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詮解)
于凌波居士講授
02/12/2015 07:12 (GMT+7)
字級設定:  縮小 放大

 

佛光山叢林學院.臺中慈明佛學研究所佛學講義

 

 

第一章  能變差別門

第二章  自性行相門

第三章  三性分別門

第四章  心所相應門.泛說六位心所

第五章  三受門

第六章  心所相應門.詳釋六位心所

第七章  所依門.俱不俱轉門

第八章  起滅分位門

第九章  綜合分別八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詮解

 

(本篇頌文,由第八頌至第十六頌,如第一章科分。)

 

第一章 能變差別門

 

論文一: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龍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講解:前面講完了第二能變的第七末那識,那麼第三能變的前六識,它的義相又是怎麼樣呢?《唯識三十頌》頌文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頌文的意思是:然後是第三能變,它有六種差別,其特點是了別外境,其性質包括善、惡、無記三性。

 

本篇九章頌文,其中包括了九個題目,就是詮釋前六識,是以七段九義來科分,七段又稱七門,其科分如下:

 

一、能變差別門  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體別門

二、自性行相門  了境為性——————————————————自性門

                        相——————————————————行相門

三、三性分別門  善、不善、俱非———————————————三性門

四、相應門:

  甲、列六位 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相應門

  乙、受俱  皆三受相應———————————————————受俱門

      遍行  初遍行觸等

      別境  次別境為欲,勝解念定慧

      善   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煩惱  煩惱為貪瞋,癡慢疑惡見

      隨煩惱 隨煩惱為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

              掉舉與昏沉、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如

      不定  不定謂悔眠  尋伺二各二

五、所依門    依止根本識—————————————————所依門

六、俱轉不俱轉門 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波濤依水—————俱轉門

七、起滅分位門  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

                  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起滅門

 

論文二: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講解:由此向下,先解釋七門中的「能變差別門」。論文曰:其次說罷第二思量能識後,應當解釋第三了境能變識。這了境能變識總有六種,因為隨順六根六境不同的功能,稱做: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或有問曰:識的立名,實通於根和境,為何要隨根立名呢?論主答曰:因為隨根立名有五種意義,例如:一者依於眼根之識,名叫眼識。二者眼根所發之識,名叫眼識。三者屬於眼根之識,名叫眼識。四者幫助眼根了境之識,名叫眼識。五者識如於根名叫眼識(註:如眼根等是有情數,故眼識等也變為有情數)。眼識如此,耳、鼻、舌、身、意也是如此。六識皆仗意根而發生作用,今既依根立名,就應當都叫做意識才對,何以獨名第六為意識呢?答曰:雖然六識都依末那識發揮作用,但只有第六識依第七不共意根而立意之名,如前五識,各依它們不共的五根而得名,這就沒有混濫不清的過失。或者說,只有第六識依於意根,所以稱為意識。

 

問:若第六識依於意就名叫意識,那麼第八識也是唯依於意;第七識,也是唯依於心,這樣就應當稱第八識為意識,第七識為心識才對啊!答曰:這是辯論六識之所以得名,與心意無關,不能比例。

 

前六識或稱色識、聲識、香識、味識、觸識、法識,這是隨境立名,與隨根立名為眼識乃至意識的名義不同。所謂隨境立名,就是順著識能了別六境的意義而立識名。

 

論文三: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粗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然六轉識所依所緣粗顯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講解:有問曰:色等前五識所了別的色等五境,都叫做法,第六法識所了別的法境裏,也有色等五境在內,何以不名色等五識為法識呢?答曰:色等五識,只能各自了別各自的境界,所以不名法識;第六識能了別一切法,所以不名色等五識而名為法識。

 

上面隨境所立的六種識名,是依五種色根還沒有得到自在位的凡夫而說的。若是得到自在位的二乘聖人,那時便能五根互用,無論用那一根發識,都能遍緣六境。因此,六識的名稱只好隨根而立,稱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以免混濫。

 

《大乘莊嚴論經》上說:如來的五根,每一根都能緣五境,但那是依粗顯和同類的境界來說的。實際上,如來諸根互用,一緣一切。所以《佛地經》說:佛轉五識為「成所作智」,能夠抉擇各個有情的心行差別,而起身、語、意三業的對治教化。又能作一向記、分別記、反詰記、捨置記這四種記別,以決了當來的果相。如果如來不是一根遍緣諸境,怎麼會有這種功能。然而六轉識所依的根,所緣的境,色相粗顯,這是大乘和小乘都承認的,所以本頌都略而不說。

 

第二章 自性行相門

 

論文一: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 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講解:第一章能變差別門,已釋頌文前兩句「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現在解釋第三句頌文「了境為性相」,此句頌文是雙顯前六識的自性與行相。所謂雙顯性相,就是識以了境為它的體性,也以了境為他的行相。由此,也解釋了心、意、識中「識」的別名。因為它能了別塵境,所以名之為「識」,簡別其不同於集起的心、思量的意。例如佛經上說:眼識是如何解釋呢?就是依於眼根了別一切色塵,叫做眼識。以至於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各依其根,各了其境;乃至意識也是依於意根,了別一切法境。經上只說六識各依其所依的根,不與餘識所共,在未轉識成智的凡位,是識的見分所了,至於與餘識所共的:染淨依、分別依、根本依,及自證分所了,在前文已講過了。

 

第三章 三性分別門

 

論文一: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講解:此六轉識,在三性中為那一性所攝呢?答曰:如頌文所說:「善、不善、俱非」。俱非,就是無記。因為它既不是善,也不是不善,所以稱為「俱非」。何謂善?能於此世、他世,得到二世樂果的利益,所以名之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利益,而不能於他世亦為利益,這僅是無記樂果,所以不名為善。何謂不善?能於此世、他世,得到二世苦果的損害,所以名為不善。地獄、餓鬼、畜生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受到了苦報的損害,並非於他世亦墮惡趣,這僅是無記苦果,所以不名不善。在善的利益、或不善的損害兩種意義中都無可記別的,就名叫無記。

 

這六轉識如果和信等十一種善心所相應,那便是善性所攝。如果和無慚等十種不善法相應,那便是不善性所攝。如果善、不善都不相應,那便是無記性所攝。(註:無慚等十法:十法,是中隨煩惱無慚無愧二,小隨煩惱的忿、恨、惱、覆、嫉、慳、害七,及根本煩惱的瞋共為十法,此十法皆不善性攝。此外,大隨煩惱八,小隨煩惱的誑、諂、憍,根本煩惱的貪、癡、慢、疑、惡見,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攝,貪、慢不與中隨煩惱同起者,全是有覆無記攝)

 

論文二:有義:六識三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講解:對於六識是否與三性俱起,有兩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說:六識不能與三性同時俱起,一者六識同緣外境,而三性互違,有善即不能有惡,有惡即不能有善,善、惡不是無記,怎能同時俱起?二者前五識生起,必須由第六意識引導,才能同時俱生,同緣一境,才能成為善染。如果允許五識能夠三性俱起,就應當使意識一念中也通於三性,這與正理相違,所以三性在六識裏,決定不能俱起。雖然《瑜伽論》等有說:「第八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的話,但那是依多念而說的,並非一念俱起三性。例如說一心,並不是一念生減,所以沒有三性相違的過失。

 

論文三: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謂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講解:這是第二家護法論師的正義,他說:前六識可以三性俱起,因為率爾心是無記,而等流心有善、染,眼等五識緣境,識之生起或多或少不定,若五境當前,則五識俱起;若或一、或二、或三境當前,識就少起,這樣,則眼識起率爾無記,耳識起等流善,鼻起等流不善,這不就是三性俱起了嗎?因此,五識雖然和意識俱起,但他們的性質則不必相同,因此你們說六識不能與三性同時俱起,那是白說了。

 

所以《瑜伽論》上說︰在定中的行人,若遇聲音從定中起時,他那與定相應的意識是和耳識同時俱轉,並非不要耳識但憑意識就能聽到聲音。假若不是意識和耳識俱起,於此聲音便不能領受,他如何可以出定?再者,不是在將聞聲而尚未聞聲時便即出定,而是在定中的耳識先已聞聲,到意識有了尋求希望之後才出定的。

 

在定中的耳識率爾聞聲,照理說這不是善法,因為在沒有轉識成智的凡夫位,率爾的墮心決定是無記(註:《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的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肯定是無記性,這是就未轉依位的五識而說,轉依以後只能是善性。)由此可證五俱意識雖然與五識俱起,卻不一定和五識同屬一性。所以很多經論但說五俱意識亦緣五境,而不說與五識同性。

 

雖然雜集論上說,在修等引定時定中沒有五識,但那是約「多分」而說的。所謂多分有兩種情況:一者以時間論,在定中的耳識,不過是大部分時間不起,還有少部分時間是生起的。二者以五識而論,定中但有耳識,其餘四識都沒有。

 

如果五識中的三性同時俱轉,五俱意識則隨著偏重於某境而專注一處,其專注之境若是善色,則眼俱意識同為善性;若是惡聲,則耳俱意識便同為惡性。若沒有專注而兼緣五境,便是無記。所以前六轉識的善、惡、無記三性,是可以同時俱起的。

 

以上所說,是指未得自在的凡夫位而言。如果達到解脫自在的佛位以後,則前六識純屬善性,因為佛的色、心屬於無漏性的道諦所攝,此時已經永滅戲論種子了。

 

第四章 心所相應門.泛說六位心所

 

論文一: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恆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講解:論主自問自答:前六識與幾位心所相應呢?三十頌的頌文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意思是說:這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就是遍行、別境、善、根本煩惱、隨煩惱、不定。為什麼這六位名叫心所呢?因為一者心所恆依心王而起,若離開心王,心所決定不生。二者心所與心王,生起同時,依於同根,緣於同境,所以他們才彼此相應。三者心所以心王為主,而繫屬於心王。因為有以上三義,所以名叫心所。好像屬於我的東西,就說這東西是屬我所有。

 

心所和心王的行相有何不同呢?心王在所緣的境上只取總相,不取別相;而心所則總、別兼取,來助成心王的作用,所以得心所之名。這好比作畫的師父,但作畫模,再由弟子依模填彩,還要考慮著色的深淺。心王和心所取境的總、別,也是這樣。

 

所以《瑜伽論》上說:識是心王,能了別外境的總相。作意是心所,能兼了別心王所未了別的別相。觸能了別外境可意、不可意等相,受能了別順、違等相,想也能了別生起言說的因相(註:心中所想,若說出來,則想是言說之因,故稱言說因相。)。思能了別業因的邪正等相,所以作意、觸、受、想、思,這五法都叫做心所。這表示心所不但能緣別相,而且也兼緣總相。

 

論文二: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得失等相。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講解:《辯中邊論》上也說:欲心所也能了別可樂事相,勝解心所能了別決定事相,念心所能了別慣習事相,定、慧兩個心所也能了別得失等相。由於以上這作意等十位心所,兼取外境的總相和別相,在所緣的境上生起了善十一法、煩惱二十六法、不定四法,這一切心所有法,都在所緣的境上兼取別相。

 

論文三: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皆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講解:雖然一切心所在名義上沒有差別,但卻有不同的六位,就是遍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合起來總數是五十一個。

 

五遍行心所,與一切心(八識心王)相應,五別境心所,是緣各別境而生起,十一善心所,唯在善心中才得生起,六個根本煩惱心所,他們的體性染污能生諸惑,二十個隨煩惱心所,是根本煩惱所引的等同流類,四個不定心所,它們在善、惡、無記的三性中,不一定那一性所攝。

 

然而《瑜伽論》上,卻把六位心所合為五位,那是因為根本煩惱和隨煩惱,同屬染污,就把二者合而為一了。並且又以四種一切來分辨五位的差別,四一切是:一切性,指善、惡、無記三性。一切地,指三界九地。一切時,指過去、現在、未來。一切俱,是通於八識心王。在這四一切中,遍行心所具足四種一切,別境心所只有二種,即一切性和一切地。善心所唯有一切地,煩惱心所四種全無,不定心所唯有一切性。因此,心所才有五位種類的差別。

 

第五章 三受門

 

論文一: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庸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無學、非二,為三。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講解:以上是解釋頌文「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前三句,現在解釋「皆三受相應」這一句。這一句不稱心所相應門,而是「受俱門」。這六轉識,因為容易間斷,不定一境,所以都與三受相應,皆能領納順、違,或順違俱非的三種境相。領納順境,使身心感覺適悅的叫做樂受;領納違境,使身心感覺逼迫的叫做苦受;領納順違俱非的中庸境,對身心既非逼迫又非適悅,叫做不苦不樂的捨受。

 

這苦、樂、捨三受又各分為二,一者與前五識相應的,叫做五根之身受,二者與第六意識相應的,叫做心受,因為意識唯依心起。再者這三受不僅通於有漏位,也通於無漏位,因為苦受不但起於有漏,而且也由修無漏聖道的加行所生起。

 

這苦、樂、捨三受,又可分為兩個三種:第一是約「斷」的方面來說,由分別見惑所起的是見道所斷,由俱生思惑所起的是修道所斷,非見思二惑所起,而通於無漏的,是非所斷。第二是約「學」的方面來說,三受通於有學、無學、非有學無學。若是斷了見惑,就是有學位,若是思惑也斷了,就是無學位,若是二惑都沒有斷,當然是「非學」的凡夫了。

 

或者分為四種,就是:善心相應的三受,不善心相應的三受,有覆無記相應的三受,無覆無記相應的三受。安慧認為:三受可以各分為上述四種,因為在五識中有俱起的任運貪、癡,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任運生起的煩惱,是不發業的,是無記性,它們都可以與苦根相應。

 

論文二: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講解:無記通於苦受,有何為證?《瑜伽論》上說:若是任運而生起的一切煩惱——無記,它們都於三受可能現行。若是通於六識身的,那就遍六識身,都與苦、樂、捨三根相應。假如不遍通五識身,那就只有第六意識與苦、樂、捨相應了。

 

《阿毘達磨雜集論》說:如果欲界所繫的煩惱,假定是任運煩惱能發惡行的,也是屬於不善所攝。其餘不發惡行,及色、無色界任運而起的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以知道苦、樂、捨三受,容許分為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四種性別。

 

論文三: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講解:或把三受總分為五,即苦受、樂受、憂受、喜受、捨受。三受中的苦、樂二受可各分為二種,因為所緣外境有逼迫身心和適悅身心的區別。而前五識對此並無分別,意識則有分別。五識感覺粗重,意識感覺輕微。所以逼、悅與五識相應的,名謂苦受、樂受;與意識相應的,名謂憂受、喜受。為什麼不把不苦不樂的捨受,也分為二呢?因為捨受既非逼迫,又非適悅,無論在前五識或意識裏,都無所分別,平等而轉,所以不必再分。

 

論文四: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恆名為樂,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恆名為苦。

 

講解:凡是適悅之受與前五識相應的,通常都叫做樂受。若是與第六識相應的,則有如下三種分別:一者在欲界,及初、二禪的近分——未到定中,名叫喜受。因為它只是悅心,而不遍悅五根。二者在初、二禪的根本定中,那不但名叫樂受,同時也叫喜受,因為它是遍悅身心。三者在第三禪,無論是近分或是根本定中,都名叫樂受。因為第三禪定的安靜更加深重,沒有近分和根本的分別。與前五識相應的諸逼迫受,通常都叫做苦受,因為前五識沒有計度分別,所以不叫憂受。

 

論文五: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若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講解:諸逼迫受,若與前五識相應的,通常都叫做苦受。但若與意識相應,則有兩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認為:與意識相應的只是憂,以其逼迫心的緣故,因為諸聖人之教,都說意識慼受稱為憂根。《瑜伽論》上也說:生於地獄中的有情,他們的異熟報果從無有間斷之時,由異熟所生的前六識,前五識所受的逼迫是苦,第六識所受的逼迫是憂,如是苦、憂相續而沒有休止。

 

《瑜伽論》又說:地獄裏的有情,其尋、伺二位心所都與憂相應。一部分鬼趣和傍生趣也是如此,所以知道意識所感於地獄的最重逼迫,不稱為苦而稱為憂。地獄之苦尚名為憂,何況其餘諸趣輕微的逼迫,自然也是憂了。

 

論文六: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恆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講解:第二家護法論師認為:意識被逼迫時,通於憂、苦二受。在人道和天道中,通常都稱憂受,因為這不是重逼。在畜生道和餓鬼道中,夾雜有喜樂的,叫做憂受;如果純是逼迫而沒有喜樂參雜在內,那就叫做苦受了。因為雜受輕,純受重,所以才有憂、苦的分別。在捺落迦受罪處,那些地獄裏的逼迫,唯名為苦,不名為憂。(註:捺落迦:梵語音譯,亦稱那落迦,意譯不樂、可厭、苦具等;意謂地下牢獄。)同為在極嚴重的逼迫裏,還分什麼苦受憂受呢?

 

《瑜伽論》上說:若是任運而生的一切煩惱,都與苦、樂、捨三受相應,慼受名苦,不稱為憂,已如前說。又說:第七識與生俱來的薩迦耶見(註:我見),以及執常執斷的邊見,都是有覆無記所攝,這二見相應的苦受,自然是苦根,不是憂根所攝。因為論上說:憂根不是無記,而是染性。《瑜伽論》上又說:地獄有情,在二十二根中,十九根現行,「餘三」的樂根、喜根、憂根只有種子,不能生起現行。因為地獄界有情只有苦受,純苦的鬼界和畜生界也是如此。所以不起現行的三根,就是樂根、喜根、憂根。為什麼呢?因為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必定成就現行捨受。

 

論文七: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容識有時無故。不應彼論唯說容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又若彼論依容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彼因惡業,令五根門恆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餘三言定憂、喜、樂。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講解:前面兩家諍論的重點,在《瑜伽論》上說:「地獄定成八根,餘三定不成就」這句話。第一家主張地獄定成八根,第七根是意根,第八根是憂根,餘三是樂根、喜根、捨根;而第二家護法主張,第七根是苦根,第八根是捨根,餘三是樂根、喜根、憂根。捨根在「定成八根」之列。

 

這時第一家詰難曰:地獄有情完全是不可意境,那裏容有捨受呢?並且論上說,「餘三」不成就,你怎知道不是捨受不成就,而是樂、喜、憂三受不成就呢?所以第一家要在餘三中去掉捨受,加上憂受。

 

護法論師回答:你怎麼知道「餘三定不成就」就是捨受呢?如果是捨受的話,就應當不說定成意根啊。因為意根的建立,一則與捨受相應,二則能生意識。現在捨受既不成就,六轉識又有時間斷。可見意根不能成就,意根既不能成就,那第七識還是苦根。第七識既是苦根,那第八識當然是捨根而不是憂根了。《瑜伽論》上說「餘三不成就」,其中不成就說的就是捨受。如果認為因為五識不相續,所以一定要說憂根為第八根。在死生悶絕時怎麼會有憂根呢?

 

有一種人執苦根為第八根,此不應理,亦同此破。倘若執於男女二形的淫根,成就一形為第八根者,理亦不然,因為形是不一定的,由惡業招感的地獄罪報,也可能是無形的。地獄眾生既由惡業之故,使五根不斷受苦,才成就了眼等五根,試問他要男根何用?總不能說在無間大地獄中,還希望做出淫欲的行為。基於以上理由,那第八決定是捨根了。因為恆轉的第七、八二識,是與捨受相應的。例如第三禪定的極樂地,只有意識所感的適悅名叫樂受,而沒有喜根。所以地獄的極苦處,也只有意識所感的逼迫名叫苦受,而沒有憂根。因此,那所謂「餘三不成就」,決定是憂、喜、樂三受,而不是捨受。

 

那麼,何以《攝論》上說:苦處也有等流之樂呢?須知這是隨順小乘轉說,或者是通說其餘的鬼、畜二趣,他們雖在受苦,間或也有少分等流樂受。所以叫做其餘的雜受處。在無間地獄裏毫無異熟樂之可言,全是純苦之受。

 

論文八: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彼說唯有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講解:然而有經論上說:與意識相應的慼受叫做憂根。但那不是單約地獄來論,而是依人、天趣的全部,和鬼、畜趣的一部分而說的,或者是隨順小乘有部而說的,這和《瑜伽論》並不矛盾。《瑜珈論》上說:「生在地獄裏的有情,他們的異熟識沒有間斷;有異熟所生的前六識,五識所受的是苦;意識所受的是憂,就這樣苦、憂相續。」又說:「地獄有情,他們與意識相應的尋、伺二法,也與憂根相應。」不但地獄,就是一部分鬼趣和畜生也是這樣,這也是隨轉小乘有部教理所說的方便法門。再者,地獄苦根與意識相應的,也同其餘人、天等雜受處的憂根相似,雖亦假說為憂,寶際上並不是真正的憂受,而是假說為憂。地獄苦根能損害有情身心,雖屬苦根所攝,但也可稱為憂受。就像在初、二禪天未到根本定的近分定時,身心感到喜悅的順益,雖是喜根,也可稱為樂受。在《顯揚論》等都有所顯示此義。由此應知,意地慼楚之受,在純粹受苦的處所也屬於苦根。像這樣的聖人教誨,差別是多方面的,如三受、五受、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涉及廣泛,不再細述。

 

論文九: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講解:這是兩家在六識與三受俱不俱起上所起的諍論。第一家說:六識與三受是不能俱起的。因為六識都是向外緣境,而三受則是互相違背的。因為五俱意識與五識俱緣現境時,五識與三受相應,當然也與意識相應。這樣一念有苦、樂、捨三受,便與六識同緣的正理相違背。所以六識與三受必不俱轉。雖然《瑜伽》、《顯揚》等論上說:第八藏識一時與前六識相應,三受俱起,但那是依多念而言,並不是一念俱起三受。如說一心,並不表示一念生滅,所以沒有三受相違的過失。

 

論文十: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講解:第二家護法認為:六識與三受是可以俱起的,它可以接受順境、違境、順違俱非的中庸境。但意識不一定與五識的三受相同。當意識與五識同緣五境時,那意識若專注於順境,便生起樂受;若專注於違境,便生起苦受,若無偏重的順、違之境可資專注,那便生起捨受。所以六識可以與三受相應俱起。以上是指未得自在的有漏位而言,若得自在位後,那就只有樂受、喜受、捨受相應,因為諸佛已經斷了憂、苦之因。

 

第六章 心所相應門.詳釋六位心所

 

第一節 遍行.別境心所

 

論文一: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講解:這是次舉六頌的第二頌。前面已經略把六位心所標明,現在再詳細解釋六位心所的差別。問曰:這六位心所的前二位,他們的義相是怎麼樣呢?頌文答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論文二: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此遍行相云何應知?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恆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聖教誠證不一。

 

講解:頌文第一句「初遍行觸等」,是說六位中的遍行心所有五,就是觸、作意、受、想、思。這五個遍行心所,在前面解釋初能變中已經說過。然而這五個遍行的義相是什麼呢?我們由聖教和正理來做認定的標準。聖教的經上說:「以眼根為增上緣,色境為所緣緣,便能生起眼識。根、境、識三法和合便能生觸。與觸同時生起的有受、想、思。乃至廣泛的說,以法為緣而生意識。所以知道這觸、受、想、思四法是遍行心所。《象跡喻經》上說:倘若眼根沒有壞,又有境界現前,而且作意生起,然後才能生識。《起盡經》上說:在這個境上生起作意,就在這個境生起了別;在這個境生起了別,也就在這個境上生起作意。因此,這作意與了別二法時常和合一處。由此可知作意心所也是遍行心所法之一。像這樣的聖教很多,不止一經。

 

論文三: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慼、捨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講解:前面是引教為證,現在是從理論上說。諸識生起,必定依根緣境,根、境、識三法和合,必定生觸。反之三法和合,也必定因觸而有。倘若沒有觸,心、心所法就不能和合起來共觸一境,所以肯定觸是遍行心所。

 

作意心所的功能,是引導心王使他趣向於自心所緣的外境。作意若無,心王就不能生起。受能領納適意的順境、不適意的違境、順違俱非的中庸境,使心隨境生起樂、苦、捨相,這三相就叫做「三受」。想的功能,是在自心所取的境上,安立了或青、或黃,或多、或少,或大、小等差別相。當心生起時,假使沒有想心所,就不能取境界的分別相。還有思心所,他能令心取正、邪等業因,來造作善、惡、無記等業。在沒有心識生起時,就沒有這個思心所隨之而起。但有心識生起,必有此思。由於以上道理的證明,我們知道這遍行五心所,心起必有,故稱遍行。餘非遍行,下文當說。

 

論文四: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故六位中次初說故。云所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於所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講解:其次講頌文的後三句:「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什麼叫做「欲」呢?就是對於所樂的境界生起希望,這是其體性;辛勤的追求,就是其業用。於此,有三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說:所樂的定義,就是可欣的境界。對於可欣的境界,有欲見、欲聞、欲覺、欲知的希望,這就是欲。有問曰:對於討厭的事未遇合的,希望不要遇合;既遇合的,希望早點離開,這豈不也是欲嗎?論主答曰:這不過是希望不合,人們只追求可欣的外境,並不追求可厭的外境。因為對於可厭境和中庸境,不生希望,也沒有欲心生起。

 

論文五: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庸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講解:第二家的解釋是:所樂者就是所求境,對於可欣的事未合求合,既合求不離;對於可厭的事,未合求不合,既合求離。因為有此希望,所以才叫做欲。對於中庸境一向無欲。對於所緣可欣、可厭之境,若無合、離的希求,也不會有欲心所生起。

 

第三家則說:所樂就是欲觀境,對一切想觀察的事物就有希望,這個觀察的希望就是欲。如果你不想觀察,只是隨著境界的力任運而緣,那就不管他是好是壞,都不會有欲心所生起。由於這個道理,所以欲心所但屬別境,而不屬遍行。小乘有部說:因為有希望緣取外境之力,那一切心、心所才能取境,所以經上說欲是一切法的根本。

 

論文六: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講解:論主答曰:這種說法不對,心、心所之緣取外境是由於作意,並不是欲。很多的經論上說:作意現前能夠生識,沒有一處說由欲而生起心、心所法。例如有說諸法以愛為本,難道說心、心所都是由愛而起嗎?以此例知,所謂「欲為諸法根本」的話,那是說,由欲所起的一切行為,都是以欲為根本的。或說善法的欲,能發正勤,復由正勤來助成欲的一切善事。所以《顯揚聖教論》上說:欲是生起正勤的動力。

 

論文七: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講解:什麼叫做勝解呢?就是對於外境的判斷,一經決定,即不可引轉。意思是說:對於邪教、邪理,或正教、正理,經過深思熟慮決定以後,縱然再遇異緣,也不能使他改變既定的決心。因此,猶豫不決的境界沒有勝解,不是審決之心也沒有勝解。由此可見,勝解心所但屬別境,而不是遍行。

 

說一切有部認為:只要心、心所緣取自心所緣的外境時,沒有東西從中阻礙,都有勝解,何待審決印持?論主反駁說: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為能不阻礙的,是所緣的一切法,不是勝解;所不阻礙的,是心、心所法本身,也不是勝解。怎麼以不礙為勝解呢?若說不礙的心、心所,由勝解的增上勝緣所發起,那也不對,那是根和作意二法,與勝解無關。若說勝解的增上之力,根和作意才能發起,那這勝解也應當更待餘法來做他的增上緣,這樣的緣復待緣,豈非有無窮的過失嗎?

 

論文八: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講解:什麼叫做念?對於曾經熏習過的境界,令心明白記憶而不忘失,是禪定所依的基礎。意思就是說,數數憶持,不斷專注於曾經領受過的境界,令心不忘,能引生定。例如專念曾經聞受的正法,能令一心不亂,便是引定。對於未曾經受的事物不會起任何憶念。對於曾經聞受之境而不能明記不忘,則「念」也不會生起。所以念心所但屬別境,而不屬於遍行。

 

說一切有部認為:「凡是心生起的時候,必定與念心所同起,能做為後來憶念的原因。」論主駁曰:這樣說法不合理,不可說後面有癡、信等,從前也有,就是遍行,如果這樣說,那癡但屬染;信但屬善,他如何能是遍行?再者,前心、心所取境熏習的功能,或憑想像明記的勢力,已經足夠為後時憶念之因,就不需要前念了。

 

論文九: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於境,便無定起,故非遍行。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講解:什麼叫做定呢?在所觀的外境上,令心專注而不散亂,智慧依此而生。也就是說,在觀察或得、或失,或得失俱非的境中,由此定令心專注而不散亂。依此便有決擇的無漏智慧生起。所謂「心專注」的話,是顯示心所欲住於此,便能安住,並不是前後唯緣一境。否則,見道位中以十六心觀各個真理時,前後之境就有區別,就不會有平等持心的三昧定了。若以散心別緣,而不繫心專注於轉深境位,便不會有禪定生起。所以定心所但屬別境,而不是遍行。

 

正理師認為:心不專注時也有定生起,不過他的行相微隱難知。諭主破他說:解釋法義應說誠實語,如果說定能使心、心所和合同緣一境,所以也是遍行,這理由不對,和合是觸的作用,與定無關。若說此定能令一剎那頃的心住於一境,不改易所緣,就是遍行所攝,也不合理,因為一剎那的心自能對於所緣的境沒有改易,也不必有定。如果說由定才能令心取境,所以他是遍行所攝,也不合理,因為令心取境的是作意的功能,不是定的作用。

 

又有經量部師說:這個定的自體就是心,不是另外有體。因為經上說三學中定是心學,令心一境為性。論主破斥說:心學是說定依攝於心,使心專注一境,所以稱為心。並不是其體就是心。定是五根中的定根,五力中的定力,七覺支中的定覺支,八聖道中的正定分所攝,就像別境中的念、慧等心所一樣,各有各體,並非定就是心。

 

論文十: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對法說為大地法故。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講解:什麼叫做慧呢?在所觀察的境上,簡別決擇為性;斷絕疑惑為業。對於所經受或得、或失,或得失俱非的塵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無疑。在非所觀境、及愚昧心中,就沒有簡擇的智慧。所以慧心所但屬別境,不是遍行所攝。

 

有部師說:在非所觀境及愚昧心中也有慧起,不過他的行相微細隱伏,如微細物為大器盛受,不易顯知。不過對法論上說:慧心所為十大地法之一,而小乘的大地法即相當於大乘的遍行。(註:大地法:俱舍論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遍於一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

 

論主破曰:小乘諸部對法,如發智論、六足論等,展轉差別相違,你們如何拿它作為定量?只有觸、作意、受、想、思五法,經上說是遍行;至於有十個遍行的話,那不是經上所說。這欲、勝解、念、定、慧五法,與觸等不同,別境所攝,一定不是遍行,例如善法的信等,煩惱法的貪等,屬性不同。

 

論文十一: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講解:此下講欲等五法是否俱起,此有兩家相反的說法。第一家說:這欲、勝解、念、定、慧五法,決定互相資助,有一法起時,其餘的四法必定與之同起。第二家說:不然,因為《瑜伽論》上說:這五個心所,在四一切中(註: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沒有後面一切時、一切俱兩個一切。論上又說:這五個心所,是緣四種境界而生的,欲緣所樂境,勝解緣決定境,念緣曾習境,定、慧緣所觀境。這所緣的四種境界,及能緣的五個心所,他們不可能同時俱起。

 

這五個心所,對境一次只起一個,就是或在所樂境上,唯起希望的欲;或在決定境上,唯起印持的勝解;或在曾習境上,唯起不忘的念;或在所觀境上,但起專注的定。愚昧的人為了攝斂粗動散心,雖然專注於所緣之境,但不能對此進行鑒別和判斷,所以世間共知他們有定無慧。

 

論文十二: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講述:那些愚昧的人,在定前的加行位時,也有一點聞教於師,思維於己的聞、思二慧,所以說定所緣境,也叫做所觀境。或者依所觀之境,除少數人是有定無慧外,大部分的行者是定、慧俱起,所以就依此來說,這定境名為所觀。例如欲界戲忘天人,他們亦專注於遊樂一境,忘失正念,起了貪、瞋等煩惱,所以說他們於所觀境有定無慧。像這樣有定無慧的情況實在很多。或者是在所觀境上,唯起簡擇之慧,謂掉舉多者不能專注一境,唯務馳散推求法相或義理,所以有慧無定。

 

論文十三: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講述:有時對境一次,生起兩種心所,如一者於所樂、決定境中,生起欲和勝解。二者於所樂、曾習境中,生起欲和念。三者於所樂及所觀境中,生起欲和定。四者於所樂及所觀境中,生起欲和慧。五者對決定及曾習境,生起勝解和念。六者對決定及所觀境,生起勝解和定。七者對決定及所觀境,生起勝解和慧。八者對曾習及所觀境,生起念和定。九者對曾習及所觀境,生起念和慧。十者對所觀境,生起定及慧,合有十個二。

 

有時對境一次,生起三個心所,合十次生起的心所,總共有十個三。如於所樂、決定、曾習三境中,生起欲、勝解、念。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中,生起欲、勝解、定。餘略。有時對境一次,生起四個心所,合五次所起的心所,有五個四。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定。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慧。有時對境一次,生起五個心所,這當然是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生起欲、勝解、念、定、慧五個心所。

 

綜上所述,一次起一個心所的有五次,一次起兩個心所的有十次,一次起三個心所的也有十次,一次起四個心所的有五次,一次起五個心所的有一次。這樣連一次的「總」及三十次的「別」,一共三十一次。但這欲、勝解,念、定、慧五個心所,莫說在無心位,就是在有心位,也有全部不起的時侯。如果不是所樂、決定、曾習、所觀的四境現前,而是率爾心所起的六識,及與藏識相應的心所,都沒有它們。這一類說法很多,非止一類。

 

論文十四: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恆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講解:第七、八二識與五位別境,隨位或有或無,前面已說。至於第六意識,在未轉依位,或五法俱起,或一一別起;若在已轉依位,那是全部都有的。因為無論轉依的無漏,或未轉依的有漏,都沒有遮簡。若在前五識,則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前五識裏沒有別境五心所,因為它只緣已得之境,不緣未得之境,所以沒有希望的欲;它不能審慮作出決定,所以沒有勝解。它永遠緣取新境,不緣過去,所以沒有追憶的念。它自性散動,不能專注一境,所以沒有定。它不能推求和量度,所以也沒有簡擇的慧。

 

論文十五: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準此有慧無失。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增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講解:第二家說,前五識裏,容或俱有這別境五法。因為前五識的緣境,雖然沒有強烈的希望,但在第六識的導引下,對於樂境也有微劣的希望,所以有欲。雖然沒有強盛的審決判斷,但也有微劣印境的意義,所以有勝解。雖然不能明記曾經歷境界,但也有微劣對現境的憶念,所以有念。雖然沒有作意加行繫念一境,但也有微劣專注的意義。因為其不能有等引之定,所以說它「自性散動」,但不能否認有它有等持之定,所以容許有定。前五識雖然對於所緣外境不能推理,但有微弱的鑒別意義,所以《瑜伽師地論》上說:眼通與耳通,是與眼、耳二識相應的智慧。既然眼、耳二識有慧,所以其餘的鼻、舌、身三識,與前二識一樣,也有智慧,此說並無過失。

 

在沒有得到自在的凡位,這五種別境或許沒有,但在自在解脫位,這五種別境則決定都有。因為自在聖位的五識,於樂觀境的欲,印持境的勝解,憶習曾受境的念,都沒有減損。再者,佛地的五識,能緣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佛心沒有不定的時候。佛地的五識已經轉為成所作智,又豈能無慧。(註:等持,定的別名,意謂平等持心,心住一境,平等維持。)

 

論文十六: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講解:這五個別境心所,與喜、樂、憂、苦、捨五受的何受相應呢?此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除了憂、苦二受,欲心所和喜、樂、捨三受相應。因為憂、苦二受不是欲的所樂境。其餘的勝解、念、定、慧四心所,則通於五受之四,唯除去苦受。因為與苦受相應的五識裏,沒有這勝解、念、定、慧的四個心所。

 

論文十七: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五受相應。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講解:第二家說:五個別境都與五受相應。因為《瑜伽師地論》說:憂根對於無上妙法思慕愁慼,希望得證,是欲與憂相應之證。純受苦處的地獄、鬼、畜,他們那希求解脫的意識裏,也有苦根,前面已經說過。所以欲心所,也與苦受相應。論上還說,貪愛與憂、苦相應,此貪愛俱起時,必定有欲,這就是欲心所與憂、苦並俱之證。苦根既與意識相應,那其餘與意識相應的勝解、念、定、慧四法,也可與苦受相應,有何過咎?

 

再者,五識與意識俱起時,亦有微細印持境的勝解,曾習境的念,所觀境的定、慧四法,其義已如前面所說。因此別境五法,都與五受相應。

 

這五個別境,和有心必起的五遍行不同,所以在別境五法後,復依三性、三界、三學等諸門加以分別。例如:四一切的一切性,就是三性的分別;一切地,就是三界的分別;轉依、未轉依,就是依斷見、思二惑的無學、未斷思惑的有學、二惑未斷的非學無學,這三學的分別,應該如理思索。

 

第二節 善心所

 

論文一: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講解:這是次舉六頌的第三頌。前面已說遍行、別境二位,至於第三位的善心所,其義相是怎麼樣呢?頌文說:善心所十一個,是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分別解釋如下。

 

長行解釋頌文曰:所謂善心所,是唯獨與善心俱起的心所,才能叫做善心所。善心所決定只有十一個。什麼叫做信呢?對於實、德、能諸法,深能忍可欲樂,以心清淨為性,以對治不信,好樂善法為其業用。然而信的差別有三種:第一是信實有體性之法,對於佛陀所說的世出世間諸法,實有其事,實有正理中的正因正果,深信不疑。第二是信有德,對於佛、法、僧三寶的真淨功德,深信而喜樂。第三種是信有能,對於一切世、出世間之善法,深信其有勢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生起希望願欲。由此三信,能夠對治不信此三之心,以好樂而修證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

 

論文二: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豈不適言心淨為性?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講解:外人問曰:根據上面所說,我們已經知道忍可的意義,就是勝解;也就是能生信的因。樂欲,就是欲心所,也就是信所生的果。那麼,更應當確實指陳,這信的自相是什麼?論主答曰:適才已說過,心淨就是信的特性。

 

外人詰難說:你還沒有講清楚「心淨」的意思,如果「淨就是心」,這是持業釋,信就不應當是心所法。如果「心淨」是使心清淨,這就是依主釋,這與慚等又有什麼區別呢?如果「心淨」是指心與淨法相俱,此為鄰近釋,其詰難同上所述。

 

論主解釋說:這信的體性湛然澄清,能令其餘的心、心所法清淨。因為心王是主,所以但說心淨,實際上亦包括心所。就像水清珠投入濁水,能使濁水清淨一樣。慚等體性是善,而他們的自相並非能淨,不過是所淨而已。唯有這信心所是以能淨為自相。所以信和慚等並沒有相濫的過失。

 

再者,一切染法各有各的自相,唯有大隨煩惱裏的「不信」,它不但自相渾濁,並且能令其餘的心、心所法也和它一樣渾濁。好像一個極其污穢的東西,不但自己污穢,而且也染污了其他的東西。信和渾濁的不信相反,所以信以淨為特性。

 

論文三: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應通三性,即勝解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講解:有人說:信是以愛樂為其特性。如果照這樣說,那信就應當不但是善,而是遍通善、惡、無記三性了。因為愛樂是「欲」所緣之境,而「欲」是通於三性的。再者,苦、集、滅、道四諦,都是信的所緣境,如果以愛樂為信,那苦、集二諦就不是信的所緣境了。那有聖者愛樂苦、集之理?

 

又有詰難曰:信是以隨順為其特性。論主難曰:不然,境有三性,當然隨順亦通三性。果然如此,則隨順就成了勝解或欲,而不是信心所了。詰難者轉救曰:雖然說隨順,本體並非勝解或欲。論主反難:不然,如果認定隨順,便是勝解,如果是所樂的隨順,便是欲。那麼離開勝解、欲兩個心所,便沒有隨順的自相可言了。由此應知,所謂愛樂、隨順,都不是信的自相,心淨才是信的自相。

 

論文四: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講解:什麼叫做慚?依靠自己之力和所理解的法,崇敬有賢德的人;對於一切有漏、無漏的善法皆生崇重,對治無慚,止息惡行。換句話說:就是依靠自身的自尊自重之力,去崇賢重善,以自己所犯的過惡感到羞恥,對治無慚,止息一切非法的惡行。

 

論文五: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講解:什麼叫做愧?依於世間輿論的力量,對於暴惡的事拒而不作。愧的業用是對治無愧,止息惡行。也就是說:依於世人的訶責,和自己對於暴行的厭惡,以此二種增上緣力,拒與暴惡之人為伍,拒作暴惡之事,以對治無愧,止息一切非法的惡行。

 

論文六: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講解:對於自己所犯的過惡感到羞恥,是慚、愧共同的特性。所以諸聖教都依此共同特性,假說慚、愧二法別體。如果執著於羞恥是慚、愧二法的別相,則慚也是羞恥,愧也是羞恥,慚、愧二法就沒有差別了。既沒有差別,那就是一體。如是一體,則二法就不能相應同起。例如受、想等遍行五法各別有體,那才能相應,並不是一體相應。如果你們對自法是慚,對世間是愧,這樣建立了二個別體,那也不對。因為二法既是待緣而成,那就應當不是實有。然而說不實有,又違背了經典的道理。如果許慚、愧實有而又各別而起,那又違背《瑜伽論》所說:十一種善法除了輕安之外,其餘的十種都是遍一切善心,可見不是各別而起。

 

論文七:崇重輕拒,若二別者,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緣有異?不爾、如何?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損、益,名自他故。

 

講解:外人又問:慚是崇重善法,愧是輕拒惡法,以此建立二種別相。所以所緣的境既不相同,那慚、愧二法應當不能俱起。這和不俱、別起的兩種過失相同,為什麼偏要責難我們?論主回答:誰說慚、愧二法所緣的境有不同呢?外人難曰:不是不同是什麼?論主解釋:當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什麼境,都有崇重善法,輕拒惡法的意義,這是慚和愧的二種別相。別相就是不同的功用,慚的功用是崇善,愧的功用是拒惡。

 

外人稱:照你這樣說,豈不和我前面所說一樣嗎?論主回答:你既然認為慚、愧二法自相相同,你有什麼理由可以遮除我前面所設疑難?然而經論對自、他二別的解釋是:自立的法叫做自,世間的法叫做他。或者就是上面說的:崇重有益於己的善法叫做「自」;輕拒有損於己的惡法叫做「他」。

 

論文八: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講解:以上合解慚、愧,此下解釋頌文的「無貪等三根」,等者就是連無瞋、無癡都包括在內。這無貪、無瞋、無癡三心所,為什麼稱為三善根?根者能生義,有能生善法的殊勝功用。又能各別對治三不善根貪、瞋、癡。什麼叫做無貪?對於三界和造成三界輪迴的條件皆無貪著,這是它的特性,對治貪著,令人行善,這是它的作用。「於有、有具無著為性」,有是三有,亦即是三界,這是有情的依報。有具是生於三界之因,即惑與業。對三界不生耽著,是無貪的特性。對治貪著,止惡作善,是無貪的業用。

 

論文九: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講解:什麼叫做無瞋?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叫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苦是三界苦果,即苦苦、壞苦、行苦,苦具是苦果生成之因。對於苦因苦果不起瞋恚,是無瞋的特性;對治瞋恚,止惡作善,是無瞋的業用。有問:無貪緣樂境,無瞋緣苦境,它們緣境有異,怎能同時生起?既不能同時生起,何以能遍一切善心?論主答:當善心起時,隨便緣什麼境都有它們生起。對於三界的樂境不起貪著,對於三界的苦境不起瞋恨,這是依觀待苦樂而建立的。所以無貪、無瞋二法,是俱時而起,遍一切善心。

 

論文十: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講解:什麼叫做無痴?就是對於一切事理,明確理解而不迷惑,即為其特性;能夠對治愚痴,令人止惡為善,即為其業用。如要細釋,則有兩家不同主張。第一家說:無癡是以別境的慧心所為體。《雜集論》上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意思是:報是生得的智慧,因為生得善法以宿習為因;教是聞、思的智慧,就是從聽聞正法所得的智慧;證是修得的智慧,就是由修習禪定所得的智慧,而智慧是以揀擇和決斷為其體性。問:如果說無癡的體是別境中的慧,為什麼這善心所裏,只說一個慧,而不說其餘的四個心所呢?答曰:雖然這無癡的體即是慧,然而為表顯善心所有殊勝功能,也和煩惱中的「見」有勝用一樣,所以特別彰顯來說。

 

第二家則說:無癡的體並不就是慧,他別有自體,正對治不善中的無明,好像無貪對治貪、無瞋對治瞋一樣,都是三善根所攝。《瑜伽論》上說:諸佛的大悲,是無瞋和無癡所攝,並沒有說是慧根所攝。無癡既然能攝大悲,可見其體性不是慧。如果無癡是以慧為體,那大悲就不是無瞋、無癡所攝,應該和佛的十力、四無畏一樣,屬於慧根所攝才對。再者,無癡若真沒有自體,那就和不放逸、行捨、不害一樣,不是實有的東西了。如此,便違背了《瑜伽論》所說:十一種善法中,除了不放逸、行捨、不害三法是世俗假有外,其餘八法都是實有。《集論》上說:無癡是以慧為體,那是因為無癡的因果通於生得、聞、思、修四慧,所以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好像「忍」是信因,「樂」是信果,即以忍、樂來表顯信的自體一樣。

 

因為貪、瞋、癡是與六識相應的染法,為煩惱所攝,此三者造惡的力量較其餘煩惱強勝,所以立它們為三不善根。要斷除這三不善根,必須由通、別二種對治。通就是善慧;別就是用無貪對治貪、無瞋對治瞋、無癡對治癡。因為這種道理,無癡應當和無貪、無瞋一樣,必定別有自體,才可以對治無明。

 

論文十一: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餘,修差別故。或資糧等五道別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利樂他故。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講解:什麼叫做勤?勤就是精進。在修善斷惡的事上,以勇悍為其特性,對治懈怠,以圓滿善法為其業用。勇悍的勇,是表示向善的精進,簡別不是勇於染污的惡法;勇悍的悍,是表示精純無雜,連無覆無記也簡別淨盡。這就表顯精進在三性中唯屬善性。

 

這精進的義相,有五種差別:第一是被甲精進,第二是加行精進,第三是無下劣精進,第四是無退轉精進,第五是無喜足精進。這五種精進,也就是經上所說的:有勢精進、有勤精進、有勇精進、堅猛精進、不捨善軛精進(註:軛,是車轅前加在牛馬頸上的曲木)上面的五種次第,名雖有異,而義實無別。

 

五種差別外,還有四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一初發心,二下品自分行,三中品自分行,四上品自分行,五勝進行。第二種的解釋是:一初發心,二長時修,三無間修,四殷重修,五無餘修。第三種的解釋是:一資糧位,二加行位,三通達位,四修習位,五究竟位。問:三乘究竟無學,既已滿足,何以仍須精進?答:二乘的究竟道,是欣向大菩提果;諸佛的究竟道,是利樂有情,所以二乘雖究竟無學,但仍須精進。第四種的解釋是:一遠加行道,二近加行道,三無間道,四解脫道,五勝進道。

 

論文十二: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此轉安適故。

 

講解:什麼叫做安?安就是輕安。因輕而安,所以能遠離粗重,使身心調暢,就堪能勝任一切善法。所以它以對治惛沉為體性,轉變身心為業用。也就是說,輕安伏除了能障禪定的惛沉,令所依止的身心,轉粗重而為安適。

 

論文十三:不放逸者,精進三根依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豈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異精進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講解:什麼叫不放逸?它是依精進,無貪、無瞋、無痴四法分位假立,對所斷的惡,防令不起,對所修的善,修令增進,就是它的特性;以對治放逸,圓滿成就一切世、出世間的善事,就是它的業用。也就是說:即此精進、無貪、無瞋、無痴四法,對於斷惡修善的事,能盡到防修的責任。它沒有自己獨立的自體,離了以上四法,也就沒有不放逸的作用。外人問:信、慚、愧等法,也有斷惡修善的功能,何以不放逸不依它們為體呢?論主答:信、慚、愧等法雖然也有防惡修善的功能,但比起精進四法來勢用較為微劣,以能生一切善法而論,它們不如三善根;以普遍策勵一切善心而論,它們又不如精進。所以不放逸但依精進、三善根為體,不依信、慚、愧等法。

 

外人問曰:精進只能是普遍的策勵善心,而三根只能作為善法的所依,怎能說四法有防惡修善的作用呢?論主反問曰:你們所說的防惡修善的相狀是什麼樣呢?如果普遍依持一切善心稱為防惡修善,這就是無貪等三根。如果能夠普遍促進善心的增長,這和精進就沒有區別。所以防惡修善就是四法。如果令心不散亂就是防惡修善的話,就應當是定。如果令心、心所同取一境稱為防惡修善,這與觸有什麼區別呢?如果使所作善惡憶念不忘稱為防惡修善,這就應當是念。按照這種道理推論下去,不放逸的防惡修善作用,離開了精進、三根四法就不可得,所以不放逸肯定沒有別體。

 

論文十四: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講解:什麼叫行捨?這是行蘊中的捨,它自己沒有體性,也是依精進、無貪三根分位假立的。行捨令心平等正直,不藉加行功用而得安住。它是以對治不平等的掉舉為業用,而住於寂靜的心境,就叫做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就是分初、中、後三位,來辯論捨的差別,即最初先離掉舉、惛沉,使心平等。其次再離諂曲,令心正直。最後不藉加行功用,自然能安住寂靜。其能令寂靜的是四法,所令寂靜的是心、心所。

 

論文十五: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講解:什麼叫做不害?就是對於一切有情,不去損害惱亂他們。不害是以無瞋為其體性,能對治損害,以慈悲憐愍為其業用。不害就是無瞋,對一切有情不為損害惱亂之事,以此建立不害的假名。無瞋是對治斷害物命的瞋心,不害是違反損惱物類的害。無瞋是與有情以樂;不害是拔眾生之苦。這不過是無瞋和不害的粗相。在道理上實說,無慎實有自體,不害是依托無瞋一分所假立的。為了表顯無瞋是慈、不害是悲二相的不同,一個是予眾生以樂;一個是拔眾生之苦,是兩種利樂有情的超勝力用。

 

還有這樣說:不害並非依無瞋為體,而是自已另有體性。這體性就是賢善,而是以不損惱眾生為其業用。論主反駁曰:如果是這樣,說那不害的體相不是和無瞋一樣嗎?怎能另外又有體性呢?對於一切有情不為損惱,因為慈悲和賢善就是無瞋。

 

論文十六: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恨、惱,嫉等亦無。隨應正翻瞋一分故。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講解:十一個善心所已如上釋,現在是解釋頌中「行捨及不害」中的這個「及」字,因為在這個及字後面,還包括著欣、厭等十五種善法。這十五種善法,他們雖然與十一善心所的意義不同,然而他們的體性,卻是在十一善心所外更無別體。所以不另外安立。

 

欣是欣悅,是與善欲俱起,它是屬於無瞋一分所攝。因為在歡欣的境界,不會生起憎恚。不但是欣,其餘的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也是無瞋一分所攝。因為他們各別正翻的忿、恨、惱、嫉四個隨惑,都是屬於瞋的一分所攝。

 

厭是厭離,它和善慧同起,為無貪一分所攝。因為在可厭境上,不會生起染著。其餘的不慳、不憍也是一樣。這也是正翻小隨煩惱中憍和慢兩種,屬於貪的一分所攝。至於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無貪、無癡各一分所攝。因為他們各別正翻的覆、誑、諂三個隨惑,是屬於貪、癡的一分所攝。

 

論文十七: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講解:有人說:不覆,唯屬無癡一分所攝,不屬無貪。沒有那個經論說,覆也是貪的一部分,可見不覆和無貪沒有關係。有人說:不慢是屬於信心所的一部分,因為既然信他,就不會輕慢他。有人說:不慢是屬於捨的一分,因為捨心是平等的,他不會對人高慢。有人說:不慢,是屬於慚的一部分,因為慚能崇重賢善,所以不慢。照古德註本:以上三說俱通。有人說:不疑是信心所攝,因為既已相信這個人或這件事,就不會有懷疑。又一種說法,不疑就是別境的正勝解,因其對於已經決定了的正當事理,就不會再有猶豫。又有人說:不疑是別境中正慧所攝,因為有了正見的人,那裏還會有猶豫呢?古德說,以上三說俱通。

 

不散亂是別境的正定所攝,和染見相反的正見,和不正知相反的正知,俱是別境的善慧所攝。和忘念相反的不忘念,就是別境的正念。至於悔、眠、尋、伺四個不定法,他們通於染及不染。就像遍行的觸等,別境的欲等一樣,善心所中沒有與此相對的內容。

 

論文十八: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染淨相翻,淨寧少染?淨勝染劣,少敵多故。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講解:外人問:六種根本煩惱和二十種隨煩惱,為什麼有的翻過來就成為善法,有的何以不翻呢?論主答:有的翻過來,性質和作用都有區別,所以各別建立為善。其餘的翻過來,性質和作用沒有區別,故不一一別立,所以不應有所責難。

 

還有,一切染法普遍存在於六識的,其作用殊勝,所以要翻過來別立為善。慢等七種根本煩惱(註:七種煩惱為慢、疑、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和忿等九種隨煩惱(註:九種煩惱為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只與意識相應。害雖然也是這樣,但它一再生起,損惱他人,障礙大乘殊勝原因之悲,為了表明它的強勝違害作用,所以要翻過來成立不害善法。失念、散亂、不正知翻過來是念、定、慧,列入別境心所法,並不列入善心所法。

 

論文十九: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講解:在這十一個善心所中,有三個是假有,就是:不放逸、捨和不害。因為捨和不放逸,是以精進及三善根為體;不害,是以無瞋一分為體。這意義在前面已經說過。除此三法是假有外,其餘八法都是實有。

 

論文二十: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憨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講解:此下是兩家對於善法是否俱起的諍論。第一家說:在十一善法裏,有四法是普遍存在於善心中,就是精進和三善根,其餘七法則不一定。因為在推尋事理沒有決定的時候,不會生信。慚和愧雖是同類,但是慚是依仗自力,愧是依仗他力,依處各別。所以慚生起的時候無愧,愧生起的時候無慚,二者不同時俱起。要到世間道斷了粗重煩惱時,才有輕安。至於不放逸和行捨,要到得了無漏道才能夠生起。能夠慈悲憐愍一切有情的時候才會有不害。《瑜伽論》上說:十一善法,要在六位中生起,即是說在決定位,不能與信相應。能夠止息染污的時候,才有自力和他力的慚、愧生起。在善品位,一定有精進和三善根。得到了世間道,才有輕安生起。在出世道的時候,才有行捨和不放逸二法。能夠攝護一切眾生的時候,才有不害。

 

論文二十一: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講解:第二家認為:前面所說的並不合理:推尋事理未決定之心,信若不生,此心就不是善法,和染污心一樣,因為沒有淨信。至於慚和愧二法類雖不同,那不過是慚依自力,愧依他力,所依的增上緣力有自他差別而已。然而它們的境界都是遍一切善心,並無不同,這在前面已經說過。假使出世道時輕安不生,這種覺支就不應當是無漏。假使世間道沒有行捨和不放逸,其心就不應當是寂靜,也就不能防惡修善了,又憑什麼來降伏掉舉和放逸?既然有漏善心具有精進和三善根四法,世間道就應當同出世道一樣,具有捨和不放逸二法。當善心生起的時候不損惱他人,因為違背了能損物的害法,所以才有不害。

 

《瑜伽論》上說:「六位起十一」者,那是依增上而說的。十一種善心所法在六位生起,因為在決定位有信生起,在止息染法的時候有慚或愧生起,由於自己的力量而使慚生起,由於他人的力量而使愧生起。在善位時有精進和三善根,在世間道時有輕安生起,在出世間道有捨和不放逸,當對眾生憐愍的時候,有不害的生起。

 

論文二十二: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講解:關於定地,又有兩家不同解釋。第一家認為,在未到定的加行位,也叫做定地,因為此時也有一點調暢身心的微義,所以欲界地也有輕安,不然的話,便違背《瑜伽論.本地分》所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的道理了。

 

第二家說:輕安唯在色、無色界的定地才有,欲界沒有。因為由定的滋養,身心才能調暢。論上說:一切心王和心所,由於闕了輕安,所以叫做不定地。至於說:一切地都有十一種善法,那是對初禪的有尋有伺地、二禪的無尋有伺地、二禪以上的無尋無伺地說的,這三地都有輕安。而非欲界所有。

 

論文二十三: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講解:這十一種善法前已講過,第七和第八識裏,在有漏位全部沒有,到無漏位全部都有。至於第六識,在定位全部都有;在不定位只有十種,唯闕輕安。有人說:前五識只有十種,因為它們自性散動,沒有輕安。又有人說:前五識也有輕安。如果是定所引的善法,在五識身裏也有調暢身心;前五識轉成「成所作智」的時候,必定是有輕安。

 

論文二十四:此善十一何受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十一唯善。輕安非欲,餘通三界。皆學等三。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講解:問:這十一個善心所,在苦、樂、憂、喜、捨的五受中,與那一受相應呢?答:有十個都與五受相應,只有輕安一法不通五受,因為逼迫性的憂、苦二受,不能調暢身心,所以輕安一法只能與喜、樂、捨三受相應。

 

這十一種善法,與別境五法都能相應。因為信等的善法,與欲等的別境,他們的體性並不相違。這十一法,在善、惡、無記三性裏唯屬善性;在欲、色、無色三界裏,除輕安一法不通欲界外,其餘的十法都遍通三界;在有學、無學、非有學無學的三位裏,則是全部都有。

 

這十一法,在見斷、修斷、非斷的三斷裏,都不是見道所斷。因為他們不是分別所起的煩惱、所知二障。《瑜伽論》上說:二十二根裏的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這六種根,在有漏位是唯修所斷;在無漏位那就是非所斷了。

 

第三節 煩惱心所

 

論文一: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講解:上文已經把十一種善位心所講完。至於煩惱心所,其義相又是怎麼樣呢?頌文中答覆曰:煩惱有六,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論文二: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講解:以下論文,是解釋前二句頌文。論上說:這貪等六個心所,是屬於根本煩惱所攝,所以得煩惱之名。什麼叫做貪?愛著異熟報果的三有——即三界,及能生三有之因的「有具」——即惑與業。故貪以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起諸苦,就是貪的業用。也就是說,由貪愛的業力,生起了痛苦充滿的五蘊身心。五蘊,因取著貪愛而有,又能取著貪愛,所以稱五取蘊。

 

論文三: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講解:什度叫做瞋,瞋是對於三苦——苦苦、壞苦、行苦的苦果,及造成三苦之因的苦具,生起憎恚,以此憎恚為體性,能障礙無瞋,不能安心隱忍,一切惡行依之而起,即成了它的業用。有了瞋恚之心,必定能令身心熱惱,一定會生起一切邪惡行為,因為它體性不善之故。

 

什麼叫做癡?對於一切真諦的道理、俗諦的事相,全都迷闇不明,就是癡的體性;能障礙無癡,一切有漏雜染依之而起,就是癡的業用。癡就是無明的別稱,由無明次第生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造作惡業,招感後生的雜染諸法。

 

論文四:云何為慢?恃已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講解:什麼叫做慢?就是仗恃自己,以貢高我慢為其體性;能障不慢,生起諸種痛苦,就是它的業用。也就是說:有了高慢,對於三寶淨功德法,及超過自己的有德之人,自心不肯謙虛卑下,由此招感生死輪轉,受苦無窮。如果詳細分析,慢的差別有七種、九種二說。(註:七種慢是:一者慢,對於不勝我的人,固然說我比他強;就是與我相等的人,也說他不過同我一樣。二者過慢,不但對於和我相等的人說他不如我,就是對於勝過我的人,也說他不過和我相等。三者過過慢,對於勝我的人,反說他遠不及我。四者我慢,就是執有實我及我所,使心高舉。五者增上慢,自己才證得少分聖道,便偽稱全證。六者卑劣慢,對於勝過我很多的人,說我不過比他少差一點。七者邪慢,分明自己無德,妄謂自已有德。九種慢是:一者我勝慢,二者我等慢,三者我劣慢,四者有勝我慢,五者有等我慢,六者有劣我慢,七者無勝我慢,八者無等我慢,九者無劣我慢。)

 

論文五: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性無疑故。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毗助末底執慧為疑,毗助若南智應為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講解:什麼叫做疑?對於一切真實不虛的道理,猶豫不決,就是疑的體性;能障不疑的善品,就是它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猶豫不信的人,善法是不會生起的。

 

關於疑的體性,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安慧說:疑是以慧為體,就是對於所觀之境,有一種猶豫的簡擇,所以叫做疑。毗助末底,就是疑的意思。毗是比的意思,助是輔助,末底是慧。合起來就就是比益輔助於慧。既然是輔助於慧,當然就是慧。末底和般若,都是慧的異名,並無別體。所以知道疑是以慧為體的。

 

第二家護法反駁第一家說:此疑別有自體,能令慧猶豫不決,所以疑並不就是慧。《瑜伽論》上說︰在六個根本煩惱中,除了「不正見」是世俗假有,屬於邪慧所攝外,其餘的五個根本煩惱——貪、瞋、癡、慢、疑,都實有自體,所以疑並不就是慧。如果說,在「末底」上加一「毗」字來幫助解釋,就說慧是疑的體,那麼,「若南」二字是智,在「若南」加一「毗」字來幫助解釋,就應當變智為識了。然而,識體並不是智,如何說「毗助末底」就是慧呢?論文中的「界」字是性義。

 

論文六: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此見行相,差別有五:第一種是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是我和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講解:什麼叫做惡見?對於佛教一切諦理,顛倒推度,以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感苦報為業。也就是說,有惡見的人多遭苦報。這不過是總略的解釋,若仔細分析,這惡見的差別,尚有五種。一者「薩迦耶見」,譯為身見,亦稱我見。就是於五取蘊的這個假名不了如幻,執有實我及我所,一切邪見都依我見而起,起惑造業。因此,我見的差別又有二十句、或六十五句,都是屬於後天分別起的煩惱。(註:二十句者,是五蘊各有四旬。例如:一、色是我。二、我有色。三、色屬我。四、我在色中。如是乃至識是我……,合五四為二十句。六十五句,是計一蘊為我,餘四蘊各有三所:一、我瓔珞。二、我僮僕。三、我器物。合四三為十二,再加上一個我共為十三。這樣推算起來,五蘊有五個我,六十個我所,總合為六十五句。)

 

論文七: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講解:第二種是邊執見,就是在我見之上或者執常、或者執斷,能障礙非斷非常中道的行相,它的業用,使人不得出離三界苦海。這種邊執見的差別,有的主張前際四種遍常論和一分常論:有的主張後際有想十六論、無想八論、非有想非無想八論、七種斷滅論。總括起來共有四十七種,這四十七見,都是後天分別所起的煩惱,其中常見四十種,斷見七種。

 

(註一:四遍常論:一、由下品宿住通,能憶前際二十成壞劫自他生死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一切俱常。二、由中品宿住通,能憶前際四十成壞劫生死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俱常。三、由上品宿住通,能憶八十成壞劫生死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俱常。四、由天眼通,見一切有情死此生彼,諸蘊相續,便執我與世間俱常。這四種,執三界俱常,所以叫做遍常。)

 

(註二:一分常論:一、有從梵天結束生命而生此世間者,得宿住通,執梵天是常,我是無常。二、執梵王所說:四大種是常,心是無常。三、有從戲忘天結束生命生此世間,得宿住通,執彼天是常,我是無常。四、從意憤天結束生命生此世間,得宿住通,執彼天是常,我是無常。這四種,但執梵天、大等是常,所以叫做一分常論。以上八見四遍常論和四一分常論,都是依過去所起的分別,所以說為前際。)

 

(註三:有想十六論: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二、我無色,死後有想。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五、執我有邊,死後有想。六、執我無邊,死後有想。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九、我有一想。十、我有種種想。十一、我有少想。十二、我有無量想。十三、我純有樂,死後有想。十四、我純有苦,死後有想。十五、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十六、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註四:無想八論:一、我有色,死後無想。二、我無色,死後無想。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五、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六、執我無邊,死後無想。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

 

(註五:俱非八論: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二、執我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五、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六、執我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註六:七斷滅論:認為死後斷滅,已無思想,不再轉生。包括以下七種:一、我有色,死後斷滅。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無邊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以上有想、無想、俱非、斷滅等三十九見,都是依未來所起的分別,所以說為後際。)

 

論文八: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恆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講解:第三種是「邪見」,就是否定善惡因果,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世間阿羅漢的實事。以及堅持除身見、邊見、見取見、戒禁取見四見以外,其餘的一切邪執。好像四緣的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這三緣所不攝的,都歸於增上緣攝一樣。因為邪見的名義較為普遍,所以攝法亦廣。這邪見的差別,有的執著前際所起的二無因論,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有的執著後際所起的五現涅槃。或者主張大自在天、大梵天、帝釋天和自性等永恆不變。或者主張大自在天等是產生世間萬物之因,或者堅持各種錯誤虛假的解脫,或者錯誤地主張以非解脫之道為解脫之道,這一切都屬邪見。

 

(註一:二無因論:一、從無想天下生的人,雖然得宿命通,而回憶不起出無想心以前的生死成壞,便執世間一切都是無因而起。二、由於尋伺虛妄的推求,但能記憶今身之所更事,而不能憶及前身所更事,便執一切都是無因而起。)

 

(註二:四有邊論:一、由於天眼通的力量,能見到下自無間地獄,上至第四禪天,便執世界上下為有邊。二、由於天眼通的力量,能憶邊傍無有邊際,乃生起無邊之想。三、由天眼通的力量,能憶世界上下有邊,傍佈無邊,便起亦有邊,亦無邊之想。四、由天眼通的力量,能憶壞劫分位,便起非有邊,非無邊之想。這四有邊論,因為不計我見斷常,所以邊見不攝,而屬於邪見所攝了。)

 

(註三:四不死矯亂:一、無知矯亂,有一種無知外道,不肯回答別人提出的問題,他們認為唯有這樣不說盡天意,死後便能生天。二、諂曲矯亂:有一種諂曲外道,故作神秘的不將自己修證的淨天告訴別人,認為這樣死後可以生天。三、恐怖矯亂:有一種心懷恐怖的外道,為了掩飾自己的無知,對別人所問的問題隨便解答,認為這樣死後可以生天。四、愚戇矯亂:有一種愚戇外道,不回答別人的問題,只是反詰,隨人家答什麼他都認為是正確的,認為這樣死後可以生天。這四種人,因為迷信生天不死,才亂說一通。所以聖教毀之謂「不死矯亂」。)

 

(註四:五現涅槃:外道對涅槃有五種錯誤的認知:一、認為現在欲界所享受的色、聲、香、味、觸五欲就是涅槃。二、厭惡五欲,以現住入初定便認為是涅槃。三、厭離尋、伺,以現住入第二定便認為是涅槃。四、厭離第二定的喜受,以現住第三定便認為是涅槃。五、厭離第三定的樂受,以現住第四定便認為是涅槃。因為執著於這五種現法涅槃,對於過去來說,是從後際生起的妄見,故稱後際五現涅槃。)

 

論文九: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諍所依為業。

 

講解:見取見,是對於一切惡見及所依的五蘊執為最勝,認為依此能得清淨的涅槃果法。由於各執己見,一切外道的鬥爭都依此而起,這就是見取的業用。

 

論文十: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講解:戒禁取見,即依於諸邪見而持戒守禁、及戒所依的五蘊,被認為是最殊勝能得涅槃的清淨法。因此,一切外道,或受持牛戒而吃草、或受持狗戒而噉糞,以及拔髮、裸體等種種沒有利益的苦行,就是戒禁取的業用。

 

然而有的經論上說,執為最勝的,叫做見取;執能得淨的,叫做戒取。這種分法,只是捕風捉影或概略之說,或是隨轉小乘的方便說法。實則,見、戒二取,都一樣的執為最勝和執能得淨。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何以經論上說:不是真正的涅槃,他們以為是真正的涅槃——非滅計滅。不是無漏的聖道,他們以為是無漏的聖道——非道計道。這兩種都是第三項的邪見所攝,不是見取和戒取所攝。

 

論文十一: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粗,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有義:彼論依粗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講解:在貪、瞋、癡、慢、疑、惡見六大根本煩惱中,此六根本煩惱是總,再把惡見分為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取五種,此五是別。這總別十種煩惱,貪、瞋、癡、慢、身見、邊見六種,通於俱生起和分別起。因為任運而起的叫做俱生起,思察而起的稱為分別起,以上六種,無論是任運、思察都能生起。而疑、邪見、見取、戒禁取四種,不通俱生,唯屬分別。因為這要由惡友、邪教的影響,和自己的分別才能生起。

 

邊執見中通於俱生而起的,是斷見呢還是常見?這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俱生而起的是斷見。因為常見的行相太粗,他必須由惡友、邪教,及自力的分別,才能引生。《瑜伽論》上說:邊執見裏的斷、常二見,那一種是俱生起呢?答曰:斷見。何以知斷見是俱生起?例如見道以前學現觀諦理的人,雖已斷了分別煩惱,然而在心理上還這樣的恐怖:如果我空,那我和我所,豈不就沒有了嗎?因此斷見是俱生之故,所以禽獸一遇到獵殺牠們的違緣,都為死後的我斷滅而起了驚怖。

 

第二家說:俱生唯斷的話,那是《瑜伽論》依粗顯的行相而說的。若依隱微的理實而論,俱生的斷見裏,也有常見。何以見得呢?禽獸就是因為執我常存之故,所以才熾然製造巢穴,集積食糧,作為他長期續命的資具,而唯恐我斷。因此《顯揚聖教論》也說:在五取蘊上的斷、常二見,有俱生而起,也有分別而起。並沒有不許俱生有常見的。

 

論文十二: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貪與瞋疑,定不俱起,愛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無染著故。貪與慢見或得相應,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受故,貪於五見相應無失。瞋與慢疑或俱得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講解:這十種煩惱,那些可以相應呢?貪和瞋、疑,決定不能俱起。因為貪的境界是愛,瞋的境界是憎,愛、憎二境,必定不能俱起。對於疑而不決的境界,是不會有貪著的,所以貪和疑,也決定不能俱起。

 

貪和慢、見,或相應或不相應,則不一定。因為所愛的必貪,所陵的必慢,愛好和陵辱的境界不同,所以貪和慢不能俱起。然而,由愛惜自己所起的貪,仗恃自己所起的慢,正復同境,所以貪和慢又是相應的。由於五種邪見都是可愛的境界,所以說貪和五見相應,並沒有什麼過失。

 

瞋和慢、疑,俱起或不俱起不定。因為瞋所憎的是他;慢所恃的是我;瞋和慢並非一境,故不相應。但是慢是輕蔑人,瞋是憎恚人,同是看不起人,所以又是俱起的。疑是猶豫,最初的疑心輕微,尚未起瞋,所以說瞋和疑不相俱起。然而久思不決,疑心漸深,就要發脾氣,所以瞋和疑,也可以說是相應。若疑順己之事,或許不起瞋,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瞋與見取見、戒禁取見肯定不相應,因為見、戒二取,一個是執見為勝,一個是執戒為道,都是順己之境,所以不會起瞋。但瞋與身、邊、邪三見,那就不一定相應,因為在有樂的五蘊上,生起身見和常見,當然不會生瞋,可以說是不相應。對於苦蘊生起的身見和常見,那就不能不產生憎恨,所以說俱起。斷見有瞋無瞋,恰於身見常見相反。於樂蘊所起的斷見有瞋,於苦蘊所起的斷見無瞋。至於邪見有瞋無瞋,那是依撥惡事好事的次第而說的。撥無惡事的邪見,不與瞋俱;否定好事之無,便與瞋俱。

 

論文十三:慢與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講解:慢與疑是不能俱起的,因為慢對境界已經決定,疑則對境界未決定。所以慢與疑不相應。慢和五見,容許可以俱起,因為他們的行相並不相違。然而慢和斷見肯定不能俱起,因為既執我斷,恐懼之不暇,那裏還會有高慢?慢和身見、邪見,也有一分不俱,那就是:苦蘊的一分身見,和撥無惡事的一分邪見。

 

疑與五見,定不俱起。因為疑是不審決,見是審決,他們的行相相違,所以不相應。就是五見的本身,也不能展轉相應。因為見與慧俱,並不能於一念心中有多慧俱起。癡在十煩惱中,與其餘約九種煩惱都決定相應,因為一切煩惱都是由癡上生起的。

 

論文十四: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講解:貪、瞋、癡、慢、疑,和不正見所開的五見,合為十個煩惱,這十個煩惱都是和什麼識相應呢?第八藏識裏全都沒有,第七末那識只有我癡、我見、我慢、我貪四個。第六意識裏,十個煩惱都有。前五識裏,只有貪、瞋、癡三個俱生煩惱。因為五識沒有分別,而慢等七法,是由稱量推求等分別而起的。

 

論文十五:此十煩惱何受相應?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講解:這十種煩惱,於苦、樂、憂、喜、捨五受中,和那一受相應呢?答:貪、瞋、癡三種,無論是俱生而起的,或是分別而起的,都和五受相應。為什麼貪會有憂苦,瞋會有喜樂呢?因為貪遇違緣便有憂苦,瞋遇有順境便有喜樂。至於慢與何受相應?則有兩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不管是俱生起的慢,或分別起的慢,除不與苦受相應外,與其餘的四受都是相應的。何以慢會與憂受相應?因為苦趣中的有情,他們由自恃苦劣蘊身所起的慢,是與憂受相應的。

 

第二家說:俱生所起的慢,也與苦受相應。因為意識有苦受,由意地所生的慢,當然也有苦受,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分別所起的慢,純苦趣中沒有。因為純苦趣的三惡道中,沒有邪師、邪教,及邪思維,所以沒有分別起的慢。分別煩惱,原為能引發惡趣之故。純苦趣中,既不造引發惡趣的業,所以也不需要分別起的慢。

 

論文十六: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此依實義。隨粗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講解:疑、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這四種煩惱,除不與苦受俱起外,與其餘的四受,都是俱生起的。問:如何疑會與喜受俱起,見、戒二取會與憂受相應呢?答曰:因為欲界眾生的疑,他們猶豫來世沒有苦事,所以也與喜受俱起。問:見取見和戒禁取見,為什麼有憂受呢?因為苦行外道緣見、戒二取,種種苦行,怎能沒有憂受呢?至於邪見,一定與喜受、憂受相應。

 

身見和邊見與何受相應?此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俱生起的身見和邊見,但與喜、樂、捨三受相應。因為與這二見俱起的是意識,不是前五識,所以無苦受。分別起的身、邊二見,除苦受外,與喜、樂、憂、捨四受俱起。這二見何以會有憂受?因為常見的人,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唯恐常而不斷;斷見的人,執樂俱蘊為我、我所,唯恐斷而不常。所以二見都與憂受相應。

 

第二家說:身、邊二見,若是俱生的,也與苦受相應。因為純受苦處的惡趣,他們緣極苦蘊,是與苦受相應的。《瑜伽論》上說:俱生的一切煩惱,都與苦、樂、捨三受相應。其餘詳細的解釋,在前面受俱門裏已說過了。這不過是依實義而說,若隨粗相而說,則貪、慢、身見、邊見、見取、戒取六種,與樂、喜、捨三受俱起。瞋只與苦、憂、捨三受俱起。癡與五受都能相應,邪見及疑,除苦受外,與四受相應。

 

與貪、癡俱起的樂受,在三界九地裏,和欲界及色界的初、二、三禪,這下四地相應。與其餘七種煩惱俱起的樂受,只通初、二、三禪。因為這是與意識相應的樂,不通欲界。欲界的樂受,唯與前五識俱起。

 

疑和不共無明——癡,在欲界裏唯有憂、捨。因為欲界沒有與意識俱起的苦,及定生的喜、樂之故。喜、樂二受,唯色界俱。因為色界的疑、癡,是由喜、樂的定力之所引持。至於貪等與其餘的喜、捨在何地相應,也應當如理而知。

 

論文十七:此與別境,幾互相應,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講解:這十種煩惱,和五個別境有幾相應呢?答曰:貪、瞋、癡、慢四煩惱,與五個別境都相應俱起。它們如果專注一境時,也容許有定。疑及五見六種煩惱,是各與四個別境相應的。因為勝解是決定,疑是不決定,所以疑不與勝解相應,只有與其餘的欲、念、定、慧四個別境相應。至於五見,其本身就是慧,所以與慧不並存,只有與其餘的欲、勝解、念、定四個別境相應。

 

論文十八: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講解:這十種煩惱,在善、惡、無記三性裏,屬於何性呢?答曰:瞋唯不善,因為它是損惱自他的惡法。其餘的九種煩惱通於不善及無記。在色、無色界,無論是俱生所起或分別所起的煩惱,都為無記性攝。因不善的惡性已被上二界的禪定心所伏了。在欲界繫的貪等九種煩惱,如果是分別起的,屬於惡性,因為它們一向發動惡行。如果是俱生起的,則有兩種,發動惡行的屬於惡性,因為它損惱自他。其餘的屬於無記性,其原因有四:一極端微細,二不障善法,三並不是極端損惱自他,四數數現行。應當知道身見和邊執見只屬無記,因為它們不發動惡行,雖然一再現行,但不障礙善法。

 

論文十九: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瞋唯在欲,餘通三界。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粗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粗動,正障定故。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受故。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講解:這十種煩惱,在三界裏繫屬於那一界呢?答:瞋唯在欲界,其餘九種通於三界。生在下地的有情,如果沒有離開下地煩惱,則上地煩惱也就不會現前。要等到得了上地的根本定時,上地煩惱才能現前。怎樣才能得到根本定呢?答曰:要修有漏道。修有漏道雖不能伏除分別起之惑及俱生細惑,然而已能伏除了俱生的粗惑,這樣就漸次證得了上地的根本定。為什麼有漏道只伏修惑而不伏見惑呢?那是因為修道所伏的惑,但由迷事而起,緣外塵轉,散亂粗動,能障定境的原故。

 

得根本定已,上地的分別俱生諸惑,便都現前,同時也脫離了前所未伏的下地煩惱。問:生在上地,下地的煩惱還現起不?答曰:生在上地,下地的煩惱不問是分別、俱生,都可以現起。因為生到色界第四定中,「有」中的人,(註:生死相續名之謂有),本非解脫,他認為已經解脫,不會再受後有了。一旦報盡,便謗佛所說的解脫謂為虛妄;以此謗佛法因緣,生地獄苦報,可知身在上地,將生下地的時候,便起了下地潤業受生的俱生煩惱——無明我愛。然而有說生到上地,不起下地煩惱,那是依多分而的,並不是依唯謗解脫的少分。或者是隨順小乘,轉變大乘教理的方便說法。

 

煩惱的眾生,如果求上地生的時候,也可以貪上地的境界。又說:有漏凡夫既緣出世滅諦、道諦,尚且起瞋恚、憎嫉,那對上界離欲地起瞋嫉,更不必說了。除了貪、瞋以外,還有身見、邊見、慢三種,它們總緣三界的色心諸行,或執為我、或執為我所,或執我常,或執我斷,或起憍慢,自恃陵他。這身、邊、慢三種煩惱,都是緣上界而起。其餘的癡、疑、邪見、見取、戒取,這五種緣上的理由,也都是極其成就的。

 

論文二十: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後三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多分,或別緣說。

 

講解:也有處說,下地煩惱的貪、瞋、慢等不緣上地,這是依粗相而說,或別緣自身為我而說的。有誰見過世間的人,執他地法為我或我所呢?所以我見不通上地,也不執他地法為我及我所。然上,上地的煩惱亦緣下地,經論上說,上地的有情對於下地有情,仗恃自己的勝德,去欺陵他們,便是以慢緣下。總緣三界諸行,或起身見執我、我所,或起邊見執斷、執常,或起貪愛。這我見、邊見、貪三種煩惱,豈不是亦緣下地嗎?疑、邪見、見取、戒取四種煩惱,想來也是緣下地的了。上地無瞋、癡,是大家都認同的,所以這裏略而不說。然而,有經論上說:上地煩惱,不緣下地的,那也是依多分而說,或依別緣自地而說。否則,就不能說不緣下地了。

 

論文二十一: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此十煩惱,何所斷耶,非非所斷,彼非染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粗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減、道是彼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講解:貪等十種煩惱,在有學位、無學位,及非學無學的凡夫位裏,是屬於那一種呢?答曰:屬於非學的凡夫位所攝。因為有學的初、二、三果,和無學的四果,都是屬於善性,他們不攝染污性的煩惱。

 

這十種煩惱,在見道斷、修道斷、非所斷的三斷之中,由那一種所攝呢?答曰:不是非所斷的無漏道所攝。因為無漏道不是染污法。若是分別起的煩惱,那是屬於見道所斷,因其粗顯易斷。若是俱生起煩惱,那就是修道所斷了。因為它的行相微細,所以比較難斷。

 

見道所斷的十種煩惱,都是一剎那間頓斷。因為真見道位,是總緣四諦之理,頓悟真如,而不是相見道的漸次斷證。然而由見道迷於諦理所起的煩惱,有總、別二種。總的就是十種煩惱,都是迷於四諦而起。集是煩惱所造的業因,苦是煩惱所依的業果。眾生迷此二諦,造業受報,所以說:苦、集是煩惱的因依處。滅是斷了煩惱所證的涅槃,道是為斷煩惱所修的道法。苦、集是障,滅、道是治,障和治是相違的,所以減、道是煩惱的怖畏處。由於這十煩惱迷昧了四諦真理,所以使有情不能夠知苦、斷集,慕滅、修道。

 

別的就是迷於四諦的行相而起的,十種煩惱中,唯有身見和邊見是唯迷苦諦而起,其餘的八種煩惱,是通迷於苦、集、滅、道四諦而起。又身見和邊見,唯在世間果報五蘊身上生起。問:怎見得身、邊二見,是唯迷苦諦呢?答曰:身、邊二見,是執著於有漏果處的五蘊為我而起,別觀十六行相中的空、無我理,是屬於苦諦之故。

 

論文二十二: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迷諦親疏,粗相如是。委細說者,貪瞋癡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講解:疑、身見、邊見、邪見四者,是親迷苦諦所起的煩惱。見取見、戒禁取見、貪、瞋、慢五種,是疏迷苦諦所起的煩惱。即一、見取見:就是妄取迷於苦諦的前三見為最勝,以為依此能得清淨解脫。二、戒禁取見:是執取由諸見所持的邪戒為勝,以為此戒能得清淨解脫。三、貪:即對於上面的邪見和邪戒愛染取著。四、瞋:瞋是隨著他人不同於自己的執見而生起的。五、慢:就是以自己的見為勝,以他人的見為劣,生了貢高我慢。以上五種煩惱,都不是直接親迷於無我之理,所以是疏迷苦諦。

 

此外還有親疏並迷,無明有相應無明和不共無明二種,一者相應無明,與前九種煩惱相應同迷,與親迷的惑相應,則同親迷;與疏迷的惑相應,則同疏迷。二、不共無明,獨迷空無我理,親迷苦諦。

 

迷於苦諦的十種煩惱,已如上說。至於迷於集、減、道三諦的煩惱,則是除身、邊二見外,只有八種。疑、邪見、不共無明三種,是親迷三諦。見取、戒取、貪、瞋、慢五種,是疏迷三諦,和同迷苦諦的說法一樣。然而瞋恚也能親迷滅、道。因為它是由怖畏滅、道而起的憎嫉之故。

 

關於此十種煩惱,直接或間接迷於四諦的情況,大概如上所述。若詳細而說,貪、瞋、慢、我見、邊見、邪見和疑七種,如果是俱生的,隨其所應,如彼見道所斷。俱生的身見和邊見,及其相應的貪、慢、無明,雖然迷於苦諦,但微細難斷,修道位才能斷除。瞋及其餘的獨行愛、慢和相應無明等,是迷色、心等的別事而生,都是迷事而起,不違理觀,所以是修道所斷。

 

論文二十三: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講解:雖然十種煩惱,都有相分為親所緣緣之境,但相分所仗托的種子本質,則或有、或無。有本質的名叫緣有事的煩惱;無本質的名叫緣無事的煩惱。各種煩惱的親所緣緣境雖是有漏,但其所仗托的本質亦通無漏,名叫緣有漏無漏煩惱。

 

設若是緣自地的煩惱,相分與本質相似。但此似本質,也是由現在分別而起,所以名叫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二諦,及他地煩惱,相分與本質並不相似。但有分別所起的名字,所以名叫緣分別所起的名言境。因為沒有修證,也沒有見或聞,所以但有名字,而沒有本質。上面根本煩惱,共用十門分別。至於餘門分別,應如理思惟。

 

第四節 隨煩惱心所

 

論文一: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講解:以上講完了六種根本煩惱,各種隨煩惱的特性又是怎麼樣呢?《唯識三十頌》的頌文說:隨煩惱二十個,名稱是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論文二: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講解:論文說:頌中所標示的二十個隨煩惱心所,又分為三類,指忿等十法各別生起,名小隨煩惱;無慚、無愧遍不善法,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個遍於染心,名大隨煩惱。

 

論文三: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忿呢?對現前所見不順意的違境,即發起忿怒,此為忿的體性;能障礙不忿,進而拿棍棒鬥毆,就是忿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心懷忿怒的人,大多數都要發起暴惡的身行。所以忿是以瞋恚的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也就沒有忿的相用了。

 

論文四: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此亦慎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恨?由於心中有忿在先,事情雖已過去,而懷念舊惡不肯捨棄,深結怨仇,這就是恨的體性;能障礙不恨,心生熱惱,就是恨的業用。也就是說,結下怨恨的人,因為不能含容忍耐,所以心中恆起熱惱。這也是以瞋恚的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也就沒有恨的相用了。

 

論文五: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論據粗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講解:什麼叫做覆?就是對自己所造的過惡,恐怕萬一暴露,會失掉財利和名譽,不惜文過飾非,把它隱藏起來,就是覆的體性;能障礙不覆,後悔苦惱,就是覆的業用。也就是說,隱覆過惡的人,後來必定憂悔懊惱,心中不得安穩。有人說:覆是屬於癡的一分所攝,因為論上說覆是癡的一分,所以才不怕當來受苦,而隱覆自罪。

 

又有人說:這個覆是貪和癡的各一部分所攝。因為恐怕失掉了現前的財利名譽,所以才隱覆自罪。論上是依據粗顯相而說癡分的,其實非唯屬癡,亦屬貪分。例如說掉舉是貪分所攝,其實掉舉是遍諸染心,不可以執著唯屬貪分。

 

論文六: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惱?先有忿恨在心,後來一經追觸著它,便生起暴惡狠戾,就是惱的體性;能障礙不惱,猶如蜂蝎惱了螫人,就是惱的業用。也就是說,追念已往的舊惡,又遇上了現在的違緣,心情便會毒狠乖戾,發出宣囂暴躁、凶險鄙惡的粗話來,好像蜂蝎惱了一樣。這個惱也是以瞋恚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就別無惱的相用了。

 

論文七: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嫉?自己為求名利,不惜捨上生命;然而對他人的榮盛卻不能忍耐,去妒忌人家。這就是嫉的體性;能障礙不嫉,憂鬱愁慼,就是嫉的業用。也就是說,有妒忌的人,聽見他人的榮盛,便深懷憂慼,不得安穩。這個嫉也是以瞋恚一分為體性,離開了瞋,就別無嫉的相用了。

 

論文八: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惠捨,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吝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慳?就是耽著財、法,不肯惠施於人,所以秘吝就是慳的體性;能障礙不慳,鄙吝積蓄就是慳的業用。即慳吝的人,把許多錢財積蓄起來。就是懂些佛法,也不肯講給別人聽。這是以貪愛的一分為其體性,離開了貪愛,就沒有慳的相用了。

 

論文九: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誑?因為自己要得到財利名譽,自己本來無道德而假裝有道德,所以誑的體性就是詭譎矯詐,能障礙不誑,以非法活命為他的業用。也就是說,矯詐虛誑的人,心中懷著怪誕的詐謀,做一些看相、卜卦、咒術等不實在的邪命事業。這個誑的體性是貪、癡各一部分的和合相。離開了貪、癡,就別無誑的相用了。

 

論文十: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冒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諂?為要欺騙他人,裝出一付奉承人的態度,巧言令色討好他人。這樣險詐歪曲的心態,就是諂的體性,能障礙不諂的正教訓誨,就是諂的業用。也就是說,諂曲的人,像漁、獵者一樣去網羅他人,所以不惜曲順時宜,假設方便,去取悅他人;或隱藏自己的過失,不令他人知道。所以諂也是以貪、癡的一部分為體性,離開了貪、癡,就別無諂的相用。

 

論文十一: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講解:什麼叫做害?對於一切有情沒有慈悲憐愍之心,反而要去損惱他們。所以害的體性就是損惱眾生;能障礙不害,逼惱眾生就是害的業用。也就是說,存心害人的人,因為逼惱他人,所以名之為害。這也是以瞋恚一部分為體性,離開了瞋就別無害的相用。瞋和害也有其不同的別相。那就是自善心所來說,瞋障不瞋,所以無慈;害障不害,所以無悲,瞋和害,斷人慈悲心。

 

論文十二: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講解:什麼叫做憍,對於自己一時的榮盛之事,深生染著,惛迷沉醉,恃以傲物,就是憍的體性,能障礙不憍,為一切染污法所依託,就是憍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有憍傲心的人,便會生起一切有漏的雜染法來。這也是以貪愛的一分為體性,離開了貪,就別無憍的相用了。

 

論文十三: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講解:什麼叫做無慚?不顧自己的人格、及自己信奉的教法,輕視違拒賢善的人,就是無慚的體性;能障礙慚,生長一切惡行,就是無慚的業用。也就是說:假如一個人對於自己的品格、及聖教的教法都不顧了,自然對賢善的人輕視違拒,做了過惡也不怕羞恥,所以才障礙慚而生起一切惡行了。

 

論文十四: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講解:什麼叫做無愧?就是不顧世間人的指責非議,崇重暴惡行為,就是無愧的體性。能障礙愧,生長一切惡行,就是無愧的業用。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對於世間輿論的批評與責難都無所顧忌,他崇重暴惡,對於罪過還怕羞恥嗎?因此才能為愧的障礙,而生起了一切惡行。

 

論文十五: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理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講解:不恥過惡這句話,是無慚、無愧二法的通相。所以很多經論上,假說「不恥」是無慚無愧的體性,如果一定要執著「不恥」是無慚、無愧的別相,那就應當無慚也是「不恥」,無愧也是「不恥」,這二法豈不成為一體,而沒有差別了嗎?如此,則自體不並,那二法就不能說是俱時而生了。例如受、想等的遍行五法,他們都是各有各體,才能俱生,並沒有這一體俱生的意義。

 

若說無慚是待自緣而起,無愧是待他綠而起,這樣建立了二種別相,那也不對。無慚、無愧,既是待緣而起,就應當不是實有,豈不違背了經論所說這二法都是實有的道理嗎?若許這無慚、無愧,雖是實法,卻是別起,那就又違背了論上所說,二法是俱遍惡心了。怎樣俱遍惡心,當不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什麼境界,都有輕拒善法,及崇重惡法的意義。所以無慚、無愧,是俱遍惡心,而不是前後別起。二法所緣的境界,既然都是一樣,那裏會有別起的過失呢?

 

然而有很多經論上說,不顧自、他,是說自已和所奉的教法叫做自;世間的輿論和法令規章叫做他。或者就以這裏所說,輕拒於己有益的善法,叫做自;崇重於己有損的惡法,叫做他。而論上說無慚無愧為貪、癡分所攝者,那是說為貪癡的等流,並不是貪癡的體性。

 

論文十六: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講解:什麼叫做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礙平等正直的行捨、及止的奢摩他,就是掉舉的業用。下面對於掉舉的等流,有三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掉舉是貪的一分所攝,因為論上說,這掉舉是屬於貪的一分之故,這是由追憶往昔的樂事而生起的。第二家說:掉舉不唯是貪分所攝,因為論上說,掉舉是普遍於一切染心,又因為掉舉的行相是不寂靜故,所以說它是煩惱的共相所攝。如果掉舉離開了不寂靜,就別無所謂掉舉的行相了。雖然掉舉是依一切煩惱而假立的,但在貪位時比較增盛,所以就說它為貪分所攝。

 

第三家說:掉舉,除貪等外,還別有他自己的體性。雖說掉舉遍一切染心,但它同不信、懈怠一樣,還是各有別體,並不是說屬於其他一分,連自體也不是實有了。怎可以說不信等也是假有的。而論上說掉舉是世俗假有,那是好像同睡眠一樣,是隨無明相一分而說的,其實還是有體的。

 

所以掉舉的別相就是囂動,令俱生起等法,不能常時寂靜。如果離開了一切煩惱,那就沒有掉舉的行相了。因此不應別說掉舉是障礙奢摩他的止。故不寂靜不是掉舉的別相,它另有囂動來做其別相。

 

論文十七: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缽舍那為業。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沉別相,謂即懵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若離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缽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懵重。惛沉為境懵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講解:什麼叫做惛沉,就是令心於所緣的外境,沒有堪能任持的功能,就是惛沉的體性。並且能障礙輕安及毗缽舍那的觀照,就是惛沉的業用。對惛沉的等流有三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惛沉是癡一分所攝。因為論上說惛沉癡的一分。惛昧和沉重就是癡的行相。第二家說:惛沉不唯是癡分所攝,那無堪任才是惛沉的行相。因為一切煩惱都沒有堪任,如果離開了無堪任,就別無惛沉行相。雖然它是依托一切煩惱假立的,因為在癡上較為增盛,所以但說它是癡分所攝。

 

第三家說:惛沉別有它自己的體性,是癡的等流,並不是癡攝,好像不信一樣,各有各的自體。惛沉隨癡相說,名世俗假有,好像睡眠、惡作一樣,實際上它有自己的體性,故是實有。惛沉的自性就是昏懵沉重,他能夠使俱生的心、心所法,沒有堪任善法的能力。如果離開了煩惱,就別無惛沉的行相。不應當說惛沉能障毗缽舍那,因為無堪能任持並不是惛沉的特性,惛沉與癡的區別,在於癡對於境界以迷閻為性,障礙善法中的無癡。惛沉對外境昏懵、沉重,是其特性,正障善法中的輕安。但並不是對外境迷惑不解。

 

論文十八: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講解:什麼叫做不信,對於三寶的實有事理,實有功德,實有能力,不肯忍可去好樂欲求,這種人的心地污穢,就是不信的體性;能障礙淨信,為懶惰所依託,就是不信的業用。也就是說,不信三寶的人,在修行路上懈怠而不肯精進,不努力去斷惡修善。不信也有三相,那就是與信相反,不信實、不信德、不信能。一切染污法,都各有各的別相,唯有這不信,他的自相是垢穢渾濁,並且能渾濁其餘的心、心所法。好像一種極污穢的東西,不但自穢,而且也能穢他。因此才說這不信是以心穢為性。

 

由於不信的原故,所以對實事真理,以及三寶的功德,聖賢的道德,善法的能力,都不能夠忍受樂欲。這不忍樂欲就是不信,所以並沒有別的體性。倘若在其餘的染法上起了邪忍、邪樂、邪欲,那是不信的因果,並不是不信的自性。

 

論文十九: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講解:什麼叫做懈怠?對於善品的事不努力去修,對於惡品的事不努力去斷,所以懶惰是懈怠的體性;能障礙精進,增長一切染污法,就是懈怠的業用。也就是說:懈怠的人,他能使染法滋長。不但對於善法不勤的人,名叫懈怠,就是對於一切染法而能勤勉的人,也名叫懈怠。因為善法隨著染法的滋長而退失了。對於染淨俱非的無記法而能勤勉的人,對於一切善法無進無退,那是別境的欲和勝解,並沒有它自己的體性。如果對於無記法能夠忍可樂欲,那是非染非淨,當然也無所謂信與不信、精進與懈怠了。

 

論文二十: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講解:什麼叫放逸?對於惡法不能防使不起,對於善法不能修使增長,縱逸放蕩,就是放逸的體性;能障礙不放逸,使惡法增長,善法損減,就是放逸的業用。也就是說:由於懈怠,及貪、瞋、癡四法,不能防惡修善,總名叫做放逸。除了以上四法,就沒有放逸的體性。雖然慢、疑、不正見等法,也不能防惡修善,然而比起懈怠等四法來,它們的勢用則嫌微劣。因為貪、瞋、癡能障礙不貪、不瞋、不癡的三善根,懈怠能障礙精進,不能普遍策勵一切善法。要想推究這放逸的行相,只要把善法裏的不放逸翻過來就是了。

 

論文二十一: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講解:什麼叫做失念?對於一切所緣境界,不能明白記憶,致令忘失,就是失念的體性;能障礙正念,為散亂心所依託,就是失念的業用。也就是說:失念的人,心必散亂。失念的分位,有三家異說。第一家說:失念是五別境中念的一分所攝,因為這個念,是與煩惱相應的原故,所以說它是失念。第二家說:失念是三不善根之一的癡分所攝,。因為瑜伽論上說,失念是癡一分所攝。論曰:癡能夠令人正念忘失,所以名叫失念。第三家說:失念,是念和癡各一分所攝。由於前兩家都是捕風捉影的概略之說,所以第一家但說是念,第二家但說是癡,實則,為念、癡二者所攝。論上又說,失念是普遍存在於一切染心。

 

論文二十二: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癡一分故。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令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講解:什麼叫做散亂?對於所緣的一切外境,令心馳流、蕩逸,就是散亂的體性;能障礙正定,為惡慧所依,就是散亂的業用。也就是說:心散亂的人,他能發起不正當的惡慧。對於散亂的攝屬,有三家不同異說。第一家說:散亂,是屬於癡的一分所攝。因為《瑜伽論》上說這是癡的一分故。

 

第二家說:散亂是貪、瞋、癡三法所攝,因為《雜集論》、《五蘊論》等都這樣說。《瑜伽論》但說是癡分所攝者,那是因為癡是普遍於一切染心之故。這裏所謂的貪、瞋、癡,是三不善根。因為它們能令心流蕩,其行相之猛,勝過餘法之故,所以叫做散亂。第三家說:散亂,別有他自己的體性。至於說是貪、瞋、癡三分者:不過是彼等的等同流類而已。好像說無慚、無愧一樣,雖說三分所攝,而不即是三分,不過隨著三分的相,說是世俗假有而已,實則,散亂是別有自體的。

 

散亂的別相就是躁擾。躁就是散,擾就是亂,它能使俱生的心、心所法,都成流蕩。然而,流蕩是餘惑的共相,並不是散亂的自性。假如散亂離三法外,別無自體的話,那就應當通說三法共障正定,不應該說散亂能障正定。

 

問:掉舉和散亂,此二者的功用有何差別呢?答:掉舉是更易能知之心,散亂是更易所緣之境。雖然在剎那一念之間,能緣的心和所緣的境沒有變易,但在念念相續的時候卻是有變的。一到了有染污心的時候,因為有掉舉和散亂兩種力量,所以令心和境念念轉易。或者,由於念、定等力所制伏,好像繩繫猿猴似的,暫時專注,但並非永斷。所以掉舉和散亂,都是普遍於一切染心。

 

論文二十三: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講解:什麼叫做不正知?就是對於所觀察的境界,生起錯誤的見解,這是不正知的體性;能障礙正知毀法犯戒,就是不正知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知見不正的人,多數是破壞因果,毀犯戒律。不正知的等流,有三家不同的解釋。第一家說:不正知是慧的一分所攝,不過這是和煩惱相應的染污慧罷了。第二家說:不正知,是癡的一分所攝,《瑜伽論》上說:不正知屬於癡分,因為癡能使知見不正,所以名不正知。第三家說:不正知,是癡、慧兩種所攝,如一家說癡,一家說慧,都是捕風捉影的概略之說,並不是有慧無癡,或有癡無慧。因為論上還說,不正知是遍染心故,所以是慧、癡都攝。

 

論文二十四:與並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講解:以上把二十個隨煩惱都講完了,但頌中還有「與」、「並」、「及」三字是什意思?那是顯示隨煩惱不止二十個,因為《雜事經》說:貪、瞋、癡等裏面,有多種隨煩惱,既說多種,當然不止二十。可見其餘的隨煩惱,也都攝在煩惱裏面,因為是從根本煩惱流出來的。至於其餘煩惱的同類染污法,只能名叫隨煩惱,不得是煩惱的本身。

 

以上但說二十個隨煩惱者,有下列三義:一者非根本煩惱,但名隨煩惱。二者體唯染污,不通三性。三者相唯粗猛,而非細惑。所以唯說二十,不說其餘。其餘的染法,或是隨煩惱的分位,或是由隨煩惱所起的等流,都被這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各歸所屬,如理應知。

 

論文二十五: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講解:二十個隨煩惱,古人以十二門來分析它。這十二門的第一門是假實門,在二十個隨煩惱中,小隨十個,大隨的忘念、放逸、不正知三個,這十三個定是假有。中隨的無慚、無愧,和大隨的不信、懈怠,這四個定是實有。這十三種假、四種實,都是由教理證明而成立的。至於大隨裏的掉學、惛沉、散亂三種,有人說是假,有人說是實,他們所引證的理教,都同前面詮釋體業所說的一樣。

 

十二門的第二門是俱生、分別門。這二十個隨煩惱,都通於俱生起和分別起的煩惱,因為他們都是隨著這兩種煩惱的勢力而生起的。

 

論文二十六: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粗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講解:這是第三門自類相應門。這二十隨煩惱裏,忿等十個小隨煩惱,決定不能同時俱起,因為它們的體性相違、行相粗猛、所以是各自為主。無慚、無愧兩個中隨煩惱,遍於一切不善心中,因此隨其所應,可與小隨、大隨並起。論上說,掉舉等的八個大隨煩惱,遍於一切染心的,所以與小隨、中隨都可並起。

 

然而,為什麼有處說,只有六個大隨煩惱遍一切染心呢?那是因為在惛沉和掉舉的力量增盛時,一下、一高,不能俱起。所以在八大隨煩惱裏要除去他們。為什麼有處說是五遍染心呢?那是因為八大隨中的不信、懈怠、惛沉、掉舉、放逸五法,是唯與善違。其餘的失念和不正知二法,有癡分攝,有非癡分攝;散亂一法,有時也為定力所伏,都不是唯與善違。所以但說五法是俱遍染心。

 

論文二十七: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粗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講解:這是第四門諸識相應門。這二十個隨煩惱,因為它們的體唯染污,所以和第八阿賴耶識沒有關係。第七末那識唯有八大隨惑,中、小都無。或在八大隨惑裡,取六捨二,取五捨三,如此取捨差別,前文所說應知。第六意識容有一切煩惱。十個小隨煩惱行相粗猛,前五識裏沒有,中二、大八的行相相通,前五識或可容有。

 

論文二十八:由斯中、大五受相應。有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粗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粗,亦如實義。

 

講解:這是第五門諸受相應門。由於遍不善染的原故,所以中二、大八隨惑,都與五受相應。至於小隨煩惱是否與五受相應,此有二說,第一家說,十個小隨煩惱中,除了誑、諂、憍三個外,其餘忿等七個,唯與喜、憂、捨三受相應。至於諂、誑、憍三個,除苦受之外,與喜、憂、樂、捨四受相應。第二家說,十個小隨煩惱中,除了誑、諂、憍三個外,其餘忿等七種,除樂受外,與其餘喜、憂、苦、捨四受相應。意識中有苦受,前已說過。

 

以上是約審細的實義而說的,若隨粗相而論:忿、恨、惱、嫉、害五法,是與憂受和捨受相應。覆、慳二法,是與喜、捨相應。其餘的諂、誑、憍三法,是與喜、捨、樂三受相應。中隨和大隨的粗相,也同前面實義的說法一樣,與五受相應。

 

論文二十九: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講解:這是第六門別境相應門。這二十個隨煩惱,與別境五法,都可以俱起。因為他們的行相彼此不相違背。染念就是忘念,染慧就是不正知,雖然不能夠與念、慧並起,然而以癡分為體的忘念和不正知,也得與念、慧相應。別境的念,是現在緣過去曾經熟習的境界,忿也可以緣剎那的過去境,所以念和忿也可以相應。就是染定生起的時候,心中還是躁擾,躁擾的行相就是散亂,所以說散亂與定相應並無過失。

 

論文三十;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粗動,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慳癡慢俱,非貪癡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講解:這是第七門根本相應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這十種隨煩惱,可以和十個根本煩惱相應俱起。小隨煩惱十個,和根本煩惱中的見、疑二法,決定不能俱起。因為小隨的行相粗動,見、疑審細,所以不能相應俱起。忿、恨、惱、嫉、害五法,可容與根本煩惱的慢、癡俱起,而不與貪、恚並生。因為忿等的自體就是瞋,所以不與瞋並。行相與貪相違,所以也不與貪並。

 

小隨煩惱的慳,與根本煩惱的癡、慢俱起,而不與貪、瞋俱生。因為慳的自體就是貪分,所以不與貪並;而行相與瞋相違,所以不與瞋俱。小隨的憍,唯與根本煩惱的癡俱起,而不與慢、貪並起。因為憍、慢二法的解釋不同,憍是由自高而起,慢是緣他下而生,所以不與慢俱。憍的自體就是貪分,所以也不與貪並。

 

小隨的覆、誑、諂三法,與根本煩惱的貪、癡、慢都可以俱起。因為它們的行相彼此互不相違。問:覆等的自體既是貪、癡分攝,何以與貪、癡俱起?答:因為是貪分故,所以與癡俱起;是癡分故,所以與貪俱起。

 

論文三十一: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講解:這是第八門三性相攝門。小隨煩惱的忿等七法,中隨煩惱的無慚、無愧,在善、惡、無記三性裏,唯為不善所攝,不通餘二。小隨煩惱的諂、誑、憍,和大隨煩惱八個,通於不善及有覆無記。因為諂、誑、憍三個小隨,若和無慚、無愧同起,屬於不善;若不和無慚、無愧同起,則屬於有覆無記。

 

論文三十二: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生在下地容起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粗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講解:這是第九門界地攝緣門。小隨的忿等七法,中隨的無慚、無愧;這九個小、中隨惑,唯欲界攝;誑、諂二法,可通欲界及色界初禪。至於小隨的憍,及八個大隨,則通於三界。生在下地的有情,容許生起上地十一種煩惱,就是諂、誑、憍及八個大隨煩惱。因為耽著上地的禪定,起自高憍,對於其他的欲界有情,生起誑、諂。至於八個大隨,那更是遍一切染法、潤生,都有他們。倘若生在上地,容起下地的後十煩惱——中二和大八。因為上地有情,臨命終時,所起謗無涅槃的邪見裏,有中隨二法;潤生愛(註:俱生煩惱,在臨命終時,所起的自體愛、境界愛、當生愛)裏,有八大隨煩惱。至於小隨煩惱的忿等十法,若生上地,那就無從再緣下地而起了。因為忿等十法,唯是不善,而不是潤生愛的無記,又沒有謗無涅槃的邪見,所以不起。

 

中二、大八這十個下地煩惱,也可以緣上地。因為它們同前面根本煩惱中所說,那緣上的貪、瞋,是相應而起之故,所以亦緣上地。十個小隨的下地煩惱,是否緣上?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這十個小隨,下不緣上。因為小隨的行相粗近,不能遠取上地境界。第二家說:小隨中的忿等七法,決定不能緣上,而嫉、慳、憍三法是可以緣上的。因為下地有情,對勝地法,也會生起嫉等之故。對上地有情,所得靜慮生嫉;對自地有情,恃己所證的上地法,而生慳、憍。

 

大隨煩惱八個,和小隨煩惱的諂、誑,這十法上亦緣下。因為同根本煩惱緣下的慢等,是相應而起之故,所以上地的八大隨煩惱緣下。例如梵王執馬勝比丘手,對釋迦的弟子生起諂、誑,所以上地有諂、誑緣下。唯有上地的憍不緣下地。因為下地法劣,不是上地有情所恃以憍人之故。

 

論文三十三: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講解:這是第十門學等相攝門。這二十個隨煩惱,不是有學、也不是無學所攝。因為煩惱是屬於染污法,學、無學唯是淨法,所以二者沒有關係。

 

論文三十四: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部。迷諦親疏等,皆如煩惱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粗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見所斷者,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粗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講解:這是第十一門見等所斷門。二十煩惱的後十個,即中二大八,唯通見道及修道所斷,非非所斷。因為他們是和俱生、分別二種煩惱相應而起之故。屬於見道所斷的煩惱,隨其所迷於四諦的行相,或十煩惱總迷,或各煩惱別迷,這總別能迷的煩惱,都隨其所迷的諦理而俱生。所以隨其所應,都通四諦。至於直接、間接的迷諦親、疏,都如根本煩惱所說。比類可知。

 

至於前面的十個小隨煩惱,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這十個小隨,是唯修所斷。因為這十個小隨煩惱緣的是粗事境界,任運生起,不是分別所起。第二家說:這十個小隨,不但是修道所斷,而且亦通於見道所斷。因為這十個小隨,是依俱生、分別的勢力而起。並非但緣粗事,且亦緣其他身見、邪見,而生起忿等十個小隨。

 

屬於見道所斷的煩惱,隨其所依與所緣,或總或別的惑力,都通四諦。但也有兩家不同的解釋:一家謂忿等十法,但緣迷於四諦之理的煩惱所生,而不是親迷諦理。因為他們的行相粗淺,不能深取迷諦之故。一家謂除覆、誑、諂外的忿等七法,不但緣迷諦的煩惱,而且也親迷諦理。因為對滅、道二諦,也會直接生起嫉等隨惑之故。

 

論文三十五: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力得生故。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講解:這是第十二門的隨境立名門。忿等十種小隨煩惱,但緣有本質的相分。因為他們不是緣影像而起,要仗託著種子所生的本質才能生起。至於緣有漏、無漏的事境,應如煩惱所說,比類可知。

 

第五節 不定心所

 

論文一: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講解:以上講完二十個隨煩惱的行相,四種不定心所,其行相又是如何呢?頌中答稱:不定四法,就是悔、眠,尋、伺,這又各分為善和不善二種,所以稱二各二。

 

論文二:論曰: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講解:悔,就是惡作,就是厭惡先前所作過的善惡之業。以追悔為體性,障礙奢摩他止為業。惡作是因,悔體是果,就是在追悔的果上,假立惡作的因名。因為先對所作的事生了厭惡,然後才追悔故。不但追悔先所作業叫做惡作,就是追悔先所未作的業也叫作惡作。如追悔的人說:我先前為什麼不去作這件事呢?因為那是我所惡作的事啊!

 

論文三: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講解:眠,就是睡眠,能令身不得自在,以闇昧簡略為其體性,障礙觀行是其業用。也就是說在睡眠中的人,不但身不自在,連心靈也極闇昧劣弱。因為他沒有向外緣境的五識,只有一個意識在裏面闇劣轉起。闇昧不同於定中,簡略不同於醒時的散心位,這顯示睡眠並不是沒有體用。有於無心位也稱為睡眠,這是假立的,好像五蓋和十纏一樣,是與心相應的心所法,並非無體。(註:蓋者煩惱之異名,即覆蓋行者之心,使善心不能生起。蓋有五種:一者貪欲蓋,因貪外境以蓋心性,障樂出家。二者瞋恚蓋。對於違境懷忿怒以蓋心性,障覺正行。三者惛沈睡眠蓋。心昏身重,障礙修定。四者棹舉惡作蓋。五者疑蓋。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纏也是煩惱異名,因為煩惱使人之身心不得自在,不得解脫,故稱之為纏。可以分為八種或十種。八種為惛沉、睡眠、棹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再加念、覆,即成十纏。)

 

論文四: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應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睡眠合用思想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污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講解:關於悔、眠的體性,有四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這悔、眠二法,是以癡心所為體。因為《瑜伽論》上說,悔、眠是隨煩惱,是癡心所一分所攝。

 

第二家說,不然,因為悔、眠不完全屬於惡,而且也通於善。所以應當說,這悔眠二法,在染分是以癡為體,在淨分又是以無癡為體。不過論上但約染分而說,說他是隨煩惱,及為癡心所一分所攝。

 

第三家說,這種通染淨之說也不合理,因為論上都說是通於三性,三性中的無記,不是癡,也不是無癡,應當說是惡作,是以思、慧二法為體。因為慧能明了所作事業,思能揀擇所作事業。睡眠是以思、想二法為體,思想能幻起種種夢境之故。因為這悔、眠二法,非別有體,所以論上說它們是世俗假有。如果是染污方面,是癡的等同流類,同不信等一樣說為癡一分所攝。

 

第四家說:三家所說理亦不然,悔、眠的體性是纏,而不是思、慧、想。因為思、慧、想,不是纏性。應當說:這悔、眠二法,各別有體,他們和其餘的思等心所,行相不同。論上說名世俗有者,那是隨著癡相而說的。

 

論文五:尋謂尋求,令心傯遽,於意言境粗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傯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講解:尋是尋求,能使心傯忙急遽,在意識所取的名言和境相上,粗轉為性。伺是伺察,也能使心傯忙急遽,在意言上細轉為性。這尋、伺二法,都是以心安住和不安住來分位的。思的尋伺細緩,心得安住;慧的尋、伺粗急,心不安住。心安住和不安住,都是依於尋、伺。所以說是「所依為業」。

 

尋、伺二心所,是以用思、慧一分為體性。不過在意識所取的名言境上,有淺、深不同的推度。思是不深推度,名之為尋;慧是深的推度,名之為伺,這是因義類來分別。如果離了思、慧這兩個心所,那尋、伺二法體類的差別是不可得的。

 

論文六: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有義:此釋不應正理。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復各有纏及隨眠。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應言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二種。此各有二,謂染不染,非如善、染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為隨煩惱故。為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講解:二各二這句話,有三家異說:第一家說,二各二就是尋、伺二法,各有染污和清淨兩種差別,叫做二各二。第二家說,此說不合正理,因為悔,眠也有染、淨兩種。應當說同前面的染心所一樣,有根本煩惱和隨煩惱,這根、隨兩種煩惱,各有不善和無記二性。或復各有現行的纏和種子的隨眠,就叫做二各二。

 

第三家說,這樣解釋也不對。在不定四法之後,才有二各二的說法,應當說,第一個二是顯示悔、眠和尋、伺二種,第二個二是說這悔、眠、尋、伺四法各有二種,一種是染,一種是不染。它不像前來的善染一樣,善法唯是善性,染法唯是染性。或者簡別這不是唯染,因為《瑜伽論》也說這是隨煩惱。然而隨惑唯染,不定四則通於三性。為顯示不定與唯染不同,才說出二各二的話來,安置這一句話深為有用。

 

論文七: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世俗有言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講解:古人以十二門來分別不定四法,第一是假實門。不定四法中的尋、伺二法,決定是假有,因為此二是思、慧二法所合成為體。悔和眠,則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悔、眠是假有,因為《瑜伽論》上說它是世俗有故。第二家說:這悔、眠二法是實有,因為論上但說尋、伺是假有,世俗有的話是隨此說的,並沒有說悔、眠也是假有。好像阿賴耶識裏種子一樣,本來有實體,而論上也說它是世俗的假有。

 

論文八: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粗細異故。依於尋伺,有染雜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俱與前二容互相應,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講解:這是第二自類相應門。在四法中,尋和伺二法決定不能相應。因為他們的體同思慧,類同推度,好像指不觸指,刀不割刀,自己不能和自己相應。這尋、伺的分位有二種:一者是欲界和初禪,是有尋有伺。二者是初禪至二禪,是無尋有伺。三者是二禪以上,是無尋無伺。這是依界地來分,不是以現行和種子來分,所以不會雜亂。尋、伺和悔、眠兩種,是可以相應的。因為悔和眠的時候也有尋、伺。悔和眠也可以相應,因為睡眠的時候也可以生悔。

 

論文九: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捨受遍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又說尋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故彼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講解:這是第三諸識相應門。不定四法,不和第七、八識相應,這在前面初、二能變的相應門早已說過。悔、眠二法,唯與第六意識相應,因為前五識是任運緣境,所以不和悔相應;眠時五識不行,所以不和眠相應。至於尋、伺二法,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尋、伺二法不但與意識俱起,也與五識俱起,因為論上說五識也有尋、伺。又說尋、伺,就是七種分別: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雜集論》上又說,任運分別,就是前五識。

 

第二家說,尋、伺唯與意識相應,因為論上說,尋求和伺察等七種分別,都是意識獨俱的不共法。又說:尋、伺與意識的憂、喜相應,不曾說過與五識的苦樂相應。所以知道五識裏沒有尋、伺。問:若因不說與苦、樂俱,便認為五識沒有尋、伺的話,那麼,不說與捨受俱,難道說尋、伺也不與捨受相應嗎?答:捨受俱遍一切,故不待言,苦樂不遍,何緣不說與苦樂俱呢?既然不說與苦樂俱,當知五識定無尋、伺。問:有尋有伺地的初禪有樂,地獄有苦,豈不是五識有尋、伺嗎?答:雖初禪有樂,但那是屬於意地的樂。樂不離喜,總說為喜。雖地獄有苦,那也是屬於意地的苦。苦、憂相似,總說為憂。所以五識沒有尋伺。

 

論上又說:尋、伺,是以名身、句身、文身所詮的義理,做它們的所緣,並不是五識以名身等義為所緣境。所以五識定無尋伺。論上雖然說五識有尋伺,但那是顯示尋伺多分由五識引起,並不是說與五識相應。《雜集論》上所說的任運分別,與《瑜伽論》所說的七分別意義不同:《雜集論》所說的任運,就是五識;《瑜伽論》所說的七分別,是五俱意識的相應尋伺。所以他所引用的論證,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五識決定沒有尋伺。

 

論文十:有義:惡作,憂捨相應,唯慼行轉,通無記故。睡眠憂喜、捨受俱起,行通歡、慼中容轉故。尋伺,憂喜捨樂相應,初靜慮中意樂俱故。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講解:這是第四諸受相應門。此有兩家異說,第一家說,惡作是與憂、捨二受相應。因為惡作多屬於憂慼,所以與憂相應,亦通無記,所以又與捨受相應。睡眠是與憂、喜、捨三受相應。因為睡眠的行相通於喜、憂、中容三種境界,故與捨俱。尋、伺與憂、喜、捨、樂四受相應。五識無尋、伺,何以與樂相應?那是因為初禪中有意地樂,非關五識。第二家說:這悔、眠、尋、伺四法,只與苦受相應,因為在地獄的純苦趣中,有意地苦俱之故。

 

論文十一: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講解:這是第五的別境相應門。悔、眠、尋、伺四法,和五別境心所都可以俱起。因其能緣的行相,和所緣的境界都不相違。

 

論文十二: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唯在欲,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講解:這是第六的信等相應門。悔、眠二法,但同信等十種善心所相應。因為悔、眠屬欲界有情,在十一善法裏沒有輕安。尋、伺二法和十一種善心所全部相應。因為有尋有伺的初禪中也有輕安。

 

論文十三:悔俱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粗,貪等細故。睡眠、尋、伺,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講解:這是第七的煩惱相應門。悔和無明可以相應,和其餘九種煩惱不相應。因為悔的行相粗,貪等九法行相微細,粗細不能相應。睡眠、尋、伺三法,和十種煩惱完全可以相應,因為行相彼此展轉,不相違故。

 

論文十四:悔與中、大隨惑容俱,非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容俱,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講解:這是第八的隨惑相應門。悔,與中二、大八的十種隨煩惱容許俱起,因為都是不善攝故。悔與忿等十種小隨煩惱則不相應,因為十種小隨煩惱,各自為主之故。至於睡眠、尋、伺三法,和二十個隨煩惱全部能相應,因為睡眠、尋、伺位中,都能生起二十隨惑之故。

 

論文十五: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行相粗鄙及昧略故。後二亦通加行善攝,聞所成等有尋、伺故。有義:初二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粗猛故。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粗猛非定果故。眠除第四,非定引生異熟生心,亦得眠故。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講解:這是第九的三性相應門。悔、眠、尋、伺四法,都通於善、染、無記三性。於無記業也有追悔。此有二家異說。第一家說:悔、眠唯通生得善,不通加行善(註:任運而生的善法,名生得善。加行方便所得善心,曰加行善)。因為悔和眠的行相粗鄙昧略。尋、伺二法不但通生得善,而且也通加行善。因為由聞、思、修所成的法中,都有尋、伺。第二家說:悔、眠二法,不但通生得善,而且也通加行善,因為聞、思位中,也有悔、眠。

 

眠、尋、伺三法,都通有覆無記和無覆無記。悔之一法,唯通無覆無記,不通有覆。因為惡作行相粗猛,有覆行相微細。在異熟、威儀、工巧、變化的四種無記中,悔之一法,唯通威儀無記和工巧無記兩種。因為悔的行相粗猛,故不通異熟無記;不是定果,也不通變化無記。眠則通於異熟、威儀、工巧三種無記,因為不是定果所引生,所以不通變化無記;尋、伺二法,通於威儀、工巧、變化三種無記,因為異熟心的行相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句、文等的詮義,所以不通異熟無記。(註:四無記,為無覆無記又分為四種,稱為四無記,一者異熟無記,依前世業因得現世果報。二者威儀蕪記,行、住、坐、臥等威儀時之心無記性。三者工巧無記。作圖畫、雕刻等種種工巧時之心無記性。四者變北無記,以神通力作種種變化時之心無記性。)

 

論文十六: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下上尋伺,能緣上下。有義:悔眠不能緣上。行相粗近,極昧略故。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講解:這是第十的界繫現緣門。惡作和睡眠,唯欲界才有。尋、伺二法,在欲界及色界的初禪也有。因為初禪以上的界地都是妙靜,而悔、眠、尋、伺非妙靜故。

 

悔、眠二法,生到上地必定不會現起。因為悔、眠唯欲界有,不是上地的所有法。尋、伺二法,通於欲界和初禪,所以上下都可以現起。欲界的尋、伺能緣初禪,而初禪的尋、伺也能下緣欲界,此有兩家不同解說:第一家說:悔、眠不能緣上。因為悔的行相粗近,眠的行相昧略之故。第二家說:悔、眠也能緣上,例如因邪見修定而生天的人,死後悔於修定,是悔能緣上;從上地下生欲界的人,在睡夢中能夠普緣其所更的上地境界,是眠能緣上地。

 

論文十七:悔非無學,離欲捨故。睡眠尋伺,皆通三種。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講解:這是第十一的學等相攝門。悔,不是無學位所攝,因為三果阿那舍就已離開了欲界,而捨棄了悔。因為尋求解脫者的有為善法,都稱為有學故,修學達到究竟位者,其有為善法都是無學。

 

論文十八: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苦已斷故名非所斷。則無學眠,非所斷攝。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從彼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有義: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瑜伽說彼是分別故。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能令心尋求等故。又說彼是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亦通無漏。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講解:這是第十二的三斷攝門。悔、眠二法,唯通見道及修道所斷,不通非斷。若是邪見引生者,屬見道斷,若是有漏善力引起者,是修道斷。因為睡眠不是無漏道親所引生,惡作也不像憂根一樣的深求解脫,所以不通非所斷。在已斷二惑的無學位,一切有漏,都叫做非所斷,所以無學位的睡眠,也是非所斷攝。

 

尋、伺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的真無漏道,而能於尋、伺的加行引生無漏,所以通見、修二斷。若是從彼無漏所引生的尋、伺,那就通非所斷了。此下有兩家不同解釋:第一家說,非所斷的尋、伺,在相、名、分別、正智、如如的五法中,唯屬分別所攝。因為《瑜伽論》上說:「尋、伺,就是分別」。第二家說,這非所斷的尋、伺二法,也是有為無漏的正智所攝。因為《顯揚論》等上說:正思惟就是無漏,他能令心尋求。又說,正思惟是言說之因。在未到究竟佛地的二乘無學,及十地菩薩,眾生的病苦及能給的法藥,未能一一遍知。因此,從後得智中為眾生說法的時候,必須假藉尋、伺,這與佛地不假尋、伺的無功用說法不同。所以尋、伺二法,亦通無漏。論上雖說尋、伺必是分別,但不一定就是指五法中的分別,因為後得的正智中也有分別。

 

以上十二門分別說畢,此外還有餘門分別,準如上說道理比類推知。

 

論文十九: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又如何說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莊嚴論說,復云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瑜伽論說復云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頌言: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講解:外人問曰,照你的說法,以上六位心所有法,是離開八識心王別有自體呢?還是心王上分出來的六位差別?論主反問:如果是這樣,有什麼過失呢?外人難曰:兩種都有過失,一、假使離心別有自體,如何聖教說唯有識,而不說唯有心所呢?又如何說: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士夫為地、水、火、風、空、識六界所成,而不說:心所遠行,染淨由心所,士夫為心所所成呢?還有《莊嚴論》上的頌文說:「許心有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這分明就是說:由一心變現似見、相二分,復由見、相二分變似貪等染法;或似善等的淨法,都不是離心別有自體的心所。

 

二、如果六位心所就是心王的分位,如何聖教上說心所與心王相應呢?既說相應,當然是兩個東西,並不是自體和自體相應啊。又如何說:心王和心所好像日與光俱時而起呢?還有《瑜伽論》上所說:心所法並非就是心王,其頌文說:「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意思是說:如果離開心王之外沒有別的心所,那五蘊的體性就不能成立了。因為受、想、行,就是心所。若說五蘊是一心前後的分位差別,那也有兩種過失:一則沒有使一心分位差別的因緣;二則與聖教相違。

 

論文二十: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心所依心勢力生故,說似彼現,非彼即心。又識心言亦攝心所,恆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為大乘真俗妙理。

 

講解:這是對上文離心之外,有心所、無心所的兩種解答。正確的說,六位心所,離開心王之外,各有各的自體。不過心王功用殊勝,為依的功用勝於心所,所以才說唯識;而心所是依於心王的勢力而生起,所以說似心王所現。並不是說心所的體性就是心王。又,凡是說到識心,也攝心所在內,因為心所與心恆常相應。因此無論說唯識、說似彼現,都沒有過失。

 

以上是依世俗而說,若依勝義而說,心所和心王是「非離非即」,八識之間,彼此相望,應知也是如此,不可定說是一、是異。這就是大乘真、俗二諦的妙理。

 

第七章 所依門.俱不俱轉門

 

論文一: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頌曰:依止根本識,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波濤依水。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講解:在了境能變識的心所相應講完之後,現在要講前六識的現起和分位。三十頌的八句頌文,即是俱顯三門:第一頌的前一句,是「六識所依」門;後三句,是「六識俱轉」門;第二頌,是「起滅分位」門。向下依論文詳釋。

 

論文二: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講解:現在先釋「六識所依門」。什麼叫做根本識,就是第八阿陀那識,為染淨諸識依止而生的根本,所以名叫根本識。什麼叫做依止?就是前六轉識,以根本現行識為共同依止,以種子識為各別親依。

 

論文三: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言之。隨緣現言顯非常起,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如水波濤,現緣多少。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講解:五識就是眼、耳、鼻、舌、身前五轉識,因為它們俱依色根、俱緣現境、俱有間斷,所以總稱前五識。這前五識是隨著緣俱而現起,以眼識為例,眼識現起要俱備九種緣,就是:一根緣、二境緣、三作意緣、四空緣、五明緣、六分別依緣的第六識、七染淨依緣的第七識、八根本依緣的第八識、九因緣依緣的種子。耳識生起不需要光明,只需種八緣;鼻、舌、身三識不要明緣,也不需空緣,只需要七都緣,因緣俱足,識就生起。因為各識的外緣和合有頓、漸之故,所以五識或俱起,或不俱起,都不一定。就好像水的波濤,隨著風緣來決定波濤的多少一樣,風大則波濤多,風小則波濤少。這是以水喻本識,波濤喻眾緣。

 

第八章 起滅分位門

 

論文一:由五轉識,行相粗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粗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講解:此下是解釋第二頌的「起滅分位門」。因為五轉識的行相粗顯浮動,其所藉以現起的眾緣,又多不具足,所以現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粗動,而其所藉的緣比較少,所以容易現起。不過若在無想天等五無心位的情況下,也有不起的時候。第七識和第八識的行相微細,他們所藉的眾緣一切時都有。所以除第七識在無漏及滅盡定時,染的一分不現起外,沒有任何違緣能使之不現起。

 

又、前五識,因為沒有尋伺,不能思慮,唯緣外境,不緣內種,必須藉著很多的緣才能生起,所以它們間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己能夠思慮,內外並緣,不須要假藉根境等的眾緣,但除五位無心外便常現行,所以間斷時少,現起時多。因此,頌中不說意識隨緣現,但說常現起。

 

論文二:五位者何?生無想等。無想天者,謂修彼定,厭粗想力,生彼天中,違不恆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講解:五位是什麼呢?就是生無想天等。什麼叫做無想天?就是修無想定的外道,他們認為前六識的粗想是生死之因,所以要厭離,死後生到第四禪的無想天中,前六識在無想天中全都滅掉,不起現行。

 

論文三: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說彼唯有有色支故,又說彼為無心地故。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要起轉識,然後命終。彼必起下潤生愛故,瑜伽論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沒故。然說彼無轉識等者,依長時說,非謂全無。有義:生時亦有轉識,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故,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講解:前六識在無想天是否全滅,有三家不同的說法。第一家說:無想天的天人,從生到死的一期生死中,恆常沒有前六識。因為聖教上說彼天沒有六轉識,唯有色支。又說他是無心地故。第二家說,無想天的天人,到臨命終時,還是要先起六轉識,然後才死。因為將生下地的天人,一定要起下地的愛,才去潤生。所以《瑜伽論》上說:後面的想心再生起之後,這些無想天的有情就要死了。然而何以經論上又說他沒有六轉識呢?那是依臨命終前的一段長時來說的,並不是臨命終時也沒有。第三家說:不但臨命終時要生起意識,就是初生無想天時也有六轉識。因為初去投生的中陰身,必定要生起潤生的貪愛,和其餘有情去投生一樣,要有中陰身,有中陰身就有意識。

 

論文四:瑜珈論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彼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先有後無乃名入故,決擇分言,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再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善引生二定名善。不爾,轉識一切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故彼初位,轉識暫起。彼天唯在第四靜慮,下想粗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講解:《瑜伽論》上說,倘若生到無想天,那想心就唯入不起;如果到了想心再起的時候,那就要從無想天命終了。這證明彼天本有的初位,是有六轉識。若無六轉識,怎麼可以叫做「入」?因為先有後無,才叫做「入無心」。

 

《瑜伽論》的決擇分說:要所有生得的心王與心所完全滅了以後,才名叫無想。這句話的意義,是顯示彼天本有的初位,有異熟生的六轉識報心暫起。因為沒有生無想以前,先修無想定,以宿習的因緣力,所以後來意識就不再生起了。由此無想定,引起了無想天異熟無記的報果,就叫他名為「無想」。如善心引生的無想定和滅盡定,名為善定。不然的話,如果前六識一切不行,那怎可說生到無想天中就沒有意識了呢?所以無想天本有的初位,還是有轉識暫起,以後才會完全沒有。

 

無想天的位置在色界第四禪天。為何不在初、二、三禪呢?因為下地的想心粗動,不易滅除;那麼何以不在無色界上地呢?那是聖者所居,沒有受無想異熟的處所,故不在上,唯有第四禪天,能夠引發無想定的思惟,才能感招無想天的異熟報果。

 

論文五: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不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唯是善,彼所引故。下上地無,由前說故。四業通三,除順現受。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講解:以上講的是無想天,往下講無想定和滅盡定。因為這兩種定都沒有前六識,所以又叫做無心定。於此先說無想定:就是有一類凡夫,雖然已伏住色界第三禪天的貪煩惱,而第四禪以上的煩惱還沒有伏滅,因此在他用功的時候,作意要離去這個想,久而久之,把不恆常現行的前六識心、心所法統統滅除。因為是以想滅為首,所以名為無想;又能令身平安和悅,所以亦名為定。

 

修習這種無想定,有下、中、上三品之別:下品修者,所得的現法禪味必定還要退失。退失之後,就不能很快的再引生現前。死後縱能生到無想天去,也不會怎樣的光明清淨,形相雖然高大,決定活不到五百劫就得中途夭亡。中品修者,現法不必一定退失。設或退失,很快的就會恢復現前。死後生到無想天,雖然很光明清淨,形相廣大,而其光淨廣大的程度,還達不到頂點。不過雖也有中途夭亡的,但那不是決定性的非夭亡不可。上品修者,現法必定不退。死後生到無想天中,最極光明清淨,形相也最極廣大,必不至於短命夭亡,一直活到五百劫的壽數滿了才會死亡。

 

這無想定,唯繫屬於第四禪天,也唯是善法所攝,因為它是由善定所引生的。除第四禪外,上下地都無此定,因為下地的想心粗動,上地無色有心,這在前面都已說過了。此天在四業中(註:四業,一者順現受業,二者順生受業,三者順後受業,四者不定受業)只有來世受天報,或是二生及多生受天報,決無現生生天的可能。所以說:「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至於無想定在那一界才可以生起呢?此有兩家不同說法。第一家說:唯欲界起。因為這無想定,是起於外道說法之力,因其智慧和理解力比餘趣眾生來得殊勝,所以在修時能把想心壓伏下去。第二家說:並非唯欲界起,而是先在欲界修習此定,死後生到色界第四禪的廣果、福生、無雲三地,由於欲界宿習定力,還能引發此定現前。但要生到無想天,那就受這種定的果報了。無想定是由於厭惡想,希望生於無想天,所以它是有漏的,佛教聖人不修此定。

 

論文六: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出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恆行染污心、心所減,立滅盡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由偏厭受想,亦名減彼定。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雖屬有頂而無漏攝。若修此定已得自在,餘地心後亦得現前。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此定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於藏識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不起此定,恐無色心成斷減故。已信生彼亦得現前,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講解:什麼叫做滅盡定?就是四果無學,或除初、二果外,唯證不還果的有學聖者,他們雖對無色界無所有處的貪或已暫伏,或已永離,而於上地非非想處的貪,還不一定能夠伏斷。因此,先由止息想心的作意起修,使不恆行的前六識,和恆行的第七識染污末那等心、心所法,全都滅掉,依此建立滅盡的名稱;又能令身安和,所以亦名為定。又因偏重於厭離受、想,所以也叫做滅受想定。

 

修習滅盡定,也分下、中、上三品,下品修習的人,現生修法的時候,必定還要退失,一退失就不能很快恢復現前。中品修習的人,現法不必一定退失,假使退失,很快的能重引現前。上品修習的人,那就畢竟不會退失了。初修減盡定時,必須依無色界最高有頂的非想非非想天,遊觀(正思惟)無漏為加行,才能進入此定。因為在次第禪定中,減盡定是居於最後最高的定,其餘的下地心粗,不能作此微細的行相。雖屬有頂,而為出世的無漏所攝。

 

行者若能夠修習此定,身心已得安然自在,那就在餘下的七地心後,也可以超入此定,使之現前。滅盡定雖屬道諦,起於有學和無學,則是非有學、非無學所攝。因為此定與涅樂相似,他沒有未入定前進趣止息的行相,所以不是有學所攝;但也不是真入涅樂,所以也不是無學所攝。此定的最初起因,唯在人間,因為是佛及佛弟子,在人間說教之力所引起,而人的慧解較其他五道猛利得多。修成功了之後,在色界和無色界中,此定也得現前,這在《鄔陀夷經》上可以證明。經上說:「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便能出入此定」。無色界也是超越段食,唯有意思存在的「意成天」,所以無色界人,也可以入滅盡定。

 

不過生到無色界的人,不一定都能入滅盡定,要看他們對第八藏識是否信受而作決定。不信有阿賴耶識而生無色界的人,不能入滅盡定。因為他們恐怕一入此定,沒有色、心,就成斷滅了。信有阿賴耶識而生無界色的人,滅盡定亦可現前,因為他們知道有阿賴耶識的存在,雖然色身和轉識都沒有了,但也不會斷滅的。

 

論文七: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有義: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說不還,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隨彼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卻斷下惑?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卻斷下失。

 

講解:生起滅盡定的條件,是要把三界見道所斷的煩惱斷了之後,才能起此滅盡定。因為未斷見惑的凡夫,不能伏斷有頂天非非想地的心、心所法。這滅盡定的力用,微妙殊勝,要證到了我、法二空的根本智,然後隨應生起後得智,才能引起滅盡定。這是講見所斷惑:至於修所斷惑,有兩家不同的異說。第一家說:在三界九地中,欲界一地的煩惱要全都斷盡,其餘初禪以上七地的煩惱,或伏、或斷,才能生起此定。為什麼欲界的煩惱要完全斷了,才能生起此定呢?因為欲界的煩惱種子,有不善和有覆無記二性,繁複雜亂,障定的力量太強,所以只有三果的阿那含,和三乘無學,及諸菩薩,這五種人才能得此減定。他們各隨其斷惑功力的所應,從欲界生到上八地,都可以後起此定。第二家說:不但斷欲界煩惱,要連色界的初、二、三禪一齊都斷盡了,其餘第四禪以上五地,或伏、或斷,然後才能初起此定。因為初、二、三禪中有喜、樂等受的變異,同這變異受俱起的煩惱種子,障定的力量太強,所以要四地都斷。隨其所應,生到四禪以上五地,都可以後起此定。

 

有問曰:若照你上面所說,伏了下地煩惱也能夠起此定,不必完全斷了下地的煩惱,那麼因為末斷煩惱種子而又退失,這樣生到非非想地的人,豈不是要在上地再斷下地煩惱嗎?答曰:縱使生到上地而斷下地煩惱,也沒有什麼過失。這也像生上地的聖者,以金剛心來斷下地第七末那的俱生煩惱一樣。然而不還果對治煩惱的力量很強,他在命終正潤生時,不起現行煩惱,但由煩惱種子,潤上地生。這樣不管所伏的煩惱退與不退,反正還有煩惱種子去潤上地生,便沒有伏下地惑,生上地的意義了。既沒有伏下地惑生上地的意義,當然也沒有生到上地再斷下地惑的過失了。

 

論文八:若諸菩薩,先二乘位己得滅定,後迴心者,一切位中能起此定。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有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講解:上面講的是二乘,現在來講菩薩。若有菩薩,先在二乘位時,已經得了減盡定,到後來又迴心趨向大乘,這類菩薩在一切地中都能起此滅定。如果不是由小向大,而是一發心就直入大乘的頓悟菩薩,那就不一定了,那要從初地以後,一地一地的漸次伏除諸煩惱障,一直到七地滿心時,才能永伏三界一切煩惱。雖然還沒有永斷欲界修道所斷的煩惱,但同已斷修惑一樣的能起此定。《顯揚論》上說,已經進入第七遠行地的菩薩,也能現起此定。若是頓悟菩薩,從初地時就能永遠伏一切煩惱,同四果的阿羅漢一樣,從初地到十地,都能夠生起此定。所以經上說,菩薩不但七地以上,就是在前六地中,也能現起此滅盡定。

 

論文九: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疲極等緣,所引身位,違前六識,故名極重睡眠。此睡眠時雖無彼體,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講解:五位無心的無想天、無想定、滅盡定已經講解如上,此下講解睡眠與悶絕二位。也就是在極重的睡眠和悶絕時,前六識都不起現行。什麼叫做極重睡眠呢?就是由極度疲倦及其他等緣,所引起的沉重無心的身位,使前六識不起現行。這無心睡眠的時候,雖然沒有眠體,而由彼眠所引起的沉重無心等相,卻似有彼眠。所以假說這身的分位,叫做睡眠。什麼叫做極重悶絕呢?就是由風、熱等緣,所引起的身位,也違前六識,所以叫做極重悶絕。或者,這睡眠、悶絕,有有心、無心之別。無心位的睡眠悶絕,雖不覺有觸,卻是由有心位的疲倦、風、熱等的觸緣所引生。所以這無心的睡眠悶絕,都是觸處的少分。

 

論文十:除斯五位,意識恆起。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有義:死生及與言顯。彼說非理,所以者何?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無餘依。應說死生即悶絕攝,彼是最極悶絕位故。說及與言,顯五無雜。此顯六識斷已,後時依本識中自種還起,由此不說入無餘依。此五位中,異生有四,除在減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自在菩薩,唯得存一,無睡悶故。

 

講解:除了這五位無心以外,第六意識都是恆常現起。問:有情正在正受生時,和正捨壽時,也沒有意識。何以但說五位無心的意識不起現行呢?此有兩家不同解答。第一家說:生死位雖然也沒有意識,但頌文中的「及」、「與」二字,就是顯示除五位之外,還有死生二位,共有七位意識不行。並不是但說五位無心。

 

第二家反駁說,此說不對,因為經論上但說有六個時候名叫無心,就是前面所說的五位,再加一個二乘的無餘依涅槃。因此,應當說生死二時,是五位中的悶絕所攝。因為生死苦逼,是最極悶絕之故。至於及、與二字,那是顯示無心位只有前面五種,不再參加其餘的在內。

 

問:經論上既然說六位沒有意識,為什麼頌中但說五位無心,而不說入無餘依涅槃呢?答:因為這五位無心,是顯示意識雖已不行,但後來依託藏識裏的意識種子,還是照常要生起現行。而入無餘依涅槃,是顯示意識永不復生。因此,但說五位,不說入無餘依。

 

這五位中,凡夫具有四位,除減盡定。三乘聖人唯有後三位,沒有無想天及無想定。至於如來及八地以上的自在菩薩,唯有滅盡定一位,而沒有睡眠和悶絕。

 

第九章 綜合分別八識

 

論文一: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恆俱轉,若起第六則三俱轉,餘隨緣合。起一至五,則四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講解:以上已把三能變的八個識講完。此下是綜合分別八識。依照上面種種的說法看來,一切有情八識的轉起,第八阿賴耶識,和第七末那識,是恆時俱轉的。若再生第六意識,那就是第八、第七、第六,三個識同時俱轉。其餘的前五識,若再隨緣生起一識,那就是和第八、第七、第六,和前五識的一識,四個識同時俱轉。倘若前五識一齊生起,那就是八個識同時俱轉了。這不過是把八識俱轉的意義,略說一下而已。

 

論文二:若一有情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若立有情,依識多少,汝無心位,應非有情。又、他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有情?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識,俱不違理。彼俱恆時唯有一故。

 

講解:這一段論文,是以外人五次問難,論主五次答辯,來分別八識俱起的問題。

 

問一:假設一個有情,有幾個識同時俱轉,那如何說他是一個有情呢?

 

答:假使照你這樣說,有情是依識的多少而建立的,那麼,入無心定等的人,就應該不是有情了。再者,如欲界有情,現起上界的無漏心時,如何可以說他是欲界有情?可見有情並不是依識的多少來建立的。然而,建立有情,或依第八識種子假立的命根,或依第八識現行實法的異熟,都不違理。因為命根和異熟,無論在有心或無心位的一切時,都只有一個,不會有多識和無識的過失。

 

論文三: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既許此一引多心所,寧不許此能引多心?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亦緣多故。又、欲一時取多境者,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和合力齊,識前後生不應理故。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而類別者,許多俱生,寧不許心異類俱起?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又、若不許意與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如散意識緣久滅故。

 

講解:問二:一個有情,只有一個等無間緣,怎可在同一時間有多識轉起呢?

 

答:你們小乘既然贊成一個等無間緣,能夠引生後念許多善、惡心所生起,怎麼又不贊成一個等無間緣,能引後念許多異類的後心同起呢?其實這不過是方便的說,並非大乘正義。正確的說,每個識各各都有等無間緣,那一個說等無間緣只限定一個呢?識既是多,而等無間緣也應隨識而有。並不是一個等無間緣,來引生多識。

 

再者,在同一時間,為什麼會有多識同起呢?這是因為外境多的原故。當色、聲、香、味、觸、法六境既已現前,豈能不同起六識去頓取六境呢?這是因為一切根、境、空、明等緣和合的勢力相齊之故,所以才有多識俱起。至於說諸識必要前後次第生起,那是不合理的。

 

又,同是一類遍行、別境等心所的體性,雖然沒有差別,而受、想、思等的功能還是各別不同。你既然允許這些不同的心所一念俱生,為什麼不允許眼、耳等識的異類心王一念俱起呢?

 

再者,譬如一個瀑流,遇到許多風緣,同時就起多浪;再如一面大鏡,通緣同時能現的許多境像。以此喻彼,所以一個第八根本識心,遇到了許多境界的緣,也會有多識同時轉起。

 

還有,假使你們不許第六意識和五識同起,那五識取其所緣的境時,就應當不會明了,好像以散位意識,去緣那滅了很久的境界一樣。

 

論文四:如何五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取一或多?如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此亦何失?相、見俱有種種相故。何故諸識同類不俱?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若爾,五識已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五俱意識,助五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又,於彼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識,故非無用。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各有分別,五識不爾。多識俱轉,何不相應?非同境故,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講解:問三:為什麼一個意識與五識俱起,而能取色、聲、香等多境?

 

答:例如眼識,能取青色,同時也能取黃、赤、白等色;乃至一個身識,能取一種堅的觸境,同時亦能取濕、暖、等多種觸境。以此為例,這一個五俱意識,能取色等多種境界,又有什麼過失呢?因為諸識都有相、見二分,見分有種種能見相,相分有種種所見相,所以一識能取多境。

 

間四:為什麼諸識中自類相同的識,不能一時同起取境呢?(這意思是說:何以沒有兩個以上的眼識,乃至兩個以上的身識同時俱起取境?)

 

答:諸識對各自所緣的境,如果可以明了,一個識也就夠了。假使不能明了,就是有同類俱起,又有何用?

 

外人再難:這樣說來,前五識既然各各能了別自己的境界,何必還用五俱意識幫忙?

 

答:五俱意識的責任,是幫助五識令之生起,並不是專為明了五識的所緣境。又,意識對於所緣,能明了分別,深取境相,與眼等五識的作用不同,所以五俱意識,並非無用。因此,經論上但說第六意識名為分別識,不說五識名分別識。

 

間五:多識同起,為什麼不相應呢?

 

答:因為各識不同境,所以不相應。如果是同境的話,例如眼識的心王,和眼識的心所,它們同依一眼根,同緣一色境,所以可以相應。至於前五識的根、境都不同,所以互不相應。

 

論文五: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講解:八個識的自體,不可定說是一。因為八識的行相,與所依的根,所緣的境,以及相應的心所,都各各不同。當一個識滅的時候,其餘七識,依然不滅。況且,前七識是能熏,第八識是所熏,它們的行相,也是各各不同,所以不可定說是一。但也不可定說是異,因為經上說:八識好像水和波浪一樣,水、波並無差別,假定是異,八個識就應當不是互為因果的關係了。

 

照前面所說,八個識各各都有差別的體相,這是依照四種世俗諦中,第二的道理世俗諦來說的,並不是四種勝義諦中的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言語道斷,心行路絕,那有什麼一異可說?所以《楞伽經》中的頌文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此頌的意思是說:積起的第八識(心)、思量的第七識(意)、了別的前六識(識),這八種識,以道理世俗諦而論,可以說是有差別相;若以真勝義諦而論,那就沒有差別相了。因為用是能相,體是所相;能所二相,在離心言相的真勝義中,俱不可得。

 

來源:www.book853.com

 向後      回首頁        友善列印       寄給朋友        建議
Xuân Nhâm Thìn
» 影音
» 圖片
» 佛學辭典
» 農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