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
《瑜伽菩薩戒》的現代倫理學意義 ——《戒律學綱要》學習心得
青平法師
16/11/2015 06:25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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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本文著重闡釋兩個問題:一是現代社會倫理思想的危機,二是《瑜伽菩薩戒》的現代倫理學意義。本文認為,《瑜伽菩薩戒》至少從理性化、終極性與普適性三個方面,對現代倫理學的建設,有著十分積極與重大的意義。

  本文嘗試用一種盡可能不引經據典的說法來敘述所涉及的問題,之所以這麼作,因為本文所說的,全是作者自己個人的想法與見解(或至少是作者以個人方式所敘述的想法與見解),作者不敢自信它能有多少是正確的,但作者卻力圖能把問題闡釋得清晰明白,而不必借助別人的見解來陳述自己的觀點。

一、現代社會倫理思想的危機

  維護社會的安寧與穩定,通常有法律與倫理兩套行為規範與準則。法律目的是有所禁止,告訴公民什麼是不可以作的。在現代社會,不可以作的通常有兩種,一是不能傷害自身,二是不能傷害他人。而倫理的目的則是有所作為,它宣導善的行為,鼓勵公民不僅要道德自律,把遵守法律變成自覺自願的行為,而且要通過行善友愛互助,把人間變成樂土。

  在現代社會之前,法律原則的確立及其權威性的豎立,是通過王權得以實現的,而倫理原則的確立及其權威性的豎立,則要通過宗教得以實現。

  在王權專制的時代,王權是全社會權力的核心,它不僅是一切權力的出發點,一切權力自它而始才得以確立,它也是一切權力的目標所在,一切權利都是為了維護王權而存在,王權就是所有權力的最高目的。所以在這種時代,法律只能由王權來確立,而法律所要維護的,也只有王權的利益。

  但法律只能限制人的行為,卻無法制約人的心靈。因為行為是可見的,可見才可以依法而判,但人的心靈卻不可見,不可見就不可以用外在的權力加以制約。因此,倫理無法通過王權來確立,這也是一件必然的事。如此說來,又怎樣才能確立人心靈上的道德準則呢?這時只能借助於宗教,因為心靈是可以有所信仰的,心靈的道德準則,便也只能通過信仰來制約,舍此別無他途。

  通過信仰,讓人相信有一種主宰人心靈的力量,一種可以超越王權、乃至超越一切外在權力的力量,它為人類確立一切道德準則,同時又衡量與宣判著人類對這一道德準則的遵守程度,遵守者可升天,不遵守者,則入地獄。

  因為這一道德準則只能借助信仰來實現,而信仰又只能通過宗教來實現,所以,在王權專制的時代,宗教往往成為王權的心中愛物。一方面,王權需要利用它來實現全社會的道德規範;另一方面,王權還要利用它為自己的統治確立合理依據,所以會有君權神授這樣一種說法。很顯然,在王權專制的時代,君權神授又是宗教所確立的一切道德準則中的核心條文。在這樣的時代,宗教充當著王權的御用工具,宗教肩負著過多的社會使命。

  人類一旦進入現代民主社會,法律與倫理也相應改變了它所確立的依據。現代社會是以理性化與科學主義為其原則的。理性化以最為合理為原則,它相信合理的說法不只一個,而它只選擇最為合理、或最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說法,作為它所確立的標準。而科學主義則以科學為其檢驗結論的依據,如果一種說法不符合科學、或可為科學所否認,人們就可以完全否定這一說法的合理性。

  從理性化的原則出發,現代法律以契約論為其立論的出發點。契約論最早被法國思想家盧梭所闡釋,並被現代西方民主國家所普遍採納,確立為立法的基本原則。契約論認為,人與人不僅生而自由,而且生而平等。因為生而自由,所以他有權去作自己想作的任何事情。但所有自己想作的事,不外只有四種:一是對自己有利,二是對自己不利,三是對他人有利,四是對他人不利。在這四種權力中,對自己不利,是對生命的傷害,而對他人不利,又是造成一切社會衝突並破壞社會穩定的根源。

  事實上,所有對他人不利的行為,即是用自己的自由去侵犯他人的自由,若依據人與人生而平等這一原則,他人同樣也有這個權利,也可以用對等的方式,回過來侵犯你的自由,於是冤冤相報何時了,這社會便會永無寧日。於是,出於權衡輕重、擇利去弊的共同願望,人們發現,人儘管應該享有自己天賦的自由,卻起碼應有兩種自由是應該放棄的,那就是,放棄傷害自己與傷害他人的自由。於是大家相約,在自己所擁有的所有權利中,放棄一部份權力,即放棄傷害自己與傷害他人的那種權利。

  不難理解,法律所具有的威權是不會憑空產生的,在王權時代,一切權力源自王權,而在民主的時代,一切權力只能來自於人民。契約是人民自己相約而定的,人民相約共同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力,這權力便成為現代法律威權的真正來源。一旦人民共同以契約的方式放棄一部分權力,這權力也就具有了一種至高無上的地位,它超越一切個人權力之上,並在它的權力範圍內,所有的個人權利都要無條件地服從於它。

  現代民主社會已經為法律找到了它所確立的原始起點,但於此同時,倫理學卻喪失了它所確立的理論依據。契約只能共同約定人們不要去作什麼,卻不能約定人們應刻去作什麼。而應該作什麼,這本源自於人的信仰,信仰又源自於宗教,但現代社會,卻又是一個宗教被消解的社會。因為宗教始終無法為科學所證實,科學主義又被尊為現代社會共同有的準則。於是,在科學主義原則面前,宗教被消解了,信仰被消解了,同時,倫理學也被消解了。在現代社會,倫理學陷入危機之中,這種危機,持續了幾個世紀,人們至今找不到一條新的出路。

二、《瑜伽菩薩戒》思想的現代倫理學意義

  近代思想,自文藝復興的思想解放及英國思想家培根理性化思維原則的確立,大多思想家都在力圖從宗教中走出來。他們堅持理性化與科學主義的理想,把宗教視之為迷信,在思想領域,他們幾欲清除宗教所存留的一切影響,讓人類進入一個沒有宗教的全新空間之中。然而,這種理性化與科學主義的理想卻似乎從來沒有成功過,人類的宗教生活方式一直相當完整地保留著。不惟如此,到當代社會,人類更出現一種向宗教複歸的傾向。這種複歸的傾向,甚至蔓延到思想界,許多思想家,都開始在自己的思想領域中,為宗教開闢一塊空間。

  事實是很清楚的,理性化與科學主義,並不能解決人類所有的問題。理性化與科學主義,可以適用於外在的物質世界,卻並不適用於內在的精神世界,事實上,審美、藝術、人生態度、生活方式,以及人對生命問題的終極關懷,這些都不是理性化與科學主義所能解決的問題。而對生命問題的終極關懷:如關心生從何來、死從何去,關心讓心靈實現對相對與有限現實的超越、而走向絕對與無限的理想境界,關心自己脆弱、孤獨、無助的心靈如何找到一個終極的皈依……這些問題,恰恰是宗教所要解決並唯有宗教才能解決的問題,就憑著這個原因,便可知道宗教是人類所不可缺少的需要。

  宗教是人類所不可缺少的需要,由此亦可知,為何現代社會,從理性化與科學主義洗禮中走出來後,宗教會呈現出一種全面復興之勢。既然宗教已然被理解為是人類必不可少的需要,那麼,用現代理性化思想重新評估宗教的思想價值、並再次確立宗教倫理學價值,挽救倫理學危機,已成為現代社會極其迫切的需要。

  本文在完成下面的論述之前,必須為本文確立一個思考的起點,本文認為,對於倫理思想的確立,任何宗教都有它十分現實的意義,無論佛教、基督教、還是伊斯蘭教,在某種程度而言,它們能起到的作用都是一樣的。這也絕不是哪一種宗教可以取代哪一種宗教的簡單問題,因為多元的社會,信仰與選擇是多元的,對於其他宗教的信徒,你並不能夠讓他輕易放棄自己已有的信仰。

  本文將討論《瑜伽菩薩戒》思想的現代倫理學意義,本文想說的,也只是同樣對於倫理思想,《瑜伽菩薩戒》有什麼特殊的思想價值?但本文同樣得對其論述所適用的範圍作一合理界說,本文所論,只適用於擁有佛教信仰的信徒。當然,本文並不否定自己的立意是想為《瑜伽菩薩戒》找到一種可以超越佛教信仰之上而具有普適性的價值,但它能否對其它宗教的信徒發生作用,卻並不是一個可以盲目自信的事。

  在佛教中,菩薩戒與聲聞戒不同,聲聞戒只適用於僧團,而菩薩戒卻可適用於一切有佛教信仰的人,包括所有的居士,可見菩薩戒比聲聞戒適用的範圍廣得多。同是菩薩戒,瓔珞梵網類與瑜伽類又有不同,《瑜伽菩薩戒》載定寬適、合乎情理,所以瑜伽類菩薩戒又比瓔珞梵網類菩薩戒具有更大的適用價值。

  對於現代社會而言,《瑜伽菩薩戒》的倫理思想至少在三個方面有其獨有的價值,其一:理性化;其二:終極性;其三:普適性。

  (一)、《瑜伽菩薩戒》的理性化特徵
  《瑜伽菩薩戒》本是依據因果論而立的,而因果論,卻具有十分強烈的理性化特徵。

  首先,因果律是適用於一切科學的定律。在科學上,因果律強調,任何事物的變化發展,均取決於其所依據的條件,條件具足,就一定會產生相應的結果,而一定結果的產生,也必定依據其相應的條件。這在佛教思想中,就是因緣和合的思想,與科學的因果律,本質是相通的。

  其次,上面說到現代法律立論所依的契約論,它的立論依據,實際上也是因果理論。契約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你有權傷害別人,別人就有權傷害你,你若不想被人傷害,你就不應該去傷害別人,所以大家一同約定,放棄那一種可以傷害別人的自由與權利。而這裡所說的基本出發點,其實質是一種對等同報的原則,依據這一原則,傷害別人為因,就會導致自己受傷害之果,而不傷害別人之因,又可以導致不被人傷害之果,這實質上,還是佛教因果論的某種表現。

  (二)、《瑜伽菩薩戒》的終極性原則
  倫理學思想的確立,不僅要為社會確立一個能被普遍接受的原則,這一原則還得建立在它的終極理想之上。所謂終極理想,就是最高目標。這體現出一種理想與現實的關係:作為理想,它必須高於現實,只有這樣,它才能夠引導現實;而作為現實,它又不能等同於理想,用理想去代替現實,必定會導致現實的悲劇。《瑜伽菩薩戒》的倫理學思想,恰恰在理想與現實這兩方面得到極好的展現,這就是其終極性原則與普適性原則。

  作為終極性原則,《瑜伽菩薩戒》提出了三聚淨戒為其最高的理想目標。

  所謂三聚淨戒,具體即是:
  持一切淨戒無一淨戒不持
  修一切善法無一善法不修
  度一切眾生無一眾生不度

  這三聚淨戒聚集了持律儀、修善法、度眾生的三大門類的一切佛法三聚淨戒的內容,可以說是無所不含無所不包的:攝律儀戒,涵容了大小乘的一切戒律、威儀;攝善法戒,包羅了八萬四千出離法門;饒益有情戒,慨括了慈悲喜舍、廣度一切眾生的宏願與精神

  三聚淨戒,為信仰者確立了人生所追求最高的目標。

  (三)、《瑜伽菩薩戒》的普適性原則
  《瑜伽菩薩戒》不僅提出了人生追求所能達到的最高目標,它還依據人的動機,以不同的開遮持犯,適應於不同根性的持戒者。《瑜伽菩薩戒》的每個戒條,都不確立僵死的界限,相反,它如同一個動態的過程,無論你是聖人還是凡人,也無論你持戒所能達到的要求是高還是低,更無論你所作所為是否主觀願望與客觀效果相違,《瑜伽菩薩戒》是心戒,只要你在心上下功夫,或者主觀上以持戒的心態對自己進行嚴格要求,在《瑜伽菩薩戒》中,並不對你所能作到的程度作什麼嚴格的要求,所以,它可以為每一個不同的人,各自找到與自己最為相合的持戒方式。

  所以《瑜伽菩薩戒》在其靈活性與普適性上,有著許多不可替代的優勢。

  個例分析
  在《瑜伽菩薩戒》的每一個具體的戒條上,大多都有與些相類的字句: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還有完全不犯的無違犯者

  比如《瑜伽菩薩戒》中關於(他人)如理求法(而自己)不施法一戒中,原文為: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律儀,他來求法,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不旋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諸外道伺求過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亂;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於是法未善通利;或複見彼不生恭敬,無有羞愧,以惡威儀而來聽受;或複知很是鈍根性,於廣法教,得法究竟,深生怖畏,當生邪見,增長邪執,衰損惱壞,或複知彼法至其手,轉布非人;而不施與,皆無違犯。

  這裡所說的法,指的是佛法,但也可以泛指一切善法,或是一切助人為善之法,佛陀說過:世間一切微妙善法皆是佛法。當別人來向你求法時,你心中有法,但卻不教給他,這算不算犯戒呢?

  照世間通常理解,這一定是犯戒。世間通常理解是從一個事件的結果上來看的,最常見的如同法律,法律的裁決通常只看結果而不看動機,因為結果是可見的,而動機卻不可見,法律需要有一個精晰可見的量刑標準,所以只能從結果來裁定。作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適當追溯導致這一結果的動機,比如對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裁定會有輕重的不同,但法律對動機的追究,往往只是一種淺層的追究,而且只到第一層動機為止,完全忽略動機背後的動機。

  而在《瑜伽菩薩戒》中,我們看到的卻不是對結果的裁定,而是對動機的裁定。如果只對結果進行裁定,那麼,當別人來向你求善法時,你心中有法,卻不教給他,這肯定是犯戒,因為無論你出於什麼樣的理由,這件事情的結果都是:你沒有盡你全力把善法教給他人,更何況別人是有意來向你求法的。但如果從動機上來裁定,事情卻遠遠沒有那麼簡單,在《瑜伽菩薩戒》中,我們來看一看是如何從動機來裁定一個事件的。

  在《戒》中,依據動機的不同,把三種情況清晰地區分開來:

  首先,從有善法應教而不教這一層面上,這顯然是一種違犯,這是從結果而論。照三聚淨戒的要求:持一切淨戒無一淨戒不持,修一切善法無一善法不修,度一切眾生無一眾生不度,這裡顯然違犯二、三兩條。所以這也是從終極性原則的角度上來看,它是一種違犯。可在《瑜伽菩薩戒》中,一切並不那麼簡單,《戒》中還要看你動機是怎樣的,只有某種特定的動機,能確定你犯了戒,除此之外,儘管結果已然發生,卻仍可以斷定你並不犯戒。

  那麼,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也就是犯戒,它的動機如何該如何載定呢?在《戒》中說道,只有你懷嫌恨心,而且由於嫉妒,由於心態不正常,他人求法而你不與,這才是犯戒。

  但是,依據你的劫機,也可以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也就是輕犯,它的動機又是怎樣裁定的?《戒》中說道,只要你是由於懶惰懈怠、或是忘念無記之心,你雖然犯了戒,卻仍可以說你只是輕犯,可以懺悔原諒。

  在《戒》中,甚至還有你犯了戒,卻實際上無違犯者”——也就是不算犯戒者,哪是怎麼回事呢?也就是:謂諸外道伺求過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亂;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於是法未善通利;或複見彼不生恭敬,無有羞愧,以惡威儀而來聽受;或複知很是鈍根性,於廣法教,得法究竟,深生怖畏,當生邪見,增長邪執,衰損惱壞,或複知彼法至其手,轉布非人。總而言之,就是你從你的動機出發,只要你能確定自己沒有不良的動機,你即便犯了戒,也可以赦你為無犯

  《瑜伽菩薩戒》的每一個戒條,幾乎都涵概了從起點到終點的全過程,為持戒者確立了各自所持守的範圍,這種載定寬適、合乎情理的方式,對現代人來說,不僅易於接受,而且行之有效。

  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倫理與法律之間的差異,倫理強調人的動機,而法律卻不顧及動機只看結果。所以,法律是可以用來載定人是否犯了罪,依據結果,犯與不犯清晰可見。但倫理卻無法裁定,雖然你犯了罪,你卻可能沒有犯罪的動機,結果犯了也可以說不犯。

  我們因而可知,一切宗教的戒律,由於其追溯動機的特徵,往往是一種倫理規範,而並非法律條文。把戒律與法律相比較,是十分不恰當的。

  同樣我們還可見到,倫理的確立只能依靠宗教,因為倫理對治的是人的內心,而自己的內心,只能靠自己的信仰來維繫。正是由於《瑜伽菩薩戒》的倫理性特徵,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它對現代倫理思想的重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200151114

 

來源:www.jc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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