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學研究
佛許可弟子吸煙嗎? ——從《四分律》中的“佛言聽用煙”談起
宗淨法師
01/10/2012 21:12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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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人對“佛言聽用煙”的闡釋

  聖嚴法師在他的著作〈佛教的飲食規制〉的“煙與酒”章節中有以下一段文字:
  “至于‘煙’之物,不算大忌,故在南傳小乘比丘,不唯不戒,并且可以公開吸煙的。
  在〈四分律〉四十三卷中亦有如此的記載:

  ‘爾時有比丘患風,醫教用煙,佛言聽用煙。’
  可見用煙,是佛許可的,不過需要‘患風’,需要‘醫教用煙’。唯其吸煙的禁戒性,不若吃蒜的嚴重,更沒有飲酒那樣列為墮罪了。”﹝1﹞

  分析此段文字,應含有以下四重意義:  1。“至于‘煙’之物,不算大忌,故在南傳小乘比丘,不唯不戒,并且可以公開吸煙的”和“唯其吸煙的禁戒性”兩句話中的“煙”,應該是指的煙草制品,如香煙,雪茄等;

  2。聖嚴法師以為《四分律》四十三卷中記載的‘爾時有比丘患風,醫教用煙,佛言聽用煙。’中的“煙”也即是煙草制品;

  3。聖嚴法師以為“南傳小乘比丘,不唯不戒,并且可以公開吸煙的”也是證明“可見用煙,是佛許可的”的依據;

  4。由此,聖嚴法師作了這樣的結論:“可見用煙,是佛許可的,不過需要‘患風’,需要‘醫教用煙’。唯其吸煙的禁戒性,不若吃蒜的嚴重,更沒有飲酒那樣列為墮罪了。”自然,這話語中已有“佛陀時代的古印度已生產煙草,且在佛制的紀律中,并沒有禁止吸煙這一條,因此佛弟子是許可吸煙的”的含義。

  聖嚴法師是我內心崇敬的當代有學問的僧人之一。然而,當讀到這段文字時,我不能不對之產生懷疑。這里暫且不討論“唯其吸煙的禁戒性,不若吃蒜的嚴重,更沒有飲酒那樣列為墮罪了”的問題。我首先想考察清楚的是,《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佛言聽用煙”中的“煙”所指的,就是我們現在的煙草制品嗎?佛陀時代的古印度已生產煙草了嗎?佛陀真的許可弟子吸煙嗎?

二.“佛言聽用煙”的本來面目

  我們還是考察一下《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關于佛言聽用煙的原文吧:

  時有比丘患頭痛。醫教灌鼻藥不入。佛言。聽手摩頂若摩腳大指若以凝酥塞鼻。爾時有比丘患風。醫教用煙。佛言聽用煙。時須煙筒。佛言聽作。彼以寶作。佛言不應用寶作筒。應用骨若牙若角若鐵若銅若白镴若鉛錫若木作。若患火燒煙出處。聽安鐵。若患筒零落。佛言聽作囊盛。手持不堅。佛言應作帶系着肩上。彼須丸藥。佛言聽作。手持不堅。應盛着燻筒囊中。﹝2﹞(《律部T22p.877.1

  此段引文明白地記載了“佛言聽用煙”的情況。引文中出現了“煙”和“煙筒”等字詞。乍一看,以為在佛陀時代已有人吸煙,并且使用煙筒吸煙了,并且佛陀也許可弟子吸煙了。然而,此處的“煙”難道就是煙草制品嗎?

  顯然,答案是不能貿然肯定的。我們知道,煙草原產美洲,煙草的傳布是哥侖比亞發現新大陸之后的事件﹝3﹞。據文載:1496年,航海到美洲的水手把煙草種子帶到歐洲。

  1535年,西班牙人到西印度種植煙草。1556年煙草在法國種植。1558年煙草在葡萄牙種植。1559年煙草在西班牙種植。1580年傳到英國。1589年傳到意大利。1599年葡萄牙把煙草傳到印度。1601年煙草在爪哇種植。煙草于16世紀傳入我國。﹝4﹞

  既然煙草傳播到印度已是1535年或1599年的事件,那幺佛陀時代何來的煙草呢?所以,《四分律》中“佛言聽用煙”的“煙”并非指的是煙草制品。如此,“佛言聽用煙”的“煙”究竟是何物呢?

  答案還得到《律藏》典籍中去尋求。《大正藏·律藏》中有“煙”字出現之處有180多處。在律藏中記載的可用來治病的“煙”共有4處,除上面《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一處以外,尚有以下3處:

  1.《十誦律》卷第三十八:佛在舍衛國。爾時長老畢陵伽婆蹉眼痛。時藥師教言。和藥作丸着火上燒服煙。優波離問佛。用何物作藥。佛言。但除青木香藥。和合余一切香。着火中手接取煙而咽。時以手接煙不得。佛言。作筒。時筒太長不得煙。佛言。莫長作。又復短作便燒手。佛言。莫太短。又時丸藥在一處。筒在一處。取時難得。佛言。應畜囊盛。盛時筒破藥丸。佛言。中應施鬲。施鬲已不系頭筒墮地。佛言。應系頭。﹝5﹞(《律部T23p.275.3

  此處的“煙”是,由于長老畢陵伽婆蹉患眼痛的疾病,“藥師教言。和藥作丸着火上燒服煙”,其藥材是“但除青木香藥,和合余一切香”。此段文字詳細記載了佛陀不厭繁瑣地指導如何制“煙”和作“筒”。此處的“煙”是一種治療眼痛的藥,由“和合余一切香着火中”制成,并非我們現代的煙草制品,當不辯自明!

  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第十(《律部T24p.245):時具壽畢鄰陀婆瑳。從出家后常嬰疾病。有同梵行者來問言。大德起居輕利安樂行不。答言。具壽我常病苦。寧有安樂。問言何苦。答言患嗽。問比服何藥。答曾吸藥煙得蒙瘳損。大德。今何不服。答曰。佛未聽服。時諸苾芻以緣白佛。佛言。有病者聽吸煙治病。﹝6﹞(《律部T24p.246.1

  此處芘芻(即比丘)具壽因患咳嗽的疾病,需要吸一種“藥煙”來治療,疾病才能好轉。佛許可“有病者聽吸煙治病”。這里未載明這種“藥煙”是何種藥物,但不可能是煙草制品,因為,眾所周知,煙草制品只會導致吸煙的人們患上慢性支氣管炎、肺癌等疾病,會加重咳嗽的病情,根本無法用來治療“嗽”病。

  3.《善見律毗婆沙》卷第十七(《律部T24p.790)有“陀婆阇者,是煙藥”﹝7﹞的記載。但未具體記載藥物的形狀、作用、用途及適應症等內容,目前無法考證此為何物。

  結合上述引用的《律藏》中關于可用來治病的“煙”的几處記載,再來分析《四分律》四十三卷中的“爾時有比丘患風,醫教用煙,佛言聽用煙”,就比較容易理解此處的“煙”也是一種可以治療“風病”的藥物,須以此藥作煙吸入,而非現代的煙草制品!

  綜合〈律藏〉中可用來治病的“煙藥”的几處資料,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基本的事實說明:

  1.佛陀時代,所謂的“佛言聽用煙”的“煙”是一類藥物,相當于現代醫藥中的“煙霧制劑藥物”;

  2.可能有几種“煙藥”存在,并且有的“煙藥”可能是“和合藥”——即由二種以上的藥材和合制成;

  3.“煙藥”可用來治療一種以上的疾病。《律藏》中記載:“眼痛、風病、嗽病”這三種疾病可用“煙藥”治療。

  雖然部分“煙藥”具體是一些什幺藥物,目前尚無法考證。然而,我們認為,現有的資料已足以說明,佛陀時代的古印度尚沒有我們現代的煙草,佛所許可的“醫教用煙,佛言聽用煙”的“煙”根本不是我們現代的煙草制品。

三.應以“戒的精神”看吸煙

  現代醫學研究已經證明,吸煙危害健康。世界上每年所有250萬人死于與吸眼相關疾病。據WHO報道,90%的肺癌、75%的慢性阻塞性肺病和25%的冠心病都與吸煙有關﹝8﹞

  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可以簡要歸納為以下几個方面﹝9﹞

  (1)吸煙與癌症:在煙草所致的疾病中,肺癌發病率最高。香煙燃燒后所產生的化學致癌物質可使肺癌、口腔癌、咽喉癌、食道癌、膀胱癌、胰腺癌、腎癌等發病率增高,其中肺癌居首。 

  (2)吸煙對呼吸系統的損害:含有數百上千種化學物質的煙霧進入氣管、支氣管和肺,刺激產生痰液,氣道阻力增大,肺泡增大,因而吸煙導致呼吸道疾病發病率上升,如慢性咽喉炎、慢性支氣管炎、肺炎、肺氣腫及肺心病。

  (3)吸煙對心腦血管的影響:心腦血管疾病列全世界死因的第一位,而在心血管疾病死亡的人群中,煙草中毒所造成的死亡率為6%。

  (4)吸煙對婦女健康的影響和對胎兒的危害:女性吸煙者可導致荷爾蒙的分泌紊亂,易患生殖器感染、月經紊亂、絕經提前、受孕障礙。孕婦吸煙可以傷害胎兒或造成早產及新生兒低體重。

  更令人關注的是,吸煙對被動吸煙者所造成的危害同樣嚴重,特別對少年兒童嬰兒帶來嚴重危害。父親吸煙可使孩子血中碳氧血紅蛋白升汞13倍,吸煙家庭的嬰兒呼吸系統疾病的住院率要比不吸煙家庭的嬰兒高。

  吸煙具有如此大的危害,為何世人還是樂此不疲,沉湎其中,使煙草成為了全人類不分國度、不分種族、不分膚色、不分男女、不分貴賤的共同嗜好品?其中重要的原因有:

  (1).煙草文化的影響:几百年來,煙商們已經制造了大量誘惑人的、給人一種錯覺的煙草文化,如隨處可見的煙草廣告,總是傳遞一種信息:如果不吸煙,話得不瀟灑;香煙和大自然、春天、名貴跑車、美男子、俏佳人連在一起,從而使人產生一種錯覺——生活中如無煙酒,就毫無快樂而言。類似的煙草文化十分危險,人們不知不覺就受到它的毒害。

  (2).吸煙的成癮性﹝10﹞:吸煙不同于吸毒,它得到了社會認可,易獲得,中毒症狀不會立刻表現出來。然而,它之所以有着廣泛的消費群體,主要是因為它與酒、毒品一樣,都有一個共同點——成癮性。煙草含有尼古丁這一特有的生物堿,也叫煙堿。每支香煙中含約26毫克尼古丁。當香煙點燃時,煙霧中的尼古丁隨煙霧通過呼吸道進入肺并吸收進入血液及組織器官,如靜脈注射一樣,8秒鐘之后,就能達到腦部,通過直接興奮某些對乙酰膽堿單質敏感的受體,對中樞神經系統。周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等產生強烈的作用。濫用煙草使人成癮,主要是心理依賴性。煙堿能使中樞神經興奮,產生快感,當血漿中尼古丁水平下降時,就會在精神上產生吸煙的渴求。

  或許有人會說:“雖然吸煙影響健康,但在佛制的戒律中,沒有戒煙這一條。在末法時期,連佛制的戒律都難以持好了,何況佛未禁止的?因此,吸煙不犯戒,佛弟子是可以吸煙的。”

  我們認為,“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這是佛教的根本精神,也是佛制戒律的根本精神,簡言之即:止惡、行善、利他。雖然佛制的戒律條文中確實沒有“戒吸煙”的文字,但這并不意味着佛就許可佛弟子吸煙了!這就如同,在佛制的戒律條文中并沒有“禁止吸毒”的文字,但我想,只要是一個佛弟子,對禁止吸毒是不會有異議的吧!吸煙有百害無一利,害己害人,因此,禁止吸煙,不但符合佛制戒律的根本精神,也必然是佛教戒律所要求的。

  佛陀建立僧團初十二年沒有戒律,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說:“如來不以無過患因緣而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11﹞學過戒律的人都知道,佛制的每一條戒律都是在弟子有違犯的情況發生之后才制定的,而不是事先制定的成文法,這是佛教平等民主、尊重人格精神的充分體現!如上文述說,佛陀時代的古印度并無煙草和煙草制品,當時的印度人并沒有吸煙的習慣,當時的僧團當然不會有吸煙的情況,因此,佛陀所制的戒律中當然不會有戒吸煙的條文。盡管作為一切智者的佛陀,當然知道煙草制品的危害,如同知道酒的危害一樣。

  正因為如此,佛制的戒律并不只是干巴巴的几條“不准這個、不准那個”,而是包含了體現戒律精神的犯緣、開緣等等完整內容。更為寶貴的是,佛陀及曆代祖師們還為我們傳下了能真正體現佛陀制戒精神的《律藏》。因此,要持好戒,必須要學好戒!

  注釋:﹝1﹞聖嚴法師着《律制生活》第125頁 東初出版社
  ﹝
2﹞《大正藏 律部T22p.877.1
  ﹝
3﹞《不列顛百科全書》國際中文版17卷 p.107
  ﹝
4﹞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文章《煙草的傳布》
  ﹝
5﹞《大正藏 律部T23p.275.3
  ﹝
6﹞《大正藏 律部T24p.264.1
  ﹝
7﹞《大正藏 律部T24p.790
  ﹝
8﹞﹝9﹞參閱《中國大百科全書 現代醫學2p.1375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7月第一版
  ﹝
10﹞參閱《不列顛百科全書》國際中文版4卷 p.99a‘藥物依賴性’
  ﹝
11﹞《大正藏 律部T22p.227.2

 來源:http://www.jc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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