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把僧團比擬為“小社會”,則可以從僧團的和合,看出建設“和諧社會”的途徑。佛陀為了使僧團能夠有效地、和諧地運作,提出和合的六大要素,即“六和合”或“六和敬”:見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質;意和同悅、身和同住、語和無諍,是和合的表現。戒律是佛教徒的行為規範,佛陀特地提出行為規範、思想的共同、經濟待遇的均衡作為共同的原則,才有和樂、清淨的僧團。
“和諧社會”必須是行為規範的社會,“戒和同行”是律治的精神所在。“佛在僧數”說明律治意義上的平等,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是同樣具有法律約束意義,否則必影響到大眾的團結。而且,從佛教的戒律變化與更新,從印度的戒律到中國的清規,這是佛教中國化最外層的表現,可以看出行為規範的更新。同時,從戒律的止持與作持來看,行為規範不僅是一種消極地遵守,更應該積極地去從事種種善事,不斷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
“和諧社會”必須是利益均衡的社會,“利和同均”是財富分配的原則。在一個集團或社會中,必須防範人性的墜落與太過於自私,必須對利益作出適當的調劑、節制。不但如此,更要提倡“佈施”,即慈善救濟的慈悲精神,扶危濟貧、互相救助,使困難、弱勢群體得到幫助。
“和諧社會”必須有“公共精神”的提倡,“見和同解”是“團體精神”或“公共精神”的呼籲。一個團體或社會,雖然其成員的思想各有差異,從事不同的社會活動,但是必須有基本的倫理價值觀和團體精神,才能保證團體的生命力與社會的動態的穩定性。這就是要加強社會公共道德教育,培養做一個“公民”的精神。所以,道德、宗教、人文等精神所提供的超越性價值,可以引導人們在物質利益之外尋求生活的價值、生命的意義,超越個人私利的局限,認同社會普遍的道德規範,形成最基本的“公共精神”。“和諧社會”是社會資源相容並生的社會,各種民族、宗教、學派、階層是千差萬別的,因此必須各類社會資源互相促進而又互相制衡。同時,社會日趨多樣化,但是必然有一個社會主流的價值認同與對社會所有成員的包容,建設“和諧社會”的提出正是希望能夠凝聚社會多元的力量。
從佛教的僧團來看,律治、經濟、思想並重,在見和、戒和、利和的原則上,才會有平等、和諧、民主、自由的團結,才能負擔起住持佛法的責任。建設“主諧社會”亦是如此,遵紀守法,提倡道德,平等民主,充分發揮各階層的力量。見和、戒和、利和是和合的本質,表現在僧團中,必定是意和、身和、語和,這三者亦是“和諧社會”的表現。
“和諧社會”的建設是社會的共同目標,這是“意和同悅”的表現。作為社會成員,我們對“和諧社會”心生嚮往,因此在精神上志同道合,全社會共同奉獻于建設“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所以,宗教界人士必須自覺增強國家意識和民族觀念,加強自身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在社會行為中,是有紀律而且合作的,即是“身和同住”。而且,從“身和同住”出發,我們必須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自然界本身就是維繫獨立生存的生命的一個存在,人類只有和自然“和諧”,才能共存與獲益。佛法的“依正不二”即是立足于人和自然的相互依存,生命主體與環境是“一體不二”的,差別、多樣性的眾生,只有在同一自然中“和諧”存在,才能保證自身的發展。而且,我們必須注重“宜居文化”,這不僅是一種適合居住的社區,而且是和諧的社區文化。追求幸福是個人的事情,但是人的存在是依存性的,是一種與他人共在狀態,所以個人幸福必然產生於主體間關係。世間不幸的原因在於:不想讓別人幸福,就大家都不幸福。
“和諧社會”表現在語言文字層面,是誠實、正確,充滿和諧友誼的,即“語和無諍”。所以,“和諧社會”的文化必須是“無諍”的文化,傳播世間的真、善、美,使人能夠積極向善、向上,引導人們趨向寧靜、平和。
所以,“六和敬”的精神是人與人之間相互關係的生活規範,也是社會和諧的精神所在。從自他關係來說,就是充分地尊重所有人的生存權和人格;而且,從自他的互動來說,必須從給予他人的幸福中,謀取自己的幸福,所以應該克服內心世界的自私與欲望,真正發揚人性的光輝。
佛陀已經兩千五百多年前,為我們後代佛弟子提出建設和合、清淨僧團的精神與原則;在喜逢建設“和諧社會”的偉大時期,更應該發揮自身的優勢,能夠積極參與建設“和諧社會”,這是全社會的期待,也是我們廣大佛教徒的自身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