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學研究
於戒律中“自殺”獲罪的辨析
恒強法師
10/06/2015 06:35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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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殺已成為我國具有普遍性與嚴重性的社會問題,目前教內外的一些學者、法師也開始從佛教的角度關注、審視並有意識地預防社會自殺行為。佛教關於自殺的態度在律藏中有明確的說法,所以他們在談到佛教自殺觀時都會引用律藏中的相關條文。但由於古人所用的自殺一詞在律典中並不儘然都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自殺——即自己殺自己,另外還有自己親手殺人的意思,這兩種自殺在戒律中所獲之罪是不一樣的。如果在律典中斷章取義,就很容易使人將後一種自殺統統誤解為前一種自殺,而認為凡自殺者都得波羅夷罪(又稱斷頭罪,如人斷頭不可救治,不可悔、不共住,為佛教根本重罪)。

   如任臺灣某大學教授的一位法師在他的《論佛教的自殺觀》一文中說根據各部廣律,任何比丘不管是殺人或自殺,皆犯波羅夷,而自殺未成功者犯偷蘭遮(又譯作偷羅遮、吐羅,意譯為大障善道,為粗罪)(發表於台大《哲學評論》,19861月)。又如臺灣某大學講師在他的《略論阿含經教自殺現象所反應的生命觀》一文中說根據《五分律》,自殺犯波羅夷,是重罪不能懺悔,必須擯出僧團,喪失出家的資格(發表於臺灣《研究與動態》第九期,199212月)。這兩篇文章發表後在學術界頗有影響,而常為後繼者參考引用。

   如前所說,律典中所說的自殺,並非都是自己殺自己,也就是前面兩位作者在文中所說的自殺。如《五分律》卷六中說:若比丘自殺生草木,若使人殺,波逸提(即墮罪,謂能令人墮惡道,為輕罪)。(《五分律》卷六,T22p.41.3)此處所說的自殺,顯然是自己親手殺(生草木),與後文的使人殺相對。

   我們再看《五分律》中說自殺得波羅夷罪的原文:

  若人、若似人,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教人殺,若教自殺,譽死贊死:咄!人用惡活為?死勝生。作是心隨心殺,如是種種因緣,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入母胎已(即)後至四十九日名為似人,過此以後名為人。自以手、足、刀、杖、毒藥等殺,是名自殺。彼欲自殺求殺具,與之,是名與刀藥殺。使人殺,是名教人殺。教人取死,是名教自殺。言死勝生,是名譽死贊死。隨心遣諸鬼神殺,是名作是心隨心殺(《五分律》卷二,T22p.8.2

   此段文中①③處所說的自殺,是相對於與刀藥殺(給別人刀藥促成別人自殺)、教人殺(授命別人去殺)、教自殺(勸誘、蠱惑別人自殺)而說的,正如後文所解釋的,是指自以手、足、刀、杖、毒藥等殺,即自己以種種方便親手殺(別人)。而②④⑤處所說的自殺,則是指自己殺自己。

   如果單依《五分律》還嫌不夠說明問題,我們再看其它廣律中與若自殺相對應的文本,那麼得波羅夷罪的自殺究竟是哪一種意思就更明確了。如《摩訶僧祇律》中譯為若比丘自手奪人命(《摩訶僧祇律》卷四,T22p.255.1),《根有律》譯為故自手斷其命(《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T23p.660.1),《四分律》譯為故自手斷人命(《四分律》卷二,T22p.576.2),《十誦律》譯為故自奪命,後文接著解釋說:自者,自身作、自身奪他命(《十誦律》卷二,T23p.8.2)。

   南傳律藏對應此處的戒條中說是若故意奪人體之生命(元亨寺《漢譯南傳大藏經?律藏一》,p.98),後文接著列舉了六種殺人的方式,其中也有自殺。律中解釋說:自殺者,是依自身(指自身手足等身分),或自身所持物,或自身投擲(如石木刀槍等)而殺(別人)(元亨寺《漢譯南傳大藏經?律藏一》,p.101)。

   根據以上所列的漢傳五部廣律及南傳律藏,完全確定得波羅夷罪的自殺是指自己親手殺別人,而非自己殺自己。但在律藏中,也有把自殺當作殺人的一種特殊情形。如《十誦律》載:

   問:頗比丘奪人命不得波羅夷耶?
   答:有,自殺身,無罪(指不獲波羅夷罪) (《十誦律》卷五十二,T23p.382.1)。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也如是載:
   問:若比丘,人、人想,殺,犯波羅夷。頗有比丘,人、人想,殺,不犯波羅夷耶?
   答:有,自殺,偷羅遮。欲殺他而自殺,偷羅遮(《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八,T23p.614.1 -p.614.2)。

   又如《五分律》中說:若自殺者,犯偷羅遮罪,又複不得廣修梵行(《五分律》卷二,T22p.8.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中說:敬法出家,保命求脫,若自殺者得吐羅(即偷蘭遮,又作偷羅遮)罪(《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三,T24p.538.2)。雖然自殺是殺人的一種特殊情形,但根據律典可以確定,自己殺死別人得波羅夷罪,是根本重罪,不可悔、不共住;自己殺自己則得偷蘭遮罪,是粗罪,(自殺未死者)可悔、非不共住。兩者獲罪、可不可悔與處罰完全不一樣。

   關於自殺所獲之罪,南傳律藏則說:然,諸比丘,不可自投身(即跳崖自殺),若投身者,突吉羅(即惡作,為輕罪)(元亨寺《漢譯南傳大藏經?律藏一》,p.111)。解釋南傳律藏的漢傳《善見律毗婆沙》中說佛告諸比丘:莫自殺身,殺身者,乃至不食(即絕食自殺),亦得突吉羅罪(《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一,T24p.752.3)。

   總之,在律典中所說的自殺,一是指自己親手殺(他人),他人死則獲波羅夷罪,不可悔、不共住;二是指自己殺死自己,漢譯五部廣律說獲偷蘭遮罪,南傳律藏說獲突吉羅罪,皆是可悔、非不共住。但無論是殺死別人還是殺死自己,都因失命而不能廣修梵行、障礙善道,因此都為佛教所不許。

   在當代社會,殺人會受法律制裁,而自殺尚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但是自殺者不僅令自己喪命,給家庭、社會帶來經濟損失,還不能上孝父母、下養子女,同時又給親人朋友帶來長期的心理陰影與創傷。基於家庭倫理、社會責任,也應當反對、預防、阻止、減少社會各種自殺行為。

 

來源:www.jcedu.i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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