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僧團出現的一些弊端中,最嚴重的即是濫收徒眾。許多人剃度沙彌時,既不講究原則,也不負責教育,弄得師不師、資不資,以致僧人素質下降,僧團失去純潔,造成當前這種混亂局面。筆者在研讀道宣律祖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以下簡稱《行事鈔》))時,每憶及此,莫不痛心疾首。特撰寫此文,從師資的名義和種類、出家條件、剃度師的資格、度人數目和物件、出家手續、十戒受法、師徒關係的建立、哪些人需要依止師、師徒應盡的責任、結論十個方面進行陳述,期能引起諸位大德對戒律的重視,則佛門幸甚!
一、師資的名義和種類
(一)師,中國稱師父,印度或曰和尚,或曰阿闍黎。
《南海寄歸傳》說:“言和尚者,非也。西方泛喚博士皆名烏社,斯非典語。若依梵本經律之文,咸雲鄔波馱耶,譯為親教師。北方諸國皆喚和社,致令傳譯習彼訛音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以下簡稱《資持記》)說:“正本者中天語也,准疏本音鄔波陀耶。彼雲:《明瞭論疏》稍近梵音,猶乖聲論。餘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即下點示邊語。《疏》雲,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宇釋,不知音本。四引相傳,糾猶舉也。《疏》雲,阿闍梨者亦訛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唐翻教授2。”
《南海寄歸傳》作者為義淨三藏,曾躬遊印度;《羯磨疏》作者為道宣律師,曾參與奘公譯場。兩人都對和尚一詞作了考察。可知和尚之名是西域俗語的轉訛,中印典語是鄔波陀耶,此譯親教師,或曰依學,即弟子親近師父學習之意。
阿闍黎,簡稱闍黎,也是梵語的訛譯。
《資持記》說:“阿闍黎,亦訛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唐翻教授3。”
《善見律》說:“無罪見罪呵責,是名我師……共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是我闍梨4。”
阿闍黎此譯為教授,即教授弟子學習佛法,學習威儀。從出家到成為合格的比丘,須經剃度、受沙彌戒、受比丘戒的過程,日後還須學習威儀行事。因此律中說到師父時,有三種和尚、五種闍黎。三種和尚分別為:一、出家剃度和尚;二、授沙彌戒和尚;三、授比丘戒和尚。五種阿闍黎分別為:一、出家闍黎,即剃度作法時的教授師;二、受戒闍黎,受戒時作羯磨者;三、教授闍黎,受戒時教授行事者;四、受經闍黎,為講授教理乃至四句偈者;五、依止闍黎,乃至依此住一宿者。在這些師父中,作為和尚及依止闍黎,必須具有十夏以上的戒臘。作為出家闍黎、受戒闍黎、教授闍黎、受經闍黎,五夏以上就有資格擔任。這四種闍黎,通常是一席作法的關係,而和尚及依止阿闍黎則是弟子長期依止學習的師長。
(二)資,是取的意思,即弟子取學于師。
《行事鈔·師資相攝篇》說:“學在我後名之為弟,解從我生名之為子5。”也就是說,學道在師父之後,有如弟弟一般;依從師父解悟真理,有如兒子一般。所以,弟子看待師父,既如長兄,亦如嚴師。而師父看待弟子,既如弟弟,亦如小兒。這就是弟子之名的內涵。
二、出家的條件
要想成為僧人,首先必須出家。那麼,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出家呢?從佛陀的悲心出發,是沒有什麼人不可以的。但為了維護僧團的純潔和莊嚴,避免社會譏嫌,並為僧眾堪能辦道,弘法利生,對於出家條件才有了一定要求。這些條件,在戒律中稱為遮難。出家受沙彌戒,一定要先問遮難。主要為以下具體內容如下:
(一)罪行嚴重,分別為:汙尼,在家時曾姦污清淨比丘尼;邊罪,曾出家並犯根本戒;賊住,曾冒充比丘盜聽說戒、接受供養等;五逆罪,殺父、殺母、殺羅漢、破僧、出佛身血。
(二)不屬人類,分別為:非人,鬼神變化為人;畜生,天龍變化為人。
(三)身體病弱或生理缺陷,分別為:黃門,男根有缺陷者;二形,同時具有男女二根者;有病,有癲誑等病者。非丈夫,不能忍耐受苦者。
(四)條件不具,分別為:年紀不合格,七歲以下或七十以上者;衣缽不具,沒有袈裟、缽孟、坐具等。
(五)智力低劣,分別為:不知自己名字;不知和尚名字;破內外道,對於外道和佛教的信仰反復不定。
(六)家庭和社會不允許,分別為:父母不允許;負債,欠債還沒有處理完;官人,重要政府人員;奴婢,沒有人身自由。
以上這些人不具備出家受戒的條件。
第一類為罪行嚴重,如汙尼、邊罪、賊住等,屬於最為嚴重的罪行,使僧團失去純潔,對佛教造成破壞,又曾被趕出僧團,所以不能再接收他們出家。在當今教界,有些人不曾舍戒就還俗了。舍戒還俗是戒律允許的,可尚未舍戒,甚至在僧團中就過著夫妻生活,就犯邊罪了。近年來,由於宗教政策落實,許多人重新回到僧團,再現比丘相,因此教界流行所謂補戒的說法。只要對戒律進行考察,可知只有受戒、舍戒之說。出家受戒後,若不能堅持淨戒,或羡慕世俗生活,只要舍戒即可。其後又想出家,可以再受戒,如此反復可達七次。而補戒一說,卻是在律中聞所未聞的。之所以會有這一說法,可能是針對破戒而言。須知,破戒一般指犯根本戒。既已違犯根本戒,就永遠失去成為比丘的資格,如缽器落地粉碎一樣,豈能再補?但有些人自以為補了戒,便儼然以大德面目出現,位居僧首,接受眾人禮拜,良可浩歎。按戒律規定,犯過根本戒的比丘出路有二:一是永遠離開僧團,指破戒後不能悔過自新者;二是在僧團中當學悔比丘,即有比丘之名而無比丘之實,只能盡心侍奉大眾,不能享有僧團種種利益,此是特為痛改前非者開設的方便。遺憾的是,現在有些人雖已破戒,卻不誠心懺悔,反以大德自居,只能說是標準的賊住比丘了。
至於五逆罪,今人只能犯殺父和殺母兩種。不逢佛世,所以不可能出佛身血。破僧則有兩種,一是破羯磨僧,二是破轉法輪僧。若有八人以上的比丘或比丘尼,始能破羯磨僧;若有九人以上,一人自稱是佛,始能破轉法輪僧。破僧的事件,在印度佛教史上只有提婆達多一例。時值末法,很難有阿羅漢出現,幾乎不可能犯殺害聖者的罪行。
第二類是不屬於人類。《四分律藏》記載,有善現龍王仰慕沙門釋子的清淨生活,現少年相到僧團出家受戒,後在睡眠時還現本相。諸比丘把這件事反映到佛陀那裡,佛陀說:“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6。”
第三類是病弱或有生理缺陷。一是患有嚴重疾病,如精神分裂、惡性腫瘤等不治之症。二是身體衰弱,如律中所說的“不能耐寒、熱、風、雨、饑、渴、持戒、一食、忍惡言及毒蟲十事”,不能吃苦耐勞者也是無法出家的。三是有生理缺陷,此處舉出黃門、二形兩種,《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則列有140餘種,從眼、耳、舌、身、發毛、頭、顏色、口、形相、病患等方面,說明凡身體殘廢、生理缺陷、五官不正者,都不能出家。
第四類是年齡不合條件者。出家最低年齡為7歲,若7歲以上但還沒能力驅逐烏鴉者,不能出家。最高年限至70歲止,若70以下而生活無法自理者,也不能出家。因為太老或太小的人,生活尚需他人照料,怎能聞法修行呢?《央掘經》記載,央掘摩羅的老母請求出家,佛陀以偈勸止說:“汝今年衰老,出家時已過,但當深信樂,以法自蘇息7。”
《行事鈔》也記載,佛陀的父親淨飯王要求出家,佛陀對他說:“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須出家8。”
從這些事例來看,出家學道須在年輕力壯時,不是老弱病殘者所能堪任的。
第五類是智力低劣者。也有兩種情況,一是極度愚癡,連自己及和尚的名字都說不清楚。二是缺乏主見,不能辨別正邪,時而信仰佛法,時而信仰外道,反復無常。佛法修行是開發智慧、成就覺悟為目標,若有智力障礙,是沒有能力修學的。
第六類是家庭和社會不允許。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必須得到他們允許才能出家;負債人俗務未了,須還清債務才能出家;奴婢屬於主人所有,也須取得主人同意才能出家;而國家軍政人員,對國家安全負有責任,未辦理離職手續也不能出家。我們接收一個人出家,必須將其來歷、家庭狀況及社會關係調查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是非。
按戒律,僧團度人出家都要經過以上幾方面的嚴格審查。現在的傳戒儀式,是根據見月律師所編的《三壇正範》,雖然也有問遮難的專案,但多是流於形式。事實上,這是保障僧團清淨的第一關。如果在接收僧眾這一關沒有把握好,勢必造成僧團混亂。
三、剃度師的資格
沙彌的剃度和教誡,是由比丘承擔的。那麼,比丘是否都有資格剃度沙彌呢?《四分律?受戒犍度》提出三個條件。
(一)十夏以上:受具戒後經過十次結夏安居的比丘。因為新戒比丘自己尚須依止,若為人授戒,就會以盲導盲,影響佛法的清淨傳承,同時引起居士譏嫌。
(二)知法:通達二部律,了知犯、不犯及輕、重四相。通曉戒律,才有資格為人剃度、授戒,作為弟子的依止。若不知法律的愚癡比丘,雖有十夏以上,也不得度人出家。
(三)能勤教授:能認真負責地教誡弟子。如果具備前兩個條件,但沒有耐心教育弟子,或不懂得教育弟子的方法,同樣不能勝任為師的職責。
唯有具足上述三個條件的比丘,才有資格作為剃度和尚或依止阿闍黎。關於剃度和尚的資格要求,其他經律也有記載。
如《大比丘三千威儀經》說:“滿十歲當得度人,若不知五法,盡令不得度人。五法者,一者廣利二部戒,二者能決弟子疑罪,三者弟子遠方力能使弟子來,四者能破弟子惡邪見及教誡勿使作惡,五者若弟子病能好看視,如父養子9。”
又《善見律》說:“若不解律,但知修多羅、阿毗曇,不得度沙彌10。”
從這些經律看來,為人師表絕非易事。可惜現在許多人既不夠戒臘,又不知法律。若按戒律要求,自己尚須依止他人,卻廣收徒眾,可謂一盲引眾盲,僧團安能不濫!
四、度人的數目和物件
比丘在一定時期內剃度沙彌的人數,也是有限制的。
《毗尼母經》說:“受大道人具足戒已,十二月中教授一切大道人所作法竟,然後更有受具足戒者,當為受。未滿十二月,不得受也11。”
又說:“沙彌尼受戒,式叉摩尼戒二年,不得度(另一)沙彌尼。式叉摩尼受具足已,得度沙彌尼。比丘尼亦如大僧,十二月中教其所應作法竟。後若有式叉摩尼欲受具足。聽與受具足12。”
《四分律》曾記載,跋難陀度了罽那、摩佉二沙彌,結果疏於管教。佛陀呵責跋難陀已後告諸比丘:“自今已去,不得畜二沙彌13。”
《僧祇律》則說:“聽畜眾,若畜一,極至三,聽畜14。”
《毗尼母經》主張,比丘在一定時期內只能度一人出家。《四分律》也規定,不能同時剃度兩個沙彌。《僧祇律》放寬一些,但不能超過三人。比丘剃度沙彌後,應教授其作為沙門應該具備的一切威儀行事,直到受具戒一年,才能另外再度沙彌。比丘尼和比丘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一期中允許度一個式叉摩那尼、一個沙彌尼。
經律對於剃度沙彌人數的限制,除了對被度人負責外,更是為了保持僧團的純正行。《四分律》規定的三項為師條件中,其中之一就是“能勤教授”。人的精力有限,且須兼顧弘法和自身修行,不可能把所有時間用於教授弟子。一旦徒眾增多,勢必無法認真教授。若放鬆教育,就不能使弟子成為合格僧伽。如此,不但貽害弟子,還將給僧團乃至整個佛教帶去危害。試看今日僧團,許多人雖不具備教育條件,仍廣收徒眾,多多益善,這是造成僧人素質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看所度的對象。比丘只能剃度沙彌,不能剃度沙彌尼。佛佗曾親自度過許多比丘,也度過難提和耶奢兩個沙彌,但未親自度過一個女眾。尼眾最初依八敬法出家,後由尼眾剃度尼眾。因此,比丘不得作比丘尼和尚,只能作尼眾的羯磨阿闍黎和教授阿闍黎。因為前者需長期在一起,後者只是一席作法的關係。
關於男女眾的接觸界限,戒律中有著嚴格規定。比丘250戒中,有20多條是對這方面的說明。如三十舍墮中的“不得從非親裡比丘尼取衣,不得使非親裡比丘尼浣故衣”。九十單墮中的“僧不差,不得教授比丘尼。為僧差教授比丘尼,不得至日沒,不得與非親裡比丘尼作衣,不得與比丘尼在屏處坐,不得與比丘尼期同道行等”。對出家與在家男女眾規定的,如二不定中的“不得共女人獨在屏覆障處或露現處坐”,九十單墮中的“不得與婦女同室宿”等。這些戒條告訴我們,男女眾要儘量避免接觸,一方面防止染著心,一方面避免社會的譏嫌。
遺憾的是,眼下許多寺院往往五眾雜居。也許他們很有修行,思想境界很高,不會有什麼染著心,卻會讓某些不明內情者因此誹謗佛教。作為住持佛法的僧寶,不能使眾生對佛法生起信心,種植善根,反令他們造作口業,我們該作何感想呢?
五、出家的手續
在早期僧團中,要剃度一個沙彌,並非像現在這樣,只要雙方願意即可。而是必須征得大眾認可,在戒律中叫做乞度沙彌羯磨。準備度人出家的比丘或比丘尼,須向僧團提出請求,若大眾認為此人已具備剃度沙彌的條件,便予許可。若未經僧團許可,是不得度人出家的。之所以有這一規定,是出於兩個原因。一是曾有比丘不夠資格而擅自度人,其後不能如法教誡,造成弟子犯戒和犯威儀。二是曾有少年未經父母同意跑到僧伽藍出家,其父母找到寺院詢問其他比丘,皆言不知此事,最後卻發現少年已剃度出家,父母便譏嫌比丘們妄語。於是佛陀便規定,剃度沙彌出家必須通過僧團認可。
出家需要舉行的儀式,見《行事鈔·沙彌別行篇》,這是道宣律師根據《四分律》、《度人經》、《善見律》等典籍製成的儀規。首先是集僧做乞度羯磨,讓發心出家者到僧伽藍中,站在眼見耳不聞處,由剃度師具足威儀向大眾三乞,並由僧團羯磨師將本次剃度之事向大眾宣佈,假如沒有異議,就可為沙彌剃度了。
沙彌要有兩位師父,一是剃度師,即戒和尚;一是教授阿闍黎。發心出家者先請和尚,再請阿闍黎。由引禮師告訴他請師的意義和方法,至和尚前具儀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剃髮出家,慈憫故(三請)15。”
請阿闍黎文亦准此,只需要將和尚改為阿闍黎即可。
出家者請了二師後,在道場中設二勝座,準備請二師坐。自己則以香湯沐浴,表示除去俗人的濁氣,沐浴後仍著俗服,向父母尊長一一拜辭,並說偈曰:“流轉三界中,恩愛不能脫。棄恩入無為,真實報恩者。”
說完偈,便脫去俗服改著僧裝,進入道場,至和尚前,互跪合掌。和尚當為沙彌說人身的發、毛、爪、齒、皮等不淨之相,令其厭離生死,堅定出家志向。
接著再到阿闍黎前,阿闍黎以香湯給他灌頂,並讚揚說:“善哉大丈夫,能了世無常。舍俗入泥洹,稀有難思議。”
出家者禮十方佛,自說偈:“歸依大世尊,能度三有苦,亦願諸眾生,普入無為樂。”
接著阿闍黎為其剃髮,旁人為誦出家偈曰:“毀形守志節,割愛無所親。棄家入聖道,願度一切人。”(出度人經)
阿闍黎為沙彌剃髮時,應當在頂上留幾撮頭髮,留待和尚剃除。然後到和尚前互跪合掌,和尚執剃刀問道:“今為汝去頂發,可不?”答:“爾。”和尚便為剃去頂發,接著授與袈裟(縵衣)。出家者應頂戴而受,受後又交還和尚,如此三次後,和尚替出家者著袈裟,並說偈:“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眾生。”
出家者著好袈裟即行禮佛,繞壇三匝,說自慶偈:“遇哉值佛者,何人誰不喜。福願與時會,我今獲法利。”
最後禮謝大眾及二師,在下坐,受六親慶賀。
六、十戒的受法
舉行出家儀式後,還要進一步皈依受戒,先五戒後十戒,次第受持。沙彌十戒的受法,《行事鈔》中分為四個部分16:
1.受戒的因緣:包括請師、懺悔、問遮難三個方面。
2.正納戒體:由三皈、三結組成。
3.明戒相:戒師宣說沙彌十戒條文。
4.勸囑:戒師為出家者說五德、六念、十數。
現在佛教界傳授沙彌戒,通常是依據見月律師編寫的《傳戒正範》,將傳授沙彌戒的儀軌分為十個步驟17:
1.明請師:由引禮師開示請師的意義。
2.正請師:敘述請師的過程。
3.開導:由戒師開示出家受戒的功德。
4.請聖:謂迎請十方三寶證盟受戒,天龍八部一切善神監壇護戒。
5.懺悔:懺悔無始業障,以清淨三業納受戒體。
6.問遮難:原為問十三難、十六遮之有無,這裡只是總問。
7.皈依:秉宣三皈,以納戒體。
8.結皈:三結。
9.說戒相:宣示十條戒相,令識相守持。
10.勸囑:由和尚為說五德、十數。
見月律師的《傳戒正範》,是在南山律學注疏失傳的情況下編寫,其特點是結合大乘儀規的內容,顯得更為完備,但也較為繁瑣。此外,《三壇正範》中沙彌戒、比丘戒和菩薩戒一起受,很難完全如法。例如受沙彌戒時,只是總問難遮,未經嚴格審查,這是不符合戒律規定的。而在《行事鈔》中,對受沙彌戒時的問遮難作了特別強調。整個儀式也較為簡單,比較而言,更適合現在使用。
七、師徒關係的確立
通過以上作法,和尚與弟子方形成師徒關係。師徒關係的確立,也是有因緣的。據《四分律》記載,有一次,眾多比丘在羅閱城集會,有些未被教誡的比丘,犯戒或犯威儀。又有老比丘生病,因無人瞻視而命終。諸比丘以此因緣稟告世尊。世尊曰:
“自今已去,聽有和尚。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看,弟子看和尚當如父意。輾轉相敬,重相瞻視,如是正法便得久住18。”
與和尚同樣重要的是依止阿闍黎。弟子受戒後,應跟隨和尚身邊,以五年時間學習威儀行事。如果發現與和尚無緣,或居處不一,沒有條件同住,就得另請阿闍黎。依止阿闍黎的產生,據《四分律》記載:
“時諸新受戒比丘,和尚命終,無人教授。以不被教授故,不按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缽食,在大食小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聚會法無異。時諸比丘往白世尊,世尊言:自今已去,聽有阿闍黎,聽有弟子。阿闍黎于弟子當如兒想,弟子于阿闍黎如父想。輾轉相教,輾轉相奉事,如是於佛法中倍增益廣流布19。”
從以上兩段引文來看,師徒關係的確立,一方面是為了使老和尚有人照顧,一方面是為了使初出家者能得到教育。
選擇依止師,在遠離具戒和尚後,立即就要進行。《十誦律》說:“無好師聽五、六夜,有好師乃至一夜不依止,得罪20。”
又《行事鈔》說:“至他所不相諳委,聽二、三日選擇21。”
按戒律規定,新戒在五年之內,一天也不能沒有依止師。假如在陌生之處,為得到善知識作為依止,允許有兩三天的時間作觀察和選擇。如果沒有找到好師父,可以五六天不依止,如果碰上了好師父,即使一天不依止也是犯戒的。
依止師有四種類型:一是有法有財,二是有法無財,三是無法有財,四是無法無財。初出家者,若能依止有法有財的師父,自然是最理想。假如不能,也得依止有法無財的師父。因為財富只能資養色身,佛法則能救護慧命。出家是為了解脫生死,怎麼能舍慧命不顧,而貪著色身的資養呢?
現在許多初出家的年輕人,喜歡拜有錢有地位的師父。可這些師父有些僑居海外,有些沒有學過教理和戒律,除了給弟子提供財物,無法進行教育。而初出家者由於缺乏正見,若物質條件過於優越,往往會使他們生活奢侈,目中無人。以至成為僧團特殊人物,誰也無法管教,最後會到什麼地步,真是不敢想像。
所以,弟子要以正確的動機及態度去選擇師父。律中總結為四點:
1.請求師父慈悲攝受我為弟子,我依止師父,而得解脫生死。
2.依止師父學習僧伽行事、威儀、教理,使我能在僧團中獨立生活,成為一名合格的僧人。
3.在師父前表示,一定能聽從師父教悔,並像對待父親一樣尊敬侍奉。
4.能時常侍候左右,供養衣食,有慚愧心。
請師的方法,是來到依止師前,長跪合掌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依止阿闍黎,願大德為我作依止阿闍黎,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三說)22。”
被請比丘如果同意,就說:“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八、哪些人需要依止師
在僧團中,哪些人需要依止師?哪些人不需要依止師呢?《行事鈔·師資相攝篇》說:
須依止人十種。《四分》云:“一、和尚命終。二、和尚休道。三、和尚決意出界。四、和尚舍畜眾。五、弟子遠離他方。六、弟子不樂住處,更求勝緣。七、不滿五夏。八、不諳教綱。”《十誦》云:“受戒多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犯,三、不知輕,四、不知重,五、不知廣戒通利。”《僧祇》云:“不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盡形依止。”《毗尼母論》云:“若百臘不知法者,應從十臘者依止。”九、若愚若智,愚謂性戾癡慢,數犯眾罪;智謂犯已即知依法洗懺,志非貞正,依止於他。十、不誦戒本。《毗尼母論》云:“不誦戒人,若故不誦,先誦後忘,根鈍誦不得者,此三人不離依止23。”
這裡列舉的十種人,前七種是未滿五夏,原以得戒和尚為依止,可由於種種原因,不能與得戒和尚同住,只得另請依止阿闍黎。後三種雖滿五夏,然而因為不知法的緣故,屢次犯戒和犯威儀,所以還需要繼續依止。如果受戒滿五夏,行德成就,或者不滿五夏而有智行,住處沒有超過他的人,或者行道稱意,也允許不依止。
九、師徒應盡的責任
既已確立師徒關係,便應各自承擔起應盡的責任。《行事鈔·師資相攝篇》列舉了十種:其中七種共行,三種別行。七種共行,是師徒間的相互責任,如果師徒任何一方被僧治罰、或犯僧殘、或得病、或不樂住處、或有疑事、或生惡見、或法財貧乏,另一方有幫助的責任。三種別行是從弟子一方來說,一是弟子做所有事情都要恭敬稟告師父,取得同意方可行動。二是要每天三次進入師父房間聆聽教授、開示。三是應當為和尚承擔各種雜務,盡心侍奉。
作為師父,對弟子有培養教育的責任。那麼,對於弟子的過失,師父應該怎樣對待呢?《行事鈔·師資相攝篇》明呵責法中說:
“凡欲責他,先自量已內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抑忍,火從內發,先自焚身,若懷慈濟,又量過輕重,又依呵辭進退,前出其過,使知非法,依過順呵,心伏從順。若過淺重呵,罪深輕責,或隨憤怒,任縱醜辭,此乃隨心處斷,未准聖旨,本非相利,師訓不成。宜停俗鄙懷,依出道清過,內懷慈育,外現威嚴,苦言切勒,令其改革24。”
這是教育徒弟的方法。作為師父,看到弟子有過錯時,不宜杖打,只宜折伏呵責。且呵責時要講究方式方法,是以慈悲愛護之心指出他的過失,使其心悅口服,改正錯誤。而不是滿懷嗔恨地痛駡一頓,這樣不但無補於事,對雙方的修行也是不利的。
作為弟子,理應尊重聽從師父的教悔。可是,如果和尚或依止師有非法行為時,弟子應該怎樣對待呢?《僧祇律》說:
“和尚闍黎有非法事,弟子不得粗語,如教誡法,應軟語諫師,應作是,不應作是。若和尚不受語者,應舍遠去。若依止師,當持衣缽出界一宿還25。”
當和尚或依止師有過失時,弟子應如法勸諫,若他們不能接受,則可斷絕關係。如果師父令弟子作不如法之事,弟子可以不聽從,或以軟語相勸,乃至舍去。
現在佛教界中有許多人好為人師,大量剃度弟子不去教誡,自以為是功德無量,卻不知犯下很大罪過了。如《僧祇律》說:
“不得立心為供給自己故度人出家度者,得越毗尼罪。應作如是念: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成道果26。”
《善戒經》說:“為名譽故聚畜徒眾,是名邪見,名魔弟子27。”
又說:“如其不能教呵罰擯故共住者,是名破戒,名非沙門非婆羅門。佛法中臭名旃陀羅,名為屠兒、旃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惡道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定當墮地獄之中28。”
又《五百問經》記載:“迦葉佛時,有一比丘度弟子不教誡。弟子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龍法七日一受對時火,燒其身肉盡骨在,尋複還複,複則複燒,不能堪苦。便自思惟:我宿何罪,致苦如此耶?便觀宿命,自見本作沙門不持禁戒,師亦不教,便作毒念。恚其本師,念欲傷害。會後其師與五百人乘船渡海,龍便出水捉船。眾人即問:汝為是誰?答:我是龍。問:汝何以捉船?答汝:若下此比丘,放汝使去。問:此比丘何豫汝事,都不索余人獨索此比丘者何?龍曰:此比丘本是我師,不教誡我,使我今日受如此苦痛,是以索之。眾人事不得止,便欲捉此比丘下著水中。比丘曰:我自入水,不須見捉。即便投水喪滅身命28。”
這都是告誡我們,剃度徒弟既要樹立正確的動機,也要認真負責教育,否則對彼此都不利。
十、結 論
以上種種說明,佛制僧團制度沙彌,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首先必須詳細審查剃度師的資格和被度者的條件,而在一定時期內,度人數目和被度物件都有一定限制。其次要如法受戒,依止師要負責教育弟子,弟子要尊敬侍奉師父,師徒相攝,僧團和睦,如此則能令正法久住。
可惜的是,當今教界不依律行事,濫收徒眾,濫傳戒法,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已司空見慣。這和宋元以來禪淨盛行、律學衰微的現象是分不開的。作為當代的佛教,將何去何從?是嚴淨毗尼?還是廢戒廢修?我認為,教依人弘,法賴僧傳。僧人之所以稱為僧寶,正是以其能精嚴戒律,修定習慧。若品質低下,形同俗人,怎能受到人們的尊敬呢?筆者撰寫本文的目的,正是為了向教界大聲疾呼:我們的一言一行,要為僧寶之“寶”增光添彩,如此方能衛護僧寶榮譽,不負如來使命,為佛法永住世間貢獻力量。
刊載於《內明》211 期
注釋
1(唐)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3,T54-222上。
2(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以下簡稱《資持記》),T40-227中,釋師資篇。
3見《鈔記》卷4,T40-227中。
4《善見律》卷1,T24-681上。
5(唐)道宣《行事鈔·師資相攝篇》,T40-31上。
6《四分律》卷35,T22-813上。
7《央掘魔羅經》卷1,T02-520下。
8(唐)道宣《行事鈔·沙彌別行篇》,T40-149下。
9《大比丘三千威儀》,T24-0913下。
10《善見律》卷16,T24-786中。
11《毗尼母經》卷8,T24-844中。
12《毗尼母經》卷8,T24-844下。
13《四分律》卷34,T22-811上。
14《摩訶僧祇律》卷29,T22-461上。
15(唐)道宣《行事鈔·沙彌別行篇》,T40-150上,以下儀軌部分的內容皆出自本篇。
16(唐)道宣《行事鈔·沙彌別行篇》,T40。
17(明)見月《傳戒正範》,卍續藏60卷,1128經。
18《四分律》卷33,T22-799下。
19《四分律》卷34,T22-803上~中。
20此系《行事鈔·受戒緣集篇》轉引,T40-32中。
《十誦律》卷38,T23-274中。(佛言,從今聽若五夜、若六夜無依止,不犯結此戒已。六群比丘聞佛聽故,便五夜不求依止,何以故?若得依止者,須我供給。諸比丘以是事白佛,佛言:從今有好依止師者,乃至一夜不依止突吉羅。)
21(唐)道宣《行事鈔·師資相攝篇》,T40-32中。
22(唐)道宣《行事鈔·師資相攝篇》,T40-32下。
23(唐)道宣《行事鈔·師資相攝篇》,T40-31中。
24(唐)道宣《行事鈔·師資相攝篇》,T40-33中。
25此為《行事鈔·師資相攝篇》轉引,T40-31下。
參見《摩訶僧祇律》卷28,T22-458下~459上。(若和尚阿闍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亦應如是諫,不得粗語,如教誡法,應軟語諫和尚阿闍黎:不應作是事。若言:子我更不作,若爾者善。若言:止止汝非我和上阿闍梨,我當教汝。汝更教我,如逆捋竹節。汝莫更說,若是和上者,應舍遠去。若依止阿闍梨,應持衣缽出界一宿還)
26《摩訶僧祇律》卷11,T22-319上。
27《菩薩善戒經》卷4,T30-983上。
28《菩薩善戒經》卷4,T30-983上。
29《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T24-987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