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大綱
雖然今日台灣的佛學院不在少數,然而仍有極大部份的出家新鮮人,是生活在以傳統寺院生活型態為主的常住中。這些人或者因為個人意願,或者因為常住不鼓勵、或者因為職事工作、或者因為未有相應的因緣……等等原因,而未能前往佛學院就讀。然而這些新出家者。需要有計劃地給予培育、教導,卻也是迫在眼前的事實。甚至,原有的常住職事,如何能在佛學院的選擇以外,另給予「在職教育」的施設?也是身為一個寺院領導人,所該為佛教未來深刻籌謀的。
另一方面,現行的佛學院僧教育,仍然具有許多先天體制上,無法突破的盲點。加上教內師資的普遍缺乏,及修道理念的分歧,乃至社會經濟的普遍提升等因素,使得佛學院所訓練出來的畢業僧,並不一定能為常住所用。影響所及,造成了畢業後立即獨住的單身僧人,亦為數不少;許多常住也因此對弟子入佛學院學習的價值普遍存有疑慮,再加上各道場僧員普遍不足的情況下,就更沒有意願主動讓弟子讀佛學院了。
今日,只要談到僧教育,似乎就讓人聯想到「佛學院」,然而所謂的「佛學院」,是否就一定意味著目前所看到的,那種與常住運作斷然分隔,純「學院式」的型態呢?今日的台灣傳統佛教道場,固然常常因為道場主的主觀因緣或客觀限制,而未能有效且如法的善盡教育弟子之責而引人詬病;同時學院式的佛學院,也的確有不少的優點仍值得肯定。但是無論如何,這兩種體制,仍然是優劣互見的,並無法完全取代對方。何況佛學院只能視為僧伽的教育場所,僧伽常久的住處與自他兩利的主要活動空間,畢竟仍在寺院常住。因此,是否可以將這兩種體制,給予適當的融合,而一舉解決常住眾的解行增上問題,及學院僧畢業後無處去的問題呢?此外,有些寺院常住眾頗多,他們有自己的既定宗風與體制,送學生去佛學院所學所修將無法保證與自家之道風相合。因此,學院與寺院融合的體制,顯然是今後僧教育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再者,過去無論是印度或中土的傳統叢林,其道場都是具有強大教育功能的。也因為這樣,所以它們能弘揚並傳承各自的宗風於不墜,更因為宗風的實踐與傳持明確,因此遊方僧人得以參學各家、行腳增上。今後,為了恢復過去這種具有強大教育功能的叢林道場風格,凡具有一定規模的道場,在其寺院硬體建設與道場宗風皆已確立,且沒有經濟壓力的情況下,是否皆可以考慮建立「寺院化佛學院」,一方面得以教育寺眾,二方面又能強化各家宗風的傳承,三方面也藉此一併消除今日佛學院「一家畢業、家家畢業」的單一化與重複化傾向呢?
常住與佛學院融合,建立所謂「學院常住化,常住學院化」的整合性體制。是今後,在各寺院經濟皆已發達而充裕,培養僧材已逐漸成為中生代寺院領導人的共識,而要求更高品質的修道教育,亦成為新生代年青僧伽的普遍心聲時,所必然要趨向的一種體制考慮。它具有符合佛陀教育特色,與一併解決諸多今日僧團問題的強大潛力在!
然而,由於可能存在的過度保守思想,或某些道場既有的制度包袱等因素,再加上缺乏經驗的參考及人才的推動,此一體制的明確建立,仍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關於如何建構此一體制的理念與運作模式?如何避免並突破可能存在的困難與盲點?進而發揮此一體制應有的功能?正是本文所擬探索的。
前 言
自古以來,無論中國、印度或西臘、羅馬的聖哲,他們都是注重教育的,而他們的教育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隨緣、隨機,與單一化、生活化。硬繃繃的上下課,與雜雜沓沓人來人往的諸多授課者同時存在,是絕無僅見的。跟著一位思想、實踐皆已成熟的老師或宗教領袖,在生活中隨緣、隨機地受化與熏修,以自然大地為教室,以人事應對為教材,以心靈提昇為目的,以遊行各地為方便……那是一種既熟悉熟悉又遙遠的哲人教育。或許我們已無法於今日,回復那樣的生活與學習方式了,可是那種教育的方式,及其所代表的教育意涵,卻是今日的佛子,在思惟著諸如:「如何增上自他,以令佛教的未來更為茁壯」之課題時,所不得不加以考察與深思的。
在三十多年前,僧教育的共識尚未普及;寺院的經濟力與建設力,尚未發達到足以支持一群人的教育需要;而僧團中游離的師資,也尚未達到足夠高的數目與密度,因此佛學院似乎是當時進行僧教育的唯一選擇。因為那時的常住,除了少數例外之外,大都無力(財)、無能(知見能力等)、無心(忙於硬體之類)也無人(授與受兩者皆缺)推行僧伽教育。當時的台灣僧團,必須把少數的資金,有限的師資,以及為數不多的學僧,集中在固定的地方,進行著密集式與義解式的「學院式」教育,以應時代的需求。因此佛學院的存在,自有它時代背景下的必然性與必要性。
浩浩三十多年過去,這期間,僧團陸續培養出來的僧青年,如今已逐漸地掌握了佛教發展的主流,他(她)們多少皆具有僧教育的意識與認識。且拜社會經濟發達之賜,今日的寺院已不必再像以前那樣,必須為了生活而忙碌終朝。相反地,在一切建設皆趨完整,而又資金逐漸充裕的情況下,弘揚佛法已成為寺院發展的重要目標,而弘揚佛法需要人才,因此,寺院也逐漸重視其徒眾與信眾的教育提昇問題了。再者,由於近十年來,年輕而具高中以上學歷的出家眾與年俱增,他(她)們要求受教育(不一定是到佛學院)的心情亦是顯而易見的。而反觀此時的僧團,老一輩的大德長老,固然仍在教育的前線提攜後進(雖然不一定是在佛學院),年輕一輩而堪任僧教育工作的青年僧,游離於僧團各處者,亦不在少數。舉凡這些因素,都使我們意識到︰時代已經不同了!當大陸佛教正積極地在各處建立傳統佛學院,以便快速培養僧材應急之際,此時的台灣佛教︰就寺院說,已經有能力也有心情,去負起教育內部僧眾的責任;就人才保持說,與其送人到佛學院讀畢業,回來卻不一定與常住合得來,或常住眾因缺乏教育環境,而向外流失,倒不如自行辦理僧教育來得保險而實際些;就師資的來源說,教內已累積了不少的師資人才(中、青兩代),需要的只是誠意的延聘與整合【註1】;再就佛學院教育方式的考察說,學院式的僧教育,終究不是古來聖哲(乃至佛陀)教育的「原型」,雖然功不可沒,亦有其存在的必需性,可是今日的佛學院,有其難以改進的先天性缺點,卻也是事實(其進一步的分析見下一節)。
由以上的四項認識,我們可以了解到一個事實,那就是︰以常住為基礎,而發展成具有僧伽教育機能的「學院化寺院」,它形成所需要的內在因素與外在條件,已逐漸地在台灣成熟(衡諸台灣僧團目前的案例,亦可印證此論)。明顯地,今後「有計劃、有組織」地培養僧伽或常住眾,將不再只是佛學院,或大型寺院的專利。因此,在仍保留傳統佛學院的同時,台灣今後各中、小型寺院常住,如何在經濟與外來師資充裕的前提下,適當地吸納學院式教育的優點,並充分地發揮本身「生活即學習」與「師徒密切授受」等優點,從而楺合成一個,具有強大教育功能與機制的「學院化」寺院,將是今後台灣佛教,在僧伽教育及僧團發展上,另一個重要的目標與里程碑。
一、傳統佛學院之優缺點略析
本文所謂的「傳統佛學院」,乃是指近二十多年來,在台灣所盛行的學院式佛學院而言。它的主要特色是︰生活與常住完全分開而全無生活的負擔,生活的重心以課堂內的知識吸收為主,同一時段內有多種課程在進行,一切的行動皆課表化、集體化。為有別於以常住運作為主體,所發展出來的常住化佛學院,因此本文以「傳統佛學院」之名區別之。
任何一種制度,都有其時機、對象等特殊因緣的考量,因此它不可能適合全部的對象或時機乃是必然的。同時既然是特殊因緣的產物,所以它也不可能只有優點而無缺點,因此當我們在考慮如何建立寺院常住的僧教育體制之前,先對傳統佛學院的優缺點作一鳥瞰,從中獲取經驗與啟示,並取長補短、去蕪存菁,是有其必要的。以下,我們先對其優點作一番瀏覽:
【註解】
註1:大綱中提及佛學院「師資缺乏」,此處卻說「師資充裕」,兩者並無矛盾。蓋佛學院之所以師資缺乏,並非緣於僧團中「沒有堪任的師資」。而是因為大部份的師資並無法「長期而安定」地在學院中上課,或者他無意於佛學院任教(不契機或其他理由)之故。因此,佛學院「請不到老師」,並非意味著僧團內沒有師資人才。
(一)生活干擾少,學習易於專注︰相對於一般寺院出家人的生活忙碌與學習紛亂而言,傳統佛學院的此項優點是至為珍貴且顯而易見的。由於完全不去負擔生活資源的籌措,亦幾乎不負責寺務性、法會性的工作,也無需從事信眾的接待與應付等工作,而且生活的空間大都受保護不受干擾,因此學僧們得以心無旁騖地學習、增上。
(二)學習進度得以制度化、標準化︰由於學習生活的不受干擾,且有專門的老師、前輩給于教導,並能在課程上、學習上做一次第化、規格化與制度化的安排,使得學習可以收到標準化的效果,而不會因為常住的事務,或個人的因素,動輒受到干擾改變,甚至半途而廢。
(三)學習具有次第性與時效性︰因為制度化、規格化的學程進度得以確立,因此可以建立學習的次第性,而不至於造成學無次第或躐等修學的缺點。同時因為具有次第性,所以也就能在最需要的時期,給予最適當的教法,則時效性自能達到。
(四)解門知識得以系統建立︰由於次第性的把握,使得知見的認識、能力的培養,易於紮實且有系統地增上,同時也比較能進行軌範性的考核工作。此則不同於個人的學習,可能流於混亂或泛泛的缺點。甚至相對於常住眾,出家多年卻開不了口的情況而言,則學僧在知見上的系統化吸收與表達優勢亦是明顯的。
(五)成員單純、人際較易︰由於學院之招生率皆有年齡、學力(歷)、意願等條件的考核與篩選,因此組成份子在思想與經歷等背景上,將比常住僧來得單純、劃一。而且由於生活內容的單純(除了上課外,少有其他活動),因此人際的互動與關係,亦得以單純化。如此都將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了學習上的客觀干擾因素。
(六)較具朝氣︰不可否認地,學院所招之學僧,皆以青年為主,且多為初入佛門,學習意願與能力最為旺盛之時期。相對於「老少皆宜、利鈍全收」的常住眾而言,則其學習朝氣與意願之煥發是至為凸顯的。
(七)較具理想及清流色彩︰由於多傾向於義解及理念的灌輸,且亦少有常住生活的現實壓力使然,學院僧多有「滿懷理想」、「善惡分明」的特色。這相對於早已被現實「磨去」了銳氣與理想的常住僧而言,也是相當珍貴的特質。
(八)較易於從事組織運作:既是一個制度化、組織化的團體,且組成份子在思想、理念上又比較一致,當然在組織運作上,較之鬆散的寺院而言,其組織動員力是較強盛的。
雖然傳統的佛學院,有如上的優點,然而不可諱言地,它受限於先天隔離化性質的影響,也或多或少地,會具有下列的缺點在——
(一)與現實生活分離,生活教育不彰︰基本上學院式一致化、規格化的生活,是一種經過特意設計的受保護的生活方式,它是與現實中出家人的真實生活環境相隔閡的。長期缺乏現實世界磨練的結果,將使得學僧成為溫室裡的花朵,不但無緣在現實生活中學習如何安頓道心與落實修行,而且應具備的人際應對和出家知能,也可能因為經驗與歷練不足,而顯得過度幼稚和古怪。如果畢業後,又無法融入自己原有的常住(那是常見的事),則一批批獨居僧,浪跡僧的出現就不足為奇了!
(二)師生關係疏離︰在學院中,由於是採任課制,學生來自十方,而教師也來自十方,彼此不但不是傳統的師徒關係,而且幾乎是互不認識的。授課的講師只負責把「知識」傳授出去,其他的所謂修行、道心等,密切的提攜與增上,一方面亦由於關係疏遠了解全無,二方面由於人數眾多力不從心,三方面為了避免誤會,因此也就付諸闕如了。而所謂的「監學」、「訓導」之類教職,由於相同的原因之故,也只是保持最起碼的生活要求而已。那深入的程度,並不比世俗學校的「舍監」之類好多少,以佛門中的生活教育與道心教育,乃是需要授受之間時時密切互動與調練的特質來說,是至為不足的。因此,表面看來,佛學院中的學僧,每天似乎有很多老師、師父來上課,可是在人來人往之際,其實學僧差不多是處在「無師父」狀態下的。這也正是道心教育與生活教育不良,從而使得學院畢業僧,往往缺乏傳統出家人那種刻苦勇悍的修道特質的主要原因所在。
(三)知見紛亂,無法深入︰由於課程極度的多元化,因此所需教師頗眾,而在教職難覓且流動性大的情況下,教師的思想、性情、僧格乃至身份等,礙於課程(或學院門面?)的需要,也就無法仔細而嚴格的加以選擇。良莠不齊暫且不談,一學期五、六門乃至七、八門課同時在上,而且又是不同的人所授,不但無法深入理解,而且其知見之紛歧、雜亂,以及可能造成的見知衝突等,是可想而知而且也無法避免的。這也是為什麼,有不少的學院畢業僧,看起來能言善道,結果卻樣樣通、樣樣鬆,若要真修、實行,卻又做不出個所以然來的原因所在。
(四)解多於行,眼高而手低︰由於學院的生活,一切以上課為主,常常不得不犧牲要一點一滴累積、既耗時而又無法立即看出「具體成果」的行門薰修。學僧鎮日在故紙堆裏打轉,用的全是妄計分別,不知不覺間,就易於以說為證,空腹高心,自以為是,瞧不起一切,看似懂得很多「道理」,其實全與心性修持無關。外表斯文有禮,骨子裏卻剛強難化、睥睨一切、牢騷滿腹;佛法說得頭頭是道,內在卻信仰不堅、六神無主、道心嬴弱。
(五)容易執理廢事,與常住格格不入︰由於與現實的寺院生活隔離,且思想上又充滿了可能存在的法執,因此在為人處事,及對待事情的價值與角度上,就容易過度地僵化,而不知安忍變通和隨緣不變。在執理過甚之餘,往往就容易疏於人事的溫婉、鍊達。何況常住中的種種人、事、物、境,本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少缺點,若處處以所學、所知去衡量評破,將使得自己內心無法安頓,行門無法落實。結果與常住人際不佳,與師父形同陌路的例子,也就屢屢現前了。
(六)僧俗、男女、大小眾不分,甚至白衣上座︰僧俗道乖、男女形異、上下有序,本是佛法中據以戒幢清淨,各蒙其利的修道基石所在。而今很多的佛學院,為了順應現實的種種考慮,往往不得不僧俗、男女乃至沙彌(尼)與比丘(尼)等長期共同上課,甚至一切生活、行止、學習內容等皆無差別。如此一來,僧、俗二眾乃至大、小眾之間的差異性如何建立和凸顯?何況朝夕相處,一切待遇也幾乎同等,日久難免因狎近而輕慢情生,如此則僧、俗二眾乃至大、小眾間的倫理與恭敬,又如何確立和實行?有些學院甚至請來白衣授課,如此則學僧道心之教育如何深化?道人之風骨又如何確立?尤有進者,男、女二眾同校共止,日日六根相對、氣味相投,日久必然凡情徒生、染愛叢起。輕則心神不寧、道心難發、小戒難守,徒廁僧倫而虛受信施。重則蒙昧初心、毀犯重戒,造三塗因、成地獄種!
(七)失去應機性與靈活性︰由於過度地制度化,且為了維持某種程度的公正性與平等性,結果不同身份、不同根機與不同需求的人,卻硬生生地要接受完全相同的生活與教育內容。於是,適應不良或效果不彰的情況,將會大幅地增加亦屬難免。【註2】
(八)非佛陀教育方式之原型,學僧意願傾向被動︰佛陀,乃至古來的聖哲,他們的施教方式,率皆以真實的生活為中心。隨緣、隨機、隨事而誘發、引導。追隨者在這種開放式的學習模式中,也就習於從生活中學習,主動找尋問題和答案,同時也較能了解自己,確切地給自己找到增上、解脫的路。而今在學院中,一切皆由師長所設定,學人需要的,只是「照單全收」,長久下來不免養成被動,思想亦容易僵化而缺乏開創性或突破力。
以上列舉純學院制佛學院的優、缺點各八項,當然並非意味著傳統的佛學院「必然」如此,此不過指出在學院制的體制下,容易有如此的傾向罷了。之所以首先提出,是為了讓寺院在「學院化」過程中,取捨有所參考而已,並無涉褒貶之意。
以上學院制佛學院的優缺點略析說竟。
【註解】
註2: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初級教育),教育是不能太放任,而必須具有「強制性」的。這裡說的,是指在制度化之後,教育將長期地失去靈活性之謂。
二、常住學院化之界定及其需要性
一個寺院到底有沒必要,以及如何進行類學院化的體制建立或轉化呢?這固然要看各道場發展的條件與需要而定。然而無論如何,除非寺院、道場不進行弘化的事業,也不接受白衣的出家要求,同時內部的住眾也都各自能自我解行增上,不需要共同教育行為的協助。否則,一個寺院或道場的本身,或多或少都是必須具備教育之功能的。因為所謂的「教育」,在佛門裏多少應是指︰「一種令人解脫增上的系統教導與培育」【註3】的意思。一個道場的住眾除非都是飽餐飽學,修行經驗很豐富的老修行,否則如果還有一些初學者的話,道場若不能滿足這樣的教育功能,那都會造成住眾無法增上甚至無法安住,從而亦有損於道場日後之發展。因此,道場需要具備「教育僧伽」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只是,要具備教育功能,就一定要進行道場的「學院化」建立嗎?要回答這樣的問題,首先得先界定何謂「學院化」?
所謂的學院化,絕非意味著將常住原有的生活模式完全廢除,然後將「學院制佛學院」的教育及生活等方式,完全植入常住當中,硬生生地將常住眾在一夕之間,完全變成佛學院的「學僧」。事實上,本文所謂的「常住學院化」,乃是指︰「在保持以常住現實生活為主軸【註4】的前提下,進行寺院常住眾的系統化、組織化、課表化教育制度之建立」而言。因此,所謂的「學院化」,正是指「系統化、組織化、課表化教育制度之建立」的意思!一個寺院對內部常住眾的教育施設,只要是具有長期系統性(計劃性、組織性)之制度的,原則上都可以稱之為「(已)學院化的常住」【註5】。
依於這樣的界定,我們發現傳統的十方叢林道場,雖也具有「教育」的功能,但由於是十方的道場,主事者與常住眾人員皆不是長期不固定的【註6】。因此其教育內容也往往是隨人、隨機而變的,並不一定具有系統性或組織性【註7】,所以類似這樣的道場,是無需而且也無法進行「學院化」的【註8】。反倒是今日台灣普遍存在的剃度師徒相承之道場,更具備了常住學院化的可能性與需要性,何以故?
首先就可能性說,既然道場是以剃度師徒相承的型態存在,則必然地,常住眾應是主事僧的徒子、徒孫之類為多,主事者為一「家」之主,自然也無有所謂「若干年一換」的職務變動性在(既使有,人員的變動性也不大)。而常住眾既然在此剃度,也大都是衝著「師父」或道場的因緣而來,因此只要給予教育增上的足夠機會與內容,令他(她)們安住道場應非難事。更何況寺院既是主持僧所創立,只要主持僧及常住眾有共識,則適當地「學院化」,將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需要性談,雖然不要學院化或許也能達到部份「教育」的目的,但以目前寺院普遍忙碌的情況看,其教育功能即或有之,亦嫌過於鬆散而缺乏系統化,像這樣,是不能滿足時下年輕出家人之需求的【註9】。因此,為了平衡過度鬆散,且缺乏計劃的教育缺失,也為了吸引更多新進出家人,並安頓已出家的常住眾(尤其是初學者),則常住進行學院化,是具有相當好處與需要的。
同時,以目前多數剃度師徒相承的寺院型態看,常住寺院的風格,其實大多是由住持個人之性格所決定的。因此為了有系統地傳達領導者的理念,迅速地建立道場之家風,則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常住眾施以教育,以期達到建立共識,和合共住、互相增上乃至共同對外弘化等目的,事實上是相當有必要的。何況,現在的道場,常常一次剃度少者三、四人,多者乃至七、八人,十數人的都有。如此多人同時由一個人所剃度,就教育的品質說,是非常值得顧慮的【註10】。因此,如果能運用常住學院化的教育制度,或多或少就可以彌補僧教品質低落的問題。
此外,一個人數已超過十五人的道場,如果能有制度性的教育計劃之建立,則不但能對舊住眾方便進行「再教育」的工作。而且,透過解行教育的提昇,對內不但能一改道場士氣低落的弊病,達到安頓人心的效果;對外,則能以其朝氣活力,展現道場良好的組織形象,從而更能吸引有志青年投入自利利他的行列當中,誠可謂一舉而數得!
最後順便一提的是,今日台灣不少的道場,已有了自己既定的宗風與行事模式,一方面由於目前的佛學院,本身有不少的缺點;二方面佛學院所教的內容,並不一定合於道場自身的風格或需要。因此,與其送弟子去讀佛學院,畢業後回來卻與常住格格不入,倒不如在自己的常住內──如果條件許可的話──興辦具制度化的僧教育,還來得實際些。
以上是談到寺院常住,適當地從事有計劃、有組織、有制度的僧教育工作,所可能具備的好處已說竟。
【註解】
註3:本文以下所引用的「教育」一辭,皆用此一定義。
註4:以常住為主,當然不是要硬性地規定︰常住原有的作息,法務及未來發展方式與目標等,皆必須一成不變。而是指「不可脫離了現實的常住出家生活」而言。在必要時,為了配合教育的需要,適當地修訂常住原有的法務規劃與發展目標等,乃是容許而且也是必需的。
註5:這在藏傳佛教中的噶當(黃教)派寺院中,尤其容易見到。
註6:十方道場中的主持方丈及職事等,皆有一定任期,而且其生活內容也有依於傳統而存在的一定內容,那是不容許輕易改變的,至於其他沒有擔任執事或工作的常住僧更是雲遊不定。更最重要的是,此類大道場自有依於傳統而存在的教育功能與道場目標,並不太需要「學院化」的推展。
註7:我們觀察叢林單職,雖然發現類似像「首座」或「班首」之類職務,具有講開示(教育)之功能,但都是隨機施設的多。而且也都是單獨一人的隨緣講說,並未有幕僚組織在幕後,做有系統、有計劃的推動。
註8:十方叢林,除非其主持僧德高望重,對常住眾的攝受力足夠而持久(或者說能夠有效的相續下去),方能進行「學院化」的推動。否則時時處於人來人往的狀態下,又如何進行學院化呢?
註9:除非常住發展出很多「活動」或道場「目標」來吸引常住眾投入其間,從而讓常住眾在投入之中感到充實或有所增上。然而既使如此,在忙碌的寺務活動之餘,若一直缺乏實質而足夠的解行增上,以長久的眼光看,於個人道業、於道場自身、於教團健全等,皆無好處!
註10:律上規定,一次不得收受一個以上的新剃度弟子,《四分律》說,若福德因緣特別殊勝,才「至多可至三人」,可見一次剃度四、五人以上,多少是有違佛制的。參考拙著〈完備的沙彌教育〉一文(刊於《僧伽》二卷三期~三卷一期)。
三、常住學院化的外在條件與內部共識
雖然常住學院化具有如上好處,但並不是每個常住都具有學院化之可能的,要使常住能適當地學院化,是必須具備某些條件方能成就的,這可分為外在與內部兩個面向來談──
首先就外在的條件說,當有如下五個條件具足方可︰
(一)教團內具有可被本常住聘任的師資【註11】,或常住自身具有堪任教育的師資人才。優良、適任而又具有道心的出家眾師資,乃是教育成功的最先決條件。
(二)常住眾中要有堪任的行政管理或推動人才,來長期負責推動教育工作,否則學院的計畫性與系統性的優點將無法獲得,甚至會半途而廢【註12】。
(三)常住眾的人數夠多,而且資質有一定的水準【註13】,否則教育的氣氛將難以建立和提升,亦難以收到互相增上的效果。
(四)常住的建設已完成,或所需之經費無慮,對於教育所需的資金足以負擔【註14】。
(五)道場的軟、硬體建設能提供基本教育所需【註15】。
其次,雖然有了外在條件的具足,但內部的教育共識若無法建立,欲建立計畫性的學院化教育也是很困難的。今就常住內部所應達成的共識,略列如下︰
(一)常住上下對此一學院化革新方案,皆具共識。
(二)對於所擬聘請之教授師及所擬接受之教育內容與計劃(不全然只「解門」,更可能是「行持門」的內容),大眾皆能認識清楚,並認為有其必要,也能生起好樂。
(三)對於有關之教育制度、組織與常住生活形態之調整等,大眾皆能認同,並有能力與決心加以實踐。
(四)對於推動此一制度的負責人(或委員會【註16】),大家可以信任與服膺。
(五)道場之主持者,應具有為佛教(不一定是為自己)栽培僧才的高尚理想、堅決意志與真誠心態【註17】。
(六)道場之主持者,須具備僧團民主之認識與雅量;而常住大眾也必須對主持僧,表達足夠的尊重與服從。此點更是常住是否能順利學院化的最大關鍵!蓋既是引入如法如律的解、行教育內容,則透過法的認識與深化,對於要求如法如律的道場風格之期望必然昇高;同時,常住眾也必然地,要求更多的實修時間與環境(這也正是教育「成功」的最佳指標)。這些,都將或多或少的,衝擊到原有的常住型態。因此,主持僧若在此,不能心存包容,廣納善言;或具足實踐如法如律道場之決心,以努力突破內外在的種種困難。則常住學院化在引進佛法義解、戒律清流或實修概念之後,必然不能見容於常住中的保守勢力,乃至道場住持、剃度師長等,最後學院化的努力勢將功敗而垂成!可不慎哉。
反之,身居下位的徒弟、學僧等,亦需體諒並尊重道場主持師長或負責推動、管理的執事僧,務必要學會放下自身的立場,以無我、謙遜與學習的精神,多為道場整體的成長與執事必要的調整著想。如此才不壞身居下位者,自身應有的恭敬立場,真正的於謙卑中,處處往道上會,從而才能得到真實的修道增上利益【註18】。
(七)承上一項的認識,常住大眾需有民主溝通之共識及忍苦為教、合和共成的行動與決心,而上下彼此之間,更應該為此而建立通暢之民主溝通管道與善巧【註19】。
(八)常住上下,皆具有讓道場如法如律、大眾道業增上與將來隨緣利益眾生之堅定共識。亦皆有實學、實修,淡泊五欲、依法安住,以戒莊嚴乃至當生成就道業的悲願與決心【註20】。
當然,並非以上內外共十數項條件必須完全具足了,才能進行道場的學院化進程。與其說這是「開始行動」的條件,不如說那只是「趨於完善」的條件。在剛開始時,雖然條件並不完全具足,只要我們有心,難行能行,就可以一步步慢慢地去加以成就的【註21】。
以上常住學院化的條件與共識,今說竟。
【註解】
註11:所謂可被聘任,是指該位法師或長老的品德、學養等,為常住大眾所景仰,其修持及專長等符合欲進行學院化之常住的道場建立宗旨,而且彼為長老或大德又有可能應聘來教授之謂。
註12:雖然常住學院化所需要的行政管理工作,不像純佛學院那般地複雜和繁重,但因為仍是「組織化、制度化」的緣故,所以最起碼的組織行政推動或管理是不可避免的。
註13:所謂「夠多」,當然視情況而定,不過為了考慮學習的效果起見,最好年輕出家眾(已受具者)不少於十人。所謂「資質」,則是指最起碼的聽、讀、寫及理解、好樂學習等能力或意願而言。
註14:既要推展教育,不可避免的,某些可以吸收利養的法會活動不可太多、太繁(否則誰還有心情去定心學習、修行?),因此利養的來源可能在初期有所減損。然而以「憂道不憂貧」的道意說,這根本是不足懼而且也不需要列入考慮的!
註15:至少,共同上課的地方、教材、參考書、課桌椅、黑板、燈光等能具足。
註16:其組織架構的模式,當在下文中提起。
註17:此點看似無關緊要,其實正是關係學院化成敗的主要關鍵所在,蓋主事者若無栽培人才的真誠與決心,則所謂的「學院化」,可能不過只是一時的虛應事故罷了,不但會半途而廢,甚至也因此讓常住眾感到心灰意冷,到不如不辦還好。
註18:注意,上下之間是相互平衡的。
註19:依於前述之理由,當法、律之清流及實修實證之觀念引入常住,乃至道場修行增上之目標建立起共識之後,多方見解分歧勢所難免(先自利或先利他?如何自利?如何利他?其分配之比例如何?等等皆須拿捏)。因此通暢之民主溝通制度與善巧的建立,及合和共成的決心與行動,正是學院化過程中,一個極為重要,卻又極易被忽視的工作,本文的重點之一,即是希望對此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
註20:若不如此,則要受什麼教育呢?又為何要受教育呢?受了教育又打算如何呢?
註21:一切的興革或提升,都不是一蹴可及的,常常是在人為的盡心努力之後,就得耐心而不執著地等待其他因緣的成熟。只要盡心努力了,並無所謂的成不成功,總是功不唐捐就是了。
四、常住學院化的原則
當一個常住多少具備上節所提的部份條件,而思進行學院化體制導入時,他應該了解到︰其所將要從事的,是在常住既有的人事、制度、法務、財力與建設等現前的基礎上,另外加入一個可以配合此項基礎的教育組織與制度。基本上,這是一種具有高度共識性的、溫和的常住「體質轉型」與「解行提升」之行動,轉型後的結果,它仍然是以「寺院常住」的型態存在,而非將寺院變成以對外招生為主的「純」佛學院。因此,如何在常住既有的基礎上,進行這種轉型,其組織、制度當如何設立?其課程內容與時間表當如何安排?常住作息與寺務工作當如何配合與調整?……等等,都有待負責推動的人一一去釐清與摸索。本節則希望提出一些在操作上的基本原則,以為有心者思考與推動的依循和參考︰
(一)導入的初期,當以在常住既有的人事、制度之下,做最少的更動,而達到預定的目標為原則。既然是以常住為主體,因此其教育的機制,應視為只是常住體制下的一環,而不應該喧賓奪主地,將常住既有的生活模式與習慣,在短時間內做過大幅度的改變。除非是常住大眾皆有高度的共識,而且也有高度的彈性與適應性;或常住存在有勢必要立即改革的缺失,乃至為了學院化教育功能的導入而確有需要的立即性配合,而必要立即予以改變外。否則對於常住既定的行事與制度風貌,在初期設計教育組織及課程時,當以盡量配合做最少的更動為適當。如此可以在穩定人事的前提下,將教育的效果發揮到最大。迨日後思想的改變逐漸發生作用後,對於常住中,某些固有的不適當處,將可毫無阻難地,透過共識予以改革,這也正是「溫和轉型」的本意。切記在進行常住的體質轉型或教育革新之初,即大刀闊釜的要改變一切,如此將節外生枝地,徒然在常住中引生許多不適應甚至對立,從而使得教育建設之推行,受到不必要的阻力。
(二)教學的內容與教育的濃度,應視常住眾普遍的意願與吸收能力而定。當知常住之所以要學院化,為的無非是要令現前所有常住眾皆得解、行增上的利益。因此其施設,必須針對現前常住眾的根性、能力、客觀需要與主觀期待等因緣,而善加配合、設計,循序漸進,逐步導入。最好亦能事先說明,讓常住大眾皆能瞭解新安排的用意與原因,以取得大眾更高的共識與意樂。切不可陳義過高,過度地躁進,或只是少數人的埋頭苦幹而大眾卻冷眼旁觀,甚至個人一意孤行不能與常住大眾當前共同的需求相配合。果真如此,將會弄得大家力不從心,興趣缺缺甚而消極應付,則所謂的常住學院化轉型,終將因此而功敗垂成矣!
(三)以大眾或常住需求的迫切性,做為安排課程先後的依據;並盡力將課堂所學,應用於日常生活與法會運作當中。(此點正是傳統佛學院最難做到的所在!)常住寺院不比佛學院,它是「實用性」重於「理論性」的。課程的安排,若能以大眾眼前的需要為優先,則大眾投入的意願必然提高,學習士氣與效率必然大為增進,如此不但可以提昇大家學習的興趣與信心,同時也能使大家對於新制度的導入更具有信賴感與期待心,從而學院化制度成功的機會也相對地加大。
(四)當建立道場宗旨、豎立修行道風,並應兼顧佛法解、行整體性的需要,依自家宗風而做有計劃的,具有次第性的長遠解、行修學安排。前第三項原則雖以「實用性」、「迫切性」為優先,但那不過是一時的治標之計。教育學程的設計者,對於如何令大眾循序而完整地不斷增上,亦應有一長遠的計劃與規劃【註22】。因此建立道場宗旨,並依此宗旨而設定近、中、遠程的道場解行修學計畫,乃是非常重要的。常常由於道場主未能明確提出自家宗風,或雖提出但行動不明確,乃至無法長期堅持自所揭櫫的道場修學宗旨等原因,從而使得常住的解行修學處在一種見風轉舵、有啥學啥,甚至盲隨盲從、追趕流行、自失宗風、缺乏宗旨的情況中。一下南傳、一會兒漢傳,有機會又學學藏傳,飄來倒去的,雖然「學」得很高興,可是卻趕流行有餘而宗旨全無!這並非常住學院化的本意。從某個意義說,常住之所以要學院化,無非就是要貫徹常住道風或道場宗旨的學習、實踐與提升。而今若無明確的道場宗旨,則學院化也就失其內在的推動力與真實的意義了。
(五)為了滿足契機性,必要時須有多元化的課程安排。對於不同年齡、教育背景及不同的受戒身份者,分別開設不同課程。例如:針對白衣或沙彌眾,當另設淨人或沙彌課程,乃至新學比丘(尼)與舊學比丘(尼)也有必要安排各自不同的課程。唯有依各自不同的身份與程度,而施設不同的相應課程,才能真正達到因材施教的理想,而讓受學者各自得其真實受用的佛法利益,這對常住也才會有整體增上的作用。
(六)佛法一向是要求解行並進的,因此僧伽的教育,當以心性的調柔、轉化,及落實在日常生活中為目標;並由日常生活中去反省、學習與印證所學為重點,而非徒以知見的累積為目的。常住是以「修道」的需要,而結合成的團體,它既非學校更非學術單位,一切的教育設施,皆應以實際增上大眾的解、行與福、慧為主。唯有透過實修的力行,讓大眾師皆在心性上得到法義的甘露,與實際佛法上的受用,從而安頓身心並增上大乘的解脫,如此常住學院化教育的功能與價值才得以顯現。一切不以此為目的的任何教育施為,皆不過是戲論而已,主事者都應當小心避免。
(七)課程安排當力求單純,以求深入。常住的教育,既以心性的解脫為其核心目標,則課程的安排,應當重質不重量,主要以在心性的調練上,可以運用得上之課程為優先。類似像佛學院一週五、六種乃至七、八種課程同時並進,所受課程多注重知識與名相,甚至還以追求世俗的「學術規格」為所重的情形,既不符合古來佛門的教學傳統,亦難以真正達到去疑生信、深入經教、解行並進的目標,因此,主事者當極力避免如此!同時,為求深入體解佛法與實踐所學起見,每人每週所上的課程,也以不超過三門為適當(可見常住學院化是與傳統的「純佛學院」有很大不同的)。
(八)生活與上課的時間表之安排當鬆緊合度,應視常住情況而適當調整,在初期總以不對常住的既定工作及作息,產生過大的影響或衝擊為原則。一方面既然要求解行並進,則時間不宜全被「聽課」所佔用;另一方面,各人皆有常住之職事工作,亦不宜過度受到影響,而造成工作無法兼顧的情形。當然,為了大眾學習的效果與士氣起見,常住更有義務要適當的調整法會與活動的次數或內容。否則在大眾身心俱疲的情況下,一切的學習都無法真正上軌道或得利益的,這樣常住做學院化的轉型,不但不是受益反而是負擔了。
(九)遭遇問題時,當隨時運用會議方式,進行真誠而有效之溝通,當避免過度的個人主義或權威主義。不可諱言地,在師徒制道場的體質下,要完全捨棄主事者的個人色彩或威權觀念並不容易,而且也不切實際。而事實上,讓道場主事僧某種程度地,保持決定事情的權威性,對於常住眾的安住及增上,有時候是有正面影響的【註23】。然而佛法的教育,畢竟是靈活而隨緣施設的,完全的民主或完全的威權,都不符合佛法的本質。而且受了教育之後,大眾不免也有了自己的意見與希望,這些都不是威權方式可以完全壓抑的【註24】 。因此在某些情況,主持僧若能善觀大眾的心態與希望,在不違佛法、戒律乃至道場宗旨的前提下,則不妨「從善如流」。某些時候,大眾之間的問題,主持者也不妨適當抽身旁觀(或只是低度的誘導),讓常住大眾自行以民主議事、和合共成的方式來達成共識。
關於道場負責人或師長的民主與威權之交互運用這點上,除了在世俗事務上會發生以外,對於道場道風之提升,與人才修行之教育等,它還有其更深刻的意涵,非常值得道場負責人及核心幹部們共同給予注意的:亦即在道場整體事務的實際運作過程中,道場負責人往往要同時扮演兩種角色,才能一方面顧及對徒弟或從學者,在出世法範疇內的修道教育之增上;同時也能促進入世法(如寺院、道場的種種建設、修繕、教育、行政、信眾接引等,塵勞之事務)的圓熟進行與完成。例如,當道場的負責人要領導寺院大眾,一同來完成道場的某些硬體建設或教育革新時,為了讓大家都有自主學習及共同為道場的未來負起責任的合舟共濟之感(也就是將道場的如法發展,視作是自己一生修行的重要所依,而願意主動的為道場付出心力),他就會運用菩薩道「同事攝」的原則,以一種相對傾向於「民主而開放」的、較為「平等而親善」的態度,來與他的徒弟、幹部或從學者相處與共事。這樣不但可以減低共事中,上下關係間的拘謹度與表面化,達到互相平等交流意見、真誠貢獻所長的良好團隊關係;同時也唯有在這樣和諧的「同事」關係當中,才容易真正釋放出每一個住眾,為道場建設好修行環境的真誠、熱心與才智(否則,凡事都是「負責人說了才算」,那其他人的熱情與才智就無從也不敢發揮了,甚至對於道場的「歸屬感」,也會因此而大大的減低!)。當道場負責人或師長以這樣的態度與其弟子、學生或從學者一同共事時,其所表現出來的是一種親和的、較不拘泥身份界線的伙伴關係。基於這樣的親密團隊關係,將可以成就很多屬於世俗諦的入世事業或道場建設等事業。
然而,隨著歲月的推進,親密伙伴關係的加深,以及世俗事務可能發生的繼續擴大與擴展之事實。身為弟子、學生或從學者的人,也將因為經驗的更形豐富與純熟,責任與權力的相對加深、加大,對外關係的更形密切化(認識他甚至特別擁護他的信徒增多了),乃至獨立運作的模式更加的確立等等因素,使得他的工作量持續增加。此時,身為從學者的道場核心幹部,如果不能好好的觀照自己的身心、警策自己的道念、戒行與心性修持,並隨時修正、調伏自己的貪心、我慢與自以為是等等習氣,就很容易在持續而繁雜的世俗工作與應對當中(這代表他已沒有什麼時間與精神,保持著每天該有的儀軌化修持了),逐漸的鬆懈、放縱甚至迷失自己!尤其當師長為了工作上或修行階段上的需要,而長期一直以「較為親和而平等」的伙伴關係與之相處,且身為幹部的從學者,又已對道場建立了不少的「汗馬功勞」時,將更容易使得不知道自我反省、調伏的道場幹部,對師長乃至戒法、教理等,產生輕慢甚至顛倒、狂妄的態度,從而完全扭曲、破壞了「在佛門中從事任何世、出世間事業,皆是為了成就自他之道業」的真諦!
因此為了避免如上弊病的產生,對於一個有經驗而且負責任的道場負責人或師長而言,他會在一開始時就小心翼翼的同時扮演著兩種角色:一方面是「極開明、好商量而又尊重每一個人自尊、期望與能力」的「貼心」工作團隊領導人,另一方面則是「極傳統而威權」的,有時候為了折服從學者的我執與慢心,甚至還會表現出「極主觀、強勢而不講情面、給人當面難堪、刻意誤會他人、一點小事就說得很嚴重」的「暴君」型師長形相!前者的形像,是為了善巧攝受部分道心羸弱的道人,及成就道場共同的世俗事業;至於後者,則是為了隨時警策身為幹部的可造之才,藉此以折服他們的慢心、調柔他們的心性,避免他們因為世俗事務的投入或成就而消弛了道格與戒行、放逸了自己的習氣、增長慢心、睥睨他人、懈怠了觀心修持等。
以應機施教的原則說,這兩種身份的轉換大部分是「無預警」的。因此,從受教者的角度看,身為弟子、學生或隨學者的修道之人,剛開始很有可能會迷惑於這兩種身份的對應之道,以及它們所代表的真正意涵。對於某些不知自我反省,或不能凡事往道上會的從學者而言,他可能會認為師長是因為:「嫉妒」、「修養不佳」、「心情不好」、「經驗不足」、「不可理喻」、「不懂得尊重其他幹部」或「不知領導統御的善巧」乃至「老糊塗了」等等之類的理由,才會這般「沒理性的」,當眾「故意」給他難堪(對這類尚不能當下觀心修德的從學者而言,既使是「私下」的訓誨,可能也一樣是難以承受的難堪)。甚至某些從學者也會很沮喪地認為:這樣給我難堪(既使是「私下的訓誨」也一樣),那我以後「怎麼還有臉(或身份)」去處理大眾的事呢?是不是師長對我不信任了呢?從而在內心之中產生了疑慮、退卻甚至不滿!其實,會有這類的反應,大都是從學者不能了知:其實這都是「藉境練心」的修道內容,從而當面錯過進行真實的內觀反省、當下承擔並往道上會的結果。尤其對修道來說,為大眾做事的基礎,並非來自「身份」、「階級」甚至是「能力」或「年臘」等等外在的因素(這與世俗是極不相同的),而是一份與自我修道之價值相應、相結合的,對三寶無私、無我的奉獻與付出之真誠心與隨緣心!至於被師長罵或誤會等等,則是個人修道範疇的事。只要這份不為自己,只為三寶、為常住做事的心是真摯不變的,那麼在被要求交棒之前,這份為大眾為三寶做事的基礎,是絲毫不會有所變動的。既使是周遭的人,不免有一些「輕慢」的妄相出現,也絲毫不應該影響到自己「為三寶做事」的這份篤定與自在!此時身為幹部的從學者,只要能一直以一種恭謹的、「凡事都是為了成就自、他的修行」、「時時、處處、事事都必須往道上會」之態度,而且不要因為「害怕被罵」或「顏面掛不住」之類我執的原因,而莫名的採取不必要的「防衛或對抗機制」。對於師長在工作中的「客氣與包容」,身為弟子的人要了知那是師長的慈悲攝受,在「平等溝通」之餘,千萬不可心生褻慢、貢高甚至恃能傲物、自以為是,仍然要時時保持著對師長應有的、真誠的恭敬與尊重。反之,當師長突然間「當眾棒喝」或「強勢要求」乃至「非理誤解」之時,更要了知那正是師長的慈悲密授,我們更要藉此「歷境觀心」、「當下承擔」、「降伏我執」並「作消業想」!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的體現到「善知方便護道場」、「巧將塵勞作佛事」的大乘風光!這是身為幹部的從學者,所必須深刻體會,並深自修學實踐的,非常重要的大乘修行德目。
只是,原則固然如此,但授受雙方要如何才能真正的做到?則除了需要道場負責人或師長的責任感以為支持,智慧與經驗的累積,悲願、勇氣、信心、決心與長期實際行動,及以身作則的投注外。同時更需要闔寺大眾也能體解如上所說,師長「恩威並濟」的兩種教育手法之必須也必然的存在,真實的從中受教而增上道業,如此才能真正獲得「和合共成」,而又能「成就自、他解脫」的真實佛法修道利益。
上來九項常住學院化的基本原則,今已說竟。雖然道場要真正的發展常住學院化轉型,仍需要有具體的「制度」為所依,而此處的「原則」並無法勾勒出制度藍圖,但依於這九項原則而從事制度之設計,則效果亦八、九不離十了。以下將以上來九項原則為基礎,提出一個可能的制度模式,以供僧團內諸有心的大德參考。
【註解】
註22:畢竟常住學院化的義涵,並不同於偶爾請法師來寺講經、開示之類,可以隨機而無計劃地進行。它是一項具有制度及計劃的,長期性自我教化與修行增上工作,因此主事者必須依於自身道場的特性,而規劃修學的進程。
註23:當然這要以主持僧能如法、如律為前提。
註24: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也不適合用威權式的壓抑。只適合用智慧與經驗的引導,或者透過大眾共同羯磨的議事力量來加以修正。
五、常住學院化的體制與運作——可能模式之一
常住學院化的體制建立,雖然是以「制度的改變減到最少,儘量保持常住原有型態」為原則,但畢竟所謂的「學院化」,仍是意味著一種「教育制度」的建立與導入。因此,在既有的常住體制中,做適當的體制調整,而使常住兼具「類佛學院」之教育組織與功能,以專職道場的教育推行工作終究是必須的。此章則在前章的基礎上,分別就新體制在功能或形式上應有的「基本要求」、其所需要的基本「組織架構」、相關執事的「權責劃分」、實際運作時的「會議與決策」模式,乃至最終的「運作與展望」等方面,做一簡要的說明與建議,希望能藉此勾勒出一個常住學院化體制與運作的可能模式來。
甲、基本要求
在建立(或者說「導入」)此一教育制度時,為了避免常住的既有生活形態或共住關係與機能等,產生過大的變化或造成功能的降低,在導入時即必須注意以下幾件事情︰
(一)新建立的制度應包含舊制度中的一切功能。但這並非意味著新的體制要「完全取代」常住既有的執事與功能,當然常住原有的功能或執事,若有必要也可以由新的體制或新設的執事來取代,但大部分的情況往往是新舊的執事與運作功能相互整合補強,透過分工與專職的執事安排,將可使得常住的組織與功能更加的嚴謹、合理與增強。【註25】
(二)原有舊制度底下的倫理、身份關係,應儘量保持。當然在人員或執事僧員不是很充足的情況下,既有的常住執事,若有需要亦可以(在導入的初期其實是「最好能」)兼任教育部門的幹部。這樣不但能收到事權統一的好處,執事若能橫跨常住與教育兩部門,又可收到相互配合、協調,避免本位主義、雙頭馬車、各行其是的情況發生。【註26】
(三)職權劃分應該明確、合理。當知,前第一項要求重在「分工專責」,第二項要求則強調要「跨部整合」,各有所重並不衝突。成功的關鍵正是在各幹部所扮演的角色,既使是有兼任的情況,其職權的劃分都應該力求明確與合理。
(四)常設職事幹部採任期制,工作分組採輪流制較佳。常設職事幹部指需要一段時間以熟悉並貫徹工作內容的管理職幹部而言,他們負責的工作,都有前後的一貫性,與長期貫徹推動的需要性,同時也往往是道場道風的主要負擔者與表顯者,因此需要給予一段足夠長的時間去推動常住交辦的工作。工作分組則是指日常勞務(庶務)工作的單執人員而言。至於任期或輪組期間的長短,可視各道場之慣例與需要而定,輪組工作可以每週或每月一輪;而職事幹部之任期則可短至半年,長至三年不等。【註27】
(五)屬於管理階級的常設職事,以會議票選為佳,其他庶務性(非管理性質)單執可採委派、推舉、自願或輪值。然亦無一定,具體的作法仍須視道場之人事因緣而定。之所以建議要用「票選」,是為了使之具有「民意」的基礎,在管理上較易推行之故。但對於某些道場而言,若透過主要核心幹部的「口和」,也能達到類似的效果時,則以口和的方式推舉將更符合佛門的精神與傳統。此外,庶務性工作,一般皆由小眾【註28】或新學比丘等,以分組輪流的方式負責。
(六)教育組織必須與整體常住組織融為一體,不應獨立在外。若教育組織獨立於常住外,則易形成「類佛學院」的獨立機構,日久將與常住人事、運作等產生隔閡。此亦根本違背了之前所說的「以常住為主體、做最少的更動」等等原則,同時也失去了「生活中學習」的優點。
(七)當使所有常住眾,皆了解整體制度的組織關係與運作方式。常住學院化的導入,如前所一再提起的,乃是在保持以常住現實生活為主軸的前提下,進行寺院常住眾的系統化、組織化、課表化教育制度之建立的工作。因此,全寺上下的完全瞭解、支持與積極的投入及配合,乃是此一道場教育建設工作,是否能夠成功的最關鍵因素!為達此目標,則讓所有常住眾,皆能預先了解整體制度的組織關係與運作方式,乃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工作。
(八)除了授課法師或指導長老可以外聘以外,其他管理職事,當以原常住眾中推舉(或票選)產生為佳。否則既不容易與常住運作融合一體,徒增制度運作上之困難,同時亦失去了常住自我教育增上的原來美意。此外,指導長老(或法師),最好能同時兼顧解、行,同時其專長之法門,亦應對道場本身的宗旨具有增上的功能才好。否則將很容易造成初學者的混淆,亦會影響大眾修學的進度與信心。嚴重的,更會因此造成道場宗旨及住眾共修目標的改變甚至分裂。
(九)制度在改建初期,儘量以精簡為原則。此點對於沒有經驗的新興道場尤其重要,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將制度建立得太龐大而微細,看似合理而完備,其實卻可能是臃腫而累贅,還不如精簡的制度設計,才能在導入初期達到直接而有效率的需求。
(十)人數不多時【註29】,重要組織(委員會)的人員可以互相兼任,以收人事精簡及提高決策、行政效率之效。不過需注意的是,雖然為了精簡與效率的理由,而讓部分的幹部兼任多職,但這仍只是權宜之計而已。畢竟常住自我教育的工作,乃是群策群力的事,如此才能保證了教育施設的客觀性與多元性,而不至於因為只是少數人的長時負責固定工作而造成僵化,甚至產生與修道相違背的各種缺失。【註30】當負責教育工作的幹部,其本身的作為與道格,因此而受到大眾的懷疑時,任何佛門中的制度,都將失去其穩固與繼續運作的基礎,這點是道場負責人所應該時時警覺的【註31】。因此如之前所說,各類職務都要有任期制或輪流擔任,其部分原因亦在此!
(十一)常住大眾必須有服從會議決議的修養,執行單位亦應有貫徹實施決議的決心與毅力。開會共同決議常住大眾的公共事務,乃是根本佛教中羯摩精神的表現,同時也是個人修持中,無我為公的最佳學習處所。尤其是教育的工作,牽涉道場宗旨與個人修持甚巨,雖然道場領導人居有很重要的指導地位與決定權限,但一方面畢竟任何人在成佛之前都無法面面俱到,二方面為了體現原始戒律的民主羯摩精神,三方面更為了培養各類佛教寺務人才。則領導人由初期的個人領導,漸漸轉型為由幹部議會負責,乃是一種非常良性的道場成長與發展。當然,這亦必須有全體大眾貫徹實施決議的決心與毅力以為支持才能真正的成功。
(十二)常住大眾應養成「會議上坦白發言,會議後不再說是非」的習慣與修養。(此亦屬戒律中所攝)。除了「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基本議會修養,在議事過程中真誠、委婉的發言,議事之後當憶念共同所得的結論,並努力完成大眾的決議之外,對於議事過程中可能造成是非的言論,亦應本諸戒律「如草覆地」的精神,將之放下不再私下談論。
(十三)新的組織制度當以「民主開放」和「敬重權威」兩者並存為其基本精神。前已述及︰完全的所謂「民主」,則決策可能失去了師長或指導者的修正與監督,而有趨於輕舉妄動的弊病。況且智慧的抉擇,乃是依於實証所呈現的,而非以「表決」的結果來決定,因此一味的以議事表決的方式,來進行佛法事務的決策與管理亦不一定能符合佛法修行的要求。
但若完全的個人威權主義,則不但決策極度個人化後,大眾間將失去共同改革、增上的意願和活力,且固有的缺失也不易改進外,過度的個人主義色彩,並不符合佛法的精神,蓋佛法中,「師父犯戒,與徒同罪」的平等(也是因果)精神是至為明顯而堅定的。因此在佛門中民主與權威,兩者必須並存而互用方符合中道︰在法義與修道經驗上,師父、住持、方丈或指導長老、法師的權威,是應該要受到絕對尊重的;但在共同事務乃至戒律行持上,則應有民主的機能,以求更為如法、如律,並符合因緣需要,同時這也是避免道場腐化所切需的。
【註解】
註25:當然,舊體制中有某些不適合或不如法的地方,在不會引生對立或反彈情緒的前提之下,也可以一併給予革新。此外,只要功能有所涵蓋,職事名稱因制度不同而更改並無所謂。
註26:例如住持僧,可能正是剃度師父,在新制度中,亦應給予適當職位之安排,例如兼任「院長」之類的。
註27:常設職事如︰當家、知客、侍者、會計、圖書室管理員、學務、訓導、沙彌長……之類具管理性質的職務而言;工作分組之單執乃是指,如︰大寮、清潔、香燈、悅眾、園頭、圊頭……之類庶務性的工作而言。然亦無一定,可視各道場之慣例與需要而定。
註28:小眾一般皆指在寺學習出家法,準備出家的淨人,及已出家尚未受具足戒的沙彌而言。
註29:約在三十人以下的常住屬之。
註30:其可能的缺失包括:對權位的眷戀、小團體的不當建立、利益私相授受、僵化與排他性的發生、教育思想及方法的缺乏變化性與適應性,乃至個人性格的趨於驕慢、不聽師長指導、貪心的增長、戒律的鬆弛與白衣信眾過往太密等等
註31:此處所談固然是指「教育工作」相關的職事,其實廣義的說,常住中的任何管理階層之職位都是如此!
乙、組織架構
在民主與權威並存,且又要包含原有常住功能的基本考量下,一個具有教育機能的常住組織(寺院整體),至少應包含以下五至七個部分︰
(一)指導單位︰由退居住持(方丈)、現任住持(方丈)、剃度師長(子孫道場),指導長老或法師等組成。【註32】
(二)寺院行政與庶務單位︰由各基層管理職事、各類工作分組及常設單職等所組成。這是指整個寺院的組織而言,並非單指「教育部門」,以下所說亦皆以「寺院整體」而言。
(三)解行教育推動單位︰由教育部門相關之管理幹部及常住中有能力者共同組成,其所推行的對象,如前所述,下自來寺常住準備出家的淨人,上至老參比丘(尼),都要安排各自相應的解行增上課程【註33】。
(四)常住會議︰視事務的大小、性質與重要性等的不同,可分為「全體住眾會議」(當人數過多時,可以「代表制」方式行之。)、「全體出家眾會議」(限出家人,常住淨人不計)、「出家眾代表會議」(由寺院各堂口及各單位幹部代表所組成)或「主要幹部會議」。除了各單位內部的工作型會議,或由指導單位所直接召開的會議之外,要開哪一類型的會議,除了依經驗與事情大小來判斷外,也可事先經由主要幹部與指導單位之住持或指導長老等的討論而決定。而無論是哪一類型的會議,都應該適當的進行記錄;再者,只要是有牽涉到全體住眾或相關單位的結論,都應該盡速公告或傳達【註34】,並以之為寺務推展的最終意見【註35】。再者,關於會議的討論與投票等權力,本於之前「基本要求」第十三條所述的原則,並避免僧倫的錯亂,其淨人、沙彌與比丘之間,是必須有差降的(例如:三張淨人或兩張沙彌的票,才等於一張比丘的票之類),並不宜以齊頭平等的方式都等同看待。
(五)會議主席團︰若常住人員眾多,事務繁細,必要時亦可由各堂口負責人及各單位主要幹部組成「主席團」,做為常住議會之常設組織,以共同或輪流擔任各類會議之主席。除此之外,平時亦努力於常住各類議題之挖掘與收集,必要時透過適當的常住會議,進行討論而解決問題。【註36】
(六)戒律糾察委員會︰為常住中最高之戒律規約的督察單位,以負責有關共住規約及戒律等的制訂、修改(前兩項只限不與戒律相違的「規約」部分)、督導與解釋等。
(七)弘法事務推行單位︰由常住中有能力、經驗及興趣之老參比丘(尼)組成,以對常隨親近的白衣居士,進行種種信眾的在家教育。
此中,較龐大的單位如:寺院行政、教育、糾察及弘法等四單位,必要時其管理階層可以「委員會」方式行之,(人少,單人負責即可),如此除了可以分擔過多的工作、進一步落實僧團民主的精神外,亦可提早進行經驗的傳遞及人員的栽培。今將此一整體寺院教育組織架構圖示如下︰【註37】
今將各委員會(及單位)之主要成員職稱,及其產生略述如下︰
(一)指導單位︰其組成已如前述,應含住持(或方丈)及指導長老或法師等。
(二)常住議會︰原則上由全寺出家眾共同組成,常設正副主席各一或若干人,由指導單位指定或議會票選,以組成主席團。另由主席團委派司儀及記錄一人或若干人。
(三)寺務委員會︰即是傳統叢林所說的「都監」、「監院」、「當家」、「副寺」、「知客」、「維那」乃至「典座」等之類,各一或若干人;亦可由常住議會票選產生【註38】。
(四)戒律糾察委員會︰設正、副糾察師各一或若干人,亦由議會票選。有些統叢林的作法是:由各堂口的主要負責人輪流擔任此職,因此並無常設的「糾察」之職,而改以「僧值」稱之。
(五)教育委員會︰指導單位為當然委員,另設學務長一人,親教師若干人,必要時再加「教育委員」若干人,皆於議會中票選之【註39】。
(六)法務委員會︰可視所推動之弘法事務,而權宜設立職稱。
(七)工作分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組員輪任或推舉。
(八)其他傳統寺院職事︰視道場實際需求,隨機制宜而設,可採自願發心,但為避免工作厭怠或人事僵化,故亦以任期或輪流制為佳。
【註解】
註32:視道場因緣需要之不同,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人。附帶一提,傳統上只有對十方開單接眾的叢林或比丘道場之領導人,才稱為「方丈」,其他類型的寺院或女眾寺院,皆只宜稱作「住持」。有些十人以下的小寺院,其負責人甚至只宜稱為「當家」。
註33:當然,這當中也必然有許多解、行課程,例如:朝暮二課、佛七共修等,是全寺院都共同參與的。但諸如:戒律、佛法基礎課程等,就有必要依程度與身份不同而個別開課了。
註34:記錄的方式不一定要太制式,錄影、錄音或文字皆可,但主要的結論、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與會者等內容,仍應該有文字的紀錄與公佈較妥。
註35:因此,原則上「常住會議」也可以視為寺務推展的最高決策單位之一,但本於之前「基本要求」第十三條所述的原則,在某些事務上,其最後的決定權乃是在指導單位。
註36:此項及第七項,視道場發展需要而設立,不一定都需要。
註37:下圖中之所以用虛線,而且不置於正上方,乃表示「從旁指導」,而非「直接命令」之意思。再者,所謂的「委員會」,在某個意義上說,與傳統叢林中各堂口皆設有多位負責人,其意義是很接近的,此處只是比較強調「和合共識」的精神,所以給予「委員會」的通稱而已。傳統叢林各堂口中的多位負責人仍有其階位之高低,以示責任輕重的作法,在此處也仍然需要保留。
註38:既是票選,則應採任期制以杜絕人事僵化之弊,其任期之長短可視運作情況及工作需要而定。大體上試行階段,任期可短些,俟一切運作熟悉後才延長任期較為穩當。
註39:親教師是直接受理新學比丘、沙彌及準備出家之淨人的解行及生活教育之要職,故必要時,可由指導單位,或剃度師父直接於教育委員中委派。而且為了避免思想及行為教育的過度僵化與個人化,親教師必須設置多人,以和合共成、相互修正協調的方式,進行集體教育運作較為理想。至於「學務長」,可於親教師中推推舉一人任之或另設亦可,總理沙彌與淨人之教育訓練工作,下詳明。
丙、權責劃分
各個職務,皆有明確之權責歸屬,互不混濫,亦無缺漏,正是一個組織與制度得以成功的首要條件!今分別就上來所提各主要職事或單位之權責,做一概略性之規劃如下【註40】︰
(一)指導單位︰
1、佛法解、行之提攜與策勵。
2、建立道場解行及自利利他之宗旨、監督並輔導整體組織(常住)之運作目標與方式。
3、道場重要、重大事項或制度之裁決【註41】。
4、會議或組織無法解決事項之最終裁定。
5、為組織之精神領導,對外之代表常住。
6、重要人事案、立法案之認可。
(二)常住議會︰
1、對宗風或重大事項以外之一切事務,進行審議或複決【註42】。
2、對所審、議事項具監督之責。
3、選舉或罷免重要人事。
4、對宗風或重大事項以外之一切事務,具立法及創制權。
(三)議會主席︰(副主席協助之)
1、負責召開定期(不定期)常住(代表)會議,或其他必須之會議,並維繫會議正常而有效率地進行。
2、負責議事錄之完成(得委任書記錄音)與宣讀。
3、平時負責議題、議案之挖掘與收集整理。
4、對於議案是否交付議會審議,或由指導單位直接裁定。負責與指導單位召開協商會議(屬「預備會議」,下明)協調之。
(四)寺務委員會︰
1、負責寺院一切行政事務與庶務工作之安排與推動。
2、負責議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3、負責上下人事,與常住眾間人際之溝通與協調。
4、負責全寺上下各單位、組別、職事等寺務工作之督導、溝通與協調等,並協助解決問題。
5、負責隨時向指導單位反應全寺各種意見及問題等。
6、負責指導單位所交辦事項。
(五)戒律糾察委員會︰
1、審議一切有關戒律之事宜,提交議會照知。
2、草擬共同生活規約乃至其他必要之規定等,提交議會審議。
(六)糾察︰
1、負責寺院共同規約及大眾解、行共修功課之實踐與督導。
2、代理大眾執行懲罰事項,或戒律有關之羯磨事項。
(七)教育委員會︰
1、負責全寺大眾教育計劃之擬定,並提交常住會議審議。
2、負責全寺解、行二門功課之擬定與推動。
3、檢討改進全寺大眾解、行二門功課之內容。
(八)學務長︰(由親教師協助之)
1、負責推動沙彌與淨人之教育、訓練等,並執行教委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2、監督並照看沙彌之解行、工作、生活、健康與心性成長等。
3、定期向教育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並提出改進意見以供教委會參考。
4、協助沙彌、淨人與師長及其他常住眾溝通。
其他有需要之職務,其職權率依叢林常規或各寺院慣例而訂定之,在此僅就特殊之部份略做規劃而已。
丁、會議與決策
此一「常住學院化體制」的最大特色,在於引入了「議會」的組織,以落實僧團民主的精神【註43】。雖然仍保留了「師徒制」的權威性在,但一切的寺院決策,大部份是用「開會討論以達共識」的方式決定,卻是必然的趨勢。因此,是否能善於應用各類型的會議,達到共識解決問題的效果,將是關係著此一制度是否能順利建立的重要因素!因此本節擬就此一問題,略作「原則性」之提示︰
(一)常住的幹部,尤其是議會主席,必須善於知道「該不該開會?」「何時開?」「該開何種會?」以及「該召集那些人開會?」「會議之目的,主題,討論事項等為何?」等之類的問題。唯有在適當的時機,召集適當的人,召開適當而有效率的會議,才能以會議的方式,達到解決問題的最大效果。
(二)主持會議的人,必須對會議之目的,討論案等,事先做好充分的了解與準備,並要熟悉各項會議的程序與方式。一方面固然要嚴格調控會議的有效進行,方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達到議事的結論;但更重要的是,要善於誘導會議的開會氣氛,使大家能在輕鬆而坦承的氣氛之下進行完全的討論,如此才能讓與會者真正說出內心的想法,從而達到與會大眾都「意悅共事、和合共成」的最高目標。(否則常住眾將很快地,即視「開會」為畏途矣!)
(三)其他有關議事羯磨之注意事項,有心人士可參考律藏有關部份,或《民權初步》等有關會議方法的世間書籍。
(四)既是開會,總不免有所爭議,一方面除了主席應事先努力協調,預為化解,在必要時亦必須當機立斷勇於裁決外【註44】。另一方面,當事人更應有君子之爭的道人雅量:在清楚而完整的表達自己之意見之餘,也要仔細聆聽他人的意見,體會他人語言背後的真正想法,並設身處地的感受他人的心情。否則如果各說各話,固執己見、互不體諒,就很可能會因此而相惱不休,則不但無法達成結論,而且大眾求昇反墮,亦違六和敬之精神。
(五) 當爭議不決時,主席的裁決就顯得非常重要了,若爭議的雙方勢均力敵,各有合理的論據,則可考慮再擇日討論。反之,若是非已然清楚,只是部分的人尚未理解、放下,此時主席必須勇於依法主持公道,切不可為了怕得罪人,而態度模稜、擺動,讓如法的事情不能彰顯。秉公處理雖可能一時令少部分人失望甚至誤會,但必能在長時間的考驗下,獲得大眾的信賴。這也是一個道場,是否具有追求如法與成長之能力與決心的重要指標!
(六)會議當儘量以「共識」代替「表決」,若必得進行表決,亦應於表決前,讓多方面之意見充分表達、溝通。表決後,少數眾除應服從多數,無條件且放下執著地,接受表決之決議外,多數眾亦應該有尊重少數的修養,適當地亦考量少數人的意見或立場,而做某些不違背如法結論的調整。
【註解】
註40:此處所提出的的內容,主要是與教育院有關的職事,或為了學院化而增設的組織,至於傳統中尚有的其他堂口(組織)或職事,則完全依傳統的職權定義而行,不再另做說明。
註41:此一部份正是民主之外,另外保留的權威風格,然而這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必須以「法」和「律」為範圍方可。
註42:至於什麼是「重大事件」,是交付議會審議或由指導單位直接規定?可由主席團與指導單位,相互磋商後決定。
註43:雖然這並非有絕對的價值,但在適應時代與眾生根機上,卻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制度。
註44:見下一項的說明。
此外,關於會議之種類,亦視召開時機、目的與參加人員之不同,而有以下種種差別,負責的人亦應多加了解︰
【定期會議類】︰
(一)常住(代表)會議︰以所有常住眾(限出家人,惟必要時可經由主席團決定,再納入沙彌或淨人)為參加對象,是寺院中最重要的會議。與全寺有關之重要事項,而適合付諸議會討論者,皆於此會中討論之。
(二)全體(或部份)幹部會議︰視全寺或各堂、會、組工作之需要,各級管理幹部,皆應有定期之聚會討論。
(三)早(午)餐會報︰亦屬幹部會議之一,惟時間較短(以不超過半小時為限)。每日或隔數日行之,以各單位內部或(必要時)跨單位之間,交換每天工作內容或互相配合事項等訊息為主。
【不定期會議類】︰
(一)常住臨時會議︰在常住全體會議以外時間,遇有重大事項須全體開會討論時,得經過適當人數之連署,或主席團主動召集發起後,由主席負責召開。
(二)特別會議︰為了特別事件,召集特殊人員所召開之會議。亦屬臨時會之一種。
(三)預備會議︰為了會議得以順利解決預設之議題,而在正式會議之前,先行召開部份具決策或代表身份人員之會議,以求初步達成共識。
(四)協調會議︰為了某些較大或較難解決之問題,無法在正式會議中有效解決時,事先召集主要有關人員,而召開之協調性會議。屬於預備會議之一種【註45】。
(五)層峰會議︰專指指導單位自行召開之會議而言【註46】。
以上會議基於不同的目的與規模,而有種種不同的名稱,意味著不同的參與人員及開會方式,然而此處也只是略舉大端而已,臨事歷緣尚須主事者心領神會靈活運用,不必拘泥文字。
戊、運作與發展
依於組織架構之建立,及各職事明確職權之劃分,再透過適當會議的召開與協商,則一個具備和合精神,符合佛法要求,而又能發揮常住自我教育──解行增上──機能的常住新制度將得以展開運作。既然此一制度的設立,是以「建立常住自我教育之功能」為目的,因此當思考此一制度該如何開始運作時,自當以「目前的常住大眾,最迫切需要的解行教育是什麼?」為思考之起點。然而所謂的「最迫切需要」,各道場因緣不同,無法一概而論,今為討論方便,特以道場教育發展之成熟度為劃分,將之概略分為草創、成熟與發展等三期。並分別就這三個時期的分判標準、運作重點與努力目標等,略作敘述如下︰
(一)草創期──顧名思議,這是指道場剛剛建立學院化制度的初期階段而言。此一階段的主要重點工作有二︰一者,開始推行初期階段的教育課程,並隨時做適當的調整【註47】。二者,讓大眾逐漸熟悉新制度之運作(尤其是開會),並依實際需求,而做必要的修正【註48】。
此一階段的目標亦有兩項︰首先,所有舊住眾,必須從教育課程中,真實地獲得解、行增上的初步法益;其次,常住整體對於制度的運作,必須逐漸達到穩健、順暢的狀態(這是能否進入到下一階段最重要的指標)。
(二)成熟期──當此一學院化常住能夠達成前一期的第二項目標之後,即已離開草創而進入到成熟期的階段。
此一階段的重點工作有五項︰
1、繼續深化解行教育之各類課程。
2、著手進行常任自身初級師資之培養。
3、逐漸確立各類教育之標準化模式【註49】。
4、擬定常住未來發展目標。
5、活絡組織人事。
此一階段所應達成之目標有四類︰
1、道場宗風之明確建立。
2、具備堪能教育新進人員之初級師資。
3、常住大眾對未來道場發展宗旨、目標,已達成共識,並具有共同去達成的意樂與熱誠。
4、組織人事之異動與變更,極為順利、通暢,繼起之幹部人才不虞。
(三)發展期──相同地,當此常住已能達成上期中之四項目標的前三項時,即可正式讓道場由只能「自利」的階段,轉進到能夠開單接眾的「利他」階段,此亦即「發展期」的意義所在。
此一階段的重點工作有七項︰
1、在保持集體教育增上的前提下,提供個人短或長期專修的教育及修行環境。
2、以前項安排為方便,著手培養高級師資。
3、開始隨緣對外弘化(切忌躁進、自我膨脹或以媚俗的方式自我宣傳),並藉以接引新進人員。
4、對新進人員(準備出家之淨人,或外來參學者)從事教育。
5、必要時當建立新的行政,教育或弘化等單位。
6、逐步完成預先擬定之解行教育或道場發展(修行人才的加強培育,甚至是硬體的擴建或改建等)目標。
7、著手道場各類經理人員之儲備人才教育與培訓。
此一階段,所欲完成之目標有三項︰
1、道場具備源源不斷之自我增上及自他兩利的內在力量。
2、充滿人員、人事不斷新陳代謝的朝氣與活力。
3、道場具有更加深入戒律之學修的行動,也藉此能增長道場自我檢討與自我修正的清流力量,同時闔寺大眾亦具備避免被名聞利養所腐化的堅定自覺。
事實上,當一個中、小型的道場,由草創期開始,經過成熟期的長期蘊釀,而逐漸地步向具備「開單接眾」乃至「對外弘化」能力的穩定發展期,是有其一步步之條件與軌跡可循的。這當中,主事僧及常住大眾,必須明瞭道場目前所處的階段,而從事相應的努力和工作目標,方能有次第地讓道場穩健建設其道風、清明其戒律、深化其解行、開拓其心量、堅定其意志、強化其組織、熟練其人事與制度。否則,若昧於自身發展階段的事實,而盲目地躁進,媚俗、躐等而求;或過度小心與守舊,缺乏開創,則不但使得道場無法發揮其自利利他的功能,相反的,亦可能因此招來許多不必要的阻力、困難和成長的盲點。
因此,光有組織制度是不夠的,更需要的,是主事僧與管理階層的職事師們,必須具有認識各階段發展之不同性的智慧,與穩健努力、循序漸進的耐心和行力!
結 論
所謂的道場,它必須是一個具備修「道」功能的「場」所,方堪稱之為「道場」。然而要修道,就應先使得這個僧人所共住的場所,充滿著具有共識共行的宗旨與道風,具足正確的佛法義解與行持方法。欲達到此目的,非於道場中推行僧伽教育則不為功。
鑑於今日台灣佛教,多為經濟充足的中、小型師徒制道場【註50】型態,一方面目前的佛學院並不一定適合所有的眾生根性與道場需求;二方面要使年輕的出家眾安住道場,除了不斷地給予解行教育之增上外,亦別無他途【註51】。因此本文提供了一個堪能讓普遍的中、小型道場推行的,常住學院化制度模型。它的目的,不是要用常住去「辦」佛學院,更不是要將常住原有的一切打破,而去建立一個「全新」的制度。相反的,它只不過是一個,極溫和而漸進的道場「內眾之教育建設」措施罷了。在影響或改變常住最小的情況下,去建構一個堪能運作的教育機制,讓常住中的老老少少,皆能蒙受佛法解行並進的實際利益,從而使這個常住,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所謂「道場」,正是這個體制改良措施的主要用意所在!
因為已經有「傳統佛學院」的經驗在前,本制度在設計之初,即儘量把握著︰保留佛學院原有之優點,避免佛學院之缺點,同時盡量發揮常住教育之優點【註52】的原則,而做制度、組織之考量。只是用心雖然如此,但是否能真正發揮此一效果,那就需要看各別運作時的智慧善巧與耐心、願力而定了。
身為一個出家人,在努力自我增上之餘,多少總希望能隨緣地利益眾生。而利益眾生,無論他的心量所涵蓋的,是多麼的廣大無際,如果要實際去做,則不能不面對身處今日台灣佛教客觀環境的事實。因此,如何使今日台灣佛教僧團得以健全、穩固?應是今日全體台灣佛教僧眾,一切利他事業的共同起點才是!建立「常住道場的學院化體制」,也正是此一理念推動下的表現。尤其處在這個交通、資訊如此迅速、發達的時代,台灣佛教對於世界其他漢傳佛教所流傳的地區或國家而言,多少是具有導引和示範作用的。如何如法地建興台灣的佛教,以荷擔傳統漢傳佛教的命脈,似乎已不再只是「台灣」佛教自身的問題而已。今天我們急切要做的,或許不是為了未來幾年,乃至今生今世的需要,但我們在承接古德先賢的法水之餘,是否也應該為未來的漢傳佛教預做一番努力呢?
今日台灣佛教的寺院,是否需要從事類此「學院化」的改良或建設?又是否能從事這類的改良或建設?乃至依本文的建議,是否就有成功的可能?這些答案到頭來,可能仍是仁智互見的。但無論如何,那份改良道場機能,以健全佛教體質的用心,卻是明顯而真誠的。而且,無論成功的機率有多低,這樣的努力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大乘佛法之修道價值了,至於成不成功?以及何謂成功?何謂失敗?其實也都不重要了。
時 維
佛曆二五三八年歲次甲戌 結夏前定稿於谷關茅蓬
佛曆二五五二年歲次戊子 小雪修訂於楠西萬佛寺
【註解】
註45:主席為了議案是否可以付諸討論,而預先與指導單位協調,亦屬此類會議。
註46:此中亦不妨有其他幹部列席提供意見,以為決策之參考。
註47:舉凡課程表、一日作息之排定,解、行修持比重之分配……等,都有必要視實際反應及需要而調整。
註48:凡組織架構、職權劃分、權責內容與職事設立等,皆有必要在實際的運作當中,做更合乎道場需求的修正。
註49:所謂各類教育是指沙彌(尼)教育、比丘(尼)教育、在職教育、信眾教育、新進人員教育……等等。
註50:本制度之設計,雖以「中、小型師徒制」道場為其考量的基點,但事實上,這個制度尤其更適用於大型的,且具十方性格的道場。
註51:讓他(她)們忙於做事、弘法,固然也能安頓於一時,但終究不是佛法修行之本意,亦非道場健全的長久之計。望有心的道場主能多留意此點。
註52:例如本文第四章原則第三、六項所提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