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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資格的取得——《受戒緣集篇》解讀3
濟群法師
14/05/2018 09:18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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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眾問緣

   1.出眾問意】

  六、明出眾問緣。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之。

   出眾問緣,即教授師單獨為戒子問遮難,對其進行身份審查。四、五、六三部分都是關於問遮難的內容,可見,對戒子必須進行嚴格的身份審查,而不僅僅是走過場的形式。從接受一個人出家,到正式授具足戒,須步步把關。如果把關不嚴,讓發心不正、素質太差的人混入僧團,將影響僧眾的整體素質。
   “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之所以要離開大眾事先審查,而不是在受戒時一次性解決問題,主要是擔心戒子在眾目睽睽下心情緊張,回答時產生差錯,無法把問題說清楚。
   “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之。”屏處,非正式場所,指私下。離開僧眾在私下交流,就不會那麼緊張,可以在放鬆的狀態下將問題講清楚。所以,教授師應該到大眾之外,依照戒律,就遮難等問題單獨對戒子進行審查。

   2.辨遮難】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故中邊不相解語,佛判不成。
   若准《律》雲:“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

   《四分律》卷35
   又問:“不問十三難事而受具足戒,當言是受具足戒不?”佛言:“是善受具足戒。”問言:“所授具足者,為善授具足戒不?”佛言:“是善授具足戒。”問言:“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佛言:“善作羯磨。自製後,如是受具足者,不名受具足戒。”(T22-816中)

   遮難的情況較為複雜,尤其是遮的部分。比如生理問題,究竟什麼條件得戒,什麼條件不得,什麼條件屬於得戒得罪,這些界限需要作出判斷。對戒子來說,問遮難前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比如被問到“有沒有犯賊住,有沒有犯邊罪”,如果連賊住和邊罪都搞不清楚,怎麼能如實回答呢?現在,僧團魚龍混雜,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出家、傳戒都把關不嚴。表面看起來到處都在傳戒,一派佛法復興之勢,但實際效果呢?事實上,傳戒的專業性很強,不是隨便哪個道場都可以承擔這一職責的。現在的出家人,真正學戒、懂戒的並不多,能夠如法傳戒的就更少。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關於遮難的具體規定,究竟是得戒還是不得戒,涉及到許多細節問題,所以問之前要為戒子詳細闡述,使他明白十三難、十六遮的內涵和特徵,也使問難的教授師能根據戒律規定作出判斷。雙方統一認識,詢問之後才能得到準確回答。如果戒子聽不懂教授師在問什麼,即使問了也是等於白問。
   “故中邊不相解語,佛判不成。”中邊,中印度和邊地。所以佛陀說,如果羯磨師在問遮難時,面對的是不同區域的人,語言不通,互相不明白對方在說些什麼,這種問遮難是不能成立的。
   “若准《律》雲:‘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豈不誤他大事。”根據《四分律》,如果事先不問十三難,是不能得戒的。所以,在受戒前先要把這些問題搞清楚。如果因為戒子不瞭解遮難而未能得戒,豈不是壞人慧命,誤他終身大事。 
   “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在沙彌階段,和尚就應該和弟子說清楚,讓沙彌瞭解遮難的名字、內容及差別,並且熟悉它。這不是作羯磨,是不會犯賊住的。事實上,這些資格審查在出家時就要進行,授沙彌戒、比丘戒時只是再次把關。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如果按照《四分律》,教授師審查時只問十三難,羯磨作法時再問十六遮。根據這個作法順序,首先問十三難,再問十六遮。《四分律鈔批》認為,“此乃律文互缺,非為理無。今以義准,先問重難,次問輕遮,故曰著問遮之前。” 

   ·十三難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誦習。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問難的體,也就是每個難的實際內容,必須讓戒子瞭解清楚。
   “今問汝不犯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現在問對方:你曾經犯過邊罪嗎?除非對方已經學過戒律,才知道邊罪的含義。否則,即使學過經教論典,還是不懂邊罪究竟是什麼意思,也就無從回答了。
   “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誦習。”以下,對十三難的具體內容逐一介紹。不像以前只是隨便說一下,戒子雖然聽見,但對其中的具體內容卻模糊不清。惟有解釋清楚,戒子才能判斷自己是否存在這些遮難。
   十三難、十六遮的內容在《沙彌別行篇》曾經講過,現在根據《行事鈔》再簡要介紹一下。

  第一、邊罪難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舍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准論,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舍戒還來,欲更受具。”重禁,四根本戒。第一難是邊罪,若曾受過具戒,卻違犯四根本重戒之一,破失戒體。現在舍戒還來,想要重新再受具足戒。
   “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這樣的人罪行很重,是佛法大海之外的人,不可重新進入清淨僧團。關於邊罪,律中有個比喻,為“大海不受死屍”。無論誰溺死海中,海水終會把屍體沖到岸邊。同樣,在清淨的佛法大海中,也不能容納破戒比丘。如果犯了重罪而無悔改之心,僧團會將之驅逐,是為滅擯。如果知錯並真誠懺悔,還可繼續在僧團當學悔比丘。
   “乃至准論,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根據這一原理,如果受的是在家五戒、八戒或沙彌十戒,只要毀破四根本重戒,同樣屬於邊罪範疇。

  第二、犯比丘尼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雲汙尼,不明淨穢
   故世行事者雲:“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祇》而問。彼律雲:“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汙者,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故知唯是淨境,方成難攝。

   《十誦》雲:“若摩觸,八人汙尼八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難也。”

   《善見》雲:“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但壞淨境,不論知淨不淨。廣有廢立,如《疏》、《義鈔》。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雲:“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皆謂俗人時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四分律》卷35
   汝不犯比丘尼?T22-814下)
   《摩訶僧祇律》卷
23
   若阿羅漢尼、阿那含尼,若初中後,一切皆名壞尼淨行。若斯陀含尼、須陀洹尼、凡夫持戒尼,初若受樂者,是名壞尼淨行,中後不名壞。(T22-417上)
   《十誦律》卷
51
   “頗有是事汙比丘尼,未受者不應受,已受者應滅?即是事汙比丘尼,未受戒者應受,已受者不應滅耶?”佛言:“有。若以淫汙比丘尼,未受戒者不應受,已受者應滅。若以身相觸汙比丘尼,未受應受,已受者不應滅。”(T23-375中)
   《十誦律》卷
54
   問:“如佛所言,汙比丘尼人不得出家受戒,若出家受戒,應滅擯。頗有汙比丘尼人,諸比丘與受戒,是人得出家受戒耶?”答:“有。若八人以八事汙比丘尼,比丘尼名汙,是八人不名汙比丘尼。又複一人以八事汙比丘尼,比丘尼名汙,是人不名汙比丘尼。”(T23-397-下)
   《善見律毗婆沙》卷
17
   壞比丘尼者,於三處行淫,皆名壞比丘尼。若摩觸比丘尼,不障出家。若以白衣服強與比丘尼著就行淫,亦名壞比丘尼,不得出家。若比丘尼樂著白衣服,就行淫者不障出家。若初壞者不得出家,第二壞者不障。若壞式叉摩尼沙彌尼,不障出家。(T24-792-下)
   《優婆塞戒經》卷
3
   若人欲受優婆塞戒......複應問言:“汝不於比丘、比丘尼所作非法耶?”(T24-1047下)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雲汙尼,不明淨穢。”第二難是姦污比丘尼。關於這個問題,還有許多具體解說。根據《四分律》等,只是說到姦污比丘尼,並未說明這個比丘尼必須是清淨的,也就是沒有破過戒的。
   “故世行事者雲:‘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祇》而問。”但受戒時都是問:“你有沒有玷污過清淨比丘尼?”這是根據《僧祇律》而問。
   “彼律雲: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汙者,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僧祇律》說,若是初果須陀洹、二果斯陀含及凡夫位的持戒比丘尼初次被人姦污且感受到欲樂,就破壞了比丘尼的淨行,屬於壞尼難。如果這個比丘尼曾被姦污,後來再姦污她的人,就不屬於壞尼難。雖然罪業極重,但不障受戒。
   “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如果對方是三果阿那含、四果阿羅漢的比丘尼,因為定力極深,即使被人姦污也不會受樂,始終保持清淨戒體。所以,不論初次還是後來姦污她的人,都屬於壞尼難,都會障礙受戒。
   “故知唯是淨境,方成難攝。”由此可見,對方必須有清淨戒體,才會構成壞尼難。
   “《十誦》雲:若摩觸,八人汙尼八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難也。”《十誦律》說,如果撫摸尼眾,或與尼眾有種種曖昧行為,而這個尼眾本身也有染汙心,那她是要犯重罪的。但對俗人來說,這些行為還不構成障礙受戒的難緣。所謂八人汙尼八事,即八個人以八種事侵犯比丘尼,當然也包括一個人以八種事侵犯比丘尼:比如抓著對方的手,抓著對方的衣服,帶對方到人少僻靜處等等。總之,是一些夾雜不淨心理的行為。
   “《善見》雲: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善見論》記載,如果侵犯的是式叉摩那尼和沙彌尼二眾,還不會成為出家障礙。如果侵犯的是比丘尼,在口、產道、大便道任何一處行淫,都會成為出家受戒的難緣。如果強行讓尼眾穿上俗裝,然後與之發生性關係,也會構成壞尼難。如果這個比丘尼自己喜歡身著俗裝,並主動和你發生性關係,你也不知道她的真實身份,就不障礙出家。
   “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根據這個道理,如果你知道對方是具戒比丘尼,只是因為特殊因緣才穿上俗裝(如文革期間很多出家人被迫換裝),你在知情的前提下玷污了她,也會成為受戒的障礙。
   “但壞淨境,不論知淨不淨。廣有廢立,如《疏》、《義鈔》。”此外,《業疏》和《拾毗尼義鈔》也有一些不同說法。比如,只要你壞的是清淨比丘尼,不論你自己是否知道真實情況,都會構成壞尼難。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希故。”此處,律祖又提出了一個疑問:“如果女眾出家,是否也存在壞比丘戒體的事呢?”回答是:“在家女眾勾引比丘,和他發生性關係,同樣會構成難緣。所以尼眾受戒時也要反過來問她們:‘你在家時有沒有毀犯過清淨比丘的戒體?’只是因為這種事比較少,所以沒有特別說明。”
   “《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雲:‘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善生經》記載,受五戒時也要問遮難,其中就有:“你曾經毀犯過比丘、比丘尼的清淨戒體嗎?”可見,犯比丘和犯比丘尼同樣會成為受戒的障礙。
   “皆謂俗人時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現在所講的汙尼,主要是以在家身份所犯。如果出家受戒後所犯,就屬於邊罪範疇。

  第三、賊心受戒

  三、賊心受戒者。《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滅擯
   《四分》雲:“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皆成障戒。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

   《善見》雲:“三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為饑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

   《五百問》雲:“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難。”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

   依如《僧祇》,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暗鈍或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

   《摩得伽》雲:“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

   《四分》疑惱戒雲:“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後更受戒。”

   《十誦》雲:“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

   《四分律》卷34
   爾時佛在波羅奈國,時國界米穀勇貴,乞求難得,人皆饑色。時佛及比丘僧多得供養,時有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便生此念:當以何方便得此食而不出家?彼即自剃髮、著袈裟、手執缽入眾中食......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具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賊心入道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T22-812上)
   《四分律》卷
34
   是中賊心入道者,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戒者,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應滅擯。(T22-812-中)
   《善見律毗婆沙》卷
17
   出家有三種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雲何偷形?無師自出家,不依比丘臘,不依次第受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是名偷形。雲何偷和合?有師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臘或言二十臘,次第受人禮,入僧布薩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雲何亦偷形亦偷和合?無師自出家,依次第受臘,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禮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信施、不受禮拜,若欲更出家受具足戒,得。若有避難出家,饑儉出家,不入一切法事,過難過饑儉已,若欲出家受具足戒,得。(T24-792-中)
   《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
1
   問:“沙彌曾詐稱為大道人,受大比丘禮,後得受大戒不?”答:“不得。”(T24-988中)
   《四分律》卷
34
   是中賊心入道者,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說戒,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不說戒,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不共羯磨說戒……如是人若未出家受具足戒,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聽即名出家受具足戒……是中賊心入道者,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戒者,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應滅擯。(T22-812-中)
   《摩訶僧祇律》卷
23
   若王子若大臣子避難故,自著袈裟,未經布薩自恣者,得與出家。若曾經布薩自恣者,不聽出家。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先入上座床下盜聽。”若沙彌聰明,若覺知初中後語者,後不得受具足。若暗鈍,若眠,若意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語者,後得受具足。若盜住,不應與出家。(T22-417中)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
3
   不自知未滿二十,後知不滿二十,經僧布薩羯磨,作十二人,是名賊住。(T23-578下)
   《四分律》卷
17
   若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禮敬,語令彼知,還本處更受戒。故便語言:“汝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其事實爾。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別眾,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更受戒。(T22-678中)
   《十誦律》卷
51
   比丘尼若舍戒,更不得受戒。(T23-377下)

  “三、賊心受戒者。”第三是賊心受戒難,也就是賊住。
   “《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滅擯。”律中說,如果曾為獲得利養而自己出家,現在又想來到僧團正式出家,若尚未接納他,就不該再為這種人剃度,因為他動機不純,無法在佛法中獲得真正利益。若已經出家受戒,還是可以得戒的。如果出家前曾經冒充比丘參加過說戒羯磨,就要驅逐出僧團。那麼,究竟參加一些什麼活動會成為賊住呢?
   “《四分》雲:‘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皆成障戒。”《四分律》說:如果參與過一人、二人或三人及僧眾共同的羯磨說戒,都要驅逐出僧團。由此可知,只要和一個人做過對首眾法,都會成為受戒障礙。所謂對首眾法,是指那些本該由四人以上成辦的羯磨,因情況特殊而由兩人辦理,性質仍屬眾法。凡參加過這些活動,都會成為戒障。
   “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亦成難攝。”說戒、自恣等本是眾法,但在沒有其他比丘的情況下,也可通過心念的方式完成。只要心念口說:“今天是布薩日,眾僧說戒布薩,我某甲清淨。”然後就可以開始誦戒。如果聽了眾法心念的說戒羯磨,也會成為戒障。
   “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如果參加的是三人以下的單純的對首法,或者四人以上的其它活動,只要不舉行羯磨,就不會成為賊住難。賊住的重要前提,是參加過有資格限定的僧團會議,如果你不具備資格,就是冒牌,就是賊住。
   以下,介紹賊住的類型。冒牌也有方式和程度的不同,你在僧團冒充過什麼樣的資格,享受過什麼樣的待遇,需要經過審定。此處歸納為三種。
   “《善見》雲:三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根據《善見律》,有三種情況屬於賊住。第一,冒充形象。這種人沒有剃度師父,擅自把頭髮剃掉就算出家。但他在僧團中並沒有欺騙別人說自己有幾臘,要排在什麼位次,也不接受他人禮拜,不參加僧團的任何羯磨,更不享受比丘可以得到的所有待遇和利養。
   “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第二,冒充資格。雖然是依止剃度師父出家並受沙彌十戒,但到了其他地方後,卻冒充自己已有十臘,接受少於十臘者的禮拜,也參加布薩等僧團中的羯磨活動,甚至還接受信眾供養。
   “三、二俱偷者,可知。”第三,兩種都冒充。不僅冒充出家人的形象,更冒充身份,享受本不該享受的待遇,當然也是性質最為嚴重的一種。
   “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為饑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如果僅僅是冒充形象,沒有參加羯磨法事,也不接受禮拜供養,只是為了生存才不得已為之。將來想要出家受戒時,還是可以得戒的。
   “《五百問》雲: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難。”《五百問》說:沙彌謊稱自己是比丘,接受比丘禮拜,哪怕僅僅是拜過一次,就屬於賊住難。
   在僧團中,偷的內容主要有法、臘、禮、利四種。一、如果本身不是真心出家,只是為了拿個戒牒冒充比丘才去受戒,為偷法。二、臘是僧團排資論輩的依據,如果沒有臘或極少的臘,卻說謊虛報,為偷臘。三、以冒充的資格接受他人禮拜,為偷禮。四、以冒充的資格接受利養,為偷利。
   剛才所說的三種類型中,第一類是四種基本都沒偷,這種情況雖不如法,但還不障礙今後出家。第二種和第三種,以欺騙僧團的方式享受比丘的各種待遇,法、臘、禮、利都偷了,就是賊住難,今後不可再出家受戒。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四分律》中,為賊住定了一個標準,那就是參加過僧團的羯磨說戒,無論聽到與否,哪怕因為愚癡根本沒有聽懂,只要參加過,就犯賊住。
   “依如《僧祇》,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暗鈍或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按照《僧祇律》的說法,如果沙彌因為好奇而想了解說戒內容,在一旁偷聽。如果這位沙彌聰明且記性好,能將說戒初中後的內容記得很清楚,將對受戒構成障礙,不能再為之授戒。如果這位沙彌反應比較遲鈍,或者偷聽時又想著別的事情,沒有專心聽,不記得說戒初中後的內容,將來還是可以受具足戒的。
   初中後語指什麼呢?元照律師在《資持記》釋曰:“盜聽初中後語者,具攝羯磨言相始終,俱記成障,不具不成。文雖約記,義須明解。”可知,初中後語是指羯磨的完整內容。沙彌盜聽羯磨,並且對羯磨的內容聽得很清楚,就犯賊住,將失去受戒的資格。
   如果不聞羯磨,但聽戒相,會成戒障嗎?元照律師認為這有兩種不同情況。如果身在眾中,假冒比丘的身份參加說戒,雖然沒有聽到羯磨,也成戒障;如果是盜聽,就必須是羯磨的完整內容,才能成戒障。如果僅僅是聽到說戒,是不會成為賊住的。
   那麼說戒的時候,為什麼要遣除未受具者?元照律師認為這是因為擔心沙彌生輕易之心,並非障戒的關係。正如《戒本疏》所說:“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
   未受具者學習經律,看到羯磨的內容,並且也理解它的含義,會不會成為障戒呢?元照律師說:“前面所說的障戒是指僧團中正作羯磨,偷聽成障。僅僅看一看羯磨的內容,怎麼會成為障戒呢?”
   另外,如果在家人擅自出家,身披袈裟,只要沒有參加過布薩或其他羯磨活動,就不影響將來受戒,否則便不能受戒。
   “《摩得伽》雲: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摩得勒伽論》說:自己不知道年滿二十才能受具足戒,但後來知道自己年齡不夠,而且知道未滿二十者不得戒,依然參加僧團的布薩羯磨,也是屬於賊住。
   “《四分》疑惱戒雲: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後更受戒。”《四分律》的“疑惱戒”說:如果年齡不到二十,受戒羯磨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年齡未滿時就前去受戒,懂得戒律者應該將這一情況告訴他,使他瞭解其中道理。只要他沒有參加僧團羯磨或接受其他比丘禮拜,將來還可以重新受戒。
   “《十誦》雲: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十誦律》說:比丘尼如法舍戒之後,就沒有受具足戒的機會了,即使再受也是不得戒的。如果舍戒後再次受戒,並將自己當做比丘尼的話,也是屬於賊住。因為佛陀未給比丘尼開許再受具戒之法,如果比丘尼舍戒後還想出家,只能當沙彌尼。

  第四、破內外道

   四、破內外道者。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複重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
   《律》中,令度出家,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為受具

   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

   《四分律》卷34
   時彼裸形即生念言:“甚奇甚特沙門釋子,極為智慧聰明,我今寧可從彼出家學道耶。”即往僧伽藍中,遙見跋難陀釋子,生此念:“沙門釋子少知識者猶智慧乃爾,況多知識者,豈得不多耶?”前至跋難陀釋子所白言:“我欲出家學道。”時跋難陀即度為弟子,授具足戒。後於異時,問跋難陀義而不能答。時彼裸形複生此念:“沙門釋子愚暗無所知,我今宜可休道。”即著袈裟入外道眾中。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與外道眾僧中四月共住白二羯磨。”(T22-806-807上)
《摩訶僧祇律》卷17
   若本是外道,欲於如來法中出家者,當試之四月。四月過已,得諸比丘意者,當與出家。(T22-362下)

   佛世時,印度的宗教非常興盛,著名的有九十六種外道。佛陀的很多大弟子,如大迦葉、舍利弗、目犍連等,都是從外道轉入佛陀門下,並將追隨者一同帶來,使佛教僧團得到迅速發展。但也有些外道心性不定,對佛法的認識也缺乏深度,容易出爾反爾。對這樣的人,佛陀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破內外道者。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複重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內外道,內指佛教,外指佛教以外的其他宗教。所謂破內外道,指那些本來是外道,後來改投佛教出家受戒。但當了一段時間比丘後,又改弦易轍,回到外道那裡。做了一段時間外道後,又想回到僧團。這樣的人朝秦暮楚,反復無常,既影響僧團穩定,又失信於外道。
   “《律》中,令度出家,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為受具。”《四分律》說,如果要度外道出家,首先應該向僧團請示,為他先授沙彌戒,通過四個月的觀察考核,同時也使他逐步適應僧團生活,在此過程中調柔心性、堅定道念,等到出家想法比較穩定,對三寶的信仰比較堅定後,再為他傳授具足戒。我們現在對請求出家的人也有類似的觀察階段。人們從社會走入佛門,雖然發心出家,但畢竟是要開始另一種生活,未必立即就能適應。作為寺院來說,需要對發心者進行考察,看他的信心是否真切。作為發心者來說,也需要看看自己能否適應寺院生活。雙方都要有一個相互適應、觀察的過程。
   “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有人就問:對於有過其他宗教信仰的神職人員出家,為什麼要先為之授沙彌戒呢?因為這些人可能在外道中已經很有地位,很有影響,甚至還有很多弟子,當這樣的人來到僧團中,也需要從沙彌戒受起嗎? 
   “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律祖回答說:因為他是從外道轉信佛法,如果不先以十戒對其進行調整,他就看不出自己身上有什麼不如法之處。同時,這樣也能彰顯佛法修行是有次第而逐漸深入的。不同於外道,直接就到頂了。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但這類現象很少發生,多說也沒太大必要。如果有這些情況的話,律典有詳細說明,可以作為參考。

  第五、非黃門

   五、非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雲:“若犍者,都截卻也。”

   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雲:“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

   《四分》雲:“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

   《五分》雲:“時有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

   准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准前勘取,依餘部為受。

   《四分律》卷35
   是中黃門者,生黃門、犍黃門、妬黃門、變黃門、半月黃門。生者,生已來黃門。犍者,生已都截去作黃門。妬者,見他行淫已有淫心起。變者,與他行淫時失男根變為黃門。半月者,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T22-812下)
   《四分律》卷
35
   犍者,生已都截去作黃門。(T22-812下)
   《五分律》卷
17
   若截頭及半,突吉羅。若都截,偷羅遮。若去一卵,偷羅遮。若去兩卵,應滅擯。(T22-119上)
   《四分律》卷
35
   爾時有比丘為怨家截其男根及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為惡獸齧男根及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業報因緣男根自落,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自截其男根,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T22-813-下)
   《五分律》卷
17
   爾時有一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自截其形。諸比丘以是白佛,佛訶責言:“汝愚癡人,不應截而截,應截便不截。”告諸比丘:“若截頭及半突吉羅,若都截偷羅遮,若去一卵偷羅遮,若去兩卵應滅擯。”(T22-119上)

   黃門屬於生理問題。但身心是相互影響的,如果生理不健全,往往會影響到心理健康,從而障礙修行。出家乃大丈夫之事,必須有健全的身心方能堪任。但生理問題也有程度的不同,究竟到什麼程度才影響出家受戒呢?在此,律祖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辨析。
   “五、非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第五,是黃門難。律典中說到有五種黃門:第一,天生就是黃門。第二,經過後天處理,如古代的宦官。第三,看到別人有性關係,因嫉妒心發作才具有男性功能。第四,和別人發生性關係時失去男根,成為黃門。第五,生理不穩定,半個月有男性功能而另外半個月沒有。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雲:若犍者,都截卻也。”世間往往有人將自己的生殖器割掉,根據《四分律》規定,這種情況應該驅逐出僧團。如果是在家人,就不可以出家受戒。律中說:所謂犍黃門,就是將生殖器徹底割掉。
   “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雲: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如果只是割掉一部分,心性並未因此改變,而且本身就有遠大志向,按照《五分律》的規定,還是可以受戒的。《五分律》說:如果割掉生殖器的前頭或一半,要犯突吉羅。如果都割掉,就要驅逐出僧團。因為比丘不可任意傷害自己,佛教所說的戒殺,不只是禁止傷害別人,也禁止傷害自己。身體為修道資本,不能執著,但也決不能輕易毀傷。
   “《四分》雲:‘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四分律》又說:如果因為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被冤家或野獸殘害,或因惡業現前而毀壞,如果此人已經出家,可以保有比丘身份。如果是自己故意割掉的,應該驅逐出僧團。但究竟截到什麼程度才滅擯呢?《四分律》並沒有明確說明。
   “《五分》雲:時有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五分律》記載:佛世時,有個比丘欲火焚身,無法忍受,為斬斷情欲,就揮刀將生殖器割去。佛陀知道之後,狠狠訶責他說:“你這個愚癡的人,該斷的不斷,不該斷的卻斷了。”真正要斷除的,是我們內在的淫欲心,這才是煩惱之本。因為這件事,佛陀告誡比丘們說:如果有人把生殖器都割掉,就要將他驅逐出僧團,剝奪他作為比丘的資格。如果還留了一部分,應當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判屬五篇七聚的哪一類,然後依此懺罪。
   “准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准前勘取,依餘部為受。”根據前面所引的情況來看,若受戒前已將生殖器割掉又該如何處置呢?律中並沒有明確定論。這就必須對照律典作出判斷,按照《五分律》,若還保留一部分,對身心影響較小並具相應操行,還是可以出家受戒的。這裡所說的餘部,乃相對本部《四分律》而言,指《五分》等他部戒律。

   第六、殺父 第七、殺母 第八、殺阿羅漢

   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
   此三難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殺父、殺母、殺阿羅漢也屬於十三難,會障礙受戒。父母給予我們生命,將我們撫養成人,其恩重如山,深似海。阿羅漢則是人天導師,世間福田。所以,殺害他們的罪過極重,也都屬於五逆罪,即世間最為嚴重的五種罪行。
   不過律祖也說,這三種罪行極其罕見,因為阿羅漢難得一見,而兇殘到要殺害父母的人畢竟也是極少數,所以我們知道這幾種罪行的名稱就可以,不再詳細闡述。

   第九、破僧 第十、出佛身血

   九、破僧,即法輪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難。
   十、出佛身血。此二難佛滅後無也。
   《僧祇律》注雲:“佛久涅槃,依舊文問耳。”

   《摩訶僧祇律》卷30
   佛久已涅槃,而故依舊文。(T22-472上)

  “九、破僧,即法輪僧也。”第九,破轉法輪僧,特指另立僧團的事件。當年佛陀在世時,提婆達多妄圖取而代之,對佛陀說:“佛陀你退休吧,讓我來領導僧團。”佛陀呵斥說:“你這個愚癡人,還有這種想法。我尚且沒有將僧團交給舍利弗、目犍連這樣的長老,怎麼會交給你?”提婆達多一氣之下就另立僧團,並另外制定一套戒律。這就是破轉法輪僧,屬於十三難之一。這段歷史很多經律中都有記載,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14卷雲:“是時,天授至佛所已,頂禮佛足在一面立,而白佛言:‘世尊今者年衰老耄,為諸四眾,苾芻、苾芻尼、鄔波索迦、鄔波斯迦教授勞倦。今可以諸大眾付囑於我,令我教授,我當秉執。世尊宜應少為思慮,受現法樂,寂靜而住。”世尊告曰:“汝之癡人,如舍利子、大目連,我尚不以苾芻僧伽而見付囑,況汝癡人,食人洟唾,而相付囑。'”
   “若破羯磨僧,非難。”如果是破羯磨僧,則不屬於十三難的範疇。所謂破羯磨僧,是指僧團作羯磨時,有人在同一個界內另作羯磨,故意破壞大眾和合。雖然過失很重,但還不屬於障礙受戒的難緣。
   “十、出佛身血。”第十,是噁心出佛身血。如提婆達多噁心推山,巨石滾落,傷及佛足,最後由此罪行墮入阿鼻地獄。反之,若善心則另當別論,如耆婆給佛陀治病,雖針剌出血,但由善心使然,所獲功德生梵天一劫。
   “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祇律》注雲:佛久涅槃,依舊文問耳。”這兩種難緣,在佛陀入滅之後已經沒有機會再犯。所以《僧祇律》注雲:佛陀涅槃已久,世間已無此難,現在只是按照過去的條文問一問而已。

   第十一、非人難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

   《四分律》卷35, 受戒揵度
   天子、阿修羅子、揵闥婆子……如此人不得度受具足戒。(T22-814中)
   《五分律》卷17
   佛言:“於我法中非人不生,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T22-117下)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第十一,是非人難,指八部鬼神變化為人的形象前來受戒。
   “《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律》,即《四分律》。在《四分律》和《五分律》中,都說到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等化為人形者前來受戒,事實上,他們並沒有受具足戒的資格。不僅如此,還會對僧團形象造成損害。《五分律》記載,一修羅厭患老死而化作人形出家,受戒後往居士家應供,卻饕餮無度,足足吃了五百人的食物份額,結果招致譏嫌。佛陀由此規定:“於我法中非人不生,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

  第十二、畜生難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雲:“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

   《四分律》卷35
   爾時佛游波羅奈國,善現龍王壽極長,生厭離心而作是念:“今生此長壽龍中,何時得離此身?”複作是念:“此沙門釋子修清淨行,我今寧可就彼求出家為道,可得離此龍身。”即變身作一年少外道形,往至僧伽藍中,語諸比丘言:“我欲出家受具足戒。”時諸比丘不觀其本,輒與出家受具足戒。與一比丘同一房住,時彼比丘出外小行,善現龍王放身睡眠。諸龍常法,有二事不離本形,若眠時、若淫時不離本形。時龍王身脹滿房中,窓戶向孔中身皆凸出。時彼比丘還,以手排戶,手觸龍身,覺內有異,即便高聲唱言:“蛇!蛇!”比房比丘聞其聲,便問言:“何故大喚?”即以此事具為說之。時彼龍王亦聞比丘喚聲,即還覺,結加趺坐,直身正意,繫念在前。時比丘即入問言:“汝是誰?”答言:“我是善現龍王。我生長壽龍中,厭離此身作此念:我何時當得離此龍身?複生此念:沙門釋子修清淨行,我今寧可從其出家學道,免此龍身。”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T22-812-813上)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第十二,是畜生難,和非人難一樣,也是指那些有能力變化為人形前來受戒的情況。有能力變化為人形,就不是一般的畜生了。
   “《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四分律》記載,善現龍王變化為人形前來受戒,後被諸比丘識破本形,稟告佛陀。佛陀說:“畜生道的有情因為自身障礙極重,在出家法中不能獲得利益。”因此,不接受他們來僧團出家受戒。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非人和畜生如果是以自身本形而來,人人都會識別,自然不必再問。唯恐他們變化為人形,一時分辨不清,所以需要事先詢問一下。
   “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雲:‘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此處,律祖又提醒我們在詢問時要有善巧方便。有些很有修養、講究禮貌的人來受戒時,直接就問:“你是畜生嗎?”別人一聽,恐怕覺得莫名奇妙,心裡很不舒服。所以問得要婉轉,比如可以問他:“你是龍變化而來的嗎?”這樣聽起來就不那麼刺耳了。

  第十三、二形

  十三、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

  “十三、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第十三種障礙受戒的難緣,是二形,就是在一個身體上同時具有男女二根,即現在所說的雙性人。
   “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如果正常人受戒以後身體發生變化,成為兩性人,尚且要失去戒體。何況生來就是雙性人,這種人即使受了戒,也是要被逐出僧團的。
   以上十三難的內容,屬於煩惱障、業障、報障所攝,因為這些重大的障緣,使得戒體不能生起,或日後不能持戒,過如法的出家生活,所以佛陀取消了這些人的受戒資格。

 ·十六輕遮

  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餘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

  “上已略述難相。”以上,對受戒的各種難緣作了簡單說明。此外還有遮,那麼,難和遮的區別是什麼?難的體為惡,有難之後將永遠失去受戒資格,除非體已改變。而遮則是因為某些原因暫時障礙受戒,如年齡問題、衣缽問題、是否為奴及欠債問題等等,一旦條件改變,仍可出家受戒。
   “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餘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遮的問題較為複雜,律中簡要列舉了十六種,其他情況在受法中有詳細說明,共有一百多種。通常來說,遮也是障礙出家受戒的。但遮又有程度不同,很難一概而論。有些屬於輕遮,仍可通融,故有得與不得兩類情況。
   下面分別介紹遮的內容,首先是總的說明。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醜,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
   《僧祇》雲:“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  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

   准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下文複雲:“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啞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法。”文雲:“啞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雲:“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啞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
   《十誦》、《伽論》雲:“啞聾人不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五分律》卷17
   從今,截手、截腳、截手腳、截耳、截鼻、截耳鼻、截指、截男根頭、挑眼出、得鞭壞好相、遭官罪、攣躄、失聲、內外癭身、內曲身、外曲身、內外曲、睞眼、一臂偏長、一臂偏短、左手、作啞聾盲、幹痟病、癲狂、極老無威儀、極醜,毀辱眾僧者,如是比皆不得度。若已度,得名受具足戒。(T22-119中)
   《五分律》卷
16
   複有諸比丘,以小似片事強與受戒人作難。或言似瞎,或言似跛,見其短小便言未滿二十,或言父母似未聽出家。以是白佛,佛言:“不應以小似片事與受戒人作難。若作難,突吉羅。”(T22-111下)
  《摩訶僧祇律》卷
23
   盲人不應與出家。盲者,眼一切不見色。若見手掌文者,若雀目,不得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若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聾人不應與出家。聾者,不聞一切聲。若聞高聲者,得與出家。躄者,兩手捉屐曳尻而行,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鞭瘢人不應度出家。鞭瘢者,若凸若凹,若能治瘢還平復,與肉膚不異者,得與出家。鞭瘢人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驅出。若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印瘢者,破肉以孔雀膽、銅青等畫作字,作種種鳥獸像。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驅出。若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侏儒者,或上長下短,或上短下長,一切最短者,是不應與出家,乃至越比尼罪。(T22-419-下)
  《十誦律》卷
54
   “若與啞聾人受戒,得受戒不?”答:“不得。”(T23-397中)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
3
   “與聾人受具戒,為得戒不?”答:“若聞羯磨者得戒,不聞者不得。”(T23-580上)

  這一部分主要指生理狀況。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醜,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五分律》說:如果比丘所度的人有這些情況,比如斷手、斷腳、無耳、無鼻、男根被截、雙眼暴凸,或者老態龍鍾、醜陋不堪,看起來毫無威儀可言。總之,一切身相不全、有損僧團形象的人都不能度。如果已經度的話,他還是可以得戒的,但度他的人卻要得罪。所以,為人剃度前應對發心出家者進行觀察,看看他身體的每個部位是不是應有盡有,是不是各就各位。
   “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如果只是因為看哪個人不順眼,就以一些小問題來為難對方,說他像瞎子一樣,像跛子一樣,像侏儒一樣,或者說他的父母好像不同意,等等。其實並不是對方本身有多大問題,只是師父有意為難。如果這樣,為師者將犯突吉羅。
   “《僧祇》雲: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躄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雀目,類似於夜盲症。《僧祇律》說,如果眼睛不好,但還能看見自己的掌紋;耳朵不靈,但還能聽見高聲說話;雖然跛腳,但還能拖著腳走路;雖有被鞭打的疤痕,但經過治療已和其它皮膚差不多了。這幾種情況,如果已經出家受戒,是可以得戒的。
   “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印瘢人,指古時被刺青的罪犯,身體被烙上文字或獸形圖案,且疤痕深入皮膚,永不消褪。侏儒者,指非正常體形,或上長下短,或下長上短。一切百遮,指其他一百多種生理問題。如果有這些情況,就不允許出家。如果已經出家,也就不要將他們驅逐出僧團。但度其出家的師父,卻是要得罪的。
   “准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如果有這些遮,就不應該度他們出家,否則度的人要得罪。
   “下文複雲: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啞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法。”以下說到,這些人本來不能受比丘戒,如果已經出家,就不要把他們趕出僧團。如果授戒儀式清淨如法,他們仍可得戒。但戒師會因違背律制(度啞者)而得罪。總的來說,遮的情況中分為有得和不得兩種。比如啞的問題,可能是輕度的,就不障礙受戒,可以清淨共住。
   “文雲:啞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雲: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啞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律中又說到,啞巴,就是不能說話,以手勢和人交流。如果這個啞巴根本不能說話,只能靠寫字或動作表達意見,不能面對面地交流,羯磨首先就作不成,無法達到心境相當,自然也不能得戒。如果已經度了這個啞巴,就不應該驅逐出僧團,讓他做沙彌即可。
   “《十誦》、《伽論》云:啞聾人不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十誦律》和《摩得勒伽論》說,聾啞人不可受具足戒。但也說到,如果不是全聾,還能聽見作羯磨的聲音,就可以受戒。



來源:www.jc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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