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與死是人生的兩件大事,誰也無法避免。尤其是出家人,遠離了家庭和眷屬,倘若道業未成,煩惱尚在,一旦疾病纏身,更顯得孤苦零丁。這時就需要大眾的關心,需要集體的説明。可是,當前僧團對有關事宜處理得很不如法。筆者住過幾處叢林,也參訪過一些寺院,看到有些老和尚患病後未能得到較好治療,且生活無人照料,臨命終時煩惱重重,顛倒散亂,以致一生修行付之東流,實在可悲。感慨之余,特撰寫本文,將佛制看病送終的規定敘述於下,供諸位大德參考。
一、病
1.為什麼要照顧病人
四大假合的色身難免有疾病,倘若病時不能及時治療或無人照顧,就不易恢復健康,乃至有死亡的危險。人們在強健時,或能彼此親愛,一旦病魔纏身,就會遭人厭惡,乃至捨棄不顧。有鑑於此,世尊以身作則,親自照顧病人,以此告誡比丘:“應看病比丘,不應不看。應作瞻病人,不應不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1。”《僧祇律》記載:有兩位比丘結伴看望佛陀,其中一人生病,另一人沒有看護,便來見佛。當他說出還有同伴病在途中時,佛陀就呵責他,令他速去照顧病人2。
若能悉心看護病人,給他以精神安慰,可使病人早日恢復健康,從而獲得新生命,這一功德是很大的。
2.由什麼人照顧病人
在僧團中,如果有人患病,應該由什麼人來照料呢?《四分律》說:
(若有病者)聽彼比丘、和尚,若同和尚。阿闍黎,若同阿闍黎。若弟子,應瞻視。若都無有人看,眾僧應與瞻病人。若不肯者,應次第差。若次第差不肯,如法治。若無比丘,比丘尼隨行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若無比丘尼,式叉摩那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若無式叉摩那,沙彌應作。若無沙彌,沙彌尼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若無沙彌尼,優婆塞應作。若無優婆塞,優婆夷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3。
僧伽藍內若有比丘患病,該比丘的徒屬應給予照顧。若沒有徒屬,則由僧團派人照顧。若沒有男眾,也可由女眾照料。在僧伽藍外遇到病比丘,同樣要照料看護。《僧祇律》說:
道逢病比丘,應求車乘,馱載令歸。若病篤,無所分別,不問牸牛草馬。若無者,當留人看。無人看,作庵舍,取薪火,留藥食。語言:汝好安意,我走向聚落,求車乘迎汝。便舍去,至聚落時,不得繞塔問訊和尚等。告雲:曠野有病比丘,共迎去來。諸比丘雲:此多虎狼處,恐食盡。雖聞,不得不往,應到彼。若死供養屍骸,若活將還,遣聚落中比丘供養。無比丘者,告檀越令看,及共迎病人,亦如上4。
遇到比丘等五眾病在途中,應設法將他送到寺院,而僧團必須派人照料。如果病人不幸死亡,應為他進行火化,料理喪事。
3.怎樣照顧病人
如何照顧病人,直接關係到病人能否早日恢復健康。戒律中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定,可謂曲盡情理。《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說:
問:病比丘無人看,比丘得與作食不?答:山野無人處,日中不得往還,得作七日。先淨薪米,受取得作5。
當時原始僧團實行的是乞食制度,比丘不得親自煮飯,僧團事務多由淨人辦理,以保證僧人的專心修道。可如果為了照顧病人,比丘也可以親自煮飯。而病人的飲食也應特殊辦理。《十誦律》說:
當隨病人所須,問病因緣,覓師求藥。日到僧廚,問有病人食否?若無,取僧所供給庫中物。無者,當為外求,應從善好名聞福德比丘索6。
廚房應為病人製作特別的飯菜,若庫房內沒有合適的原料,應向居士化緣。《五分律》也說:
行粥時應問:別有病人粥否?若無,應先與病人7。
到吃粥時,要先分給病人,然後再分給大眾,這是在飲食方面給予關心。同時,在經濟方面也應給予照顧。《僧祇律》說:
若病人衣缽外有醫藥直者,應取還供給;若無者,眾僧應與;若僧無者,彼有重價衣缽,應轉貿輕者供給病人;……若複無者,應乞與8。
如果病人自己擁有財產,醫療費用應當自付。如果病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僧團大眾應給予幫助。如果大眾也沒有能力承擔,則應替他化緣。《善見律》說:
若比丘疾病無湯藥,以華果及餘飲食餉人,求易湯藥,不犯9。
僧食本不能隨便供給俗人,但為了病人得到湯藥,也是可以開許的。對於照料病人的態度,經律中也有一定的要求。《四分律》說:
有五法應與看病人衣物,何等五?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者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者有慈憫心,不為衣食。四者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者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己身于善法增益10。
具足這五個條件,才能使病人及早恢復健康,才是合格的瞻病者。《增一阿含經》說:
若瞻病人成就五法,不得時差,恒在床褥,雲何為五?於是瞻病之人不別良藥,懈怠無勇猛心,常喜瞋恚亦好睡眠,但貪食故瞻視病人,不以法供養故,亦不與病人語談往返11。
不能為病人說法談心,又不能耐心照料,甚至是為了貪食而去看望病人,使病人得不到應有的安慰和治療,這種瞻病者是不合格的。
4.安置病人的地方
在印度的寺院,於西北角日光沒處設無常院,病人即安置其中。堂內供一尊金像,面向西方,右手舉起,左手系五彩幡,幡垂曳地。安病者在像後,左手執幡,作往生淨土意。照顧病人者應隨時清理房內的尿屎吐唾,燒香散花,乃至為病者隨機說法12。
無常院的“無常”二字,是取《涅槃經》“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為樂”之意。之所以要將病人安置在無常院,是避免病人對本房的衣缽眾具貪戀不舍,以致墮落。《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說:
昔有一比丘,貪著一銅鐃。死後作餓鬼,眾分物竟,便來現其身,絕大黤黮如純黑雲。諸比丘驚怪:此是何物?眾中有得道者言:是死比丘,貪著鐃故墮餓鬼中,今故貪惜,來欲索之。諸比丘即以鐃還,既得便捉,舌舐放地而去。諸比丘還取之,而絕臭不可近。複使人更鑄作器,猶臭不可用。以此驗之,知貪為大患。比丘貪著衣服,乃有自焚之酷。昔有一比丘喜作衣,晝夜染著。得病困篤,自知當死,便舉頭視衣,內起毒想言:我死後誰敢著我此服者。不久便命終,作化生蛇13。
凡夫總是心隨境轉,見境生情,一旦對熟悉的環境和衣物有了貪著,就容易墮落。因此,要設立特別之處以安置病人。
5.如何給病人說法
僧伽藍中的上座法師們,應經常到病人前為他講說佛法,並幫助他啟發正念,因為臨終時的心念往往決定來生去處。《四分律行事鈔》說:
從生作善,臨終惡念,便生惡道;從生造惡,臨終善念,而生天上14。
充分說明臨終說法的重要性。
對於臨終之人,怎麼說法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呢?可從以下三方面來說:
(1)去其愛戀之情。《行事鈔》說:
《四分》:當問病者,持何等衣?……當見告示,為取著之,現在未來,為佛所贊。若見貪物心無大志者,告雲:此衣物等,並是幻有,大德儲積來久,為之疲勞。及至病苦,眼看不救,乃至脫死,亦無一隨。大德生從胎出,亦不將一財來。脫至後世,亦不將去。經雲:往昔國王,為寶所誑。及至臨終,無一隨己,可不實乎。不須憂念幻****財,但須存勝業耳。亦不須付囑餘人,此則妄行顏面,終非送大德死法。但用佛語,普召十方凡聖大眾,羯磨分之,如法受用,令大德乘此功力,必生善處15。
這是向其說明衣物錢財都是幻有而虛妄不實的,勸導病人舍去貪戀,與大眾結緣。
(2)稱揚病者一生功德及所修法門。當依病人一生所行善事,投其所好,給予讚歎,使他內心喜歡,不為前途憂懼,便得正念不亂,生到理想去處。
(3)示經像。照顧病人者手執經卷,將經名告訴病者,又將佛像對著病者眼睛,令他觀視,向他演說佛法善語,不可談日常閒事。《華嚴經》說:
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
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
見彼臨終勸念佛,又示尊像令瞻敬。
又複勸令皈依佛,因是得成見佛光16。
若病者臨終時念佛、觀像,一心嚮往,命終後定能生到佛國。
二、死
1.告別遺體有四事
(1)安設遺體。將遺體從佛像前抬到廊捨下,四周圍上幛縵,裡面以布棺覆屍,以粗衣覆屍上。和尚及闍黎鋪床在外幔坐,接待前來吊慰的客人,同學及弟子等小輩站在旁邊,平輩可以坐著。
(2)啼泣可否。親人死亡,難免會哭哭啼啼。在僧團中,師父也就相當於父母,是弟子的依止處,一旦死亡,難免感到悲傷。《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說:
問:師徒父母兄弟死,得哭不?答:不得,一舉聲犯舍墮,可小小泣涕而已17。
人非草木,孰能無情?雖已出家,未證道前多少會有世俗之情,在這悲傷的時刻,可以低聲哭泣。《四分律》則說:
尼椎胸啼哭泣淚,一一墮,比丘吉羅18。
如果嚎啕痛哭,忘乎所以,不但于修行無益,更會影響威儀,應予以禁止。
(3)吊慰客人的安排。外來吊慰的客人,小於亡者的,到遺體前具儀設禮,握亡者弟子手慰問之,然後依法吊慰。為奔喪來者,可直接到遺體處,禮拜以展哀情。如果是大德上座來了,應隨其方便,或站或坐皆可。
(4)覆屍殯送。亡者應穿什麼衣服才合適呢?《五分律》說:
佛言:不應仰露,應以衣覆,犯者突吉羅19。
又《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說:
與泥洹僧、僧祇支自覆20。
泥洹僧,漢譯內衣,即裙子。僧祇支,漢譯掩腋衣,披于左肩以襯袈裟。是說亡者只能穿裙子和掩腋衣(相當漢地普通僧服),佛制三衣是不宜披上火化的。之所以要白僧,因僧尼死了,其衣物都屬僧物。《行事鈔》說:
其將屍之輿,輕省而作,上施白蓋,周匝裙圍。四人擎之,燒香導從21。
《行事鈔》又說:
合寺眾僧,並送葬所22。
遺體應當送到葬所,佈置莊嚴,並由全體大眾護送。
2.葬法有四事
(1)葬法。印度有四種葬法:一是水葬,投於江河;二是火葬,以火焚燒;三是土葬,埋至岸旁;四是林葬,棄之郊野。律中多說火葬和林葬兩種,也有用土葬的。《五分律》說:
佛言:不應著生物上,應埋,若火燒,若著石上23。
現在,中國僧尼多用火葬,因為火葬經濟且衛生。
(2)香花供養。《行事鈔》說:
諸比丘以香花散目連屍上24。
《僧祇律》中,也有香花供養的規定。
(3)起塔立像。《僧祇律》說:
世尊說四人應起塔、起相輪、懸施幡蓋,如來、聲聞、辟支佛、轉輪聖王是。無常比丘若是須陀洹應語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應語阿羅漢,若言持律,若言法師,若言營事德望比丘,應語長老:是人持戒賢善,多供養僧,執事有勞,應與起塔。如是語已,當為起塔。作聲聞塔,不得先見塔後見世尊,當令先見世尊後見塔。不得在多人行處,當在屏處。不得在比丘經行處25。
除了如來、聲聞、辟支佛、轉輪聖王之外,有才德或對常住有貢獻比丘,也可為之立塔。《四分律》則說:
少沙彌尼應禮大沙彌尼、沙彌式叉摩那、比丘尼、比丘,如是等人塔一切應禮世尊26。
按照《四分律》,認為五眾都可以立塔,
(4)能否送俗。俗家的父母,因養育恩重,亡後應該為其護送。據《淨飯王泥洹經》記載,淨飯王去世後,佛陀親自抬著父王的靈樞,為不孝眾生作了榜樣。又《增一阿含經》說:
是時,世尊躬自舉床一腳,難陀舉一腳,羅雲舉一腳,阿難舉一腳,飛在虛空,往至彼塚間27。
這是對待親屬的方式,如果不是親屬又該怎樣呢?《行事鈔》說:
不得送白衣喪,除為觀無常故28。
對於一般人的出葬,出家人是不能去護送的,除非是為了體驗生死無常。
三、結說
病與死在戒律中制定得這樣詳細,足見佛陀的悲心與苦心。可惜在今日教界,人們的戒律觀念很淡薄,許多人根本沒有接觸過戒律,便信口開河,說什麼戒律已經過時,可謂佛教的不幸。在建設兩個文明的今天,我們也應當從提倡戒律著手,使僧人有法可依,僧團依法辦事。同時發揚佛陀無我與大悲的精神,建設六和僧團。如此才能令正法久住,為社會樹立楷模。
注釋:
1《四分律》卷41,T22-861下。
2《摩訶僧祇律》卷28,T22-455下-456上。(爾時,缽羅真國有二比丘共作伴來問訊世尊。至蜂聚落,一比丘病,一比丘待經二三日,語病比丘言:我欲並去問訊世尊,汝差已徐來。病比丘言:長老,待我差已共去。答言:長老,我不見世尊,久思慕如渴,不容相待。病比丘言:汝必欲去者,可為我囑質帝利居士。比丘即往至居士所作是言:長壽,我二人從遠來欲往詣佛,今一人得病,欲權留此。長壽為我經紀所須,我欲前行問訊世尊。居士言:尊者,宜住共相看視,差已俱去。答言:居士,不爾,我不見佛久,思慕如渴。居士言:尊者去,世尊但當遣,還徒自疲勞。比丘故去往至佛所,頭面禮足卻住一面。佛知而故問:汝從何來?比丘以上因緣具白世尊。佛言比丘:此是惡事,汝等各各異姓信家非家舍家出家,同一釋種,病痛不相看視,誰當看者?汝還看病比丘去。)
3《四分律》卷41,T22-861下。
4此系《行事鈔?瞻病送終篇》轉引, T40-143中。
參見《摩訶僧祇律》卷28,T22-456上~中。(若比丘共商人行至曠野得病,同伴比丘不得相舍,應當將去代擔衣缽,應親近扶接不應遠離。若不能行者,應從商人賈借乘馱,作如是言:長壽,是出家人病,不堪及伴。為我載致,使得脫難。若得者善,若言:尊者我乘重。應言:長壽,我當與穀草直。若得者,不得載牸牛車乘草馬等。當載特牛車乘[馬*父]馬。若病篤無所分別者,趣乘無罪。若乘不可得者,應留能看病人,若一人若二人若三人。汝看病人,我到聚落當求乘來迎。應留糧食,使住者不乏。若各言:誰能棄身命於曠野?無肯住者,不得便爾舍去。應作庵舍敷草蓐作煙火與取薪水,留時藥夜分藥七日藥盡壽藥。語病者言:長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當求乘來迎。到聚落中不得繞塔問訊和上阿闍梨,應語聚落中諸比丘言:曠野中有病比丘,共迎去來。若言在何處,答言:某處。若言:彼處多有虎狼,恐當食盡,萬無一在。雖聞此語,不得便住,要當往看。若遙見烏鳥,不得便還,要到其所。若已死者應供養屍,若活者應將至。聚落語舊比丘言:長老,此是某處病比丘,我於曠野供養已,今來至此。次長老看,若不看者越比尼罪,若無比丘,應語優婆塞。
5《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1,T24-989中。
6此系《行事鈔?瞻病送終篇》轉引,T40-143中。
參見《十誦律》卷28,T23-205下。(當隨病人所須應作,隨時到病人邊問病因緣。問病因緣已,若問藥師,若問知病比丘,見病比丘如是以何藥差。若藥師教應服是藥,明日到廚中看僧作何食。若有隨病應食,看病人則往。若無應病食,應取僧所供給供給是病人。若是事無是住處,若善好有德比丘,從是比丘索供給病人。若無是事,應從多知識大德比丘索。)
7《五分律》卷26,T22-171下。
8《摩訶僧祇律》卷28,T22-456下。
9《善見律毗婆沙》卷14,T24-770下。
10《四分律》卷41,T22-862中。
11《增一阿含經》卷24,T02-680下。
12《行事鈔?瞻病送終篇》,T40-144上。(祇桓西北角日光沒處為無常院,若有病者安置在中。以凡生貪染,見本房內衣缽眾具,多生戀著,無心厭背故。制令至別處堂,號無常來者,極多還反一二,即事而求,專心念法。其堂中置一立像,金薄塗之,面向西方,其像右手舉,左手中系一五彩幡,腳垂曳地。當安病者在像之後,左手執幡腳作從佛往淨剎之意。瞻病者燒香散華莊嚴,病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隨有除之,亦無有罪……乃至為病者隨機說法。
13《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2,T24-994下。
14《行事鈔?瞻病送終篇》卷12,T40-144下。《諸經要集》卷19,T54-177上。
15《行事鈔?瞻病送終篇》卷12,T40-144下~145上。
(16)《鈔記》卷四十,P3742~3743;T9—437(六十卷本);又參見T10-76中~下(八十卷本)。
16《大方廣佛華嚴經》卷7,T09-437中。
17《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1,T24-989下。
18《四分律》卷26,T22-744上。
19《五分律》卷21,T22-143中。
20《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1,T24-989下。(經號1483b)
《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卷1,T24-978上。(經號1483a)
21《行事鈔?瞻病送終篇》,T40-145中。
22《行事鈔?瞻病送終篇》,T40-145中。
23《五分律》卷21,T22-143中。
24《行事鈔?瞻病送終篇》,T40-145中。
25《摩訶僧祇律》卷27,T22-444中。
26《四分律》卷50,T22-940中。
27《增一阿含經》卷50,T2-823上。
28《行事鈔?瞻病送終篇》,T40-145下。
刊載於《法音》199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