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清末民初廟產興學運動對近代佛教的影響
黃運喜
04/10/2011 05:24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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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西交通後,西方東漸,造成中國面臨「三千年來未有之變局」。鴉片戰爭後,一些有識之士,為圖富國強兵,紛紛著書立說,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張。部份身居廟堂之上的中央官吏和秉持大權的封疆大吏,亦相繼推出自強運動以回應時局的挑戰。唯自強運動在經甲午戰爭的考驗被證明是失敗的。此後數年間(1895-1898),隨著亡國意識的興起,頗有人主張師法日本明治維新,全面革新政治以求振衰起弊。但因少數維新黨人的言論過於偏激,如譚嗣同(1865-1898)主張「衝決網羅」、康有為(1858-1927)主張「破除九界」,欲廢除自古以來的名(禮)教束縛,返璞歸真回到太古生活,使得一些老成持重的衛道人士憂心忡忡,對維新人士展開攻擊,雙方在言論上發生激烈鬥爭,相持不下。際此之時,需要一位在政治上有地位,在思想上傾向溫和和改革的人物來調和這場衝突。由於張之洞(1837-1909)官拜湖廣總督,曾任翰林院庶吉士,與宮庭關係頗佳,對西學亦有初步認識,思想溫和穩健,遂被時人視為調和這場衝突的適當人選。他發現守舊者沒有應敵制變的方法,維新黨人又有菲薄名教之嫌,於是綜合兩派意見,寫成傳誦一時且影響深遠的「勸學篇」二卷,以平息新舊思想之爭。(註1)
 
「勸學篇」成書於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三月,經送呈御覽,德宗大為贊賞,於六月七日上諭:「備副本四十部,由軍機處頒發各省督府學政各一部,俾得廣為刊布。」(註2)本書流通甚廣,據估計約有百萬冊,且有英、德、日等文字譯本流通。(註3)對張氏本人而言,其建議改革學制,提倡新式教育,創說之始,力求穩健溫和,然其破壞力量則為他始料未及,不但頓絕寄食書院老儒的生路,同時也為近代佛教帶來長期的困擾,然深具諷刺的是,這些影響深遠的後果,竟是出自張之洞本人無心的建議。
 
二、「勸學篇」中廟產興學思想主要內容
 
「勸學篇」主要是由「內篇」、「外篇」二部份構成,引起佛教界重大衝擊的廟產興學主張,即出自外篇設學第三。張氏在此論點中,提出十足歙動人心的正面理由,其文如下:
 
或曰:天下之學堂以萬教,國家安能如此之財力以給之。曰:先以書院改為之。學堂所習,皆在詔書科目之內,是書院即學堂也,安用駢枝為。或曰:府縣書院經費甚薄,屋宇其狹,小縣尤陋,甚者無之,豈足以養師生,購書器。曰:一縣可以善堂之地賽會演戲之款改為之。一族可以祠堂之費改為之。然數亦有限,奈何!曰:可以佛道寺觀改為之。今天下寺觀何止數萬,都會百餘區,大縣數十,小縣十餘,皆有田產,其物皆由布施而來,若改作學堂,則屋宇田產悉具,此亦權宜而簡易之策也。方今西教日熾,二氏日微,其勢不能久存,佛教已際末法中半之運,道家亦有其鬼不神之憂。若得儒風振起,中華義安,則二氏亦蒙其保護矣。大率每一縣之寺觀什取之七以改學堂,留什之三以處僧道,其改學堂之田產,學堂用其七,僧道仍食其三。計其田產所值,奏明朝廷旌獎僧道,不願獎者,移 獎其親族以官職,如此則萬學可一朝而起也。以此為基,然後勸紳富捐貲以增廣之。 昔北魏太武太平真君七年( 446 )、唐高祖武德九年( 626 ),武宗會昌五年( 845 )皆嘗廢天下僧寺矣,然前代意在稅其丁,廢其法或抑釋上以老,私也。今為本縣育才,又有旌獎,公也。若各省薦紳先生,以興起其鄉學堂為急者,當體察本縣寺觀情形,聯明上請於朝詔旨,宜無不允也。(註4)
 
 張之洞的廟產興學主張,唐代的宇文炫、明代的黃宗羲,均曾論及之,唯他們的主張並未作為政策而全面實施,僅在宋代,曾將一些無敕寺院「撥充贍學之用」。在張之洞撰寫「勸學篇」的同時,康有為亦提出類似主張,其在「請飭各省改書院淫祠為學堂摺」謂:
 
查中國民俗,惑於鬼神,淫祠遍於天下。以臣廣東論之,鄉必有數廟,廟必有公產,以公產為公費,上法之代,旁採泰西,責令民人子弟,年至六歲者,皆必入小學讀書。(註5)
 
康有為、張之洞主張相繼呈上,德宗下詔曰:
 
將各省府廳州縣現有之大小書院,一律改為兼習中學西學之學堂。地方捐辦之義學、社會等,亦令一律中西兼習,以廣造就。至於民間祠廟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地方官曉諭民間一律改為學堂,以節靡費,而隆教育。(註6)
 
由於戊戍變法的失敗,德宗此詔一時之間未發揮作用,直到庚子拳亂之後,慈禧太后為求收拾人心,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八月,以德光名義下達上諭,詔除整頓京師大學堂外,各省府州縣應設中小學堂及蒙養學堂。(註7)此詔的下達,誘發各地官吏藉口經費無著,欲提撥廟產以興學堂,也引發劣紳惡痞從中漁侵,僧人奔走張羅,以求護產衛教,其較點慧者,乃暗中托庇外人勢力尋求保護,致因政策不當之內問題,竟演變成外交爭端,此更遠出張之洞的意料之外。
 
三、廟產興學在各地實施情形
 
印光大師(1861-1940)論及廟產興學謂:
 
至咸同間,以兵歉迭遭,哲人日稀,國家不暇提倡,庸人濫收徒眾,多有無賴惡人,混入法門,遂至一敗塗地。凡未閱佛經未遇知識之人,見此遊行人間造種種業之僧,便謂僧皆如是,從茲一倡百和,以為佛法無益於國,有害於世,莫不以遂僧佔產,改廟為學是務。倡此事者,雖未必全昧心理,由不佑佛法之所以然,但以己見妄測,致令一班假公濟私者,視為奇禍,欲飽已曩,彼此效尤,勢如燎原。(註7)
 
中國北方佛教因嘉慶年間的白蓮教之亂,南方佛教因太平天國之亂的摧殘,至廟產興學時,社會大眾看到僧侶無力守護廟產,遂以興學為由,堂而皇之的要求提撥廟產,並留下相堂豊富的史料,以供後人爬梳整理研究。茲以地方志、東方雜誌及有關時人記載所見,列舉廣東、兩湖、江浙地區為例,以明瞭當時情形之一斑。
 
(一)廣東:
 
廣東地區在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1903-1906)時間,由岑春1861-1933)任兩廣總督,關於岑春的治粵事蹟,在其自傳「樂齋漫筆」中敘述最多的是掃除貪黷,曾參奏籍役官吏裴景福等數十人。(註8)致後人稱他為「貪黷的剋星」,(註9)但也有人說他公報私仇,所參奏者均為不附己者。(註10)岑春治粵除掃貪黷外,亦興建許多中等學堂、初等學堂、啟蒙學堂等,而其經費則來自廟產,且手段相當強硬。寄禪在「八指頭陀詩集」謂:
 
今秋八月,廣東揭陽縣因奉旨興辦學堂,驅遂僧尼,勒提廟產。時有老僧禿禪者,年已八十,不地棍衙役之擾,乃斷食七日,作辭世偈八首,沐浴焚香,誦護國仁王經畢,合掌端座而逝。(註11)
 
東方雜誌第一卷第八期「教育」部份,載廣東肇慶府慶雲寺「歲入四、五萬金,住持託言僧徒以百餘,均仗寺產糊口,不肯報效學費,現已由董參軍前往摧繳矣。」類似舉動,在廟產興學期間,可謂相當常見。由於廣州等地寺廟報效情形不好,岑春遂下令拆華林寺,長壽寺二叢林,將華林寺遺址改作商業區,僅留羅漢堂,將劫於文物存放其中;對長壽寺則藉口寺僧不守清規,發現婦女金鐲而予全數拆毀,寺產沒官。(註12)岑春這一拆寺行動,很快的就達到他預期目標,光緒三十年(1904)六榕寺僧鐵禪捐寺產一百九十三畝,合洋銀二萬元以助興學,尤其獎勵青年留日以增廣見聞,岑春立即上奏請求旌獎以鼓勵。不久,與光孝、華林、長壽並列廣州四大叢林的海幢寺,其住持適安亦主動要求報效學堂經費四萬元,以免遭到拆寺命運。(註13)
 
(二)兩湖
 
兩湖地區在清代稱湖廣地區,是「勸學篇」撰者張之洞的轄區,故其提撥寺產情形類似廣東。據東方雜誌第一、二卷的分類,兩湖地區廟產興學大致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借寺廟開辦,由寺廟出地,官府仕紳辦學,這類學校有長沙隍廟(建啟蒙學堂)、千壽寺(建女子學堂)、漢陽蒲圻廟(建圖書閱覽室),這類學校的經費可能是由廟產提撥。第二種情形是提撥寺產以辦學校,如常德大慈善寺全部寺產均遭提撥。第三種情形是由寺廟興辦學堂,以杜絕外界提款之口,如長沙開福寺辦僧學堂,由日僧水野梅曉任教席、湘鄉各寺聯合開辦高等學堂。
 
(三)江浙
 
「東南財富地,江浙人文藪」,這是我家熟悉的諺語,在廟產興學運動中,該區大部份寺院均受到影響。東方雜誌第一卷第十期謂浙江:
 
省府各官學堂均以寺院修改,尚稱寬敝。又議以各寺公產田畝,清查實數,抽提其半,藉作創辦學堂經費。
 
同卷第九期謂揚州:
 
揚州各僧寺產頗豊,有志之士,咸欲酌提廟產為教育資儲,僧徒得此消息共謀抵制。近天寧寺僧某提議由各寺捐集款項自行創辦學校,專教青年僧徒,以便官府提撥寺產時有所藉口。
 
提撥寺產的方式,蕭山祇園寺叢林,縣令李思澄飭僧按月申報經懺次數, 每懺捐 2,000 文,(註14)這是北伐時期破除迷信運動「迷信捐」、「經懺捐」的來源。常熟愛精庵、方塔寺(設有公立小學),所有廟產歸該校運用。(註15)南京毘盧寺則成為校舍,後經寺僧魁印呈請制府魏光燾另立校舍,收回該寺使用權。(註16)
 
上述廣東、兩湖、江浙地區廟產興學運動情形,祇是零星的資料,若欲進一步瞭解其影響力,可以山東泰縣、江蘇上海縣、四川金堂縣之方志記載來說明:
 
(一)山東泰縣
 
民國十八年修山東泰縣志,記載全縣共設學校三百四十八所,經統計得知,校址設於佛寺者六十七所、設在一般民俗廟宇(關帝廟、娘娘廟、玄武廟、火神廟、許多廟宇由僧侶住持)有二三所、設在家廟祠堂有二十所、設在清真寺者有十所、不詳所屬(三聖、五聖、七聖、九聖、三教堂等,疑與北方秘密宗教信仰有關)者有二十六所,以上合計三二八所, 佔所有學校的 94.25 %,真正由地方仕紳出資興辦者可謂寥寥無幾。(註17)
 
(二)上海縣
 
民國七年修的上海縣續志,記載上海公私立官學及初高等小學共一九一所,其中官學三十四所中,設在寺廟者有十所、初等小學一一五所、設在寺廟內有二十二所、兩等小學三十二所、設在寺廟者有七所、高等學堂十所、設在寺廟者一所,此外設於寺廟內之教育機關有勸學所、教育會各一所。設在寺廟之學校比例為21.98%,較山東泰縣少很多,這可能是上海人多寺廟少(人寺比例低)、經濟發展快速、資本家集中且辦學意願高有關。(註18)
 
(三)四川金堂
 
據民國十年修的金堂縣續志統計:全縣各級學校共一一六所,其中設於佛寺三十一所、設於民俗廟宇者四十九所、設於道觀者一所、家廟祠堂者十所、書院者十二所、會館者九所,其他四所,以廟產興學之比例為78.44%。(註19)
 
從上面三種方志的記載,可知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是上海,因其為通商口岸,且是長江流域的出海口,所謂「襟三江而帶五湖」是也。其次為四川省金堂縣,其地位於成都平原上,為四川省主要稻米產地之一,其中金堂縣趙家渡、江津縣、白沙鎮、射洪縣的太和鎮、江油縣的中壩鎮有四川「四大米市」之稱,同時也是成都平原上的二級中地,其缺點則是缺少新式資本。最落後的則是山東泰安,為介於山東半島與黃淮平原間的孤立山塊,地瘠民貧。廟產興學運動中,以寺廟為校址比例最高的是泰安,其次為金堂,而上海的比例則最低,與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正好呈反比,這種規律,是否適用於其他各地,值得進一步研究。
 
四、日本僧侶在廟產興學時期的活動
 
日本佛教在明治維新時期亦遭重大迫害,僧侶被迫放棄戒律吃葷娶妻,寺宇被移為放置神道教神衹的場所,此為日本「神佛判然廢毀寺時期」(註20)唯日本佛教界在面臨危急存亡之際,派留學僧前往英國牛津大學,從梵文大師Max Muller治學,其中卓然有成者有南條文雄、高楠順次郎等人,他們回國後,致力復興日本佛教,提倡信仰自由及破邪顯正。為配合日本軍事侵略政策,許多宗派亦圖攘奪中國佈教權,在中國廟產興學,舉國僧侶奔走張羅以求護產之際,日本淨土真宗東本願寺派伊藤賢道、水野梅曉等僧來華,他們的足跡遍及潮州、汕頭、漳州、泉州、杭州、上海、南京、長沙等地。
 
伊藤賢道鼓吹中國寺僧受其保護,羅致杭州三十六寺投歸淨土真宗,編為東本願寺之「在華下院」。當地方官吏或鄉紳欲提撥寺款時,日本領事館即出面交涉,猶如西方國家教士保護教民模式。(註21)因地方官無法解決此一外交糾紛,遂逐級呈報中央,經中日雙方交涉,日本真宗取銷對中國寺廟之保護,而清廷亦允下詔保護佛教,並令佛教自行興學以維護寺產。(註22)
 
水野梅曉先至江南,認識伊藤賢道,時常參加杭州詩文之會,結識諸山長老,如寄禪(八指頭陀)、定能、松風、海峰等師。當伊藤賢道為政府逐出境之後,因寄禪之介紹前往湖南,認識長沙麓山寺沙門笠雲法師,其間交往活動,新續高僧傳敘述甚詳:
 
及戊戍政變,事言龐雜,新說盛行,競立學堂,強侵寺院,摧殘教宗,以奪僧產,將無所不至,笠雲甚憂之,值倭僧水野梅曉尋法南嶽,道出長沙,久慕道聲,逕來參叩,諮詢之餘,為述日本佛乘隨潮流之轉移,與國力以俱新,種種業力,不外興學,欲謀保護教綱,弘揚佛旨,無出此者。笠雲頗為之動,明年,遂假開福寺刱立僧學,並設佛會,推笠雲董之,而奪攘之風稍息。(註23)
 
時為光緒三十年(1904),開福寺僧學堂的經費,除本寺寺產外,日本東本願寺大谷光瑞亦予贊助。(註24)水野梅曉除任開福寺僧學堂教席外,同時與湘中碩學王闓運、葉德輝、黃自元、瞿鴻機等人結文字之交。光緒三十一年( 1905 )他勸笠偕徒筏喻、道香二師東遊日本,考察彼邦佛寺僧學及政教習俗,返國後著有「東遊記」一書傳世。(註25)民國肇興以後,水野梅曉仍結交中國各界人士,包括滿清遺老、革命黨人、軍閥政客,為日本數一數二的中國通。
 
日本佛教在廟產興學期間,曾扮演中國佛教保護者角色,後雖中日達成協議而放棄,但隨日本侵華野心的滋長,他們並不放棄此一特權,如同西方傳教士一樣,在日本政府支持下,這項構想終在民國四年( 1915 )二十一條款中被列入第五號第七條提出,後因袁世凱聲明保留而未達成目的。
 
 
五、廟產興學熱潮下的佛教徒
 
中國佛教因戒律遲譯、官僚體系綿密、宗法制度盛行等因素影響,純印度式以六和敬為共住基礎的僧伽制度始終無法實施。而較具特色的禪宗叢林制度到後來也被剃子相承的「子孫廟」所取代。(註26)子孫廟制度下為數眾多僧侶,大部份以經懺為業,服務地區僅在寺廟附近,他們對國家大事及社會變遷均不過問,廟產興學對他們而言,雖平日賴以為生的廟產大多被提撥,欲反對而無能為力。
 
與子孫廟情況類似者為叢林寺院中的清眾,他們無權參與寺院運作,每月為寺院作佛事經懺,所得十分有限,他們並非既得利益的出家人,除少數護教熱誠見解卓越者外,對廟產興學無突出表現。在清眾之上者為各叢林執事長老,他們名望大、信徒多,可支配寺院經濟,同時要負責宗派(或叢林)的興衰重任。廟產興學對他們而言,造成的衝擊是難以衡量的,其反應亦較複雜,茲據現有資料(以東方雜誌或本文前面已敘述者為例),將其反應按類型鉤勒出來。
 
第一種類型是配合政策,率先捐款興學,並接受政府旌獎。俗謂:「民不與官鬥」,與其讓官府地痞劣紳等人強制提撥,不如先行響應以減少損失。此為「寺廟出錢,鄉紳辦學」模式,如廣州六榕寺、海幢寺;四川昭覺寺、龍藏寺。
 
第二種類型是寺廟自行興辦啟蒙學堂、初等學堂、中等堂或師範學堂,以杜絕外界提撥寺款的藉口,此類學校之經費及行政權全在寺廟手中,如浙江普陀山在定海辦慈雲小學、江蘇泰縣僧智光所辦的儒釋小學、湖南大善寺、湘鄉各寺廟聯合所辦的高等學堂等。
 
第三種類型是寺廟興辦僧學堂,垃養弘法人才,這類寺院住持有的能是感覺到社會結構及意識型態的變遷,亦有部份是接受日僧尹藤賢道、水野梅曉之建議辦學,這類學校對中國佛教近代貢獻良多。辦僧學堂而卓然有成者有寄禪、松風、華山、月霞、覺光、笠雲諸師。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復興近代佛教功居第一的楊文會(字仁山,1837-1911)長老,亦於光緒三十四(1908)在南京延齡巷創「祇洹精舍」,這所學校因培育出太虛大師(1890-1947)、歐陽漸(1871-1944)等僧俗學者而受囑目,唯其存在時間僅一年,且校址設於私人住宅內,故不屬廟產興學討論的對象。
 
第四種類型為除提撥廟產興學外,自身更赴日考察,以彼邦政教經緯,當國內教界借鏡,即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長沙麓山寺住持笠雲,偕徒筏喻道香二師、京師龍泉寺僧覺光、另廣州六榕寺住持鐵禪,在提撥寺產興學時,謂日本國家之興起,僧徒有捨身濟國之高義,遂赴日考察。唯赴日考察需明瞭中日佛教之間的差異,否則可能放棄自家優良傳統,改習彼邦不良習氣,如此則得不償失。
 
除上述四類型上層僧侶反應外,亦有部份緇素,因見教界僧徒軌範弛緩,終日安居,不聞講經說法,甚者專計貲財。而社會上普遍存有三種錯誤觀念:一謂宗教當廢,二謂僧無學行,三謂佛法無用,以致豪強武斷,末學譁時,於是著手為文,普勸僧積垢,俗釋私嫌,共挽法運,造福永世。其中最著名者為曼殊法師(蘇玄瑛,1884-1918)和章炳麟(字太炎,1869-1936)聯名發表之「儆告十方佛弟子啟」、「告宰官白衣啟」二文,時為光緒三十四年(1908),(註27)惜此二文並未受到重視,廟產爭奪風潮依然不斷。
 
 
六、結論:廟產興學與中國佛教的發展
 
廟產興學是清代中葉以後,繼白蓮教之亂、太平天國之亂以外的另一次法難,關係著日後中國佛教發展的許多環節,如以「三理四相」、「三法印」法則衡量,廟產興學是近代佛教發展的危機,同時也是轉機。
 
廟產興學運動的影響之一是促進興學熱潮,於普及教育提高國民識字率等世間法有益,流傳至今且膾炙人口的武訓興學及王鳳儀善人的故事,就是在廟產興學時空背景下的事蹟。在國民識字率的提高方面,據美國學者羅斯基( RawskiThomas )的研究,十九世紀後期中國男子約有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五,婦女約百分之二至十,都會讀書寫字,與當時的日本及十七世紀中葉的英國相當,(註28)識字率的提高與教育普及有密切的關係。唯清末學校的建立,絕大部份是佔據廟宇一隅為校址,亦有部份拆廟、奪廟產以興學,對佛教的生存發展衝擊相當的大。
 
廟產興學中對佛教而言,也是促成邁向近代化途逕的逆增上緣。為了杜絕官府仕紳劣痞等人提撥寺產,許多寺院開始興辦僧學堂,積極培養弘法人才,這是我國近代僧教育制度的發韌,在民國佛教史上,教界中弘法利生、研究典籍較有成就之僧侶,絕大多數是由晚清僧學堂出身者。另中國佛教僧侶之間,除僧官制度的權威管理外,缺乏有組織的團體以聯繫全國僧侶、辦理教界興革事務。這次廟產興學運動,使諸山長老覺悟組織的重要,開始享用民主制度中的結社權利,民國初年,他們相繼成立「佛教協進會」、「佛教大同會」、「中華佛教總會」等團體,以便對外交涉,對內協調與解決教內問題,這是可喜的現象。
 
最後,廟產興學運動時,官府劣紳提撥寺產的作法,到民國成立以後仍以不同面貌出現,如北伐時期的破除迷信運動,政府向寺廟徵收「迷信捐」、「經懺捐」、「出口紙鏹捐」等,宗教自由、保護宗教一直是邁向民主政治過程中被遺漏的一環。民國十九年,前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更舊調重彈,倡導第二次廟產興學,得到許多學者政客的支持,後因九一八事變而中止,這些事件均使佛教受到很大傷害,也使「民律」、「民法」中保護私產及法人權益規定形同具文,真是家國之恥。
 
提要:
 
本文主要交待了清末張之洞《勸學篇》文中的「無心」建議,竟引發了各界促成佛教界提撥廟產以興學堂的風潮,僧人為護產衛教而援引外人勢力尋求保護,致由內政演為外交爭端,這一段近代佛教史的史實。民國十九年再度發生的廟產興學之議,與此相應。作者指出,由張之洞的改革意見竟然引致負面的影響,對佛教造成極大傷害,此項事實,發人省思。
 
   
 
01  蘇雲峰、「張之洞的教育思想」,收入近代中國思想人物論----晚清思想,(台北,時報出版社,民國六十九年),頁402-403
 
02  胡鈞,重編張文襄公年譜,卷三,光緒二十四年條,(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國六十三年)。
 
03  釋明復,「中國近代佛教法難的瞻顧」,獅子吼月刊,十六卷八期民國六十六年八月,頁19
 
04  張之洞,勸學篇,外篇設學第三,收入張文襄公全集二三,(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國六十年),頁819
 
05  黃彰健編,康有為奏摺,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條,(台北,中央研究會史語所)。
 
06  同註3
 
07  釋印光,「護教文序」,收入印光大師文鈔三篇,卷下,(台北,佛教出版社),序頁16
 
08  岑春,樂齋漫筆,(台北,文星書店,民國五十一年),頁13-14
 
09  吳相湘,「岑春」,收入樂齋漫筆附編,(台北,文星書店,民國五十一年)頁1
 
10  沈雲龍,近代史事與人物,(台北,雲天出版社,民國六十年五月),頁147
 
11  釋寄禪,八指頭陀詩集,續集卷五,(台北,台灣印經處,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頁4
 
12  張錦順,「廣州的宗教建築----寺和塔」,海潮音月刊六十一卷十二期,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頁32-33
 
 13 東方雜誌第一卷第七期,「教育彙編」,(上海,商務印書館,清光緒三十年九月)。
 
14  同註13
 
15  東方雜誌第一卷第十期,「教育彙編」。
 
16  喻未庵,新續高僧傳四集,卷三十五,「清金陵毘寺沙門釋顯文傳」,(台北,琉璃經房,民國五十六年),頁 12
 
17  據葛廷瑛、孟昭章編,泰安縣志,「教育志」資料統計,民國十八年刊本。
 
18  據吳馨、姚文楠編,上海縣續志,卷九「教育志」資料統計,民國七年刊本。
 
19  據王暨英、曾茂林編,金堂縣續志,卷四「教育志」統計,民國十年刊本。
 
20  有關日本明治維新的佛教,參考土屋詮教,明治佛教史,(東京,東京大學佛教青年會,昭和十六年)。
 
21  釋東初,中國佛教近代史,(台北,東初出版社,民國六三年),頁77。釋明晹,圓瑛大師年譜,(上海,圓明講堂, 1989),頁56
 
22  據岑學呂編,虛雲和尚年譜,光緒三十二年條,謂清廷保護寺產係虛雲、寄禪二法師進京請願的結果,若以事件始末觀察, 虛雲、寄禪二師請願僅時間上巧合而已。
 
23  喻未菴,前引書,卷三十五,「清長沙麓山寺沙門釋芳圃傳」,頁8
 
24  秀雄,「水野憶出」,收入水野梅曉追懷錄,(發行者不詳,昭和四十八年,頁29。)
 
25  同註23
 
26  子孫廟組成仿照世俗家族,講究法脈輩份與剃度先後,寺產繼承以嫡系法子法孫為主,外人得過問,與十方選賢的叢林制度不同。
 
27  蘇曼殊、章太炎,「儆告十方佛弟子啟」、「告宰官白衣啟」,收入曼殊大師紀念集,(台北,台灣時代書局,民國六十四年),頁139-152
 
28  柯林著,林奇同譯,在中國發現歷史,(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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