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近50年來的臺灣保育經歷了四大階段,目前正處於衝突時期,也正是保育草根化、生活化、當地文化化的過渡時段,放生文化的問題即為實例之一。本研究以寺廟電訪及鳥獸店監測,參與放生活動觀察及相關人士之深度訪談得知,台中目前具有放生行為的寺廟至少有21家,占抽樣102家數之二成,從而估知台中全年至少有100次放生行動,年使用放生鳥在10~60萬隻之間;此一放生行為,無論業者或部分放生執行單位,皆已察覺其矛盾性,但流俗之常民救贖行為或為當代文化之特徵,構成反保育的內在原因,法令暨執行應針對此等弊病施以替代方案,一些建議由是而提出。
一、前言
一個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利用方式,除了取決於政治目的或政策之外,亦受到該國不同文化或哲學的背景,以及歷史事件的因緣際會所左右,近世以降,國際間的互動關係則躍居更重要的影響因素,臺灣自不例外,其保育的內涵亦充分反映受到此等政治力、文化風格及歷史因緣的牽引,呈現明顯的階段差異,從荷蘭時代狩獵的收穫生息策略,明清時代對森林及自然資源散漫浪費型的伐采,以及小農整地或屯墾的農業化轉化,經日治時代的計劃性林業經營,到國府治台的政策性掠奪,新近十餘年來,已由政治性破壞轉變為人民文化性對自然的摧毀,代表性的實例即農業上山及全面性維生系統的衰退(陳玉峰,1994a)。至於如放生的民間行為或習慣,雖然是全面對自然資源干擾或破壞的小局部細節,卻透露出文化性盤根錯結的糾葛與內在龐大的反保育情境。
如今,臺灣的保育大抵由四股力量相牽,也就是官方政策或法令、學界及業界、非政府民間組織(NGO)以及國際輿論及其形成的政治性、經濟性制裁效應,後兩者乃是晚近才漸次崛起的自發性力量。
以國府治台48年來而論,臺灣保育可再分為四階段,即保育的掙扎時期(1950年代)、黑暗時代(1960~70年代)、胎動時期(1980年代)以及正式衝突期(1990年代),估計到21世紀才得以進入保育的經營管理時期(陳玉峰,1994b)。
保育的掙扎時期系指“反攻國策”下,消減中國來台有識之士的諤諤真言的過程;黑暗時代即“以農林培養工商”的森林大破壞階段;保育觀念及政策的胎動時期系以“菁英主義”、“由上到下”的國家公園運動為起點,終至農委會、營建署及環保署的“保育三國分治”之分權完成。真正民間的保育胎動則遲至1986年的森林運動;1990年代之後謂之“保育的反動時期或正式衝突期”,也就是由上一時期的觀念引介,漸次轉換為實務衝突,且可以民間自發性保育與經建開發、國際壓力下的各項衝突為指標,實際案例為黑面琵鷺事件、阿里山公路沿線濫墾事件、南北都公園運動、國際經貿制裁等等,展現草根之保育已繼被動式的污染公害運動之後,蔚為新興潮流。
“然而,這不意味臺灣已建立保育文化,許多反動與不幸正自各種層面直撲而來。1991年以降,犀牛角、虎骨案在政府顢頇、不知應變,且最最致命者,視保育為宣傳做秀的輕忽中,惡化為今年之培利報復制裁,且至今權杖者所掛念的系經濟問題而非保育文化。再者,全台生態系最最嚴重的悲劇,即違規農業上山、維生系統瓦解而危在旦夕,土地的病變如茶、檳榔、高冷蔬菜、菜園、小木屋、高爾夫球場、芥茉、垃圾掩埋場、墳墓、道場、遊樂場、野釣野營區無遠弗屆、無堅不摧,但為政者無能也不願處理此等“冒犯”民意的全面性土地違規案件;部分人民汲汲短暫近利的作為,更處處流露“沒有明天”的心態;少數所謂環保團體如今呈現出淪為環保署或特定機關、政要的合夥人或打手,並非朝向解決臺灣困境而付諸行動與心力,而系朝“分一杯羹”邁進,此一趨勢非但樹立民間NGO與官方合作極壞的榜樣,對土地及環境事務充其量又形成“消費者”的角色。
九○年代之後的統治技巧精進非凡,政治上實施“大家一起爛”的本“土”化政策,且過於“政治集中”、“中央集中”的現象,導至多元文化難以健全成長,幾近於完全闕如的保育文化,在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不幸下,踟躕顛躓。而林地退守,殘存的高山絕嶺地區,卻放任都化、密集高度利用化的模式長驅直入,水資源告急事件必將隨時發生,故可預測此一年代必將是保育與反動的戰火遍地,但自然保育的開端竟然是動物飼養、餵食、放生、皮草等等“人”事!惟預測將如公害污染處置的速率,十年或可推展至健全運作”(陳玉峰,1994b)。
事實上,世界上保育思潮殆亦經歷四大層次的演變,也正是自我中心、社會或文化本位、人本中心乃至生態中心,保育的精義並非要回歸古文明,也不可能復原為人類及地球已經歷過的任何階段。誠如地球生界如今相信生命只能來自生命的“有機生源論(bcomenensis)”,但地球生命卻是“無機生源論(abcomenesis)”,其理由是地球本身數十億年的變化亦為“不可逆的過程”,此即保育的根本原因。
上述保育的結構性或歷史解析,旨在說明各問題位階背景,提供本研究的宏觀定位。據此可知,草根保育往往是最後階段的自發自主性產物,卻是最最現實、最有效應的保育力量,因而筆者認為保育必須要能是生活內涵、價值依歸,是生命生活的一種態度。
臺灣對放生文化的思考與衝突,正代表此一草根革命的眾多事件或現象之一,也是進入較理性的保育經管期前的轉型或調整的表徵。
為探討當前放生文化的內涵,有必要就現狀作深入瞭解,此即本研究的動機之一。揆之放生本為人類側隱慈心的表現,非佛教或特定教派所獨奉,且在一、二千餘年前斷續即已出現類似今世“為放而捉、放生即送死”等矛盾而備受詬病。惟放生習俗的流布,放生的觀念、意義、行為、果報等,在中國的確是經由佛教教義,融合中國文化的宣揚,形成一整套理論與信仰,且在寺院推崇與大力提倡下,蛻變為流俗的社會風尚(林朝成,1994),林氏根據佛教的放生觀念,分從“心”、“理”、“行”三層次剖析放生思想之理據。顯然的,建立在“梵網經”、“大智度論”的思想論軸上的放生真義,已與時下或常民文化有了諸多差異,從而主張“積極放生”,也就是保育土地等根本性、全盤性的大格局放生,用以取代窄隘的放生偏見。
然而,常民流俗文化之所以為草根流行,並非菁英主義片面概念推介即得易俗,何況今日複雜政經問題糾纏,動輒網網相牽。因而易俗的途徑似宜上下並行,且先從基層之深入瞭解,厘析問題關鍵,提供上位政令及中庸執行的依據,或不失為較宜採行的保育之計。
因此,本研究分就放生現狀的查訪,包括鳥獸店的觀測、訪問,寺廟放生行為的電訪、現地攝影及人員訪問,做基層的瞭解,從而研判與建議。也就是說,常民之放生活動,原意雖出自於宗教悲憫之心,但由於時代劇變,生態環境大大變遷,人與自然界益發遠離,在久缺瞭解自然的背景下,加上部分宗教界人士之推波助瀾,信眾為獲致所謂的“功德”,莫不以钜金競相購買更多的鳥獸參加,各類的鳥獸任意地被釋放入不當的生育地,不僅干擾當地平衡,造成諸多野生物困境,且更由於這種買賣的需求,物化、商業化、酬庸化、庸俗化的誤導,扭曲原本放生的美意,促使捕獵者捕捉更多的鳥獸以供需求。而鳥獸在捕獵、運送、販賣與等待被放生的過程中,死亡率甚高,放生後又乏追蹤,導致當前放生有若殺生惡行,對今後保育文化之創建,存有莫大傷害。面對放生活動中系列近乎企業化的組織結構(寺廟、鳥獸店與捕獵者),本研究擬就生態學與社會科學的各種角度,探討此一放生活動背後的文化意涵與現今社會生活間的互動,提供社會大眾及政府在未來保育政策擬訂之參考。
二、研究或調查方法
於1994年4月至10月期間,以台中區為主範圍,查訪鳥獸園,並以不定期的觀察,抽樣量計鳥獸店之進出貨變化,瞭解台中放生鳥獸之買賣概況。區街道鳥獸店巡察登錄,於4月28及29日;5月2、3、5、6、10、13日;6月10、11、12日;7月1、2日等實施。
5月14日參加台中北屯淨願寺至通霄的放生活動,錄製影帶及記錄儀式。
6月5日參加竹巴噶舉的密宗放生活動。
6月17日訪問東海道場,另斷續電訪全台各地佛教界人士。
6~8月以電話調查台中寺廟,詢問放生記錄、次數、日期、內容,合計電訪102家含神壇在內的單位。
三、結果與討論
一、鳥獸店訪調部分
本調查就全查訪後,擇定台中光明路、西屯路、興安路、建成路、復興路、綠川西街及光復路的特定鳥獸店實施監測。由於監測的13個取樣日,僅一次目擊放生形式的大購買行為,故本調查之鳥籠清點、鳥雀計算,並不能準確估算台中單位時間的放生數量,故僅就各店家登錄及查訪,以敘述方式說明。
(一)放生物種數量及來源
台中區之放生物種以鳥類為大宗,鳥類又以麻雀及珠頸斑鳩為主,其餘為白頭翁、綠繡眼、斑文鳥、十姊妹、雉雞、鴿子、八哥、相思、猴、蛇、白鼻心、蛇龜、泥鰍、蟾蜍、海龜、魚。。。等等。近來放生鳥種有由野生轉向豢養方式發展。
因為麻雀無人飼養,因此其為放生店的最佳指標,且麻雀最賤價,通常一隻15元,大宗放生時單價可降至10~12元;珠頸斑鳩平常單價100元,大量交易則約80元。此二鳥種純粹為供應放生而捕捉,徹徹底底沒有任何放生的實質意義,事實上,絕大多數放生行為亦然,只為人類自身的儀式、形式及抽象意義而已。
本研究曾以一家販賣放生鳥獸為主的物件計量,該店家隨時備有麻雀約10籠上下(每籠約50只),珠頸斑鳩亦然,烏龜約200~500只,其他鳥種數籠,空籠大約50~100個。這些鳥類多系以網罟捕獲者,張網的獵者每日巡視網罟一次,重傷或死鳥隨地丟棄,活鳥自網中取下裝籠,集中供應店家。其與店家似為長期合夥關係。而麻雀平均放在鳥獸店待售的時間約2~7天,但麻雀多厭食,活期甚有限,但死則清出,補充新鳥,用以提供放生客或寺廟負責人上門。
店家之所以每日維持各10籠以上的麻雀及斑鳩等,推測可能系針對放生者的“全數購買放生”的行為習慣,長期經營的心得判斷,一次10籠則約500~1000只麻雀,總價不過萬元,加上斑鳩等,全部費用通常在5萬元以下,頗符合“常態放生”的經費範圍。至於鳥類來源,有台中近郊定點張網獵者,亦有大量來自南部的鳥籠,例如善化、嘉義、鳳山等地及諸多店號,托運方式有專車,亦有火車卸貨記錄,端視價值而有差別待遇。
(二)業者心態
近年來以生態保育運動風行,放生商業網自亦受到波及,但在公權力通常不及於常民生活的慣例下,牽制業者的力量系來自民間或輿論;此度調查,普遍發現放生動物業者具備高度警戒心,多狐疑且在店面裝設閉路電視監看,儼然形成黑途徑;本研究曾訪問自稱為臺灣三大進口商之一的業者,其表示曾有佛教界人士,邀請其參加動物保護法規有關之座談會,為其所拒。此業者認為放生為無意義甚或有害的行為,但其可供應鳥貨,若執意要本土鳥種,其亦可代訂。
事實上,對業者而言,放生完全是商業行為,與販賣雞鴨無異,且此長期行為,早已轉化為特定模式的捕抓、販賣、放生再捕抓的迴圈,業者視同生財之道,因而保育行為或法規,其被視為“擋人財路”,甚受敵視。
二、寺廟或放生單位之訪調
(一)台中放生單位或數量之電訪
1994年6月1日~8月中旬,以電話查訪台中包括神壇在內的寺廟,計有102家。其中,無法連絡確定有無放生行為者29家;表示不舉辦放生活動者有52家,占查訪的50%;表示有舉辦放生活動的寺廟有21家,約占20%,且不定期舉行者有4家,每月或每1個半月舉行1次者5家,每月舉行2次者1家,1年辦2次者6家,1年辦1次者5家。
據此保守推估台中放生次數,本推估不擬以102家之與台中所有寺廟數目比,來求估總數,僅以本調查確定其有執行放生的寺廟21家做計算。不定期這4家,每年以2次計;2家以每年12次計,3家以每年8次計;每年24次僅1家,1年2次6家,1年1次為5家,總計台中全年最少有97家次,以100次為最少估測值計算。
茲以1994年5月14日,北屯淨願寺的放生行動為例,該次放生自台中購鳥,至苗栗通霄山坡地放生的鳥只計有麻雀900只、珠頸斑鳩300只及相思鳥80只,價格為四萬餘元,為一般形態放生規模。若以此為平均值,則台中一年的放生鳥只最少約為100次(900+300+80)只次=128,000只。
以此粗估,台中年放生鳥只當在10萬至60萬隻之譜,亦有可能超過百萬隻。另一面,若以各寺廟帳目上花在放生的數目去計量,則結果將超出3~20倍以上,但由於經費未必可換算為鳥獸活體數量,故不做此類推。
(二)放生活動之記敘
經各地查訪結果顯示,放生行為遍佈各教派,是臺灣常民文化,非佛教寺廟所專有。先前誤以為放生熱季為春季或佛誕(農曆四月八日),事實上並無偏重春季,有放生記錄者如農曆元月一~五日(彌勒佛誕)、二月十九日(觀世音)、四月八日(釋迦牟尼)、六月十九日(觀世音)、六月二十三、二十四日(關公)、七月十五日(歡喜日)、九月十九日(觀世音)、九月二十九日(藥師佛)、十一月十七日(地藏王菩薩)等。由上節之定期或不定期放生行為可知,其實放生並無特定節日之偏好。
若依一年一次與一年二次放生行動的寺廟做統計,則在農曆六月實施者有4家為最高,七月實施者有3家;二月及十一月各有2家;四月及九月各有1家,不確定日期亦有4家,符合上述“無特定放生節日”。
以下特以1994年5月14日,台中北屯淨願寺的放生活動為例,說明放生過程如下
懊寺於5月13日議決隔日放生。在此之前寺方已陸續募集了放生基金,以乃因該寺每月固定舉辦放生活動,通常於六齋日實施(農曆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及月底兩日),但亦隨情事而可改變。
淨願寺之放生為寺方常態性之活動,故非同於部分固定每年於某特定日期舉行之寺院,有隆重的宗教儀式。放生當日清晨七時許,寺方人員至區鳥園購買放生鳥,經營放生鳥獸的店家,亦為配合此類需求而比一般鳥獸園提早營業。最常見的放生鳥為麻雀(包含蓽雀)、斑鳩等鳥類,麻雀每箱100只,一隻價格12~15元不等,斑鳩單價則為80~100元左右;鳥店對於大宗放生的買主,通常會自動減價,降低二成左右,類似麻雀此等小型鳥類,價格便宜,大宗放生之買主多半會將店中既有的“存貨”全數買下,因此幾次調查中便可發現,店中長期維持著600至1200只不等的麻雀以供應買主不時之需,斑鳩及其他種類的鳥族,則視放生者之財力購買。淨願寺此次放生,購買麻雀900只、斑鳩300只及相思鳥80只,價錢共四萬余元,現金交易(由為數甚多之百元鈔推測,其多為信徒所捐)。購買的過程中,店家在清點時,會取出死亡的鳥只,再補充至足量的鳥只(例如麻雀每籠100只)。麻雀由於存放空間狹小,易受驚擾,其間雜遝與騷動往往造成鳥只的死亡,依當日之觀察,總數900只左右的麻雀,大約有5~6只死亡。斑鳩則因被囚的鐵籠較寬敞,且較不易受人驚擾,故不見有死亡的鳥只。就四月底至五月中旬持續的觀察與本次隨同寺方購買放生鳥之觀察發現,鳥只的折損率與其種類之受驚擾程度及其被囚空間成正比,愈易受驚擾的鳥類折損率愈高。
選焙完畢,店家代為運送,途中曾折返寺中,但未進行任何儀式,直驅放生地點。本次放生地點為寺方新近購得之山坡地,該地為半荒廢的果園(果樹不及一人高),其他目視所及之未開墾山坡地多為相思林,據寺方人員表示,該相思林為國有林地,未來淨願寺將在放生地點建分院。
放生儀式開始,鳥籠被一字排開,寺方住持召集參與者立即進行法事。首先,為眾鳥只舉行皈依儀式,由參加人員代鳥只觀想,一面隨住持誦讀;接著為鳥只念“大悲咒”,誦經祈願眾鳥早日脫離獸道輪回,之後,住持為鳥只灑上“聖水”,開示並結法緣,宣讀本次捐錢參與放生之信眾名單(約有一百餘人,金額二百至數千不等),最後於誦經聲中釋放鳥只。
由於離開店家之前,店主已清理過鳥屍,因此放生過程中只有一隻鳥死亡,另有5~6只奄奄一息。
此一過程攝製有錄影帶及照片。
(三)放生的常民觀與省思
佛教之放生教義不限時間、地點、場跋,隨時遇到隨時起悲憫心而行放生,以“平等行慈故,普及一切”,“不起差別心”的忘相放生;反之,一旦起差別心即生貪念,只求形式、計較功德,從而誤入歧途。然而,時下的放生行為,在乎者形式與功德的“質與量”,下列查訪現象以為佐證。
1。有些寺廟嗜好放生烏龜、海龜,因為“龜乃四靈之一,放生烏龜的功效遠大於放生鳥類”;“上次至石岡水壩放了烏龜之後,寺內某師父的身體便安適了許多”。因此,放生轉變為目的論,系為求消業障、積功德,但卻對放生行為所造的孽完全置之度外。
此外,海龜為最受喜愛的放生“靈物”,單價頗高且不易購得,得以放生大海龜者,大抵為香火鼎盛的寺廟,且並非例行性、經常性的放生。相對的,經常舉辦放生的寺廟,選焙物種常以量取勝,故如放水產、鳥類較能符合經濟效益,他們“相信”放生的功德可以生命的條數計算,放得愈多,功德愈大。至於是否淡水魚投之臺灣海峽,或海水生物放生淡水溪流,似乎不在思慮之內。
2。有些寺廟有募集放生經費,卻未必有放生行動;有些例行性放生行動,似乎每次皆有盈餘。宗教界用以鼓吹放生的動機,主為消除業障,且平常似有施以救贖道德或罪孽觀念,再以放生等彌平信徒心中之不安,因而放生信徒中有諸多商人、建築業、醫院等,系基於某種良心不安或贖罪心態而從事者,或有讓人聯想中古歐洲教廷之“贖罪券”;然而宗教界必有不同觀點的反駁,在此但為可能性之一。
3。針對放生過程的捉、放、折損等問題,本研究調查人員詢問施行放生行動者,寺方回答“動物之生死為其因果機緣,為出家人所不能控制;但動物能因信徒發善心而買下放生,是其因緣;放生之目的並非免其死,而是消除其為刀下俎時,產生的“憎惡心”,因而墮入獸道之輪回”,自亦有其理,然而,此似乎古時之免其臨刀之恨,非今世為放生而捕捉之道,此一“憎惡心”有無可能移轉至“被捕而致死”之刹那,宗教界似可深思。如果只在乎抽象意義,而忽略生物實際生命之殘害等系列問題,似有違放生本義?!
4。放生活動究竟系增加或減少,本研究尚未能厘清。以“光明喜舍救濟會”的帳目分析顯示,似有日趨減少的趨勢。然而,由內政部統計近年來寺廟神壇的增加速率頗為驚人,且吸納信徒獻金自亦劇增,則放生之總額似亦呈現成長。另如密宗為近來漸次興盛的教派之一,其放生活動頻繁,其在1994年4月17日舉辦第32次放生,6月5日第33次放生,平均一年約有7或8次,因而此方面的調查尚待進一步探討。
5。1994年6月17日研究人員訪問東海道場,法師揭示之放生觀念殆為原義,其反對時下之“商業放生”,且認為此非佛教界所為,惟問及是否願意扭轉社會歪風,答以消極性自善其範圍,另舉積極性放生包括反毒、反暴力、反色情等“教化人心”,並批判商業放生系“方便”、“繳錢了事”的救贖心態,是現代文化的弊病。
結論與建議
佛教界的放生文化原為人類善良本性的展現,其在中國及臺灣流俗化過程中,導致一些反保育或殺生等有違初衷的結果,有必要透過草根問題的解析,從而研擬替代方案,提供公權力執法、民間善知的適切方法,用以進臻合理的保育情境與本土化。
本研究以台中為範圍的觀察得知,時下臺中五分之一以下的寺廟存有放生行為,放生日期不定,次數或頻度亦有大歧異,但保守估計全年有100次放生活動,放出鳥只約在10~60萬隻,這些生態干擾從未加以研究,實為學界未來亟待彌補的探討課題;鳥獸店販賣放生專用物種,長期以降已形成特定網脈或模式,大抵純為放生而捕抓的“商業放生”,與放生原義大相逕廷,業者提供經常性恒定數量的放生生物以備不時之需,局部宗教人士之側重形式與抽象不合時義的意義,導致商業放生大行其道,然而,此一“常民文化”亦已察覺其不當性或矛盾性,問題在於欠缺科學實證研究來指出,此等放生物種對地區生態影響或放生的實際殺生效應,且政府公權力未能有效執行相關法規,放任民間形成地下合法的假像,助長現代化“救贖、告解”風氣。
本研究初步認為,政府及宗教界有必要且時機亦已成熟,可進行積極面向的力矯時弊,下列建議提供各界參考。
1。政府可頒訂各類型獎勵或鼓勵辦法,提出積極放生方案,包括私有地生態保護區之設置、公有地保護區之委託宗教及學界合作代管與監測、放生後生物行為調查與保育教育之民間研究、功德之替代措施或辦法、製作放生即送死等保育宣導影片或圖書等等,依階段性改變民風作法,排訂時間表,最後施以懲罰且配合教化施業執行之。
2。動物學界等應以實證調查,探討並公佈此等放生對臺灣生態界之實際傷害或影響,以資料或本質敘述,普及向民眾告知,尤其先透由宗教界瞭解,從而杜絕需求面的拓展,謀求縮減至消失。
3。宗教界可鼓吹放生原義,配合政府各項辦法,發展新時代保育與積極放生的功德論。宗教學界可先行舉行各種研討會、公聽會等,宣揚事實真象,甚至主動要求政府配合之活動或任何具體保育內涵之實踐。
4。民間環保或保育團體可擔任媒界或解說義工,更可配合學界進行研究調查,從而推廣普及面的民間保育網路及活動。
總而言之,目前的放生行為已顯著反保育、反放生精義,但看不出有何不能改革的理由或實體障礙,關鍵在於政府的漠視與忽略;宗教界及民間保育團體,亦應挺身主導此一移風易俗的草根保育文化之開創工作,則不出數年,此一放生美德或將拓展社會新規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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