色,比丘不應將染衣。二謂深緋色及淺緋色。此二種色若為好玩心著者,皆不清淨,為惡作業。若有施主生敬重心,將大色衣持施,比丘應用餘色壞其大色,著時無犯。

vVin I, p. 306; Vin II, p. 67; BOD IV, p. 438; BOD V, p. 371.(不應著的顏色有七種:sabbanilakani, sabbapitakani, sabbalohitakani, sabbamañjṭṭhakani, sabbakaṇhani, sabbamaharangarattani, sabbamahanamarattani.

vi)《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大正藏》冊40,頁106下。(薩婆多云:五大色者不成受,黑、青、赤、黃、白。)

[228]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0,《大正藏》冊22,頁135上。

i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7上。

iii)《摩訶僧祇律》卷28,《大正藏》冊22,頁455上。

iv)《十誦律》卷57,《大正藏》冊23,頁419中。

v)《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6,《大正藏》冊24,頁556中。

[229]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0,《大正藏》冊22,頁134中;頁135上;頁137下。

[230]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0,《大正藏》冊22,頁138上。

i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8中~下。

[231] 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5中。

iiVin II, p. 136; SBE XX, pp. 142-143; BOD V, pp. 189-191.

[232] i)《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大正藏》冊40,頁105上。

ii)《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大正藏》冊40,頁501下。

[233] 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7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0,《大正藏》冊22,頁136上~中。

iii)《十誦律》卷27,《大正藏》冊23,頁195上。

ivVin I, p. 288; BOD IV, p. 411; SBE XVII, p. 211.

[234] i)《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大正藏》冊40,頁105上。

ii)《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大正藏》冊40,頁501下。

[235] i)《四分律》卷40,《大正藏》冊22,頁857中。

ii)《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4,《大正藏》冊23,頁527中~下。

iiiVin I, pp. 288-290; SBE XVII, p. 213; BOD IV, p. 411; BOD II, pp. 1-2.footnote No. 2

iv)《佛光大辭典》1989(四版)。臺北:佛光出版社。頁551

[236] iVin IV, pp. 278-279; BOD III, pp. 285-286.

ii)《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大正藏》冊22,頁1048下。

iii)《羯磨》,《大正藏》冊22,頁1061上。

iv)《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冊22,頁219上。

[237] iVin III, p. 195; BOD II, pp. 1-4.

ii)《四分律》卷6,《大正藏》冊22,頁601下。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4,《大正藏》冊22,頁23中。

iv)《摩訶僧祇律》卷8,《大正藏》冊22,頁291上。

[238] i)《摩訶僧祇律》卷8,《大正藏》冊22,頁292上~293下。

i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7上。

i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196下。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3下。

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3下。

viVin I, p. 289; Vin III, p. 195; Vin IV, p. 121; SBE XVII, p. 214; SBE XIII, p. 18, p. 45; BOD IV, p. 412; BOD II, pp. 1-4; BOD II, p. 411.

[239] 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7上。

ii)《摩訶僧祇律》卷8,《大正藏》冊22,頁298下。

i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196上。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3下。

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2下。

viVin III, p. 203; SBE XIII, p. 20; BOD II, p. 26.

[240] i)《四分律》卷16、卷43,《大正藏》冊22,頁676中、頁866上。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9,《大正藏》冊22,頁69上~中。

[241]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大正藏》冊40,頁110下~111下。

[242] 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7中~1018上。

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1上~中。

i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196中。

i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3上~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2下~503上。

viVin III, pp. 219-222; SBE XIII, pp. 21-24; BOD II, pp. 62-70.

[243]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大正藏》冊40,頁73上。

[244] 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8上~下。

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1下、頁552下。

iii)《彌沙塞五分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97中、頁211下。

i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3下。

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4中。

viVin III, pp. 256-260; SBE XIII, p. 2028; BOD II, pp. 147-148.

[24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大正藏》冊40,頁67下~68上。

[246] 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11下。

ii)《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37中。

iii)《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85下。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經》,《大正藏》冊24,頁515中。

vVin IV, p. 300; BOD III, p. 328.

[24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54中。

[248] 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20下~1021上、頁1039上。

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4中、頁563中~下。i

ii)《彌沙塞五分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4中~下、頁212下~213上。

i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6下~477中、頁486中~下。

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6下、頁516上。

viVin IV, pp. 185-186; p. 349; BOD III, pp. 120-122; p. 425.

[24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大正藏》冊40,頁90上。

[250] 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4中、頁563中~下。

ii)《彌沙塞五分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4中~下、頁212下~213上。

iii)《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6下~477中、頁486中~下。

i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6下、頁516上。

[251] iVin IV, p. 345; BOD III, pp. 417-418.

ii)《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38中。

i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12上。

[252]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1,《大正藏》冊22,頁146中。

ii)《四分律》卷38,《大正藏》冊22,頁843中~845上。

iii)《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81上~482上。

iv)《十誦律》卷25,《大正藏》冊23,頁183上~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大正藏》冊23,頁1055中~1056上。

viVin I, pp. 182-185; BOD IV, pp. 236-246.

[253]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1,《大正藏》冊22,頁146中。

ii)《四分律》卷39,《大正藏》冊22,頁847下。

iii)《十誦律》卷25,《大正藏》冊23,頁182下、頁183中。

ivVin I, p. 187; SBE XVII, p. 18; BOD IV, pp. 248-249.

[254] iVin I, p. 188; SBE XVII, p. 21; BOD IV, p. 251.

ii)《四分律》卷39,《大正藏》冊22,頁847中。

i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1,《大正藏》冊22,頁146下。

iv)《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82上。

v)《十誦律》卷25,《大正藏》冊23,頁183中。

[255] iVin I, pp. 187-188; SBE XVII, pp. 19-20; BOD IV, pp. 249-250.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1,《大正藏》冊22,頁146中。

iii)《四分律》卷39,《大正藏》冊22,頁848上~中。

iv)《十誦律》卷25,《大正藏》冊23,頁183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卷下,《大正藏》冊23,頁1057上~中。

[256]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1,《大正藏》冊22,頁146中。

ii)《四分律》卷39,《大正藏》冊22,頁847上。

iii)《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82上。

iv)《十誦律》卷25,《大正藏》冊23,頁184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卷下,《大正藏》冊23,頁1056上。

viVin I, pp. 185-186; SBE XVII, pp. 1-14; BOD IV, pp. 246-247.

[25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1,《大正藏》冊22,頁147上。(七步)

[258] 《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82上。(五、六步)

[259] 《十誦律》卷25,《大正藏》冊23,頁184上。(二、三步)

[26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卷下,《大正藏》冊23,頁1056下。(七、八步)

[261] 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1,《大正藏》冊22,頁146上~147上。

ii)《四分律》卷39,《大正藏》冊22,頁848上~849中。

iii)《摩訶僧祇律》卷31,《大正藏》冊22,頁481下~482上。

iv)《十誦律》卷25,《大正藏》冊23,頁183上~184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卷下,《大正藏》冊23,頁1056下~1057中。

viVin I, pp. 179-198; SBE XVII, pp. 20-24; BOD IV, pp. 236-268.

[262] i)《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18下、頁1019下。

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2下、頁553中。

iii)《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藏》冊22,頁197中、頁198上。

i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4下、頁476上。

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4中、頁505下。

viVin IV, pp. 62-65; pp. 131-133; BOD II, pp. 288-294; BOD III, pp. 15-20.

[263] 《四分律》、《巴利律典》、《摩訶僧祇律》只有此條與比丘戒相同。《五分律》、《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部律》則有「若比丘尼與男子,共期同一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若比丘尼與賊伴,共期同一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二條。

i)《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35下。

ii)《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61中。

i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10中。

iv)《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84上。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經》,《大正藏》冊24,頁513中。

viVin IV, pp. 295-296; BOD III, pp. 317-319.

[264] i)《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32中。

ii)《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7中。

i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7中。

iv)《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80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9中。

viVin IV, pp. 227-230; BOD III, pp. 186-190.

[265] i)《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37上。

ii)《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61中、頁562下。

i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11上。

iv)《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84下~485上。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經》,《大正藏》冊24,頁514中~515中。

viVin IV, pp. 295-296; BOD III, pp. 317-319.

[266] 《四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720中。

[26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1,《大正藏》冊22,頁80中。

[268] 《十誦律》卷42,《大正藏》冊23,頁308上~下。

[269] 《摩訶僧祇律》卷36,《大正藏》冊22,頁518中~520中。

[27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毘奈耶》卷6,《大正藏》冊23,頁935上~下。

[271] Vin IV, pp. 227-230; BOD III, pp. 186-190.

[272] 《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7中。

[273]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54中。

[274] 《摩訶僧祇律》卷36,《大正藏》冊22,頁518中。

[27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4,《大正藏》冊22,頁25下。

[276] i)《四分律》卷22,《大正藏》冊22,頁720下。

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7中。

iii)《摩訶僧祇律》卷36,《大正藏》冊22,頁519上。

iv)《十誦律》卷42,《大正藏》冊23,頁308下。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毘奈耶》卷17,《大正藏》冊23,頁1000上。

viVin IV, p. 230; BOD III, p. 190.

[277] i)《四分律》卷37,《大正藏》冊22,頁830中。

ii)《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9,《大正藏》冊22,頁129上。

iii)《摩訶僧祇律》卷27,《大正藏》冊22,頁450下。

iv)《十誦律》卷24,《大正藏》冊23,頁173中。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安居事》卷1,《大正藏》冊23,頁1041中。

viVin I, p. 137; BOD IV, p. 183.

[278] 《毘尼母經》卷8,《大正藏》冊24,頁844中。

[279] 《十誦律》卷57,《大正藏》冊23,頁423下。

[280] A III, p. 258; GS III, p. 189.

[281] i)《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38上~中。

ii)《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62下。

iii)《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11下。

iv)《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85下。

v)《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經》,《大正藏》冊24,頁515中。(無乘車的規範。)

viVin IV, pp. 337-339; BOD III, pp. 400-403.

[28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卷下,《大正藏》冊23,頁1054下。

[283] i)《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1021上、頁1022上、頁1039上~中、頁1040上。

ii)《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554中、頁563上。

iii)《彌沙塞五分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冊22,頁204下~205上、頁212下~213上。

iv)《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藏》冊23,頁477上~中、頁486下~487上。

v)《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藏》冊24,頁506下、頁516上~中。

viVin IV, pp. 185-189; BOD III, pp. 122-126.

[28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大正藏》冊40,頁90上~中。

[28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46下。

[28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正藏》冊40,頁1449上。

 

中華佛學研究所第4 (p59-125) (民國89),臺北:中華佛學研究所,http://www.chibs.edu.tw/
Chung-Hwa Buddhist Studies, No. 04, (2000)
Taipei: The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ISSN: 1026-969
X


© 2008 -2024  Phật Học Online | Home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