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入門
古農佛學答問卷五 (利他功德門)
范古農
26/02/2014 07:03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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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親

二、化度

三、慎終

四、利幽

五、護生

 

 

古農佛學答問卷五

 

利他功德門

 

(一)福親

 

問:父母年邁,疾病日多,為子者,如何可使父母轉趨康健壽考之境,令不受龍鍾之苦。誦經可能達此目的否。

 

答:誦藥師經金剛經均可。但須戒殺放生。

 

問:子欲報親恩,除父母在應盡孝道外,更欲為其修福,百年後得往生極樂國,現時求福壽安康,當誦何經。

 

答:誦金剛經或藥師佛本願經。即地藏經亦好。

 

問:報父母恩咒,是否應於早課畢後誦之,誦後應回向否。

 

答:報父母恩咒既非早課原文,自應於課畢後誦之,誦後理須回向

 

問:某欲自念《彌陀經》為母回向西方,不做疏焚告,但於誦畢之後自念云:以功德為母回向西方。未知妥否?

 

答:自己念經報恩,不必作疏,但至誠回向自然感應道交。彼疏告者,乞證明耳。

 

問:百行孝為先,故學佛人成道後須先度父母。今見《阿彌陀經白話解》云:極樂世界一日抵娑婆一劫。則吾人求生西方,除上品上生外,其餘須經一日或七日,然後花開見佛,待聞法受記悟無生後,還度父母,至少已歷數萬年則父母已不知過若干輪迴矣。如此焉能盡孝?

 

答:須廣作功德念佛回向同生淨土。則盡此一生,即可報恩矣。

 

問:湖南佛教居士林舉行持名願證,以十萬聲為一願。予受持一願,以此功德每日回向父母消災延壽,臨終祈生淨土等語。常課亦如此回向,未知功德父母全得受否?前看不記何書云:功德七分得一分,本人得六分,是耶非耶?

 

答:果能至心發願,當得滿願。佛法功德。譬如炬火,多人引取,了無妨礙。至六分得一之說,據《地藏經》為子女為父母已亡者作功德言也。

 

問:父母不幸作下罪孽,為子者可否敬告上蒼代父母誦經懺罪?

 

答:可於佛菩薩前行之。

 

問:苟可代父母懺罪,應誦何經?

 

答:應誦地藏經金剛經。

 

(二)化度

 

問:予父最不信佛,某曾時以因果勸進。始終不能啟信。未卜先生有何妙法使其歸心淨土,求指示。

 

答:今看龍舒淨土文。否則待其有病苦時,勸令念佛。

 

問:家母本信佛,自先室亡後,信心大減,百方譬解無效。何法回復以繼前功?

 

答:善根增減,均有因緣。令堂信心忽減,即是不信因果所致。因果通三世。故報有現報、生報、後報之不同。既經居士百方譬解,於因果當可生信。或以言者係其子,故未生敬服,宜請高僧開示之。

 

問:妻因子亡之故而改信佛狀態,應如何令其恢復原狀?

 

答:尊夫人既以子亡故,頓改信佛狀態,仍當在其子身上著想,令其恢復原狀。可告之曰:人之壽命屬於前定,子既於病中皈依三寶,死後必生樂趣。正宜勸修以報佛恩,今若廢棄不修,豈不令子失所依怙?必更墮落受苦!既愛子心切,理當繼續吃素念佛誦經,令子早生淨土,永受快樂。他日你百年後,亦可仗佛接引與子同生淨土,則長得母子相聚矣。

 

問:啞子不能誦經念佛,我等佛徒當取何法化導,使彼解脫苦輪?

 

答:宜使拜佛寫經以化導之。

 

問:《心經》云:「無眼耳鼻舌身意。」然則盲聾等人念佛豈不較易乎?

 

答:《心經》是明般若工夫,要從有處觀空也。六根清淨,正是六根明了到極處。烏可以盲聾等暗昧為比擬。盲聾等經稱八難之一,難修佛法。若彼等固具宿根,教之念佛,或能如法修行,方可恃耳。否則難矣。

 

問:外道養精氣神,今八十多歲。勸他念佛求生西方,能可以懺罪往生否?不信當如之何?

 

答:果能聽勸念佛,往生定能有效。如其不信,亦是彼之障深,無可奈何也。

 

問:眾生無邊誓願度,某學佛即發大心,未能自度,先思度人,乃言者諄諄聽之藐藐,雖具苦口婆心,終為人所竊笑。又無無礙辯才,不能一音圓演。不知佛法中亦有使不信者能漸發信心之方便法門否?

 

答:未能自度,先思度人,此乃發心之勇猛,而非度生之方便也。度生方便,厥在以身作則,感人在未開口之先。否則縱能取信於一時,亦恐難深信於永久也。總之學佛之道,在循聞思修三法,以此三法皆能生慧故,所謂聞慧思慧修也。由此三慧,流出言詞,不求辯才,自然動聽矣。居士其勉之。

 

問:時屆末劫,人心愈下,世難日殷,信佛者流,誠如鳳毛麟角。竊以眾生原皆同具佛性,不有啟迪,斷難顯現。愚意當創立一佛學通俗圖書館,以供公眾閱覽,或通俗講演會,任人聽講。仿基督教之儀式,俾社會各界人士均明佛義,不視為迷信,則收效必有可觀。然此舉非籌集資金不可,樂善君子,想亦願為。若更有善法,則尤美矣。

 

答:居士宏願能持之以堅,必有勝緣相助也。

 

問:世人因事祈求觀世音菩薩加庇,虔誦白衣咒,極為靈應,惟滿願之後,須印送此咒千二百張一節,今見各處白衣咒極多,擬將印咒之款改作印書功德基金,或其他相當之起信戒殺放生經文小本,未卜有違背否?

 

答:在理本是可以,然欲兩全者,可在印書內或後加印咒句。勸人持誦。

 

問:普賢行願品,有恆順眾生一願。然則眾生間有發善願者,有發惡願者,抑皆恒順乎?或有所擇而恒順之耶?

 

答:此順字即隨緣之意,要以度生為前提,順之即有以度之也。

 

問:己已得度回向度他,是為佛行,未能自度而先度人,是為菩薩發心,兩者孰難孰易,當何所擇從耶。實行之方法又如何耶。

 

答:兩者義別,無難易之可言。菩薩為因人,佛為果人,我輩凡夫自當學菩薩。至於方法,即依上兩句全行之可也。即發心度人先行自度,蓋自度為基礎,度人為究竟。故發心須遠大,而實行當從近小做起。

 

問:同人欲組織佛學研究社,不卜由何經何法著手一切規章如何。

 

答:先宜研究佛史及宗派源流暨佛法要義等,有《佛教初學課本》一書,雖是三字經,然體用兼賅矣。至組織團體手續,可詢世界佛教居士林,或貴處附近之社團。

 

問:擬以不穿之狐皮衣服標賣,所得之款。購請磧砂藏經。(辭長從略)

 

答:化無用之物作法施功德,甚為合理。託書局或居士林之處,是否可行,請直接商之。如果有受之者,亦是間接作法施,又何以不欲施人為嫌哉。

 

問:如前問不能如願,豈非枉為三寶弟子。延壽院比丘尼弘願斷臂,完成刻經。後學亦佛了也,宏法利生,當步其後,斷臂成為廢人。擬斷左手無名指一個,瀝血書募捐啟一張。到處求布施,未審違律藏否。敬求老居士訓正。

 

答:凡事在律已固日有專意成,在封人則又以遇緣斯達。故但持願行,隨順機緣,不必矯揉造作也。居士所辦公閱社,已有佛學書報三百餘種,但得閱覽人眾,自有機緣。否則藏書備觀瞻而已,何必汲汲焉。

 

問:凡設會立社,其規章頗難善全,而念佛人本懷自利利人自度度他之心,如敝社封於出外與人誦念,例所不許,似非利度自他。設或方便赴應,不但為人譏毀,更為僧侶白眼,損居士之人格。茲欲得一兩全之法,即可自他利度,又可免人譏評。願高明教導。

 

答:念佛回向淨土,但一回向偈,(八句者……願以此功德……)即兼自他兩利。出外應赴,非所宜也。如飭終團能策勵同修往生者,不可以應赴論。但以臨終時為限。

 

問:古人常有刺血書經之舉,據聞係刺指血和朱砂。旋刺旋寫,非全用血也。當今世界浩劫奇重,實因各國從貪瞋癡之所致,然不能謂各國無慈悲人士。倘刺血繪觀音像,使其觀感,俾同傳佛教,或於挽回浩劫有所裨益。況西人信耶穌代世人流血之說,此亦代世人流血也,當易攝引信受。惟刺法書法有保準則,應看何經,敬乞指示。

 

答:刺血寫經,見華嚴經普賢行願品所謂「剝皮為紙,析骨為筆,刺血為墨云云,」如何刺寫,示見經書。惟古德經驗。亦有刺舌血者血初出時,須將研磨,去其韌絲,方可著筆不粘,加朱與否,亦隨意,唯純血則色易變黃耳。

 

問:後學發願抄寫金剛經一千本,除早晚念佛外,沿須赴軍部辦公,每日要去九小時,因此七天才能抄一本,每年只成五十二本。二十年始或滿願。然後學已逾不惑之年。豈能尚存世間二十年耶。現已寫成九十本,隨成隨贈。近擬刺血寫成十本供養居士林圖書館。其餘入百本,親寫古石印。如此辦理,有違誓願,定獲妄言之罪。尚求老居士開示救濟之法。

 

答:照辦亦可。然仍須逐日暇時書寫,至二址年為度。但依時不依數(本數)可也。

 

(三)慎終

 

問:臨命終時,一生善惡俱時頓現,固也。然世人有平時為惡而臨終忽起善念者,何也。

 

答:惡人雖一生作惡,其惡心決不會打成一片段,有時亦有善念於其間也。所以到臨終時亦有善念,或宿發生,遇善知識教令念佛,猶可有往生之希望。

 

問:修淨宗者,如信行願俱備,是否必能之,又何以飭終有如是之重要。苟不飭終則平日所修者,若一時不能自主,不盡歸無用乎。雙修他宗者,亦有飭終之舉否。

 

答:飭終之法,原為輔助行人臨終時之方便,不問本人之功行能否往生,均為增上勝緣。他宗苟信此法,亦可行之。

 

問:敝友謝群欲受優婆塞戒,身後火葬,滅去形跡。業意謂不然。在筆記中閱見,均嚴行禁止。然多數老法師之圓寂後,均歸火葬,未識是何意義。

 

答:世人愛戀肉體故死後衣衾棺槨而全埋於土中,以示永在。佛家厭惡肉體,故死後以不留行跡為上,而用火焚毀以示清淨。若言其歷史,則釋迦佛滅度之後,身內自出火焚毀,及一切羅漢滅度時,亦自出身火焚毀之,故學佛者仿行之矣。又查印度南洋日本風俗,即世人亦均用火葬。蓋人身三是地水火風四大所成,死後遺體仍令歸於地水火風,幫有土葬(即埋土中)水葬(即投大海)火葬(即火焚)風葬(即棄於曠野令其腐化)四種處置耳。

 

問:歿後焚化屍體遺骨,是否葬於塚,或懸於塔,抑入於海。三者中何者為宜。

 

答:可以兼行,以焚化後灰積小故,分合便故。欲使人紀念,置於塔為宜。欲不留形跡,拋海為最簡。

 

問:臨命終時兒孫輩職業在外,家中助念無人,而延人助念,礙於經濟,事到其間,行人無宿根者勢必徬徨無措失其正念,有何辦法。

 

答:平時淨友間互相策勵,臨時相邀助念,可於經濟無妨。

 

問:歿後用極經濟極簡單法入棺,穿何衣服鞋帽,(居士身不願穿常服故)出殯用何儀式,(一概不用如何)七內不拜經懺,(因經濟故)單正請和尚念佛號四十九天如何。

 

答:用布製單夾衫褲,外加海青兜子布鞋入棺可矣。出殯原可不必鋪張七七日念佛,甚為合法。

 

問:歿後俗儀,有用道士接眚之舉,既信佛教,可免否。

 

答:大可不必。

 

問:敝林林友甚眾。欲附設助念團以助生西。但助念時,除佛號外。余誦何經咒。

 

答:彌陀經往生咒。

 

問:臨終助念團,為臨命終人助念往生之後,仍按習俗尚赴廟中燒紙,及所謂送盤餞報廟焚紙車轎否。

 

答:助念團助念往生之後,應作是念。亡者已蒙佛接旨往生西方極樂國土七寶蓮池內蓮華胎中,唯相與在寺中佛前齊供,請僧念佛作諸功德,祈其早日花開見佛得無生妒忍,回入娑婆廣度眾生,豈可再作神靈往廟等想乎。故赴廟燒紙等習俗,決不必行也。

 

問:後學奉耶教垂三十年,詳牧司傳道司鐸等教師,行與道違,所以中心疑之。後閱外交通商條約,強迫我國允許自由傳教為條件,更加疑焉。外人侵略中國,無微不至,如傳教有利益於中國,決勿迫訂約於專條也。民國十六年接真隸北洋官印局篆,圖書室藏有佛典,閱覽數遍始悟佛說平等博愛真實無虛,然後茹素皈依三寶。二十年求八關齊戒。惟家父在籍,篤信天主教,亦三十餘年矣。屢勸棄顥教改皈三寶,痛責不從。今年七十六歲,精神矍鑠。立有遺囑,百年之後,一切喪葬儀仗,須從顥教例。則臨命終時,必要神甫主喪做彌撒,如此有犯八戒。違命從佛法,以世間法論,家父未必安心。託親友疏通,三年未見允諾。違命則是逆子。家父現想離捨赴寧波住教堂。因此謹求老居士開示兩全之法。

 

答:居士以文字般若因緣。翻邪歸正,精進淨業,法行利生,矢志遠大,必能仗佛威神,如願以償。令尊年邁,成見已深,恐難勸轉。然張純一居士《佛化基督教》一書,則基督所未至者,佛能盡之。但盡為子善道之力,不從。非其罪也。遺命從違,可以家屬之多寡主張決定之。且俟來日。

 

問:先君臨終時口不能言,予對其念南無大慈大悲救苦救難(念至此)先君忽開口曰爾念經,予曰是,復對先君曰,知我念何經,先君即言曰大慈大悲救苦救難,逐不復言。不識臨終人念此一聲,可得益處否。

 

答:當比念他語得益。

 

問:先君臨終時,身穿皮裘,忽自行脫下,為子者深恐老人受涼,依然仍代穿上,是夜先君即棄世。不知穿皮裘身故,有壞處否。

 

答:當無壞處。

 

問:受五戒居士所著之懺衣,臨終時不著於身,而在柩前焚化,包好藏於亡人懷中,此辦法是否根據佛制,其戒衣制度如何。

 

答:焚化懺衣,並非佛制。此種禮懺衣,可函託佛學書局化製。至死後處置懺衣之法,或由家人保存,或贈送他人均可。

 

問:五戒居士日後逝世,其五衣(即五條袈裟)及臥具如入棺者,其五衣可否令如生時披之入棺,或應如何安排方合於法。答:五戒居士應備縵衣,(無條文)縵衣禮佛服,入棺不可披。宜保存紀念,或施人結緣。不可入棺也。

 

問:居士終後,究竟宜用火葬或土葬。入棺宜用何服何冠。並乞見示為感。

 

答:居士是在家人,可從俗,不必作禮佛進狀也。至葬法自以火葬最宜。但從俗土葬亦可。

 

問:諸城舊俗葬墳內,多陳列孝經,求後輩出孝子之意,今學佛同志,擬取此義,於墳內莊嚴佛土修潔淨處所,陳佛像經卷,求後世出斷惑證真之善知識。皇陵殉葬,陳佛像於棺內,鄙意嫌其褻瀆。今莊嚴於棺外墳內,不知當否。

 

答:於葬先人遺體處,求後世子孫禎祥,乃世俗之愚見,與佛理不合。若欲佛法加被先人身後,則宜供在棺之上方,或在前較高地位,而於上須作標幟於外,以免褻瀆。若於墳外造塔,則合法矣。

 

問:陀羅尼經被,原為入殮時蓋於亡人嶴上,設遷葬啟攢,棺無法更動,將此經被安置棺上,鄙意較用銘旌於棺上,尤為完善。不知是否。

 

答:經被安置棺上,自較銘旌為善。

 

問:陀羅尼經被上有佛號總持經文等,入棺與屍體同腐,不亦穢汙佛法,與死者增罪孽乎。又此被彌陀聖號下,橫列六團,兩邊各直列十一團,如漢瓦文,究竟此二十八團是何文義。又正面全幅其形如瓶,瓶腳有一字真言,瓶胸有三字總持,其意義又如何。請詳示之。並三字總持究竟吽啞唵或唵啞吽,亦請示之。

 

答:陀羅尼經被,本毗廬遮那佛光明灌頂真言經所說,若以真言著屍身者,死者即行往生佛國,其意原取度生,豈嫌汙腐。作團形者。咒文旋繞種子之式。如瓶者,或取甘露瓶之意。三字總持是唵啞吽。

 

問:為家母請陀羅尼經被一,現在鐵航師處加持經咒。但先父棄養多年,欲請此被焚化,其法當如何。

 

答:經被可蓋柩上,不必焚化。

 

問:遷移先人遺骨重葬時,可否請購陀羅尼被蓋覆其上。如亡者已歷多年有效否。

 

答:亦可當有效也。

 

問:陀羅尼被有不可思議神力。然則罪大惡極之人。只須死後覆以此被,即赦免一功罪惡往生淨土乎。

 

答:凡事因緣具足,乃得成辦。彼罪惡之人,能否有覆被因緣,何能斷定。如其有緣得覆,亦是彼人往昔善根成熟。與下品下生者,得遇善知識何異。

 

問:普陀山蓋印之接引佛路引,應否置亡人手中,或在靈前焚化。

 

答:可置在棺蓋與天花板之間,不與遺體同腐,而在亡人身之上面,似最相宜。

 

問:喪禮何種為合法。

 

答:集眾念佛最為合法。

 

問:社員在家生西,同志往對靈前念佛,於上供及晚課施食時,有人用衣具,錯否。

 

答:用衣具拜佛則可,拜靈位則不可。靈前當供佛像,尤以對靈設供為宜。另卓設於靈座對方。或前方他方均可供佛。如此則禮佛禮靈不混淆矣。

 

問:犯人每於臨刑時,其神經痛苦可知,余隨往觀刑,甚為憫之,故持往生咒三遍及彌陀佛號未知合否。

 

答:最好能預為刑者開導,勸其皈依三寶念彌陀佛,神往淨土,可免痛苦。

 

(四)利幽

 

問:經懺等陰間果有用歟。

 

答:我佛說法,遍度眾生,眾生有六道,陰間即指地獄餓鬼二道而言。若聞佛法,正堪度苦,安行無用。但念育禮拜者須專精其心,肅恭其貌,庶能上感佛力之加被,下格幽冥之開覺,自然功德不可思議。至俗以經懺為陰間當作金錢用者,陰間以佛法為救苦之資,如世間之金錢作用,其義亦可比知。要之誦經禮懺原是佛法常規,為修行人長惡去善著手處,並非專為陰間而設。(是點俗多不明,致以經懺為不祥,可歎,)茲乃推已及人,體佛大悲,為陰間禮誦,正是代佛說法,代鬼悔過,令其長善去惡,亦如自己。眾生乏善,故墮陰間。今仗禮誦之功,長善去惡,必獲超升之果矣。

 

問:念經何以能超度餓鬼。

 

答:仗念經力,感發餓鬼善根,宿昔罪障今悉消滅,故得超度。

 

問:仗念經力感發餓鬼善根,敢問餓鬼何能解悟經義。

 

答:六道眾生咸有佛性。經義是稱性之言,但得外障稍除,自能瞭解。餓鬼但貪業重報,並非過於愚癡.安得不悟.況餓鬼宿世或曾種善根,仗此念經因緣,熏培功至,自然發芽.人道眾生有驟聞佛法而即篤信者,亦有多聞而不能領悟者。勿以餓鬼而輕之。

 

問:大藏中雖無陰間寄庫之說,而還魂之人與附人之鬼,則均謂經佛可作錢用。何也。

 

答:藏中雖無此話,須信佛法功德如摩尼雨物,能滿乞者所求。此等還魂人附人鬼,生前信有用之心,冥間感有用之物。萬法唯心,即此可證。足見信之力用大矣哉。

 

問:經咒本非陰財,乃有人向我買而當陰財,我售之有罪否。

 

答:經咒既非陰財,亦非買賣品。均犯慢法之罪。

 

問:敝鄉有一般念佛人,偏要依世俗還受生,破血湖,誦藏經寄庫等事。此種世俗之見,對於佛化有無裨益。

 

答:易生邪見,何裨之有。

 

問:親友多勸為亡者還受生禮梁皇以超度,鄙見以為無益,然亦不敢臆斷。又焚燒庫屋錠箔,尤不明其所以然。懇求指示。

 

答:還受生雖非正法,然誦金剛等經以資回向,不為無益。梁皇則懺悔以滅罪,今亡者速生善道,即所謂超度,非無益也。焚庫箔事,全是中國古禮送死者用明器之變相,與佛法無關。

 

問:焚化冥財冥衣等,內無罕見。末學愚想,當作祭之以禮解之。若謂鬼神實可受用者,恐無是理。蓋鬼神之感果與人道不同,則鬼神自有鬼神所報之依正,不必待人給也。是否。

 

答:鬼係餓鬼道,以乏少資具為苦,故若誠心施化,鬼得受用,如仗佛法之力,更增效果,勿謂無理。但不必用同人用者而暴殄之耳。

 

問:紙錢紙屋及一切冥具,焚化之後,亡人確能受益否。是否佛家之事。

 

答:亡人如固在鬼趣,當可得益,但非佛家事也。

 

問:焚化紙箔本非佛家儀式,貴刊解答已非一處,然世界佛教居士林乃佛教之指導機關,何不為首提倡免用,以免知識界誤謗佛法為迷信耶。

 

答:焚化紙箔雖非佛家儀式,但亦我國古代用明器相沿的舊俗。其意不外由孝慈而發,大體無傷,不妨從俗也。

 

問:先天道家追薦亡人,嘗用往生錢。竊以往生咒固當然矣。然咒版依錢形,又名往生錢,豈非以往生咒當錢乎。可乎不可。

 

答:此係用錫箔之改良方便。按之正法,固不可作錢形也。

 

問:吾人每至清明等節,必須設祭焚箔以敬祖宗而表孝意,但祖宗是否能來受惠,不得而知,結果仍是子孫受用,以寶貴之錢,作無為之舉,豈不可惜。然不如此不足以表孝敬之意,當用何法,則兩美兼施。

 

答:既足以表孝敬,不得謂為無為。但佛法則菜宜斷肉,箔不必多,而誦威德自在咒(即變食咒)以加持之,用觀想法,今化少為多化劣為美可也。

 

問:有謂寫經焚化可資冥福,故各處有朱書經出售。又有人謂焚之有過,不知孰是。

 

答:大乘十法行,有書寫經典一事,原為贈與供養誦讀等作功德也。焚化利冥,起於乩壇鬼神之教,應非佛法。試以其他利冥事例之,如紙箔紙屋塗車芻靈之類,皆用假像而不用真物。今若以經利冥,亦但用空白紙標一經題,藉行者念誦之力,為之回向足矣。若真寫經而焚毀之,不亦慎乎。今世俗所用佛碼,其中亦有釋迦如來無量壽佛等像,供畢送佛均焚去。無怪經典亦欲焚之矣。然此豈佛法所許哉。

 

問:有一般人取朱砂書寫各種經咒,焚於新靈,欲藉此薦度亡者,是否有效。

 

答:違經有罪,不宜效尤。如欲度亡,但口誦心維,回向功德可也。

 

問:閱第六十二期半月刊內,載毗盧遮那佛大灌光真言,其真言即「唵,阿謨伽尾盧左曩,摩賀母捺囉麼坭,缽納麼入縛囉,缽囉靺哆野吽,」等五句,以此真言加持土沙一百零八遍,散於亡者死骸或塚墓,雖在地獄等道獲受加持力,故應時光明及身,除諸罪報,往生淨土云云。不知是否有人試驗。

 

答:此係佛語,不同凡夫外道有欺誑者。至問試驗,則有四川劉泌子事,另錄如次。「癸酉九月,有川西資中縣老友郭季良邀說彌陀法,彼有商人喬姓頗贊喜,及至喬君已死,予憫之,為持灌頂光咒,咒於碎米今撒墓上,而聞者興起相索,有郭君之胞侄女適姓唐,其夫早死,唐郭氏持咒米撒其夫墓,即日返,遇有人放陰問事,彼被術者云,茲過某處,見一人如唐老,但何以服僧衣戴僧帽乎,而且獨作悲啼狀者,術者今詢之,據答云,因我半生並無特恩於婦,今乃為我作大提攜,感激而悲耳,並囑之曰,汝千萬為我帶個口信,修持門中,畢竟求生西方是真不誤,不可他修,聊以報也。唐郭氏聞之大喜比已長素念佛矣。前日郭君來為予言者。〕

 

問:此咒確能拔苦,而已死之人靈識早去,久葬塚墓,怎知加持此咒代其拔苦。且使能藉此咒威德之力往生極樂世界,我等凡夫,又何從探悉。

 

答:人死識神離體,猶戀遺骸及其塚墓,故能知之。我等雖無天眼,但信佛說可也。

 

問:嘗聞毗盧遮那佛大灌光真言能度亡生西,神咒威力不可思議。然普通人一見此咒,必疑數句咒語,何能頓今亡者離苦得樂,生庵督縹蟀天已不易,何況西方,果得往生西方,則念千遍萬遍以至十萬,亦非難事,豈非較彼一生念佛者,為更簡易穩當乎。幸教解之。

 

答:凡一切咒,是心願之結晶是從三昧中說出,故咒力即是心力願力。能頓今亡人滅罪生西,乃不空衛索毗盧遮那佛當時說咒之願力如此,固不論句語之多少也。一切諸法從因緣生,因緣具足,事乃成辦,加持之物與所散之處及遍數,並持者之人及時間,皆有一定軌則,一咒有一咒之體用,何容致疑。即以念佛而論,十念功成,豈非更為簡易穩當乎。

 

問:毗盧遮那大灌光真言度亡生西,與尊勝咒之度亡生天,皆為殊勝妙法。何以世人惟知拜皇懺建水陸,不知誦咒以報親恩。

 

答:咒力因緣,既如前述。我國密宗失傳,故持咒但憑自力而無法力,奏效難易,非可決定。至於皇懺水陸,功德乃在齋供,超度之處,全仗回向,固非咒比,非若持咒之少也。此亦因緣之屬矣。

 

問:未經高僧證明皈依之念佛人,如持念光明土沙以撒先墓,是否盜法。

 

答:凡念經咒,總須先皈依三寶,皈依本師,皈依毗盧遮那佛,至心念誦,不為盜法。然念者須有十萬遍之經過,方有效。

 

問:為亡者說毗盧遮那佛大灌光真言者,未受五戒之居士可否。

 

答:平日持是咒已滿十萬遍者,即能說之。惟誦持期內,須齋戒也。

 

問:作惡之人,死後定必隨其行為輕重以為罪責,如其過失生出無心罪過,或有前生宿業,將用何法超度令得解脫。

 

答:無心過失不為罪過,前生宿業與現業無異。死後超度,宜依地藏經,將其遺資作福供養三寶,最為有力。如其業輕,得速解脫也。

 

問:如亡者生時未聞佛法,超度時是否先禮懺後念佛。

 

答:祗用念佛超度亦可。經云,至心稱名一聲,可滅八十億劫生死重罪。故念佛即是懺悔也。

 

問:平常不信佛之人,及未聞佛法之人,死後隨業受報,代彼作福念佛回向,能往生淨土否。

 

答:死後甚難。未死時(即臨終)令知佛法,勸令念佛,方可希冀。否則但能令生人天耳。

 

問:欲以經咒超度亡者,以何經咒為最宜,應作回向語,如「願以此功德,超度諸亡者,同向佛國生,早將苦海捨。」未識合否。

 

答:《金剛經》《彌陀經》均可,均須帶念往生咒三遍或七遍。回向語亦行。

 

問:念心經與去世者受之,不知亡者在陰間能得何益。

 

答:虔誠念去,能得超出鬼道之益。

 

問:世間之人,往往延僧道誦經拜懺為祖先修冥福,倘祖先已投生陽世,未知亦有益否。

 

答:世間之人,生時善惡雜行,死後未必即能投生,所以子孫孝順,延僧道誦經禮懺以薦悼之。即祖先已生陽世,其功亦不唐捐。

 

問:為子孫者,為其過去已久之祖先做功德,倘其祖先已經投胎,諒不得享受功德耶。欲度往生,更不可得乎。

 

答:祖先已經投生,亦能令彼現在得益如幸福等。欲度往生,亦非不可得,但較難耳。

 

問:家父已亡,亦可代其誦經懺罪,俾早超生否。

 

答:可於誦懺後回向之。

 

問:薦拔先靈,超度孤魂,能否可以完全獲得。

 

答:不能。據地藏本願經說,亡者獲七分之一,其六分仍歸作福者得之。

 

問:地藏菩薩本願經說,父母亡者,子女作功德,七分得一分,本人得六分。何以功德不能均得。

 

答:此指普通凡夫之願,因非出悲願。但是愛情所感,故力弱也。然功德係自發心作,功必有歸,故已得反多也。

 

問:父母壽終,或請僧誦經,或印送經書,或施貧人,何者為宜。

 

答:以誦經送經為宜。

 

問:如何可救過世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升西方極樂國。

 

答:懇切念阿彌陀佛名號及往生咒,發願回向求先祖往生可也。

 

問:學人不自揣度,意擬於先父母生辰忌日及中元節,默向佛前稟告,於家堂敬設香案,照本對空講解彌陀金剛心經等,俾亡靈得聞大法,不知可行否。亡靈能得益處否。不成盜法之罪否。

 

答:此法可行,當有益。

 

問:七月十五盂蘭會之緣起,乞指示。

 

問:七月十五盂蘭盆經載,目犍連尊者度母於餓鬼而不能,佛令在是日設供廣施僧眾其母得度,故名其供盆曰盂蘭。盂蘭梵語,此云解倒懸也。

 

問:家嚴外出十年,終無音信,風聞於亂軍中退卻去世,尋葬無著,念何經可超度。為人子者,應如何以盡孝思。

 

答:當念地藏經及供養地藏菩薩。稱地藏名,可以得見,可以超度。再念彌陀佛名回向,願父往生西方佛國,則更善矣。

 

問:超度亡室,作何功德。

 

答:宜請高僧為受幽冥戒。並時作放生功德念佛回向,願嫂夫人早生安養,即是懺悔自己。

 

問:先王父所遺房屋一所,大且美麗,只因當年有婢自縊之後,人皆不敢住。未知有何法可除之使安。敬求法施。

 

答:請僧虔念佛七,(七日)每日放蒙山施食,最後夜放燄口施食一堂。如縊者未生他趣者,經此一番功德,定得超生矣。

 

問:敝地薦亡和尚,有表文上奏。合法否。

 

答:佛法度人事業,從俗不妨。但文中措詞,須以合乎佛法為宜。

 

問:敝處無和尚,念佛人父母歿後,請道士收斂,有礙佛教否。

 

答:不宜。可以自己人或親友照常靈前念佛數天。

 

問:歿後七七日誦經念佛,助亡者往生,七七圓滿,能往生否。不知誦何經功德最大,或念佛誦阿彌陀經,可否。念佛功效大,抑誦經功效大。乞指示。

 

答:只要念佛兼念彌陀經可也。得生與否,全在念者之懇切與否耳。念者均須作彌陀佛放光接引亡者之想。

 

問:超度亡魂是否必屬之沙門,或吾輩居士亦能自為之而收善果。鄙意以為沙門僧眾戒行高者固然不少,惟為人誦懺之流,每多奉行故事,反不若吾輩居士自為之之為愈也。尊意以為何如。又居士若為親眷超度亡魂,應以持誦何經為上。

 

答:超度本不論緇素,皆可為之。但能至誠禮誦,不拘何經均有功德。

 

問:道長答某居士問,以居士不宜放蒙山。晚學深為遲疑。蒙山施食,原為普濟孤幽,居士同屬佛子,焉得非宜。乞解釋。

 

答:蒙山施食法,原係密宗師所輯,與燄口無異,均以沙門作主座為宜。其中有三昧耶戒真言,須受過三昧耶戒者可持。普濟固宜行,但自修未成,安能利他。不宜者,就實際言之也。

 

問:我鄉居士多為人念經拜懺,此係僧眾缺乏不敷應酬所致。然無道心者不足論。有道心者,妨礙正行否。

 

答:真有道心者,並不妨礙正行。但須規定地點時間,不可計較供資,方足以表示真以佛法利人,而不蹈俗僧應赴習氣耳。

 

(五)護生

 

問:素食固好,而儒門不戒,與釋道併為三教。何故。(如會子大孝,養親必有酒肉是。)

 

答:儒門無故不殺,七十食肉,亦是戒殺之漸。但未能如釋教之圓滿耳。

 

問:不論何種蔬菜,其中多不免有微菌,在吃素人連微菌都吃下去,是不是和殺生一樣。

 

答:微菌而是植物,亦無嫌於殺生。倘是動物如寄生蟲之類,乃防不勝防,即或吃之,亦屬誤殺之類,尚不為過。蓋佛教中凡有可以避免殺生者,無不努力為之。佛制比丘常備漉水囊,知水中有蟲也。以之責備則可,以之譏誚則不可。

 

問:予稟受五戒不殺生,但每日飲水內含細菌甚多,應念何咒可解除罪孽。

 

答:細菌是植物非動物,於殺生無關。若恐含有微蟲,有關殺生,則可念六字大明咒並觀音名號,祝其解脫往生佛土。

 

問:水中有無量細蟲為人目所不能見,吾人日日烹而飲之,殺業大矣。若謂誦經咒以度脫之,便可安心,則殺生食肉者,亦將援例以自解。近來反對素食者,輒以此為誹謗資料,欲解決此種困難,宜用何法。

 

答:目不能見,其細已極,濾漉等法,或窮其技。欲解困難,捨懺悔超度外,實無辦法。至於心安與否,如夜中不見足下之蟲,誤踏致死,尚不覺知寧得謂罪。安用杞憂過慮為也。若對付反對者藉口,亦甚易易。試問食肉者見此肉否,苟曰見焉,則不能以不見者為例。如曰不見,或並不問實在不知,則食肉之名先未成立,尚以食肉自傲哉。

 

問:各地農場所栽之除蟲菊,將此菊粉用於農家殺蟲保苗,農人甚喜。但我佛之持不殺戒,對於禾苗上之害蟲可另有妙法處置乎。

 

答:佛法除害,除之於其因,非除之於其果也。有蟲而殺之,是除之於其果矣。要使其先不生蟲而後可。若菊粉而能令未生之蟲不生則可用,否則不宜。至云妙法處置,則莫若以慈心不殺感格之。而安士全書中萬善先資後載有諸法,亦可查閱取法。

 

問:戒殺放生是人類應有之責任,每見大旱之年,螟蟲作崇,甚為可怕,生之則為害非淺,殺之而反增罪過,殺耶否耶,謹請詳答。

 

答:宜防之於其未生,不宜殺之於其已生。須知螟之食稻,猶人之食稻也,非有意於害人。仁人君子決不濫殺。古人列入天災之例。佛則謂為共業所感。固宜修德以弭之,毋以殺為可盡也。

 

問:農礦部發明種種妙法,俾大地苗稼免蟲傷之患,普利民眾,利非淺鮮。依佛法修行,抱不殺主義,豈不與國法相反乎。

 

答:世法之利只及一隅一時,固不若佛法之利能普及也。殺蟲護稼以利民眾,亦猶是耳。若依佛法,當設驅蟲之法與防蟲不生之法,使得護稼利民而不殺蟲,斯為上策。否則顧民不顧蟲,亦不得已之事。但須使被殺之蟲解脫蟲身,超生善道,為之持大悲咒去其愚癡,說皈依發宏願,以己之精神感格蟲類,則蟲類雖死即得解脫,何以故,此蟲類實能捨身救世行菩薩道故。又復應知蟲類無知,其傷苗稼,乃其生活,非有仇於民也,故不得已而出於殺,亦當哀矜而勿瞋。能若此者,國法佛法,二俱隨順矣。

 

問:楚不捕蛙蛙反少,蜀不食蟹蟹自稀,則人不殺牛,牛亦自絕。蟹固無益於人,而蛙與牛乃有益人類之旁生,假令其絕滅,豈非將田地荒蕪稻為蝗傷乎。

 

答:正惟蛙牛有益於人類,所以更不宜妄殺。子乃反以捕殺為美耶。至於耕作豈全恃蛙牛,所慮毋乃大愚。

 

問:在家居士因業農故捕殺害蟲,是否破戒。可否養蠶。又因開工廠故,其原料不免有生物。當用何法補救。

 

答:此種在佛法均屬邪命,理宜改業。但既生在不淨國土,如果無法避免,惟有作報恩想,作佛事以超度之耳。

 

問:蠶桑為天然生產,世間法蓄繭收絲,凡夫欲持戒修證,事理勢難圓融普遍乎。

 

答:蓄繭收絲,但為衣錦。若但布衣,即不需此。故欲持戒修福,宜禁錦衣,即無養蠶,並不為難。否則提倡人造絲可也。或謂但取破繭勿傷其蛾亦可也。

 

問:夏日在家中掃地,螞蟻四布,掃則必有被喪生命者,不掃則又不潔,反易生蟲。應如何行,方為兩全之法。

 

答:蟻有穴,非遷穴時並不布地,而遷穴時不常,何至不掃而感不潔。無已,則用軟舊蘆花帚掃之。俟塵入箕後,察有蟻震箕使散可耳。

 

問:戒殺第一,眾生平等,然臭蟲一類,較蚊虱尤厲,人煙稠密處伏藏吮擾,除則犯戒,不除非事理。及蛛網遍結庭戶簷角花樹廟像等處,阻礙出入觀瞻,蟑螂蚰蜒鼠蟻等屬盤踞廚堂飲器,凡此蜎飛蠕動心佛眾生一體同觀,講衛生講佛法,對世俗凡夫心理,有何超脫安定之法自然之道乎。

 

答:萬物並育,本不相害。但令各行其道。真講衛生者,宜從清潔著手,不使蚊虱蟲蟻等與我人同住,自無相害相殺之事。宜未及其生而使不生。不當及其已生而除之也。不得已而除之,宜護其生命,安置他方令遠人群可也。

 

問:人身自宜清潔而免生蚤虱臭蟲等物,然苟不幸而生之,究竟殺之乎,棄之乎,抑或聽之乎。殺之則犯戒,棄之則必餓死,與殺無異。固亦不宜。既不能殺又不能棄,只好聽之而已。然此等生殖尤繁,恐於剎那間入身或床榻間,已無容納之地。究應如何處理。

 

答:此等眾生壽命不長,即一時繁殖,移時死滅矣,何恐之有。如不聽之,只好棄之,決不可殺。又此等眾生係濕化之類,故棄之他處,能改變其種也。

 

問:青蠅逐臭,有礙衛生,且為傳染虎烈拉病菌之媒介,是害人之物。撲而殺之,所以除害。今護生畫集,題暗殺為刺。無乃不可乎。

 

答:善哉問也。此事雖細,理甚弘博。欲辨其義,宜分析以研究之。一蠅之逐臭,必先有臭物,然後可逐。設無臭物,蠅將焉逐。所逐之臭,不是物腐,即是人遺,非關蠅事。苟欲咎蠅,應先責遺腐之人物。倘論衛生,但應除臭,不應殺蠅。二傳染病菌,病菌在蠅,是否蠅造。苟非蠅造,則尚有造菌者實為罪魁。害人之罪,應科其魁。若是蠅造,誠宜科蠅。但應審查者二事。一此蠅所傳之病菌是否定能殺人。二傳此病菌之蠅曾否殺人。如前者不能殺人,或後者未曾殺人,則蠅即有害人之罪,其罪必不至死。殺蠅之罰,豈非已甚。三撲而殺之,若蠅確已殺人,理應得相當之罪。致諸死地。例以治人刑律。凡犯罪判定死刑,應當庭宣佈罪狀,使犯者自己承認,然後就戮,或在逮捕時犯者有反抗行為,格而殺之,均為治罪之相當辦法也。今蠅之撲殺,蠅既不解所布罪狀,無從承認,亦未有反抗逮捕行為,乃乘其不備而逕殺之,並且誘之以糖餌令其來而襲殺之。名曰暗殺,誰曰不宜。四除害,今撲殺之蠅,能否審查確已殺人乎,我知其未能也。所可確定者,但病菌之能殺人,而非此蠅之能殺人也。譬如審定刀能殺人,而即認凡佩刀者皆已有殺人之罪,科之以死刑,於事理得無荒謬乎。故今以除害為名,舉一切蠅而殺之,其荒謬何以異是。五護生,統上所論,對於殺蠅之非是,已可概見。夫蠅之為害,既未能確定其已否殺人。若以身懷可以殺人之病菌論之,則只可認為有殺人之嫌疑。故對於青蠅之處置,無論如何必須保全其生命。然則辦法宜奈何,曰一為權宜辦法。用玻璃器內置糖餌少些,(多則氣悶窒死)誘令來集,俟蠅有相當之容數,(多則氣悶窒死)仍用鐵絲布蓋之。如蠅在內不致死亡,聽其自然可也。如患其死,則攜器至荒野草地而放出之。此就蠅方設法。若就食物方面設法,則以病菌之傳染乃在蠅之食物以為媒,宜將食物防護,勿使蠅得接觸。譬諸派兵剿匪不可盡,不如保甲自衛之為愈也。二為究竟辦法,蠅之為物生於穢汙之處,宜在未化生前除令不生。故根本辦法,惟有將一切穢汙之處掃除淨盡,則蠅無從生,而害乃究竟除去。衛生護生,均莫善焉。慎勿釀之令生,而又殺之令死也。

 

問:閱勸戒書中云,一切毒物如蛇蠍蠅蚊類,何故亦只能驅之或避之不可加以傷害。如殺之,有罪乎。

 

答:一切毒物皆所以自護,而非所以害人,故宜驅避而不傷害。即蚊之噬人,未傷人命。若殺之,其罰太甚矣。人為萬物之靈,膺護物之責,殺生必不相宜。

 

問:蛀蟲蝕器物,應如何驅除,始不違背佛法及世法。

 

答:器物蟲蛀,但可預防。一旦生蟲,驅除即難。宜剔去蛀的部分而修補之。

 

問:凡遇直接或間接有害於人類之動物(如蚊虱蛇鼠等)及害人財物或生命之惡人,可行相當之防衛或殺除之,心中默持佛號祝彼往生否。又彼眾生害人財物器具或性命等,必受苦報,我今殺之,發願代彼受苦可否。

 

答:凡遇毒物或惡人,非至萬不得已,總不當殺害。不得已而行之,念佛願彼往生,此是正當辦法。或再放生及救濟同類以代彼結緣可也。殺害彼物而願代受苦,此是大菩薩之行,須具真實心,非徒托空言所能成功也。

 

問:殺為根本大戒,學佛者自應極端遵守。然己雖不殺,而見他人殺生無法救護,每懷慚愧。且植礦二物亦具生命,並此不食,則己之生命又不能維持。加之日用各物,有不免殺生而得者,如牙刷毛帚之類,究應如何辦理。即祈明示遵行。

 

答:無法救生,心懷慚愧,是猶守戒也。至謂植礦亦有生命,非佛教義,不足戒也。日用所須如無法免除,惟有作報恩想,回向發願以度脫其前生耳。

 

問:經云,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皆可成佛,解者曰,草木等雖無識心,以有生性,故亦為眾生之一部,因之咸謂情與無情皆可成佛,講家且每引頑石點頭為證。然則吾人日夕所用衣食住用各物品,無一而非未來之諸佛矣。殺佛燒佛煮佛食佛學佛者又豈其宜耶。

 

答:經云,眾生又云有情,亦云含識,原非指著無情而說,故謂草木等亦為眾生之一部,非佛說也。又無情成佛,乃間接說,非直接說也。蓋無情物為眾生之依報,正報成佛時,以佛自在力依正不二,故云成佛。若正報未成佛時,依正各殊,不得以依例正也。又既云未來之佛,即現前尚未是佛,既未是佛,即無殺佛等嫌。雖然,若嚴密言之,是誠不宜,故比丘不履生草,墾土伐木,皆垂禁誡。但吾人為業報所障,對於無情既非同體,又無表示,不得已而用之,所謂彼善於此耳。然用之應生慚愧心,作恩德想,仍須懺悔業障,使得生上二界天,即不需食用矣。

 

問:或問余植物動物均含生機而能生長,所以科學家並稱之為生物學。信佛之人禁止傷生,為何傷植物而不傷動物,其仁未免不普。究係何意。余不敢妄言,特請指示。

 

答:植物有生而無知,其生長也,如機械之動作。然動物有生而有知,有知則有情感,故傷之則覺痛苦而懷怨恨。此佛之所以不令傷動物也。至於植物但能生長,傷之者如剪髮爪並無痛苦,亦無怨恨,故佛不禁。然比丘持戒精嚴,亦有不忍傷及草木者。經有草繫比丘故事,人繫比丘以草,比丘不敢逃,恐傷草焉。

 

問:嚴格言之,植物亦有生命,故僧律有不得割草之條。此道長固已屢屢持以答諸人之問矣。然則採花供佛,何以經言有如許功德耶。豈草不可割而花獨可採乎。

 

答:植物獨有生而無命,故割草不為殺罪。但比丘持戒精嚴,寧自苦身毋損及草,此屬於「不害」之善心所發,無關殺戒。採花供佛,功德在供佛,非謂採花有功也。況花即不採,亦須自萎,花開花萎,於草木之生存關係極微。然採花亦當擇已開足者為宜,如能連盆裝供更好。此中應用之妙,存乎其人,不可因噎廢食。

 

問:或問佛制戒殺,乃從古法器中有牛皮鼓,孟子有牽牛過堂將以釁鐘之說,其初究屬何意。

 

答:鐘鼓樂器,本是世俗用品。並非佛教特製也。用牛皮及牛血釁者,一取其堅,一取其粘,(鐘新鑄有孔,用牛血舉塗之,謂之釁鐘。)此外當無他意。

 

問:現今學佛之人,冬日禦裘有多至六七件者,究竟是否合於佛法。

 

答:出家沙門,有律可繩。如在家居士,以戒殺為法。但亦須發慚愧心度脫心方可。

 

問:佛家旨在利生,故不論胎卵濕化,均宜護而不宜害,凡出自殺害物命而來之獸毛絲綢等佛徒俱禁不服用。但寺院所用之幢幡帳蓋棹圍以及祖衣等,悉係絲綢,得無有礙乎。是否有改良之必要。

 

答:幢幡帳蓋世人所以供佛,以絲綢貴重表示敬意,原無不可。祖衣古昔每為帝王國主所賜,藏而不服。絲綢無礙。常服者不用絲綢為宜。若僧家自製莊嚴亦宜不用。

 

問:若要戒殺放生者,吾枚女人生產時,祭神係用雞酒為主如何,有何物可代否。

 

答:地藏經云,「主命鬼王言,人初生之時,慎勿殺害取諸鮮味,能令子母不得安樂」可見女人生產時不能殺生。如欲祭神,當用蔬菜。

 

問:奉佛俗家,或小廟,貧難生活,欲牧養小豬以謀利益,及稍大,仍賣牧養之戶,不直接賣與屠門,與戒殺放生有無禁忌。亦請示知。

 

答:就養豬謀利言,尚與殺生無涉。然亦明知此種勾當原為賣殺計,故亦不無嫌疑耳。

 

問:昨晚余家忽飛來一物,其名曰蟲,俗云為五毒所化,為人所養,縱以吸人之精血,其狀甚怪,家人急捕之而欲殺之,余爭之,家人皆曰縱之以殺人,不若殺之以除害,卒為家人所殺。未識此種物果係如俗所說否。如果能害人,則應否殺之。

 

答:蟲之為物,嘗聞粵人用以毒客而劫其財,不過一種毒質而已,未聞有物能飛者也。此固不論。即就其害人而殺之之當否言之,此乃不得已之舉。但須以悲憫心殺之,並為說法念佛,發其懺悔覺悟之心,被殺之後,即生善道,是猶度之也。再能以自願受地獄苦果代其害人墮苦之罪,是人行菩薩道,但增功德,無有罪過。但對於物之能害人否心有狐疑,切不可殺,殺之有過。世人以決定彼能害人而殺之,不發悲憫心度苦心,目願受報心,而以憤恨心殺之者,必得惡報。若以無記心殺之者,亦得惡報,惟較前稍輕耳。

 

問:殺生為至重戒,學人亦持之獨嚴。但事甚予盾,如某丞相問某古德應否食肉。古德答云,食是相公祿,不食是相公福。(食肉是間接殺)宰相如此天子玉食萬方者可知。且長壽如康乾,其一生所殺奚啻千百萬命,真是怨氣彌天,仇深如海。然殺者自有其應食之祿,兼之家畜招決定殺業,雖怨亦只宜自怨,不應怨人。抑亦不能白殺,非曾付代價購來,即曾費米糧飼養,詎無相等權利。據此戒殺似非畏報復,實出於一念慈悲。信口開河,幸加糾正。

 

答:祿即食報,福即造善,祿報有盡,福業無窮,賢如丞相,當能理會。故作是言。須知祿報是果,福業是因,菩薩畏因,不貪樂果,不宜享福而造業也。故因果乃法爾之談,修行乃佛門之訓。修行固以慈悲為前提,以了果不造因為究竟。按畏因即是畏報復,是就自利邊言。慈悲是就利他邊言。又前是智,後是悲,何可偏廢。

 

問:或問君勸人不殺生物,然以省城而論,每日運到之畜生無數,不殺則此運到之百萬畜物將如何處理。晚不能答,請示。

 

答:如其不殺,運來做甚。任其自由生活,何須人為處理。此皆殺生者之自擾。苟不殺生,本無問題也。思之。

 

問:惡業重者死後墮畜生道,是則畜生本有應得之殺報,吾人雖不殺彼,而彼難逃因果之律。有人以為彼日後終必欲受殺報,盍若早殺之使得轉生善道,以免久淪惡趣。此種見解是耶非耶。

 

答:被殺者彼之報,何關汝事。殺彼者汝之業,彼豈肯恕。況彼之報或可幸免,而汝殺之,則彼受其冤,而汝業成矣。損他不利己,又何苦來。此種見解,名曰邪見。

 

問:元珪禪師授東嶽帝五戒,問汝能不殺乎。神曰實司其柄,安得不殺。曰非謂此也,謂無濫殺疑誤耳。神稽首曰能。是殺得其當,非犯戒也。然燃燈佛欲殺一強盜,救賢劫中五百菩薩,自言曰,若殺此惡人,自己必墮惡道。是殺所當殺,亦難謂為造善因。究竟為法官軍官依法行除暴安良之殺,後受惡報抑不受惡報耶。禹稷契有後,且為帝王,獨皋陶無後。

即此可見殺,所當殺亦係惡因。是否。請訓示。

 

答:果具大悲心殺人,不特無罪,且有功德。不過我等凡夫愛見重重,雖如法殺而無悲心,或悲心欠足,故不免罪報耳。

 

問:物不當殺,以眾生過去劫中互為父母,互為眷屬。今我生善道,應普為救度。然毒蟲猛獸,及一切害人之生物,若於危險地方相逢,彼欲殺我,避之無及,不與抵抗,勢將坐以待斃,無乃過愚乎。敢問學佛人,值此進退兩難之際,當以何法對付之。

 

答:當以不傷其命之法對付之,萬一他不傷命,我即被殺,亦須忍受作償債想,作增我道念想。須知人身危脆生死無常,不死於彼即死於此,與其空死無益於他,不如捨身用滿彼願。夫學佛人以成佛為宗旨,常發慈心救護眾生,我捨命之日,即我慈心圓滿之日,回此功德與成佛作增上緣,彼害我者不啻我之善知識矣。能常作如是理會,自能逢凶化吉轉危為安也。如其不信,請小試之。(來問彼欲殺我一句,大可研究,如能研究透澈,自有辦法矣。)

 

問:或問犯殺戒者罪業固重,應墮惡趣。然有因眾生重,上天特遣殺星下凡,專以殺生為事,而殺星如張獻忠之流者,在此犯殺業,應墮惡趣否。

 

答:天降殺星之說,所以示眾生業報之難逃,非真天有此作用也。殺星固眾生前業之所招感,然既造作殺業,又安有不受苦報之事。此輪迴之所以不息也。

 

問:世人日用多量水,足踐蟲蟻,多傷物命,正符經云舉動皆罪之語。但大雨時傷蟲蟻甚多,或如今年黃河沖壞淹斃生命無量,此等罪報如何理處。

 

答:眾生苦報總是罪業所感,自作自受。但受報情狀不同,乃其遇緣有殊也。菩薩慎因,逆來順受耳。

 

問:有鱗無鱗,同為生物,何以古德於戒殺中尤戒食無鱗魚。

 

答:此係世俗以他種因緣故而戒。如蛙像人形龜為靈物,蛇能生財之類。在佛法中無此差別,應一律戒食也。

 

問:有說魚蝦放江河中,仍慮被捕,宜放於放生池。但有說放生池較江河反為不妥,因人心不古屢有私捕之弊。且池小魚多,亦非宜。不知究放何處為佳。

 

答:兩者均是美中不足。此係眾生業報之苦。在放者只要我盡我心,河中池中,原無優劣。

 

問:買放水族,似非徹底法。每見西流放生,東流捕捉,是修善而反造孽。且經過一番捕禁,一番買放,只見受逼減生,豈得自他兼利。言放生者,如何補救乎。

 

答:行善大小,視乎力量。放生而能禁捕,固屬盡美。即不能,亦足以救其垂危之命於片刻。勿謂小善而不為也。夫放生者須為說法,不但救其生命,亦且長其慧命,直令來世不為畜生,故即復遇捕而死,其獲益已難思議。但竭仁慈之心,即非造孽。況能輾轉勸化。善其方便,不患無補救之策也。

 

問:或謂黃鱔螺螄黃蜆等物,放諸溪澗之中則死,以水太清故也。其說然否。

 

答:此種水族眾生,有從清水來者,或自濁水來者,溪澗之水,似不宜放,既性質不同,則死無疑。

 

問:放生水族鵲鳥等,如放生之日,用何種說法何種咒語,放後免至再被人捕捉。請示。

 

答:有放生儀軌可以照念。或但念其中咒與佛號。

 

問:戒殺放生,可相輔並行,如遇鳥獸鱗介之被擒就殺或就烹時,修佛者,因未能解救而代為誦往生咒,祝彼往生,能否有效。暨能免「見死不救」之愆。

 

答:誠心行之,自有效力。

 

問:放生念往生咒,是何理由。

 

答:放生加諷大乘經咒者,願三寶加持,令所放生物及放生施主獲多功德也。

 

問:敝處素無殺蛇以佐饌,一般乞丐捉蛇賣與放生者以取利,如放生者停止放蛇,則乞丐無利可圖,將永不捉蛇矣。是放蛇並非行善,實間接造業。此說未知合否。

 

答:蛇膽蛇骨均係藥物所需,乞丐殺蛇取利故捉蛇,不僅為賣與放生者也。

 

問:吃一雞卵。少殺一命,當然之事。見戒殺放生書上云,魚子不經鹽,三年尚可活,將魚子放在淺陰處或水草際即出,然難免刮鱗破腹之慘。鄙意為反增罪業。然否。

 

答:不然。戒殺者,戒現前殺也。放生者,放現前生也。雞卵中有雞命,吃之即是殺生,不吃即是放生。魚子亦然。若慮及將來,則人必有死,殺之令早滅亦可耶。

 

問:水族中有烏力子魚,惟喜食魚,可放否。

 

答:一切生靈皆可買放。其功在能放之心,不在所放之境。

 

問:有證毒蛇猛獸不可放生,以放彼一命,間接反多傷生物。或曰蛇之毒獸之猛,皆因人之厲氣所招,倘放之,彼自不害物命矣。未悉二說何者為佳。

 

答:毒蛇猛獸亦宜放生,但放之法須求妥善耳。

 

問:昔孫真人療虎毒,蓮池師放蜈蚣,夫虎與蜈蚣均是害人之物,亦可療亦可放耶。

 

答:老虎蜈蚣,亦是惡人後身。人受其害,亦是宿業所致。真人無惡,故能療。蓮師施善,故能放也。

 

問:或謂買放生命,現世得長壽報。其說然否。

 

答:然。

 

問:每年放生月日。

 

答:放生原無定期。但遇見有遭害者,即可買放。若必欲定期,則可於佛菩薩紀念日,或父母生忌日,或自己生日均可。如杭州西湖各寺,均以四月八日佛誕為放生日是也。

 

問:佛學半月刊八八期動物標記之「毋忘我花」一語。何謂。

 

答:花即生意,謂毋忘護生也。又花對果為因,言毋忘善因亦可。又花可愛護,比動物宜保護也。

 

古農佛學答問卷五終 

 

來源:www.book85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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