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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資格的取得——《受戒緣集篇》解讀4
濟群法師
16/05/2018 10:53 (GM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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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十六遮。

   第一、不自稱名字  第二、不稱和尚字  第三、年不滿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

   《四分律》卷35
   佛言:“有三種人名為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稱字,不肯稱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T22-813下)
   《四分律》卷
35
   年不滿二十而受具足戒……自製已後,如是受具足戒,不名善受具足戒。(T22-816上)

  一和二是關於智力問題,三是關於年齡問題。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律中說,如果這個戒子說不清自己的名字,說不清和尚的名字,是不能出家受戒的。因為這樣的智力根本無法修習佛法,出家無益。此外,如果年齡不滿二十,心智不夠成熟,也是不能受戒的。

  第四、衣不具  第五、缽不具

   衣缽不具者。《四分》云:“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
   《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今准《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答:“一、為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准急無損。昔人義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四分律》卷34
   佛言:“自今已去,無衣缽者不得受具足戒……自今已去,不得借他衣缽受具足戒。若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T22-811下)
   《五分律》卷17
   應問弟子衣缽具未?若言“未具”,應語“先為具衣缽”。若言“已具”,應問“自有、從人借”?若言“從人借”,應語“可令主舍之”。(T22-119下)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2
   “若無衣缽得戒不?”答言:“得戒。”問曰:“若無衣缽必得受戒者,何故必須衣缽?”答曰:“一為威儀故。二為生前人信敬篤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以服善故則無怖心。三以表異相故,內德既異,外相亦異。”(T23-512下)

   衣缽,是出家人的基本生活用品,也是僧人威儀的象徵。如果沒有衣缽,既不能體現出家人的外在形象,甚至連吃飯都成問題。因為當時的比丘是以乞食為生,如果沒有衣缽,就無法接受信眾供養。所以,衣缽也是受戒的條件之一。
   “《四分》雲: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根據《四分律》,如果戒子沒有準備好衣缽,就不能受戒。如果是問別人借的衣缽,應該給予對方相應價值,使衣缽歸為己有。
   “《五分》雲:‘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五分律》則說:如果是借來的衣缽,應該和衣缽的主人商量,請他將衣缽施捨給自己。但也沒有明確,這樣做之後是否就能得戒。根據文中之意,如果對方將衣缽舍給自己,成為自己所有,還是可以得戒的。
   “今准《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如果根據《薩婆多毗尼毗婆沙》,沒有衣缽或借來衣缽受戒,一樣可以得戒。針對於此,《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中又提出疑問:“既然沒有衣缽可以得戒,為什麼要將衣缽作為受戒條件呢?”
   “答:一、為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論中接著回答說,原因有三點。第一、為了保有威儀,如果受戒後把衣缽還給別人,就無法體現僧人的外在威儀。第二、出家人身披法服,可使世人對佛法心生恭敬,就像獵人穿著袈裟來到林中,動物見了也不害怕,因為這件衣服就代表著慈悲。第三、以此表示出家後由內而外的改變,由外在形象的不同體現生命內在的差別。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律》說沒有衣缽不可得戒,但《薩婆多論》卻認為可以,兩個說法是有出入,甚至是有衝突的。
   “《四分》雲:‘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律祖在此作了一個判決。《四分律》說不能得戒,而《薩婆多》認為可以,是因為這兩部律分屬不同部派。《四分律》屬於曇無德部,《薩婆多論》屬於有部,所以處理方式存在差異。
   “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准急無損。”如果根據《十誦律》的羯磨受戒,沒有衣缽一樣是可以得戒的,因為有部對這個問題是開許的。如果根據《四分律》受,就不得戒。戒律規定不同,得戒不得戒的情況也不一樣。原始佛教之後,進入部派佛教時代,最早分為上座部和大眾部,然後又從中開出五部、十八部。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派別,主要就是因為對戒律的看法出現分歧。眾生根機各異,需要相應的引導方式。不同的教派,是代表佛法在世間流傳過程中接引眾生的不同方式,目的並不衝突。就像世間有各種疾病,故有各種藥物對治,佛法也是一樣。
   “昔人義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以前有人根據《四分律》和尚法的內容,對衣缽問題作出判斷:如果事先知道借衣缽不能得戒,便不能得戒。如果不知道這個情況,還是可以得戒的。
   “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律祖說,這是個人觀點,於戒律條文不符。我們應該以佛陀所說為標準,以所受戒律為標準,不要想當然。這些問題是需要智慧進行抉擇的,否則,或“離經一字,即同魔說”,或“依文解義,三世佛冤”,總之是於法不相應。

  第六、父不聽  第七、母不聽

  父母聽不者。《善見》雲:“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
   《僧祇》:“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

   《善見律毗婆沙》卷17
   若有餘方、餘國度出家,不須問父母。(T24-792上)
   《摩訶僧祇律》卷22
   兒者有三種,親兒、養兒、自來兒。親兒者,父母所生。養兒者,小小乞養之。自來兒者,自來依附作兒。是中,親兒者此國不聽,余國亦不聽。養兒、自來兒,此國不聽,余國聽。(T22-421中)

   六和七這兩條,是要征得父母同意。
   “《善見》雲: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善見律》說:如果是其他國家來的人,比如說一個美國人來這裡出家,就不必問他的父母是否同意。
   “《僧祇》: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僧祇律》說,如果是父母的親生孩子,而父母又不同意的話,不管是在本國還是外國,都不可以出家受戒。如果不是父母的親生孩子,是收養的養子或流浪兒,父母不同意的話,只要到其他國家就不需要徵求父母意見,就可以如法受戒。

  第八、負債人

  負債者。諸部但言不應,義准理得。

   在當時的印度,不可以向出家人追討債務。於是乎,有些人就會為了逃避債務而出家,債主雖然不能再去討債,但肯定會積怨在心,甚至遷怒於僧團。所以佛陀規定:如果欠債未還,不允許出家受戒。
   “諸部但言不應,義准理得。”但債務是可以償還的,並非是本質性的罪行。因此律祖以為,諸部戒律中雖然都說有債不可以受戒,但如果參加受戒也是能得戒的。不過,作法人應負法律責任。

  第九、奴

   奴者。《僧祇》雲:“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餘處聽度。”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兒,彼此通允。

   《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准此,複本奴位。

   《摩訶僧祇律》卷24
   奴者五種,家生、買得、抄得、他與、自來。家生者,家中婢妾生。買得者,雇錢買得。抄得者,抄鄰國得。他與者,他人與。自來者,自來作奴。是中家生、錢買、抄得此三種,此間不聽,餘處亦不聽。他與、自來此二種,此間不聽,餘處聽。(T22-421下)
   《佛說出家功德經》卷1
   爾時阿難叉手白佛言:“世尊,若當有人放人出家,若有出家者,任其所須,得幾所福?”佛告阿難:“汝若具滿於百歲中問我此事,我以無盡智慧,除飲食時,滿百歲中廣為汝說,此人功德猶不能盡。”(T16-814中)
   《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1
   問:“比丘度人不知本末後度,知是佛奴而不發遣,犯何事?”答:“知而度,犯重。若先不知,知便發遣。若不發遣,犯重。”問:“其人是大道不?”答:“非。”(T24-985上)

   第九,是奴婢,特指那些沒有人身自由、在法律上屬於主人所有的人。
   “《僧祇》雲: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奴婢也有不同情況。家生,是世代為奴者,出生後就隨父母一起成為主人的奴隸。買得,指花錢買來的奴隸。抄得,因戰敗或被抄家而淪為奴隸者。如果是這三種情況,不管本國還是外國,在沒有徵求主人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可以出家受戒。
   “他與奴、自來奴,餘處聽度。”他與奴,別人給的奴隸。自來奴,自己投身於主人家。如果是這兩種情況,離開本國到其他國家,就可以出家受戒。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兒,彼此通允。”根據《出家功德經》所說,如果同意家中奴婢及兒女出家,將獲得無量無邊的福報。雖然戒律並沒有說到放的問題,只說如果這個奴僕自己從主人家逃到僧團請求出家,為之剃度是要犯過的。從《出家功德經》的經文來看,只要得到主人允許,不管是奴僕還是兒女,不管在本國家還是外國,都是可以出家受戒的。
   “《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准此,複本奴位。”佛奴,或是用佛物雇傭,或是有人佈施給僧團以侍佛。《五百問》說,如果知道對方是佛奴,在主人沒有同意的前提下就度其出家受戒,也是要犯重的。如果事先不知情,但知道後也沒有驅逐他,同樣是要犯重的。有人詢問說:“這樣的人是比丘嗎?”回答說:“不是。”僧奴也是同樣,只要有所屬,未經主人同意就不能度其出家,還應回復為奴的身份。

  第十、官人

  官人者。《僧祇》:“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餘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准此,俗人來投出家,理須為受。

   《摩訶僧祇律》卷24
   臣者四種,或有名而無祿,或有祿而無名,或有祿有名,或無名無祿。是中有名無祿、有名有祿者,此國不聽出家,余國亦不聽。有祿無名,此間不聽,餘處聽。無名無祿,此間聽,餘處亦聽。(T22-420上)

   官人,即現在所說的政府高級行政官員。
   “《僧祇》,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摩訶僧祇律》中,將官人分為幾種類型。有名有祿,就是有職權、有影響也享受相應待遇。有名無祿,是有職權、有影響但沒有享受相應待遇。如果是這兩類情況,沒有辭職之前,不管在本國家還是其他國家,都是不可以為之剃度的。
   “有祿無名,餘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還有一種是有祿無名,就是有待遇,但沒什麼具體職權和影響,領一份乾薪,如果到其他國家就可以得度。無名祿者,是既沒有具體職務,也不享受什麼待遇,那麼在本國和其他國家都是可以得度的。
   “准此,俗人來投出家,理須為受。”由此可見,若是無名無祿的普通人請求出家,應接納並為之剃度。

  第十一、丈夫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
   故《律》雲:“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謂能忍寒熱、饑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

   《僧祇》雲:“若過二十,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

   《四分律》卷34
   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忍寒熱、饑渴、風雨、蚊虻、毒蟲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當如法治。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忍如上眾事。(T22-808-下)
   《摩訶僧祇律》卷23
   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是人不聽出家。(T22-418中)

   所謂丈夫,是指那些具有堅強意志,能吃苦耐勞、有擔當的人。否則的話,雖然出家受戒,也很難精進於道業。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具有丈夫氣概,就是要發心遠大,德行高尚。卓然獨立,雖經種種逆境而不會改變操行。寵辱不驚,雖經大悲大喜而不會影響心行。正如孟子所說,“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也。”
   “故《律》雲: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謂能忍寒熱、饑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所以《四分律》規定:必須年滿二十才能受具足戒。到這個年齡,心智開始獨立,能夠吃苦耐勞,忍受嚴寒酷暑、饑渴之苦,忍受風吹雨打及各種毒蟲攻擊,忍受別人的辱駡和苦差,能夠遵守戒律生活,也能夠日中一食。總之,難忍能忍,難行能行。
   “《僧祇》雲:若過二十,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僧祇律》說,在年滿二十到七十歲之間,雖然符合受戒年齡,但如果意志薄弱,生活不能自理,也不可以為他授具足戒。

  第十二——十六、五種病:癩病、癰疽、白癩、幹痟、顛狂

   五種病者,上四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二應得。
   《善見》雲:“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

   然癩病有二:一、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

   《善見律毗婆沙》卷16
   癩者,有數癩,有白癩,有黑癩,疥癬,皆入癩,亦不得出家。癩癬下至如指甲大,亦不得出家。如指甲大若在露處,增長不增長悉不得出家。若屏處不現,增長不得出家,若不增長得出家。若瘤病在露處,增長不增長不得出家。若屏處,不增長得出家。若小時有疣病,大便失,得度出家。此非瘤病,是故得出家。若身體細起,猶如棘刺,皆入癩數,不得出家。(T24-789下)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6
   凡設有先出家而後癩病者,一切僧事故得共作,若食時莫令坐眾中。(T23-540中)

   從十二到十六,是五種障礙出家的疾病,分別是癩病、癰疽、白癩、幹痟、顛狂。癩病,皮膚病。癰疽,惡瘡。白癩,麻風病。幹痟,糖尿病。顛狂,精神病。
   “五種病者,上四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二應得。”在這五種病中,前四種如果病得不是很嚴重,還是可以得戒的。在精神病中又有三種不同情況,如果心智徹底錯亂,完全分不清好壞,就無法得戒。除此而外,或有時清醒有時糊塗,或一向知道好壞,雖也存在精神方面的障礙,還是可以得戒的。
   “《善見》雲: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善見論》說,如果是得了癩癬(皮膚病),不管是紅癬、白癬、黑癬,只要是長在看不到地方,不論是否增長都可以得戒(注:《善見》原文為“增長不得出家,若不增長得出家”)。如果是長在別人能看到的地方,就不能得戒。
   “然癩病有二:一、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癩病有兩種情況,一是惡業所感,二是四大不調所造成。所以《阿育王經》記載有疥癩須陀洹(《阿育王經》卷10T50-166-中)、瘡痍阿羅漢(《阿育王經》卷3T50-143-144上。),即使是聖者,也可能會因往昔業力而示疾。
   “若出家已癩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薩婆多論》說:如果已經出家的比丘犯有癩病,仍可參加布薩誦戒等各種法事活動,但吃飯不要和大家在一起,以免影響他人進食。

   3.特別情況說明】

   次明餘事,更明所以。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雲霧暗時受。”

   《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

   若先曾受具者,《十誦》問雲:“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清淨持戒不?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

   《四分》無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
   《四分》雲:“若有難緣,如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

   《善見》雲:“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

   《五分律》卷17
   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暗時受其具戒。(T22-119下)
   《佛說目連問五百輕重事經》卷
1
   問:“受戒為有時節不?”答:“唯後夜不得,初夜、中夜無燈燭亦不得,要須相睹形色乃得。”(T24-988上)
   《十誦律》卷
21
   “先作比丘不?”若言“作”,“清淨持戒不?舍戒時一心如法還戒不?”(T23-156上)
   《四分律》卷
34
   時有比丘將受戒者出界外,聞有賊來皆恐怖,從坐起去不得受戒。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有八難事及餘因緣,二人三人聽一時作羯磨,不得過。”(T22-805中)
   《摩訶僧祇律》卷
23
   “得共一和上、一戒師、一眾,得並受具足不?”佛言:“得。”如是二人、三人亦得並受,不得眾受,是名受具足。一人二和上、三和上、眾多和上,不名受具足。無羯磨師不名受具足。二人、三人共一羯磨師,別和上共一眾並受,不名受具足。(T22-416中)
   《善見律毗婆沙》卷
17
   二三人一時受具足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得相禮。(T24-792下)

   “次明餘事,更明所以。”接著再說明受戒時的一些其他情況。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雲霧暗時受。”《五分律》說,如果不是給事先認識、有所瞭解的戒子授戒,不能在雲霧或黑暗之中作羯磨。因為以前授戒經常是在露天舉行,如果在雲霧暗處,戒師們就不能對戒子細緻觀察。
   “《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五百問》說,如果在黑暗中,必須以燈燭照亮,以便觀察對方。
   “若先曾受具者,《十誦》問雲:‘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清淨持戒不?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對於那些曾經受過比丘戒後又還俗的人,要審核一下他是否犯邊罪。根據《十誦律》,受戒前應當詢問:“你曾經做過比丘嗎?”如果對方回答“是”,需要進一步再問:“你做比丘時是否清淨持戒,舍戒時是否如法?”
   “《四分》無文,必有亦同邊罪。”《四分律》中,受戒前並沒有這番問答,如果戒子存在這個問題的話,就等同于邊罪。
   “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如果根據《十誦律》,這些問題應該在十三難前先問。如果回答曾經犯過重戒,就屬於邊罪,沒有資格再受具足戒。
   “《四分》雲:若有難緣,如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授戒,正常應該是十師給一個戒子授,但也不是絕對的。根據《四分律》,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兩人、三人一起受,但最多不能到四個。現在授戒是三人一壇,也是戒律開放的極限。為什麼不可以對四個人授戒呢?因為四人就是僧,也就是眾,而三人還是別。僧不可以對僧,只能對別。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一眾,指教授、尊證等。《僧祇律》說,如果一個和尚、一個羯磨師,再加上教授和七個尊證,那就可以為兩人、三人同時授戒。如果兩個和尚共一個戒師,那就不可以兩、三個人同時受戒。
   “《善見》雲: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善見論》說,如果兩三個人同時一壇受戒,戒臘是完全一樣的,相互之間不必作禮。
   以上簡單介紹了十三難、十六遮的內容,這些都是戒子需要事先瞭解的。知道遮難究竟是指什麼,才能接受教授師的審查,否則就會不知所云,答非所問。

   4.正問法】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
   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
   《五分》雲:“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彼應取其衣缽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羅僧。’執大衣已,語雲:‘此衣名僧伽梨。’”

   《薩婆多》雲:“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

   今示汝名相,若依諸部,此處即為受衣缽者,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並執缽已言:“此器名缽多羅。此衣缽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何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沉沒生死。今欲舍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受。 

   《律》雲:“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

   《五分律》卷17
   汝莫怖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複應問:“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是優多羅僧?何者是安陀會?”彼若不知,應語:“此是僧伽梨,此是優多羅僧,此是安陀會。”應與受三衣缽。(T22-119下)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4
   僧伽梨、郁多羅僧、安陀會,所以作此三名差別者,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盡無此三名。以異外道故,作此差別。(T23-527中)
   《四分律》卷35
   時教授師當往彼語言:“此安陀會、欝多羅僧、僧伽梨、缽,此衣缽是汝有不?”彼答言:“是。”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隨我問答。若不實當言不實,若實當言實。(T22-814下)
   《摩訶僧祇律》卷23
   此人殺父作無間罪,腐敗壞爛,于正法中不能生道根栽。正使七佛一時出世,為其說法,于正法中終不生善。(T22-417下)

   瞭解遮難內容之後,下面要正式開始審查。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以上對遮難作了介紹,接著要正式出眾,到另一個地方考察戒子。
   “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教授師來到戒子所在之處,將坐具鋪在地上坐下,讓戒子也鋪設坐具,並幫他把坐具四角鋪平,使對方消除緊張情緒。教授師和戒子之間的距離,應該保持在面對面一臂左右。
   “《五分》雲,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五分律》說,教授師首先要軟語安慰戒子:你不要緊張,過一會兒就要帶你到提升生命品質的地方。受戒成為僧寶,成為三寶的一分子,是對生命版本的升級,故曰高勝處。
   “彼應取其衣缽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羅僧。執大衣已,語雲:此衣名僧伽梨。”正式問遮難前,應放鬆一下氣氛,先為戒子介紹並展示一下衣缽,以此切入正式內容。教授師先拿五衣告訴戒子:這件衣服叫安陀會,主要是勞動時所穿,也叫院內雜作衣。然後又指著身上所穿的衣服說:這件叫做郁多羅僧,又叫七衣,屬於入眾衣,是僧團布薩、誦戒等集體活動所穿。再拿著大衣告訴戒子:這件衣服叫僧伽梨,有九條到二十五條,是主持法會等較為隆重的場合所穿,也就是我們現在的祖衣。
   “《薩婆多》雲:‘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今示汝名相,若依諸部,此處即為受衣缽者,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薩婆多論》說:三衣的名稱,是一切外道所沒有的。現在告訴你的這些名相及其中蘊含的意義,都是佛教特有的。如果依其他部派的戒律,教授師為戒子介紹衣缽後,或者當時就給他授衣缽,或者到僧眾中由羯磨師為戒子授衣缽。關於這一點,《四分律》中沒有明確說明。也有的認為受戒之後才能受衣缽,兩種都是可以的。
   “並執缽已言:‘此器名缽多羅。此衣缽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襆,包東西的布,此處指缽袋。接著說明缽的作用。教授師拿著缽對戒子說:“這個器皿叫做缽多羅(也就是飯碗)。”接著問他:“這些衣缽你自己已經有了嗎?”戒子回答說:“是。”介紹完之後,隨即用缽袋包起來,授的方法和之前授衣是一樣的。
   接下來要切入正題,也就是正式問遮難。
   “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教授師應該對戒子說:“善男子請聽,現在是需要你誠實作答的時候,我開始問你一些問題,你要以真誠的態度如實作答。如果沒有這個遮難,就說沒有。如果有這個遮難,就應該說有。”
   “何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沉沒生死。今欲舍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受。”為什麼不能說假話呢?無始以來,我們始終處在虛妄狀態,欺騙自己也欺騙聖賢,不斷地自欺欺人,從而沉淪生死。現在我們想要捨棄生命中的虛妄雜染,證得佛法真諦,就必須從說實話開始。我現在問你遮難,如果不如實回答,即便受了戒,也是徒勞無功。
   “《律》雲: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律典中說,犯遮難的人,即使過去七佛同時來為你授戒,也是不能得戒的。這裡主要是約犯重難而言,如果犯了重難,就不能成為法器,無法納受戒體。如果只是犯了輕遮,還是可以得戒的。

·先問十三難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者。”語雲:“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無者。”又語雲:“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汝不白衣時汙淨戒比丘尼不?”答言:“無。”
   第三、“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不?”答言:“無。”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還作外道,今複重來不?”答言:“無。”
   第五、“汝非五種黃門(依名示之)不?”答言:“無者。”
   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
   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
   第九、“汝非破僧不?”
   第十、“汝非噁心出佛身血不?”各各答言:“無者。” 
   第十一、“汝非天子、阿修羅子,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
   第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受不?”答言:“無。”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答:“無者。”

   應贊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

   《四分律》卷35
   白四羯磨當作如是問:“汝不犯邊罪?汝不犯比丘尼?汝非賊心入道?汝非壞二道?汝非黃門?汝非殺父殺母?汝非殺阿羅漢?汝非破僧?汝不噁心出佛身血?汝非是非人?汝非畜生?汝非有二形耶?”(T22-814下)

   以下正式開始問十三難。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者。’語雲:‘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無者。’”教授師問戒子說:“第一條,你曾經犯過邊罪嗎?”戒子回答說:“沒有。”教授師再問:“你可能不知道邊罪的含義,如果曾經受過佛戒而又犯了淫盜殺妄四根本罪,就不能再受具足戒。你確實沒有做過這些事情嗎?”戒子回答:“沒有。”
   “又語雲: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教授師告誡戒子說:“如果你不知道邊罪是什麼,不懂得邊罪是什麼,不可隨意作答。”
   以下內容前面一一說過,不再另外解釋。可以得戒的標準回答,應該是“無”。如果明明有遮難而答“無”的話,不但不能得戒,更增妄語之過。
   “應贊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十三難一一詢問之後,教授師應當鼓勵戒子說:“善男子,現在已經問過難事,既然你沒有十三難這些障礙,就可如法受戒,獲得戒體。”

   ·更問十六遮

   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甲。”
   “和尚字誰?”答雲:“某甲。”
   “年滿二十不?”答:“滿。”
   “衣缽具足不?”答:“具。”
   “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若無言無)
   “汝不負債不?”答:“無。”
   “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答:“無。”
   “汝非官人不?”答:“無。”
   “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
   “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幹痟、顛狂,汝今無此諸病不?”答言:“無者。”
   應複語雲:“汝無遮難,定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缽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
   《五分》雲:“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

   種種隨緣,廣如彼述,或外律中於此受衣缽者。

   《四分律》卷35
   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不?衣缽具足不?父母聽汝不?汝非負債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幹痟、顛狂病,汝今有此諸病不?若無,答言無。(T22-814下)
   《五分律》卷
17
   教授師因教著衣時,應密如法視無重病不。(T22-119下)

   接著再審查十六遮。此處是將十六遮合為十遮來問,衣和缽合為一,父和母合為一,癩等五病合為一。問答部分的內容非常明瞭,此處不再一一解釋。
   “應複語雲:汝無遮難,定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問完遮難之後,教授師叮囑戒子說:“你沒有這些遮難,完全有資格受戒。我現在問你的這番話,等會兒你到大眾中,還會問同樣的一些問題。你現在怎麼回答我,到僧眾中也要這麼回答。”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缽襆置手中。”揲,摺疊。然後讓戒子站起來,為他把七衣翻到正面穿好(之前是反穿),令戒子具備僧人的威儀。接著穿上鞋,把坐具折好披在肩上,衣缽捧在手中。這時候,僧相已經顯現了。
   “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接著,教授師對戒子說:“你先站在此處,我到僧眾中為你祈請。如果大眾同意了,我舉手招呼一下,你就可以過來。”
   “《五分》雲,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五分律》說:教授師教戒子穿衣服時,還要仔細觀察一下,這個戒子的身體是否健康,是否有重病的跡象。
   “種種隨緣,廣如彼述。”總之,教授師要通過各種方式對戒子進行審查。如果只是在公共場合審查,往往像例行公事一般,無法對戒子有深入的瞭解。
   “或外律中於此受衣缽者。”《四分律》以外的其他律典還說到,可以在此時給戒子授衣缽。

七、單白入眾

  七、單白入眾。《律》雲:“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作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彼來已,為捉衣缽,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

   《四分律》卷35
   彼教授師如是問已,還來眾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如是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T22-815上)
   《四分律》卷
35
   彼喚言:“汝來。”彼來已,當為捉衣缽。教禮僧足已,教在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T22-815上)

  第七,是單白入眾。教授師對戒子做了身份審查之後,回到僧眾中報告審查結果。
   “《律》雲: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作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四分律》記載,教授師對戒子進行審查後來到僧眾前,威儀如常,在相距不遠不近處站著,然後對僧眾宣佈剛才審查的結果:“大德僧聽,現有某人依止某和尚求受具足戒,我已對他進行審核,沒發現有什麼問題,如果大家都到場並且沒有意見,現在就要請他進來了。”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彼來已,為捉衣缽,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報告結束之後,教授師不要離開眾僧,仍是在界內。如果受戒在室內的話,教授師就要到門檻處,舉手招呼戒子:“過來吧。”戒子進來之後,教授師就幫戒子拿著衣缽,讓他到僧眾中,向大眾禮拜。然後,戒子來到戒師前,右膝跪地,雙手合十,正式向僧團乞戒。

八、正式乞戒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缽付戒師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求哀乞戒。語雲:“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秘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為汝稱述,應逐我語。”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憫故(三說,教已複坐)。”

《四分律》卷35
   當教作如是語:“大德僧聽,我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慈憫故,拔濟我。”(T22-815上)

   第八,正式向和尚及羯磨師等乞請戒法。在“能受有五”中,第三條就是發心乞戒,也就是要有真切的、希望得戒的願望。此處,由戒子正式向僧團乞請。
   “彼教授師將衣缽付戒師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求哀乞戒。”教授師將衣缽交給羯磨師,然後為戒子把衣服正一正,軟語安慰,使之消除緊張情緒,並提醒他:受戒是人生大事,仰賴戒師們的羯磨作法才能得戒,必須發起猛利求戒之心,珍惜這一殊勝難得的法緣。”
   “語雲: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秘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然後,教授師又為戒子開導說:“這一戒法,惟有佛陀出世才得以建立。其內容是秘密、殊勝的,所以受戒羯磨時俗人不可參與或聽聞。此外,六道中惟有人道才能得受具足戒。即使在人道中,還存在遮難問題,不是人人都有資格受戒。你現在這些條件都合格,堪為清淨法器。所以,應當以至誠懇切之心乞求得戒,過一會兒就能正式成為三寶的一份子。如果心不相應,稀裡糊塗,雖然參加了羯磨,也是無法得戒的。”這也是律中一再強調的,必須以殷重心才能得到無作戒體。
   “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對戒子的開導,要根據他的實際情況,有一定靈活性,在律典中也有廣泛說明。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為汝稱述,應逐我語。”教授師接著對戒子說:“乞戒應該發自你的內心,只是因為你現在還不懂怎樣如法乞戒,不知道其中的具體程式。所以佛陀在律中規定,讓我來教你怎樣向僧眾乞戒,你現在可以隨著我念。”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憫故。”乞戒的公文是:“大德僧聽,我某甲(自稱法名)依止和尚某甲(稱師名)求受具足戒,我現在向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希望眾僧救拔我,慈悲攝受我。”以上乞詞需要對十師重複說三遍。

九、戒師白和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不對眾問。”
   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說。

   《四分律》卷35
   時戒師當作白羯磨,如是白:“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T22-815上)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卷
1
   問:“羯磨師所以不差,教授師獨差者,何解?”雲:“教授師出眾問難,若僧不差,無以輒問,故須僧差奉命而問。羯磨師在眾而問,何須僧差?”(X44-760上)

   以下,要在大眾中對戒子的身份作一個公開審查。之前主要是教授師的工作,至此,受戒羯磨開始由羯磨阿闍梨主持。
   “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羯磨阿闍梨首先向僧團報告:“大德僧聽,戒子某某要依止和尚某某求受具足戒。現在,戒子某某向僧團提出受戒的請求,以某某為和尚。如果大家都到場並且同意,我要開始向他問遮難了。”羯磨師宣佈後,必須得到大眾認可才能問遮難。這番作白,就是徵求大眾的意見。
   “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者?”在此,律祖又提出兩個常見的疑問:羯磨師問遮難前需要作白和僧,那麼此前教授師問遮難時,怎麼沒有這項內容呢?
   “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不對眾問。”律祖回答說:羯磨師是對著僧眾公開向戒子問難,所以事先不需要作法派他出去。但因為是大家一起審查,所以要征得僧眾同意。但教授師審查戒子身份是奉僧團之命前去,沒必要再作白和僧。而且教授師是在私下對戒子進行審查,無須公開問和。
   “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接著提出第二個問題:為什麼羯磨師問難前不用差,唯獨教授師問難前需要差呢?
   “答:教授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律祖回答說:教授師問遮難時,是出眾單獨審查,如果不做一個差的羯磨,就沒有理由去問。而羯磨師是在僧眾中審查,故無須另外差遣。
   “更有料簡,如《義鈔》說。”料簡,清點查看。如果要對相關內容做進一步考辨,可以參考《拾毗尼義鈔》。

十、對僧問難

   十、正明對問。《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衣缽,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
   《僧祇》雲:“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

   “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濫,故對大眾一一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
   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未?三衣缽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幹  、顛狂等,汝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有無具答)

《摩訶僧祇律》卷23
   今是至誠時,是實語時,于諸天、世間天魔、諸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阿修羅。若不實者,便於中欺誑,亦複於如來、應供、正遍知、聲聞眾中欺誑,此是大罪。今僧中問汝,有者言有,無者言無。(T22-413中)

  第十,羯磨師在大眾中正式向戒子問遮難。
   “《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衣缽,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四分律》中,直接就向戒子問十三難事,之前沒有其它內容。現在授戒,通常先說一下衣缽等問題,就像之前教授師為戒子說衣缽的名稱那樣。
   “應語言: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正式問難前,羯磨師需要再次提醒戒子:“善男子請聽,現在必須真誠相對、實話實說。我現在開始向你發問,你要根據我所提出的問題如實回答。”
   “《僧祇》雲: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僧祇律》說:如果不實事求是地回答,就等於欺騙一切諸天魔梵、欺騙一切人,乃至欺騙如來和為你傳戒的僧眾,罪業深重。
   “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濫,故對大眾一一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現在要問你十三難事,內容和之前教授師所問相同,但僧眾唯恐私下審查有不實之處,所以還要在大眾中再問一次,以便得到大眾認可。現在,請你按照我的問題一一作答。
   “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十三難的內容前面已有說明,不另解釋。對這些問題,要根據自身情況一一作答。
   “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未?三衣缽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幹痟、顛狂等,汝今無如是病不?”進一步,還要審核十六遮,之前也有說明。
   僧團大眾對戒子進行全面審核後,如果都能認可並同意他加入僧團,就可以正式為之授戒。前面都屬於前行方便,是受戒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

來源:www.jc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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