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教理、僧制與儀軌──宗派佛教成立的三個因素
李四龍
27/07/2012 19:14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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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從南北朝後期到中唐,約西元六-八世紀的二百年時間裡,中國佛教的各宗派均已形成,被稱為「宗派佛教」時期。為了探討宗派佛教形成的理論根源與社會動力,本文從「教理、僧制、儀軌」三方面考察宗派佛教的創造力,重點分析中古社會的寺院體制化過程,詮釋當時之所以形成宗派佛教的歷史條件,提出:天台宗、禪宗、華嚴宗最能反映宗派佛教的特質,彼此處在宗派之間的共生關係裡,都是在尋找「一味法」的過程中「融和性分裂」的結果。這一觀點旨在改變當前過於注重宗派史的佛教史寫法,解明人間佛教提倡「諸宗平等」的歷史依據。


關鍵詞:宗派佛教寺院體制化 共生關係 一味法


談起中國佛教,人們往往會首先想到天台宗、禪宗、華嚴宗、淨土宗等幾大宗派,自覺不自覺地把這些宗派當作中國佛教的代表。這些宗派,從表面上看存在很大的分歧,但事實上它們擁有相當一致的共同性,彼此之間存在共生關係,它們的意見分歧,是在綜合融通的思想背景下出現的。就它們共同的時代而言,從南北朝後期一直到中唐,不妨稱為「宗派佛教」。


自從智顗(五三八-五九七)在陳、隋之際創立天台宗以後,中國的佛教宗派,到中唐以前基本都已出現,以西元紀年來算,這一時期相當於西元六-八世紀。嚴格地說,宗派佛教只能表現這一時期佛教的特點。宗派佛教一旦不能與時俱進,必然表現出某種疲弊,從而讓位於更具活力的宗教類型。現在通行的佛教史,基本上都把當時的高僧納入特定宗派的譜系裡,似乎早在各宗派形成之初,這些高僧就有了創宗立祖的想法。這種慣常的寫法,其實是在以後世形成的宗派史的觀點來理解、撰寫前代的佛教史。換言之,通行的佛教史,過於看重宗派之間的差別,卻忽略它們在歷史上曾經有過的共生關係。本文之所以強調「宗派佛教」這一術語,主要是想改變「以宗史寫教史」的傳統,還原佛教史發展的整體形象,力圖「以教史重寫宗史」。


目前的問題是:為什麼從南北朝後期開始形成中國的佛教宗派?這些宗派為什麼會有一種共生關係?湯用彤先生曾說,這是一個「大變動」的年代[1],這個論斷背後的理據何在呢?這就要解明宗派佛教之所以成立的必要條件。作為表徵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宗派佛教,它所表現的是中國佛教自身的創造力。從南北朝過渡到隋唐佛教,既是學派之間互相整合、思想演化的結果,也是佛教與中國社會相互摩蕩、制度創新的產物。因為歷史上並沒有出現過所謂「宗派佛教」的實體,僅是在主體的想像過程中構造這一概念的實在性,所以只有在「學派」與「宗派」的比較過程中才能顯現它的特質。與學派迥然不同的是,佛教宗派都有一套傳承家法的祖師譜系。在這個最表層的宗派現象背後,實際上包含了教理、僧制、儀軌三方面的創新與發展:()獨特而又完整的教理,創始人的思想成為傳法定祖的依據;()適應特定時代的組織制度,既適用於政府對於僧團的外在監督,也適用於僧團內部的自我約束;()符合民眾心理的宗教儀軌,藉此發揮佛教導俗化眾的社會功能。


在這三要素中間,獨特的教理體系是宗派的根本,但若沒有適當的生存空間,這也不過是提供了一種宗派佛教興起的可能性。社會所給予的生存空間,將是最後的決定力量,從而形塑不同的宗教類型,而且有可能反過來觸動教理基礎與組織制度。本文除了交代宗派佛教的理論根源之外,主要的篇幅是在分析宗派佛教興起的社會史動力,企圖說明中國佛教生存方式的轉型,描述從學派轉向以「僧團-寺院」為核心的宗派所需要的三項必要條件。


一、支撐宗教生活的教理體系


中國佛教究竟有多少宗派,教內外還有一定的分歧意見。不過,天台宗形成的時間相對比較早,通常還被認為是最早的宗派,而且迄今還有法脈傳承。所以,本文主要以天台宗為例,從「教理、僧制、儀軌」三方面考察宗派佛教的形成。眾所周知,智顗所創設的「法華圓教」,是後來天台宗的思想基礎。這方面的研究專著,一百多年來,海內外實在不能算少。這裡只是簡單地交代智顗思想的系統性與獨創性,以及天台宗自己證成的正統性。


智顗的思想,可分為「圓頓止觀」、「三諦圓融」、「一念三千」三部分,總括起來代表大乘佛教的「境、行、果」。「圓頓止觀」的精髓,是在講述「以觀心為本」的「一心三觀」,屬於修行方面的方法論;「三諦圓融」是在「二諦」的基礎上提出「境智不二」的圓融思想,統一了佛教的真理論與本體論,屬於認識對象;「一念三千」則要給出眾生解脫以後的不可思議境界,描繪了一幅獨特的天人宇宙圖景,屬於佛性論與解脫論的範圍。[2]我們通常是用「境、行、果」來涵蓋整個佛家哲學,所謂「依境而起行,修行而證果」。既然如此,智顗思想的系統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在他本人的思想框架裡,五時八教的判教,最終證成了法華圓教的系統性。南北朝中後期,判教的主要目的並不是要對經典作出梳理歸類,而是要提出一套完整的理論,支援自己信仰的圓教。根據《高僧傳》記載,西元四世紀中國僧人已經使用「圓教」這個詞,他們為了追求圓教,不惜身家性命,紛紛西行求法。[3]判教與這種追求始終連在一起。最初是憑個人的信仰認定一種圓教,後來則是靠理性來解證圓教。南北朝佛教,是靠這股理性精神的推動,判釋教相,融冶異說。在智顗的佛學體系裡,無論是止觀論,還是境界論、解脫論,都蘊藏著學說演化的體系化過程。判教最為重要的結果,不是別的,正是形成一些獨特的佛學體系。在中國佛教史上,智顗用「藏、通、別、圓」的「四教義」最先完成了圓教體系,天台宗的成立首先是要依靠這套教理的系統性,若沒有這一條,天台僧團就會離散,成不了宗派。在智顗的時代,地論師、攝論師、三論師都是非常活躍的佛教勢力,對於佛教義理的把握也相當深刻,但他們互相指摘,就是做不到智顗的圓融。


佛教傳入中國,到南北朝末年,大約有六百年不到的時間,印度的佛教思想林林總總,基本都有所傳播,智顗對這些不同的思想進行歸納整理,提出一套圓融無礙的佛學體系。這在中國思想史、乃至人類文明史上都是極為重要的一頁。正是這樣一種系統性,構成了智顗思想的獨創性。他在融冶同時代人思想的過程中,展現了自己的佛學理路。這種獨創性,就是灌頂(五六一-六三二)在《摩訶止觀》序論裡所說的智顗「說己心中所行法門」。摩訶止觀、一心三觀、三諦圓融、十界互具、一念三千等,無一不是智顗根據印度佛教的基本思想推演出來的,而這些思想在印度佛典裡找不到什麼原文。但是,契理契機的獨到闡釋,或許是中國佛教保全印度佛教的最佳方式,也是中國佛教綿延不絕的因素之一。


當然,最重要的是,智顗這套教理能否獲得佛教內部的正統地位。無論是智顗本人的判教,還是從灌頂開始編撰的傳法譜系,都在論證法華圓教的正統地位。智顗貶斥當時其他的判教主張,強調「五時八教」的合理性,特別是他的「藏、通、別、圓」四教,認為自己的思想體系最為圓滿。這些都成了後來天台宗師徒傳法的依據。像智顗這樣的法師,就不只是某部經論的專家學者,而是新理論的創始人與傳播者,因此擺脫了南北朝佛教學派裡「經師」、「論師」或「譯師」的角色,而被後人尊為「祖師」。從灌頂開始,天台宗就在不斷地編撰自己的傳法譜系,儘可能建立起祖師與印度佛教之間的關係。灌頂在整理智顗講稿時,提出了兩種傳法譜系。一是根據《付法藏因緣傳》,把龍樹上溯到釋迦佛,被列為第十三祖,另外則把智顗的思想上溯到龍樹,龍樹為初祖,智顗就被尊為「四祖」,構造了「龍樹-慧文-慧思-智顗」的傳法譜系。第一種譜系後來被湛然(七一一-七八二)說成是「金口相承」,後一種則被稱為「今師相承」。智顗之所以敢「說己心中所行法門」,放在這個譜系裡,是因為智顗說法,其實就是代佛立言。如果大家都能接受這樣的譜系,天台教理的正統性也就不可動搖了。到湛然的時代,華嚴宗、禪宗都已有很大的影響力,相形之下,天台宗反而不見顯彰,以復興天台為己任的湛然,重新釐定天台宗的傳法譜系,在上述譜系之外進一步提出中土的「九師相承」,把智顗放在「明-最-嵩-就-監-慧-文-思-顗」的譜系裡。這無非是想說明,天台思想,無論是在印度,還是在中土,都有充分的師承源淵,用以反駁當時的禪宗。事實上,禪宗與天台宗,兩家最愛爭的就是祖統問題。到後來的趙宋王朝,佛教史學空前發達,台禪兩家祖統之爭,鬧得如火如荼,南宋時期志磐(生卒不詳)撰《佛祖統紀》,以天台宗為正統,契嵩(一○○七-一○七二)撰《傳法正宗記》,立禪門為正統。兩家紛爭,不外是要藉譜系來說明自己的正統性。要成立自己的宗派,這種正統性是萬萬不可缺少的。上面提及的系統性與獨創性,是要基於教理的合理性,而這種正統性,則是要說明教理的合法性。合理的不見得合法,合法的也不見得合理,兩者結合得好,慧命長存,否則就法脈難保。中國佛教,一般說來有八大宗,但真正香火法嗣不斷的又有幾家?


在學派佛教時期,論師或經師也有自己的教理,亦有一定的獨創性,但往往沒有什麼系統性。更為突出的是,與宗派佛教相比,他們的教理基本上沒有證成正統性,很少能有什麼師承,自然也就談不上傳法譜系的問題。在以天台宗為例討論宗派佛教的興起時,不能不強調傳法譜系之於宗派的特殊意義。湯用彤先生說:「印度佛教部派,只重學說之同異,而甚少言及師承。」[4]像智顗這樣用四教義論證自己的學說,這種判別偏圓的做法,在中國和印度都是共同的。然而,像灌頂這樣繼之以傳法譜系說明教理的正統性,這可是中國社會特有的做法。[5]系統的、獨創的、正統的教理,成為天台宗的「家法」。這套家法代代相傳,既可以用來辨明宗派之間的差別,也可以釐清宗派內部的異端思想。湛然在中唐時期辯破華嚴、唯識、禪宗,知禮(九六○-一○二○)在宋初破斥山外派,都是求諸於智顗的這套思想。


所以,宗派的成立,就理論根源而言,必須要有這樣一種教理體系,這是支撐一切宗教生活的基礎。教理的系統性與獨創性,或許是不可爭辯的理論事實,但是,教理的正統性,除了倡導者的論證以外,何以會在特定的歷史關頭被人接受呢?這裡隱藏著南北朝佛教暗中受到牽制的社會驅動力,這股力量最終導致了宗派佛教的興起。


二、回應寺院體制化的僧制建設


南北朝時期,佛教勢力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僧團及其寺院成為富有影響力的社會階層,同時也與中國社會發生了許多衝突。其中最嚴重的當數「僧團自治權」問題,就是相對獨立的僧團與大一統的國家政權之間的矛盾:一方面,政府不斷地強化僧團的管理,到隋代出現監寺制度,初步實現國家政權對於寺院的基層控制;另一方面,僧團以日臻成熟的僧制自律自治,憑藉「僧團-寺院」這種組織化的方式生存。從社會史的角度來看,佛教宗派的出現,意味著僧人的生活空間越來越依賴於固定的寺院,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上述兩方面互動的結果。雖然在南北朝發生過北魏太武帝的滅佛(四四四-四五二)以及北周武帝的限佛(五七七-五七九),但在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總想採取有效的措施,把僧團納入國家權力可以觸及的領域,監督他們的宗教生活,而不是絕對地排斥佛教。作為這種政策的回應,僧團希望借助於嚴格的戒律、僧制,提高自身的組織能力,在既定的官僚體制下申明僧團生活的合法性。


佛教一直要求僧人以戒為師,持戒雖說有其一定的強制性,但主要還是靠自律。如果缺乏有力的監督者,那些戒律、軌範或節度就很可能流於形式,難以完全落實到僧人的日常生活裡。戒律一旦鬆馳,僧團內部勢必良莠不齊,而統治者最為擔心的也就是僧團聚眾可能有礙社會的穩定。所以,當時的政府,創設了一套從屬於世俗官僚體制的僧官制度。這些僧官是政府監管僧團的權力代表,最初的時候[6],他們既是國家的行政官員,也是僧團的成員,這種雙重身分有利於他們協調政府與僧團之間的矛盾,同時也是僧團自治與政府控制互動的關節點。也就是說,僧團內部的組織化與寺院外部的體制化,這兩個過程是同步展開的,其後果是使得寺院逐漸成為能向政府負責的特殊實體。[7]


西元六世紀前後,僧官制度逐步完善,原本以自律為主的僧制,逐漸轉變為國家體制內的法制建設。譬如,北魏太和十七年(四九三),政府詔令立《僧制》四十七條;梁武帝(五○二-五四九年在位)以帝王之尊禁止僧尼飲酒食肉,親撰〈斷酒肉文〉。根據《魏書‧釋老志》記載,六世紀初北方僧人犯罪的適用法律保留了部分的世俗條規,儘管主體部分屬於「內律僧制」,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最高的司法權力則掌握在作為中央僧官的「昭玄」手裡。北魏永平元年(五○八)秋天,政府的詔書稱:「緇素既殊,法律亦異。……自今已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餘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治之。」第二年冬天,當時昭玄寺的最高長官沙門統惠深,向政府提交了一份「與經律法師群議」的提案,內容涉及基層僧官的職責、僧人的個人財產、僧人對俗父母的禮儀、造寺手續、外國僧人的管理等方面[8],這份提案可能是惠深根據四十七條僧制的執行情況所作的修改意見,或者是重申幾條當時問題最大的內容,因此很快就獲得了政府的批准。


不過,中央僧官這種高度體制化的管理方法,在現實中似乎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因為當時私度僧人、私造寺院、僧尼猥濫的局面並沒有太大的改變。[9]原因很可能產生於中國官僚體制的通病,即中央組織與基層組織的嚴重脫節。在這一點上,南北方僧官差異比較明顯。北朝僧官制度偏於中央一級,監福曹或昭玄寺系統的官員等級鮮明,中央僧官許可權極大;而在南朝,作為中央級僧署、僧局或僧省,似乎是並不隸屬任何俗官的機構,可能直接由皇帝管轄[10],暗示了中央僧官的權力相當有限,地方僧官的地位則顯得比較重要。南朝既有一州一郡的地方僧官,也有跨州郡的地區僧官,主要是在建康、揚州、三吳、荊州、廣州等佛教中心。政府對「僧團-寺院」的監督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央僧官與地方僧官的合作程度,也就是取決於政府意圖滲透到基層寺院的傳遞能力。中央僧官和地方僧官的聯合行動,表面上容易,實際上很難,彼此很少有步調一致的時候。因此,僧官制度的突破口就在於政府對基層寺院的直接控制。


西元七世紀初,隋煬帝的監寺制度就在這樣的歷史情境中出台,這一制度極大地強化了政府對於僧團的監控能力。隋煬帝逐漸廢弛中央、地方僧官,經常直接任命寺院三綱,即寺主、上座和維那,把各地名僧集中到為數不多的幾座大寺院去,並在寺院三綱之外設置由俗人擔任的監、丞,形成所謂的「監寺制度」。[11]這些寺監或監丞,在寺院裡凌駕於三綱之上,成為常駐寺院的政府代表,政府藉此實現了對僧團的基層監控。在統治者看來,這種聚眾而居的社會組織理應成為帝國政治的一部分,他們一方面能享受到皇帝的各種恩賜,一方面也要遵守國家的各項規定。「僧團-寺院」因此被納入到國家行政體制裡。與此同時,政府開始緊縮僧眾在寺院之間的隨意流動。大業元年(六○五)十一月,剛剛登上皇位的隋煬帝就對天台山的僧使說:「師等既是行道之眾,勿容受北僧及外州客僧。乃至私度出家,冒死相替,頻多假偽,並不得容受。」天台山的僧使回答說,寺規已經「不敢容外邑客僧,乃至私度,以生代死」。[12]隋朝一統天下之前,僧人作為方外之士,游離於現實的政治爭鬥,他們經常在不同政治實體管轄下的寺院之間流動。事實上,僧人還常常是不同政治集團的統戰對象。但是到了隋朝,僧團的流動空間變小,他們被要求固定在某個特定的寺院裡生活。


從僧團的角度來看,這種體制無疑是削弱了他們的宗教自治權。他們被迫要過以寺院為中心的聚居生活,而不再是天馬行空的流動生活。中國佛教形成隱棲山林的傳統,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力量促成的。那麼,這種聚居生活如何才能在中國社會立足呢?這實際上取決於「僧團-寺院」的自組織能力,取決於他們共同生活的能力。具體地說,這包括三方面的自組織能力:


第一是經濟生活的能力。南北朝時期寺院經濟已經很有規模,社會對僧人的供養比較充裕,只要僧團能夠遠離政治生活,避免捲入世俗社會的政治鬥爭,當時的僧團沒有生活方面的後顧之憂。有關這方面的分析,參閱謝和耐《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13]


第二是道德修持的能力。僧人應當通過自己的修行,在社會上起一種規範道德生活的作用,否則他們就不可能「莊嚴國土,利樂有情」。在中國佛教史上,廬山慧遠(三三四-四一七)就曾因嚴謹的僧眾生活,贏得了「唯廬山道德所居」的美名,在獨裁者桓玄(三六九-四○四)面前維護「沙門不敬王者」的權力,保全了僧團的整體利益。


曹魏時期,曇柯迦羅在洛陽有感於「道風訛替」,譯出《僧祇戒心》,這是中國僧人的第一部戒律,時間大概在西元二五○年稍後不久[14];兩晉之際,道安(三一二-三八五)針對僧團人多而又沒有完整的戒律,制定了「僧尼軌範」,所謂「安公三例」[15];差不多與道安同時的支遁(三一四-三六六),在南方制定《般若台眾僧集議節度》;東晉末年,慧遠白蓮結社,制定〈法社節度〉、〈外寺僧節度〉、〈比丘尼節度〉[16];東晉末年、南北朝初期,僧尼的大量出現迫切需要以律藏規範修行生活,戒律的搜集與翻譯因此相當興盛,《梵網經》(姚秦鳩摩羅什譯)、《十誦律》(姚秦弗若多羅、鳩摩羅什合譯)、《四分律》(亦稱《曇無德律》,姚秦佛陀耶舍譯)、《菩薩戒本》(北涼曇無讖譯、劉宋求那跋陀羅譯)、《摩訶僧祇律》(東晉佛陀跋陀羅、法顯合譯)等戒律先後得以傳譯。這些譯本豐富與完善了當時的僧制戒律,使得規範僧眾生活有了經典依據。


到了南北朝末年,僧團同樣面臨「道風」低靡的情況,智顗晚年在天台山提出了十條「御眾制法」,其用意不外是想提高天台僧團的道德生活能力。這十條制法的內容非常具體與實用,包括:()規定依堂坐禪、別場懺悔、知僧事;()規定四時坐禪、六時禮佛;()六時禮佛的服飾及禮儀要求;()懲罰「假託道場不稱」而別行的僧人;()懲罰損公肥私的知事僧; ()二時食的儀規;()寺內不許食用魚肉、辛酒及非時食;()寺內不許爭吵、鬥毆;()情節嚴重者要「依律治」;()「屢懺無慚愧、不能自新」者勒令逐出山門。[17]智顗這十條「僧制」,顯然是想保障僧團內部的純潔性,提高「僧團──寺院」集體生活的能力。


第三是權力分配的能力。僧團的生存能力與他們內部的團結程度成正比。按照佛教的說法,僧伽以「和合」為義,彼此之間要做到「六和敬」:身和敬、口和敬、意和敬、戒和敬、見和敬、利和敬。但是,僧團本身也是一種社會團體,內部的競爭有時也很激烈,很難完全做到「六和敬」。


僧團因此既要在政府的嚴密監視下繼續生存下去,保持僧人的人格、僧團的自治、佛教的理想,又要在內部完成權力資源的合理分配。只有這樣,僧團才有可能過上良好的集體生活,才能在寺院內部保持高度的團結。如果寺院裡有一群相當志同道合的僧人,他們對佛教的理解相當一致,能夠推舉他們共同尊重的僧人主持寺院生活,那麼,這樣的僧團就比較容易在社會上立足。對於普通僧人來說,他們適應集體生活的辦法,通常就是遵守各種僧制戒律;而對於僧團裡的精英人物來說,他們的聲望,他們在僧團裡的權力,除了依靠個人的修行,就是表現在對於某種特殊教理的領悟。這樣,我們也就不難理解,宗派的出現必然要有獨特的教理,要有特定的傳法程序。「傳法」實際上是僧團內部權力的交接。權力的這種分配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公正合理的,有利於維護僧團的集體生活。因為記載那套教理的文獻是公開的,理論上誰都有「得法」的可能。在這一點上,我們確實可以看到「權力」與「知識」的密切關係,宗派佛教的社會史條件與它們的教理基礎必須是相應並行的。而且,這些特定的教理,在權力的交接過程中還有可能被不斷地強化與誇大。這在宗派佛教裡也是常有的現象。


在這三種自組織能力裡面,起決定性作用的當然是僧團的道德修持能力。如若沒有這方面的修持,那麼,經濟方面的自組織能力只能帶來斂財的惡名,權力分配的自組織能力只能帶來世俗社會的宗法色彩。正是在這一點上,作為僧團自律表現的僧制,才能真正地回應國家對於寺院的體制化要求,才能使這種客觀條件與主觀努力相互適應:客觀上說,寺院生活受到僧官的高度監管,寺院逐漸納入國家的官僚體制;主觀上說,寺院內部管理越來越嚴,僧制戒律越來越多,而且這些規範不必照搬印度的律藏。換言之,宗派佛教成立的社會根源或歷史動力,也正是寺院體制化過程中的這種雙向互動。


像天台宗這樣的宗派,固然是佛教義學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判教立宗的結果。但在教理背後,隱藏著僧團與政府不斷衝突與整合的社會史脈絡。寺院的體制化一旦中止或弱化,論證教理正統性的需求隨之消解或鬆馳,宗派佛教的活力也會相應的消減。這種活力,只有再次受到外力刺激的時候,才能被重新激發出來,譬如,其他宗派的興盛,宗派內部異端思想的崛起等。


三、顯揚民間俗信的儀軌懺法


在中國的中古社會,政府通常難以容忍民間組織的過度發展,主要是擔心聚眾鬧事。對於僧團來講,辭親出家的生活方式還受到儒家倫理的限制與非難,也就是與儒家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存在分歧。所以,僧團的存在,必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


第一,遠離世俗利益之爭,這既包括政治利益,也包括經濟利益。僧團內部的良莠不齊,往往導致僧人干政、寺院經濟過於龐大等問題,這是歷史上幾次特大「法難」的直接起因。上面談到寺院的體制化,實際上是提防僧團捲入利益漩渦的策略,避免僧團與政府之間的極端衝突。


第二,履行社會所賦予的宗教義務,建立溝通世俗生活與宗教生活的宗教倫理。佛教因此就要建立自己的宗教儀軌,包括在家與出家兩種生活形態。這些儀軌對於佛教宗派的出現意義十分重大。教理是無形的,是寫在紙上、記在心裡的東西;儀軌則不然,它是有形的,是形之於外、證之於內的東西,也就是說,儀軌是信仰的形式。佛教的早期傳播,主要依靠類似於玄學的般若思辯,以及一貫被誤作養生術的禪定冥想。但到後來,佛教逐漸也靠這些儀軌來爭取信徒,尤其是到南北朝,隨著道教在士大夫中間流傳,從民間宗教演變為官方認可的合法宗教以後,佛教變得特別重視發展符合中國人習慣的儀軌。[18]


佛教儀軌主要是在戒律基礎上發展起來,南北朝末年,這方面的建設集中在「授戒」和「懺法」。在智顗的撰述裡有二卷《菩薩戒義疏》,他也經常給人授菩薩戒。《續高僧傳》「智顗傳」說他「手度僧眾四千餘人……受菩薩戒者不可稱記」。《國清百錄》記載,陳少主、沈后、皇太子、徐陵等,都曾由智顗授菩薩戒。[19]隋煬帝楊廣當晉王時,智顗在他幾次催請之下,不得已給楊廣授菩薩戒。兩人的師徒關係由此建立,這是天台宗史上一件特別重要的事情。菩薩戒傳入中國以後,到南北朝已是僧人階層爭取信眾的重要方法。梁武帝時期已經盛行受菩薩戒之風,他本人也從鍾山草堂寺的慧約受菩薩戒。《梁書江革傳》記載「高祖盛於佛教,朝賢多乞求受戒」,《陳書》記載江總從鍾山靈曜寺則法師受戒,姚察從明慶寺尚禪師受戒。智顗的做法,其實是這種風尚的延續。


相傳,懺法開始於南齊竟陵王,他撰有一篇〈懺悔〉。梁武帝當年與這位王子過從甚密,得位以後,思懺六根罪孽,讓人根據這篇〈懺悔〉,引經據典,敷演而成他的懺法。但這只是說明了齊‧竟陵王、梁武帝在推廣懺法方面的功績,並不能說明懺法的歷史源頭。其實,從佛教傳入開始,「懺悔」就已經是僧人宗教生活的一部分,早在三國時期出現的〈牟子理惑論〉,裡面就有「六齋日」懺悔的說法。劉宋永初年間(四二○-四二三),僧苞做過《普賢齋懺》;北魏‧釋玄高為太子拓跋晃做過《金光明齋懺》。[20]


智顗在這方面的建樹,主要有法華懺法、方等懺法、請觀世音懺法、金光明懺法四種。在現存智顗撰述裡有一卷《法華三昧懺儀》、一卷《方等三昧行法》,在《國清百錄》卷一收有〈請觀音懺法〉、〈金光明懺法〉、〈方等懺法〉三種,另在《摩訶止觀》講述四種三昧時,其實也都提到了這幾種懺法。在智顗的章疏裡,如《摩訶止觀》,主要講這些懺法的「觀慧」,而在《國清百錄》裡主要是「直錄其事」,講述舉行懺法的儀軌。智顗對這些儀軌的說明非常詳細,要求參加者通過這些懺法,獲得法華圓教的「觀慧」,他把懺儀和三昧法聯繫在一起,經常把某個具體的程式和特定的佛理相配。


南北朝時期,懺法已經相當流行了,世俗社會通常也以這種方法表示皈依佛教。《廣弘明集》卷二十八「悔罪篇」,就收錄了梁陳時期部分皇帝大臣的懺悔文,表露了他們依經懺悔的心情。不過,這些文章非常接近於「發願文」,沒有說明如何舉行懺法的儀軌,可能是因為主持懺法完全是僧人的事務。實際上,只有到了智顗那裡,才有了完整詳細的懺法儀軌。他在前人的基礎上,總結制定了懺法儀軌,使之成為天台僧團必須遵循奉守的東西。儀軌是宗教行為的指南,智顗的懺法使得天台教理落實到具體的宗教行為裡面。


不光是懺法,智顗的各種禪法、三昧法,也都有一定的修持儀軌,譬如「二十五方便」、「四種三昧」。此外,他還撰有〈敬禮法〉、〈普禮法〉。[21]有了這些儀軌以後,天台宗在吸引信眾方面,就有了非常明顯的優勢。


在智顗的時代,《法華經》已經非常流行,其中的〈普門品〉突出了觀音菩薩的救世形象。法華信仰、觀音信仰已在當時流行,智顗制定法華懺法、觀音懺法,非常有利於他在民間獲得信眾,也無怪乎他的講經說法都能招來動輒上千的聽眾。一旦具備了能為民眾接受的儀軌,這種儀軌背後的教理、信仰自然就有廣泛傳播的基礎,也就意味著,宗派的存在擁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僧團在中央集權政府裡的生存空間,藉此徒然從狹小的寺院走向了廣闊的民間社會。這可能是並不真正信仰佛教的儒家統治者所始料未及的。


四、宗派佛教的特質


綜上所述,南北朝末年湧現智顗這樣的人物創立佛教宗派,確實有其相當的思想與社會基礎。在這個時期,中國佛教開始從學派過渡到宗派,並不是偶然的事情。宗派佛教之所以能夠興起,獨特的教理、用於自律自治的僧制規範,以及能夠導俗化眾的儀軌,三要素缺一不可,否則就很難長久。譬如,禪宗,雖說「不立文字」,但它有的是「文字禪」,叢林制度也相當健全。不過,由於這個宗派缺乏必要的儀軌,像宗密(七八○-八四一)這樣的人物,最終也不得已搞些「坐禪儀」,北宋以後,禪宗更是借用淨土宗的念佛法門,走到「禪淨合一」的路上。


那麼,宗派佛教到底有什麼特點?它究竟代表什麼樣的歷史時期?南北朝時期,僧人通常是學無常師,當時頻繁的僧團流動,客觀上加劇了這種狀況。到了宗派佛教時期,開始突出傳法譜系的重要性。從「學無常師」到「傳法定祖」,這種師承關係的變化,很能反映中國佛教從南北朝到隋唐的轉變。當時的學派,在文獻裡有時也被稱為「宗」,不過,這只是「學說」、「宗旨」的意思,並不是我們所說的「宗派」。他們的每種「師說」都無法圓融當時傳入中國的各種佛學思想,這就注定了「師說」必然要被「教理」取代的歷史命運。所以,擺在智顗面前的,是要能夠調和各種異說,為中國佛教提供一套圓滿的教理。


印度佛教傳入中國的時候,並沒有按照一定的秩序傳譯,不時還有互相矛盾的地方,這些思想在印度未必就一定能調和起來,但對中國僧人來說,他們更相信佛陀所說的是「一味法」,一定要把這些表面看來不無歧義的思想糅合起來。宗派佛教,從教理的角度來說,是尋找這種「一味法」的結果,或者說是高僧大德追求「圓教」的結果,就其特質而言,展示了中國佛教的創造力。智顗創立天台宗的思想體系,是用以《法華經》為代表的實相論融和以《華嚴經》為代表的唯心論,也就是用般若學來理解剛傳入中國的唯識學;但對於禪宗來說,特別是在道信、弘忍創立東山法門時,他們是從唯心論入手,融攝般若學的思想。[22]因此,中國的佛教宗派,產生於「融和性分裂」的過程,彼此的分歧是在追求融和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這種「融和性分裂」,正是佛教宗派之間的共生關係。「僧伽」如果意譯,是「和合」的意思,所以,佛教裡的分宗分派,應該是和合的親家,而不是你死我活的仇家。中國的佛教宗派,在其成立之初實際上就是要追求那個「一味法」,並非是想標新立異。中國僧人的創造力是非常值得敬佩的,並不是現在所謂「批判佛教」所講的「偽佛教」所能否定得了的。


圓滿的教理,當然是表現了宗派佛教的理論創新。這種創造力,還表現為制度創新與儀式創新。不過,制度創新與儀式創新,在宗派之間並沒有表現出太多的差異,而且這些有形的東西,是很容易互相模仿與借鑑的。在中國佛教史上,宗派佛教的特質是在於它們的理論創新,而另外兩項創新,則為佛教全面融入中國社會打下了扎實的基礎。到了宋元明清,宗派之間的教理差異,並不受人重視,變得若有若無,反而是寺院的生活方式、佛事儀軌,還在激發人們的宗教熱情。


事實上,宗派在教理方面的創新,一定是受到特定的社會史因素的推動。如果陳、隋之際沒有「寺院體制化」的進程,僧團的流動空間沒有急劇萎縮,那麼,宗派真的沒有必要過於強調自己的正統性,也沒有必要把寺院搞得像大家族似的井然有序,祖師譜、權力分配就會變得有些多餘。中唐以後,僧團的流動空間重新增大,宋代以後,寺院的體制化流於形式,政府公開的度牒買賣,表明國家並沒有整肅佛教的願望或能力。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教理的獨特性,僧團內部的團結,並不十分迫切,相反,吸引信眾成了一般僧眾最為關心的事務。久而久之,一方面僧團內部積弊叢生,一方面佛教在民間社會獲得前所未有的成功,居士力量日趨壯大。宗派佛教之所以成立的社會動力,在宋元明清已經不復存在,豈能指望中國佛教會有重要的理論發展?


推論


如此說來,中國的佛教宗派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呢?現在通行的說法,一般有「八宗」、「十宗」、「十三宗」等。日本凝然(一二四○-一三二一)撰有《八宗綱要》,「八宗」即指三論、天台、華嚴、法相、律、真言、成實、俱舍。但在書末,又加禪宗、淨土宗,故成「十宗」。他還撰有《三國佛法傳通緣起》,裡面提到中國弘傳的宗派有十三宗之多,包括:毘曇宗、成實宗、律宗、三論宗、涅槃宗、地論宗、淨土宗、禪宗、攝論宗、天台宗、華嚴宗、法相宗、真言宗。楊文會(一八三七-一九一一)大居士曾經撰有《十宗略說》,所以凝然的十宗說在學術界一度較為流行。但因《成實》、《俱舍》兩論係屬小乘,現在通行的說法只講八宗(天台、三論、華嚴、法相、律、禪宗、真言、淨土宗)。「宗」,這個詞在漢語佛教文獻裡有兩層意思:一是學說,與「義」等同,表明是一種師說,譬如「六家七宗」、「成實宗」等說法;一是教派,與「教」、「門」相通,天台宗亦稱「天台教」,禪宗、淨土宗亦稱「禪門」、「淨土門」。湯用彤雖也主張八宗,但他沒有列入淨土宗,而是換上三階教。在他看來,各個宗派都有淨土法門,很難把它剝離出來,且沒有統一的教理與譜系,而三階教盛行民間,應屬教派。[23]


宗派佛教最要緊的是創造力,而不是單純地移植印度佛教,同時還要有自己的傳法譜系。以此來看,天台宗、禪宗、華嚴宗最能反映宗派佛教的特質,且有傳承,謂之「宗派」極為恰當;三論、法相、真言,偏於移植,創造力較弱,師徒傳承有限,謂之「宗派」未免勉強,實際上是南北朝學派佛教的延續。至於律宗,原係對於戒律的重視,本該屬於各個宗派皆應恪守之信條,不該單獨開宗立派,每個宗派均需研究戒律;淨土宗,誠如湯用彤先生所言,應為各宗所用,無須單列。至於三階教,雖然一度在民間流行,但一直沒有獲得合法地位,形同後世的白蓮教、羅教,帶有民間宗教性質,且已失傳,謂之「宗派」已無必要。


以這樣的視角看待宗派佛教,並不是想說中國佛教只能有天台、禪、華嚴三個宗派,而是想藉此還原佛教史的本相,說明宗派之間的共生關係。其他沒有被納入宗派佛教的學派,都可以在當時的共生關係中被重新估量。不管是分成多少派,這些宗派最初都是要找「一味法」,它們之間的差異有時只是方法上的不同。這種認識,我想,應該是當前提倡「諸宗平等」的理論前提。新世紀的人間佛教,何嘗不是要找契理契機的「一味法」呢?


【註釋】

[1] 湯用彤說:「然自宗派言之,約在陳隋之際,中國佛教實起一大變動。蓋佛教入華,約在西漢之末,勢力始盛在東晉之初。其時經典之傳譯未廣,學者之理解不深。及道安以後,輸入既豐,受用遂勝。此中發展之跡,不能詳言。自陳至隋,我國之佛學,遂大成。」《隋唐佛教史稿緒言》(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二年)第一頁。

[2] 以此方式分析智顗的思想框架,參見筆者的博士論文〈智顗思想與宗派佛教的興起〉(北京大學哲學系,一九九九年博士論文)現已收入台灣佛光山《法藏文庫中國佛教學術論典》第二輯。本文的第一、二、三節,根據博士論文結束語的第一節「從學派走向宗派」修改而成。本文第二節最初出現於一九九八年無錫「紀念佛教傳入中國二千年」筆者的會議論文〈「中國僧人」釋義〉。

[3] 東晉于法蘭(約西元四世紀二○年代)說:「大法雖興,經道多闕。若一聞圓教,夕死可也。」《高僧傳》卷四(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二年)第一六六頁。

[4] 湯用彤,《隋唐佛教史稿》,第二一五頁。

[5] 古代中國以儒家文化治國,社會結構帶有以血緣為基礎的宗法色彩,中古時期又是一個門閥社會,士族門第的譜牒學非常發達。尤其是在南北朝時期,中央王權積弱不振,社會的維繫全在士族的門第精神,士大夫利用他們的譜牒顯示文化的正統。或許是受這種譜牒學的啟發,僧人為了表示佛法的歷史真實性,而不是「亂力怪神」,表明他們的正統地位,他們也為自己編造了傳法譜系。約在西元五世紀,出現了各個宗派後來經常引用的《付法藏因緣傳》和《薩婆多部記》(僧祐採集古今記載編撰而成,已佚,《出三藏記集》卷十二存有序言和目錄)。

[6] 《僧史略》、《佛祖統紀》等書一般認為僧官始於姚秦時期。不過,在此之前的拓跋魏皇始年間(三九六-三九七),已有法果出任道人統(沙門統)的記載。

[7] 就其成員而言,「僧團」與「寺院」可以是同義詞,但各有特定的社會功能。本文在講「僧團」時,是就他們的思想空間而言,更多地注重內部的自治;在講「寺院」時,是就他們的生活空間而言,注重政府對於僧人的監控。事實上,只有在宗派形成之後,寺院才對僧人具有越來越強的束縛力,同一座寺院很難相容不同宗派的僧人。在此之前,僧人的自由空間很大,他們的束縛主要來源於自己的老師,對於寺院並沒有太強的依賴性,寺院內的僧人可能分屬於不同的佛學思想傳統。

[8]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記載:「僧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輒與經律法師群議立制:諸州、鎮、郡維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內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又,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然經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車牛淨人,不淨之物,不得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又,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緣州外。又,出家捨著,本無凶儀,不應廢道從俗。其父母三師,遠聞凶問,聽哭三日。若在見前,限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遊止民間,亂道生過,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脫服還民。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若有輒營置者,處以違敕之罪,其寺僧眾擯出外州。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還配本屬。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精檢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七四年)第三○四○-三○四一頁。

[9] 永平四年(五一一),尚書令高肇參奏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違旨背律;熙平二年(五一七),靈太后嚴令禁止私度僧,在這項法令中,這位女皇聲稱要對失職的各級地方僧俗官員嚴懲不貸。

[10] 參見謝重光、白文固,《中國僧官制度史》(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年)第十七-十八頁。

[11] 有關監寺制度的源流,參見所引上書,第九十三頁起。

[12] 《國清百錄》卷三,《大正藏》第四十六冊,第八一五頁中。

[13] Gernet, Jacques, Les aspects economiques du bouddhisme dans la societe chinoise du Ve au Xe siecle. Saigon: École Francaise dExtreme-Orient, 1956(耿昇譯,《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英譯本:Buddhism in Chinese Society: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Fifth to the Tenth Centuries, trans. by Franciscus Verellen.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5.

[14] 《高僧傳》卷一〈曇柯迦羅傳〉,第十二-十三頁。

[15] 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記載:「晉道安法師傷戒律之未全,痛威儀之多缺,故彌縫其闕,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時而生信。一、行香定座上講,二、六時禮懺,三、布薩等法。過踰此法者,則別立遮防。」參見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八章「釋道安」(上海:上海書店,一九九一年影印版)第二一二-二一七頁。

[16] 參見《出三藏記集》卷十二,陸澄,〈法論目錄序〉(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五年)第四三七頁。

[17] 參見《國清百錄》卷一,《大正藏》第四十六冊,第七九三頁下。

[18] 道教一向有重視「符籙」的傳統。符籙的使用,通常有一定的儀式程序。在道教的傳播史上,「符籙」起了極為關鍵的作用,特別能吸引普通民眾的信仰。佛教可能受道教這種做法的刺激,加強自己的儀軌建設。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參見小林正美,《六朝佛教思想の研究》(創文社,一九九三年)第三七一-四○一頁。

[19] 參見《國清百錄》第十三、十四、十九頁。

[20] 參見塩入良道,〈中國佛教儀禮における懺悔の受容過程〉,《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十一卷第二號,一九六三年三月。

[21] 參見《國清百錄》卷一。

[22] 參見李四龍,〈三法無差與自性自度:以「一行三昧」為中心的台禪兩宗觀心論 比較〉,《華林》第一卷(北京:中華書局,二○○一年)第一○七-一二○頁。

[23] 參見同 [4] ,第二○○-二○一、二二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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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門學報》第14 / 2003 3 月第 12 頁,共 13 論文 / 教理、僧制與儀軌──宗派佛教成立的三個因素 ISSN1609-476X 普門學報社出版地址:84049 台灣高雄縣大樹鄉佛光山普門學報社電話:07-6561921 12911292 傳真:07-6565774 E-mailugbj@fg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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