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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的現代意義之三
淨因法師

菩提之旅靜修營97演講稿之七

了知殺生之果報

  殺生之惡報極大。據《分別善惡報應經》上載著說,殺生有十種惡報:
  一、冤家轉多,
  二、見者不喜,
  三、有情驚怖,
  四、恒受苦惱,
  五、常思殺業,
  六、夢見憂苦,
  七、臨終悔恨,
  八、壽命短促,
  九、心識愚昧,
  十、死墮地獄。

  殺業的惡報如是驚人,所以佛陀特別注重不殺戒。在菩薩戒中,這一戒,也是排在眾戒之首。很多人不信因果,自然不知殺生之惡報。我們應千方百計的讓殺者知道殺生之果報,殺生之人便會減少。求那跋摩尊者在這方面為我們樹立了很好的榜樣。

  求那跋摩(Cunararman)尊者,譯為(功德鎧),是北印度人,其祖父呵梨跋陀,本是 賓國的國王,因為性情過於剛直的緣故,而遭到國人的反抗,被迫放棄了王位,並被流放外地,求那跋摩及其父親只好過著隱居山林的生活。

  求那跋摩的父親究竟是如何的剛直,在史傳上,沒有詳細的記載,可是求那跋摩尊者本人的剛直,在梁·高僧傳裡,卻有一段動人的故事。

  求那跋摩尊者在十四歲時候,他的母親,不知何故,想吃野兔肉,他便叫求那跋摩上山去獵取,求那跋摩不僅沒有遵母命行獵,而且還說:凡是有生命的動物,沒有不是好生惡死的,現在,要我去把它們打死,來滿足母親的口福,實非合理。"他的母親聽了這話,非常不高興地說:啊!你這小孩,太不聽話!假使你的不孝因此而得罪於天地神祗,我就代替你受罪好了。"

  可是事隔幾天,求那跋摩奉母命做午餐,一不小心,手指被滾燙的油燙傷,疼痛難忍,便呼叫他的母親說:

  媽媽!請你老趕來替我疼一番吧!"
  他的母親答說:
  痛在你的身上,我怎能代替你的痛呢?"
  求那跋摩說:
  這小小的痛苦,你老還不能代我而受,何況那殺害生命,要受生生世世的惡報,輪回不已的痛苦,豈可隨便代替呢?"

  他的母親聽著這話,知道其意是前日的舊事重提,他便懺悔極了,而且深有所悟,終身斷殺食素。

  後來,他遊學斯里蘭卡,最後於宋 文帝元嘉元年(424)由廣州登陸來到中國,譯出菩薩戒經,並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更在南林寺建立戒壇,創設律學府等,大弘律法。

了知不殺生之善報

  若能了知,不殺生可得無盡的功德,殺生的現象也會減少。在十善業道經上,說明不殺生即得成就十離惱法:
  一、於眾生普施無畏,

  二、常於眾生起大悲心,
  三、永斷一切瞠恚習氣,
  四、身常無病,
  五、壽命長遠,
  六、恒為非人所保護,
  七、常無惡夢,寢覺快樂,
  八、滅除怨結,眾怨自解,

  九、無惡道怖,
  十、命終生天。若能迥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後成佛時,得佛隨心自在壽命。"

去除貪心,自淨其意

  促使人殺生的基本原因是其內心的貪心。人類貪吃,便大肆殘殺動物;有些人貪美味,殺死動物的各種酷刑應運而生";個人貪財,謀財害命層出不窮;集團或公司貪財,謀財害命才能長期存在;國家貪財,戰爭才有藉口;個人貪權,無情鬥爭才會長期存在;不同的政黨貪權,政治謀殺習以為常;不同的民族貪所謂的獨立自由,種族衝突隨處可見;不同的人群貪某種觀念、思想或主義,才能驅使無數人為之而喪身。所以說貪心是殺生的根本原因所在。貪心生起而又無法得到滿足時,心中又會生起煩惱;煩惱生起後,人們便不能理智地、客觀地、如實地瞭解我們所處的環境,或某一個人,人們的思想因此而產生誤解,造成混亂,失望,憤怒或仇恨,最後生起殺念。反之,如果我們開發我們的智慧,去除貪心,看清自身、他人以及我們所處環境的本來面貌,我們就可能會減少抱怨、爭執、仇恨,甚至殺念,大家才會化敵為友。自己內心世界平靜了,我們便能保持祥和的心態,我們就會知道如何理智的與家人、朋友、同學、同事以及佛友相處,如何與動物和大自然和睦相處,殺生的念頭自然會減少。所以說,去除貪心,淨化我們的心靈,是阻止殺生最重要的關鍵所在。

不偷盜戒

  這條戒是有關私有財產安全問題。這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條件。當一個人的生命得到保障後,他/她最關心的是自己的財產,所以不偷盜戒處於第二位。如果社會中所有成員都遵守這條戒,我們就無須再為自己的財產安全擔憂。這樣就能做到夜不閉戶,道不拾遺。人們自然快樂,社會也會安定。

制戒因緣

  根據巴厘律藏,佛陀王舍城居住時,比丘遵照佛陀的教誨,比丘們在雨季(農曆四月至七月)開始前,在仙人山邊用草木搭起一個個簡易的茅屋,雨季開始後,比丘一人一間,住在裡面或靜坐用功修行,或聽佛講法。結夏安居後,拆除所有的茅草屋,然後又開始了居無定處,隨處乞食弘法的生活。可是其中有一位長老名叫壇尼迦陶師子,結夏安居後,並未根據依照佛陀的教導:拆除茅草屋,四處弘法,而是保留他的草屋,一直住在裡面。有一天,當他外出乞食歸來,發現他的草屋已被砍柴的人拆除,搬回家當柴火燒。無可奈何之下,壇尼迦陶師子又用草木造一個新草屋,可不久又被砍柴火的人拆除,一連三次,最後他又用純泥造了一所小而精緻的土屋,佛陀見到後,又令人也把它拆除了,因為那不合律制。正當他煩惱之際,他突然想起他出家前的一位老朋友,現管理王家木材。壇尼迦陶師子便以國王已應允為由,來到倉庫取了一些夏季防洪水用的木料,砌成一座木屋。當時的摩揭陀國頻 娑羅王知道後十分煩惱,警告壇尼迦陶師子說,那是救水災的木材,盜取的人犯死罪。"佛陀知道此事後,而制定不與取戒。

定 義

  根據巴厘律藏,犯盜戒的定義是:任何比丘,若在村落或阿蘭若,以盜心不與而取者,對於如是竊盜,諸王逮捕盜人而如是說:`汝為盜人、汝為愚者、汝為癡者、汝為盜賊。'然後,或殺、或縛、或逐──比丘!如是盜取者,亦是波羅夷不共住。"

   由以上定義可知,比丘若偷了價值五摩沙迦以上的物品的,就成立波羅夷罪不共住。摩沙迦為古印度的貨幣,根據當時摩竭陀國當時的法律,若有人偷了價值為五摩沙迦(Pancamasaka)的物品,就是死罪。所以佛陀根據世俗習慣,也以偷五摩沙迦的東西為波羅夷罪,具體地講,盜罪成立的要件有五個。
  (1)他人之所有物,
  (2)知他人之所有物,
  (3)重量五摩沙迦以上者,
  (4)有盜心,
  (5)離開現在場所。
  如果以上五要素具備時,即犯了波羅夷,只有其中一部分者,即是較輕之罪。所以,誤認自己物而取者,不成立罪行。又另有無罪的盜罪即是:所取之物,如系家族親友之物,或作如是想而取,或以暫時借用之意而取者,非波羅夷。其他在一般上,無罪的場合,有如下諸點:

  (1)於其戒條制定以前之行為者無罪,
  (2)由於狂人,癡人及恐怖,痛苦等而失精神平衡的行為,卻無責任。
  又有很多戒條裡,規定為:
  (3)不知者(過失,無自覺之場合),
  (4)無識無念(不知不覺)時亦無罪。
  (5)如無噁心發動(無動機)者無罪。

  對於在家信徒而言,犯盜戒的定義如下:故意取未經允許的東西,或在村落或森林中取他人之物。"在西元前六世紀的印度社會,處於農業社會。所以在巴厘文中,特別強調,不盜戒也包括不盜竊發展生產的方法、工具以及技術。

  總而言之,勿盜是不與取戒,無論是國家的,私人的,佛教的,凡有物主的一切物資,如未得對方同意,加以盜取,強奪、霸佔、吞沒,就是犯了盜戒。依佛法,不能以饑餓、疾病,或者孝養父母,供給妻女等任何理由來盜取,盜取的一律成罪。僅僅做到自己不偷竊盜,還不夠,我們還必須做到不叫他偷或見偷隨喜。正如佛陀在《如法經》說:

  佛子應該自覺戒絕在任何地方偷竊任何東西,也不指使他人偷竊,也不贊同他人偷竊,他應該戒絕一切偷竊。1

佛陀制此戒的根本精神

  第一、戒是以悲拔眾生苦、慈悲護生為其核心,此戒則以慈能與樂為其核心。一進寺院,迎面而來的是彌勒佛,它的梵文名稱為MaitreyaBodhisattva翻譯成中文便稱慈氏菩薩"彌勒(梵文:Maitri,巴厘文:metta)的意義就是慈",所以他才笑口常開,給眾生歡樂。給眾生歡樂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即慷慨佈施。佛教中有三種佈施,財佈施、法佈施、無畏施。

  1、財佈施:看到饑餓貧苦之人,給予財佈施,使他們都過難關;對於無錢讀書的兒童,幫助他們解決學費,使他們有機會重返校園,接受良好的教育,以期長大成人後成為有用的公民。

  2、法佈施:包括世間法和出世間法兩種。就世間法而言,當別人有問題時,可以幫他出主義,想辦法,出謀劃策;當我們自己有某種技術時,可以教別人,讓他們有謀生的技能;當我們有某種知識時,可以傳授給別人,增長他們的才幹;當我們有一種特殊而有用的經歷時,與別人分享,所有這一切都屬於世間的法佈施。當我們修學佛法,深得法樂時,願將這份喜悅與別人分享,幫助他們去除心靈上的貪、瞠、癡等煩惱,淨化他們的心靈,提升他們的人格,最後達到了生脫死、脫離三界的煩惱,得大自在,這是最高的法佈施。

  3、無畏施:人生於世,害怕的東西很多,譬喻:害怕升學考試、怕生病、怕孤獨、怕鬼、怕工作不順利而丟官、怕經營破產、怕死亡等等,人們總感到不安全。我們學佛的人若能幫助他們消除以上這些煩惱,就是無畏施。當嬰兒啼哭時,母親便將他抱在懷中,這就是無畏施;當人有病時,我們主動照顧她,使她無後顧之,這也是無畏施;當人走向死亡時,恐懼是可想而知的,我們若能以美好的未來安慰他們,提醒他念佛,以期早生極樂世界。對於一個不信佛的病人來說,我們可以告訴他,現在你正在死亡,但死亡的不是你一個人,有億萬個生命正和你一道走向另一個世界,同時有千百萬個生命在你走向另一個世界的同時獲得新生,來到這個世界。"如此引導,就能解少病人的痛苦,這就是無畏施。

本戒的社會意義

  偷盜的現象時有發生,它的內涵也很廣。平時由於我們缺少智慧,難以覺察到。但如果用智慧觀照一下,就能明瞭。孟子在論偷盜時曾經有如下之理論。用利刃割開口袋,從人家口袋裡偷幾毛錢,或偷雞摸狗,這種類型的毛毛賊屬於不入流的小偷;更深人靜,敲門打洞,進入房間,翻箱倒篋,偷取一點值錢的東西,這種類型的賊屬於小偷;飛簷走壁,進入寶庫或銀行,找到百寶箱,不用打開,連箱子一起偷走,這種類型的賊是中盜;以權謀私利,損公肥私,這是大盜;揭竿起義,造反有理,推翻舊王朝,成立新政權,這才是真正的竊國大盜。因為對這種人來說,別人寶庫裡的金銀財寶,不但不需要他搬來搬去,而且還會令財寶的原主人替他看守,隨時供竊國大盜使用!

  不少人一提起偷盜,便想起小偷,其實不然、偷盜現象極為普遍,偷盜檔次各有不同,它們對社會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危害。現在讓我們以不同的工作為例,具體討論現實生活中各種偷盜現象及其危害:

  1、對於普通市民來說,講無意義的話,浪費他人寶貴的時間是偷盜,偷盜他們的生命;乘公車不買票是犯盜戒;平時貪小便宜,讓他人付款是偷盜。
  2、對普通工人上班遲到,工作不講效率,下班早退,但仍取很完整的薪水,就是犯盜戒。

  3、對生意的人來講,販賣假冒偽劣商品,謀取暴利,是偷盜。偷稅、漏稅是偷盜。
  4、對技術工人來說,幹事偷工減料是偷盜。
  5、對國家官員來說,貪官污吏貪贓枉法,行賄、收賄是偷盜。

  如此等等,不勝枚舉。所以佛陀所制的不偷盜戒在今天的現實生活中,不但沒有過時,而且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如何持不偷盜戒

  由以上分析可知,偷盜在當今社會中是如此之普遍,它易犯難持,但只要我們認識到對己對人都是有害而無益,偷盜戒不難持。

  明瞭持戒利益
  在《十善業道經》,列舉了不偷盜的十項善業:
  一、資財盈積,王賊水火及非愛子,不能散滅,

  二、多人愛念,
  三、人不欺負,
  四、十成讚美,
  五、不憂損害,
  六、善名流布,
  七、處眾無畏,
  八、財命色力安樂,辯才具足無缺,
  九、常懷施意,
  十、命終生天。"
  據上述,守持不偷盜的善行,有如是的功德。

  明瞭偷盜之害
  犯了偷盜,在《分別善惡報應經》載有十種惡報:
  一、久結宿怨,
  二、恒常疑慮,
  三、惡友隨逐,

  四、善友遠離,
  五、破佛淨戒,
  六、王法謫罰,
  七、恣縱豫逸,
  八、恒時憂惱,
  九、自心不樂,
  十、死入地獄。
  偷盜的惡報如是,皆當慎之!

【未完待續】
刊載於《澳門佛教》12

 

來源:www.jc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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