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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修改戒律」的一些看法
惠謙法師

 

前言

  在古今生活方式懸殊,及中印文化不同的情況下,常令人懷疑二千多年前釋迦牟尼佛所制訂的戒律,是否缺乏時代性及地緣性,而被提出應該加以修改,或是重新制定等等的說法。

  而本文卻想試著就;壹、信佛智慧戒不虛制;貳、如來制戒本意;參、關於「隨方毗尼」三個角度,提出(除佛以外)「不得修改戒律」之建議。既然不得修改戒律,那麼對於戒律與現實生活該如何平衡、圓融呢?本文將在肆、持守戒法的標準及心態來加以說明,尚望諸賢不吝指正。

壹、 信佛智慧戒不虛制

  一、佛智不可思議

  在《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九》(大正8910b19)慈氏(彌勒)菩薩以偈讚佛智慧曰:  
      大雄世尊智無量    十力無畏真解脫
      神通廣大無邊際    一切無能測量者
      ……
      佛證自然一切智    住真寂滅難思議
      唯佛如來自證知    能現無邊佛境界
      ……
      涅槃無比無能喻    凡夫二乘莫能測
      等覺菩薩不能知    唯佛世尊獨明了
      佛會一切聲聞眾    逮得己利如來讚
      漏盡皆住最後身    此等不知佛境界
      一切辟支佛利智    遍滿十方如稻麻
      百千萬劫共思惟    不能測知佛智慧

  因此,我們可以確知,諸佛如來的菩提智慧及涅槃境界,唯有諸佛與諸佛了知,二乘聖人乃至等覺菩薩尚不能知,更何況是我們具縳的生死凡夫呢?既然佛陀的智慧是如此的甚深不可思議,當然佛陀所制定的戒律亦是甚深不可思議,豈是我們以思議心所能體解的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對佛陀所制定的戒法,要有絕對的信心,所謂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我想這是學佛的根本,應該不用多說了。

 
  二、戒唯佛制

  《戒本疏》云:「大聖垂教,通別乃殊;至於去滯,宗猷莫二。創隨犯制,前後森羅;機教俱開,鮮能舉要。窮神知化,唯佛一人;自餘凡小,卒未明達。故別隨戒,單出本文;依月再說,用清非境。」(《戒本疏行宗記》卷一一五) 這段文是說:「大聖」世尊慈悲「垂」化應世,施設戒學的「教」法雖有「通」機通教(泛指整個戒學),與「別」機別教(如特指比丘具足戒)的不同,但在無非是要斷除眾生惑業的角度來說,其「宗」旨義趣可說是完全一樣的。

  今以比丘具足戒來說,佛陀制戒之廣教,乃是「隨犯」隨「制」,制戒過程的前「前後」後,參差「森羅」篇聚不次,各種的根「機教」法「俱」有「開」立。當時的僧眾雖然能謹守佛制,但很少有人「能」夠掌握綱「要」深達義趣。於中能「窮神」盡物之性,隨物所宜而「知化」,「唯」有「佛」陀「一人」而已。「自餘」其他「凡」夫、「小」乘乃至等覺菩薩,「未」能「明達」窮盡業理,所以不堪制定設置任何的戒條。

  所以半月半月誦戒的「戒」本,唯錄佛陀親制的戒「文」,而去除廣律中的緣起及解釋等後人的述,就是因為唯有佛陀親制的戒文,才堪比丘半「月」半月「依」文誦持,「用」以「清」除「非」法的過失。因此,我們一定要有基本而重要的觀念戒唯佛制。

  三、三世諸佛皆同此制

  事實上,不但是凡夫乃至等覺菩薩不能修改制定戒文,諸佛也不會去修改制定戒文,因為「三世諸佛皆同此制」,這是諸佛常法。

  例如在《四分僧戒本》(大正221023b21)開始的歸敬偈就說:

    毘婆尸式棄    毘舍拘留孫    拘那含牟尼
    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    為我說是事
    我今欲善說    諸賢咸共聽

  這段文很明顯地告訴我們,比丘半月半月所誦的戒經,是過去七佛所同制同說的(《戒本疏行宗記》卷二三七),當然未來諸佛亦如是同制同說。

  不但是聲聞戒如此,菩薩戒也是一樣。《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第十卷下〉(大正241009c27)云:

  諸佛子諦聽。此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已誦當誦今誦。我今亦如是誦。

  三世諸佛所受持的菩薩戒,亦是同制同說的。

  所以我們要知道,如果我們要是擅自修改戒法,不只是違背釋迦牟尼佛,而是違背了三世諸佛。諸佛皆依同一戒法而成佛,擅自修改戒法則與諸佛不同,恐怕不能成佛,而是成魔。甚而言之,我們可以這麼說,修改戒法,即是「魔制」。

貳、如來制戒本意

  一、大慈悲心故制戒

  《行事鈔》云:

  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設教,理無虛授。論云,依大慈門,說於毗尼。  故律云,世尊慈念故而為說法。

  《資持記》釋云:

  言有方者,方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眾生差別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虛。」(《行事鈔資持記》卷一三六)

  由此我們應該知道,諸佛乃依大慈悲心而制戒,吾人在受持修行戒法時,一定要深深地去體仰釋迦如來制戒的澈底大慈悲心,才不會感覺戒律只是一條條冷冰冰,又不合時宜的規定,只是造成我們的不方便、不自在。如果我們能夠深深地體仰佛陀制戒的慈悲本懷,以感恩的心,報恩的心來受持戒法,一定會非常地法喜充滿,而不會動不動那裡受持的不順,就想要修改戒律。也就是說,要去修改我們的心,而不是去修改佛制的戒。我們可以套用古德的開示說:

  愚人改戒不改心,智者改心不改戒。

  二、為道制戒

  《戒本疏》:

 初教興者。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  本非世福。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故身口事業,動與理違。若不先防,妄隨塵欲,則心路躁擾,靜定何因?定既不修,於諸我倒,無心思擇,明慧自隱,無由會正。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撿策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故經云,依因此戒,得生後二;若無此戒,諸善不生。」(《戒本疏行宗記》 卷一一一)

  由此段文吾人可以曉知,世尊制戒的目的,是為了要眾生解脫生死,而不是求得人天福報。也就是說,世尊希望透過戒法的薰修,眾生不但能對治身口的惡業之後,進一步還能縛住內心的妄想,乃至最後能破除生死之根------無明。而所謂的無明,我們用最淺近的方式來解說,就是我見、我愛、我癡、我慢,這也就是說,吾人持戒的最終目的,是要破除我見、我愛、我癡、我慢。

  如果我們對於佛陀這種「為道制戒」的本懷有深刻的認知,那麼對於以相應於我見、我愛、我癡、我慢的知見,要來修改戒法,不覺得是十分可笑的事情嗎?本來應以持戒來破除我見、我愛、我癡、我慢,現在反而以我見、我愛、我癡、我慢來修改戒律,這豈不是十分的顛倒嗎!

三、此戒特為令法久住而制

  《四分律》〈卷1〉云:

(大正22569a29)舍利弗白佛言。以何因緣毘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因緣故隨迦葉佛拘那含牟尼佛。修梵行法不得久住耶。佛告舍利弗。拘那含牟尼佛隨迦葉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亦不說戒。故諸弟子疲厭是以法不久住。……

 爾時世尊告舍利弗。毘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為諸弟子廣說經法。從契 經乃至優波提舍經。亦結戒亦說戒。……舍利弗以此因緣故。毘婆尸佛乃至迦葉佛佛法得久住。以此因緣故拘那含牟尼佛隨葉佛佛法不得久住。

 爾時舍利弗從坐而起。偏露右臂右膝著地合掌白佛言。世尊。今正是時。唯願 大聖。與諸比丘結戒說戒。使修梵行法得久住。佛告舍利弗且止。佛自知。……若有漏法生。然後世尊當為結戒。欲使彼斷有漏法故。舍利弗。汝且止。如來自知時。」

  由此可知,佛陀結戒說戒,有令正法久住的功德。也正因如此,雖然佛告阿難「吾般泥洹後,若欲除小小戒聽除」,可是在結集律藏的時候,迦葉與五百羅漢擬定了結集律藏的最根本原則:「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因為誰都不希望把「令法久住」,變成「令法早滅」。

  大家想一想就知道,以正法時期五百大阿羅漢的神通智慧,尚不敢動「佛應允聽除小小戒」的腦筋,何況是我們末法時期煩惱深重的業障凡夫,竟想妄自隨意的修改!或許這也就是被稱為末法的原因吧。

參、關於「隨方毗尼」

  或許有人認為,戒律中不是有所謂「隨方毗尼」嗎?以下引《行事鈔》對於隨方毗尼之述,說明之。

  《行事鈔》云:

 如五分,雖我所制,於餘方不為清淨者(資持云,彼疏釋云:如手摶食,此方 不為善;又如袒膊跣足之類。)則不應用。雖非我所制,於餘方必應行者(資持云,如用匙【箸】及鞋履偏袖及依王制等。)不得不行。」(《行事鈔資持記》卷1462)

  從此段文看來,所謂隨方毗尼,並不是所有戒皆可隨方制宜。而是特指某些佛陀制定的法規,在當地習俗是被認為不清淨的,例如佛依印度風俗所制定有關以手摶食、偏袒右肩、赤腳行走等規定,在中國的風俗會被認為不清淨,所以可依隨方毗尼的原則而不實行採用。或是佛陀雖然沒有制定的規矩,可是當地的王法、民俗等認為必應行者,例如佛陀沒有制定吃飯要用筷子湯匙,行走要穿鞋子及一切王法等等,可是這些在中國的國情郤是勢在必行的,這也就須依著隨方毗尼的原則而實行採用,如同佛陀親自制定一樣。

  而且可以隨方毗尼不同開制者,乃指部分遮戒而言。若是性戒當體即惡,一切時處皆當遵守,不可隨方改變〈1〉!在《資持記》中更有問答說明,唯有遮戒得隨方不同,性戒則永定。今引文如下:「問,遮性中(指前文)亦明開制,與此(指隨方毗尼)何別?答:前通遮性,此(指隨方毗尼)唯在遮。若是性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毗尼,謂婬盜等是也。」(《行事鈔資持記》卷一四七) 所以要真正地如法應用隨方毗尼,必須合乎以上兩大原則:一、本土認為不清淨或必當行,二、屬遮戒。因此隨方毗尼絕對不是因為持起來不方便辦事,或是難以成持,就依著自己的想法,而將佛制的戒律加以修改,而說這是「隨方毗尼」。靈芝律師對於這種情形很不認同地說:

 今世愚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事與我違,便責不善 隨方,呵為顯異。邪多正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紗衣,不殊外俗。循名昧實,並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慎之!(《行事鈔資持記》卷14616)」。

 看到此文,還好意思濫用隨方毗尼,而全無慚愧嗎?

  至於在現時狀況下,個人有某些戒不能持守,應存慚愧、懺悔心,期將來因緣具足時必當持之;或發願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以圓滿戒行。萬不可因為自己不能持守,便認為戒法不合時宜,而自創隨方毗尼之說。

肆、持守戒法的標準及心態

  既然不可修改戒律,又不能濫用隨方毗尼,佛制的戒律在現法狀況下,的確又有難以全部持守清淨的情形,固然可如上文所述應存慚愧、懺悔心,期將來因緣具足時必當持之;或發願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以圓滿戒行。但是至少也應該達到某個標準,才像個住持僧寶,堪為世間福田的樣子吧?關於此點,弘一大師慈悲,為障重凡夫提供持戒最低標準的參考:

問: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茲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為標準?

答:律藏五百結集法云〈2 ,佛涅槃後,諸阿羅漢集法之時,阿難白大迦葉言,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語,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當時阿難愁悲忘失,未問何者是雜碎戒,制限莫定。詢諸比丘,言各不同。迦葉乃命,仍依佛舊制,而具學之,不復棄捨。當今之時,末法鈍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捨微細戒遺教,猶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隨力。且約最低標準而言,止持之中,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弘一大師法集p.1118)

  所以,對於僧伽持守戒法的標準及心態,我個人認為:一、一定要有戒唯佛制,餘人不得修改的基本觀念。二、至少於止持之中,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三、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非甚難行,應勉力行之。四、自餘諸法於現實生活難以行持者,亦應了解其開遮持犯,存慚愧、懺悔心,期將來因緣具足時必當持之;或發願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以圓滿戒行。若能如上所述勉力修學,庶幾可以不枉出家一場了,願共勉之。

 

注釋

1〉性、遮二戒,引《戒本疏》說明如下:「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 以義收之,大分為二。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言遮惡者,如伐斫草木、墾掘土地,威儀麤醜,不光俗信。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福故。亦可此惡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有人解云,若論性戒,捨罪以求福;若論遮戒,捨福以求道。故智論云,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云,菩薩持性重戒,與息世譏戒,等無差別。文廣如彼。明知篇聚,制約世譏。以義求之,如初篇婬殺,名性重也;下篇所制,名性輕也。遮亦輕重,所以自明。」(《戒本疏行宗記》卷五五七四)

2〉《四分律》〈集法毘尼五百人〉:「時阿難即從坐起,偏露右肩右膝著地, 合掌白大迦葉言,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語,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迦葉問言,阿難,汝問世尊不,何者是雜碎戒?阿難答言,時我愁憂無賴,失不問世尊何者是雜碎戒。時諸比丘皆言,來我當語汝雜碎戒。中或有言除四波羅夷,餘者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十三事,餘者皆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十三事二不定法,餘者皆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十三事二不定法三十事,餘者皆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乃至九十事,餘者皆是雜碎戒。時大迦葉告諸比丘言,諸長老,今者眾人言各不定,不知何者是雜碎戒。自今已去,應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去。應隨佛所制而學。時即共立如此制限。」(大正2296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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