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與生活
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
釋悟殷
16/05/2011 05:52 (GMT+7)
字級設定:  縮小 放大

摘要:

動物,是旁生趣有情,佛教說那是惡趣眾生,生活充滿了苦痛與不自由。在古代印度人的心目中,動物或鳥類,牠們也能歡樂的歌頌生命,盡情揮灑生命的樂章,牠們與人類的關係就像朋友般的親切。

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有古人對動物德行、習性與生態的報導,有動物與人類互動的深刻對談,也有豐富感人的動物故事,可說是動物知識的寶庫。

本文依據廣律資料,從世尊制戒的事緣及制定的戒法中,探討佛教本於「不殺生」的道德規範,僧眾如何去實踐慈忍護生的沙門之道;又從律師傳出的動物故事(世尊本生)中,歸納動物的德行、智商與懿行,發掘動物在律典裡扮演的角色:藉以說明佛教對動物的態度。

關鍵詞:護生、動物、畜生、蠶絲、三淨肉、放生、律典、波羅夷、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雕刻

Exploring the attitude of Buddhists toward animals from Vinaya point of view

Shih, Wu-Yin

Lecturer at the Hong Shi Buddhist College Research Institute 

ABSTRACT:

Animals are the sentient beings of Tiryak.  In Buddhism, Tiryak is one of the three evil migrations, that is full of suffering and restrain.  For ancient Indians, animals or birds can also praise for their lives joyously and take good use of them as possible.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mankind is very close just like friends.

In Buddhist Tripitaka, there are many reports about the virtue, habits and the ecology of animals from the ancients’ views.  And there are profound dialogues between animals and human beings, as well as plentiful touching animals’ stories.  Tripitaka can be the treasure store for us to know about animals well.

Basing on the materials of Vinaya and from the precepts, which Sakyamuni Buddha lay them down with their original causes, this essay tried to search for how sangha practice the sramana way for protecting animals’ lives compassionately by the moral doctrine of ahimsa (no killing).  Furthermore, it induced animals’ virtue, intelligence and good deeds from those animals’ stories (those animals are sometimes.

the past lives of Sakyamuni Buddha) spread by the Vinaya Masters.  And it also made the roles of animals in the Vinaya important, and showed the Buddhist attitude toward them.

Key words: Animal protection, Animals, Tiryak, Silk, 3 purified meat, To free the captured animals, Vinaya, Parajika, Naihsargika-prayaccittika, Payattika, Sculpture

壹、前言

動物,是旁生趣有情,佛教說那是惡趣眾生,生活充滿了苦痛與不自由。而在古代印度人的心目中,動物或鳥類,牠們也能歡樂的歌頌生命,盡情揮灑生命的樂章,牠們與人類的關係就像朋友般的親切。如在世尊本生談的故事裡,鸚鵡王、象王、獼猴王、鹿王等等,牠們不但會說話[1],聰明有才華,又具有領袖群倫的氣質,平時帶領大家過著逍遙自在的生活,一旦災難來臨時,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盡可能救援自己的族群及其朋友,甚至因此喪失了生命。這樣崇高的德行,在人都是稀有難得了,卻在動物身上出現,有時還超過自認是萬物之靈的人類。

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中,有非常豐富感人的動物故事,有許多與動物習性、動物生態有關的報導,可說是動物知識的寶庫。由於三藏的性質不同,故出現的動物故事,形式體裁及要表達的目的(作用),也會不同。以聲聞律典來說,主要是有關佛弟子日常生活上止持和作持的規制;世尊制戒的事緣及制定的戒法,與動物有關的篇章不少,而律師在弘揚戒律時,也傳出許多德行高尚的動物說是世尊的前生,佛教與動物的關係,可見一斑。因此,筆者就以廣律的資料為主,藉以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

本文,分六節來說明:

第一節,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護生,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在廣律中,有關不殺生的戒法,分為殺人與殺旁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罪。同樣是殺生,何故殺人與殺畜生的罪罰不同?而且,即使同為畜生類,世尊嚴謹制定僧眾不得喝蟲水、用蟲水澆地、墾土掘地、焚燒山林等傷慈行為,何故卻允許僧眾食用三淨肉呢?這些,都是值得留意的問題。

第二節,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佛教在「不殺生」的道德規範下,不但嚴禁殺人,並且不得故意殺害畜生,連水中有微細小蟲,還得用漉水囊過濾後才可使用,以免無故傷害了牠們。不過,從世尊制殺人罪重於殺畜生,即透露了佛教慈忍護眾生的精神,在實踐上,還是先從人類做起。

第三節,蠶絲與羊毛。蠶絲、皮革等的取得,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當然不得使用。律典中,用蠶絲及用黑羊毛、白羊毛作新臥具,皆是尼薩耆波逸提罪。蠶絲的取得,煮繭抽絲是殺生行為;羊毛的取得,只要剪羊身上的毛就可,不必殺羊取毛,何故罪罰卻相同?這得探源於世尊制「尼薩耆波逸提」的精神了。

第四節,三淨肉與素食。畜生肉的來源,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理應不得吃肉。在「不殺生」的前提下,適應當時的乞食制度,世尊有三淨肉的規制。然律典中既有不得吃象馬獸肉及鳥禽肉的制限,也有吃三淨肉的隨宜,在自由採證下,於是形成肉食主義與素食主義的思想諍論,有的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斷肉食,作為滿足自己嗜食肉類習性的藉口,並且譏諷禁斷肉食者是提婆達多的徒裔,不是世尊的教徒。以佛教慈忍護眾生的精神來說,大乘經典中明白的標示:吃肉是「斷大慈種」,強調不殺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護一切眾生的精神。

第五節,放生與護世間。一、放生:僧眾不得圈養牲畜及籠繫玩弄鳥禽,不吃彼類肉品,不穿皮草及使用皮革坐墊等,這是對畜生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及不忍畜生遭受殘殺危難的悲心;而為了解除牠們受難招苦及生活的恐懼,釋放牠們,讓牠們回到自由的園地,也是護生的行為。二、護戒與護器世間:緣起世間,包括有情世間與器世間。世尊制戒,規範弟子護念有情世間,而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護戒,也是護生。器世間上的森羅萬象,是一切眾生共依止共受用的公共財產,不應任意破壞,則是護器世間。

第六節,動物的德行。分三項說明:一、策發修行,世尊舉動物德行為例證,以警策弟子:旁生類有情都有這樣的德行,何況是修出世解脫的行者?二、動物的智商與懿行:律典的動物,有高尚的德行,有高度的智商,也有犧牲奉獻族群及朋友的熱誠。三、寺塔雕刻壁畫與動物:在寺院、佛塔雕刻彩繪動物圖像,藉由動物的特性詮釋教義,並作為通俗教化及接引信眾之初機。

貳、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

護生,是護念眾生、不惱害眾生,這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學佛者在宣誓成為佛教徒時,就發願遵守的道德規範[2]。這種精神的道德規範,從佛教緣起思想開展的眾生平等論來說,不僅護念人類有情而已,還應普及於一切有情眾生(五道,或說六道)。那麼,佛弟子在日常生活,如何做到護念眾生、不惱害眾生?

在《雜阿含經》中,世尊訶責婆羅門傳統的血祭說:「邪盛大會,繫群少特牛、水特、水悖,及諸羊犢小小眾生,悉皆殺傷」,用此殘殺犧牲的大會來祈求生天享樂,不過是造惡生罪,豈有功德可言[3]。在廣律中,世尊就明確的制定:不得故意殺害畜生之生命;且標示出屠羊、魁膾、養豬、養雞、捕魚、獵師、網鳥、捕蟒、咒龍、獄吏、作賊、王家常差捕賊人等十二種事業,以及養蠶煮繭等行為,都是惡律儀,是佛教徒不應該從事的工作[4]

護生的最基本精神,先從「不殺生」做起。律典中,有關不殺生的戒法,分為殺人和殺畜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如故奪畜生命,知道水中有虫,自澆泥澆草、令他人澆,或者飲用,自手墾土掘地,或令他人掘等,都是「波逸提」罪[5]

這裡,有一個問題:同樣是殺生,何故殺人得波羅夷、殺畜生卻只得波逸提呢?可以這麼說,在印度的民俗裡,雖然也有主張樹木、草木等有生命存在,若砍伐它即等於殺生的說法[6],但是佛教的殺生,還是專約有情眾生來說;而且,人與被殺對象關係不同,殺生的罪過及判決的輕重,也就有了不同。如諸部廣律,在故斷人命的「犯相分別」,律師鉅細靡遺地分別在各種情況下殺人得罪輕重及犯與不犯之差別,殺害自己與殺害他人不同,蓄意殺人與誤殺不同,殺人與殺動物、蟲、鳥不同,殺人與殺鬼神不同等等[7]。殺人中,以殺害對自己、對人類有恩有德的父母、師長、聖賢等,得罪最重,是無間重罪。因為是無間重罪,所以律師更詳細演繹分別其犯與不犯的各類情況,這種現象,近似於論師推演分別的風格[8],可見律師們的慎重!

殺生罪的構成,如《僧祇律》說:人、人想、興方便、殺心、斷命等五事具足,殺人命得波羅夷;畜生、畜生想、殺心、起身業、命根斷等五法成就,斷畜生命得波逸提[9]。《十誦律》則分析說:

若為人作弶,人死者波羅夷,非人及畜生死者偷蘭遮;若為非人作弶,非人死者偷蘭遮,人及畜生死者突吉羅;若為畜生作弶,畜生死者波逸提,人及非人死者突吉羅;若不定為一事作,諸有來者皆令墮死,若人死者波羅夷,非人死者偷蘭遮,畜生死者波夜提,都不死者偷蘭遮、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9上)

這是從蓄意殺卻誤殺了對象來論定罪罰。另外,有從殺心(善、惡、無記三性)去分別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的罪罰,且論定說:比丘「若先破戒、若賊住、若先來白衣」,即使殺人也不得波羅夷罪[10]。顯然,律師認為:殺生罪的構成及罪罰輕重,應綜合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誤殺或蓄意殺,惡意殺或無意殺,正常人或瘋狂人,人趣或旁生趣(或鬼趣),諸如此類等,罪罰輕重即有顯著差異。

律師的說法,有部論師也有相同意見,如《大毘婆沙論》說:殺生等十不善業中,每一個不善業,都有由於貪、瞋、痴(邪見)而起決定殺害(盜、淫、妄乃至邪見)等的意欲[11]。如果在貪、瞋、痴等煩惱推動下而現起決定殺的意欲,殺人或殺畜生,其罪都蠻重的。殺生罪的構成,必須具足二個因緣:起加行及果究竟。亦即假如有人想殺害自己的母親,拿起刀加以砍殺(起加行),結果母親真的被殺死(果究竟)。如此,就構成殺母重罪;否則,即不成為殺母罪。

綜合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罪罰輕重,這是律典、論典共有的意見。關於何故殺人罪最重的問題,以聲聞律典的精神來說,「人是善趣,害之重故」[12],是較吻合於律師的意見。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說: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其餘諸趣不得呢?律師答道:「人中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有沙門四果多在人中得,佛與辟支佛必在人中得漏盡故,是以害人得波羅夷,餘道不得波羅夷。」[13]又人有梵行、憶念、勇猛等三事勝,人有慚愧心,有父母、兄弟、姐妹等倫常觀念,畜生無慚愧心,無倫常觀念,無律儀戒等,故而殺人罪最重[14]。各部廣律,律師在不殺生戒條的「犯相分別」,或有落入太過煩冗推演的嫌疑,其形式與內容也極不統一;不過,他們還有一個共同的理念:以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作為論定其罪罰與輕重的依據。而且,從殺人得波羅夷、故殺畜生命得波逸提,也就說明了一個事實:佛教立足於「護生」的道德規範,心願普及於一切眾生,這是一個崇高理想,在實行上,先從人類做起,漸次擴展,最後達到普及一切眾生的崇高理想。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解決:(如前文)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的問題,律師回答:「人中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律師言下之意是,畜生等有情,無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就以畜生(龍)來說,依據律典記載:伊羅缽龍王和那羅陀梵志,結伴同往鹿野苑聽世尊說法,世尊漸次為他們說「布施持戒生天之法,呵欲不淨,讚歎出離為樂」,勸令發歡喜心。伊羅缽龍王聞法後,歡喜無限,世尊進而教導龍王學佛要先歸依佛法僧三寶。伊羅缽龍王隨即歸依,牠是畜生有情最先受三自歸者[15]。有一善現龍王,是長壽龍,厭惡龍身,知道出家修行的功德益處,於是變化成青年外道,到僧團裡求聽出家受具。善現龍王在睡眠時,現出原形,驚嚇了大眾。由此事緣,世尊制:「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16]又依據《菩薩本緣經》記載,某龍王常為族群說法,勸修慈善,宣揚受持八齋戒法的殊勝,並親自受持八齋戒法[17]。伊羅缽龍王受三自歸,龍王自受持八關齋戒(近住律儀),顯然地,畜生(龍)得受三歸、八關齋戒,唯不得出家及受具足戒而已。那麼,律師何故說畜生不得受五戒等呢?《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解說:

凡受戒法,以勇猛心自誓決斷,然後得戒。諸天著樂心多,善心力弱,何由得戒?餓鬼以飢渴苦,身心焦然;地獄無量苦惱,種種楚毒,心意著痛,無緣得戒。畜生中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處處經中說龍受齋法,以善心故而受八齋,一日一夜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以業障故。以四天下而言,唯三天下閻浮提、瞿耶尼、弗婆提,及三天下中間海洲上人,一切得戒。……大而觀之,愛佛法者蓋不足言,若天、若龍、若鬼神、若鬱單越、若不男、二根種種罪人,盡得受三歸也。(大正23.509下)

依《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律師的解說,畜生類等得受三歸,但畜生類「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故不得五戒、八齋戒、具足戒等;至於經中龍王受八齋戒的事跡,律師解說是「以善心故而受八齋,一日一夜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以業障故」。律師的說法,大同於有部論師的主張,如《大毘婆沙論》說:

問:近事律儀依何處有?答:依欲界有,非色、無色界;依人趣有,非餘趣;依三洲有,除北洲。問:若此律儀唯依人趣,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時天帝釋來詣佛所,作如是言:願佛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於其中間,護生歸淨。答:彼自顯示是信等流,非受律儀,不應為難。(大正27.647上)[18]

問:近住律儀依何處有?答唯依欲界有,非色、無色界;依人趣有,非餘趣;依三洲有,除北洲。問:若此律儀唯依人趣,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有海居龍,從大海出,於六齋日,受八戒齋,放捨身心,寂然而住,徐發吟韻,作如是言:今於世間,無所惱害。答:彼得妙行,不得律儀,自慶暫時離諸惡行。彼自憶念:昔在人中,受八戒齋,不能清淨,有毀犯故墮龍趣中。作是思惟:我本人趣,若能清淨持八戒齋,今應生天受諸快樂,何期毀犯墮斯惡趣。厭惡行故,數從海出,受八戒齋,吟韻自慶。然實彼龍唯得妙行,不得律儀。(大正27.648下)

有部論師主張:畜生類有情,無近事律儀,亦無近住律儀;對於經中龍受八戒齋的事跡,解說是「唯得妙行,不得律儀」[19]。妙行,即身、口、意三妙行,屬於十善業道的範疇,是一種道德律。意思是說,龍王實行的是道德律,並不是得律儀,因為旁生非律儀器,不得律儀故。

以上,從殺人與殺畜生命,談及畜生是否得受律儀戒(三歸、五戒、八齋戒、具足戒)等相關問題。聲聞律典及部派論書,都一致主張:人是律儀器、畜生非律儀器,雖然諸天、鬼神、龍等諸趣有情也有愛樂佛法的,但是佛宣揚的是以人類為主的佛法。人生活在世間,人與人的互動最為密切,故殺生中以殺人罪最重。

參、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

世尊制:比丘故意損害畜生命,得波逸提。在這條制限下,所有會損害畜生類生命的行為,或者使用從畜生身上取得如蠶絲、皮革、骨牙等之類,都在禁止之列。以下,依次說明之。首先,說明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的制限。

佛教立本於「不殺生」的道德規範,不但嚴禁殺人,並且不得故意損害眾生命;連水中有微細小蟲,還得用漉水囊過濾後才可使用,以免無故傷害了牠們。如律典記載:故意損害畜生命,畜生命斷,得波逸提;若無害心,只是誤殺,畜生死了,也是無罪。假如羊、馬、象等牲畜來到寺院佛塔,碰觸佛圖形像,毀壞花果樹木,可以用木棒、石頭等敲打地面發出聲音,讓牠們自動離去[20];飛鳥鳴叫吵雜,妨礙比丘坐禪讀經,可豎立欄楯、裝設羅網,以阻擋鳥類進入[21],但不得毀壞鳥巢,及任意破壞蜂巢[22];即使蛇、老鼠、蜈蚣、蚰蜒等進入屋裡,也只是把牠趕走,或者用器物裝妥,遠送到無人來往處野放,不得任意傷害牠[23]。比丘遊行教化時,要準備漉水囊,隨身攜帶,水先過濾後才可飲用;明知道水中有蟲,親自澆地、澆草,或令他人澆,皆得波逸提[24]。也不得用兜羅(柳華、白楊華、蒲梨華、睒婆華)貯作枕褥,因為這類植物「臭穢,好生諸蟲」,若使用,不但有殺生之虞,還招致「無有慈心,斷眾生命」的譏嫌[25]。如有比丘作織毛〔肖+毛〕扇,多殺細蟲若草,就被譏嫌「無有慚愧,害眾生命」,於是世尊制定:不應畜如是〔肖+毛〕扇[26]。曾有比丘親自作瓦屋,聚積材薪、牛糞,放火燃燒,世尊說:「焚燒,傷殺眾生」,無慈悲心;故不得放火燒諸草木,「若放火燒者,隨所殺得罪」;也不得無故露地燃火取暖,唯病苦除外[27]。印度民俗中,「草木中有命根想」,比丘墾土掘地,被譏嫌是「掘地,斷他命根」,故世尊遮止墾土掘地。夏天動輒驟雨,容易山洪爆發,外出遊行,一旦遇到暴雨,不但會飄失衣缽坐具;又「踐踏生草,奪諸虫命」,也將招致「蹈殺生草木,斷他命根」的譏嫌,於是世尊制定:夏天得三月安居[28]

以上,是律典中關於斷畜生命與飲用蟲水的制限。由此可知:佛教的慈忍護眾生,不得故意殺害畜生類生命,不管是如象、師子、老虎等大的野獸,或小鳥等飛禽,連微細的小蟲,都不忍傷害。世尊曾說:「若人有慈心,以米泔汁、若蕩滌汁,棄著不淨水虫中,使彼虫得此食氣,我說彼猶有福。」(大正22.872上)世尊慈護眾生的精神,從以上世尊規範弟子的制限中,深刻地傳達了出來。

另外,有部論師說:若殺害螞蟻的蟲卵而毫無懺悔心,此人是已斷善根者,因為「諸蟻卵於人,無過亦無所用,而故殺害尚無悔心,況復有過有用者,故知彼類已斷善根」。於是論師假設問答:

問:殺斷善人與害蟻卵,何者罪重?答:且依《施設論》說:若住等纏,其罪正等,所受異熟無差別故;若纏不等,罪隨有異。有作是說:害蟻卵者罪重,非斷善人,所以者何?蟻卵成就諸善根故。復有說者:殺斷善人得罪為重,所以者何?人是善趣,害之重故。〔論主〕評曰:應作是說: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得邊罪故;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彼成就諸善法故。(大正27.184下)

論中共有四種說法,論主評取的正義是:若以罪罰輕重來說,殺人得波羅夷(邊罪),殺旁生類得波逸提,當然是殺人罪為重;若依業道來論,蟻卵皆成就諸善法,自然是殺害蟻卵的罪較重。有部論主的解答,涵蓋了眾生平等的理念,亦符合於有部「有世間信根」的學理;然在論師極度推演下,漸有偏頗的發展,竟然出現蟻卵等類(旁生趣)勝過於斷善根者(人趣)的言論;《大般涅槃經》甚至還說:「殺害蟻子猶得殺罪,殺一闡提無有殺罪」[29]。這樣的思想,顯然不同於聲聞律典以人類為本的精神,可以說已偏離佛教的根本思想了!

肆、蠶絲與羊毛

故意殺害畜生命得波逸提,比丘的衣服、臥具等日常用品,自然要避免使用殺生物,如不得用「雜野蠶綿」作新臥具。這裡,有一個問題:在律典中,用「雜野蠶綿」作新臥具,或用「新純黑羺羊毛」、「新純白羊毛」作新臥具,皆是尼薩耆波逸提[30]。「雜野蠶綿」臥具,是蠶絲和綿參雜而作成的臥具,如今之蠶絲被(非100%);「新純黑羺羊毛」、「新純白羊毛」臥具,是用黑羊毛、白羊毛作的臥具,即黑色羊毛被、白色羊毛被。蠶絲的取得,煮繭抽絲會殺害畜生(蟲)命;羊毛的取得,則只要剪羊身上的毛就可,不必殺羊就能取毛,何故都是尼薩耆波逸提?這問題,可從二方面來解說:

一、從世尊制戒的事緣來說,比丘之不得使用新野蠶棉作臥具,主要在於煮繭抽絲是一種殺生行為,如《僧祇律》:比丘至養蠶家乞討絹絲,主人「持繭內釜中,啾啾作聲」,主人嫌責:「我聞沙門瞿曇無數方便讚歎不殺,毀呰殺者,云何沙門釋子故殺眾生,失沙門法,何道之有?」《五分律》:比丘親自煮繭,居士譏嫌說:「沙門釋子與我何異?此等常說慈忍眾生,而今親自煮繭,無沙門行,破沙門法」;居士在比丘前煮繭,蛹動作聲,比丘教他:按著湯中。居士即呵罵:「汝常說不殺生法,而今教人殺生,無沙門行,破沙門法。」《四分律》:比丘到養蠶家乞蠶絲,在旁邊看煮蠶繭,當「爆繭時,蠶蛹作聲」,居士們見了即說:「沙門釋子無有慚愧,害眾生命,外自稱言:我修正法,如是何有正法?求索蠶繭作新臥具。」《十誦律》說:拘睒彌比丘,作新憍施耶敷具,此國綿貴、縷貴、衣貴、繭貴,多殺蠶故。比丘數數乞,……擘治引貯,多事多務,妨廢讀經坐禪行道。」《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以下簡稱《根有律》)亦說:新野蠶絲臥具,此物稀有難得,價錢昂貴,比丘們為營造故,妨廢正修讀誦作意;又數數向居士乞索,諸外道見了,即輕賤言:「諸人當知:此沙門釋子是殺生者,不捨害業,自作、使人用新野蠶絲作臥具,若用此者,殺多有情,如何以好衣食施彼禿人斷物命者?」[31]

由此可見:比丘索乞絹絲及親自擘治引貯,不但妨廢讀經坐禪行道的正行,而絹絲輕柔保暖物美價高,比丘若是貪圖物質享受而索求蓄積,將增長對物欲的貪染,有違僧眾少欲知足之簡樸生活,更重要的是,煮繭抽絲是殺生傷慈的行為,違背佛教護生的根本精神,故律中規定:不得自用雜野蠶綿作新臥具,或語他人作,若作成者,尼薩耆波逸提。

至於比丘不得用「新純黑羺羊毛」、「純白羊毛」作臥具,廣律記載的事緣,與殺生無關,而是此類羊毛稀少不容易取得故價錢昂貴,或是使用此類羊毛被譏嫌其行儀與世俗人無異,不是修道者所應為,故律中制定:比丘若要作新臥具,「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尨」作;若自己、或教他人用新純黑羺羊毛、純白羊毛作新臥具,得尼薩耆波逸提[32]。由此可知:蠶絲是殺生戒,純黑羊毛、純白羊毛是譏嫌戒。

二、尼薩耆波逸提,又名「捨墮」,犯此戒者,罪應懺悔,物則應捨。雖然同樣是「物應捨」,但是用蠶絲、或用黑、白羊毛作的臥具,物品在僧中捨後,處理物品的方式不同,如用「雜野蠶綿」作的臥具,在僧中作捨羯磨之後,不得還與捨比丘(物主),應以斧釿細細剉斬,和上泥巴,用來塗牆壁、或塗土埵;用「新純黑羺羊毛」、「純白羊毛」作的臥具,在僧中作捨羯磨以後,物品當還與捨比丘,不還則犯突吉羅。

考世尊制定尼薩耆波逸提戒(捨墮)的精神,如長衣、長缽等,要作淨施羯磨,主要是為了杜絕僧眾的私有欲和貪染心,故物品在僧中捨後,只是捨去所有權,還擁有使用權[33]。以此精神來衡量蠶絲與羊毛品,就可發現世尊是嚴格管制蠶絲品,捨物比丘不僅不再擁有所有權,連使用權也被剝除,這樣一來,要斷絕僧眾使用「雜野蠶綿」作的臥具,可說是徹底多了。蠶絲品要殺害畜生命才能取得,有違護生的道德規範,故禁止僧眾使用;純黑、純白羊毛品是譏嫌戒,為防世俗人譏嫌,故遮止使用此類羊毛,但可以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尨」作。這就是世尊制戒的精神。

伍、三淨肉與素食

畜生肉的來源,或活生生的割下畜生肉,或直接殺死畜生後取得,都會損害到畜生類生命,僧眾理應不得吃肉。那麼,何故世尊竟然允許弟子吃「三淨肉」呢?如《十誦律》說:

我不聽噉三種不淨肉,若見、若聞、若疑。見者,自眼見是畜生為我故殺。聞者,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疑者,是中無屠賣家,又無自死者,是人凶惡,能故奪畜生命。……如是三種肉我不聽噉。……我聽噉三種淨肉。何等三?不見、不聞、不疑。不見者,不自眼見為我故殺是畜生。不聞者,不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不疑者,是中有屠兒,是人慈心,不能奪畜生命。我聽噉如是三種淨肉。……若大祠,所謂象祠、馬祠、人祠、和闍毘耶祠、三若波陀祠、隨意祠,若諸世會殺生處祠,如是大祠世會中,不聽沙門釋子噉肉。何以故?是大祠世會皆為客故。[34]

世尊聽許:不親自眼見為我故殺畜生,不從可信人處聽聞為我故殺畜生,不疑為我而故殺畜生,這三種是清淨肉,僧眾得以食用。不過,世尊又特別規定:人肉、象肉、馬肉、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獼猴肉、狗肉、蛇肉等動物肉,鳥等飛禽肉,及蝦蟆、水蛭肉等,此類肉品,皆不得食用[35]

既然可以吃三淨肉,為什麼象馬等肉品就不能吃呢?諸部廣律記載的事緣極為分歧,綜合而言,比丘不得吃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等的制緣是,比丘吃了此類肉品後,身上散發出的氣息,使「諸獸聞氣,遂殺比丘」;食狗肉者,「諸狗聞氣,隨後吠之」。居士們見了,即譏嫌說:「沙門釋子無肉不食,過於鴟烏,云何噉此不淨臭穢來入我家?無沙門行,破沙門法。」蛇肉的制緣是,善自在龍王(或說龍女)變化為人身,前來禮敬世尊,向世尊請求說:龍有大神力,力量足以毀壞國土,龍蛇本一家,比丘若吃蛇肉,諸龍瞋心起,可能傷害比丘,願世尊遮止比丘吃蛇肉。象肉、馬肉的制緣,《十誦律》、《四分律》說,象、馬是官物,比丘吃牠,會招致國王瞋怒不悅,故世尊遮止吃象肉、馬肉。至於鳥肉的制緣,《僧祇律》說:比丘吃鳥肉,入聚落乞食,或近林處經行,群鳥追逐比丘,並不斷喧叫,故世尊禁鳥肉[36]

這裡,值得留意的問題是:在律典中,世尊制定弟子不得吃象、馬等獸肉及鳥禽肉的事緣,並不是因為牠是肉類而禁絕,而是吃肉招致了殺生、偷盜的譏嫌;或吃肉比丘身上散發的氣息,鳥獸聞了,不斷鳴叫、追逐,或遭畜生報復反噬;或鬼神聞氣不樂等[37],故世尊遮止吃此類肉品。顯然,世尊之斷絕比丘吃象、馬、牛、鳥等十種肉類,不在於「肉」不能吃,而是違犯了慈忍護眾生的沙門之道[38]。如《十誦律》律師自設問答:「問:故為殺畜生肉得食不?答:不得食,若食得突吉羅。不淨鳥獸肉不應食,若食得突吉羅。」(大正23.405上)這個問答,說明了一件事:世尊遮止比丘吃肉,重點在於:不得殺害畜生命。

比丘不得吃象、馬、狗等獸肉,由牠們身上剝下的皮革,及象牙、骨、角等,當然也屬違禁品,律中即說:不得使用師子、老虎、豹、獺、貓、人、毒蟲、狗、錦文蟲、野狐等之皮;不得蓄積象、馬、駝、牛、驢皮等;亦不得使用牙、骨、角等作針筒[39]。雖然如是,隨著各地之天然環境及出產的物資不同,世尊有「隨方毘尼」之制,如阿濕婆、阿盤提等邊地,地上多踤石土塊,荊棘難行;地方盛產皮韋,而麻、苧等植物較為稀少,一般人多用皮韋作敷具,故世尊特許此地比丘:穿著一重革屣,以及可用皮韋作地敷臥具[40]。這是因地制宜的隨方毘尼。另外,生病時,世尊亦有開緣,如有比丘用師子、虎、豹、羆等獸油脂塗腳,經過居士圈養象、馬、牛、羊、驢等的廄舍,牲畜等聞到氣味,驚怖慞惶衝壞欄圈逃走,遂招致居士譏嫌:有如獵師,用惡獸油脂塗腳。由此因緣,世尊制定:不得使用惡獸油脂塗腳。有比丘風病動,醫生教他服用熊、魚、驢、豬、摩竭魚等油脂,世尊即允許他服用[41]。比丘不得吃生肉、飲生血;若有病狂者,唯有吃生肉、飲生血才能治癒病狂,則不在此限。比丘托缽乞食得魚、肉等,隨宜得食;無病,則不得索求魚、肉等美食,以滿足口腹之慾[42]。這是因病而設的開緣。

以上,是律典中有關肉食類的制限與開緣。當時的僧眾,過著乞食托缽生活,隨居士布施所得隨宜而食,不可能完全禁斷肉食。但是「慈忍護念眾生」是沙門之道,適應於當時的乞食制度,世尊有三淨肉之限制,這是立足於「不殺生」的道德規範,而作的權宜之計。然律典中,既有遮斷象馬獸肉及鳥禽肉的制限,又有吃三淨肉的開緣,在自由採證下,於是形成肉食主義與素食主義之分歧與諍論,有的甚至業已忘了佛教「護生」的根本精神,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斷肉食,作為滿足自己嗜食肉類習性的藉口,並譏刺禁斷肉食者非正信佛教徒,而是提婆達多之徒裔了[43]

《大毘婆沙論》記載,有人立論:「駝馬牛羊雞豬鹿等,皆為祠祀人所食用,是以殺之無罪」,「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為人除患,殺亦無罪。」持這一類理論的殺生者,都是由愚痴邪見而起決定殺的意欲。大乘經典,一方面強調凡諸眾生「迭為父母兄弟姊妹」等六親眷屬,或說「應觀是食如子肉想」;另一方面則斥責食肉者是「斷大慈種」;若佛弟子吃肉,會招來世人譏謗:「云何沙門修淨行人,棄捨天仙所食之味?猶如惡獸,食肉滿腹,遊行世間,令諸眾生悉懷驚怖,壞清淨行,失沙門道」。菩薩慈愍為護持眾生信心,令他於佛法不生譏謗,以慈愍心故,應盡斷一切肉食[44]。由此可見:從聲聞佛法到大乘佛法,都稟持著「慈忍護眾生」的精神,尊重一切生命,不親自傷害眾生。理解世尊允許吃三淨肉是在不殺生的原則下,適應當時乞食制度而作的權宜措施,那麼,大乘經典明白的標示:吃肉「斷大慈種」,強調不殺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護一切眾生的精神。

陸、放生與護世間

以上,是聲聞律典中與殺害畜生類有關的制限。僧眾日常生活上,如何實踐對畜生類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呢?分二點說明:

一、放生

如前面說過:寺塔裝上門窗,或挖掘塹壕,或豎立欄楯、或裝設羅網等,藉由障礙物,防止牲畜、飛鳥進入。若牛羊等牲畜來入塔寺中,觸突佛圖形像,毀壞花果樹木,可以用木棒、石頭等敲擊地面發出聲音,使牠們離去[45]

僧眾不得豢養象、馬、雞、狗、豬、羊等牲畜,亦不得用籠子繫養玩弄鸚鵡等鳥禽類;無事不應搭乘象馬車乘輦輿戲笑玩樂,唯有老邁病痛無力行走者才可乘坐;同樣的,無病不得騎乘象馬牲畜,唯有老病無力者,或將有命難、梵行難者,才可騎乘代步[46]。又畜生間弱肉強食,強者為王,為爭奪領導權,動輒纏鬥殘殺,直至分出勝利為止,這是極為慘烈的場面,何況是人為的操弄?故比丘不得往觀鬥象、鬥馬、鬥牛、鬥雞等傷慈害生的競技;亦不得耍弄口技,學作象、馬、牛、驢、駱駝等聲音:此類行為,皆違越毘尼,不得長養善法故[47]。此外,比較特殊的是,律典還有鳥巢與蜂巢的記載,如《十誦律》說:經行道頭窟上,有康郎鳥在上作巢,食物殘渣糞便等棄著地上,穢污環境,經行比丘想令鳥離去,便毀壞了鳥巢。康郎鳥念巢故,常來圍遶精舍,空中悲鳴;由此因緣,世尊規定:「從今日不應壞是康郎鳥巢,若壞得突吉羅。」《根有律‧安居事》說:住處門屋廊簷,若有蜂來結巢,不得任意摘除,應先「撿看虫及蜂窠,蜂若出窠,即應除去;兒若未出,應以線懸繫置餘處,長成自去。」[48]由上來世尊的制限,可見佛教護生面向的寬廣與周詳。

僧眾不得豢養畜類、籠子繫養玩弄鳥類,不吃彼肉,不穿皮草,不用皮革坐墊等,這是佛教對畜生生命的關懷與尊重,以及不忍牠們遭受殘殺危難的悲心;為了解除牠們受難招苦及生活的恐懼;釋放牠們,讓牠們回到自由的天地,也是護生的行為。廣律記載,有畜養主的象、馬、牛、羊、驢騾、駱駝等牲畜,「比丘快心故,若截其足,若壞餘身分」,或「解放令去」,得偷蘭遮[49]。這是釋放動物的原則:有人畜養的家畜,不管是斷尾截肢,或釋放牠離去,必使畜養主憂惱,即使因憐愍心而解放,亦是不當的行為。另有一則不同,如《五分律》說:

有阿練若處比丘,見野豬被箭走來,共相語言:當莫導見。獵師尋至,問比丘:見我所射豬不?答言:何處有豬,是誰豬,無有豬。後作是念:我言無豬,將無得藏豬罪?生疑問佛,佛言:不犯,若有如是因緣,作餘語破其問,皆無罪。有阿練若處比丘,見獵師得生鹿繫已捨去,比丘以憐愍心解放。生疑問佛,佛言:不犯,然不應於他物方便放之,犯者突吉羅;憐愍心放他一切眾生,亦如是。(大正22.183上)

比丘為保護被獵師追趕的野生動物(豬),權巧方便打發獵師離去,此類行為,不犯覆藏罪;如果獵物已死,或傷勢嚴重已頻臨死亡者,則應把獵物還與獵師;獵師捕獲的動物,若以憐愍心解放牠,得突吉羅罪,要心念懺悔[50]。又破壞獵師裝置捕鹿的鹿弶、捕獸的陷阱、捕鳥的羅網等,則視比丘的存心而論定,「快心壞,得偷蘭遮;憐愍心壞,得突吉羅」[51]

要注意的是,以聲聞律制來說,比丘的行為是否如法如律,犯與不犯及得罪輕重,全都以身語行為動作作為判別的準則,對於個人起心動念的意業,並未加以規制,故《大毘婆沙論》說:「意業非戒」(大正27.723下)。此處,破壞獵師裝置捕獸的弶、陷阱、捕鳥之羅網等,「快心壞,得偷蘭遮;憐愍心壞,得突吉羅」,卻改由作者起心動念來論定罪罰輕重;且突吉羅罪,不須要在僧中,也不須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念懺悔就可得清淨。由心念來論定罪罰輕重,就與聲聞律制之原本用身口行為來判定罪罰,顯然有了實質上的變化。這樣的變化,因不忍動物遭受殘殺,解放獵師的獵物,或毀壞捕獸的種種陷阱,對於此類行為,似乎有不鼓勵也不絕對禁止的意味(憐愍心放,憐愍心壞,得突吉羅);然用這樣的方式解放動物及破壞獵師裝置的陷阱,必然會遭致獵師之非議與譏嫌[52],或將造成僧眾與獵師間的緊張關係,故用突吉羅罪治,以戒其數數犯的習性。

這裡,透露出訊息:佛教對於發自慈愍心護生者,確實給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與寬容。佛弟子在極力釋放動物有情之時,也別忘了護念人類有情,獵人是眾生之一,豈可偏重動物而忽略了人?如律典規定:比丘不得使用熊皮。《根有律‧百一羯磨》記載:「有獵射人,情生敬信,遂將熊皮施與苾芻,苾芻不受,即便白佛。佛言:獵人敬信,誠實難得,宜應為受,安置頭邊,熊皮有力能令眼明。」(大正24.491中)比丘本來不得使用熊皮,「獵人敬信,誠實難得」,為長養獵師的信心,世尊囑咐弟子接受熊皮。由此可見,世尊護念獵「人」的悲心,對於一個沒有護生觀念的人,要長養他的信心,漸次引導他培養護生觀念,放下屠刀,不再從事捕獵事業,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另外,由心念來論定罪罰輕重,聲聞戒律也將邁向「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罪起,不由治罰」的轉變,難怪大乘佛教將不僅學理上偏向於唯心,連戒律也向唯心邁進了[53]

又《大毘婆沙論》中,論師對「憐愍心壞,得突吉羅」,有極其精彩的分別,如論師主張十不善法皆有從貪、瞋、痴等三種意欲起決定,而虛誑語從痴生的現象是:

如有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諸為自他身難命難而妄語者,不得妄語罪,如獵師問鹿所在,及賊軍問王軍所在,雖實見實知,恐害彼故,雖不實答而無有罪。〔論主〕當知彼類非不有罪,彼謂都無,便數數作,此等虛誑語名從癡生。(大正27.606中)

如果為了維護自身或他身的生命安全,方便說妄語,不得妄語罪:持這種言論者,是從愚痴邪見意欲起的虛誑語,因為會帶來既然無罪就「數數作」的副作用。有部論師的解說,或許正是世尊「憐愍心壞,得突吉羅」的意趣所在!

另外,還有一則與放生有關的記載,《僧祇律》說:

若檀越作佛生日大會,菩提大會,轉法輪大會,羅睺羅大會,阿難大會,五年大會,檀越信心歡喜,莊嚴象馬布施眾僧者,不聽受。若檀越持鸚鵡、孔雀、雞、羊、獐鹿與,不聽受。若言不受者我當殺之,應語言:汝自放已。應與水食,守護勿令眾生傷害,不得剪翅羽、籠繫,若能飛、能行自活,放去莫拘制。若受眾生者,越比尼罪。(《僧祇律》,大正22.495中~下)

當信眾布施走獸飛禽等牲畜時,僧眾不得接受,應勸他自己帶去放生。放生要注意的事項是:「應與水食,守護勿令眾生傷害,不得剪翅羽、籠繫,若能飛、能行自活,放去莫拘制」。又如蛇、老鼠類等的野放,不可用繩索繫縛牠的咽喉,應用「器盛覆頭,遠著無人處」[54]。這樣的放生,才可避免放生不成反變成放死的遺憾,以及免除毒蛇等放生物帶給他人生命威脅與恐懼等,這是放生者必須注意的原則。

二、護戒與護器世間

緣起的世間,包含有情世間與器世間,器世間是有情所依住的世間,世間上的森羅萬象,都由有情業增上力所構成,彼此存有相依相成的關係,故護念眾生涵蓋了護念有情世間與器世間。

世尊制戒,規範弟子護念有情眾生,因而護戒也可說是護生。在佛教聖典中,有許多護念眾生寧死也不違犯戒律的傳說。如《大莊嚴論經》中,舉比丘護鵝的故事,作為「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的典範[55]。然而,比丘現見鵝吞寶珠,為護鵝故不說真相,珠師又因失王寶珠焦急誤判而拷打比丘,幸好比丘只是受傷,未造成人命,否則,珠師將犯下殺人罪了!又即使比丘只是受傷,珠師在明了真相後的遺憾,如經中珠師說:「汝護鵝命不惜於身,使我造此非法之事?」或如《大毘婆沙論》:珠師慚恥,悲喜交集,禮謝比丘,而說:「尊者!何不早示?使我盲愚,苦楚尊身,造斯惡業,長夜受苦,無有出期。」比丘答道:「我受禁戒,寧捨身命,不傷蟻卵,若先示汝,必定害鵝;不護眾生,豈名持戒!」或許珠師該深自懺悔愚痴,未能審慎觀察,以致傷害了比丘;進而讚揚比丘:「不遇如是惡,持戒非希有,要當值此苦,能持禁戒者,是則名為難。為鵝身受苦,不犯於禁戒,此事實難有。」[56]不過,從鵝珠事件,給我們一個提示:個人持戒謹嚴,風範可崇,然在護戒(護生)過程中,如何做到護鵝(畜生)也能護人(珠師),也是個嚴肅的課題。

鵝珠的故事,標示了比丘「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的風範,這是護生;佛教聖典中,還有護器世間的記載。如律典規定:僧眾欲建立住處,應先請知法持律比丘往觀地理環境,乃至整地興建,都要避免破壞生態及自然環境等。樹木有蔭涼、調節氣溫的作用,而印度民俗認為樹是鬼神的依附處,當然不得任意砍伐,砍樹不僅失去蔭涼,壞了鬼神村,鬼神不得安寧,且招致傷殺物命有失沙門法的譏嫌[57]。律典上記載:有客比丘來精舍住,任意斫伐樹木。舊比丘見了,即說:「汝何故斫截我等勤苦種植?汝客來但逐蔭涼坐,不能助愛護,而狼藉稱意,明日便去,不知我苦!」[58]這是種樹人等待樹長大、卻被他人任意砍伐的心情寫照!

世尊對建寺整地等的規制,是護生,也是護器世間。如經上說:

不應焚燒、破壞、澆灌,城邑、聚落、山林、川澤、園觀、宮殿、莊嚴樓閣,一切行路,及諸橋梁,自然窟宅,一切穀、豆、麻、麥、花果、草木、叢林:不應焚燒,不應破壞,不應澆灌,不應斫伐。何以故?以彼諸物皆共有命畜生等有,無不用者,而彼眾生無有罪過,不應損其所受用物令生苦惱;又彼一切外樹林等,諸善淨天、一切鬼神皆悉共有,於中受用;屋舍、宮殿、莊嚴樓觀,諸天共住;又彼園池、屋舍、宮殿、莊嚴樓觀,一切水陸有命諸虫,悉皆共用,所謂雀、鼠、雞、狗、鳩、鴿、鸚鵡、象、馬、牛、羊、貓、狸、蛇、蝎、鵝、鴨、魚、鱉,乃至一切微細諸虫,所共受用。行法行王,與諸眾生共依止此器世間活,不應破壞,如是名為行法行王護器世間,安樂眾生。(《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大正9.335中)

器世間上的森羅萬象,皆是一切眾生共依止共受用的公共財產,不應該任意焚燒、破壞、澆灌、斫伐等,以維護器世間。亦即器世間是有情所依住的世間,世間上的形形色色事事物物,都由有情業增上力所構成,是有情共業所招感,個人不應任意破壞,是為護器世間行。

世尊規定覓地及整地建房舍,要注意水土保持,避免破壞自然生態環境[59];在暑熱的印度,樹可蔭涼,世尊遮止砍伐草木、焚燒山林的行為,不但是護生,還有維護綠色水庫(器世間),預防水災、旱災的作用。為大地的永續經營,世尊不但遮止破壞器世間的行為,還教導弟子種樹及照顧的方法,為了避免遇到野火蔓延時大家驚慌失策,另有撲滅野火的教戰手冊[60],這些都是世尊對有情世間及器世間的關懷。

柒、動物的德行

律典中與動物有關的制限,已如前說。以下,依據律典中傳說的動物故事,分三項:策發修行、動物的智商與懿行、寺塔雕刻壁畫與動物等,說明律師心目中的動物德行。首先,說明策發修行。

一、策發修行

世尊在制定戒法時,常列舉動物的德行(或習性)作為例證,用來警策弟子:畜生類有情都有這樣的德行了,何況是自稱為萬物之靈的人類,更何況是修出世解脫的行者,怎能不如畜生?此部分,以五則六個動物故事說明之。

(一)、龍王惜寶珠、飛鳥惜羽毛

某比丘興建超大住屋,由於工程浩大,常向居士索求種種人力、物力支援,日久,居士們苦不堪言,遙見比丘走來,就紛紛走避,不與比丘相見。由此因緣,世尊為弟子說龍王惜寶珠的故事,然後說:「龍王受自然業報,猶尚不喜聞於乞聲,今居士營求孜孜困苦所得,汝等云何數數從乞?」世尊為增強弟子知足的信念,接著又說飛鳥惜羽毛的故事,最後結論是:「鳥獸猶尚不喜乞索,況復於人多所求索而不憎惡!」故比丘應當知時乞求,柔軟乞求,正乞求;若自乞作私房,應量作,不得過量,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61]。世尊舉動物尚會因厭惡人類的數數索求而離開避去的故事,警策弟子生活要少欲知足,向居士索求物品要知時、知量,以免帶給居士沈重的負擔。

(二)、牛喜歡聽愛語

傳說六群比丘看到其他的比丘們彼此展轉相教,晝夜二時精進修學,不禁擔心:他們這麼用功,不久當勝過我,會發現我的缺失,或找我的過失等。於是設法方便毀咨,使比丘們無心用功,以致荒廢了課業。由此因緣,世尊說牛喜歡聽愛語的故事,歸結是:「畜生得人毀呰,猶自慚愧不堪進力,況復於人得他毀辱能不有慚愧耶?」故比丘不得用種性、行業等毀呰他人[62]

(三)、野干兩舌挑撥師子與老虎

有比丘挑撥僧團的和諧,於是世尊說野干挑撥師子與老虎的故事:野干因嫉妒獅子與老虎的親愛關係,用兩舌挑撥,以致獅子與老虎的友誼出現裂痕,形成劍拔弩張的緊張關係。後來,獅子與老虎當面對質,才發現了原來是野干操弄的手法。世尊結論說:「畜生尚以兩舌因緣故得不安樂,何況於人?」故比丘不得兩舌,若兩舌者,得波夜提[63]

(四)、雉、獼猴、象互相推敬友愛

有次,世尊帶領比丘人間遊行到毘舍離住,先來的比丘,為自己和尚、阿闍梨等親善好友預留房間,等到舍利弗、目犍連抵達時,已沒有空餘房間了,只好到外面土堆下過夜。由此因緣,世尊問比丘:你們覺得誰應受第一坐、第一水、第一食,送往迎來、禮拜恭敬、善言問訊呢?比丘們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於是世尊說雉、獼猴、象等三獸互相推敬友愛的故事:雉鳥、獼猴、大象,依著尼拘律樹住,彼此感情融洽,共推以年齡分長幼尊卑,依序是雉鳥最年長,獼猴次之,象最年輕;走路時,獼猴背雉鳥,象則背獼猴,雉鳥則教導二獸行十善業。世尊告諸比丘:「畜生猶尚知有尊卑,況我正法而不相敬?汝等從今先受具足戒者,應受第一坐、第一施、第一恭敬、禮拜。」[64]

(五)、狗行儀法

有句俗話說:狗眼看人低。然真正的好狗,決不會狗眼看人低。如經中說:摩伽國勝德犬王,有六功德:「一、隨得而食;二、少得知足;三、趣安便睡;四、草動易覺;五、貧富一心;六、勇防盜賊。」(大正10.716中)「貧富一心」,即是等同看待一切,沒有貧富貴賤之分。又律典說:狗有狗法,如狗在自家,隨意坐臥;到他家時,身入門內,尾在門外,不會貿然進入。於是世尊說:「畜生尚知入他家法有齊限,何況於人而不知法?」故比丘入他家時,要避免譏嫌,不得獨與一女人舍內強坐[65]

一般來說,人與畜生的不同,在於:人有慚愧心,有人倫道德,畜生則無慚愧心,即使親如父母兒女,也會互相殘殺,或互相淫亂。如有論師問:諸旁生類殺害父母得無間不?有部論師答道:「彼身法爾志力微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故」,故畜生不得無間罪。尊者世友也說:不得無間,因為「彼於父母無愛敬心」,「彼於父母無勝慚愧」故[66]。以上列舉的動物故事,世尊都歸結:「畜生猶尚……,何況於人而……?」顯然,世尊列舉動物的德行,以策發弟子修行:連畜生都有這樣的德行,或說連畜生都不喜歡了,何況是人,又是出家學佛的行者,其言行舉止,豈可連畜生都不如!以動物的德行或習性用來激勵策發弟子修行,可見世尊對動物德行習性的知識非常豐富,隨手捻來都是機會教育。

二、動物的智商與懿行

律典中的動物,有高尚的德行,有高度的智商,也有犧牲奉獻族群及朋友的熱誠,甚至在救了族群朋友或人類之後,遭受對方出賣或殺害,還能悲憫寬容的對待忘恩負義者。以下,舉五個例子,說明動物的智商與懿行。

(一)、藏六的烏龜

在佛教中,龜的名氣很響亮,如有情在五趣中升沈,世尊即以「盲龜浮木」的譬喻,說明人身難得,佛法難聞,勸導大家要珍惜現有人生。烏龜遇到危機時,便把頭、腳藏在硬殼裡,敵人莫可奈何;由此譬喻,世尊說:比丘當善收攝六根,莫染著六境而被境轉。虛妄無實的法,也稱作「龜毛兔角」,如方廣道人說:「一切法不生不滅,空無所有,譬如兔角龜毛常無。」[67]

烏龜曾因瞋恚語而喪命,如律典說:有二隻雁鳥,與烏龜友好,適逢旱災,池水乾涸,二隻雁鳥決議幫助烏龜搬遷到有水的地方,就對烏龜說:你口銜一塊木頭的中段,我等各銜一邊,帶你到有水的地方,不過,在行進中,不管遇到什麼事,切記不可開口。一行飛經聚落上空,小孩子看到,很驚訝的說:看!烏龜被雁銜走了,烏龜被雁銜走了。烏龜聽了不忍,瞋怒的說:干你什麼事?烏龜一張口,隨即往下掉而摔死了。這是烏龜不能忍一時之氣,衝動開口以致喪命的故事。又有大龜王救人的傳說:五百商人,遇到海難,在危急關頭,海中的大龜王,把五百商人放在背上,游到海岸邊,商人逃過一劫。這隻慈攝有情的大龜王,即是世尊本生,由往昔慈攝有情的因緣,不斷積集善根,最後證得無上菩提[68]。這隻救了五百商人的大龜王,在《雜寶藏經》中,傳說龜王救人脫險後,疲倦小憩,不識恩商主不聽五百商人勸阻,以大石擊殺後烹煮食之。不過,因果報應絲毫不爽,是夜,眾人就遭到大群象蹋殺了(大正4.464中)。這是烏龜救了人反被人類忘恩負義的故事。

(二)、聰明黠慧的鸚鵡

在佛教聖典中,鸚鵡,具有「聰明黠慧」的特質。傳說:住在雪山邊的鳥群,雲集一處,決議共同推舉鳥王,其威德若足以降伏眾鳥,則群鳥不敢作非法事。鶬鵠、鵝、孔雀、禿梟等,依次被推舉出來,其中,推舉禿梟的理由是:禿梟「晝則安靜,夜則勤伺,守護我等」,是最佳鳥王。聰明有智慧的鸚鵡,卻認為:「眾鳥之法,夜應眠息;是禿梟法,夜則不眠」,若推選禿梟為鳥王,眾鳥圍侍左右,晝夜警宿,則不得眠睡,這是苦事,怎能選牠為王?鸚鵡睿智的見解,獲得眾鳥認同,眾鳥也覺察到「聰明黠慧」如鸚鵡者,才是最佳領導者,於是共同推定鸚鵡為鳥王[69]

這隻勇敢又聰明黠慧的鸚鵡,《根有律》讚美牠,是隻「稟性聰慧,善識機宜」的鸚鵡(大正23.791下)。傳說鸚鵡不僅聰明,懂人類語言,還知道世間無常遷變,即使獲得主人愛念,也難保久遠,於是為其餘的鳥說稱、譏、毀、譽、利、衰、苦、樂等世間八法,先作心理建設,培養冷靜面對現實的能力。又聰明的鸚鵡,還有榮當「佛使」的紀錄;由此(當佛使)功德,命終後,捨畜生身,生到四天王天,之後,聽聞世尊說法,摧破薩迦耶見等煩惱,證得預流果。另外,有通曉人語的鸚鵡,告訴梵德王:要行仁王政治,莫非法化世。國王聽了,感動之餘,在鸚鵡邊受五戒,以法化世,並敕令群臣:今於一切鳥獸,以無畏施。此一通曉人語的鸚鵡,「見善根故,而證無上菩提」。又有隻名叫「具相」的鸚鵡,「有大智慧,善識人情」,奉主人大藥大臣(鞞提醯國)的指示,竟然當起軍事偵探,隻身到鄰國,先以美鳥計取得舍利鳥為妻子,再藉機識破敵情,還報主人。後來,敵國查知全是鸚鵡傳通密訊,透露軍事消息,自己才會失敗,故巧設方便抓住鸚鵡,欲致牠於死地。聰明的鸚鵡,不但一次次的逃過劫難,還戲論對方一番,最後安然回到主人身邊[70]。這樣聰明黠慧的鸚鵡,真是「世所難及」!

(三)、師子吼與野干鳴

師子(或作獅子)是百獸之王,師子一吼,眾獸驚怖畏伏。經上說:「師子獸王,一德最勝,謂無二心。如殺大象盡其勢力,殺餘小獸盡力亦然。」(大正10.716上)。意思是,師子捕捉野獸,不管對象大小,都專心一致,盡力而為。牠不懼大獸,也不輕小獸,都全力以赴,這就是野獸之王的精神!

世尊具有十力、四無畏的大雄德,被稱為「人中師子」;世尊說法,能降伏一切外道學說,或眾生聽法後能除去無量煩惱,故讚揚世尊說法如「師子吼」。後來,「師子吼」一詞,廣泛用來形容善於演說佛法的人,如舍利弗、目犍連、大迦葉、賓頭盧,或給孤獨長者、摩尼珠髻聚落主等,尤其是,賓頭盧尊者,佛讚譽他「師子吼最為第一」[71]

傳說:世尊過去生中,是師子王:有六隻兔子,互為親友,住在果園裡快樂逍遙,某天,忽然聽到不明來源的聲響,誤認是猛獸來襲,馬上驚惶逃離。逃亡途中,遇到野干,野干問兔原因後,不辨真假,亦隨著奔逃,一時風聲鶴唳,豬、鹿、牛、象、狼、虎、豹等眾獸,全都驚恐而奔逃。師子王看到眾獸慞惶奔馳,便探問緣故,經師子王層層追查,事件的起源,在於兔子,其餘野獸只是聽到傳言就跟著恐慌逃命,師子王再追問兔子,回到事件現場,發現原來只是成熟的水果掉在水中發出的響聲。兔子形小志劣,聽到聲音,便慞惶奔馳,驚恐諸獸;師子王鎮靜,審慎觀察,安撫了諸獸。顯然,師子王有穩定諸獸,給予諸獸無畏的力量。另有傳說:有五百商人經過險路,驚動大蟒蛇,師子王找大象合作,用計撲殺大蟒蛇。二獸明知大蟒蛇毒氣猛烈,一沾身即無活命的機會,然「為利益拔濟多人,寧顧身命」,牠們義無反顧撲殺大蟒蛇,壯烈犧牲了自己,終於解救了五百商人[72]

野干,是野狐的一種。在佛教中,與「師子吼」對稱的,即是「野干鳴」,形容思想或修行未臻成熟而妄說真理者,就說他像野干鳴。傳說:有二隻河獺,共同捕得大鯉魚,不知道要怎麼分食,野干看到了,就把鯉魚分成三等分,然後問河獺:誰喜歡入淺,誰喜歡入深?答案是河獺,於是野干說道:「入淺應與尾,入深應與頭,中間身肉分,應與知法者。」這是野干巧取豪奪的本領。另外,有野狐王詐騙得眷屬,野干兩舌離間師子與老虎,野干破壞義井,以及野干捨肉取魚,魚未及取得,肉卻被飛鳥銜走等傳說。[73]

這些故事描繪的野干,是貪婪、取巧、兩舌的動物。《十誦律》有一個特別的傳說:雪山下,有一師子王,是五百師子主,帶領著他們在森林裡生活。後來,師子王老病,兩眼昏花,看不真切。有天,師子王走在前面,後面跟著五百師子,在森林裡漫步,師子王一腳踩空掉進了空井中,五百師子看到了,卻不管牠的死活,全都捨離而去。野干看到師子王遇難的一幕,心裡想:我能在此森林裡安樂飽滿,全賴師子王護佑,今當設法報恩。牠發現井邊有流水經過,於是野干口腳並用挖掘水溝,引水注入井中,救出師子王[74]。野干知恩報恩救度師子王的故事,呈現野干光明的一面,在野干的許多負面報導中,算是特殊的一則。

(四)、龍蛇一家

在佛教動物中,龍、蛇佔有重要地位。龍的傳說,如前面已說過:伊羅缽龍王受三自歸,某龍王受八齋戒法,善現龍厭惡龍身想修出離行,世尊受善現龍(或說龍女)請託而制比丘不得食蛇肉學處,以及龍王惜寶珠等。此外,有傳說:世尊成道不久,在一樹下禪坐,受解脫樂,文鱗龍王以非人食供養世尊,時天降暴雨七日,龍王即用大龍身圍繞世尊、龍頭伸長覆蓋在世尊的頭頂上,為世尊遮風避雨等。世尊出定後,為牠說法:「靜處遠離樂,聞法見法樂,不惱世間樂,能慈眾生樂,世間離欲樂,等度恩愛樂,能伏我慢者,是為最上樂。」[75]這是龍王護佛(法)及佛為龍王說法的開端。

蛇的特性,一般說是瞋恚心較強。《十誦律》記載:某次,居士請僧眾到家裡應供,給上座、中座美食豐足,給下座及沙彌則是粗食淡飯,時舍利弗是上座,沒有發現食物的差異,以致未即時告訴居士應平等供養。由此因緣,世尊訶責舍利弗吃不淨食。舍利弗聽了,馬上把吃下去的食物吐掉,並且說:盡形壽斷一切請食及僧布施,受持乞食法。之後,有居士渴望舍利弗前往他家應供,還敦請世尊出面規勸舍利弗放捨誓言,世尊說:「舍利弗性,若受必受,若棄必棄」,接著,說舍利弗的本生:一條蛇的故事[76]

(五)、善有人情的那俱羅虫

有一乞食維生的婆羅門夫婦,由於久婚不孕,家裡的那俱羅虫生下兒子,夫婦二人把那俱羅虫子當作親生兒子般,凡得到乳酪餅肉等美食,一定拿回家給那俱羅虫子吃,那俱羅虫子獲得他們的關愛及美食,也把他們認作是父母。後來,婆羅門夫婦生下兒子,老蚌生珠,珍愛異常。事有湊巧,有天,婆羅門外出乞食,婆羅門婦到鄰家借石碓舂穀,小孩的酥酪香,引來一條毒蛇,對著小孩張口吐毒,那俱羅虫子見了,奮不顧身咬死毒蛇,救了弟弟,高興的想到:我殺蛇救弟,如果父母知道了,一定會誇讚我的勇敢,或許還有獎賞慰勞。於是用蛇血塗口,滿心歡喜的當門而立,等待父母回來。婆羅門乞食回來,看到太太在屋外,跨入家門,又看到那俱羅口邊留有血的痕跡,於是疑心兒子被那俱羅殺了,拿起木棒狠狠的把那俱羅打死。之後,進入家門,發現兒子好端端的坐在庭院裡吮指嬉戲,才深自痛責錯殺了「善有人情」的那俱羅虫[77]

這是旁生救了主人的兒子,反被主人撲殺的故事。「那俱羅虫」( nakula),不是真的「虫」,牠的俗名叫鼠狼,或稱印度貓鼬,或譯作狸,或貓狸,音譯那俱羅、諾拘羅。鼠狼(那俱羅)與蛇的關係:「鼠狼,蛇欲哳時,其尾多毛,障蛇不令哳」(大正43.217中)。故那俱羅是蛇的天敵,傳說若在庭園放養鼠狼,則可防止人畜受到毒蛇傷害。

以上,是律典中有關動物智商與懿行的報導。動物的習性,如野干是貪婪、取巧、兩舌的動物,蛇是瞋恚心強等,野干、蛇等真的就是這樣嗎?從佛教聖典的記載中,也可以找到反證,野干的反證,即如前面舉野干救老師子王;蛇的反證,如《六度集經》在慈度無極行布施中記載:人救了鱉、蛇、狐、漂人,結果鱉、蛇、狐等動物報恩,反而被漂人所陷害的故事,其中,蛇持良藥善巧的回報救命恩人[78]。由此,提示我們:對於動物習性不要抱持著慣性的認知,動物習性之評價,往往是人類強加在牠們身上的價值觀,動物生活的本能,實難給予善惡之劃分!

三、寺塔雕刻壁畫與動物

西元前後,印度佛教界,造像、寫經、建寺的風氣興起,在聲聞佛法中,原本禁止比丘從事歌舞觀聽、華鬘嚴身,及用吟詠聲諷誦經典,然伴隨者造像、建寺的風氣興起,寺、塔的建築也極盡莊嚴。依《僧祇律》記載,吉利王為迦葉佛作精舍:「一重、二重,乃至七重,彫文刻鏤,種種彩畫,唯除男、女和合像。種種者,所謂長老比丘像,葡萄蔓、摩竭魚、鵝像,死屍之像,山林像。」[79]從這一段文,可以得知:在寺院牆壁雕刻、彩畫比丘像、動植物圖像等,用來莊嚴寺塔及修習禪觀用。《根有律》有這樣的傳說:

具壽大目乾連,於時時中,常往捺落迦、旁生、餓鬼、人、天諸趣,慈愍觀察。於捺落迦中,見諸有情備受刀劍斬斫其身,屍糞煻煨猛焰爐炭燒煮等苦;於旁生中,見其更互相食噉等苦;於餓鬼處,見為種種飢渴所逼等苦;於諸天處,見將墜墮愛別離苦;於人趣中,見有種種艱辛求覓資生衣食殺罰等苦。既見是已,於四眾中,普皆宣告。……爾時,世尊告阿難陀:非一切時處常有大目乾連,如是之輩頗亦難得,是故我今敕諸苾芻:於寺門屋下,畫生死輪。時諸苾芻不知畫法,世尊告曰:應隨大小圓作輪形,處中安轂,次安五輻,表五趣之相;當轂之下,畫捺洛迦;於其二邊,畫旁生、餓鬼;次於其上,可畫人、天。於人趣中,應作四洲:東毘提訶,南贍部洲,西瞿陀尼,北拘盧洲。於其轂處,作圓白色,中畫佛像,於佛像前,應畫三種形:初作鴿形,表多貪染;次作蛇形,表多瞋恚;後作豬形,表多愚癡。……應差芘芻於門屋下坐,為來往諸人、婆羅門等,指示生死輪轉因緣。(《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23.810下~811下)

在寺院的門廊下,畫生死輪等,一方面警示佛弟子精進修學,一方面可接引信眾,作為信佛入門的初機。「於佛像前,應畫三種形:初作鴿形,表多貪染;次作蛇形,表多瞋恚;後作豬形,表多愚癡」,這是就著動物的習性,說明貪瞋痴等不善根會造成生死輪迴;在佛像前畫三種形,顯示了依循佛陀的教法,去除貪、瞋、痴,就可達解脫自在(如佛)。

在寺院門廊下彩繪圖畫,藉以警示弟子及接引信眾,《根有律‧雜事》也有記載,只是彩繪的內容有些不同,如說:

於門兩頰,應作執杖藥叉;次傍一面,作大神通變;又於一面,畫作五趣生死之輪。簷下,畫作本生事;佛殿門傍,畫持鬘藥叉;於講堂處,畫老宿苾芻宜揚法要;於食堂處,畫持餅藥叉;於庫門傍,畫執寶藥叉;安水堂處,畫龍持水瓶著審瓔珞;浴室、火堂,依天使經法式畫之,并畫少多地獄變;於瞻病堂,畫如來像躬自看病;大小行處,畫作死屍形容可畏;若於房內,應畫白骨髑髏。」(《根有律‧雜事》,大正24.283上~中;《天使經》,見大正1.503上~506上)[80]

「於講堂處,畫老宿苾芻宜揚法要;於食堂處,畫持餅藥叉……若於房內,應畫白骨髑髏」,由此可見:寺院壁畫,可以讓人按圖索驥就了然於建築物的用途,更藉由圖像表達出來的精神,作為佛弟子日常生活的道德規範及坐禪修行的觀境[81]。《根有律‧雜事》描繪的寺院龐大,壁畫圖像的內容,也非常豐富。

塔院的圖像,如《十誦律》說:建塔,「聽以赤色、黑色、白色塗壁」;畫塔,「除男女合像,餘者聽畫」;塔周匝可作欄楯;可以用彩色赭土白灰莊嚴塔柱,除男女合像,其餘圖像都可畫在柱上塔上。塔龕上,可作「師子、象種種彩畫,前作欄楯安置花處,龕內懸繒幡蓋」[82]。另外,《根有律‧尼陀那》有造安幡蓋的記載,旗幡有「師子幡、莫羯羅幡、龍幡、揭路荼幡、牛王幡」(大正24.434)等五種[83]

四、小結

以上依據律典資料說明動物的德行。日常生活上,世尊常舉動物的德行為例證,激勵弟子以策發修行,這是用道德來勸說弟子,舉止行儀一定要如法如律。當弟子出現違規行為,世尊也會針對現緣的事件,而舉過去的「本生」故事,說明「習氣」會帶來深遠影響,這類的故事,就是「善生善,不善生不善,無記生無記」(大正27.629下)的等流因果說(阿羅漢尚未能斷除等流習氣,唯成佛才能究竟斷除)。這類的本生故事,世尊或弟子,過去生中,曾經是野獸、飛禽等動物。此類動物的智商與懿行,如鹿王本生、猴王本生等,其智商之高,悲濟心之切,往往超乎想像,甚至是凡人所不及的,這真是稀有難得的動物!另外,在寺院、塔院的雕刻繪畫上,動物造像也佔了重要角色,如阿育王建立石柱,石柱上雕刻的以動物造型為多[84]。又諸部廣律中,雕刻彩繪寺、塔,以說一切有部律的《十誦律》及《根有律》記載最多,而寺塔雕刻壁畫中有動物造像,除了藉由動物的特性詮釋教義,或作為通俗教化的藍本,作為接引信眾入門之初機;另一方面,也透露出當時北印建寺造塔的風氣盛行,出家眾之職責,本為說法教化,而今轉為經營塔寺、僧坊等修福事業,競為雕刻壁畫莊嚴寺塔而努力,像教佛教興盛了,寺塔莊嚴了,修福事盛行了,佛教思想也流變了。

捌、後記

律典傳說的動物故事,牠們有許多令人嗟詠的德行,平時自由的在森林裡生活,一旦遇到生命威脅時,常有捨身帶領同類及朋友渡過危厄的濟困慈心,或有冒險援助人類反被無情陷害的悲壯懿行。旁生趣有情,有這麼高尚的德行嗎?在部派佛教時代,即是諍議性的問題。說一切有部認為:旁生類有情的確有這麼崇高的德行;大眾部則認為:這些具有崇高德行的旁生有情,都是聖者菩薩示現,聖者菩薩,「為欲饒益有情」,自願生到惡趣,以同事攝度化惡趣眾生,其德行自然比凡人還高了[85]

旁生菩薩的故事,大都出自於「本生談」,世尊(及弟子)過去的「本生」,曾是象王、鹿王、猴王、鸚鵡王……等,是世尊過去行菩薩行的事跡,他們捨身濟困的行儀,被尊仰為菩薩行者的典範。大乘菩薩道思想的奉行者──龍樹菩薩,對於「本生談」的故事,曾加以抉擇,如龍樹認為:以布施來說,因對象、施物、施心不同而有差別,「尸毗王為鴿故,割肉與鷹」,這類用身體作布施的,只算是「中布施」[86]。布施必須與智慧相應,如薩埵王子「投身飼虎」,「父母以失子故,憂愁懊惱,兩目失明;虎殺菩薩,亦應得罪。而不籌量父母憂苦,虎得殺罪;但欲滿檀,自得福德。」這樣的布施,其實是「滿檀而乖孝」[87],不知親疏本末!

龍樹菩薩對本生經典(投身飼虎)的抉擇,大同於聲聞律典的護生觀念,亦即護生當從護念人類做起,雖然動物也具有高尚的德行,但是人與人的關係,人與人的倫常道德,比動物的關係重要;而且,今天老虎得以飽食,虎子躲過一劫,明天之後,老虎照常會飢餓,還是會本能的尋找獵物,又該怎麼辦呢?龍樹並不是說動物不值得救護,而是認為要有智慧去抉擇:如何做到兩者得兼?要不然,護生也當從護人做起,薩埵王子布施心大,連自己的身體都可以布施,他救護了老虎卻忽略了護人(父母),對父母來說,這是殘忍!在聲聞律典中,就相當強調護生當從護念人類做起,先要有親疏本末之分,再擴展普及於一切,這就是龍樹批評投身飼虎的行為是「但欲滿檀,自得福德」的意趣所在吧!

玖、參考書目

1. 《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冊。台北:新文豐出版。

2. 《十誦律》,《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根有律‧安居事》,《根有律‧皮革事》,大正藏第23冊。

3. 《根有律‧藥事》,《根有律‧破僧事》,《根有律‧雜事》,《根有律‧尼陀那目得迦》,《根有律‧百一羯磨》,《毘尼母經》,《鼻奈耶》,大正藏第24冊。

4. 《阿含經》,大正藏第12冊。

5. 《菩薩本緣經》,《菩薩本生鬘論》,《眾許摩訶帝經》,大正藏第3冊。

6. 《大莊嚴論經》,《賢愚經》,大正藏第4冊。

7. 《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大正藏第9冊。

8. 《四十華嚴經》,大正第10冊。

9. 《大般涅槃經》,大正藏第12冊。

10.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入楞伽經》,《大乘入楞伽經》,大正藏第16冊。

11. 《大智度論》,大正藏第25冊。

12. 《大毘婆沙論》,大正藏第27冊。

13 . 梁《高僧傳》,大正藏第50冊。

14. 《大唐西域記》,大正藏第51冊。

15. 《銅鍱部論》,南傳第12冊,大正新修大藏經刊行會發行,昭和四十五年(1970)九月再刊版

16. 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正聞出版社,七十五年二月四版。

17. 印順導師《教制教典與教學》,正聞出版社,六十九年八月出版。

18. 印順導師《佛在人間》,正聞出版社,七十三年十月五版。

19. 昭慧法師《佛教倫理學》,法界出版社,八十四年十一月初版。


*  佛教弘誓學院研究部教師。

[1]  「古時畜生所以能語,今時畜生所以不語,謂劫初時,先有人天,未有三惡。初有三惡,盡從人天中來,以宿習近故,是以能語;今時畜生,多從三惡道中來,是以不語。」(《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23.540上~中)

[2]  「我某甲歸佛法僧,願尊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護生歸淨。」(《大毘婆沙論》,大正27.645下)「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起殷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我從今者,乃至命終,護生。」(《順正理論》,大正29.552下~553上)「白佛言:我今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唯願世尊,聽為優婆塞,自今已去,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四分律》,大正22.789下)

[3]  《雜阿含》,大正2.22下,24下。

[4]  這十二種事業,也稱為「不律儀」,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說:「十二惡律儀者,一者、屠羊;二者、魁膾;三者、養豬;四者、養雞;五者、捕魚;六者、獵師;七者、網鳥;八者、捕蟒;九者、咒龍;十者、獄吏;十一者、作賊;十二者、王家常差捕賊人:是為十二惡律儀。養蠶,皆不離惡律儀也。」(大正23.510上)《大毘婆沙論》亦說有十二種不律儀,見(大正27.607上~中)。

[5]  「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持刀與人,歎譽死,快勸死」,及用「種種方便歎譽死,快勸死」,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四分律》,大正22.575下~577中)「若比丘斷畜生命者,波逸提。」(676下~677中)「若比丘知水有虫,若自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波逸提。」(646中~647上)「若比丘知水有虫飲用者,波逸提」。(677中~下)「若比丘自手掘地、若教人掘者,波逸提。」「若比丘壞鬼神村,波逸提。」(641上~642上)

[6]  《十誦律》:「有居士是外道弟子,說地中有命根」(大正23.117中);《四分律》說:比丘掘地,被譏嫌是「掘地斷他命根」,因為居士於「草木中有命根想」故(大正22.641上,830中)。《僧祇律》:比丘建寺,掘地作地基,「佛語比丘:此中雖無命根,出家之人所不應作,當少事少務,莫為世人所譏。」(大正22.385下)

[7]  不殺生的「犯相分別」,見《四分律》,大正22.576下~577中;《五分律》,大正22.8中~9上;《僧祇律》,大正22.256上~257下;《十誦律》,大正23.8中~11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660中~668下。

8]  《十誦律》,大正23.375中~下,381中~382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23.518中~519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大正23.566下~567上;《大毘婆沙論》,大正27.619上~621上。

[9]  《僧祇律》,大正22.257下,378上。

[10]  a.《大毘婆沙論》:「由二因緣建立無間:一、背恩養;二、壞福田。背恩養者,謂害母、害父。壞德田者,謂餘三種。由二因緣得無間罪:一、起加行;二、果究竟。」(大正27.619上)

b.《十誦律》從善惡無記三性去分析殺母殺父殺羅漢的罪與罰,見《十誦律》,大正23.375中~下。

c.「問:問頗比丘殺人不得波羅夷耶?答:有,若先破戒、若賊住、若先來白衣是。問:頗有不受具戒人殺人得波羅夷耶?答:有,與學沙彌是也。」(382上)《四分律》亦說:「有三種斷人命,不犯波羅夷。人作非人想,若以身、若以口斷命,是為三種斷人命,不犯波羅夷。」(大正22.996上)

[11]  有部論師說:十不善業中,斷生命乃至邪見,皆有從貪、瞋、痴生的三種情形,見《大毘婆沙論》,大正27.605下~607上。

[12]  「有說者:殺斷善人得罪為重,所以者何?人是善趣,害之重故。〔論主〕評曰:應作是說: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得邊罪故;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彼成就諸善法故。(大正27.184下)

[13]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23.518中。

[14]  a.閻浮提人有三事勝諸州、諸趣,「一者、勇猛強記,能造業行;二者、勇猛強記,勤修梵行;三者、勇猛強記,佛出其土」(《長阿含‧世紀經》,大正1.135中~136上)。

b.「世尊告諸比丘:有二淨法,能護世間。何等為二?所謂慚、愧。假使世間無此二淨法者,世間亦不知有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宗親、師長尊卑之序,顛倒渾亂,如畜生趣。以有二種淨法,所謂慚、愧,是故世間知有父母,乃至師長尊卑之序,則不渾亂如畜生趣。」(《雜阿含經》,大正2.340下;此經內容,《十誦律》亦有,見大正23.354中~下)

c.按:畜生無慚愧心,是就普遍性來說,畜生父母兄弟間,會互相殘殺淫亂等。《大毘婆沙論》記載:「問:諸旁生類殺害父母得無間不?答:不得。所以者何?彼身法爾志力微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故。……大德說言:諸傍生類殺害父母,於無間罪有得、不得。謂聰慧者得,非聰慧者不得。曾聞有聰慧龍馬,人貪其種,令與母合,馬後覺知,斷勢而死。」(大正27.619中~下)大德傳說的「聰慧龍馬」,則是具有倫常及慚愧心的畜生。

[15]  畜生歸依三寶,如伊羅缽龍王,《四分律》,大正22.792下;《五分律》,大正22.106上~107上。

[16]  畜生不得與出家受具,見《四分律》,大正22.813上;大正22.117下;《十誦律》,大正23.154中。畜生不得出家受具,故當行者出家求受具足戒時,戒師問「十三遮難」,其中一項,即問「汝是非人否」(大正22.814下)。

[17]  《菩薩本緣經》記載:龍王向同族說:「閻浮提人以八戒水洗浴其身,……汝當知之:若能受持如是八戒,雖無妙服而能得洗浴,雖無墻壁能遮怨賊,雖無父母而有貴姓,離諸瓔珞身自莊嚴,雖無珍寶巨富無量,雖無車馬亦名大乘,不依橋津而度惡道。受八戒者功德如是,汝今當知吾於處處常受持之。……龍王即將諸龍至寂靜處,遠離婬欲瞋恚之心,於諸眾生增修大慈,具足忍辱以自莊嚴,開菩提道自受八戒,清淨持齋經歷多日。」(大正3.69上~下)

[18]  關於「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是否名為近事」,學派中有諍論,如論說:「健馱羅國諸論師言: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迦濕彌羅諸論師言:「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大正27.645下~646上)。「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以及近事律儀「依人趣有,非餘趣」。由此來說,則旁生類無近事律儀。

[19]  「三妙行者,謂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云何身等妙行?如世尊說:何者身妙行?謂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何者語妙行?謂離虛誑語,離離間語,離麤惡語,離雜穢語。何者意妙行?謂無貪、無瞋、正見。」(《大毘婆沙論》,大正27.581上)

[20]  「祇桓園牛羊來入,無有禁限。佛言:掘作塹障。」(《四分律》,大正22.941下)「若惡象、馬、牛、羊、狗,如是種種惡獸來,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作恐怖相。若畜生來入塔寺中,觸突形像,壞花果樹,亦得以杖木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僧祇律》,大正22.376上)

[21]  有鵝、鴈、孔雀、鸚鵡等飛禽類出入鳴叫,妨諸比丘坐禪讀經,佛言應設欄楯、或網等阻隔。見《十誦律》,大正23.243中~下,278中;《五分律》,大正22.136中;《四分律》,大正22.955上。

[22]  不得蓄狗、豬、馬等走獸類旁生,見《四分律》(大正22.962下);不得蓄畜鸚鵡鳥、鴝鵒鳥等飛禽類旁生,見(大正22.961上)。不得壞鳥巢,見《十誦律》(大正23.431上)。蜂巢,「應撿看虫及蜂窠,蜂若出窠,即應除去;兒若未出,應以線懸繫置餘處,長成自去。」(《根有律‧安居事》,大正23.1042上)

[23]  蛇的解放,《十誦律》,大正23.278下~279上;蛇、鼠、蜈蚣、蚰蜒,見《四分律》,大正22.870下。

[24]  「若比丘知水有虫,若自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波逸提。」(大正22.646中~647上)「若比丘知水有虫飲用者,波逸提。」(677中~下)「比丘不應無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若無,應以僧伽梨角漉水。」(954中)

[25]  《五分律》,大正22.70上~中;《四分律》,大正22.693中~下。

[26]  《四分律》,大正22.956上。

[27]  a.焚燒傷殺眾生,《摩訶僧祇律》,大正22.238中。放火燒諸草木,「若放火燒者,隨所殺得罪」,見《十誦律》,大正23.274中。

b.不得無病自燃火的事緣,諸部廣律記載,都是比丘燃材火,躲在木材中的蛇遇熱逃出,以致咬傷比丘。(大正22.64中~下;364下; 675上~下;大正23.104中~105上)應別作「燃火堂」,見(大正22.942下)。

[28]  「若比丘自手掘地、若教人掘者,波逸提。」(大正22.641上~中)比丘夏三月安居,見(《四分律》,大正22.746上,830中;《五分律》,大正22.129上;《十誦律》,大正23.173中)。

[29]  按:何以蟻卵成就善法呢?如《大般涅槃經》云:「一闡提輩以何因緣無有善法?……一闡提輩斷善根故,眾生悉有信等五根,而一闡提輩永斷滅故。以是義故,殺害蟻子猶得殺罪,殺一闡提無有殺罪。」(大正12.562中)「眾生悉有信等五根」,螞蟻是眾生之一,故螞蟻也具有信等五根;由此理由,故說殺害蟻子得殺罪,殺一闡提無殺罪。從《大般涅槃經》的解說,可以得知:有部論師說蟻卵「成就諸善法」,是符合於有部「信等五根通於有漏、無漏」(大正27.8上)——「有世間信根」(大正49.16中)的學理。

[30]  a.「若比丘雜野蠶綿作新臥具」、「以新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不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尨」作,都是尼薩耆波逸提。(大正22.613下~615下)

b.印順導師在《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談到:「戒律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戒經》八篇中的尼薩耆與單波逸提」(頁137)。佛弟子犯尼薩耆波逸提或波逸提,同樣的,罪應懺悔,只是尼薩耆多了物品應捨而已。

[31]  煮蠶絲是殺生行為,見《僧祇律》,大正22.307下~308中;《五分律》,大正22.34下~35上;《四分律》,大正22.613下~614上;《銅鍱部律》,南傳1.380382《十誦律》,大正23.47下~48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23.735下~736上。

[32]  a.用「新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四分律》說:毘舍離諸梨車子等多行邪婬,用純黑羺羊毛作氈被體夜行,使人不見,彼等見比丘用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皆共語言:我等在於愛欲,為婬欲故作黑羊毛氈,汝等作此純黑羊毛氈,何所為耶?(大正22.614上~中)《僧祇律》:有居士具白舍利弗言:「毛大貴,或一錢得一兩,乃至二、三、四金錢得一兩,然此毛極細軟,觸眼睛不淚出,甚為難得。尊者!此羊毛出四大國:毘舍離國、弗迦羅國、得剎尸邏國、難提跋陀國。尊者!我夫主及諸親屬,為求是毛故,或時得還,或死不還。以毛難得,是故極貴,而諸比丘人人來乞,破我家業,遂至窮乏。」(大正22.307上)《十誦律》說:「此國黑羊毛貴,黑羊毛縷貴,黑羊毛氈貴,諸比丘數數乞,……居士厭患呵責:諸沙門釋子自言善好有德,而以純黑羺羊毛作新敷具,此國黑羊毛貴,縷貴氈貴,比丘取是黑羊毛,擇擘布貯,多事多務,妨廢讀經坐禪行道。」(大正23.48上)

b.《四分律》說:比丘以純白羊毛作新臥具,諸居士見皆譏嫌言:「沙門釋子不知慚愧無有厭足,外自稱言我修正法,如是何有正法,作新白羊毛臥具似王若王大臣。」(大正22.615上)

c.另外,還有二條與羊毛有關的戒法: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道路行得羊毛,若無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旬,若無人持自持過三由旬」,都是尼薩耆波逸提。(大正22.617中~618下)

[33]  有關長衣的制限,見《四分律》(大正22.601下~603上);長缽的制限,見(621下~623上)。佛弟子犯尼薩耆波逸提,罪應懺悔,物品應捨,如何捨?捨給誰?捨後如何處理捨物?則端視物品是否生活上迫切的必須品,是否助長貪欲,傷物害生,和是否會遭來世人譏嫌而定。

[34]  三淨肉,見《十誦律》,大正23.264下~265上;《五分律》,大正22.149下;《僧祇律》,大正22.486上;《四分律》,大正22.872中。

[35]  《僧祇律》:「不聽食鷲鳥肉,乃至鷲髓亦不聽食。……一、人肉;二、龍肉;三、象肉;四、馬肉;五、狗肉;六、烏肉;七、鷲鳥肉;八、豬肉;九、獼猴肉;十、師子肉」等,一切皆不聽食。(大正22.487上;《五分律》,大正148下~149上;《四分律》,大正22.868中~869上;《十誦律》,大正23.186上~187上,461中,405中)

[36]  出處頁碼,如上則。

[37]  a.有比丘在寺裡燒煮撿來的豬腸,失豬者見了,懷疑比丘偷盜,帶到斷事官處評斷。雖然無罪開釋,但世尊由此因緣說:「從今露地豬腸不得取,取者突吉羅。及園中甘蔗、多羅果,亦如是。」(《十誦律》,大正23.281下~282上)按:同樣的事緣,《僧祇律》的長老律師判:汝以何心取?無主想取無罪。(大正22.468下)

b.有比丘食麻、蜜、魚、肉,往塚間求糞掃依,鬼神不喜。佛言:「不應食此諸物往至塚間。」(《五分律》,大正22.134下)

[38]  a.慈忍護眾生,是沙門之道,見《五分律》,大正22.5中,7下,8上。

b.世尊遮止吃象馬肉等肉類,不在於「肉」不能吃,如世尊制無病不得露地燃火,若煮飯、煮肉等無犯(大正23.105上)。又說:不得取虎殘肉,犯者突吉羅,虎不望斷故;若取師子殘肉不犯,師子望斷故(大正23.286上)。另外,如自煮飛鳥銜來的,或賊人捨去的肉,(大正22.468中下),或由淨人煮亦可(478上)。

[39]  a.《四分律》:有比丘「蓄大皮,師子皮、虎皮、豹皮、獺皮、野狸皮、迦羅皮、野狐皮。……佛言:一切大皮不得畜。」(大正22.846中)又說「有五種皮不應用,師子皮、虎皮、豹皮、獺皮、貓皮,是為五。復有五種皮,人皮、毒蟲皮、狗皮、錦文蟲皮、野狐皮,是為五。有五種皮不應畜,象皮、馬皮、駝皮、牛皮、驢皮,是為五。復有五,羖羊皮、白羊皮、鹿皮、熊皮、伊師皮,是為五。」(大正22.1006上;《十誦律》,大正23.182上,286下,371上,460下;《五分律》,大正22.144下)

b.按:世尊制不得用骨、牙、角作針筒的事緣,諸部廣律都說:工師為比丘作此類針筒,令工師廢家事業,財物竭盡,無復衣食,故世尊遮止,若違犯得波逸提。見《五分律》,大正22.70中~下;《僧祇律》,大正22.391上~中;《四分律》,大正22.693下~694上;《十誦律》,大正23.127中。唯《五分律》說:有比丘至屠殺處,見屠夫欲殺畜生時,預先索求,屠夫即譏刺言:觀此沙門,唯欲多殺,見殺便喜,晝夜常說慈愍護念眾生,而今無有仁惻之心(大正22.70下)。

[40]  《僧祇律》,大正22.416上;《四分律》,大正22.845中~846中;《五分律》,大正22.144上~下。《十誦律》,大正23.181上~182上。《根有律‧皮革事》,大正23.1052中~1053上。

[41]  比丘用惡獸油脂塗腳,見《十誦律》,大正23.469上。生病服食動物油脂,見《四分律》,大正22.627中,869下;《五分律》,大正22.147中。另外,如病須食野鳥肉,得服食(大正22.877上)。

[42]  食生肉、飲生血,見《四分律》,大正22.868中。乞食得魚、肉等得食用,見《五分律》,大正22.148上。無病不得索美食,這是比丘的波逸提戒之一,諸部廣律都有記載,見《四 分律》,大正22.664上~中。

[43]  a.如《入楞伽經》說:「自稱律師,墮在二邊,種種虛妄覺觀亂心,貪著肉味,隨自心見,說毘尼中言得食肉,亦謗我言諸佛如來聽人食肉,亦說因制而聽食肉,亦謗我言如來世尊亦自食肉。……彼癡人,自言律師,言毘尼中聽人食肉,亦謗我言如來自食,彼愚癡人成大罪障,長夜墮於無利益處、無聖人處、不聞法處。……諸聲聞人常所應食米、麵、油、蜜種種麻豆能生淨命,非法貯畜、非法受取,我說不淨,尚不聽食,何況聽食血肉不淨!」(《入楞伽經》,大正16.563中~564上;《大般涅槃經》,大正12.386中)

b.提婆達多提出「五法是道」,其中一項,即是盡形壽禁斷一切魚、肉、血味、鹽、酥、乳等,見《五分律》,大正22.164上;《四分律》,大正22.594中;《十誦律》,大正23.24下;《根有律‧破僧事》,大正24.149中;《大毘婆沙論》,大正27.602下。

[44]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大正16.513下~514上;《入楞伽經》,大正16.561上~564上;《大乘入楞伽經》,大正16.622下~624下;《大般涅槃經》,大正12.386上。

[45]  防止牛羊來入,掘作塹障,見《四分律》,大正22.941下。惡象、馬等惡獸來塔寺,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令他離去,見《僧祇律》,大正22.376上。

[46]  《四分律》,大正22.961上~中。

[47]  不得往看鬥象、鬥馬、鬥車、相撲、鬥羊、鬥水牛、鬥雞、鬥狗、鬥男女、鬥小男小女,犯者皆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290下;《僧祇律》,大正22.374下;《長阿含》,大正1.89中)「作象聲、馬聲、牛、驢、駱駝,如是等畜生聲,長引促斷,促引長斷,是名惡聲。」此惡聲,越毘尼罪。(《僧祇律》,大正22.429中)

[48]  不得蓄狗、豬、馬等走獸類旁生,見《四分律》(大正22.962下);不得蓄畜鸚鵡鳥、鴝鵒鳥等飛禽類旁生,見(大正22.961上)。不得壞鳥巢,見《十誦律》(大正23.431上)。蜂巢,《根有律‧安居事》(大正23.1042上)

[49]  a.人畜養之象馬羊等,「解放使彼生惱,偷羅遮」,見(《十誦律》,大正23.381上;《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大正23.613下)。

b.「偷蘭遮,云何懺悔除滅?佛言:有四種偷蘭遮,有偷蘭遮罪從波羅夷生重,有偷蘭遮罪從波羅夷生輕,有偷蘭遮從僧伽婆尸沙生重,有偷蘭遮從僧伽婆尸沙生輕。優波離!從波羅夷生重偷蘭遮,應一切僧前悔過除滅。從波羅夷生輕偷蘭遮,應出界外四比丘眾悔過除滅。從僧伽婆尸沙生重偷蘭遮,亦出界外四比丘眾悔過除滅。從僧伽婆尸沙生輕偷蘭遮,一比丘悔過除滅。」(《十誦律》,大正23.425上)

c.「偷蘭遮者,於粗惡罪邊生,故名偷蘭遮。又復偷蘭遮者。欲起大事不成,名為偷蘭遮。又復偷蘭遮者,於突吉羅惡語重故,名為偷蘭。」(《毘尼母經》,大正24.843上)

[50]  突吉羅,或作「越毘尼心悔」,「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言應當學也。」(《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23.562上)此突吉羅罪,不須要在僧中,也不須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就可得清淨。

[51]  「有諸獵師作鹿弶,比丘以快心壞,得偷蘭遮;以憐愍心壞,得突吉羅。……捕鳥師有籠鳥車,比丘快心壞,偷蘭遮;憐愍心壞,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431中;《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大正23.588上)

[52]  《眾許摩訶帝經》記載:「提婆達多見一飛鵝從空而過,挽弓仰射,墮太子前。太子見之,嗟念傷害,與拔其箭,放鵝飛去。提婆達多遣人取鵝,太子告曰:我發菩提心,常行慈愍行,利益諸有情,不欲見損惱,所有飛鵝拔箭放去,令彼安隱。汝宜迴心,勿生嗔恨。提婆達多聞是語已,默然不悅。」(大正3.943上)按:由「提婆達多聞是語已,默然不悅」,透露出一個訊息:釋放眾生是慈愍行,但對於沒有這種觀念的人來說,既不曾發出離心,更不曾發菩提心,把他辛苦狩獵得來之獵物放脫離去,當然會招致他的不滿。

[53]  說一切有部律,在戒律的思想上,有一些轉變,根據《十誦律》記載:犯了僧伽婆尸沙,當在僧中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法(服勞役,服務大眾)後,懺悔清淨。有六種人,不方便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法,此人「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是時即得清淨」。(大正23.458上~中)這與《根有律‧尼陀那目得迦》:「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罪起,不由治罰」(大正24.438中),顯然都是偏向於心念了。

[54]  蛇的解放,《十誦律》,大正23.278下~279上;蛇、鼠、蜈蚣、蚰蜒,見《四分律》,大正22.870下。

[55]  a.「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的典故:有一比丘,到珠師家乞食,當珠師進屋去拿取食物時,一隻鵝走來,吞食了寶珠。後來,珠師發現少了一顆價值昂貴的寶珠,此珠是國王所有,自己家貧失王寶珠,既無能力償還,又擔心國王動怒,恐怕有生命之危,覓珠不得,情急之下,就懷疑比丘趁他不在時盜取。雖然比丘親眼看到鵝吞寶珠,但為了保護鵝的生命,只辯稱自己並未取珠,任由珠師之打罵杖擊,直到鵝被珠師遷怒杖擊致死,才說出寶珠是被鵝吞食。珠師剝開鵝腹,果然找回寶珠。(《大莊嚴論經》,大正4.319上~321上;《大毘婆沙論》,大正27.621中~下)

b.寧當捨此身命,不可毀破三世諸佛所制禁戒,如說:「又諸比丘,賊所劫奪,以草繫縛,風吹日曝,諸蟲唼食,以護戒故,不絕草去。如鵝吞珠,比丘雖見,以持戒故,極苦不說。」(《賢愚經》,大正4.381中)

[56]  見《大莊嚴論經》,偈頌,大正4.321上;《大毘婆沙論》,大正27.621下。

[57]  建立居處,必須是無難處。《四分律》說:「難處者,有虎、狼、師子諸惡獸,下至蟻子,比丘若不為此諸虫獸所惱,應修治平地。若有石、樹株、荊棘,當使人掘出;若有陷溝、坑、陂、池處,當使人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堤防;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他有語。」(大正22.585中;《五分律》,大正22.14上;《十誦律》,大正23. 20下)砍樹壞鬼神村,諸部廣律都有記載,如《四分律》:「若比丘壞鬼神村,波逸提。」(大正22.641下~642上;《僧祇律》,大正22.339上~340上)

[58]  《僧祇律》,大正22.495下~496上。

[59]  作房整地,見《四分律》,大正22.940下。

[60]  a.世尊說樹可蔭涼僧眾可多種樹造林,並教導種樹和照顧樹的方法,並叮嚀弟子必須等待樹長大,或者委寄他人照料後,方可離去(大正24.286上)。《雜阿含》亦說:「如人種樹,初小軟弱,愛護令安,壅以糞土,隨時溉灌,冷暖調適。以是因緣,然後彼樹得增長大。」(大正2.79上~中)

b.滅火法,世尊說:「若野火來時,應打揵搥,若唱令僧同集,使淨人刈左右草,以火逆燒,水土澆坋,濕衣撲滅。」(《五分律》,大正22.176上)《四分律》說:「逆除中間草,若作坑見塹斷,若以土滅。」(大正22.960上)另外,《五分律》有持佛名與火神以熄滅火災(大正22.175下),《十誦律》佛咒願以真實語滅火等記載(大正23.468中)。

[61]  《五分律》,大正22.13中~下;《四分律》,大正22.584下~585上。

[62]  《五分律》,大正22.37下;《四分律》,大正22.634下~635中;《十誦律》,大正23.64上。

[63]  《十誦律》,大正23.66上~下;《四分律》,大正22.636上~中。

[64]  三獸,《五分律》,作雉、獼猴、象,大正22.121上;《四分律》,作鵽鳥、獼猴、象,大正22.939下~940上;《僧祇律》,作巔多鳥、獼猴、象,大正22.446上中;《十誦律》,作鵽鳥、獼猴、象,大正23.242中~下。

[65]  《十誦律》,大正23.98上~中。

[66]  《大毘婆沙論》,有部論師及世友尊者,都說畜生殺害父母不得無間罪,大德則說:「諸旁生類殺害父母,於無間罪有得、不得。謂聰慧者得,非聰慧者不得。曾聞有聰慧龍馬,人貪其種,令與母合;馬後覺知,斷勢而死。」(大正27.619中~下)

[67]  盲龜浮木,《雜阿含經》,大正2.108下。龜毛兔角,《大智度論》,大正25.61上。龜藏六,《雜阿含經》,大正2.311下,160下。

68]  二雁和龜,《五分律》,大正22.165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作二鵝和鱉,大正23.779中。大龜王救五百商人,《根有律‧藥事》,大正24.70下。

[69]  聰明黠慧的鸚鵡,《僧祇律》,大正22.288下~289上。這個本生故事,大同於《根有律‧藥事》記載,彼此的差異是,《僧祇律》中,禿梟是闡陀比丘,鸚鵡是阿難;《藥事》中,鸚鵡是舍利子,老鵂鶹是闡陀。

[70]  鸚鵡說世八法,《僧祇律》,大正22.258中~下。鸚鵡當佛使,《根有律‧藥事》,大正24.27中。常解人語的鸚鵡鳥,《根有律‧藥事》,大正24.70上~中。具相鸚鵡,《根有律‧雜事》,大正24.342上~343中。

[71]  舍利弗,《雜阿含》,大正2.95下,130下;大迦葉,大正2.302下;給孤獨長者,大正2.249上;摩尼珠髻聚落主,大正2.228下。賓頭盧師子吼最為第一,《四分律》,大正22.946下;《十誦律》,大正23.269上;《根有律‧藥事》,大正24.80下。

[72]  六隻兔子驚動眾野獸,見《根有律》,大正23.836上。師子王與大象合作撲殺大蟒蛇,見《根有律‧藥事》,大正24.69中~下。

[73]  二河獺和野干,《十誦律》,大正23.199下。野狐王詐騙得眷屬,《五分律》,大正22.18中~19上。野干兩舌,《四分律》,大正22.636上~下。野干破壞義井,《僧祇律》,大正22.282中~下;野干捨肉取魚,《十誦律》,大正23.246上。

[74]  野干知恩報恩救老師子王,見《十誦律》,大正23.264上~中;《鼻奈耶》,大正24.873中~下。

[75]  龍(naga),即是蛇。「naga」,一般漢譯翻為「龍」,龍蛇可說是一家。文鱗龍,見《五分律》,大正22.103中;《根有律‧破僧事》,作「牟枝磷陀龍王」,大正24.126上。

[76]  《十誦律》,大正23.464上;《五分律》,大正22.173下。

[77]  《僧祇律》,大正22.243中~244上。《經律異相》卷二十八,在「瓶沙王有四種畏」,有引用《僧祇律》中「那俱羅虫」救人的故事,見大正53.153下。

[78]  《六度集經》,大正3.15中~16上。蛇持良藥善巧報恩,見15下,28中。

[79]  《僧祇律》,大正22.496下~497上。

[80]  《根有律‧雜事》,圖畫「佛本因緣」,大正24.399上~中。

[81]  如「於瞻病堂,畫如來像躬自看病」,這有警策佛弟子捨家出家如水乳合,病了應互相照顧的意涵存在,見《四分律》(大正22.861中~下)。「若於房內,應畫白骨髑髏」,這可作禪修者的觀境(白骨觀),或藉此圖像標示的「無常」義,提撕行者精進用功。

[82]  彩繪塔院,《十誦律》說「除男女和合像,餘者聽作」。見《十誦律》,大正23. 351下~352 354下~355上,內容重複。塔龕,見《僧祇律》,大正22.498上。

[83]  《僧祇律》記載:「諸比丘缽底盡。佛言:底應安曼荼羅鍱。……諸比丘曼荼羅上作鳥獸形像。佛言:不聽作鳥獸形像。」(大正22.462中)這是比較特殊的案例。

[84]  如鹿野苑,作四頭師子,毘舍離,作師子像,《大唐西域記》記載:劫比他,作師子蹲踞像(大正51.893中);室羅伐悉底國,有二石柱,右柱刻牛像(899中);劫比羅伐窣堵國,有三石柱,上作師子像的有二柱(901中),一柱作馬像(902中);戰主國,作師子像(908上)。詳細情形,請檢閱《大唐西域記》。

[85]  部派佛教時代,大眾部主張「一切菩薩不起欲想、恚想、害想;菩薩為欲饒益有情,願生惡趣,隨意能往。」說一切有部主張:「應言菩薩猶是異生,諸結未斷,若未已入正性離生,於異生地未名超越。」(《異部宗輪論》,大正49.15下,16中~下)案達羅派:〔釋迦〕菩薩值迦葉佛時入決定。(《論事》,南傳57.366371

[86]  「如以財寶布施,是名下布施;以身布施,是名中布施;種種施中心不著,是為上布施。汝何以讚中布施為檀波羅蜜滿?此施雖心大多慈悲,有知智慧,有不知智慧。如人為父母親屬不惜身,或為主不惜身,以是故,知為鴿不惜身,是中布施。」(大正25.92下)

[87]  a.「滿檀而乖孝」,此辭句,出自梁慧皎《高僧傳‧亡身篇》論,見(大正50.406上)

b.「滿檀而乖孝」,典故出自龍樹《大智度論》:「如菩薩行檀波羅蜜時,見餓虎飢急,欲食其子……但欲滿檀,自得福德。」(大正25.179中~下)

c.薩埵王子投身飼虎,見《菩薩本生鬘論》(大正3.332中~333中)。

 

 

來源:www.awker.com

 向後      回首頁        友善列印       寄給朋友        建議
Xuân Nhâm Thìn
» 影音
» 圖片
» 佛學辭典
» 農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